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范文1
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里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要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以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
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科本课程,力争到*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人门关。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要制订实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要加强对申领执业证书人员的品行审查,把品行不良的人挡在门外。
四、完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推动律师事务所的建设。要大胆借鉴国外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学习和引进国外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先进做法。要打破地域限制,鼓励律师事务所跨地区进行强强联合,扶持和培养一批高层次、规模化、综合实力强的律师事务所,同时要抓中小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发展专业特色,在专利、商标、金融、证券、海商海事、房地产等专业强的领域,发展一批有专业特色的律师事务所。要进行律师事务所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引进、推广以执业质量、经历、专业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工资的分配办法。
五、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要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修改、完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同时要加紧制订各类业务规程和标准,力争尽快建立起律师行为规范体系。要在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执业公示制度,将律师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和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向当事人公开,将律师执业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员等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
要对投诉受理、调查取证、处罚等环节进行规范,保证投诉受理渠道畅通,做到有足够的人手开展调查取证。对调查属实的,要坚决依法严惩,不手软,不袒护,处罚结果要在行业内部公开通报,并通知当事人、投诉人。要建立违法违纪记录制度。
六、建立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从今年起要在全行业强制推行律师执业赔偿保险制度。力争在今年7月前,律师公证司、全国律师协会向各律师事务所推荐保险公司及保险合同样本。各省(区、市)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每名律师的最低的保险金额,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投保。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推荐的保险公司投保,也可选择别的保险公司。各地也可以根据律师的意愿,统一投保。今后,年检注册要对当年度律师事务所的保险合同进行检查,以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七、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税收和财务管理活动的管理。各省(区、市)要积极与当地物价部门协商,抓紧制订律师服务费标准,力争在今年上半年出台。要配合新的会计制度的施行,推动律师事务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同时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的检查。要开展律师纳税的教育和检查,强化律师依法纳税的意识。
八、进一步整顿、规范法律服务秩序。随着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方面的职能转变,法律服务监管的任务将日益突出,因此要尽快制定法律服务市场的整体发展规划,明确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思路,划分各支队伍的业务分工,建立统一的执业规则善竞争机制。目前,要集中打击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清理非法机构,要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的力度,规范竞争秩序。
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范文2
律师的生活完全不是我想象中的那么自由,或者说,完全不是我期望的那么色彩斑斓。相反,每天都会有很多愁眉苦脸凶神恶煞的人来叨扰,他们身上所散发的磁场让人窒息。律师们每天都会在一大堆琐事中周旋,所谓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早已经被那些蝇营狗苟吞噬。
那些小律师们,每天期待的都是能接到案子,每天都生活在期待中,他们早出晚归,生活的很没有规律,晚上常常是1、2点以后才睡觉,吃饭也是马马虎虎。他们打电话会很客气,小心的问那些法官是否方便说话,是否有时间……然后就提起皮包匆匆离去。稍微有些名气的律师他们是最忙的,往往几天都看不见他们的人影,每天都奔波在外面,他们在做什么可想而知,为了官司,他们不得不充当公关的角色。大律师,说实话,他们真的不是很忙,甚至有时候闲的上网看pplive,偶尔会逛逛书店,生活的很惬意。因为他们不浪费时间在那些琐事上,对他们来说,更重要的是享受生活。那些年龄很大的老律师们~~~~~
在律师中,女律师往往干练、漂亮,他们非常注重生活的品味和质量,素质也相对较高,我倒觉得男人们应该考虑找个律师做老婆,还把法律顾问的钱给省了。
我在事务所的这一周里,除了和我们的首席律师屁颠屁颠出去了几次,都是在所里呆呆的看书,还好本所的设施非常完善,闲来还上上网听听歌,在茶水间与同事们聊聊天~~ 生活啊……哎~
范文2
实习报告总结与体会
1.在人际交往方面
刚进律师事务所的时候,一张张陌生的脸孔着实让我有些恐慌和紧张。平时在学校里同学之间,由于大家都没有真正踏上过社会,在待人接物、相互交往间,总是略显稚气。但我知道,在社会里,就是纯粹的尔虞我诈了,人际交往确实是我这次实习中的一大课题。所以在踏入律所之后,我始终保持微笑,主动地向其他律师们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帮他们倒茶,主动打扫会卫生,做我力所能及的事情。没过几天,他们就逐渐接受了我。他们也放心地把一些手头上的工作交给我去做。负责指导我的师傅陈律师也带我出去,参加咨询、会见委托人、会见当事人、调解、庭审等等。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尤其要注重对沟通能力的培养。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我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我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要向他们学习更多的知识和做人的道理。
2.在工作上
我的实际工作主要是整理文书。陈律师细心教导了我格式的写法,然后把他积存的一大堆资料交给了我。内容虽多,但是熟能生巧,没几天,这些法律文书就都搞定了。其实作为律师,在事务所呆的时间并不多。来事务所咨询的人也是少之又少。所以单纯地呆在律师事务所里,能学到的东西是相当有限的。幸好陈律师经常带着我出去走走,比如去监狱会见当事人,去调查取证,去做法律咨询等等,让我从中受益匪浅。
3.关于律师职业。
所谓看人挑担不吃力。很多人觉得律师是非常轻松的职业,整天不用呆在办公室里,到处走走,钱就来了。通过这次的实习,我体会到了其实律师工作也不是那么简单就能完成的,何况当今的社会,这么多的律师,这么多的律师事务所,相互间的竞争如此激烈,每一位律师都非常辛苦的利用毕生所学来服务大众的。
想到这些,我也不禁联系到了自己。所谓知者行之始,行者知之成。通过这次的实习工作,我认识到了自己所学与现实社会的需求之间的差距。
