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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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报告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报告范文1

近年来,农村经济在不断飞速发展的同时,受到经济转轨、利益格局调整和文化思潮变革等因素影响,一些社会关系与矛盾纠纷趋于紧张和复杂,存在某些不安定的隐患、不和谐的因素,影响了基层的社会和谐和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旺苍地区乡镇的矛盾纠纷研究厘清农村矛盾纠纷呈现的主要现状与特征,并寻找妥善化解之道。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种类

(一)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1、干部作风问题导致群众对基层组织缺乏信任。由于农村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加之近年来青壮年都外出打工,基层人才的外流造成村领导班子成员素质整体不高成为不争的实事。素质的参差不齐又使农村干部出于理解不同或者个人的私心,在政策执行上时常出现偏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对发现的矛盾纠纷不及时调处,或者采用高压政策或“一言堂”,以人治代替法治、从而使小纠纷激化成大矛盾。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引起了双方的对立,基层群众把对个别干部的埋怨转化成对政策的不理解和对村委会的不信任。而群众的上访也让村委会把其划为“刁民”,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2、管理职能与体制问题导致行政效率低下,难以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基层组织网络建设不健全,各项工作条块分割、机构庞大、冗员过多、加之工作人员人浮于事、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现象时有发生,部门联动协调工作机制作用、群防群治作用发挥不好。一些村社综治网络、人民调解网络不健全,培训机制、激励机制、考核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基层工作网络作用发挥不好,对因宅基地、土地、婚姻、邻里关系等引发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妥善化解处理。矛盾长期得不到化解,基层群众对村委会的不满与日俱增。

3、基层管理存在“一言堂”导致群众民利受到损害。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一事一议”,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开小会个别干部拍板决定,侵犯了村民的利益从而引发村民不满。村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群众对干部多心、不放心,有意见,反映村干部吃喝贪占和财务混乱的越级上访问题仍居高不下。

(二)基层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基层法治观念薄弱,村民还没有养成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从而导致邻里之间及家庭内部矛盾不断加深。这些纠纷既影响着村内的和谐、民风的纯朴,也使干群关系更一步恶化,群众间的纠纷主要表现为:

1、因宅基地、林地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近年来国家始终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随着“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力度的加大,各项惠农政策和保障民生举措的相继出台,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作为农民赖以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自古以来被农民视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土地和土地所承载的利益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让人眼红。补偿款兑付、林权纠纷、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只要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往往调处难度都特别大,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激发人民内部矛盾的升级。

2、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引起的纠纷。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转变,近年来农村离婚率逐年上升,婚姻矛盾逐年升级。伴随“打工潮”青壮后村民纷纷外务工,身处“花花世界”长期两地分居,造成婚姻基础动摇。因离婚、解除同居或赡养、继承、财产分割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因鸡毛蒜皮的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大量涌现。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征

1、矛盾纠纷的多元化。矛盾主体增多,矛盾关系广泛、复杂,往往是国家、集体、个体和多种经济组织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

2、矛盾纠纷复杂化。因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差异性和有关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办事程序的随意性,导致了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化。农村矛盾纠纷由从前 “一因一果”向“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转化。现在农村矛盾纠纷不确定性与以前相比大为加强,一个简单的纠纷往往牵扯几人或一个群体的利益,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大大的增加了调处的难度。

3、矛盾纠纷呈现群体化。随着农村法治进程的推进,基层群众民主法制意识越来越强,加之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加上血缘宗亲等因素,极易发展成群体行为,若处理方式不当,或者调处不及时,极易引发。

4、矛盾纠纷的季节性。农村矛盾纠纷常常伴随着春耕大忙,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等时节集中暴发,呈现明显的季节性。

5、解决方式激烈化、网络化呈现对抗性。矛盾之初,村民大多通过向村社或者乡镇干部反映问题,希望能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这时大多简单纠纷都能及时化解。但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解决耗时过久,加之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对待群众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对村民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罔闻。致使当事人失去耐心,认为自己的问题靠正常程序反映根本解决不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只有把事情闹大了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故动辄就大闹。另外,个别基层群众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为谋取利益最大化,不顾法律、道德约束,通过网络把歪曲的事实发表在网上,希望通过网络不断给政府施加压力。这些都造成了干群关系的紧张,当事双方的对立。一些政府部门对待非正常上访事件,顶不住压力片面强调“和谐稳定”,在处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做出过多的妥协让步又不可避免的造成了人民群众不信法的恶劣影响,助长了不按正常渠道合法表达合理诉求的歪风邪气。

三、处理农村矛盾纠纷的对策

矛盾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基层矛盾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调处机制,从实际需要来看,当前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充分发挥法制

