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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平台范文1
关键词:P2P平台;监管;风险;征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1月11日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内涵
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也称个人对个人的信贷,来源于P2P小额借贷。随着信息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革新与发展,P2P小额借贷实现了从线下模式到线上线下并行的模式,由简单变得复杂。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该平台主要是出借人在收取一定利息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模式。P2P网络借贷是现代信息科技与民间金融组织形式结合的产物,通过一定的交易制度设计,使传统的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贷资金的低效率高成本的资金借贷模式转化为高效率低成本的资金借贷模式。中小企业和个人可以在P2P平台上筹集资金,而个人和机构也可以将闲散的资金贷放出去从而获得一定的收益。P2P平台作为服务中介的角色,是民间借贷的信息提供者和交易撮合者。同时通过现代支付方式,搜集交易与行为信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处理技术,发展个人信贷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二、我国P2P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不断显现,世界进入新格局,中国进入新常态。在“一带一路”战略和亚投行进一步激发经济发展活力的背景下,中国经济持续转型升级,进入“全民创新、万众创业”的时代。企业创新发展需要持续不断的资金支持。在中国经济持续下行大背景下,银行坏账不断攀升,惜贷情绪严重,即使央行频频降息降准,但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并不通畅。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依然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原因。因此很多企业及个人纷纷转向门槛较低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P2P是一个正在兴起的借贷融资平台,立法监管机制尚不成熟,在其惠及大众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严重的问题。一是缺乏相应的监管者以及完善的监管制度。虽然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件中,P2P平台已被划归银监会监管,但网贷平台得不到有效监管的问题依然很严重。例如,“鑫利源”平台在跑路之前即高调发出公告,说自己即将跑路,此举实属罕见。这种“跑路公告”的做法明显是对监管者的挑战与蔑视,完全没有将监管者放在眼里,甚至可以视为是向监管者下达的战书;二是针对网贷平台的监管细则尚未出台,平台仍然处于肆意生长的状态。由于没有准入门槛,一些只有几百万资本的平台也申请上线,致使行业充满了实力薄弱的小平台,一旦风险积聚集中爆发,平台极易破产倒闭或跑路,这将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并且更进一步恶化社会信用环境;三是征信制度不完善,不能将征信制度建设与P2P平台的建设联系起来。外部监管的缺失与信用记录信息的空白,使得我国网贷平台的风险控制几乎完全依赖于内部控制,而大多数平台缺乏成熟的内控机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这必然增加了平台的坏账风险和运营成本;四是平台不规范经营引发欺诈问题。有的P2P平台自成立之时就是一个伪P2P平台,他们会与一些借款人合谋伪造各类凭证,如利用虚假身份编造虚假收入、资产证明以及虚构借贷用途,以此进行圈钱、自融资、办资金池,最后倒闭或者跑路。更有甚者,一些平台将借得的资金用于非法行为或限制,比如为不法分子洗钱,来源非法的资金被平台贷出,再以收回贷款的形式洗白,此行径影响更为恶劣。
三、对P2P平台监管的建议
(一)尽快设立监管机构,规范市场。尽管2015年央行等十部委的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将P2P平台划归银监会监管。但是在P2P平台问题频发却迟迟得不到解决的尴尬局面下,国家应该设立更多的机构并分别管理。第一,应设立一个机构管理行业准入,该机构对每个申请进入的平台进行详细调查,确保平台的合法合规性。此外,还应建立官方数据系统,将所有平台的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东身份、从业人员资质、信息系统安全级别、项目来源等具体信息详细公示,以弥补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第二,还应设立相关机构监督管理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资金运转结果,如果出现问题,还要更改风险及安全级别;第三,在当前市场环境下,投资人一般不会给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投资,因此,这类平台在我国难以生存发展。在社会征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违约成本将随之提高。只有在市场环境优化后,P2P才能展现其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属性;第四,设立相关机构管理行业退出问题,如同公司上市后无法继续运营有相应的退市制度使其合理退出股票市场一样,P2P平台出现问题以至无法继续运营时也应按正规程序破产倒闭,而不是跑路。按照这个思路,国家应该尽快安排相应的制度措施让平台善始善终,而非无疾而终;第五,仿照2015年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P2P平台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为投资人的资金保险,这样当平台无法提现或破产倒闭时,投资人可以得到最大保障。当然,这可能需要投资者付出较高的保费。多方机构分层次监管不仅可以减轻银监局的负担,还明确规定了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一旦出现问题,可以追根溯源,找到具体出错的环节,避免了各部门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以此最大化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建立行业准入门槛。P2P监管的具体细则尚未出台,平台鱼龙混杂。如果行业规范出台,对P2P行业的准入门槛加以限制,比如规定P2P平台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亿元人民币,这样,就可以将那些实力薄弱的小平台和心怀恶意的平台拒之门外。当所有平台有雄厚资金做后盾的情况下,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此外,还应由相关机构为P2P平台颁发执照,一方面可以提高平台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可以推动我国社会征信体系建设。
(三)对于平台的性质应该有一个更明确的规定。P2P平台应建设成一个纯粹的中介平台,该平台仅需要负责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和贷款的风险定价。与此同时,该平台要实现充分的信息披露,风险暴露,从而引导投资者进行分散化的投资理财管理。此外,提供专业的投资工具以及投资分析师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平台与资金的使用不发生任何联系。
