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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闻范文1
关键词:法制新闻 情与法 失衡
法制新闻报道常常会遇到“两难选择”的矛盾,“情与法”的冲突就是一个典型。所谓“情”是指常情,是人们通过直接感受对事物做出的倾向性选择;“法”即法律制度。“情与法”的冲突就是新闻当事人所作所为被公众认为合乎情理却为法律所不容的现象。法制新闻在报道这类事件时,兼顾人文关怀的同时,要在法治思维引导下,赋予新闻“法制首位”的思想,突出法治精神。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媒体对待这类新闻总是做出“顺从民意”的选择,使法制新闻报道出现“重情轻法”的价值判断,即面对“恶人”做“善事”或者“善人”做“恶事”的新闻事实,新闻总是刻意放大当事者的“善举”,忽略不提“恶”所应承受的法律责任,这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媒体的这种做法对公众的法制认知会产生负面影响,危害依法治国方略的有效推进。抑制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报道方式,实现法制新闻“情与法”的平衡,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主要表现
在报道“情与法”冲突的新闻事件中,法制新闻既要照顾民意,对“善人善事”给予肯定,又要强调法制的威严,在“情与法”中间找到平衡点。然而现实中,媒体对待这类新闻时总是顾此失彼,“重情轻法”现象非常普遍。
一、突出故事性,忽略法治性。由于媒体追求吸引眼球的特点,在处理“情与法”对抗事件时,常常不自觉地向“情”倾斜,出现“煽情”倾斜,突出新闻的故事性、可读性,而“法治”观念在此时会被有意无意地忽略,形成“见事不见法”的局面。比如,媒体在叙述完湛江劫匪从抢夺女生财物到主动退还这一波三折的故事后,新闻戛然而止,只字未提抢劫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媒体在报道小偷勇救落水儿童事件后,又了解到小偷对吸毒和盗窃成瘾的事实。面对记者弃恶从善的规劝,小偷表达了“迷途不返”的决心,整篇报道对两个见义勇为的惯偷涉嫌所犯罪行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闭口不谈。“法”的缺位使法制新闻失去了应有的灵魂,也丧失了新闻应有的品格。
二、强化“正面形象”,忽略违法犯罪事实。对于违法犯罪新闻,人们已经见怪不怪了,而“坏人”做好事却具有天然的新闻性。为了突出事件的“反常性”,媒体不自觉地把负面人物的“善举”行为加以强调,全力塑造“负面人物”的“正面形象”,两者反差愈大,新闻性就愈突出。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负面人物”的“负面行为”可能被有意忽略。譬如,郑州那两个救落水女童的小偷,媒介形象就很丰满高大:在小女孩落水后多人围观情况下,“旱鸭子”赵某跳入深水中,“在水中呛了几口水”后挣扎着救人上岸;小偷在躲避记者几天后受访时表示:“我们有最起码的良知……不用再提这件事了。”提到为救人“手机摔坏了觉得值不值时”,赵某说:“一部手机怎么能和一条命相比呢?再遇到这种事我还得救。”小偷爆出他们盗窃的一些“规矩”:不偷看病人的救命钱。①通过这些事实,一个危急时刻置生死于度外、谦逊低调,具有高尚人文情怀和坚定的道德信念的“英雄形象”树立在受众面前。而对于这两个小偷的盗窃的“丰功伟绩”以及吸毒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这篇新闻没有提及,也没有后续报道。
三、对违法犯罪分子关注多,对受害人同情不足。在媒体有意突出违法犯罪人员“善良品格”的新闻报道中,媒体经常有这样的倾向:以违法犯罪人员的活动为焦点,对受害人的损失和痛苦忽略不计。这当然是为新闻的“卖点”考虑,违法犯罪分子作案手法具有神秘性,作案后果具有严重性――伤人或死人,信息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坏人”做“好事”具有很强的人情味,这都是吸引受众的有效因素。记者找到要采访的当事人,倾听这些神秘人物的“心声”,能满足受众的好奇心,而受害方的痛苦往往被媒体忽略。早前媒体报道甘肃民工王斌余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的新闻。该新闻对王斌余的吃苦耐劳、忍辱负重、孝敬父母、爱护兄弟的优良品质给予充分展现,对他被逼行凶的行为给予深深同情。而对被害人家庭引发的悲痛却没有媒体关注。②2013年,全国媒体对河南丁金华杀死5人伤3人的“7・25连环命案”的报道也是这样。事实上,无论违法犯罪的理由有多么充分,都会给受害方带来灾难,忽略这方面的灾难就违背了“公平报道”的原则。
“重情轻法”背后的深层原因
“情与法”冲突性新闻不是新事物,但出现泛滥倾向是近些年的事。一方面是交通条件的改善和通讯技术的发达,媒体采集新闻的触角能够延伸到更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社会越来越复杂,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情与法”冲突性事件大量涌现。尤其是媒体行业的繁荣,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大量的这类新闻非常容易进入公众视野。在处理这类新闻时“重情轻法”的现象的大量涌现绝非偶然,背后有深层社会原因。
