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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1
本文研究以非市场价格(租金)获得的住房如何再进入市场,即房改房上市与低租金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交易问题。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租赁市场起源于双轨制下公房转租及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逐渐发展。公房上市问题则源于以非市场价出售公房;以非市场价格购得的住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这就是房改房部分产权的由来,也是目前公房上市所面临问题的由来。
住房制度改革选择的是存量住房与增量住房分别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场所形成的增量市场价格的边际调节与示范效应,形成了一个与旧住房体制并存的市场型住房经济体制且日趋壮大。目前的问题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场化以及存量与市场化了的增量的并轨。而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恰能完成这个双重任务。
据抽样调查,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1/3~1/2.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市场发育严重不均衡;法规政策不完善,市场准入规则模糊,上市要求过于严格;收益分配缺乏标准和公平,出现住房分配不公的显化和货币化;住房二级市场上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不相匹配;等等。
理清住房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问题是规范和发展住房市场的关键之一。
本文对二级市场的收益分配问题进行理论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承认房改前住房产权的初始安排及房改房出售后职工所享有的全部产权,那么已售房改房再出售的住房收益(不考虑地价)就应全归职工。
――公房使用权价格评估应采用收益还原法,房租和地租分开评估。
――如果承认既定的产权安排为政府的一种隐蔽性义务和居民的一种隐蔽性权利,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权交易的土地收益就应归转让者所有。反推过来,职工住房福利的货币化中必须包括地租(价),亦即已购公房者应享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对已售公房再转让的,应免征土地所有权价格;由于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房价中,亦不再考虑;但对转让时与购买时之间的土地增值,应比照土地增值税处理。
在上述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发展和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
一、住房二级市场诞生的历史背景及其诱因
1、住房二级市场的界定
从住房参与流通的时序结构来划分,住房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次级)市场。香港分别称为一手市场和二手市场。一级市场指新建住房流量的权属首次让渡的市场,如新建商品住宅的买卖、租赁等。二级市场指存量住房的交易市场,即住房权属的转让或再转让的市场。在发展比较成熟、稳定的住房市场上,二级市场上的交易量是反映住房市场景气的重要指标。
有必要区分住房存量与流量两个基本概念。住房存量指某一特定时点上有形的住房实物资产的数量。因为有形的建筑物在其有效使用期内是相对固定的,故称为存量。短期内住房的存量供给是无价格弹性的。每一时期住房存量供给的新增加量称为住房流量(供给),亦即住房投资。住房存量变的变动就是住房净投资额。还有一个“流量概念”住房服务流量,即每一段时期内住房的所有特征所提供的无形的消费效用的总和。住房服务可以看成是从住房存量在其寿命期内源源不断“流”出来的,故称为流量。住房存量的供求构成住房买卖市场(含新建住房市场与旧有住房市场);租赁市场上买卖的则是住房服务,其价格为租金。
目前,各地广泛存在一、二、三级房地产市场之分。一种分类法是:一级市场指增量房产的买卖与租赁,即新建商品房市场;二级市场指存量房屋的买卖和租赁;三级市场指房屋使用权的转租与转让(臧美华,1999)。显然,三级市场上的房屋亦属存量。上海、天津等地的划分是:一级市场指土地市场(国务院1992年11月4日颁发的《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即规定“一级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二级市场指增量房地产市场,三级市场指存量房地产市场。本文则将住房市场分为一级市场(新增量市场)与二级市场(存量住房市场)。
如果存量住房的产权是清晰的,其交易并无多大可讨论的价值,故私房交易不在本课题研究之中。本课题只研究以非市场价格(租金)获得的住房如何再进入市场,具体包括以非市场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亦称为房改房)与非商品租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上市问题。前者属于住房买卖市场,后者属于租赁市场(住房服务市场)。
2、双轨制下公房转租及公房使用权市场的逐渐发展
公房的转租其实历来就有。在住房行政实物配给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低租金导致的住房短缺极易诱发黑市行为,不过当时个人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租比例较小,主要是单位承租的公房,尤其是公有商业用房的高价转租。
房租改革开始后,公房转租的范围扩大到公有住宅。当时公房转租属违法行为,为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所重点打击、查处。但市场租金与政策性租金的可观差额的吸引力使公房转租屡禁不止,且数量越来越多,呈半公开化。
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则起源于实物换房。在八十年代末期,出于方便居民生活和工作的考虑,不少地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了换房站,举办换房大会。由于换房存在地段、环境、面积等差异,因此在实物换房的基础上发展为货币补偿的差价换房,此后一直存在。
