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托管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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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

资产托管范文1

一、委托资产的种类及评估办法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甲方委托管理的资产为下列第( )项:

1.货币资金,计人民币(或美元、港币等)____________元;

2.合法托管、登记的证券,详见清单,计____________股,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并按下列方法评估价值:

(1)已上市证券按委托前一日证券收盘价。

(2)尚未上市证券按发行价________倍计。

(3)其他资产,详见清单,折合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

二、账户管理甲方以自己的名义在乙方的营业部设置股票在账户和资金账户,授权乙方在下列账户中进行资产管理:账号名称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三、委托期限____月,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具体从甲方在乙方开设专门账户并将资产交付给乙方管理之日起算起。

四、投资限制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投资范围仅限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品种,其运作范围为:_____________.五、授权范围甲方授权乙方进行投资,具体交易品种与买卖时机由乙方决定。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乙方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2.甲方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且不 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足额按时到位;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或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也不得擅自将相关委托资产私自留存或另立账户存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并有权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定最佳投资组合;

2.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对甲方的资产进行管理;

3.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动用甲方资产;

资产托管范文2

对银行转型意义重大

近几年,随着国内资产管理模式逐步规范化,资产管理和资产托管的分工逐步走向精细化。资产托管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在我国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和特殊交易活动领域得以广泛运用,并日益得到商业银行重视。截至2011年6月末,各项托管资产余额达到10.97万亿元,发展潜力巨大。

“资产托管具有‘稳定收费、一次营销、长期受益’的独特优势,只要托管组合存续,每年可以收取稳定的托管费用,直接增加中间业务收益。”一位银行业分析师表示。

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托管基金净值的0.2%左右,而开放式基金基本都是无期限存续,基金净值规模也是保持增长,只要托管一只证券基金,就能持续为托管行贡献可观的托管费收入。

据业内人士分析,资产托管业务对银行中间业务贡献率约为5%至30%,虽然份额不大,但其可以沉淀部分低息负债,有助于提升银行资产收益率指标,丰富银行理财产品类型,留住银行高端客户,使银行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和股权市场等领域创新,有力带动了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业务结构和收入结构的转型。

差异化战略助市场份额稳步扩张

托管业务对于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性在业内早有共识,但中小银行托管业务的发展条件却并非得天独厚,一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获得基金等托管资格较早,且已和众多基金公司、企业、机构建立了相对固定的合作关系,这使得中小银行多年来一直苦于开辟市场空间。

然而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复杂化加剧,同时也是为适应日趋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各家中小银行都在谋求盈利模式的转变,在大行垄断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下,各家中小银行以更有竞争力的费用率和在研究基础上对市场进行精分,大力开拓新领域,初步立稳了脚跟。

以基金托管为例,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从新基金平均首募规模上看,中小银行并不输给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五大行托管的新基金平均首发规模仅为16.67亿元,而招商银行等9家中小银行托管的新基金首发规模却达到17.90亿元。

“中小银行在振荡市中更加积极的沟通、销售姿态往往能给基金公司带来惊喜。”一家与中型银行合作的基金公司高管表示,而且中小银行基本不存在档期限制,新基金获批后可以立即投入发行,而且可以有更加个性化的合作。

除了灵活的操作机制外,中小银行注重实施差异化战略,在各自优势业务品种上寻找突破点,逐步扩大市场份额。例如,中信银行托管的券商理财产品资产规模在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光大银行在信托资产托管方面占据优势,而华夏银行则以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为突破口,成为托管规模增幅最快的银行。

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华夏银行资产托管规模达到近240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了135%,增幅在托管规模千亿元以上的银行中排名第一。中信银行今年上半年托管规模2865亿元、同比增长1152亿元、增幅67%,托管收入1.5亿元,同比增长7166万元,增幅91%的业绩。光大银行上半年托管规模达到3359亿元,同比增加903亿元,增长37%;实现托管费收入1.48亿元,同比增加0.74亿元,增长100.71%。

创新仍是今后主要方向

面对业务品种完整、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国有银行,中小银行之所以能够抢占资产托管市场的一席之地,依靠的是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例如,招商银行把创新的重点放在了打造自己的托管业务平台上面。招行开发了国内第一个直通式、互动式、自动化的“网上托管银行”系统,使客户足不出户便可享受“7×24”小时网络托管服务。此外,招行自主开发托管核心业务系统,并与自主开发网上托管银行与外购金手指系统、绩效评估系统和数据系统进行整合,打造国内首个集托管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为一体的资产托管IT、业务、服务和内控管理平台――6S托管综合业务系统,颠覆国内资产托管平台、业务运行、客户服务和内控管理传统模式。

