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英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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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英文

参加英文范文1

10月27日对我来说是一个双喜临门的日子,不仅是因为学校要开展运动会,我们学校文艺队还要去大义小学参加英语剧比赛呢!我们参赛的曲目是《小兔子乖乖》。

大约12:30分,我们学校文艺队的几位同学和三位辅导员带上道具,坐上两辆小面包车里,半小时后我们来到了大义小学。

大义小学真是又大又漂亮,感觉很大气,叫做“大义小学”,真是名副其实!“这么大,可以和我们学校媲美了!”我高兴地说。

我们笑着下了车,跟着老师来到了大义小学的报告厅。

一进门,只见人头攒动,热闹非凡,我们找了排座位坐了下来,接着辅导员王老师便给我们一个个化起妆来。特别是“大灰狼”,王老师先给他画了一对“熊猫眼”,又从他的鼻翼开始围着他的嘴画了一圈,并涂上了鲜艳的唇膏,算是大灰狼的嘴了。我们看了都哈哈大笑起来。“大灰狼”拿起化妆盒上的镜子照了一照:“啊,我的天哪,我没脸见人啦,丑死了,我没脸见人啦!”

参加英文范文2

今天是星期六,我和妈妈早早地起了床,洗了脸,刷了牙。三扒两口地吃了早饭,兴冲冲向着比赛地一路小跑。

因为我要参加小新星英语学校组织的“希望英语大奖赛”。这是我梦寐以求的活动,已经足足巴望2个星期了,准备2个星期了;今天,比赛的一天终于到来了!我说不清是高兴,还是紧张。

到了比赛地,看到门口挂着一幅鲜红的横批,上写着“CCTV希望英语演讲比赛,嵊州赛区”。我看了既兴奋又激动,心情也变得格外紧张,好像有一只小鹿在我心里乱撞。真是知儿莫若母,妈妈看出了我的心情,鼓励我说:“天天,不要紧张,要相信自己的实力;妈妈给你加油!”我由衷地感谢妈妈对我及时的鼓励和有力的支持,心情平静了许多。我走到比赛地,我跟随领队老师到前台领取了入场证。一看,我被编排在第81号。

离演讲还有个把小时,妈妈与Teacher Jelin把我叫到一边,她们一次又一次地让我复习演讲的内容、必要的仪态,Teacher Jelin总是微笑着鼓励我,她告诉我说:“只要你不紧张,一定会成功;老师相信你的实力”。我听了好象浑身充满了力量,在心里暗暗地鼓励自己:“冷静,沉着,我决不能辜负老师和爸爸妈妈的期望!”这时,我听到老师在门口叫:“81~100号,准备。”这时,我沉着而镇定,自信而坚定。不多时,轮到了,主持人叫了我的名字;我大步走到演讲台上,看到有好几个评委老师威风凛凛坐在台前,其中还有蓝眼睛、黄头发的外国老师。摄象机,荧光灯照着我,我好象置身在光的花环里。我的心不由自主地“嘭、嘭”直跳。可我一想到老师的鼓励、妈妈的期盼、爸爸的叮嘱,我透了口大气,调整了呼吸,使自己的心平静下来,我信心十足地开始了我的“一分钟”英语演讲。

参加英文范文3

一走到走廊,呈现在眼前的便市一块长长的白布,差不多有30米长。那样洁白,那样干净。“哎!这么长的画卷,什么时候能画完啊?”同学们大声议论着。“嗨,我们两个年级,人很多啊!人多力量大,团结起来,一定能画完!”老师的话,激励了我们的信心,于是我们开始忙碌起来。

只见许路伟用她那巧妙的手一会儿细心勾勒,一会儿用水粉涂色。一会儿,一直活泼可爱的跳水副娃展现在眼前。我们几个人各自画了一只做着水上运动的福娃。我画了几棵茂盛的大树,在上面画了几个红彤彤的品国。接着有和王泽臻合作了一幅海边日出的图画。我们班画画部分完成了。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栩栩如生的图画:一棵棵茂盛的大树上挂满了硕红的果子;可爱的福娃们有的驾驶着帆船在行驶;有的在仍垒球;有的在做做着跳水运动;那海上日出的风景更是迷人:在几片洁白的云朵上,一轮红日正冉冉升起。谣言的红光照向蔚蓝的大海,海面上的红光好似一条火龙在游泳。几只洁白的海鸥翱翔在海面上。我真为我们班能画出这么好的画而自豪啊!我们走字画卷旁边,欣赏别班的作品,他们画的也很漂亮!有拔地而起的一栋栋高楼;有神秘奇异的海底世界;有无边无际的大海。

我们的画卷画完后,我们听从老师的吩咐,个个笑容满面地抬起美丽的画卷到操场上。几位叔叔给我们的换卷录了像,拍了照片。

啊!今天真开心哪,着将是我难忘的一天!