一是文化传统的影响。我国传统文化中,沉淀了“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的思想,形成了情为基础、理为本、法为末的情理主义文化特点。“人情法则”成了人际互动和民众日常生活中的文化规则,“人治”而非“法治”构成我国传统社会的社会秩序的基础。重人情而轻法律一直是传统文化的特质。古代曹操马踏青苗按军法该当斩首,但是在众人的请求下,曹操割发代首――法律屈从了人情。现代社会中,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大众倾向“情”的选择依然根深蒂固,“法外开恩”“网开一面”的思想仍有市场。所以,当记者面对两名惯偷不顾岸边众人围观的冷漠,毫不犹豫地跳入深水救出落水女童并悄然离去的新闻事实,在新闻中对他们见义勇为大加渲染,而对他们受访时坚持偷盗职业的表态却没有给出任何的法制警告。对一个劫匪光天化日下夺一个正在找工作的女大学生的包得逞后,良心发现,把女孩的毕业证手机等特意送还的新闻事件,媒体除了呈现受害女孩对劫匪感激万分之外,对劫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只字不提。③
二是媒体从业者法治意识欠缺。新时期党和政府持续努力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加大执法监督,以减少人治色彩,建设法制社会。媒体在法制新闻传播中,传播法制信息,介绍法制知识,培育受众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是媒体人天经地义的责任。用法治思维审视和处理生活和工作中的问题。法制新闻中屡屡出现的“法盲”现象暴露了法制工作者法制意识或法律知识欠缺,社会责任心不强,职业精神丧失。这样的新闻工作者是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是不合格的。
三是市场利益的诱惑。随着文化事业单位的市场化转型,新闻媒体也成了市场竞争的主体,生存的压力、利益的诱惑,使一些新闻工作者放弃了媒体“社会效益第一”的坚守,为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片面追求发行量和收视(听)率,“煽情新闻”随之泛滥,法制、道德等社会良知被忽视。北京师范大学于丹教授曾这样形象地描绘电视媒介的生存环境:“不是我们用文化教育民众,而是民众用遥控器选择我们。”④
法制新闻“重情轻法”的负面影响
媒体“重情轻法”的做法对社会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其一,降低受众是非感。由于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善举”的这种“双面人”式的片面报道,在受众潜意识里形成了可敬可爱的正面形象,有的甚至成为公众心目中的“英雄”而受到崇拜。而对于这些人的社会危害,因为媒体“议程设置”中的忽略,也不为受众所重视。这样就使受众降低了是非感,降低了对“恶”的批判能力。这一切,可以从人们对司法机关惩罚绑匪的不满情绪中,从群众对救人小偷充满的由衷敬意中,甚至从少女对杀人狂张君的爱慕中得到证明。
其二,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警惕性。过多对违法犯罪人员的道德赞美容易使受众产生错觉:违法犯罪人员都良心未泯,作案时对被侵害者都心怀仁慈。所以,有可能出现被侵害人心存侥幸,放松警惕性,放弃与侵害人斗智斗勇的努力,从而酿成本该避免的悲剧。
其三,损害司法机关的崇高和威严。由于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善良”片面强调,使受众对他们的社会危害造成忽略。当这些人在为他们的行为受到法律处罚时,受众就会产生司法机关“冷酷无情”“收拾好人”的错觉。从而对国家法制产生抵触情绪,降低法律威严,鄙视甚至仇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比如,2012年金华市司法部门抓捕一个制售“假药”的医生,没收了他的“假药”。这个医生用自己未经国家审批的配方治愈了各种各样的晚期癌症病人(包括患癌症医生本人),不少被治愈的癌症病人愿意给这“假药”有奇效作证明,一大批患癌病人恳请司法机关放给他们一些“假药”救命。其中一位病人家属对媒体说,“刚刚看到效果和希望就没药了,你永远无法理解这得有多少痛苦。”⑤
这样的新闻无疑告诉公众,“神医”被抓将导致错失治疗的患者死亡,害死这些患者的人就是司法机关。这给人的感觉是,司法机关不是在保护公民,而是害人性命。人们先前建立的对法制的崇敬和对司法机关的信赖因为这件事大打折扣,从而影响了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甚至出现“人情绑架司法”的现象。
其四,降低了人们的社会安全感。媒体“重情轻法”的重要表现是法制的缺位,受众在新闻中不仅看不到劫匪小偷被处罚的下场,甚至连被司法部门警告的提示也没有,相反,却充满当事人和社会对他们的赞扬和崇拜。这很自然会引发公众对社会治安的担心,对违法犯罪分子缺乏制裁和震慑只能导致“坏人”的猖狂,公众安全无法保障。这会引发社会的失望情绪,降低人们内心的幸福指数。
其五,引发公众悲观情绪。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不断培养着人们的幸福感、自豪感。尽管大家不断发出人心不古、世风日下的抱怨,但是媒体上英雄辈出的事实不断强化着公众邪不压正的社会信念。媒体对违法犯罪人员“善举”的过多报道,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好人很多”感觉,相反,在观察周围和联系自身经验后,人们会产生这样的结论:这些“坏人”比我们周围的人都仁义;很多“好人”是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的。从而产生社会上好人越来越少,很多“正义”只能在“坏人”身上体现了。这种错觉怎能不让人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怎能让人以积极态度对待人生?