(四)加强资金监测和风险监测。必须强制要求P2P平台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托管银行应当加大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管力度。针对风险监测,除了平台之外,资金运用端也是P2P风险监测的重点,只要资金来源透明,风险就会随之降低。
在行业自律方面,监管机构应引导P2P平台合规经营,平台自身要对P2P行业的定位有清晰地认识,坚守底线,坚持资金来源、使用透明,绝不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外,监管机构还应积极引导企业完善数据保护系统和建立风险评估制度,提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和信用风险防控能力。
四、对P2P平台的建议
如果对P2P行业按如上方式进行整治,走持续发展道路的目标对于网贷行业来说,将不再是难题。对于P2P行业自身来说,应该走创新发展模式,比如在产品端设计、资金来源端等方面进行革新,从而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期获取有别于传统金融的错位利润。
P2P平台可以从客户资金需求角度出发,将资金的期限、效率、使用限制、保证方式等方面综合起来进行产品创新。一方面可以寻求更大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又满足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对于行业中的错位机制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一是客户上的错位,由于我国银行的体制机制问题,一些借款人无法通过银行获取贷款,因此网贷平台可以选择这部分银行满足不了的客户;二是时间上的错位,企业运营过程中难免出现突发性的资金需求,这时网贷平台就可以进行补位;三是保证方式上的错位,与传统金融中介机构相比,P2P有其独特的专业与资源优势,这为选择有别于银行的保证方式提供了条件。不难发现,传统金融在产品的灵活性、制度的可变通性、执行效率方面,因体制限制而滞后于市场需求。但是,P2P平台在这些方面就不受限制,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成本优势,提高资金配置效率,从而填补市场空白。如果P2P行业按以上建议作出相应的改善措施,那么随着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市场效率的提高,网贷平台就可以将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社会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对投资者的建议
从调查数据看,目前投资者对网贷的态度呈现两极分化的态势。部分投资者风险意识相对较低,仅关注平台提供的高收益,而忽略了投资风险,当平台出现问题时,往往血本无归。而另一部分投资者在目睹了e租宝等平台的恶性事件后,风险偏好过于保守,对其望而却步。但不论如何,P2P的出现及蓬勃发展表明其是有强大的市场内在需求。因此,可以断定行业将会不断向前发展,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其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但是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首先,在选择投资平台时,应挑选运营时间较长、规模相对较大的平台,这样的平台通常安全性较高;其次,仔细分析、筛选平台提供的投资项目,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专业知识评估项目的可行性,进而选择是否进行投资。
P2P是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的金融创新,部分投资者不能因为出现的问题而将其乱棍打死。在房价高企,股市期货等金融市场步履维艰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可以将目光转向P2P,分散化投资,在控制风险的条件下,获取合理的收益。需要资金的小微企业及个人可以不再受制于银行贷款这样的条件严格、效率低下的传统融资方式,更多的借助网贷以及类似平台或融资项目获取资金。在相关监管机制和社会征信体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内在需求会不断扩大,前景也更加光明。
主要参考文献:
[1]李雪静.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7.1.
网贷平台范文2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评估;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型金融服务模式,具有资金来源广,交易成本低,撮合速度快等特点,自2007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得到迅猛发展。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8月31日,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为4213家,网贷行业成交总额为25815.09亿元。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自身经营不善,相关法律法规与监管体系的不完善,我国P2P网贷平台“跑路”、倒闭、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据网贷之家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8月底,P2P网贷累计问题平台数多达1978家,8月新增问题平台99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发生率高达46.95%。审计作为经济活动的最有效监管方式之一,对P2P网贷行业提高透明性,加强信息披露,审慎经营具有不可替代作用。为促进网贷平台的健康发展,加强P2P网贷平台的第三方审计是大势所趋。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以风险评估为中心,从企业整体层面的分析入手,通过“企业整体层面—业务流程层面—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层面”的基本分析思路,建立了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之间的逻辑关系。新修订的国际审计准则IAS315《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准则》明确规定了了解客户及其环境并评估风险的相关事宜,充分体现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以风险评估为中心的核心思想。审计人员对审计风险评估的精确度直接影响审计的效率和效果。模糊综合评价法是对界限不明、对同一事物有影响的多种因素进行定量评估的数学方法。本文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下,深入分析引起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的潜在因素,并根据相关因素特征引入模糊综合评价法,构建审计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通过提高审计风险评估的精确度,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审计效率和效果,以实现加强P2P网贷平台第三方审计,促进其健康发展的目标。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下P2P网贷平台特征及其审计风险因素分析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以审计风险源头为出发点,从被审计单位商业环境、管理机制、经营方式等内外部环境来分析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在此基础上执行审计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下,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基于P2P网贷平台自身特征,平台审计风险受诸多因素影响。