宣传、教育疏导功能,促使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一是加强对农村重点普法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对村社普法宣传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普法宣传工作贯穿于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二是积极探索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把普法工作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新农村建设等结合起来,创新“法律七进”活动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系统性和社,!会参与性。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法制讲座等活动。完善普法平台建设,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法律明白人工程”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络普法”、以案说法等形式,增强普法宣传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通过培训学法骨干,达到以点带片,以片带面的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从而形成了“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共促法治”的“大普法”格局。三是要把农村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将依法调解贯穿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形成依法表达诉求和维权的氛围,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还要将“宽以待人”的传统文化贯穿于调处矛盾纠纷具体案件的全过程。主动营造仁和礼让的调解氛围,以传统伦理道德文化和民间谚语、典型案例等说服、教育当事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调处过程中冷静分析,宽容,促使纠纷当事人互谅互让,积极引导当事人思想观念转变,实现了调处结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最终达到握手言和。2、健全制度, 强化指导,确保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实效。基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帮助村级自治组织健全村务管理制度, 着力提升基层各项事务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做到决策民主、内容合法,程序规范,形成了村级工作运作有序、村干部行为规范,村级制度较为完善的工作局面。同时乡镇政府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科学、合理考核考核体系,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与新农村建设、“依法治理”等相关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相关奖励政策,建立起一整套的奖惩体系,为矛盾纠纷调处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3、扎实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减少基层矛盾纠纷的发生。要以“会前学法”制度为抓手,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学法考试等制度不放松,全面提升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法律素养,推动“法律七进”、“依法治理示范乡镇”创建等各项工作高效开展,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依法行政、不损群众利益。要加强对村主要干部培训工作,规范党务、村务行为,加快基层民主化进程,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了因村务管理混乱而引发矛盾纠纷。

4、深化社会管理创新,构建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1)提高认识,深化社会管理创新,努力把大调解工作向纵深推进。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为“第一要务”服务这一本质,站在发展的高度认识大调解工作,紧紧围绕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牢固确立“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千方百计提高调处成功率,努力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基层群众的合法权益 ;要深刻认识到大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我们必须积极适应国家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有力地提升大调解工作社会效果,增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实效性。

(2)着力构建 “大调解”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在健全组织网络的基础上,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立体防控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调处机制,定期对各类矛盾纠纷、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及时掌握人民群众诉求和矛盾纠纷产生的成因,分析研判各类不稳定因素,建立化解工作预案,健全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加大部门间配合力度,创新大调解工作格局。探索调解工作向专业化、行业化发展。创新调解新模式,推动调解队伍专业化、社会化建设。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逐渐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解决渠道分流。切实建立起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牢牢把握调解工作的主动权。

(3)建立协调机制,实现三大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乡(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在矛盾纠纷预警、控制、调处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信息员建立全方位的预防机制。着重“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教育、早调解,达到早消化、早控制、早转化、早结案,把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把可能转化成巨大影响事件的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效控制矛盾纠纷。对排查出的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实行“领导包案制”落实责任人,避免矛盾纠纷激化扩大,对化解纠纷工作不力致使矛盾激化,纠纷扩大的责任人追究责任。还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开展矛盾纠纷 “大调解”五进活动 ,通过现场调解以案释法等形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的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逐步规范,加强三大调解的联动机制建设,规范调处程序,加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打好“组合拳”,确保三大调解密切配合,有机衔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调解工作的效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好、实现好。

5、健全法律援助渠道。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诉求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拓展援助渠道,扩大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范围,确保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总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矛盾纠纷成总体上升趋势,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矛盾纠纷,要进行认真地分析研判并妥善处置,发挥大调解“为政府分忧、为分流、为法院减负、为公安减压、为群众解难”的积极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积累调处矛盾纠纷的经验,积极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维持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不断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李杰《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报告范文2

一、当前我区矛盾纠纷面临新的发展形势

随着我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增多,多元化趋势明显增强,民间纠纷成因日趋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离婚与相邻权纠纷居高不下。*6年我区排查的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逐渐增多,约占58.6%。除传统的赡养、抚养分歧和性格、文化、志趣差异等原因外,经济社会的冲击带来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意识的淡泊,造成离婚或解除婚约者越来越多。此外,经济矛盾也是离婚纠纷的另一大原因,受风俗习惯影响,加上部分人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索要彩礼,大操大办婚礼,导致婚后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引发一系列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主要为农民在拆旧房建新房时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引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如化解不及时,极易引发家庭、宗族矛盾,引起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

2、劳动争议纠纷上升趋势明显。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生长、外来劳动力交叉流转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劳动争议纠纷上升趋势明显。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二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导致纠纷不断产生。三是劳动关系利益化。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

3、房屋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复杂化。*6年共排查这类纠纷64起,占纠纷总数的7%。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排水、通风、采光等因素引发邻里发生争执、械斗,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土地产权不清。因历史或政策原因,土地使用者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在土地承包、土地转让、产权变更中产生的土地纠纷层出不穷。三是界定不明。主要是因山林承包引发边界、山林权属、承包合同等问题的纠纷。如*6年,马甲镇彭殊村与*镇南塘村因交界长蓝坑、尖石山、大路尾山的山林地存在“插花”,80年代初林业部门在林权确认过程,因林权测量图与实地存在偏差,导致将马甲镇彭殊村28亩林地错划给*镇南塘村。后经区林业局、司法局、马甲镇、*镇一年多来共同努力调处,于*7年初这起纠纷终于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