法治新闻实现“情法平衡”的建议
法制新闻纠正“重情轻法”的做法,做到“情与法”的平衡处理,既能凸显人性的魅力,增加新的可读性,也能彰显法制的威严,使受众获得法制教育,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体说来,可以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制本位原则。在报道“情与法”矛盾事件时,应该遵循“法制本位”原则,把法制思想放在首位,然后考虑人情的问题。否则,将违法犯罪分子的形象塑造的越崇高完美,其负面作用明显。在新闻中贯穿法治思想,“坏人”的“善举”无论多么感天动地,都不能摆脱违法犯罪的事实。这样,受众会从中受到更深刻的启发教育。譬如,《劫匪主动退还大学生财物 你们找工作也挺可怜》这条新闻,如果记者采访一位法制工作者,让他出面指出即便归还所抢财物,依然难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条新闻就获得了“法制的灵魂”,思想意义比原来的要深刻很多,新闻的社会效益就更加突出。
二、全面观照原则。这里的“全面”有两层意思:一是改变法制新闻只关注违法犯罪分子一方的习惯,把受害方的损失和痛苦纳入新闻报道的视野。这样做不仅更进一步加强了法制新闻的教育功能,让受众更清楚地认清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而且也能凸显媒体对受害方权益的重视,显现媒体的人文精神。二是体现法律人士对事件的解读,体现新闻的社会责任心。这些帮助受众指点迷津的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对于公众法治精神的培育尤为重要。
三、深度解读原则。对于“情与法”出现矛盾的新闻事件,由于事件本身的稀缺性和反常性成为新闻的珍贵素材。处理这类新闻事件要避免肤浅,注重深入挖掘,做成新闻精品。比如,是什么原因让新闻主角做危害他人和社会的活动,为什么身背恶名还要恪守良知,是什么阻断他们发展正当事业的道路,他们对人生还有那些愿望?社会能为他们的“回归”提供什么条件等通过个案的剖析,帮助公众认识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
总之,“坏人”办“好事”这类新闻听起来很美,也很容易让人有所触动。在传播这类新闻时,要注意把握“情与法”矛盾的平衡技巧,充分利用新闻资源,把新闻做成法制教育的精品教材,为普法教育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注释:
①杨海霞等:《小女孩落水数十路人围观?两小偷见义勇为救人》,《东方今报》,2007/07/04。
②孟昭丽等:《对话农民工王斌余:一个死囚的内心独白》, 新华网,2005/09/04。
③杨大正:《劫匪主动退还大学生财物?你们找工作也挺可怜》,《南方日报》,2012/03/13。
法治新闻范文2
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于社会中的一些法制热点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比较重大的案件,新闻报道往往以专题以及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持续关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媒体报道自身出现一些问题并对正常司法审判活动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一、我国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
(一)法治新闻引导的偏差。近年来,虽然法制新闻不断发挥积极地指导、监督作用,但是同时出现了新闻媒体报道内容发生偏差的情况产生,比如不根据实际情况客观报道而是掺杂主观倾向,或者过分渲染血腥暴力,将不真实的情况随意传播。
(二)对司法工作的干扰。法制新闻过多的将注意力放在社会敏感度较高的案件,一些新闻工作者法制观念较为淡薄,法律素质不高,思想片面导致在报道过程中感情用事、信口开河,凭主观感觉妄断是非,产生信息污染并影响舆论,给司法机关独立办案造成很大压力。另外,在案件报道内容上,有些会无节制无分寸地报道新闻,如尚未侦破时透露应保密的内容,或者在审理阶段随意报道当事人诉讼外的隐私,造成法庭审理复杂化。
(三)法制新闻报道的专业性不强。错用法律相关概念,比如将侦查错用为侦察,或者弄混淆相关的强制措施以及刑罚。法律用语不规范,例如媒体报道时分不清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将犯罪嫌疑人提前定位罪犯,侵害了其合法利益。而且罪与非罪的问题认识不明确。刑法中没有规定的犯罪,如果违法也只是违反行政法规,收到行政处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犯罪。
(四)关于报道的技巧和方法上,法制新闻报道并不完善。很多报道并没有站在观众的角度来思考观众的需求,而且单一的报道方式,单一的节目形式使得法制新闻的报道的影响力并不够广泛。而关于报道内容方面,一般的媒体只关注案例的报道,而忽视了执法者的重要性,同时一般只就事论事,而没有挖掘事件发生的社会背景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心里动因等多角度多层面更深层次的东西。
(五)法治新闻的品位较为低俗。现实中存在较多的现象即是炒新闻,小题大做无中生有地创造新闻。对于尚未心里成熟的未成年人是很大的冲击。而且有些媒体为了增加卖点,不加处理的将犯罪过程完整报道,这实际为犯罪分子的行为提供了知道,过分展示这些客观记录,容易引发人们犯罪行为。
(六)报道中宣传的观点与法律基本精神与原则不符合。80年代初期,苏小明收到一家报纸的批评,说她台风不整,观众,而她认为这些不是事实,想告这家报纸,但遭到了律师的拒绝。当时有新闻对此进行了报道,说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反映出报道者不懂得宪法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运用。还有的新闻报道,目的是要对一部新颁发的法律进行宣传,但是由于结果适得其反。
二、针对法制新闻存在问题的对策
法治新闻要起到积极的社会效果,尽可能消除消极的社会结果,应该做到:
(一)关于法制新闻本身来说,对素材进行筛选,特别报道一些暴力犯罪、智能犯罪等作案方式奇特的案件,谨慎地选择,同时要对主题进行明确,明确的指引观众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合法的。
(二)坚持新闻的客观公正性。新闻报道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制新闻尤其要求对真实性的特殊要求,同时力求全面、客观地报道整个事件。对于尚未判决的案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听取不同的意见;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的报道,可先避开有较大争议的地方,尽量保证
(三)提高法制新闻记者的专业素质。法制新闻报道对法治新闻记者又较高的要求。最好其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这就要求媒体在选拔人才时应该将新闻专业素质与法律专业素质结合考虑。同时媒体机构应该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防患于未然。在媒体行业要加强沟通交流,提升整个新闻媒体的素质。
(四)把法制报道渗透到其他类报道当中。有的报道虽然不是典型的法制报道,但是时间本身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法制新闻报道是时展的产物,也是法制建设的新要求,这种方式丰富了新闻报道的内容与形式。
法治新闻范文3