参加英文范文4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公众参与 制度建设

从我国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全国范围内的环境状况早已堪忧。面对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各种资源都已捉襟见肘,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显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必须注重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关系,与其在造成危害之后再行修补,不如防范于未然。为维护中华民族的长远利益、满足当代经济发展需要的同时造福子孙后代、实现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一)概念

环境影响评价是于1964年在加拿大举办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会议上由美国教授柯德尔首次提出,一般是指在进行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人类活动之前,运用跟踪监测的方法对其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预防治理的解决方案,经过对各个项目的综合评判和公开审查后,决定是该活动实施与否的一系列程序的总称。对于政府制定的规划、计划、立法以及国家政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的活动称为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虽然在全球范围内早已接受应用此概念,但至目前为止我国只要求其中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基础上将其法制化,通过国家的立法程序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程序等方面予以确定,以法律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大前提下,凭借实地考察、科学分析,对环境影响作出客观专业的评价。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立法现状

从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我国立法第一次对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到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具体规定,再到2003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作为我国首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单行法,它以法条的形式明确了该法的制定目的即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部法律的颁布使得许多环境保护政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切实保障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推动和实施。作为环评单行法它更为系统、全面的规定了环评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并且首次引入关于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即对政府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规定。随后为促进该法有效实施,规范信息公开程序,促进公众参与环评、监督环评,提升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民主决策的能力,2006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至此,我国环评制度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终于初步建立起以《环境影响评价法》为核心,以环境基本法为指导,以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为双翼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

(三)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在环境保护立法时,专家学者和公众可以通过参加听证会的形式参与立法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环评制度的确立应当是公众参与的智慧结晶。在其后的实施过程中,公众也应有机会参与其中。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当以尽可能的方式向公众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的全过程,以多种方式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其中,并且在此过程中要始终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审查。可见公众参与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各个环节,从环评制度的产生到具体实施、监督,无不见其身影。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进行了规定,如德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了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听证会或审议会,吸收公众参加并听取公众的意见。我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即环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 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环评机构可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上进行公示,也可以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为方便环评机构(环评单位)此类公示,自治区环保厅在此 提供环评公众参与的公示平台,所的公示内容由环评机构(环评单位)负责解释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之公众参与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信息公开存在问题

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条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能否真正建成的核心正是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完备。没有相应的环境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就无法进行,公众即使参与也是盲目的参与,甚至仅仅是一些情绪的发泄。这就决定了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必须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而一切担负环境保护责任以及其行为对公众环境利益发生实际影响的主体,都有义务和责任公开相关环境信息。

我国相关环保法规虽对公众知情权有所规定但过于笼统,透明度有限。这就使得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在根基上存在重大缺陷,这一缺陷足以从本质上影响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在实践中公开的简本多是情况概述、要点之类,缺乏评价环境影响的关键资料和数据,这些无关痛痒的信息公开根本达不到便于公众参与环评和监督的知情要求。

(二)公众参与环评范围过窄

根据环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但实际上对于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主要还是针对建设项目,且仅对于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第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第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第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由此可见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第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第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第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第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第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第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也就是说对建设项目而言,除了按照环保部下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没有规定公众参与程序,这样导致许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合法避开了公众参与制度。对规划而言,专项规划以外的一般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规定公众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立法活动也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而这些宏观规划、立法活动对环境的影响更加深远。同时,虽然《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四章中对于公众参与规划环评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其内容对规划环评尤其是指导性规划环评中的公众参与规定依旧原则、模糊。

(三)公众参与环评的阶段缺乏合理性

国外学者普遍认同对于公众介入程序阶段的时间越早越好。公众越早介入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公众对于该决策程序产生的影响可能就越大;而越晚介入,在很多决定已经得到许可或批准的情况下,很难再通过公众的影响来将其改变,公众的影响可能就越小。同时越早的阶段,例如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重点内容的确定和替代行为的提出等,公众易于理解,越容易引进公众参与;而越往后的阶段,例如对很厚也很专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对于一般公众来讲可能相对困难,这就越难引进公众参与。我国法律规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最早阶段,是规划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前的公布报告书草案摘要阶段。但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准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就应当引进公众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