资产托管范文3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营体系,规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行为,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委托管理,是指市政府将由市财政局直接承担的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委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教育、卫生、园林、广播电视等公益性国有资产和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国有资产的委托管理。

第二章委托管理主体与委托程序

第四条市政府是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主体,决定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国有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市财政局是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程序。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拟实行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部门制定《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及相关资料审核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

(三)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第六条《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和分布、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目标任务、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章立制的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准备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数量、分布和委托期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双方的职责权利和考核等。

第三章受托管理机构

第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包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机构。

第九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所处行业、领域的情况,能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

(二)具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

(三)由财政局、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完成了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的财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

(四)能够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受托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权限,对委托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履行审核或审批职责。

(一)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批职责,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规定额度内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2.系统内部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3.资产的对外出租、出借;4.100万元(含)以下资产的转让。

(二)受托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履行审核职责,报市财政局审批:

1.占有、变动和注销产权登记;

2.产权界定及纠纷调处;

3.超过规定额度的报废资产、呆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处置;

4.资产的对外投资、抵押和担保;

5.系统外超标准配置、闲置和低效运转资产的调剂、划转;

6.100万元以上资产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转让;7.资产的评估。

对全局工作有重大影响、资产数额大的资产处置和转让行为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方针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资产管理的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设;

(二)完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依法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四)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的审批程序;

(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国有资产委托管理的监管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二)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要求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并制定考核办法;

(三)检查受托管理机构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四)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等情况;

(五)检查受托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它监管职责。

第十三条*年*月份前,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前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有义务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检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尽职尽责,在产权变动、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收取应有收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资产托管范文4

乙方:__________

丙方:____营业部

为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的顺利实施,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丙方协助对资产管理过程进行监管,监管条款如下,各方应共同遵守。

一、乙双方在丙方处开立专用帐户(以下分别称为甲方帐户和乙方帐户),甲方将其专用帐户内资产_______万元委托给乙方管理,乙方用其专用帐户内___万元作为信用风险保证金。甲方帐户资金帐号__b:___,户名____。乙方帐户资金帐号______,户名____。委托资产管理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年_______月____日。

二、在委托资产管理期间,丙方受托协助监管双方帐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不得将深市股票转托管、除非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否则不得提取、划转帐户内资金。若因丙方协助监管不到位以致不按本约定资金划转、股票转托管和指定交易被撤销,导致甲方或乙方蒙受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乙方在进行委托资产管理时,应做好委托资产的风险控制,丙方跟踪市值变化。当甲方帐户资产总值低于___万元或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低于______万元时,丙方在当日收盘后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次个交易日内追加风险保证金,使甲方帐户资产总值不低于__万元,且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不低于___万元;否则甲方可以根据与乙方预先的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仍未能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当甲方帐户资产总值快速下滑,跌至____万元以下,或甲方帐户与乙方帐户资产总值之和跌至____万元以下时,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可以根据与乙方预先的约定采取一切合法方式来保护甲方的利益,包括冻结和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收回委托资产本金和约定收益,如果仍未能达到其本金加收益,乙方应无条件给予补足。为保证该条款顺利实施,乙方应分别对甲方、丙方书面授权,授权甲方、丙方在乙方拒绝追加或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冻结、出售甲方帐户、乙方帐户上的有价证券及在甲方本金出现亏损或者收益不足的情况下,授权甲方从乙方帐户提取足额资金补偿给甲方。为此,甲乙双方须预先填写好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凭证并签字(或盖章)各肆份,由丙方保管,必要时及时交甲方处理。

四、乙方承诺在____年____月___日支付甲方三个月收益_____ 元整,并保证在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收盘前,甲方帐户有不少于_叁拾万捌仟元整的可用资金。否则甲方有权对甲方帐户和乙方帐户进行强制平仓,以及从乙方无条件划款至甲方帐户,保证甲方及时、足额收到本金和收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委托资产管理期满后,丙方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资产和收益的清算手续。