1994年天津的一些换房市场已变相为公房使用权的买卖市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龙都房地产经营发展公司率先成为一个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中介者、经营者,当时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陆岩,1996)。
在北京,公房使用权交易一直受到严厉禁止,如北京1987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严禁出卖公房使用权”;1991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非法买卖公有房屋使用权的规定》一直执行到今。
在沈阳,80年代末就开始了群众自发、秘密的地下隐形出让房屋使用权活动。1991年沈阳市房屋租赁公司即开展了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试点。
上海市1996年率先推出了公有房屋置换的政策,展开了“差价换房”。1998年5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了《上海市不可售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允许住房承租人把不可售公有住房按市场交换价值转让使用权,或换购商品房,或互换使用。
1997年5月,武汉市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管理实行规定》,在全国首次公开允许直管公房承租人将使用权转让。
目前,公有住房使用权的交易(出租、转让、交换)在全国许多城市兴起。
3、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序列及产权结构
(1)公有住房出售过程中的价格序列
1979年,国家 城建总局从国家补助的住宅建设投资中,分别拨给陕西、广西一部分资金,在西安、南宁等市进行建房全价(土建成本价)出售给私人的试点,从而拉开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2 年4月,国务院选定在常州、郑州、四平、沙市等四个城市进行“三三三制”出售公房,售价仍以土建成本价为准,政府、企业、个人各负担房价的1/3. 1984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把北京、天津、上海及全国23个省的82个城市作为补贴出售公房的第二批试点城市。
1988年提出了不发补贴、优惠出售公房的办法。优惠价以公房标准价即住宅建筑本体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为基础计价,扣除折旧、单位给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及一次性付款优惠等。据笔者(1995)估算,一般来说,新建住宅的优惠价为其标准价的80%左右,旧有公房的优惠价为标准价的60~70%.从1994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价格从标准价过渡到成本价。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建筑面积为56M2的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
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房相衔接。经济适用房按微利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其价格在成本价的七项因素上再加3%以下的利润,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安居工程房则以成本价销售。
集资建房、合作建房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的规定,但目前许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给予职工的优惠比较多,类似于优惠价。
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演变,反映了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及存量住房市场化的渐进性。
(2)已售公有住房的产权约束
流行的观点是:无论是土建成本全价、三三三制价、补贴价、优惠价还是标准价、成本价、微利价出售公有住房,由于购房者享受了或多或少的公家的补贴或优惠待遇,因此与按市场价购房获得完全产权相比,用非市场价格购得的住房只能获得部分产权,即对其所购房拥有的产权作出一定限制。这就是房改房部分产权的由来,也是目前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所面临问题的由来。
对部分产权房的规定,最早见于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1992年1月1日《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对部分产权再次作出了明确规定: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消的,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的,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五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不少地方明确规定了部分产权的比例,如北京市规定,职工按标准价或93年(含)以前按优惠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享有的产权比例分别为94%和6%.广州市则规定,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职工和原产权单位的产权份额分别为80%和20%.应该说,国家政策对房改房上市早已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目前的问题并不在于应不应该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因为不放开关系到政府的声誉与政策的“动态一致性”问题。目前的问题在于如何具体操作。