(一)P2P网贷平台特征
2015年“互联网+”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意味着“互联网+”正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发展模式之一,具有期限短、融资门槛低等特点,自2007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我国P2P网贷平台数量在近几年一直呈持续增长的态势。截至2016年9月30日,P2P网贷平台数量为4278家,是2015年同期平台数量的1.46倍,平台数量增长率高达45.76%。在“互联网+”和P2P网贷平台商业环境背景下,P2P网贷平台有其自身特点。(1)信息中介平台。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性质。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要求平台不得为投资者提供任何担保,同时决定了其向借款人和投资人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用等经营盈利方式。(2)行业透明度低。P2P网贷行业透明度低主要体现在信息不对称上。一方面,目前我国P2P网贷平台缺乏完善的信用系统和征信体系,其与我国最具权威性和真实性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系统无法实现对接,信息无法共享,而交易双方又是依靠平台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和做出是否交易的决定。另一方面,投资人和P2P平台难以有效监督借款方的资金用途,缺乏对借款人资产负债状况、贷款投向及运作情况的了解。(3)互联网化运作。P2P网贷金融模式的发展依托IT技术的发展,基于平台的双方交易离不开网络。平台交易的计算机硬件、数据、网络以及用户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同时业务开展和风险控制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4)会计记账流程不统一。P2P网贷平台是新型的金融服务模式,其经济业务符合金融业务的特性,但又有许多不同于其他机构金融业务的特征。平台包括核算、内控、对账等记账流程没有统一规定。
(二)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分析
(1)重大错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以前存在的重大错报的可能性。本文结合P2P网贷平台自身特点,分析了网贷平台重大错报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风险。法律明确规定了P2P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属性,要求平台不得提供任何担保。信息中介属性也决定了平台的主要经营盈利方式。由于平台竞争大,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多,有的平台为促成交易,不惜触犯法律,与第三方担保机构串谋,一旦借款人无法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将对平台的信誉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第二,信用风险。由于平台的信息不对称性,投资人难以有效监督资金投向及运作情况,无法跟踪借款人。平台可能冒充借款人,虚构借贷交易以虚构平台营业收入,造成营业收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第三,道德风险。由于P2P网贷行业竞争激烈,为吸引资金,获得高信用评级,平台故意错报、漏报,影响审计人员最终编制的审计报告的权威性和真实性。第四,操作风险。P2P网贷平台缺乏严格的从业人员标准,人员操作失误、系统漏洞等均可造成数据丢失、受损等风险。第五,内部控制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是互联网化运作,其在交易系统中存在的不相容岗位,易造成不恰当授权所引发的舞弊风险。同时,P2P网贷平台的交易存在大量数据,如果没有有效的内部控制对人员进行相关操作的控制,会引发数据被篡改或被盗取的风险,从而降低审计证据的可靠性。(2)检查风险。检查风险是指审计人员的实质性程序和财务报表的检查未能察觉重大差错的风险。P2P网贷平台的检查风险与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专业知识水平密切相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人员执业能力风险。P2P网贷平台审计人员执业能力风险主要包括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风险和技术水平风险。P2P网贷平台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在了解P2P行业的基础上,掌握会计、财务、审计、管理技术、风险控制等相关知识。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证据趋于电子化,审计人员在取证时需对数据进行有效收集和处理,并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筛选、转化和分析。因此,审计人员如果没有较高的计算机软硬件知识,就无法提取有效审计证据,将导致未能发现漏报或错报的风险。二是审计人员职业道德风险。由于当前P2P行业的审计准则不完备,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比较薄弱,审计人员行为失当被发现的概率不高,被概率更低,容易诱发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结合P2P网贷平台特征及其审计风险因素分析,总体上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具有两个方面特性:首先,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具有层次性。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下,审计风险模型要求对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分别进行评估,在各个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影响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包括法律环境、行业状况、平台内部控制及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等内部、外部因素,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将这些风险因素按其与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的关联程度进行归类,再对每一类风险因素进行评估,最后对评估结果在更高层次进行综合,体现了风险因素的层次性。其次,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评估具有模糊性。模糊性是指客观事物间因边界不清而难以量化性。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众多,且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审计人员难以对其精确描述和定量衡量,因此网贷平台风险评估具有模糊性。由于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具有上述特征,为实现审计目标,发挥审计在网络金融中的监管作用,在审计工作中提高风险评估的精确度至关重要。模糊综合评价法是模糊数学中应用广泛的一种方法。对某一事物评价时,其对单个因素进行评价,并设立评语集,在此基础上对所有因素进行模糊综合评价。因此本文引入模糊综合评价法对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进行量化评估。