六、为保证丙方监管的有效性,甲方和乙方须各向丙方提供一份资产管理合同原件。

资产托管范文5

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和根本标志是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中,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和环节始终与国有资产紧密相连,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一点就是管理好国有资产。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的要求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体制的不断完善的需求,国有企业的内部运行机制也不断发生深刻的变化,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必须发展适应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发展史来看,我们已经经过了三次改革,第一次改革是改革开放后,曾经国家掌握和组织这些经营企业,在实现计划经济方式下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国家开始放权让利,厂长负责制、承包租赁经营应用而生,实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第二次改革是各地各市成立国资局,对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并且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评估,但是所有者职权责任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第三改革就是实行的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现国有资产管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此次十八界三中全会献策,提出了重点改革方案,其中之一就是“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可以看出目前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还有瓶颈,走不出去,创不出去,还有行政上指令上很多障碍,其中最为常见就是企业和所有者国家之间的层层委托关系,链条拉的太长,体现了管理上的鞭长莫及和常态的管理下的责权利的不对等。

国有资产管理由以前的“分而管治”到现在“统而管治”,形成管理的集中集权,避免了过去多头管理的问题,把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统一起来,成立统一国资委解决相互扯皮和无人负责的问题,但是作为膨大的国有资产规模,中央提出“统一所有,分级代表”的管理模式,即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这种分级管理模式,把管理问题集中集权赋予某个职能机构,让职能部门力不从心,因此各地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后,又对国家给予授权的资产采取授权的方式划分给各个大企业,其中一种做法就是委托授权给予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在资产经营公司当中又有一种特殊形式就是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是经国家批准和授权的特殊企业法人,以国家授权持股的方式参与经营。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集团公司,又以参股,控股的各种形式管理控制集团内部各事业部,然后各事业部又以大股东的身份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对事业部下属的各个企业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角色,即包括聘任子公司董事会成员或法定代表人,对其业绩进行评价考核,制定资产结构调整和资产产能更新组合,审批全资子公司的各种对外投资对象等等。

而企业作为内部治理的一部分,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的是三权分离,即分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是目前建立只是形式上的建立,还没有发挥其真正的作用。由于作为国有股的所有人国家或全民,只不过人格化,是一个并不存在经济人,因此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控制和约束,并未达到一个真正的理性经济人的作用。而董事会成员又有大多数企业内部管理层组成,监事会在没有上市的公司里也只不过是形式上的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又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里就会产生很多中间层,中间层既不是一般生产经营企业,又不是政府机构,只是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股东身份控制企业。因此如果委托链条太长,必然整体上对其约束能力减弱。

从以上可以看出从国家到国资委到集团到国企是一个很长的委托关系,在企业内部又从股东大会到董事会到经理部门存在一系列的委托环节,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与个人作为受托经营企业资产权的人他们之间已产生了很长链条,他们的目标是否一致,是否每个者是忠实的,者是否通过受托的管理都会尽职尽责存在疑问。因此委托太长,首先会产生的第一个问题是加大国有资产地区间的差异,由于各个地方发展水平的差异,改革程度的区别,对问题的看法也不相同,对于一些改革相对滞后的地方,放下去的企业会在人限制下发展缓慢,而对于改革相对过激的地区,可能会加大资产处置的任意性,无序化交易,从而导致更大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流失。而且作为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充当的既是公共政策的主体又是经济发展的主体,在双重职能下,会片面的把一些国有企业作为解决政府目标的工具,把企业作为政府的重要的经济来源,对于托管的基层国有企业,进一步加深了它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现象。

资产托管范文6

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相关法案支持REITs的创立,其主要目的在于完善投资渠道,使得普通投资者也能对大规模的创收性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同时也建立一个方便外部资金流入房地产投资的渠道。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持有REITs股份的股东可以按比例获得公司商业房地产的经济收入分成,同时一家REITs公司如果将收入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其股东,则这部分收入不计入公司报税项目,美国即通过这种税收上的优势鼓励REITs的发展。因而,REITs可以为投资者带来税收上的优惠、与普通股票的低相关性从而增加投资组合的分散化、可靠且可观的分红、比基础房地产更高的流动性、稳固的长期表现、更高的透明度以及对抗通货膨胀的潜在对冲能力等优势。