二、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必要性和经济效应
1、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必要性
(1)住房制度改革的连续性及住房市场化的整合从时间维度上看,房改方案虽多种多样,但一直是朝市场化方向逼近的。从房租改革来看,从最初的发放住房券实行“空转”、以息代租、提租补贴、小步提租不补到实行准成本租金、成本租金,市场化程度缓步前进。以房租占消费支出的比重来衡量的住房市场化程度1995年为 20%,以住房价格市场化程度衡量的住房市场化程度1995年为33% (曹振良,傅十和,1998)。
从横向来看,住房制度改革选择的是存量住房与增量住房分别改革的方式,新建住宅采用新房新租、先售后租以及新建商品房市场所形成的增量市场价格的边际调节与示范效应,形成了一个与旧住房体制并存的市场型住房经济体制且日趋壮大。
目前的问题是存量住房如何完全市场化以及未完全市场化的存量与市场化了的增量的整合与并轨。很显然,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有住房和未出售公房使用权以市场价格交易恰好完成了这个双重任务,这正是改革的历史必然性。
(2)放开住房二级市场;
一种帕累托改进的住房市场化路径改革的方式不外乎两种:帕累托改进和非帕累托改进。前者因不损害任何人的既得利益,而又能增加某些人的利益,因而改革是摩擦最小的;后者因要损害某些人的利益,所以改革成本较大,但如果能用改革的收益对受损者进行适当补偿,也能缩小改革成本,逼近帕累托改进(樊纲,1990)。如果我们承认公有住房售前及售后的产权安排,那么,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允许已售公房再出售和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两种交易形式都是帕累托改进。
低租金制下公房使用权的凝固化、禁止流动是一种低度均衡,导致消费者效用损失和房产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傅十和,1997)。公房使用权的交易能使交易各当事人均能受益:转让公房使用权者获得了住房福利货币化的现金收益;受让者通过支付使用权价格承租到了合适的公房;虽然受让者仍只向国家交纳低租金,但国家从交易中获得了税费;从事交易中介的企业获得了佣金,各方效用均有提高,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傅十和,1997),亦即是一种利益最大化且改革成本最小的改革方式,一种最为顺利最为理想的改革进程(樊纲)。
2、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效应
放开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经济效应有:
(1)制度效应:住房二级市场的发展,保证了房地产制度改革的连续性,为存量房地产的市场化与增量市场找到了一个衔接点与整合点,加快了住房新体制的建立。
(2)消费效应: 住房实物补贴的货币化会增加居民的消费选择空间,提高消费效应(傅十和,1997)。居民可以利用住房二级市场以旧换新、以小换大、以远换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
(3)资源配置效应:存量房产上市交易,能调剂余缺,引导房产资源在市场机制下的合理配置,实现存量公房的真正价值。二级市场上的抵押贷款扩张也为 银行的大量存款找到了投资机会。
(4)刺激住房一级市场: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后的购买者一般是无力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人,而售旧房的居民利用销售收入、储蓄及抵押贷款可以购买商品房,如此推来,二级市场的发展不但不会吸走一级市场的购买力,相反,反而会吸纳、消化一级市场上的积压商品房。
(5)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居民售旧后重购的住房其面积一般大于原旧房,因此新增住房需求量蔚为可观。据估算(谢家瑾,顾云昌等,1999),放开住房二级市场,全国城市和建制镇每年可增加住房需求量平均约2800 万M2左右,对空置住房的消化吸纳及住房投资有很大的拉动作用。
(6)可以减轻地方政府负担, 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政府在一级市场上的各种非住房工资补贴、优惠或免费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回收。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对二级市场房地产交易征收下列税费:卖方缴纳5%的综合税率(含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殖税、个人所得税)、1%的土地收益金;买方缴纳2%~4%的契税、0.50/00的印花税、10/00~2%0的产权登记费;买卖双方各缴0.5%~1%的交易手续费,能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三、我国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1、已售公房上市意愿
购买公有住房的人主要是为了自住,究竟有多少已售公有住房有上市意愿?下面的一组调查数据给出了一个粗略的估计。
北京市曾对怀柔县一个505户的居住小区进行的一次典型调查表明,已售公房的出租、出售市场容量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30%左右1.上海市1996年在长宁区、青浦县、南市区分别对4300、7700、4600多户已购公房户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其中想通过已售公房上市来改善居住水平的分别占31.9% 、33.1%、 33.7%;在嘉定、虹口、徐汇、静安等区的调查结果也大体在1/3 左右2.温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年的抽样调查表明:40%的家庭表示只要房改房上市并脱手,将购买力100~120M2的新房。
一项对秦皇岛市1000份问卷调查的统计分析表明:对住房条件不满意的有41%;若允许公房上市将出售现有住房的有27.5%,待条件允许再售的有23.7%,即有出售现住房意愿的占51.2%.3由杭州市房改办牵头举行的“房改房上市意愿”市场调查表明:80%的人们对现有居住条件不满意;约56%的人表示,只要房改房可以上市并有合适的房子,他们将会在1~2年内通过卖旧房来买商品房,或出租旧房买新房。
可见,已售公房有上市意愿的约占已售公房总量的1/3~1/2.