(四)公众参与权的司法保障缺位

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环评制度的立法起步较晚,虽已尽可能的规定公众参与环评的组织形式和规范程序,但公众参与环评的广泛性以及进一步获取公众及专家意见真实性的问题都备受质疑。由于所有的公众参与形式都是由编制环评报告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环评机构决定、组织进行,单从筛选参与评价的民众及专家、团体就可以直接影响公众参与意见建议的广泛性和真实性。而审批机关对其中公众参与的审查也仅着眼于环评机构的资质、参与专家是否在专家库名单中、报告书中公众参与的篇章是否符合要求,仅为形式审查,根本未从实质上审查公众参与的广泛性与真实性。法律也未对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环评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这可能使得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即使不组织公众参与,公众也无法请求法律救济的现象出现。所以如何监督相关机构依法组织公众参与,明确违法者责任将是我国公众参与环评面临的重要挑战。同时我国法律对于违反公众参与的法律责任规定寥寥,没有规定公众参与权受到侵害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考量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难以为实现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有效保障。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和前提是环境信公开,参与环评的公众必须能真实充分有效的了解关于评价项目的信息,才能进一步作出分析评论。而在实践中编制机构往往避重就轻的公布一些无关痛痒的信息,或者在公布的简报上使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性术语,甚至故意拖延信息公布的时间。种种原因会导致公众难以真正参与到环评活动中来。因此,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制:第一进一步明确并扩大公众应当获得的信息范围,保证编制机构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备性;第二用以传达信息的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应以便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普通人理解为前提进行信息公布;第三编制机构不得拖延信息公布的时间,法律可以明确此时间范围。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有效性,才能真正把公众参与环评活动落到实处。

(二)拓宽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

我国目前应当扩大公众参与环评的范围,尽可能发挥公众在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并且逐步将公众参与环评范围拓展至政府行为,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使决策体现真正的民主。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范围可以扩展为小到那些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那些规模小但污染严重的企业,大到政府规划草案、计划草案、政策文件草案、法律法规草案,只要其可能造成不利环境影的均应规定公众参与的程序。

我们应当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认识到政府宏观活动相对于具体的建设项目而言对于环境更为广泛深远的影响,有些有关经济和开发活动的立法有可能引起很大的不利环境影响,应该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同时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有利于保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作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综合决策。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协调各个地区、产业之间关系,避免二次浪费,减少对环境造成巨大影响的机会,有利于环境与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有利于我国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实现真正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不二路径。美国早在30年前已经将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立法建议或立法议案和其他重大联邦行为等宏观活动列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近年来不少国家也纷纷通过立法将宏观活动列为环境影响评价对象,因此无论从中国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的接轨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协存共生的立场考量,都应该尽快将宏观活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三)完善公众参与环评的阶段

在实践中,我国公众参与环评活动基本是项目审批后至评价单位接受建设方的委托之后进行。而在此之前,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信根本无从了解,同样也无法给出建议,实质上降低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而在许多国家,在项目审查和范围界定中公众就已经开始参与进来。参与阶段越早,公众参与越有效,因此,公众参与应当及早介入到环境影响评价中来,编制机构应当通过公告、互联网等方式及早公开相关信息,在判断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决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范围时,就应当吸收公众的意见。这样公众的建议的方向性会更加明确,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由哪方来具体负责组织,如由独立的第三方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公众参与将更有利于整个参与程序公正性的实现。将公众参与纳入到整个环境影响评价程序中,尽可能实现公众的全程参与值得国人为之努力。

(四)明确公众参与环评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未对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组织公众参与环评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同时我国法律也没有规定公众参与权受到侵害如何救济、规划部门或建设单位不考量公众意见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这导致公众参与权司法保障的缺位。针对这种情况应当以立法形式明确公众参与环评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公众有权获得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提供的环境信息,以法定方式参与环评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对违反环评法及相关法律的行为,包括违反公众参与程序规定的有权检举和控告,以此明确环评公众参与机制的法律地位。建议我国在立法完善过程中,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引进公民环境诉讼的条款,对于没有接受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公众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这样才能使公众参与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公众的参与权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