正因为这些优势,REITs不断吸引投资者进入,并在过去的几十年间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数量上和资金管理额度上都不断提升。全美共有百余家REITs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并在各大主要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同时,澳大利亚、荷兰、日本等26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规范等手段建立起了自己的REITs组织形式与市场。另外,包括中国在内的若干国家也在积极准备,致力于发展自己的REITs (NAREIT,2013)。

不过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REITs在市场中进行运作,仅有少量与REITs同质的投资主体在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环境下进行尝试。因此,探讨REITs在国内发展的相关问题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

一、国内发展REITs的环境与相关问题

从当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及融资环境可以看出,发展REITs本身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商外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困难的问题较为严重,这种现象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上的开发资金不足。这几年国家房地产调控的力度不断加强、对应的融资渠道相对收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增速有一定程度的回落;二是银行经营风险的集中。在融资渠道单一的环境下,大部分房地产开发资金直接或间接来自于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大量聚集房地产业,极大地增加了系统性风险,影响银行及金融系统的稳定。同时,这种聚集效应使得银行信贷政策变化会反向冲击房地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房地产开发资金不足的同时,国内还同时存在着民间资金流动渠道严重堵塞的问题,REITs可以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一个小额投资于房地产市场的通道,使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更加多元化。与此同时,大的投资机构也获得了一个新的投资渠道,有助于其进一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分散风险。从上述内容来看,REITs可以在房地产市场中的资金供给和需求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引导资金更为健康的流动,从而解决一系列的现实问题。另外,发展REITs本身可以使得房地产投资更加透明化,引导资金流向更具有潜力的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从而促进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改善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投机现象严重的现状。

在发展REITs层面上,我国的现有环境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这种优势首先体现在政府和各个相关部门的支持上,如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金融30条”,意图通过试点的方式发展REITs,又进一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三城市为相关的试点城市。除政策环境之外,国内REITs在海外市场上不断发展,同时在国内市场上也有相似的产品正在积极探索,这都是发展REITs的基础性优势,在领汇、泓富、越秀等产品受到市场热捧的情况下,许多相关产业集团都计划以这种方式进入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市场进行融资,而国内已经进入运转状态的房地产信托业务数量也在迅速增加,虽然细节上面仍具有种种缺失,但这无疑是我国在发展REITs道路上前进的一大步(姚明超和雷皓月,2011)。REITs发展已经相对成熟的国家、地区的运行经验,无疑也可以为我们提供有效的参考与借鉴,而作为特别行政区,中国香港地区的REITs市场更是非常具有参考价值的范本。

当然,我们不能只将目光局限于这些优势,还应当看到我国在发展REITs问题上所存在的桎梏,正是这些桎梏制约了我国对REITs的引进与发展。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REITs在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兴起都源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支持。而目前我国信托行业主要参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来开展业务,不存在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专属法规来对REITs或类似产品的资产结构、资产运用、收入来源、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等加以明确界定和严格限制,这种专项立法的缺失直接导致REITs产品无法对公众进行募资并上市流通,距离真正的证券化仍有很大的距离。除了上述关键因素以外,监管法规的不完善也制约了REITs的发展,由于其投资标的以及运行的特殊性,在委托管理的环节上具有双重问题,因此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也是国内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刘华和卢孔标,2010)。可以预见的是,在当前市场需求较为迫切的环境下,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必将直接推动我国REITs的发展进程。

除了法律法规尚未完全建立以外,很多其他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REITs的发展。由于人口、文化环境等客观因素,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中独立产权的住房占比非常大、租住比率相应较小,这种结构就不利于REITs等投资产品的发展。此外,中国的房地产交易中的投机成分非常严重,短期炒作取代了稳定的中长期投资,这种偏好投机的理念与REITs的投资风格有很大的反差,投机风险可能直接影响到REITs的正常运作。同时,我国虽然已经在房地产信托业务上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是已经出现的相关产品还停留在初级阶段,大多数投资品种都集中在与政府有直接关联的基础建设项目之上,缺乏投资组合的理念,且产品期限大多为3年以下,不具有期限转换功能,也不能满足房地产股权投资的期限要求。另外,也如许多研究指出的,专业人才的匮乏也是我国发展REITs的制约因素之一,针对REITs这种专业性强、业务有一定纵深、同时涉及多个方面的新型组织形式,市场上将迫切需求那种既懂房地产专业知识、又具有金融投资能力、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而目前国内显然无法“足额”提供能够符合这些条件的人才。