二、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
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应用于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评估中,是指在审计风险评估中运用模糊数学的综合评判模型,科学系统地建立审计风险因素集(又叫指标集),再根据审计风险因素的权重,分别评价这些审计风险因素,最后利用模糊矩阵对其进行审计风险综合评价并得出评估结果。
(一)模糊综合评价基本模型
构建模糊综合评价模型时,首先根据评判对象确立其因素集,即指标集U=(u1,u2,...,um),并设评判集为V=(v1,v2,...,vm)。再构建表示各因素影响程度的模糊评判矩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最后计算出被评判对象的综合评估结果。
(二)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
按照P2P网贷平台形成的层次化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三个层次:(1)预期审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预期审计风险指注册会计师预先确定的且客观存在的准备承担的风险,审计人员根据预期审计风险制定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根据P2P网贷平台特点及其审计风险因素分析,预期审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2)重大错报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根据上文对P2P网贷平台重大错报风险因素分析,构建其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3)检查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检查风险是审计人员可控制的风险,根据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因素分析及实际审计工作中相关审计方法,构建检查风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见表3:(三)模糊评判矩阵构建与权重计算根据模糊综合评价基本模型,P2P网贷平台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应根据两两因素对被评价对象影响程度的比较信息构建模糊评判矩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根据前文,P2P平台审计风险评估二、三级指标有n个因素,根据每一层指标对上层指标的重要性建立矩阵R,求得元素(a1,a2,...,an)的权重(w1,w2,...,wn)。以P2P网贷平台内部控制模糊综合评判矩阵为例,见表4:其中,rij(i=1,2,...,n;j=1,2,...,n)表示元素ai与元素aj相比,前者比后者更重要程度。重要程度采用1-9比例标度含义(见表5)。当rij=1时,表示ai与aj同等重要。wi是对元素ai重要程度的度量,wi越大,元素ai越重要。其含义是,从P2P网贷平台内部控制方面考虑其重大错报风险时,控制环境、信息系统与沟通、监督和控制活动等都会影响重大错报风险,且各元素对重大错报风险影响程度不同。整理上述评价结果,将模糊评判矩阵调整为模糊一致矩阵,计算各元素的权向量,再采用最小二乘法求出权向量w=(w1,w2,...wn),并确立模糊矩阵R=(rij)n×n。元素a1,a2,...an的权重值w1,w2,...wn为:rij=0.5+α(wi-wj),i,j=1,2,...,n。其中,0<α≤0.5,评价对象的差异程度或个数越小,α取较小值,审计人员通过调整α的大小,在求出的若干不同的权重值中选择比较满意的权向量。
三、P2P网贷平台审计风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应用
以某P2P网贷平台预期审计风险为例,设该平台预期审计风险因素集为U(u1,u2,u3,u4,u5),经审计项目组风险评估专家对风险因素的评判,得模糊评判矩阵为:设权重集W=(0.3,0.2,0.1,0.2,0.2),则U的综合评估为:P=W×R=(0.150.050.040.040)经归一化得:P*=(0.540.180.140.140)因此得该P2P网贷平台预期审计风险因素为:F=P×CT=(0.540.180.140.140)×(1%3%5%7%9%)=2.8%根据综合评判结果,预期审计风险2.8%小于审计风险合理水平(一般为5%),对于初次接受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而言,可以接受该网贷平台的审计业务。
四、结论
作为互联网金融重要发展模式之一的P2P网贷平台在快速发展中也积累了大量风险,对其风险监管问题的讨论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审计作为经济活动中的有效监管方式,将其引入P2P网贷平台是大势所趋。近日,中注协约谈事务所,加强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的关注。这表明在加强P2P网贷平台审计中,应加大审计风险评估和应对。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以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为主的,迎合了当今高度风险社会的需要。为提高审计质量,实现审计对P2P网贷平台监督作用的目标,本文将模糊综合评价法引入,将其运用到网贷平台预期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的评估中,实现从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审计风险的量化评估提高了风险评估的精确度,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根据量化的评估结果制定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有针对性地调配审计资源,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从而实现高质量审计,实现审计在P2P网贷平台中的监管作用。
参考文献:
网贷平台范文3
此前,《投资者报》记者曾报道过一家网贷平台――大王理财。这家平台在还清所有投资者的资金后宣布清盘,一时之间被称为网贷行业的“业界良心”。
事实上,今年来,对网贷行业监管初步显现,越来越多的网贷平台选择以主动停业或转型等良性方式退出已成为一种趋势,主动清盘退出的平台在继续增多。但是否所有退出的平台都是真正的“业界良心”呢?