关键词:电视法制节目;问题;创新策略;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1-00-01
前言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电视法制节目的出现在整个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提高民众法律意识,更是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电视法制节目在社会中产生的积极影响是不可忽略的。因此,加快法制建设,增强民众法律意识,就需要将电视法制节目发展成为一档优秀的电视节目,实现电视法制节目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一、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现状
从新媒体发展的具体形式和电视节目的发展水平就可以了解到,电视法制节目已经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从电视节目发展的具体形式看,电视法制节目发展至今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说“法”型。其实大家最熟悉的法制节目,就属于中央电视台每天播出的《今日说法》。这档节目是民众接触法制节目最初的表现形态[1]。这类节目选用的素材来自于人们发生的真实事件,专家点评浅显易懂,促使该节目受到人们的热情欢迎。
(二)庭审类。这类节目就是直播某个案件的庭审现场。这样有助于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都能够被观众知晓。庭审类节目最为典型的是中央电视台的《庭审现场》。通常情况下,作为这类节目庭审的案件,都是已经作出终审判决且已经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将这类案件搬到荧幕上来,就是要让观众感受到案件庭审的过程,并直观了解整个提升庭审经过,促使观众能够感受到法律的精神。
(三)新闻类。新闻类的法制节目具有典型性的就属于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与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这种节目的表现形式就是新闻。通过将案件的真实情况以现场报道的形式展现在观众面前。同时以独特的眼观进行编排,并在短时间内做出反应,为观众提供学法的平台。
(四)调查类。其实调查类的法制节目要说做的最具特色的还是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调查》。表现形式上是以新闻叙事的方式。该类节目主要针对观众关注的问题展开调查。整档节目内容大部分是百姓关心的社会热点,在社会中的影响较为广泛,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推进。
二、电视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宣传暴力事件。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电视节目也面临着收视率的问题。为提升收视率,吸引观众的目光,不少法制类节目在选择题材上普遍倾向于刑事或者是民事冲突比较严重的案件,详细描述犯罪过程,对案件的事实只是一笔带过,同时也没有必要的法理分析。选择这样的题材制作电视节目,其实很难达到普法的效果,难以提高法律观念。有的时候甚至会出现相反的作用。案件中包含的暴力符合青少年青春叛逆心理,非常容易引起他们的好奇心,继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同时也容易引发其他年龄阶段潜藏的犯罪动机。
(二)制作成本较高。在法制节目制作的过程中,需要编辑、记者的高度配合。调查类的法制节目还需要到犯罪人所在地或者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展开调查[2]。这些都会在交通、住宿与调查等方面花费巨大的费用。通过调查了解到,一期法律制作节目所需经费有的情况下高达600万。但是法制节目的制作经费主要通过广告来支撑。这种单一的收入来源并不能支撑法制节目的制作,促使成本成为法制节目制作的一大重要问题。
(三)缺少必要的严密性。通常情况下,在制作法制节目的时候,在语言特点与法律适用方面有着非常明确的要求。但是从当前这些法制节目制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节目制作质量偏低,有的时候还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因此,在节目制作的时候还是需要注意专业性的问题。其中就有关于“三无法官”的报道,很明显这种称呼有失妥当。
三、电视法制节目创新策略
(一)避免粗俗化。在制作法制节目的时候,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法制节目不同于娱乐节目,其目的并不是娱乐大众。在整档节目制作的时候,需要根据节目性质选择题材[3]。法制节目制作的时候,关于素材的选择,需要具备针对性,选用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与此同时,节目制作的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不可错误报道。为提高法制节目的质量,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节目审批、备案与退出机制等方面都需要符合相应的规定。唯有如此才能够将节目的特点保存下来,避免电视行业同质化竞争的出现。
(二)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团队。在制作法制电视节目的时候,制作人需要对节目内容和形式有自身的感受,同时对节目中所涵盖的精神与法治理念有认同感。与此同时,主持人作为整档电视节目的核心人物,在电视节目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制节目中,主持人不是简单地讲故事的人,而是向观众普及法律知识的法的代言人,因此,法制节目的主持人拥有主持人专业素养的同时,还需要具备法律意识、法治思维,并掌握充足的法律知识。
(三)重视案件题材的选择。法制节目在选择案件题材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如果题材选择不理想,就难以达到高质量的节目效果。因而,节目制作人需要与司法机关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重视题材的选择。在题材选择的时候,需要注意这么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制作人自己需要遵纪守法,并准确认识法律规范[4]。其次,题材的选择的时候需要听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意见。最后,配合司法机关,推出法制先进人物。在法制电视节目制作的过程中,需要根据节目的核心,精选案例。根据案例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向电视观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这才是一档高质量法制电视节目制作的根本。
参考文献:
[1]李静.电视法制节目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角色――电视法制节目现状与发展分析[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03)
[2]方莉,杨旭东.以德载物 法断是非――试论法制节目引入道德评价的必要性[J].当代电视,2012,11(01):89.