2、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形式
除了已售公房的再出售、出租、抵押等交易形式外,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交易形式还有多种:
(1)“贴价换房”,指已购公房住户与开发商之间“已旧换新、差价补贴”。居民以旧有公房向开发商换取新建商品房,并支付差价;开发商回收旧房以安排拆迁户、再出售或委托房管部门经营。如常州、姜堰市等。
(2)公房使用权置换。居民将自己承租的未(不可)出售公房按协定的价格可以以下列形式进行交易:
A 与其它出租的公有住房相互交换使用,支付差价,即所谓“差价换房”。
B 将公房使用权作价换购商品房、私有住房、平价房、安居房等;
C 将公房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置换公司或居民,获得相应补偿费。
后两种方式中,受让方继续按现行租金政策与公房产权单位建立租赁关系。
公房使用权交易主导了天津住房二级市场,在上海亦颇为流行。
(3) 购买、上市并步走。如青岛市去年年底规定,居民承租尚未购买的公房,如果找到了买主或换房者,可将购买该住房与上市出售或交换并步走,价格商议,且增值收益归己。
灵活多样的交易形式活跃了二级市场,也反映了群众的创造性。
3、我国住房二级市场交易规模
从1996年开始,全国有35个大中城市开始了住房二级市场试点工作;从1997年开始,这些城市已基本放开了二级市场,一些城市如上海、天津,住房二级市场已初具规模,但与香港二级市场高达85%的转手率相比,大陆的住房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且存在严重的区域不平衡。以下一组数据反映了一些城市活跃的住房二级市场。
上海住房二级市场是全国最活跃的,下表列出了上海近年来住房二级市场交易兴旺的有关数据。
1998年全上海市差价换房总成交户数为5029户,总成交面积16.63 万平方米,其中转让4388户,面积14万平方米,金额2.97亿元;交换641户,面积2.63万平方米。
天津市1996~1998年全市累积办理直管公房置换34455户,建筑面积约115.2万平方米;其中交旧房购新房5433户,占16%;以小调大21821户,占63%6.江苏省房改办自97年6月起在南通、江阴、常熟三市进行已购公房上市交易试点以来,三市共成交了3252套,出售已购公房后又再购新房的有3049套,南通市每户新购住房面积平均增加了32平方米,江阴为38平方米,常熟为53平方米。
武汉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从96年初开始试点,到97年10月共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3423户。
4、各地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政策
目前,北京市的已售公房上市方案仍在讨论中,但全国许多城市已经出台了各自的政策和规定。
(1) 关于入市时间限制。上海、温州、唐山、牡丹江等市允许房改房出售后即可上市;深圳规定部分产权房须住满一年后才可入市;广东规定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房须住用五年,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须住用一年才可上市。
(2) 上市准备工作。秦皇岛、厦门、广西的大部分城市已全面展开了职工住房普查;郑州、南京也建立了职工已购公房查询系统,为二级市场的开放做好了基础性工作。
(3) 税费与收益分配。大多数城市采用了优惠的税率与费率来刺激二级市场。如天津自98年起将房改房上市交易税费由13.3%降至5%.上海对已售公房再出售征收5%的综合税率及1%的土地收益金,售后6个月内再购住房的,对售房收入中用于新购房款的部分减免综合税率;不可售公房交换使用,对取得收入的一方征收5%的综合税率;换购商品房、私房的,先对转让收入征收5%的综合税率,以后6个月内再购房的则退还所征税。福建的税制与上海市相似。柳州仅对卖方按成交价征收0.5%的土地收益金和3.5%的综合税率;售房后6个月内再购新房的,如果购房价格高于售房收入的,退还所缴综合税。启东市的做法则比较特殊,公房上市税费与私房交易一样对待,单轨制运行,税率虽高,但人们仍可以接受,操作起来也比较方便,且便于监察、财政部门监督(王鸣,俞茂昌,1999)。
(4) 二级市场上的抵押贷款。一些城市为二级市场推出了购房抵押贷款,如 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今年推出了二手楼按揭贷款,贷款年限为8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建行福建省分行今年4月推出了二级市场住房贷款,贷款最高额可为二手房评估价或成交价的6成,最长期限20年。杭州给二手房予以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和新建商品房一样为15万元,最长期限20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最高不超过二手房转让评估价的50%,组合贷款不超过70%.最近北京农行也推出了期限可达15年、贷款额可达评估价的七成的二手房按揭。