1.理论修养不够。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案件所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但是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那么少,只有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这个成语的含义。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特别注意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增强理论知识修养,多参加实践活动,提高实践能力。
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范文3
法学专业丰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探索
在2周集中实践环节中,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在校内开展实验,或者在校外开展实践活动。为了丰富法学专业学生的校外实践,给学生立体概念,并能形象地了解法律运行和法律实践平台的状况,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法律援助中心、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丰台区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实务部门签订协议,建立“法学专业丰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系列法律实践平台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充分地考虑法学专业学生未来从事各种法律工作的可能性,有针对性地选取法院、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和消费者保护协会等单位,作为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综合平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为全国优秀法院、全国模范法院,拥有很多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和模范法官,他们能够为学生在法律实践期间提供耐心而专业的实践指导。同时,丰台法院作为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类型丰富,包括一般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等,专门设有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审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学生在这里可以参与各种类型案件的审判实务,参与送达文书、庭审准备、庭审、调解、整理案卷文书、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宣判等具体法律程序。丰台法律援助中心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审查,以及根据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特定机构,还包括专项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工作。法律专业学生在这里实践,除了能够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价值外,还能更深刻地体会法律知识学以致用的价值,从而增强未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自信心和自豪感。律师事务所是法律专业学生体会未来律师职业的最佳场所,学生在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不但可以感受律师工作的价值,还可以有针对性地选择指导律师,作为自己的职业导师,进行追踪学习。学生在消费者协会的实践可以让学生更深刻地感受法律与生活的密切程度。这些法律实践单位可以为学生提供法律运行各个层面的信息,包括法律案件的审判、与辩护、法律援助的实施、小型案件的调解等等,让学生对基层法律运行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为其未来法律职业的选择提供帮助。通过这些平台,可以让学生充分感受“法律规则”、“法律思想”以及“文化知识”等法学教学内容[10]在实践中的运行。法律实践持续连贯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与传统的实习单位具有本质差别。传统实习单位通常比较单一,并且实习期限短暂,比如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1个月或2个月。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除了能够提供多单位实践外,由于学校与实践单位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学生可以进行连续实践,贯穿于法学本科学习的4年。这种实践方式可以为学生提供多角度、多层次观察、体会、思考和践行法律的机会。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环节的法律实践安排,不是没有规划和选择的,而是嵌在学生的整个学业规划中,根据法学理论学习进度进行安排。一般来说,本科第一学期末通常可以安排学生参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第二学期末则可以开始在消费者协会、法律援助中心进行调研;第三学期伴随民事诉讼法课程开始民事案件的庭审观摩,期末2周进行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假期到法院民事审判庭进行短期实习;第四学期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课程安排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庭审观摩,期末2周实践开展刑事模拟审判,假期在法院刑事或行政审判厅实习;第五学期后的假期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第六学期假期,学生要根据学习计划或者准备考研,或者准备司法考试;第七学期后的长期实习,就要根据学生未来职业选择安排职业见习,如未来想成为法官的最好选择法院进行实习,未来希望从事律师职业的,则到律师事务所见习,如果想从事社区法律工作、公益法律事业的,不妨到法律援助中心、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锻炼。制定具体实践管理制度校外法律实践与校内法律实验和理论授课不同,由于学生比较分散,实践形式多样灵活,指导教师很难进行统一组织管理。为了便于校外法律实践的有效管理和运行,我们制定了比较系统的管理制度。首先,制定实践管理制度,包括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学生的日常考勤与请假制度以及实践考核评价制度。其次,确立小组实习机制,将实践学生分成小组,由组长负责与双方单位的指导教师进行日常联络与沟通,双方指导教师要保持及时联络。再次,建立实习日志制度:学生参加实践,要遵守实践单位的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完成实践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同时将其工作内容以日志方式记录。最后,实践考核评价报告:当实践结束时,要求实践单位的指导老师为每位学生出具实践评价,作为学生获得相应学分的重要依据。专人负责实施法律实践由于法学专业的实践性特点,法律实践在法学本科的4年学习期间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强调实践性法律教学与传统法律教学的重要区别。为了实施好这一环节的教学工作,必须建立专门的教学机构,由专职教师负责实施相应的实践教学。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的法律实践教学除了由相应的专业课授课教师参与之外,还指定专门教师负责具体实施和安排学生的法律实践。这主要是为使法律实践能够与学生的培养方案相衔接,形成系统的法律实践机制。
法学校外综合实践教学基地经验总结
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范文4
一、关于实习单位
作为淄博知名的专业型律师事务所,本所已具备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法律服务的能力,包括诉讼仲裁、外商投资、公司证券、房地产、国际贸易和反倾销、尤其在外商投资、资产重组并购和房地产等业务领域拥有强大的专业背景和多年的执业经验优势,在业界及客户中享有广泛和良好的声誉。
淄博大地人律师事务所是有一支综合素质较高、作风干练、办案认真、工作效率较高的年轻化律师队伍,以及一批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经验丰富的专家、顾问。我有幸能接触这么多优秀的法律工作者。并且在我的学习和日后的工作中有很大的帮助。
二、关于实习目的和实习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3、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3、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4、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三、关于实习经过