四、结语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公众参与机制更是其中的核心和灵魂,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公众参与机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无分国界,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研究的起步较晚,应尽可能的参考国外环境立法发展的经验教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实现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不断奋斗,为了我们自己的蓝天和阳光而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参加英文范文5

环境影响评价指的是在某一地区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城市的发展和建设、在对区域的规划等活动进行以前,对该项活动所可能造成的对周边的环境影响情况进行调查、检测和分析,并通过此次调查提出可行的措施和方案。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目的,使环境机关对环境价值考虑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职能化。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内容,也是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的不同阶段,开发单位、环评单位、评价组织及审核环境影响评价的机关以外的其他相关行政机关、非政府组织、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参与与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活动,使其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防止拟议的立法决策、规划和具体的开发活动等损害生态环境。

2.我国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

1991年我国在亚行提供赠款的环境影响评价培训项目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的起。而公众参与问题明确提出则是在1993年,国家计委、环保局、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1997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实施,规定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应写入环境影响报告书。2006年《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颁布与施行,使得公众参与成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正式程序。

公众参与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一个中心环节,这对环境保护评价的民主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我国在这个方面的工作中,公民参与往往只是表现在形式上。

表面上来讲,公民参与环境影响的程序不存在着什么问题。但事实上公众表现的作用并不明显。由于公众对环境情况的信息多依靠相关单位提供,对具体情况缺乏了解,再加上审批部门及环评机构的非中立性,使得环境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无法保证。仅仅凭借问卷调查,且问卷由相关单位设置,无法全面反映公众意见。而且,无论公众赞成或是反对拟议项目的建设,基本上环境影响评价的结果都是通过。也就是说公众的环境意见并不是最终结果的依据。

3.国外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现状

3.1美国

美国环境管理战略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整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均有公众参与。NEPA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美国的环境政策,联邦政府在进行所有的立法建议或者是其他重大建议的决策前,都会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和估算。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必经程序和内容包括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征求公众意见并进行公众评议。

美国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具有下面特点:1、进行参与评价的现实性。公众参与的进行基本上是在环境评价的报告定稿之前,所征求的意见包含有:被授权制定和实施环境标准的适当的国家和地方机构、任何申请人、公众、利害关系人,并规定在任何情况下,90天内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都可对最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示意见。2、参与评价对象的广泛性。包括官方政策、正式计划、规划、对人类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立法活动等。3、参与评价的有效性。1978年5CEQ条例对公众参与意见的反馈部分规定:个人及集体的意见都应积极回应,且意见采纳与否都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或勘误表中写出。

3.2日本

日本 1997 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公众参与程序引入,并规定在进行大规模的开发项目时,经营者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说明会、听证会来听取居民意见,并将根据公众反馈结果来获得项目许可证。日本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较广,公众介入时间早,参与评价的公众较广泛,如相关机关、学者和普通个人、团体及专家。此外,对环境产生潜在不良影响的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公众可以进行诉讼。

3.3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的特点是公众参与贯穿于从立项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全过程。主要包括在立项前,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开始时,举行相关会议;对环境评价草案,全面征求意见;对最终报告书形成时,举办听证会和讨论会。其最突出特点是:公众较早介入。

4.国际环境中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给我国的启示

4.1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的立法中,比较强调国家在环境保护上面的权力,而忽视了公民的环境保护权,这样就导致了公民在环境保护要求上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公民的环境保护积极性受到了很大限制。所以,必须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环境权利方面的立法。

4.2 拓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体范围

确定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时,进行利害关系人和政府的双向寻找。一方面,对可能受影响的单位、社团以及公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其发出公告,告知其可以行使的权利。另一方面,应当实现信息公开透明化,借助新媒体如新闻会、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广为公布相关信息,保障公民可发表意见。

另外,我国政府应当鼓励环保组织 NGO,以代表公众参与环保活动。首先,通过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环境组织的法律地位。然后,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在公众参与环节征求其意见。最后政府部门可设立民间组织和政府组织的联合机构来方便NGO 活动开展,使其监督功能充分发挥。

4.3 扩充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与时机

应该拓宽公众参与时段,立项阶段、界定评价范围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编制阶段以及报告书定稿阶段等四个阶段都应该有公众的参与。同时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公众参与,如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设立环境信息中心,相关项目信息,并由专业部分负责公众意见调查与收集;

4. 4完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保障机制

公民对建设单位不予采纳的行为可以向有关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诉,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则必须要给出书面形式的审核结果。当公众认为该结果不成立时也有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与此同时,若相关部门没能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公民则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是相关纪检部门提起申诉。

4.5完善全民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开展对公众的、尤其是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工作,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公民能够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决策中,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为了权利而斗争。(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参考文献

[1]Moorman JL,Ge Z. Promoting and Strengthen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hina'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Process: Comparing China's EIA Law and US NEPA[J].