(5) 二级企业上的抵押贷款担保。上海长宁区建立了置业服务公司,提供按揭担保,10万元以下仅收700的担保费。成都市担保公司是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下属机构,从98年10月底正式运作到今年元月底,共承办了156户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业务,担保金额达1300多万元。江苏省广厦居民住宅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也于今年年初成立。
(6) 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二级市场发展较快的地方,中介服务也较完善。天津至98年底,共有房地产中介企业341家,房地产经纪人1622人。上海房屋置换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市拥有108家连锁店,提供登记上网、勘察估价、置换、租赁、收购等业务;上海房屋租赁业网络搭载在“上房置换网”上,已于今年4月启动;长宁区还成立了收购公司,让居民可以先获得售房款再买房。
各地丰富的探索方案为规范和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5、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住房二级市场发育具有严重的区域非均衡性。一部分地区已购公房上市和交易都很活跃,一部分地区住房上市比较活跃,但交易清淡,还有部分地区公房上市和交易均不活跃。
上海住房二级市场无论是房改房上市还是公房使用权交易,都很活跃。
天津公房使用权交易一枝独秀,房改房上市反应并不积极。
北京目前尚未出台关于二级市场的政策规定。
浙江省房改房上市办法公布后,各市县反应冷淡,很少动作。
成都二级市场也很清淡。在去年9月由政府部门出面举办的“98秋季商品房暨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会”上,二手房出售不过30套,约3000平方米,仅占整个交易会成交额的1%.今年初,重庆公房上市更为冷淡。
以公房上市交易置换为主的98青岛商品房展销会为期三天,咨询的市民达14万多人次,但实际登记交易的还不到2000户,看者多,买者少。
福州自去年开放二级市场以来,实际成交仅17户,与该市已购公房的8.6万户相比,太微不足道了。
武汉今年三月举办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大会”,但成交量仅是个数。广州2月1日出台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以来,成交亦是寥寥。
成交不旺的原因主要有:实物分房的末班车促进了住房建设,挤占了市场容量;居民购房主要是为了自住,要卖旧买新可能还需要一段时间等待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员的流动;旧公房的市场价格相对于居民的收入来说仍然太高;对房改房上市的规则理解不够;商品房不理想;单位阻力大,一些单位以住房控制职工,阻止公房上市,一些单位仍在水电、物业管理等方面给予补贴。
(2) 已售公房产权发证工作有问题,阻碍房改房入市。
居民只有取得了合法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才能进行房地产交易。但目前许多地方公有住房出售以后,买房者迟迟拿不到产权证。如武汉市,许多产权单位收了职工的钱后,迟迟不办证,目前已购公房50多万套,但住房证、土地证办结率仅为1/3.9 又如成都市,1996年开始出售全产权房,迄今已办理所有权证20余万份,但相当部分被职工所在单位扣留,尤其在科研单位更为严重,因为单位担心人才流失。这也是成都市住房二级市场迟迟未能启动的主要原因之一。10 广东一些单位则规定职工未在单位服务一定年限(10、15、20或25年),就拿不到产权证,不能上市交易。
(3)二级市场相关的法规政策还不完善,市场准入规则模糊,上市要求过于严格。
不少地方尚未出台二级市场的相关法规与政策(如北京),有的城市目前还是禁止中介机构经营、受理公有房屋的使用权买卖的中介服务(如无锡)。
部分产权房相当于职工与单位共有,但各自精确的比例到底是多少,还很模糊,致使一些地方因担心收益分配不公而迟迟不能出台政策。在转售已购公房之前须购买剩余产权及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未得收益之前就必须先付一大笔钱;原产权单位施加的约束及上市时间限制等,这些都妨碍了入市的积极性。有的城市规定一定级别以上的干部住房暂时不准上市。
(4)住房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金融服务发展滞后。