4、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调处难度大。城市化加快推进,一小部分农民在政府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大肆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蓄意唆使其他群众开展破坏活动;部分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混淆是非,导致一系列征地拆迁纠纷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牵涉面广、纠纷人数多,法律问题复杂,调处工作政策性强,调处难度较大,极易引发引发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5、新类型矛盾纠纷问题造成的隐性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水平没有相应提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隐患,如城市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较典型的有:万安街道吉源小区因物业管理移交问题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纠纷;双阳街道阳江社区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业主车辆被盗引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较典型的有:*镇白洋村,一外来人办养猪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影响到该村9个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引发的纠纷。这些新类型纠纷问题,一般涉及人数相对较多,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存在的隐性问题多,如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矛盾,产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二、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格局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必须坚持多级联动,横纵有序,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健全机构,构建矛盾调解工作组织网络。按照“巩固村级基础、完善乡镇层次、强化区级指导”的思想,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领导协调机构,形成乡镇、村居、小组、调解员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横向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起“第一道防线”作用。巩固完善和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一些新兴行业、特殊地区,如集贸市场、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探索建立专门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二)协调一致,保障矛盾调解有序运行。围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拓宽调解工作领域,努力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关口前移,及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苗头信息。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完善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捕捉和发现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提前预测和部署,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二是把握关键,注重敏感时期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注意研究掌握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有效地调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性纠纷。在每年重要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期间,集中组织全区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对重大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深入调查,以重点纠纷案件为突破口;对一些不同意见多、涉及面广、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及时启动预案,落实责任,集中化解。三是完善制度,保障调处工作规范运作。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制度、案情分析制度及矛盾纠纷调处十项机制,促进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运作。通过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不稳定因素,研究调处方案,指导、协调和督促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围绕落实“五定”责任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结时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宽民意表达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和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机制,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确保实效。

(三)创新思路,切实提高大调解实效。创新工作措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应着手从调解工作的规范、队伍的建设、司法行政各职能的发挥、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安置帮教工作的突破,切实提高调解实效,推进工作:

1、探索调解协议规范制作新举措。能否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格式文书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和工作质量提高的具体反映。要着重提高制作水平:一是纳入培训。将调解协议制作纳入每年举办的人民调委会主任和调解骨干的重点培训内容,选择一些调解协议制作质量较好的文书进行逐条讲解,学员现场模拟制作。二是面对面指导。法院、司法局通过深入村(社区)参与调解,调查工作等形式,直接指导调解协议文书制作。三是落实补贴。要落实制作调解协议书补贴,经费从每年调解工作经费中列支,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进行配套。

2、探索调解人员学习培训新形式。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调解技能精的调解员队伍,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的前提。要着力在创新学习培训形式上下工夫。一是完善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现有调解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分析、调解格式文书制作评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建立培训基地。联合*法庭在*中学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依托基地规范人民调解培训工作,完善调解员培训长效机制。三是严格选任制度。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组建以律师、政法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的志愿队伍,聘请人大、政协代表担任兼职调解员,改善调解队伍结构,充实工作力量。

3、探索化解纠纷普法宣传置前新动作。一是注重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转制引发矛盾纠纷较多的情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创新宣传方式。把调解工作与普法宣传工作结合,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矛盾纠纷排查纠纷活动中,加强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宣传,运用宣传栏、宣传本册、图片展览、法律知识竞赛、上法制课、开展大型法律咨询活动等形式,教育群众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反应诉求,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三是把握宣传重点。把企业和农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部位,把广大职工、复员伤残军人和农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对象。重点宣传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运作机制、排查调处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报告范文3

在党委政府的主导下,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已管理自已的事情,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这些年,人民调解所作用的对象——社会矛盾纠纷发生了深刻变化。调解纠纷的范围从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和补偿、施工扰民、环境污染、劳动争议、拖欠农民工工资、医患纠纷等各个方面。损害赔偿纠纷升级为工伤(死亡)赔偿、非因工死亡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类型的纠纷,邻里之间因巷道、屋檐、宅基地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呈现上升趋势,纠纷双方各不相让从而矛盾加剧,劳动争议纠纷则以建筑工地劳资纠纷和企业劳资纠纷由个体单一的发展为群体性,涉及人数多,内部关系比较复杂,调解难度较大矛盾纠纷,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加大,给社会稳定增加新的不安定因素的情况和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使调解工作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发展。亟待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机制更加完善。

二、人民调解工作带来的新问题及原因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共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其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即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一种民间的活动;是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一种自觉自愿的活动;是基层的一种自治活动,当前社会矛盾的新变化给人民调解带来的新挑战。