法治新闻范文4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全体公民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所持并遵循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没有先进的法治文化,就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主要在于法治文化的建设,尤其是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同步实施农村法治文化建设。
一、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根本内驱力。当前,在我国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不仅具有理论价值,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战略目标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在农村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与法治社会相悖的现象,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深层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没有在全社会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和谐社会,从本质上来说必然是法治社会,离开了法治的保障,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农村法治文化作为和谐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首先,法治文化与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其价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纠纷、惩罚违法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谐社会追求的也是矛盾、冲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会归于和平与安宁,所以两者在目标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推动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会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助于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氛围,有助于保障充满活力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二、当前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现状
多年来,农村基层经过持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纷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在成为更多农民的首选,农村的法制水平正在向建设较高层次现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在农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经济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影响,法治文化的建设还相对滞后,农民的法治观念依然比较淡漠,法律在调整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还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阻碍农村民主法治进程、影响现代法治文化建设的因素主要有:
(一)长期“人治”历史的影响。由于我国传统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农村一些农民的权利和平等竞争的意识比较淡漠,重传统礼俗而轻法律规范。传统法律工具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禁锢着人们的头脑,有的农民受封建社会“法即刑”观念的影响,认为法代表着裸的暴力,代表着强制性和惩罚性,片面视法为惩罚的工具,对法产生一种潜意识的畏惧、躲避心理,使农民群众害怕司法诉讼,或者认为“打官司”是不光彩的事情,每遇纠纷和冲突,往往寻求“私了”,还不习惯也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有的基层干部在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常漠视法律,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丢弃法治原则,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必要性和权威性尚未完全被人们所接受。
(二)农民对法律信仰的缺失。有的农村地区,由于农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遵从,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法治文化的状态发生重要影响。在一些社会文化欠发达、法治环境较差的地方,有的乡镇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确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区域内依然是传统的人治氛围;有的公款吃喝成风,参与赌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势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想方设法谋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违法乱纪,贪污受贿。其负面效应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会空气,致使部分农民对法律的信仰难以养成,对法律正义的期待难有信心。
(三)法制宣传教育的片面 。当前,一般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宣传内容、宣传对象,大多以刑法教育为主。更多的是要求公民盲目、被动的服从法律,这种服从是基于对法律惩罚的恐惧,而不是认识到了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性;这种观念指导下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离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
三、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对策
在加快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进程中,关键是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文化的建设,不仅意味着社会法律制度的变革和模式重建,而且意味着公民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观念的深刻革命,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之一。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同步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营造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普法工作不仅要进行“法制”宣传,更要进行“法治”宣传,因为法制宣传,大多只是宣传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而法治的内涵是很广泛的,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的内容。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培育农民的现代法治意识,引导他们尊重法治的理念和价值取向,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思维和行为的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六五”普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构建农村“大普法”的格局,结合当地农村的特色和实际,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农村普法活动,把法律真正教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够在广大农村扎根开花。
在普法过程中,首先要满足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要求,从“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出发,树立人文的普法理念,从法律对农民的思维、道德、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入手,通过法治文 化的传播提高农民的法律文化素质,从而形成一种依法办事、循法而动的行为定势。要以村级“两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注重选择农民身边需要的法律,开展普法互动活动,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法律图书、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大力宣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并使之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法治文化,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得着、记得住,并从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
(二)加强涉农执法力度。 加强对农民的司法保护,依法切实维护农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要建立高素质的涉农执法队伍,保证其独立、公正,依法行使职权,加强执法力度。要落实村“两委会”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建立健全村组干部监督制度,推动村务财务公开。要落实农民群众工作,妥善解决农民群众反映的非诉类问题。强化执法监督,完备执法监督机制,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树立法律的权威。
法治新闻范文5
[关键词]“阳光高校”
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知情权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1-0070-05
新闻发言人制度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当前,全面推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已成为促进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建立透明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高等学校走出象牙塔并迅速地融入社会的中心,公众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制度期待和“阳光高校”的实践热情日趋高涨,对事关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其他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升,他们希望知情、出力,企盼公平、公正。在此语境下,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日渐进入公众视野。