针对这些国内环境上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中国有必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从而保证这种新型投资主体的设立以及健康成长。实际上,对于REITs在国内发展最重要的关键因素就在于法律的完善与保护,这也应该是当前相关决策部门与监管部门需要考虑的主要方向,其中包括建立专门的适用于REITs的法律体系,以及加强对REITs经营主体的法律监管等。基于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与税收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是考虑的重点,在税收方面的保护有利于促进这种新兴行业的发展。而其他方面,则更依赖于REITs真正被引进之后其在市场上所做出的自我完善与进化。

二、REITs模式探讨

在讨论国内REITs发展环境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对发展REITs所应选取的模式以及相应的措施等给出自己的探讨与建议。REITs发展模式问题中最重要的是组织形式的选择,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和法律法规有着必然联系的内容。法律形式上,REITs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依据公司法,后者则依据信托法。公司型REITs的投资者为公司股东,由股东选举的董事会选聘管理公司;契约型REITs的投资者与管理公司是委托关系,受托人代表投资人进行相应的投资与管理。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的对外投资份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半,这与REITs的运作机制是有冲突的。再结合当前国内基金形式的现况,可以发现目前中国的环境下公司型REITs的实践条件暂时不成熟。因此初期可以选择从契约型入手,长期则可以在实践的支持下增加专项立法,适当的对契约型REITs进行调整,从而兼顾公司型。以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角度来看,依据《证券法》、《信托法》等法案的契约型立法路径已具备一定的可行性,这种可行性为进行下一步的长期发展打好了基础(周代希,2009)。

另外一个极为重要的模式问题是REITs的流通方式。首先是在公开交易和非公开交易之间的选择,大部分研究都支持公开交易,并认为非公开交易的模式会限制其规模的扩大。谢丽君(2011)进一步认为公开上市交易除了交易所上市以外,还应包括在银行间市场流通转让,交易所和银行间这两个公开交易市场能够吸引众多散户和机构投资者直接投资,有利于规模的扩大,是我国REITs长远发展的保障。另一个问题则是国内REITs应采取封闭式还是开放式的选择,封闭式REITs基于固定规模发行之后,投资者将只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买卖,REITs也不能再进一步募集资金,而开放式REITs的发行规模可以增减,投资人可按照基金的单位净值购买或赎回。两者都各有利弊,由于封闭式REITs具有存续期固定、不可随意赎回等特性,因此更适合房地产业开发运营周期长等特点,且有利于人进行管理和风险控制以及监管人监管,因此采用封闭式的做法应该是一个更合适的选择。

此外,在国内发展REITs时对于相关投资模式的选取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国内在选择REITs的投资方向时应当紧密结合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地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有根据有目的性的进行论证。目前类似投资产品很多都集中在政府的基础建设项目上,实际上这也是一个值得尝试的突破口,例如REITs可以考虑投资于廉租房的建设,这样可以在当前廉租房房源不足、入住率较高的环境下获得稳定的收益,而对于其他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投资对象如公租房等,只要产权清晰且现金流稳定,就是REITs可以尝试的投资内容(刘晓霞和刘志杰,2013)。但是出于REITs合理运营的考虑,国内一些闲置土地项目等高风险项目是需要回避的。

从上面的论述中不难看出,REITs基于组织形式和条款方面的特殊性,在目前国内房地产投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融资不畅的背景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际上,我国政府已经为发展REITs做出了前期工作和支持,而我国香港REITs市场等相关样本的成熟也成为了国内发展REITs的先天优势。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极大限制了REITs在国内的发展,其他一些客观因素也阻碍了REITs引入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因此,在探索国内发展REITs所应采取的模式,包括组织形式模式、流通模式、投资模式、管理模式等问题的时候,最需要注意的正是政府的法律导向。在对已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未来可以完善的部分的探讨中,本文尝试性的给出了各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此外,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REITs的发展,特别是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今后可以在进一步讨论环境因素和REITs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尝试性引入国外数量化的研究思路,以更有说服力的方式体现发展REITs的优势,并为发展中国自己的REITs以及对未来REITs的实际操作做更大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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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华 卢孔标.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法律框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南方金融.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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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谢丽君. 我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及其选择.当代经济. 2011.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