[2]Harashina S. EIA in Japan: creating a more transparent society[J].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 1998, 18(4): 309-311.

参加英文范文6

关键词:初中生;课外体育锻炼;问题;对策

基于校园潜在的安全隐患和学校管理层疏忽的学生管理,以及体育教师没有及时性对学生的锻炼项目进行科学性指导而导致的损伤学生身体的事件层出不穷,这就需要初中学校的管理层以及体育教育工作者审视课外体育锻炼中出现的不安全问题,并积极做好一切应对措施以及时地消除危险因素,那么,初中生在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就有效地得到保障。

一、剖析初中生参加课外体育锻炼面临的问题

当前,初中学校教育教学目标意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初中生,同时,随着初中生因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引发的身体问题越发成为社会、学校和家庭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使得初中生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得到极大化的推动和发展。然而,初中学校管理层和体育教师要警惕存在于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中的以下问题。

(一)课外体育锻炼缺少管理教师监管

在一些初中学校虽然开展了各种益于和陶冶学生精神生活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但是学校管理层缺乏安全管理意识,放任初中生进行没有秩序性和目的性的自我体育锻炼项目,而初中生还处于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控能力差的年龄阶段,他们热于互相追逐打闹和竞技比赛,一旦活动超越一定的可控限度就会造成因跌倒而引发的身体摔伤或互斗矛盾引起的学生斗殴。

(二)体育设施得不到检查和更新

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中的体育设施常年置于室外,它们很容易因风雨阳光的侵蚀造成部分零件脱落或者部件损坏,而一些初中学校过于注重学生的教学质量和分数提升,不能够对初中生的课外体育锻炼活动中的体育设施进行硬件投入,更不能够加强常规性的检查和更新,这就为学生参与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埋下了不安全隐患,比如学生若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器材就不可避免地引发身体伤害乃至生命威胁事故。

(三)体育锻炼项目得不到有效引导

与课堂体育锻炼活动相比,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由度和自主性,初中生可以根据自我喜好去开展个体l生的运动项目,然而一些项目具有一定的身体要素和年龄限制,一旦学生不明科学性的锻炼原则和规定要求就可能因不当锻炼行为而引发突发性身体不适或者乃至威胁生命的意外事件出现。

(四)体育锻炼环境未设置安全防护

一些初中课外体育锻炼环境与一些高墙、陡坡和水域相邻,而初中生又处于好动和好玩的年龄阶段,他们很容易突发奇想地进行一些意想不到的探险活动,再加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期间缺少相应性地教师监管,很容易因为一些安全隐患引发学生摔伤或者溺水伤亡事故。

二、解决初中生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出现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课外体育锻炼学生的管理

首先,学校管理层要按照年和班级进行片区性学生课外活动锻炼分布,并分配一定的教师进行监督和管理;其次,学校管理和全体教育工作者要以报刊、广播和班会等形式强化对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正确性引导和不安全锻炼的警惕提醒,以便于把安全体育锻炼观念深入贯彻到每一个初中生心中,从而成为他们安全课外体育锻炼的指导思想。

(二)强化体育设施检查和更新

首先,学校管理层要派专人进行体育设施常规l生检查和更新,并积极登记造册,以便于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体育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其次,学校财政支出要开列专项性的体育设施更新项目,根据学生的身心成长需求不断地添置或者更新一些必备性和安全系数高的课外体育锻炼设施。

(三)强化体育教师的有效体育锻炼引导

首先,学校管理层要分配一定的体育建设兼任初中生的课外体育锻炼项目指导,要求体育教师有针对性强化学生锻炼项目的科学性引导和规划;其次,体育教师要有教学拓展意识,在专门性的体育课堂教学活动中,有意识地进行课外体育锻炼项目的安全防护知识讲授,以培养学生的科学安全锻炼意识。

(四)强化锻炼环境的安全防护设置

首先,学校管理层要有安全防范警惕意识,对于一些临界课外体育锻炼环境的明显性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性拆除和消除;其次,对于一些潜在性存在安全隐患的环境区域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派人专管强化安全防护巡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