一、“阳光高校”与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契合性
(一)“阳光高校”内涵阐释
在一个以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元化为时代标签的现代社会,公开的原则几乎被推及于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在这样的背景下,“阳光高校”这一概念的提出便是势所必然,并逐步成为我国高校建设所追求的一种模式。“阳光高校”,意指作为社会公共教育机构的高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其办学行为应如同冬日里的阳光一般,能够给公众以透明清新、温暖亲切的感觉。透明,决定了高校必须在“阳光”下办学,使公众充分享有对高校办学信息的获取权、对高校教育管理的参与权和对高校行使教育公权力的监督权;温暖,决定了高校必须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全力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教育为民的本质。“阳光高校”的最大特点在于办学信息的可获取性,即把高校的办学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众目睽睽”之下,消除不必要的所谓“信息保密”。作为一种学校建设与发展的理念,“阳光高校”意味着高校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是没有鸿沟的,彼此开放互动,高校通过切实推进信息公开,主动释放办学信息,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集思广益,吸纳民智,真正落实“问需于民、问智于民、问计于民”,提升高校决策的质量和公信度,为高校发展寻求新的“突破点”。而且,“阳光高校”也是制约高校教育公权力腐败与滥用的有效路径。建立“阳光高校”,把高校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才能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防范和杜绝高校在基建、采购、招生等领域滋生腐败。
(二)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界定
高校新闻发言人,指的是高校任命或指定的新闻人员。其职责就是就高校重要的办学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约见记者或举行新闻会,向新闻界发表有关信息和意见,有关新闻或阐述学校的立场观点,并代表学校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以高校为传播主体,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为传播客体,通过新闻发言人、传播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办学信息和重要新闻来实现高校与社会之间有效沟通的一种制度。作为相对稳定和规范的公共信息传播窗口,高校新闻发言人是学校最权威的一级信息人,是学校信息公开的重要平台,也是学校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有效载体。
(三)“阳光高校”与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逻辑关联
“阳光高校”是民主法治时代基于高校的“公共性”,即办学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和高等教育产品与服务的公共性而萌发的一种办学理念,是对高校公权力和办学行为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安排。作为一种民主理念,“阳光高校”与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存在着重要的逻辑关联:“阳光高校”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展的现实动因;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阳光高校”的一种必要制度设计,是打造“阳光高校”的重要路径,将促使高校在高等教育服务中做出更为开放透明的、更有社会回应性的、更具社会责任感的行为。“高校新闻发言人作为学校最权威的信息人,可以第一时间向外界宣传学校发展规划、招生政策、人才培养、就业等基本情况,然后通过校外新闻媒体向社会传达这些信息。这样借助媒体的力量,学校就可以很好地把自己的形象展现给社会。”正因如此,有学者明确指出,“高校新闻制度有利于建立‘阳光’高校”,可以充分展现“阳光高校”自信、民主、开放、廉洁、务实、负责的姿态。
二、我国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践的理性审视
早在2000年,武汉大学就率先实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为了使社会及时、准确地了解武汉大学的学术动态、教学及科研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该校自2000年3月14日起,每隔一周在固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新闻会,由该校新闻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在此之后,全国各地一些高校纷纷效仿,每年定期组织召开新闻会。2006年10月25日,教育部举行新闻会,要求全国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教育部认为该制度能够有针对性地解惑释疑,澄清事实以消除偏见和隔阂,避免误解和谣传,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树立学校良好形象。与此同时,40位来自各地高校的有关人员,接受了中国教育协会举办的新闻发言人培训班,我国高校新闻发言人群体由此浮出水面④。此后,北大、清华、中国石油大学等高校相继建立并推行了新闻发言人制度。近年来,一些省份的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推行工作开始迈出了大步子,如江苏省的大部分高校都已设立新闻发言人并配备了新闻助理⑤。2010年,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会,推出10所在汉高校的新闻发言人,新闻办主任还指出,湖北110多所高校将全部设立新闻发言人,为进一步推进信息公开,建设高等教育强省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毋庸置疑,近年来我国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打造“阳光高校”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助推作用。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我国高校的新闻制度尚处在探索发展阶段”,从“阳光高校”的视阈进行考察,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践还存在如下明显的不足。
(一)制度规范的缺失
规范化的高校新闻必须依托于制度建设。制度建设是指群体和组织的社会生活从特殊的、不固定的方式向被普遍认可的固定化模式的转化过程。制度化也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当前我国各地虽然纷纷开始高校新闻发言人的制度实践,力图将新闻发言人作为高校信息公开的窗口,保证信息释放的及时性和权威性,但是,由于国家及地方层面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的普遍缺失,导致制度施行的实际效果难以有效保证。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尚未对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运行的基本要素,如高校新闻的人员机构、核心内容、基本程序、主要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范,尚未建立规程化、准则化的高校新闻、重大主题宣传、重点活动报道、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反馈、失实信息澄清等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制度体系,致使高校新闻欠缺步入规范运行轨道的制度之基。
(二)话语权的垄断
高校新闻应当追求信息的客观、真实和准确。由于制度规范的缺失,现实中我国高校新闻发言人的新闻呈现出形式化、随意化、非规范化的特点,信息系统性不强、涉及面不广、深入性不足,新闻内容零散、信息质量不高。有些高校新闻发言人的发言是以自我为中心的“自说白话”,的新闻信息内容不全面、不具体,搞“缩水”,让公众“雾里看花、水中望月”。有些高校实施所谓“屏蔽阴暗信息、规避敏感问题”的新闻,对敏感、棘手或阴暗的话题实行信息屏蔽,如近年来高校学术、招生、基建、就业、后勤等领域层出不穷的“负面事件”;对公众真正关心的话题较少涉及,如高校庞大的固定资产构成及使用情况,巨额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应收学费总额和欠费金额,各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生均教育成本等;致使高校信息沦为“美丽的花瓶”,成为单向度的“独白”,形式重于内容,话语权基本掌控在高校手中,无法保证高校新闻做到“坚持新闻真实性,把握事物客观性、注重信息准确性、讲究工作时效性、保证评判公正性”。
(三)互动与反馈的梗阻
公众信息反馈既是高校信息传播的一种社会回应,也是高校信息传播能够连续运行的基石,更是考量信息传播效应的重要根据。这种回应“总是存在的,即使是沉默,也可以将其视为一种回应。一个完整的传播过程是一个有回路的循环往复的互动过程”。新闻发言人是高校信息传播系统的重要环节,担当着体察公众诉求、塑造高校形象和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因此,新闻发言人不能仅仅重视向媒体信息,还应当积极关注公众回应。就当前我国高校的新闻行为看,一个突出的问题是:只倾向于单向地对公众信息,而缺少和公众的互动反馈与双向交流,难以达到传受协同的效果。一些高校对于媒体的,可能影响校园安定和社会稳定的不实报道,不能及时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对于新闻媒体实施舆论监督所反映的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对于社会热点信息,不能及时回应公众舆论、新闻媒体的采访诉求并及时组织新闻。例如,2006年12月7日,北京某高校召开新闻会,向媒体隆重推出该校年仅21岁的“少女总裁”吴莹莹。该校对吴莹莹的宣传本意是要树立正面典型,不想事与愿违,新闻一经刊发,公众对于她的质疑随即蔓延开来,称其“专利技术含量低”、“学术头衔能买到”、“背景和学历混乱”等,该校也因此成了众矢之的…虚假炒作、道德缺失、学术造假……。当“吴莹莹事件”的负面新闻扑面而来时,高调推出吴莹莹的学校却沉默了。面对突如其来的非议,该校并没有立即采取有效行动,以主动的姿态与媒体和公众沟通,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而是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结果直接导致了学校美誉度的受损。
(四)面对突发事件的习惯性“失语”
在高校突发事件发生后,面对公众的质疑缺乏应有的诚恳回应,保持沉默、回避媒体已经成为一些高校条件反射式的“自觉行为”。笔者搜索全国已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高校,发现这些高校在突发事件面前鲜有新闻发言人出面新闻,“发言人不发言”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但在传播手段多样化的今天,这种紧要关头的“失语”必然丧失引导舆论的主动权,造成谣言在公众中肆意传播、在网络中“漫天飞舞”,并致高校一些突发性事件演变升级为,这既增加了平息事态的难度,还严重损害了高校形象。如2010年河北某大学在“李刚事件”中的集体“失语”便是典型例证。如果说一开始肇事犯罪者李启铭“我爸是李刚”的狂嚣让人心痛的话,那么其后校方的“失语”则如一场秋雪,寒意破骨,直刺心灵。因为此时此刻,谁都可以沉默,唯校方不可沉默,难怪乎公众发出“‘学校沉默’比‘我爸李刚’更让人寒心”的慨叹!