近日,盈灿咨询选取了30家退出的平台进行研究,有12家平台算是投资人可以接受的良心退出,仅占四成。其余的平台则仅有退出之名,退而不清,投资者的资金无法顺利赎回。其分析师王迪枫称,网贷平台退出的原因各异,有的是觉得资金来源渠道丰富,决定专心做资产;有的是认为盈利空间不大,没什么价值;有的就直说是借款人出现逾期违约,不得不退出;多数都会说受到监管政策,行业负面消息等影响,准备退出了。但宣布“退出”并不代表一个平台就彻底终止运营了,只有把投资者的钱全部还清了才算是真正的“业界良心”。
有四成平台良性退出
8月24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网贷新规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办法》为网络借贷画了13条红线,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网贷行业从业者都预测到,网贷行业的洗牌正式拉开帷幕。
数据显示,《办法》出台后,停业、转型和跑路等退出平台多达200多家。但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主动退出平台中亦有可能暗藏花招,真正良性退出的平台只有四成。
盈灿咨询选取了30家主动停业公告的、网站尚存、历史标的信息基本完整的平台样本进行研究,结果发现有3家平台是在借款基本还清之后才的退出公告,仅占10%。有9家平台在公告之后,随着标的到期,资金陆续还清。这12家平台算是投资人可以接受的良心退出,共占40%。
然而,有6家平台则与之相反,在宣布“退出”后不久,最终跑路了。剩下12家平台则让投资人进入了漫长的煎熬等待中,逾期,清盘,催收,报案,。这些平台老板倒是没跑,或者没跑成,债权基本真实或者大部分真实,但是债权却出现了严重逾期或坏账,平台自有资金完全不能填补窟窿,投资人和平台一起陷入困境。
资本决定平台实力
在30家样本平台中,90%的平台注册资本都在1000万元以上,实缴1000万元的平台数仅刚刚过半。实缴资本在5000万以上的平台数量占比更是低至20%,可以看出,资本实力不足的平台更容易关门。
其中,除去4家无法获取成交数据的平台,剩余平台中有15家累计成交量均低于1亿元,相比其他的P2P网贷平台,整体成交量偏低。
《投资者报》记者获悉,从平台的生存周期来看,运营时间长并不能表征平台的“安全性”,存活时间长不代表未来也能活得好。其中运营时间最长的是1家2012年就上线的老平台,在公告“暂停发标”的时候已经运营了45个月。而存活最短的平台上线仅2月就宣称“退出”。在新一轮监管风暴面前,新老平台面临着同样的考验,投资人和平台都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王迪枫如是说。
报告显示,30家退出平台的收益率都很高。所有平台12月标的年化收益率都在10%以上,其中一半平台的年化收益率都在18%以上,甚至有年化收益率超过20%的平台。“远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率,反映出平台承受着较大的成本压力,或许是导致这些平台退出的主要原因之一。”王迪枫如是说。
此外,这些退出平台所发的大部分借款标都是短期标,其中平均借款期限为3月以下的平台达到17家,占比超过50%,没有1家平台平均借款期限超过12个月。
“尽管这些平台多数从事的是小额信贷、车抵、赎楼等业务,但如此多的短期标仍然难避拆期限的嫌疑。”王迪枫指出,结合一些平台在“公告退出”同时的分期兑付方案,拆期限或许又是导致平台退出的原因之一。
值得注意的是,在30家样本平台中,发过百万级大标的平台共计17家,其中过500万级大标的有7家。从这些平台退出公告时至今的还款情况来看,正常还款或提前还款的平台仅有12家,大标平台只有5家正常还款,仅占大标平台的30%。
据数据显示,这些平台多数是被大额借款人逾期拖垮。而那些以车抵、小额信贷为主的小标平台,退出前的发标间隔时间往往逐渐增长,可以看出这类业务的市场竞争极为激烈,小平台难以盈利。
不合规平台退出是常态
《投资者报》记者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活动已开展半年有余,摸底排查工作在全国基本已告一段落,不少地区已进入到清理整顿阶段。业内人士直言,监管的思路与行动都已经落实,网贷行业内不合规的平台持续退出会成为一种趋势。
网贷平台范文4
关键词:P2P网贷;洗牌;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网贷行业面临洗牌的原因分析
1.行业间竞争加剧
近年来银行、风投资本、上市公司和国有资本等纷纷涉足P2P网贷,其中国资背景的网贷平台数量最多为41家,上市公司背景和风投背景分别为37家和34家,银行背景的为8家。其中有些平台同时为银行背景和国资背景,如:e融e贷、民生易贷、小马bank、金开贷等;有些平台又同时为上市公司背景和风投背景,如:投哪网、银豆网等。这些平台依靠其自身的背景不断地发展壮大,将会加速网贷行业布局和网贷行业的洗牌。
2.监管思路逐渐明晰,监管细则呼之欲出
从颁布的政策和相关指示来看,监管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保持了较为宽松和包容的态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P2P网贷的定位上更倾向于定位为信息中介。
(2)对于P2P网贷行业要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3)对于投资者的资金,由第三方进行托管,平台不得建立资金池,不得利用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或虚构项目自行融资,对于投资者的资金流向要清晰可查。
(4)在担保方面,网贷平台不得提供担保,承若本息,进行自保自融。
(5)加强行业自律。
二、问题平台与发展较好平台的对比分析
1.平台的提现规则及费用
在调查的40家问题平台中,根据投资者的充值时间规定收费标准的有23家,大多以15天为界限收取提现金额的0.3%或0.5%作为提现费;根据投资者是否投资规定收费标准的有7家,以是否投资为标准收取提现金额的0.3%或0.5%作为提现费;采用阶梯式收费的有5家,根据提现金额所属的区间确定收费标准;采用定额收费制度的有7家,大多为2元/笔或3元/笔;费用不详或免费的有4家,其它有2家。(详细如图1)
经对比发现,问题平台多采用的是按照投资者的充值时间规定收费标准,而在发展较好的平台中所采用的收费标准较多,较为灵活,多采用的是定额收费的方法,并且会根据投资者的投资情况、提现情况等规定免费提现额度,给予投资者较多的提现费用的优惠。
2.平台的流动性
(1)平台的平均月成交额
在调查的40家问题平台中,其中可以查到成交额和正常运营时间的有32家,在这32家问题平台中,平均月成交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有9家,在1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有11家,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有5家,在1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有7家,最高的平均月成交额为3766.34。(详细如图2)。
经对比发现,发展较好的平台平均月成交额集中在10000万-50000万之间,问题平台的平均月成交额集中在1000万元以下。
(2)平台所发标的期限
在调查的40家问题平台中,有37家可以查到所发标的期限,其中期限主要在3个月以内的有34家,大约占问题平台的92.5%;6个月以上的有3家。
在调查的40家发展较好的平台中,其中期限主要在3个月以内的有20家,大约占50%;在3-6个月以内的有4家,在6个月以上的有16家,大约占40%。
经对比发现,发展较好的平台所发标的期限要比问题平台所发标的期限长一些。
三、对P2P网贷平台的建议
1.平台流动性
从平台的平均月成交额和所发标的期限可以看出,发展较好的平台的平均月成交额较大,他们所发标的期限相对较长。一些短期标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增加平台的成交额,但是一旦借贷双方出现问题,平台将会面临资金链断裂、提现困难等问题。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项目的期限越短,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越大,违约的可能性就越大,投资者的资金越没有保障,所以,项目的投资期限越短,并不意味着资金越安全。
2.平台收益