(一)人民调解远远超出了“民间”的范围,人民调解的领域受到了挑战。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制度,由民间调解演化而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得到普遍推行。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属国有、经济活动是国营、单位组织是国办,社会比较封闭、思想比较禁锢、观念比较守旧,民间纠纷特别是农村的民间纠纷,主要在家庭、邻里之间展开,在公民之间进行。简单地说,传统的人民调解就是调解婚姻、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纠纷。适应这种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此时也达到了辉煌颠峰。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改革开放使公民之间、公民与集体、国家之间单一的利益关系由单元变为多元。矛盾纠纷已由计划经济时期主要发生在公民之间转化为主要发生在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政府、与管理部门之间;矛盾纠纷的内容已由家庭、婚姻、邻里等简单的人身、财产权益,发展成为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流转、企业改制、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问题之上。

(二)实际工作超出调解内容,人民调解措施遇到了挑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关系主体日趋多元化,导致民间内容越来越复杂,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虽然目前已开始进入法治社会,但目前其人治色彩仍然很浓。很多问题法律事实上已经作出结论,有的是法院不受理的,有的(如法院的一、二审、再审判决已经生效),但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无休止地上访,甚至以死相威胁,最后通过纠访缠访,法院改变审判结果或者使判决书成为一张废纸。还有就是当事人胡搅蛮缠,进京到省、拦领导车、告洋状,逼着领导作指示、下批示。个别领导缠得无法,“花钱买平安”,本来根本不能也不应该答应的无理要求,最后却答应了。逐步形成了黑头(法律条文)不如红头(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白头(领导批示)、白头不如口头的不正常现象,使不少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明明可以选择而且应该选择依法的道路却故意放弃。也有的领导直接指示由大调解来调解解决。

(三)调解过程难避免“关系调解”“人情调解”,制约机制遇到了挑战。调解过程对具体事实不够公开透明,以调解之实行司法腐败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为腐败开辟新途径。司法、行政执法办案,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而人民调解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根据双方同意达成的一种诉讼契约,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允许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在目前组织、纪律监督不完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人情调解”“关系调解”。特别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中存在的现象比较严重,在法人与个人矛盾纠纷中,往往出现企业法人慷国家之慨,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某国营企业将林地对外承包,林场领导长期与承包人建立了“良好关系”,后因修建

公路,需要征用其对外承包地,因赔偿费用产生矛盾,人民调解员估算的承包地实际损失与承包人要求差距十分悬殊,调解员坚持依法调解,多次调解后未果,建议走司法程序,但最后林场领导以公路工期为重,根据上级领导要求,向调解中心施压,以付出远远高于承包地实际损失的赔偿,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有的医患纠纷调解中,在医疗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有的患者方的过高要求很快得以满足,有的患者方合理要求医院方却寸步不让。在农村土地出租中,有人利用几年或十几年前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的缺陷,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承租方大幅提高租金,甚至出现系列敲诈勒索的现象,往往是人民调解解决问题,使不合法的成为合法。如某水库对外承包养鱼中,该水库是周边十几万人的饮用水源,尽管水库方在协议中对水源地明确相关要求,但不可能把水源地禁止设定完整,承包方在水库中“庞大投入”,而后,承包人进行协议中没有的如在水库周边养鸡,放牛,围埂养殖等影响水源行为,借社会力量让水库方提前中止协议,产生矛盾后,根据情况人民调解不同意调解,但迫于社会和地方政府的压力,进行调解。最后,水库方高额赔偿,只能是人民财产遭受损害。(四)缺乏统一责任认定机制,公平、公正性遇到了挑战。我国虽然不施行判例法,但老百姓的攀比心理普遍存在,往往是“同命不同价”的结果让群众难以接受,使调解工作经常陷入僵局。如某私人控股企业,企业效益比较好,有一装载工人在公司仓库内被同事的叉车顶撞,造成伤亡,装载工人所有的工伤保险齐全,赔偿走社保途径,但死者家属在工伤赔偿后却让公司额外补偿60万元,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后以公司补偿35万元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法人还表示如死者家属生活困难,年底还进行一定数额的救济。该死者补偿加赔偿和救济己远远超过百万。而一些困难企业出现损害事故后,经过“小闹与大闹”双方极度疲惫后,调解往往低于正常赔偿标准赔偿,使调解缺失社会公信力。个人与法人间,往往以企业的过错为由,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定赔偿标准,并以群体性的过激手段,用影响社会稳定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从而导致矛盾激化,争取权益者经常采取集体、越级上访、聚众围堵等方式,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以图快速处理。这些矛盾纠纷事件在近年更呈现出激烈程度加剧、上访率高、缠诉闹事时间长,有时以企业法人的妥协来化解矛盾纠纷。