三、“阳光高校”视阈下我国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构理路
打造“阳光高校”是信息公开时代高校的必然选择。“阳光高校”与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契合性要求高校及教育主管部门理性地认识到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价值意义,明确制度建构的基本理路,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和推进制度实践。以“阳光高校”的视角观之,我国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构应围绕如下核心问题展开:
(一)重塑制度理念:通过制度践行实现公众知情权
以提升办学透明度为核心,进而实现“阳光高校”的范式建构依附于社会公众一项重要权利的实现——对高校办学活动的知情权。这项权利是“阳光高校”建设的基石,如果公众对高校信息的获取权与知情权无法得到保障,那么“阳光高校”将成为一句空话。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设立,表明了高校的角色由宣传控制者转变为信息提供者,为营造一个实现公众知情权的自由空间创设了平台。因此,通过制度践行实现公众知情权应是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建构的基本理念,能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是评判这一制度优劣的根本准则。
(二)完善制度体系:保障高校新闻的规范有序
应当看到,2010年教育部以第29号令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其后颁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是规范和完善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系的重要推手。在这两个法律文本中。明确指出“高校要通过新闻会等方式公开办学信息”,明确要求“进一步健全高校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高校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权威性。”同时《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对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为提升高校新闻的透明度提供了可操作的框架。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系的完善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共同努力,即由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建立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主导性意见,如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要求、组织领导等,再由高校根据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或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体系的完善需要着力构建如下的基本制度:高校新闻制度、重大主题宣传制度、重点活动报道制度、突发事件制度、舆情收集反馈制度、失实信息澄清制度等高校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此外,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还需明确规范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运行的如下基本要素:(1)高校新闻的人员和机构。高校应当授权确定新闻发言人,配备新闻发言人助理,明确新闻职能处室。新闻发言人根据学校主要负责人授权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新闻,并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其言论代表学校立场。(2)高校新闻的核心内容。新闻发言人要紧紧抓住“阳光高校”应主动向社会公众释放的重要办学信息进行新闻,如: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新思路、新进展、新成就;涉及广大师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建议或向社会公众通报的重大决定的制定与出台;舆论已经或可能广泛关注的校园重大活动、公共事务、社会热点;在学校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情况等。(3)高校新闻的基本程序。日常新闻活动的第一责任人为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新闻方案、内容及对外宣传口径一般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审定。内容涉及其他单位或部门的,应事先进行沟通,并共同确认。需要批准的,应当报请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4)高校新闻的主要方式。现实中高校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新闻渠道信息,如:定期举行的新闻会,由新闻发言人新闻信息,并接受记者的提问;举行记者招待会,重大信息;充分利用校园网站等新兴媒体,登载有关信息或请新闻发言人举行在线互动访谈信息,实时回答网民问题;此外,还可采取向社会媒体新闻通稿、接受媒体记者采访、举行背景吹风会、发表声明等方式信息。
(三)坚守制度之魂:秉承严谨态度提供可靠的信息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也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存在与发展之魂。为此,高校新闻发言人应坚守制度之魂,秉承严谨态度提供可靠的信息。新闻之前,发言人应对即将的新闻内容进行全面核实,鉴别验证发言内容及其所涉事件的真实性,尤其要对一些关键性问题追根溯源,防止夸大事实、故意隐瞒新闻背景,甚至虚假事实的情况出现。高校新闻发言人应通过对信息的充分验证和有效过滤,保证真实、可靠、有信誉的信息。高校新闻发言人应以一种开放性的姿态,不规避不屏蔽公众真正关心的话题和所谓“阴暗”、“敏感”信息,破除校方话语权的垄断,切实尊重媒体和公众的知情权,充分展现“阳光高校”的应有形象。
(四)疏通制度梗阻:加强高校新闻的互动反馈
高校新闻发言人应当加强舆情分析、建立反馈机制以彰显“阳光高校”的互动回应性。新闻发言人在新闻之前需要做好应对准备,对学校内外的各种群体成员进行“心理模拟”,预测公众舆论可能的走向,避免陷入被动之境。新闻后的信息交流是一个多向反馈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新闻发言人应该积极动用各种有效资源,快速地把与新闻相关的信息汇集在一起,获知会受关注的情况。其间,高校可以利用座谈会、网上调查、报道数量统计、报道质量评估等渠道,加强舆情跟踪和分析,并及时采取对策,有针对性地回应不同立场的媒体和受众。在新闻后出现负面舆论的情况下,高校应即刻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一方面,解答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澄清模棱两可的传闻,缓解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敢于承认校方的过失,以积极、坦诚、友善、负责任的态度与媒体沟通,争取把舆论的焦点引导到有利于高校的轨道上来。在加强高校新闻的互动反馈性方面,黄石理工学院于2008年颁行的《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实施细则》颇有值得称道和借鉴之处。该细则的第14条明确指出,“院新闻工作办公室建立新闻后的评估制度,通过分析报道和反响,跟踪研究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五)提升制度魅力:善用时机展示新闻发言人风采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由多种要素构成的,新闻发言人则是此项制度中最具能动性的要素,也是制度运行的关键性力量。要想真正提升高校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魅力,成为打造“阳光高校”的重要平台,高校新闻发言人应当善于把握和创造发言时机,充分展示新闻发言人的独特风采。特别是要改变过去面对突发事件的习惯性“失语”,通过“快说”,第一时间抢占先机,赢得话语权;通过“敢说”,表现高校直面问题的态度,争取公众理解;通过“会说”,掌控处置节奏,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高校新闻发言人要有“打主动仗、下先手棋”的传播思维,要让高校的声音成为焦点议题的“一传手”而非“二传手”。为此,高校新闻发言人应保持“在任何时候都能面对媒体”的姿态,要经常性地处于倚马可待的状态之中,善于抓住巧妙的时机新闻,善于运用精当的语言传递信息,使高校新闻发言人的新闻成为型塑“阳光高校”的最佳契初。
法治新闻范文6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城市社区 文化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5.11.068
The Study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Leading to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Culture in Hebei Province
YIN Shuo, LI Hongyan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Aerospace Engineering, Langfang, Hebei 065000)
Abstract Socialist core values lead to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culture in Hebei Province;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are benefit to improve the ideological and cultural quality of community residents, meet the growing cultural needs of community residents, promote socialist cultural development and prosperity. The paper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 that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lead the development of urban community culture in Hebei Province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ity community culture construction in Hebei Province.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 urban community; cultural development