为了自身资金的安全,投资者可能会对P2P网贷平台的高收益不敏感。所以,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所发标的收益率不应该超过银行利息率的4倍;其次,平台应该根据借款者的承受能力和投资者关于它的认识(例如,18%被认为是网贷行业收益率的红线)合理制定所发标的收益率。
参考文献:
网贷平台范文5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资本充足率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本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其一方面可以为中低收入阶层提供新的投资理财渠道,另一方面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关于P2P网贷兴起的原因,特别是其在我国快速发展的缘由主要在于:(1)金融市场供求矛盾;(2)互联网技术发展;(3)互联网大量活跃用户;(4)金融内在创新需要;(5)行业门槛、标准、监管仍不明确。据网贷之家统计,截止到2015年12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扣除问题平台)数量已经达到2595家,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达到9823.04亿元,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交易市场。仅仅从平台数量和市场规模来说,我国P2P网贷市场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并且发展速度迅猛。然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其中出现的问题也是层出不穷,令我们不得不重视。截止到2015年12月底,全国累计问题平台已达1263家,其中今年1-12月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为896家,而2014年全国问题P2P网贷平台数量为275家,2013年及之前为92家,今年新增问题平台数量已远超前2年总和。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上看,P2P网贷平台出现问题主要在于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而出现跑路、停业以及提现困难等现象。
目前,国内外学者针对P2P网贷监管的研究尚处起步阶段,主要还停留在法律规范、机构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营运和体系健全等定性分析和政策性建议方面,缺少对量化监管指标及量化指标体系的动态研究。与此同时,在政策监管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最新规定:网贷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鉴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普遍的担保性质和“刚性兑付”的特点,以及资本充足率能够有效地衡量金融机构的偿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本文拟构建P2P网贷平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为P2P网贷行业后续监管体系的构建做好铺垫。
二、P2P网贷平台资本充足率的概念与内涵
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可以用来监测银行等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可根据这个指标判断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并做出相关风险预警。因此,P2P网贷平台的资本充足率可被定义为P2P网贷平台的资本总额对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即
网贷平台范文6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网贷平台;风险控制
起源于美国并且逐渐发展完善的P2P网贷,依靠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兴起,P2P网贷平台也渐渐的在我国显露头角。虽然国内P2P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是P2P网贷平台的风险却激流汹涌。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董事长计葵生曾说过:目前个人网络借贷的规模可能达到近千亿,而这笔钱却游离在监管之外。P2P网贷平台的出现虽然为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在融资难的问题上在一方面给出了解决方法,但是又因为国家在信用体系及其P2P网贷平台的法制和监管不够健全仍然出现了许多的风险,促进P2P网贷平台的风险管理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从而更好的促进民间金融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在需求巨大且监管缺位中形成的畸形市场里,P2P网贷平台行业已经是危机四伏。如何合理地运用这种模式并且有效的控制网络借贷平台的融资风险,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的现状
对比传统的金融行业和P2P网贷行业,后者规模相对较小,但是它近几年增长速度却超过每年300%。这种增加主要是来自于国内市场的个人商务贷款、个人理财和投资等业务的迫切需求。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市场普及,为P2P网贷平台的网络使用者的来源提供了保障。再加上P2P网贷平台逐渐完善的机制,所以P2P网贷平台行业理所应当地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截至2015年9月,全国1363家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的平均上线时间为1.39年,其中成立于2007年的拍拍贷“年纪最大”,成立至今已有8.37年,红岭创投等知名平台的运营时间也超过5年。而绝大多数的平台则较为年轻,目前全国有超过1000家平台的上线时间短于2年。管理经验和风控能力的相对缺乏也逐渐成为这些平台运营中所面临的问题。在规模方面,单单广东省内P2P网贷平台总注册资本超过249亿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共有900多亿元的资本涌入P2P行业,数量庞大。但单个平台注册资本主要集中在500万以下,资金分布较为分散。已跑路平台总注册资本超过215亿元,风险呈现放大化的姿态。如何把握资金质量、将资金集中在安全稳定的平台上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1.P2P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起步的标志是2007年拍拍贷的诞生。2012年底融资规模已经达到惊人的228.6亿元。300多家企业在一晃而过的5年时间里相继介入这一行业。但是由于P2P行业并非土生土长,所以很多的不良因素已经在这过程中开始逐渐的显现出来,行业风险已经渐渐的加大。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发展归纳起来个人认为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比外国而言我国起步较晚;(2)行业发展的速度快;(3)风险控制观念不强、注重收益。出于我国的P2P网贷是借鉴国外的模式,因此它的发展也就理所应当的避开了雏形阶段,具体可以归纳为两个阶段:一是期望膨胀的阶段,具体的时间为2007年到2010年之间的三年时间,由于P2P网贷模式对国内绝大多数人来说还是十分新鲜的事物,所以国内很少有有试水者出现。拍拍贷、红岭创投和宜信的先后出现,就很好地起到了市场示范作用。同时也是P2P网贷模式完成本土化开始转变的阶段,但是由于大多数风险投资人对P2P网贷平台的关注度较小,该模式的发展也十分缓慢。二是行业整合的阶段,2010年后,P2P网贷模式得以在国内迅速发展,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利率市场化和银行脱媒,外加上民间借贷市场程度的日益火爆。在这一阶段大量的P2P网贷平台涌现。但是由于政府对于介入和监管的不作为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位,外加上与美国相比落后的风险管控技术。所以在市场上也就出现了很多的劣质产品。为了消除不良影响,P2P网贷平台在产品规划上开始回归理性。同时在风险把控上同意和法律监管以及征信系统相对接。2013年P2P网贷全年P2P交易金额达800亿元的平台国内不低于500家。在2014年上半年开始,随着急速扩张的P2P网贷交易金额,上百家P2P网贷平台集中爆发的风险事件,一声警钟已经在行业发展中敲响。