实习之前学校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计划,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目的,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机会,并得到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实习内容丰富多彩。
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基础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整理卷宗了解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
因此,只要你用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杂而轻易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学习到很多东西。
(二) 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
我们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实习期间很多律师给我们实习生上课,让我们初步学习最常见法律文书的写作和基本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技巧。
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需要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运用、配合才能写成功。我明显感到自己知识的匮乏和经验的缺失。让我明白应该更加努力学习和积累。慢慢取得进步。
(三)写作技能问题
在律师所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中,书写法律文书是一项对律师的法律功底、逻辑思维、文字表达能力等均有较高要求的工作,是衡量律师法律专业素质的一个重要尺度。在我认为律师写作文书的技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要充分领会当事人的意图和目的。在下笔之前首先应该占有资料和事实,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交流和沟通,不能自以为是,现实中发生的许多事情是不合常理和你无法预测的。
当然也不能一味的依从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还要融入自己的见解和知识,发挥本人的聪明才智,用法律的语言将当事人的意志和愿望完整的、甚至是创造性的表达出来。要是没有充分表达,或者错误表达了当事人意图和目的的法律文书,不论写的多么完美,也同样是南辕北辙,毫不可取,甚至还要给律师本人招惹麻烦。
第二,在书写格式上,要遵循法定或通行格式。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颁布过关于法律文书格式的规范,律师在书写时一定要参照,特别是向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呈送的诉讼文书和正式的合同协议、遗嘱等一定注意遵循法定或通行的格式。
切忌律师闭门造车,自创一套,否则不仅会带来程序上的麻烦,甚至导致你写的东西无效,成为废纸一堆。另外,在书写上要注意相应得要求,涂改之处一定要当事人摁印确认
第三,在文书内容上,一定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律师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之前首先应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确认;认真研究案件事实情况,对涉案的法律关系仔细分析和定性。在内容上努力做到准确、全面、深刻。
尤其是在法律上要经得起推敲和考验。切忌事实表达错误、法律运用错误或有重大缺陷。同时要求主题明确,法律逻辑清晰,表达简练流畅。
四、关于实习思考和经验总结
(一)理论知识是基础,实践经验是关键
在两个星期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匮乏、眼高手低。通过实习发现自己的很多不足。我有时发现有些知识倒是掌握了,但是如何运用却不知从何着手,甚至束手无策,这就是实践经验重要性的体现,经验往往能提高效率。大学本科的法学教育往往重理论、轻实际,重知识、轻技巧。因此我们更应该积累经验。积极努力学习提高。
(二) 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第一,我们应该虚心听取各种意见,应该多注意,想想该如何应对,这样对于在法庭上辩护很有帮助的。也对于日后分析案情也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我们在讨论某个案件的重要问题时应该广泛地查阅资料,弄清理论上在这一问题上有那些主要观点,实践之中又倾向于那种观点,不仅易于和他人的思路和想法接轨,丰富自己的思维。更是做到有重点的学习,有重点的掌握所学到的知识,有重点的学习理论界的重要观点。
第三,注重锻炼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灵活应变能力。对于一名好的法律职业者来说这些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也要常写一些文章,以便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也是综合培养,有利于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 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律师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平正义的法律工作者。为此,作为有志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培养良好素质是极为重要的,这包括专业知识、执业形象和执业纪律、人格魅力等素质。同时,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与社会各行各业建立良好关系,这一方面是工作的需要,也是增加案源的途径之一。
五、结语
这两个星期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学到了在学校学不到,掌握不深的东西,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范文5
【关键词】律师管理;体制分析;存在问题;制度完善
律师和其他许多职业一样,都是由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职业分工。它是伴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和发展的,是律师管理体制中最基本细胞。建国以来,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也经历了单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律师协会为辅的管理体制和“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经过不断发展和实践检验,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我国国情并且在推动律师业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自身管理体制弊端也不可回避。本文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解决方案。
一、律师及律师管理体制的含义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律师作了界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定义是伴随着“国资所”向“合伙所”转变,律师也脱去“国家干部”的外衣,不再具有国家性,由“管理者”变成“服务者”,可以说这一定义顺应了当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律师管理体制指律师管理的体系与制度。具体地说,是指有关律师管理的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的组织制度及其所确定的法律关系。律师管理体制反映了国家与律师行业之间的关系,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协调律师行业自身的管理权与国家对律师行业的管理权之间的关系。
二、现阶段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司法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对推动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主要有:
1.司法部的有关规章与《律师法》的规定明显矛盾,说明“重管理、轻服务”的观念仍然影响巨大。例如,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不仅在名称上只见“管理”两字,而且均专章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并且具体规定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这与《律师法》第4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有明显的矛盾。
2.与世界许多国家的律师管理体制相比,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权限过宽、过大,且拥有授予和撤销律师执业证书、批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变更、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对违法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处罚等诸多实质性权力,而律师协会所拥有的权限主要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等,与司法行政机关拥有的权力相比显得薄弱和虚化,难以发挥律师行业自治的应有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在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
1.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我国《律师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法》仅赋予其“监督、指导”的职能,而未授予其管理的权限。立法机关作出这样规定的理由:首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政府必须转变职能,加强宏观调控,而不能陷于各种事务的具体管理之中,以避免管得过死、过严,“扼杀”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其次,早在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就明确提出,“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如今将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定位于“监督、指导”或“宏观管理”的条件已经具备。最后,从其他国家的情况来看,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均已摆脱具体的微观管理,而定位于完全的行业自治管理或宏观管理,这种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为切实实现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监督、指导”或“宏观管理”,我们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正确界定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业的宏观管理职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法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规章。主要包括组织制定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协调起草、制定律师行业的税收、收费、社会保障、执业责任保险等法规或规章,不断完善律师制度。二是指导性宏观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性宏观管理主要是对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行业管理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三是准入和退出管理。在准入管理上包括两个方面:对自然人通过考试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再依照规定的程序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国内律师事务所及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的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颁发执业许可证。在退出管理方面,主要是做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吊销、注销工作,以及组织、监督清算等工作。四是协调各方面关系,改善执业环境。五是调整法律服务供求关系,通过市场机制与政策调控手段的结合解决法律服务供需矛盾以及地区间的不平衡问题。如在中西部基层地区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鼓励中东部大城市的律师到中西部基层地区工作、在中西部基层地区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等。(2)再次修订《律师法》,将律师法有关条文中不符合上述宏观管理要求的内容予以修改或删除,以使司法行政部门“宏观管理”的要求与“监督、指导”的原则相一致。例如,《律师法》第四条中“指导、监督律师、律师司务所、律师协会”可改为“指导、监督律师协会”。(3)对司法部的有关规章进行清理、修订,废除有关“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从而将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权力交给律师协会,使律师行业组织的自主性和自律性均得到充分体现。
2.司法行政职能需要完善之处。(1)改善律师执业环境和增强权益保障。我国现有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障、司法保障和行业保障。虽然《律师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项内容有详细的规定,但在现实中,律师执业环境还不能尽如人意。例如律师办理案件需要调取工商行政管理、房屋管理、户籍管理、民政等部门保存的登记材料或证件材料时,由于部门利益或行业内部规定的阻碍而被拒绝。因此,作为承担宏观管理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发挥协调功能,为律师权利的行使直接提供便利与支持,使律师执业环境得到改善,法定权益得以落实。(2)完善准入机制。我国目前的律师准入制度实行的是统一的司法考试为主、特许考核为辅的制度。自2001年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以来,这种执业准入方式为律师行业选拔了大量人才,但经过十年的时间,这种考试方式也暴露出弊端。最突出的问题是,司法考试的试题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只反映记忆水平,而较少反映分析能力,并且律师在执业前普遍缺乏法律实践经验。因此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可以考虑将现行司法考试改为两次,第一次考试是针对通识教育而举行的,重在考查应试者对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和论述题,且通过率应当在20%~30%之间。第二次考试则安排在第一次考试通过者接受两年职业培训之后,针对职业教育进行考试,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重在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写作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提醒应以主观题为主,特别是要加大情境材料题比重,口试则考查应试者的临场应变和口头表达能力以及仪表风度。第二次司法考试通过率应在80%~90% 之间。二是建立法律职业统一培训制度。在采用二次司法考试模式的条件下,所有通过第一次考试的人员在进行第二次考试之前,都必须参加职业培训,由国家成立统一的国家法律职业培训学院及其地方分院,对上述人员进行集中统一培训,可以采取远程培训方式,培训内容为法律技能实际应用。从长远看,执业准入的考试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应由律师协会担当才更加合理,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完善准入机制的过程中应逐步将这项职能过渡给律协。(3)完善退出机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律师数量逐年增多,律师队伍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律师人才匮乏这一现状,使得律师管理体制的设计者过多注重了对律师准入机制的研究,而律师退出机制多年来变化不大。目前,体现在律师退出机制上,除因律师犯罪、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及律师协会对其终止会员资格的行业处理外,离开律师行业的人比例很小。这种现状使得那些本不适应律师执业要求的人员由于没有合理的退出途径而留在律师队伍里,产生了了负面效应。因此需要逐步制定完善退出机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保留现有由于律师犯罪、严重违法违纪与职业操守的不良行为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及律师协会对其终止会员资格的行业处理;第二,探索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遴选法官、检察官的机制,促进法官、检察官队伍结构优化和综合素质水平的提升;第三,完善现有的律师考核评价机制,用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那些不适合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员退出律师行业。