党的十报告强调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利用各种时机和场合,形成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活情景和社会氛围,使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像空气一样无所不在、无时不有。①城市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细胞组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文化建设的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是我国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和现实需要。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的意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为实现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使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传播正能量,形成和谐向上的社区氛围,激发社区居民为实现中国梦而团结奋斗,激发社区居民把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理想付诸行动的热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而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思想保证和坚实精神支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全社会遵循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引导社区居民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公正法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增强社区居民的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以倡导社会地位、分工和身份平等的价值观来反对特权问题,④促进社会的和谐。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随着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各种文化现象和国外敌对势力进行文化渗透,出现多样化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诉求,社会思潮呈现多样的态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巩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城市社区文化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不断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教育、引导社区居民提高思想文化素质,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及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2 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调查及结果分析
课题组在河北省地级市以及县级市社区共发放调查问卷1800份,回收有效问卷1737份。调查内容包括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媒体的使用状况、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服务内容的关注度和需求度等。以下是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问卷调查结果及结果分析。
2.1 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媒体的使用状况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相对既有的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而言,智能手机、电脑已成为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新媒体,是具有开放性和互动性的媒体。在新旧媒体融合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了解社区居民对各种媒体形式的使用偏好,能更好地依托媒体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
从表1调查结果来看,按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媒介接触时间和人群所占比例来看,排名靠前的是电视、报纸和图书。根据课题组的调查问卷数据统计,其中,电视的独占受众中,65岁以上的居民的比例偏高,达到85.2%;互联网的独占受众中,45岁以下受众比例达到83.2%;在图书、报纸与电视的重叠受众中,45岁以上的居民的比例偏高,达到70.3%;在图书、报纸、互联网与电视的重叠受众中,45岁以下的居民的比例偏高,达到83.5%;从电视、报纸和图书这些传统媒体流向互联网,45岁以下居民成为流动主力。由此看来,电视、报纸和图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重要的依托媒体,互联网这个依托媒体也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按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对网络媒介的接触比例与使用频率所占比例来看,排名靠前的是社区网站、社区网络论坛、社区QQ、微信,根据课题组的调查问卷统计,其中,被调查的社区居民最关注社区网络的内容,包括时事热点新闻,专家解读时事热点视频;新书、新报到社区的通知;社区责权利的法律明确,比如一些问题(房屋修缮、漏水断电等)的解决,了解物业与业主的权利与义务等;网络文化讲座、网络文化娱乐活动等。由此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社区网络也是满足社区居民文化需求的重要载体。
2.2 河北省城市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
社会主义文化是人民大众的文化,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坚持文化发展为了人民,把服务群众作为出发点和目的,感知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忧所虑、所疑所惑、所乐所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了解社区居民的文化需求,增强社区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文化权益。
从表3数据可以看出,按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服务内容的关注度和需求度来看,排名靠前的是思想政治教育、法治文化、优秀传统文化,体育文化、心理健康文化、生态文化关注度和需求度也较高。相对高校、企业等而言,城市社区文化资源不足,人才队伍数量有限,单靠社区的物力和人力进行文化服务已经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不利于社区文化建设的有效发展,由此看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社区文化建设要开放性发展。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的对策
3.1 加强河北省城市社区网络文化建设
网络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文化形态,与传统媒体文化传播相比,具有无法比拟的优势,体现在传播方式互动性强、传播内容丰富、传播速度快捷等,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精神信仰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网络文化开阔人们的视野,弘扬主旋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另一方面,一些低俗腐朽文化侵入网络主流文化阵地,不能传播正确的价值取向,腐蚀人的思想和灵魂。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才能保证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方向性和先进性。依托电视、报纸和图书等传统媒体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同时,理直气壮唱响网上主旋律。在网络文化建设中,利用网络文化的互动性,引导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净化网络文化内容,文化传播速度及时快捷,传递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2 加强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社会化发展
根据河北省城市社区群众的文化需求,城市社区文化的自我服务能力有限,要进一步丰富城市社区的文化资源,加大文化建设人才队伍的交流与合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以政府为主导,以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导向,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社区文化服务体系。吸引社会资金和人才投入到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培育和促进健康的文化消费,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文化产品,推进我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更好更快发展。
3.3 完善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考核制度
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的责任制,建立文化建设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机关的考评制度,考评要起到激励、引导和监督的作用,考核把握基本原则:客观与主观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各个社区文化发展的客观指标数据,与群众满意度调查数据相结合,使考核评价结果更具科学合理性;传承与创新相结合,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文化服务方式的创新等;重点与整体相结合,坚持重点突破具有特色,整体推进全面发展。考核制度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建设平稳有效地进行。
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河北省城市社区文化发展问题研究》课题编号:2014030616
注释
① 周东华,杨立川.善用社区媒体传播核心价值观[N].人民日报,2014-8-14(7).
② .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N].人民日报,201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