2.P2P网贷平台高速发展的缘由
P2P网贷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其行业规模虽远逊于传统金融业,但是近些年来的年增长速度却达到了令人惊奇的300%,这种高速的发展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市场细分的需求;第二,成本和利润之间区间的差距开始加大;第三,准入门栏低,且政策监管缺乏针对性;第四,征信体系的支撑;第五,互联网科技的普及与发展成为了其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这种模式也逐渐在向公益化、社交化的方向发展,贷款俱乐部则通过利用微博等社交网络来发掘潜在的投资人和借款人,并开始尝试借鉴其网络社交信息来判断信用等级。Kiva则通过利息减免的政策甚至于不收利息的方式吸引更多专注于热心公益的投资者,所有这些资金都将全部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家庭生活。
P2P网贷方式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线上化的民间借贷,其主要有以下特点:
(1)融资主体的广泛性。由于P2P网贷平台不确定的参与主体,P2P网贷的融资双方具有分散和广泛的特点。目前的借贷者以普通消费者和个体经营者的阶层为主,他们的参与主要是以周转短期资金为目的。由于P2P网贷平台准入条件低,可以适当变通的参加条件,所以无论是否有抵押或者担保,只要借款人的信用条件良好,基本上都可以获得贷款。对于投资者来说,介入到P2P网贷平台后也能够更好的找到需求者。依托平台可以有更好的受众面同时也不会受到传统金融业在来源、规格、体量上的限制和要求;依托平台的受众面也能够分散自己的投资,从而降低单个违约风险。
(2)风险控制观念较弱。传统的民间借贷绝大多数都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产生信用违约的可能性较小。款者的用途多数也是用于短期的资金融通,在资金回笼方面也相对及时,因而会忽视风险把控。但是P2P网贷平台由于做不到像传统金融业一样详尽的线下调查,仅仅依靠网络信息来判断。由此可以看出P2P网贷平台在风险性上还需要做的更多。
(3)互联网科技的发展运用。由于P2P网贷平台中非常分散的参与者,以至于债权债务关系十分复杂,这使得信息的核准与汇总在很大的程度上得依靠于网络技术。综上所述,P2P网贷是市场需求的产物,其出现不但实现了很高的效益,同时也为普惠金融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由于参与主体的分散,资金来往通常不够规范,线下风险难以预估,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3.P2P网贷平台在我国的运营模式
笔者认为目前P2P网贷平台的实际情况是散户投资人在不断退出,而机构投资人大举入场。一方面是因为对于市场上的零散投资人来说,具有专业知识的投资人更受人的追捧。慢慢的市场意识到单纯的仅靠散户投资人是不足以推动P2P网贷行业的发展,要想规模变的更大无非还是得需要投资机构的介入,比如风险投资基金或者资产管理公司。在投资机构进入P2P网贷行业后,P2P网贷模式又逐渐模糊了它原来的定位和模式。P2P网贷平台从而更像证券公司的网络化,这一概念又趋向于传统金融零售业务的线上化。已经与P2P模式背道而驰。
P2P在中国,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模式。美国等其他国家的信用市场高度的发达,各类信用制度涉及到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各类信用体制也是十分的完善。因为这种原因他们对于信用违约这一方面是可以接受的。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筛选标的,美国等国家的风险定价采取了五级分类。不仅仅是对散户投资人放开还对机构投资人放开。对于中国市场来说,最缺乏的就是风险定价。众多P2P网贷平台为了吸引投资人纷纷打上了无风险高收益的标签。随之而来的是无论是投资机构又或者散户投资人追捧的都只是无风险的稳定收益。从而在一方面迫使市场无违约,使市场在这个过程中丧失了风险定价能力。一个投资项目,哪怕到最后达到了90%的亏损都得保证投资人的投资成本,那么也就不需要所谓的风险定价能力了。P2P网贷平台在实践中要使市场接受风险定价虽然不能说是天方夜谭,但是就难度而言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1)无担保线上交易模式。此模式接近美国P2P网贷又比如像拍拍贷,即平台只充当“媒人”,披露信息,不担保,风险由投资者自担。这是一种纯信用的信贷。不过,相比国外完善的征信体系,在国内广泛推行这种模式目前似乎很难。没有资金担保,在信息披露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人不敢轻举妄动。
(2)有担保线上交易模式。这类P2P网贷平台不是单纯的中介,而是与担保机构合作,负责核实借款人信息,并管理资金,平台既是担保人,也是联合追款人。对投资者来说,风险较低,但平台经营成本也由此增加。
(3)线下交易模式。类似于民间借贷,线上的网络平台负责提供信息,最后线下完成交易,一般借贷方需要有抵押品,从纯信用贷款到抵押贷款,大大降低了风险,不过线下交易受到区域制约。
(4)线上线下结合模式。这是目前较为理想一个模式,小额交易线上完成,超过一定数额则线下交易,并要求有抵押物。这种模式比单纯的线上或线下交易更具优势。
二、P2P网贷平台存在的主要风险
1.P2P网贷平台存在的个人信用风险
就我国目前的征信体制来说,除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业其他的行业以及机构并不能从征信系统里获取到个人的征信情况。P2P网贷平台所能够做的只是通过客户所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明文件、资产证明文件来进行信用审核。拍拍贷在信用审核上做了将网络信息归入信用系统这一先例,但是笔者认为这样的机制是不可取的甚至于可以说是没有保障,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遭人冒用等情况。正常来说,P2P网贷平台的资金来源都是经过信息查证或者严格审核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保证违法分子会利用平台来进行非法活动。P2P网贷平台受众面的广泛性会给洗钱这一违法行为提供了一个平台,相对黑市操作来说更具有法律层面上的合规性。在借款者和贷款者的资金融通中将不法财产合法化。
2.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技术和交易真实性风险