四、结语
改革开放三十年,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律师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他们登上了历史舞台,成为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因素。然而,中国律师的成绩更注重反映在技术层面上,更需要反思如何更多的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职业责任。律师协会作为被推崇的“两新阶层”的行业管理者和组织者应该引领和推动行业进步,发挥社会新阶层的作用。新律师法的修改,对于解决呼声很高的行业自治没有太大的改观,怎样理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的职责分工,使双方都有所为有所不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还是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的。
参 考 文 献
[1]付子堂著.法律功能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谢佑平主编.公证与律师制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阎志明主编.中外律师制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
[4]王国良等著.中外律师制度[M].江西人民出版社,2003
[5]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6]陈光中主编.律师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7]青锋编著.美国的律师制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8]青锋著.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9][英]安东尼·德·雅赛著.陈茅等译.重申自由主义[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10]冯宾著.中国律师的第二次飞跃[M].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律师事务所实习总结范文6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0号)、
为了规范对专利行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专利管理办法》,现予以,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的《设立专利机构审批办法(暂行)、》同日废止。
局长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专利制度,维护专利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机构和专利人依法执业,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条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专利条例》和本办法对专利机构、专利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应组织、引导专利机构和专利人模范执行《专利法》、《专利条例》和本办法,规范执业行为、严格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专利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停业和撤销
第三条、专利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
合伙制专利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合伙制专利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设立专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二)、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人资格。
第五条、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人资格;
(二)、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机构执业的经历;
(三)、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业务;
(四)、申请设立专利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品行良好。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
(三)、作为另一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
(四)、受到《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条、专利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
专利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专利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事务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第八条、设立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设立专利机构申请表;
(二)、专利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开办专利业务申请表;
(二)、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业务的函件;
(三)、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五)、专利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七)、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机构或开办专利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设立专利机构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请设立专利机构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认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新设立的机构颁发专利机构注册证和机构代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上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重新进行审查。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业务的,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条、专利机构变更名称、地址、章程、合伙人或者股东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同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变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知识产权局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将专利机构注册证及标识牌交回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停业或撤销手续。