(五)“大闹大解决”之风盛行,人民调解前景遇到了挑战。“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变态心理己在相当部分人员中存在。现在有种奇特现象,就是认为只要可以为谋利找到一丝理由,哪怕无道理,他们都会大做文章,因为不闹不解决,闹而优则仕,闹中有好处。使不少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明明可以选择而且应该选择依法的道路却故意放弃。更认为“法律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法律不会把他们怎么样,甚至混淆是非,漫天要价,寻求社会同情,威逼政府就范。冲突越来越激烈:特别是医患纠纷,不仅呈高发趋势,而且激烈程度不断提档升级,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直接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成为当前社会矛盾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引起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医患纠纷发生时,往往索赔金额高、处置难度大,暴力化、群体性、以“闹”解决问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患方动辄在医院聚众摆花圈、设灵堂、牵横幅、发传单、网上曝光,甚至伤害医生、护士、打砸医院、上访党委政府等等,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群众遇到矛盾纠纷往往不愿通过司法途径,而通过打闹、缠访等手段,迫使对方妥协、让步,最后达成严重不平等协议,获取非法所得,有很小的社会矛盾纠纷演变成恶性社会事件,严重影响党委政府正常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调解工作中的法律机制。

一是聘请部分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做调解员或顾问。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时,可邀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形成三大调解应用法律的同步化。二是对不适于调解处理的,要及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进行解决,而不能使所有的矛盾都以调解方式处理,避免造成人力、财力的空耗。三是建立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资格进行了界定,规定了从事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必须要经过选任、聘任,因此,完全有必要建立相应的培训、持证上岗等准入制度,解决凭借经验、威信和上级信任就可从事调解工作的局面,从根本上加强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任。

(二)加强建设法制宣传引导机制。

虽然近几年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很大一部分人对产生的矛盾纠纷仍不能主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依法办事的观念还亟待加强。此外,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依法办事,也使部分群众对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矛盾产生疑惑。一是要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要做到事前深入调研、积极听取群众意见,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减少社会矛盾发生的机率。二是要在群众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要通过普法学法用法等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减少矛盾纠纷产生的次数,削弱矛盾滋生的土壤,为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三是要充分发挥案例示范作用。充分利用送法下乡等易于群众接受的方式,讲解典型案件,引导群众通过不同渠道表达诉求意愿,解决矛盾纠纷,进而达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四是通过调解矛盾纠纷,使当事人更加清楚地理解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哪些行为应当提倡、哪些行为应予谴责,从而增强公民自觉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三)建立矛盾纠纷处置化解程序机制,

调解不是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往往矛盾双方都不服,法律才是调解工作的生命线。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责任的认定和损害的赔偿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调解工作的难点,尤其是侵权责任法施行以后,损害侵权纠纷案件增多,索赔额攀升。

1、为规范调解工作,需要出台纠纷调解工作流程及相关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报告范文4

上个月27号,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及法律出版社的法学专家来我镇调研人民调解工作,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是摆上一定的高度的;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一枝花”,许多西方国家都在学习借鉴我们的经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民间纠纷不仅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还有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干部与群众、本区与外区之间的纠纷等;涉及的范围不仅有山林、土地、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经济领域的纠纷也日益突出z纠纷涉及到各个领域;甚至几种类型的纠纷交织在一起,故民间纠纷的种类,矛盾主体的格局,产生纠纷的深层原因,原创: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及时正确地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既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又可通过调处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预防犯罪,减少诉讼。这就决定了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间纠纷的特点及走势

民间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传统的民间纠纷主体,村民占多数。从我镇近年民间纠纷发生的情况来看,纠纷主体变体较大;村民、村民小组、村委会相互间因单一的或多元的因素产生瓜葛,形成纠纷,占有相当的一部分,过去处理纠纷的主体成为现时纠纷的当事人。

民间纠纷的焦点公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下级管理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制约因素逐年弱化,市场调节削弱了管理的制约为。过去行政长官一句话就可以化解一个矛盾,村里提出的要求,村民小组照办,而现时老百姓的心态是“有钱有粮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出了问题就找你,处理不当就告你”。为此;矛盾一旦出现,矛盾对方的观点明确,焦点公开,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当仁不让,特别是涉及承包类、费用收取或分摊类、损害赔偿类等利益关系明显的矛盾,有时甚至发生冲突,械斗。

民间纠纷的内容复杂化。传统的民间纠纷争议往往是为了一头猪、一道篱笆或一条道路。眼下的纠纷则复杂多变,不再“单纯”,有的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有的牵扯多个法律关系,处理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有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部门之间协调。

民间纠纷的一方或多方群体化。涉及农村产业结构成片调整,村级财务管理以及大宗土地、水事纠纷,矛盾的主体一般为多人,矛盾一方当事人的整体利益一致,矛盾的焦点一致,矛盾一方的整体合力大,化解难度大,处理不当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或群众性上访,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