在实际的投资行为中,投资人虽然可以做到分散投资来控制风险。但是平台自身在客户准入的方面还有两点没有做的很好,同时也是风险把控的两大问题所在。即相对传统金融业来说不成熟的线下尽职调查和有待完善的信贷技术。早期的技术成熟度和和制度有效性还需要市场进一步的考查。更重要的是,受制于国内不健全的信用体系和不放的征信系统数据,目前只凭借互联网上的信息来源来运作的机制,使得借款人和评估者两方所掌握的信息极度不对称。在国内的信用评价过程中,由于信用体系不健全,数据失实十分常见,故而用于信用评级的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在信用评级体系中起着更重要的作用。国内借贷平台为了提升信用评级的可靠性,需要在线下直接调查借款人并获得其相关信息,这些线下的调查所获得的数据为信用评级的可靠性提供了依据,但是仅依靠国内的P2P网贷平台自身,很难实现低成本的线下尽职调查。
国内P2P网贷平台行业透明度低,借款人借钱给贷款人,但是从P2P网贷平台上很难得到贷款人的个人资料。平台只是起到一个供给与需求相融通的关系,对于背后的交易信息真伪客户并没有途径得以获取和作出正确的判断。P2P网贷平台为了自身的利益也就有可能去纵容一些不具有真实性的交易。另外,市场上有实际需求的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数量已经达不到P2P网贷平台的业务需求。因此绝大多数行业内打着高回报率的P2P网贷平台只是为了吸引投资者。而且有些平台是给自己的投资项目融资,自容自用的风险就更加难以控制。2015年P2P网贷平台e租宝轰然倒塌。多位知情人士透露,e租宝一共涉嫌非法吸存近400亿元,有关部门查封资产近150亿元。此前e租宝官网显示,截至12月3日,e租宝注册用户已达489.9万人,累计投资金额为729.53亿元。有关部门查明,由于存在“刷单”等反复投资的行为,e租宝涉案金额近400亿,牵涉投资人近80万人。e租宝因扰乱金融秩序而被立案,目前该案还未了结。
3.P2P网贷平台存在的政策和法律风险
(1)监管政策的不明朗。银监会、央行和网络监控部这些与P2P网贷平台相关的机构、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都处于一个推脱的情形当中。难以明确哪一方该对P2P网贷平台的日常监管负责任。银监会认为P2P网贷平台不是银行机构或者银行派出机构。中国央行则表示P2P网贷平台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在监管范围之内。网监部也表示它们不会监管P2P网贷平台的日常经营行为。所以P2P网贷平台就游离在三方的监管之外,所以也导致了不在少数的投资人遭到平台的欺骗,平台卷款走人。
(2)有待完善的法律制度。一方面,目前在我国P2P网贷平台能够参照的具体法律制度只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其余的例如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只能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具体法律法规来规范这一行业。另一方面,我国P2P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主营业务都为资产管理、电子商务、金融咨询等。从严谨的角度来说并不具备资金融通的资格,但是又由于P2P网贷平台的界限模糊,因此又都在从事着线上的资金融通行为而又没有得到非常好的监管。总而言之,我国急需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P2P网贷平台整个行业进行规范,引导该行业良性的发展。
三、对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的对策建议
P2P网贷平台由于其模糊的行业定位,看其产品可以归咎于金融公司,但是本质上又不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之内。现行的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都不怎么适用。我国也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来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约束。此外,P2P网贷平台的主要投资者大部分是被高收益吸引进入的普通群体,存在数量多、风险识别能力差、风险承受能力低等特点。在这个行业中可能会因为风险而引发一系列的问题,从而导致行业蝴蝶效应。
所以,相对于传统金融业来说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更加值得重视。为了避免风险事件的发生,不仅仅是平台需要做好风险管理,作为投资人也应该重视风险把控这个问题。只有这样,P2P网贷平台才能得以健康持续的发展。
1.完善P2P网贷平台对借款人的管控
对个人风险来说,无非是要加强对借款人贷前的审核、贷中的管理和贷后的检查。先在流程上进行完善后再针对每一个环节作出管控。贷前,要对借款人做到严谨的尽职调查,不能单单从纸质材料或者网络资料等来判断借款人是否具有资质,要落实到实处。就目前而言,实地调查对借款人进行走访是最为细致的方式,但是这种途径有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现如今的绝大多数P2P网贷平台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只要在行业内形成共识并搭建起相关网络的话对于成本控制相信也是可行的。贷中,对获得资金融通的借款人平台也需要做到回访和反馈,确保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并对贷款期间所出现的不良情况进行跟踪和排查,明确借款人对资金专款专用,不涉及非法的活动。贷后,在借款人按期归还资金后要进行总结和整理,最主要的是把出现的问题不良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原因。然后逐步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在这些过程中所要面临的最大的困难无非就是对借款人征信情况的获取和借款人违约。作为P2P网贷平台的管理者首先要做的就是接入征信系统,之后就可以像传统的金融机构一样能够获取到借款人的信息。前提是得到借款人授权,当然平台自身也应该做到自律不滥用这个权利。征信系统的数据是具有唯一性的,所以平台对借款人的整体信用首先就是确定的,同时也可以避免虚假的征信信息和降低道德风险。另外为了防止借款人发生违约情况而使平台可能遭受到损失,可以引入担保机制。通过转移经营风险来确保平台良性发展。
2.改进P2P网贷平台现有的风险控制方式
(1)银行介入P2P行业。现在在很多商业银行内部成立了网络金融部,业务涉及到网络支付、网络平台搭建等等。但是由于对P2P行业在风险把控上的不足,目前只有招商银行有所涉及。“e+稳健融资项目”就可以近似的认为是招商银行的P2P网贷业务。其在招商银行的项目列表里被称为小企业融资平台,顾名思义主要是为小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商业银行本身就受到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的监管,在此基础上再由银行牵头P2P网贷平台,就像陆金所依托平安集团。P2P网贷平台有了银行背景后,在风险把控和具体操作上相信会更加的严谨。在银行介入P2P行业后,相信会带领P2P网贷平台走向规范化,并且推动其发展。
(2)设立资金托管账户。P2P网贷平台本身作为信用中介就是起到资金融通的作用,其不能有资金池并形成资金的沉淀。对于资金存管可以参考以下三点:①P2P网贷平台理应在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委托银行对账户进行监管;②P2P网贷平台与银联等具有交易清算系统且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合作将平台中客户的资金信息与银联进行对接;③托管账户再与银联进行资金划拨的对接,由银联验证划拨指令的真实性后再由银行进行资金划拨。在这过程中银行并不直接接受P2P网贷平台的指令,只与银联对接。建立起这样的三方关系后可以使资金保持相对的独立,保证资金的合法性和划拨指令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绝不法平台卷款跑路和平台高管挪用资金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