第十二条、专利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人;
(三)、通过上一年度年检。
第十四条、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可以附加规定专利机构在其行政区域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其他条件和程序,并将有关规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六条、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以其单独名义办理专利业务,其人事、财务、业务等由其所属专利机构统一管理。专利机构应当对其办事机构的业务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其办事机构应当接受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办事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该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同时抄报专利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其办事机构应当同时终止。
第三章、专利人的执业
第十八条、专利人执业应当接受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的聘请任用,并持有专利人执业证。
第十九条、专利机构聘用专利人应当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受聘的专利人订立聘用协议。订立聘用协议的双方应当遵守并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颁发专利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利人资格;
(二)、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业务;
(三)、不具有专利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四)、由专利机构聘用;
(五)、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品行良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专利人执业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前在另一专利机构执业,尚未被该专利机构解聘并未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的;
(三)、领取专利执业证后不满1年又转换专利机构的;
(四)、受到《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收回专利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五)、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
第二十二条、申请颁发专利人执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专利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人事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四)、专利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
(五)、申请前在另一专利机构执业的,应提交该专利机构的解聘证明;
(六)、首次申请颁发专利执业证的,应提交其实习所在专利机构出具的实习证明和参加上岗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四条、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认为专利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专利机构辞退专利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人;专利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机构。
专利机构与专利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机构收回其专利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专利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办理专利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八条、未持有专利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业务。
第二十九条、专利人承办专利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专利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专利机构及专利人的年检
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指导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及国防专利局具体实施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
凡经批准设立的专利机构以及开办专利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当参加年检。专利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随其专利机构参加年检,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配合参与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
第三十一条、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31日。
第三十二条、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人是否持有专利人执业证,是否按照要求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机构和专利人是否有《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专利机构自前次年检完毕以来的专利业务数量;
(六)、专利机构的财务情况;
(七)、应当予以年检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专利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机构和专利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专利机构注册证副本;
(四)、专利人执业证;
(五)、财务报表;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三十四条、经年检发现专利机构和专利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予以改正;逾期不予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经年检发现专利机构或者专利人有《专利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列出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三十五条、年检合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机构的注册证以及该机构中执业的专利人执业证上加盖该年度年检合格的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加盖年检不合格的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机构,在下次年检合格之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业务。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完成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之日起的10日内将年检情况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人执业证的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机构和专利人的年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机构年检中不予公开的内容保密。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