民间纠纷主体行为随意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一旦作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能随意变更或终止。但在实际发生的矛盾纠纷中;有相当部分是当事人无视法律,民事行为带有盲动性,随意性造成的。涉及土地征用补偿金,赔偿费的合理分配问题非常突出,此类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无管辖权。如在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土地进出发生的纠纷。主体多为出嫁姑娘或外来入户者,因经济利益特别明显,村民小组同出嫁姑娘或外来入户者这一特殊群体关系无法协调,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违背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政府一般不愿管,有时也无法管,有的下了处理决定也无法付诸执行,由此引发的上访时有发生。

新型婚姻纠纷案件突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物质上的富足,但却导致了一部分人“致富忘源”、“弃妻舍子”。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的大流动,外出打工经商的人员增多,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增多,由此引发了新的婚姻危机,有的一方常年在外;经济状况好转,见多识广的同时,与“结发”夫妻情感交流的机会减少,原有的婚姻关系维系的情感趋于淡薄,一旦遇有新的适合的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危机便随之出现。有的是一方常年留守,生活需要关心照顾,偶遇外来“入侵”者,则会出现“红杏出墙,,。再则由于人口流动,婚配对象地域广,空’间跨度大,外来女的婚姻关系维系系数低,也是婚姻纠纷案件发生的群体之一,另外,外来女“放鸽子”骗婚诈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突出。一是经济发展,带来人员大流动,物资的大流动,给交通运输业带来了新的生机,但由于交通基础设施的相对滞后,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村际公路上的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不受理,当事人应当依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往往因当事人不知如何索赔或不愿承受打官司费用等,采取一些其他非正常手段解决争端,导致矛盾升级,甚至激化。二是厂矿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工伤赔偿纠纷突出。

二、民间纠纷处理对策

1、着眼防范,认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各级党政领导把纠纷调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二是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三是部门配合协作共同调处。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五是超前介入,坚持“零报告”制度,建立信息网络,超前预防。

2、标本兼治,认真开用法治理活动。一是大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不可少,它具有前导性、现实性、针对性和长期性,学法的目的和落脚点在于用法、守法和护法。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办事,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基层干部,要做到公正用法,既保护基层群众的整体利益,又不剥夺弱热群体的局部利益,减少纷争,减少上访;基层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未能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作出相应的民事行为。法律关系理顺了,用法律规范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自然减少矛盾,达到维护一方稳定的目的。二是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特别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三是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争创“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文明村组”等活动,推行“村规民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为群众创造一个团结、祥和的生活环境。

3、公正对待,认真落实三项工作原则。一是公开原则。无论发生纠纷的当事双方是谁,在处置时都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只有做到公平、公正纠纷才能圆满解决,不会留下“后遗症”。二是实事求是原则。调查处理纠纷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一是一,二是二,不能含糊马虎,否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三是“教育大多数,惩治极少数”原则,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打击那些屡教不改,故意滋事的人。

4、果断处置,认真遵守“四字秘决”。一要快。发生纠纷后,要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升级;而后进行调查调解。二要稳。要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做到不乱表态,原创:不乱下结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仔细周密分析,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关键环节,抓主要矛盾,对症下药。三要敢。要敢于向前_不怕得罪人,做到铁面无私,刚正不,不讲情面,维护正义。四要导。要对纠纷当事人耐心疏导,化解矛盾,在处理时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因情势而定,彻底解决纠纷。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报告范文5

一、全面加强基层局(所)建设

(一)巩固推进基层局(所)规范化建设。继续开展基层局(所)省级规范化建设创建活动,重点提升区司法局和街道(开发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司法所空编及人员招录问题。做好命名满三年的省级规范化建设县(区)司法局复检考核工作和省级规范化司法所的抽查工作,防止工作滑坡。督导各地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经费、职级待遇,积极争取并落实“十三五”新增司法所项目,推进小所、弱所建设,巩固我市现有基层局(所)规范化建设成果。

(二)开展基层局(所)示范化建设创建活动。按照《关于印发全省示范司法所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司通﹝2015﹞56号)标准和要求,开展全市首批省级示范司法所的申报、审核、验收、评定等工作。按照示范县(区)司法局创建标准,适时开展省级示范县(区)司法局创建活动。通过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开辟阶梯式发展格局,培育典型、选树标杆,充分发挥优秀局(所)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市基层局(所)整体建设水平再上新台阶。

(三)积极推动村(居)社区司法行政工作室或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与司法行政向基层延伸工作相结合,整合法律服务资源,打造“管理一站式、办事一条龙”的综合性法律服务平台,逐步建立起以县(区)法律服务中心为依托、乡镇(街道)法律服务站为基础、村屯(社区)法律服务点为纽带的三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完善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体系。通过健全制度、规范形式、培育典型,适时召开现场推进会,总结推广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室(站)经验,推进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四)探索实施“一局一品”创新工程。基于各地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发展不平衡但各有特色、各有所长的现状,鼓励各地集中力量,在基层局(所)建设、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业务方面,发挥现有优势,打造地域品牌,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创新逐点探路,实现“一市一品牌,一县一特色”;再按照“先进性、实用性、可复制性”的原则,引导各地取长补短、互通有无、整体推进、全面提高。

二、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一)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关于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巩固我市现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成果,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因地制宜、因情设置,有针对性地探索其他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巩固健全排查调处组织网络,规范排查调处运行机制,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丰富调处纠纷手段,发挥基层司法所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地位,提升司法行政部门在多方联动中的主导地位和重要作用,积极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员组成进行汇总,确保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机构相互联系畅通,在多元化解机制中发挥作用,形成对接工作规模化、系统化和常态化。

(三)推进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依照《人民调解法》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关于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的“五落实、六统一”要求,重点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派驻调解室、个人命名调解室在组织设置、人员组成、名称标识、调解程序、工作制度、场所设施等方面进行规范。采取县(区)司法局全面指导,市重点检查等方式,力争使85%的专业性调委会、90%的乡镇(街道)调委会、60%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

(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强全市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人民调解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实务与技巧、人民调解的卷宗制作等知识。按照司法部即将出台的《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要求,积极发展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培训、管理、表彰奖励和抚恤救助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全面落实“以案定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积极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一)积极推进“双延伸”工作机制。按照《关于建立联动机制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双延伸”工作的意见》,落实安置帮教工作。

(二)切实做好特赦人员后续安置帮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做好特赦人员安置帮教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了解掌握特赦人员信息,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及其家庭成员,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思想道德等教育,激励引导其遵纪守法,达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加强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各县区要以政府投入为主或依托企业建立过渡性安置基地1个以上,认真解决刑满释放人员的实际困难,防止脱管失控,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四)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和社会救助管理工作。落实《市司法局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提高就业率,在落实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政策和措施上实现新突破,并全力动员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五)加强安置帮教信息化建设和衔接工作。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规范服刑人员信息录入核查、刑满释放前基本信息对接、重点帮教对象必接必送等工作环节,做好信息准确到位、在监出监对接到位、必接必送落实到位、经费保障到位、帮教措施配合到位,减少刑满释放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

(六)要完善工作考核考评。要全面落实中办〔2010〕5号和司通〔2010〕67号文件要求,按照各个司法所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衔接信息”等要求,在坚持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各县区司法局应当实行对司法所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五天评价和月通报”网上考核制度,市局也将实行“季通报”网上考核制度。

四、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认真做好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报告公示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部署组织各地完成2016年度基层法律服务年度报告工作,并在省级媒体上进行统一公告。配合省厅建立省基层法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县(区)司法局、开发区司法所做好数据信息录入工作,通过司法厅网站和基层在线微信公众平台进行链接,对全市年度考核合格、备案公告的机构和人员进行查询,对新执业核准人员进行备案监督;利用平成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报表及统计工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活动报告范文6

(一)民族工作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我县有*5个世居少数民族,18万余人,占总人口的34%,其中、彝族13万、回族1.2万、信教群众十万余人。少数民族群众与汉族群众、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在风俗习惯、信仰等方面的差异,构成了人们生活方式的多元化。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增多,有些问题会反映到民族问题上来,如果处理不当,将会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如在培德、馆驿等回民主要聚居地区,只要发生矛盾纠纷,各种问题纷纷涌出。为此,各级党委、政府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摆在首位认真分析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为全面推进我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多形式开展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各级党委、政府把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思想政治工作和“四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由民族局牵头,宣传、组织、统战、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不定时对少数民族干部、分管和从事民族工作干部开展系统的民族政策理论培训、知识竞赛,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宣传党在发展民族关系中“三个离不开”的的思想,宣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使“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四个维护的思想深入人心。特别在每年的民族团结宣传月中,大张旗鼓的宣传民族团结,积极引导少数民族群众讲团结、讲互助、讲发展,努力创建团结友爱的和谐社会。

在各民族中还强调:在热爱本民族的同时,更要自觉地强化热爱中华民族的意识,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尤其在广大群众和青少年中进行民族常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构建“小手拉大手,大小有共识,你我互尊重,大家团结紧”的宣传模式,努力营造各族人民相互尊重、团结互助的浓厚氛围。既教育了汉族群众尊重少数民族;也教育了少数民族尊重汉族群众。对少数民族群众不仅要讲关怀和照顾,也要讲义务和奉献;不仅要讲平等和团结,也要讲法制和原则,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义务。

(三)正确处理民族差异、和经济发展的关系

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宗教问题也将长期存在。民族之间、风俗习惯之间、信教与不信教之间的差异,受到了社会的认同和尊重,各民族群众团结奋斗,为改善生活条件而共同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关心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切实关心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农业、畜牧、水利、交通、教育、电力、民族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加快致富步伐,安排扶持少数民族专项发展资金,共建母亲水窖、沼气村、村村通公路、村村有电视专项举措解决了少数民族发展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大力扶持回族群众发展交通运输业,在培德、馆驿、庄户、金家庄等民族地区交通运输业已经成为当地的回民群众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改善回民、山区民族小学的办学条件,充实加强师资队伍,提高少数民族子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科技等部门积极开展科教扶贫、科技下乡、举办青年夜校等活动,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教育和培训。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在衣食住行、婚娶殡葬等方面,切实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和。

(四)加强民族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妥善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和纠纷,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妥善处理民族群众间的矛盾纠纷,是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保证。县民族局和乡镇党委政府定期对辖区内涉及民族的问题进行认真排查,做到心中有数。对可能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搞好预测,超前做好工作,提前化解矛盾,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对涉及民族问题的纠纷和事件,采取“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周密考虑”的态度,绝不简单地对待和处理。严格区分民族矛盾与非民族矛盾,不盲目地把不同民族公民之间发生的民事、经济纠纷和民事、经济、治安、刑事案件与民族问题混为一谈。同时,教育广大群众明事理、顾大局,以免被坏人利用,严防别有用心的人蛊惑人心,扩大事态。在处理民族间群众的纠纷和突发事件时,坚持教育疏导的原则,善于把握时机,讲求策略,注意方法,最大限度地团结广大群众,最大限度地打击和孤立极少数坏人,防止问题复杂化、事态扩大化和矛盾性质转化。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不论涉及哪个民族,信仰什么宗教,都依法处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发生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时,坚持依照法津规定和正常程序解决,绝不采取过激手段。建立民族矛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实行月报和零报告制度,并把这项工作纳入了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中加以考核。

(五)重视和加强民族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民族局是党和政府管理民族事务,处理民族问题的职能部门,在新形势下,担负着更加繁重的任务。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充实了民族工作机构的力量,新增编制6名,完善工作职能,设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构社会事务股。各级党委、政府也民族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学习的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上级的有关指示,认真研究民族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做好民族工作的水平。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切实解决了少数干部对民族工作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的问题。乡镇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民族工作,至少每半年听取一次情况汇报。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至少每季度要研究一次。县委、政府积极支持民族部门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成立了县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民族局积极牵头抓好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协调处理相关的重要事项,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民族工作情况。工作做到主动、超前,当好县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建立了民族地区重大动态报告制度,确保了信息畅通。

二、存在的问题

从全县民族地区来看,总体上民族团结,社会比较安定,但在一些接合部地区、热点难点地区矛盾纠纷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一是因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大而引起的民族心理不平衡和不满情绪或乡村之间、不同民族之间因土地、林场、池塘等归属使用原因引起的冲突以及城市化进程中,因经济利益引起的矛盾和冲突等。特别在接合部地区山林纠纷仍然阻碍民族团结前进的步伐。如官厅镇乍拉村委会,这个只有200人的傣族村,涉及山林问题引发纠纷乃至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并且呈上升趋势。

二是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在部分群众中偏激情绪和一些错误思想占了上风,遇事便以出格的言语、过激的行为、违法的手段向党和政府发泄不满,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随着城市化建设速度加快,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部分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关联的矛盾纠纷比较突出。高等级公路沿线征地过程中看出,群众在突发事件的气氛或压力下,往往产生一种“从众行为”,当别有用心的人通过某种暗示或带头、或鼓动时,一些群众就会情绪激动,干出种种在平时自己想都不敢想的“蠢事”,从而使突发事件升级,造成严重后果。

三是部分矿产资源地区矛盾纠纷、隐患较多。一些领导干部不能客观看待矿山地区问题,对出现的问题采取各种手段隐瞒不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落后的经济状况之间的矛盾,群众偷矿、盗矿、私挖乱采现象严重,导致矿山秩序较为混乱、隐患较多。

四是培德地区各种矛盾、隐患逐步激化。培德作为一个热点地区,信息灵通,各种关系盘根错节,错综复杂,该地区的安定团结,取决于几大家族的平衡。去年村委会选举,培德地区领导职位村总支书记、主任形成一肩挑,权利的统一集中,打破了近十年来培德地区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打破,各类问题逐步显露出来,家族势力纷争加剧,处理问题稍有不慎矛盾就激化。

五是民族工作经费少仍然是遏制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向前推进的瓶颈。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县级5万元民族工作经费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工作需要,机关正常运转都难以维持,根本谈不上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帮助。

三、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对策

做好民族团结稳定工作,最重要的是增加一笔收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资本,就没主意,光从口头上宣传,口头上重视民族工作,那是浪费纳税人的钱,浪费民族时间,对于民族地区发展,一样作用都不起。民族要讲团结,但民族也要吃饭,饭都吃不饱,就会饥寒起暴心,各种矛盾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为此要使民族团结稳定工作稳步向前推进,必须加大民族地区经济扶持,就要增加民族工作经费,充分发挥民族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向上级争取更多项目资金,加大拾遗补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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