由于二级市场运作尚处在摸索之中,相对于一级市场来说,经纪服务、估价服务、咨询服务、银行信贷、按揭担保等市场服务明显落后,甚至空缺。不少经纪企业规模小,操作落后,信息网络贫乏,市场透明度不高,欺骗行为、暴利现象时有所见。由于缺乏对已售公房产权及公房使用权交易性质的清楚认识,导致二级市场上的估价方法不当,很粗略。合格的估价机构太少,满足不了市场需求。如天津市98年底共批准26家房地产评估机构,其中18家为临时机构;该年共评估房地产926件,但该年私房交易量为5065件。12 绝大多数住房抵押贷款仍集中在一级市场上。
(5) 收益分配缺乏标准和公平,出现了住房分配不公的显化和货币化。
首先,对出售已售公房、转让公房使用权的收益中的哪一部分进行分配,按什么比例分配在理论和实践上均存在争议,尤其忽视了对土地收益的评估、分割。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的职工住房数据库,使得一些用不当或非法手段多占住房的人大发横财。不少地方片面追求活跃市场,忽视了社会公平,税费减免特别优惠。另一些城市则因担心国有资产流失,使不公平合法化、货币化,而采取了严格的收益分配办法,或者不敢及时出台有关政策。
(6)住房二级市场上的需求结构与供给结构不相匹配。
已售公有住房大多面积较小,房型设计欠合理,设施老化严重,物业管理落后。想出售已购公房的人大多数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但如果买不到合适的新房,卖旧就受到抑制。而新建商品住宅的高价使工薪阶层难以承受。因此二级市场的启动有赖于一级市场的调整,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另外,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的程度决定了二级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如果未分到公有住房的职工不能获得足够的补偿,是无法以市场价购买旧有公房的。
四、对住房二级市场有关问题的理论分析
1、公有住房产权边界及住房福利的货币化
追溯公有住房投资来源,公有住房的产权包括了国家产权、职工产权和企业产权(曹振良,1996)。职工产权是由国家和企业对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扣除形成的,由此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低工资与低房租制,国家和企业必须以远低于影子租金的政策性低房租来保障职工的住房消费权益。职工低价承租公房的权利可视为一种计划权利,相应的,表现为国家和企业的一种计划义务(盛洪,1991)。
如果把公有住房初始投资看成是一个股份组合,那么公有住房的产权结构可以视为一种股权结构,公房使用权转让收益应按这个股份比例来分配。这个精确的股份比例究竟是多少?这是另外一个课题的研究内容。据1996年一项由北京市房改办、人大投资系、北京房地产研究会共同对公有住房产权界定与相关政策进行专题调研的结果显示:公有住房产权中1/3归职工,2/3归国家和企业,这个结论是否具有普遍性,尚待验证。
从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构成中,可以反推出国有住房产权的界定。无论以何种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国家均从基准价格中扣除了工龄折扣(相当于买房前未含足的住房消费含量的一次性补偿;如果买房后不再补发住房补贴,则还包括了未来年限部分住房消费含量的提前一次性补偿)即住房福利(暗贴)的货币化、现住房折扣、一次性付款优惠等(后两者类似于商业促销上的折扣优惠),职工向原产权单位交纳的购房款应相当于职工买回了住房中的国有产权及企业产权份额,从这个角度看,无论职工以何种价格购买到了公有住房,均应视为职工取得了住房的完全产权(全部住房资产价值份额)。这种计划权利和计划义务的产权化与货币化及其交易,就是一种市场化过程(盛洪,1991)。但公有住房出售时未考虑到地价,这个问题将在后文中讨论。之所以会出现不同的公房出售价格,主要是住房价格和职工收入在不断变化。优惠价与当时居民收入的比例应该大体上近似与现在成本价与职工收入的比例。显然,如果我们承认房改前住房产权的初始安排及房改房出售后职工所享有的全部产权,那么已售房改房再出售的住房收益(不考虑地价)就应全归职工。一个例证是:在启东市,房改房上市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时,没有一个单位提出要与职工分享售房收入,他们普遍认为,当初房改售房是从优惠中还了一笔历史帐(一次性住房工资补偿)(王鸣,俞茂昌)。
同样,公房使用权的买卖也是住房福利产权化和货币化的一种方式。低价承租公房者获得了隐蔽性的实物福利,相当于市场租金与政策性低租金的差额,这差额的资本化现值就是公房使用权买卖的价格,即住房暗贴的显化(傅十和,1997)。
住房福利的货币化,其所需货币来源于住房二级市场上的购买者和置换受让者,他们的货币选票则来源于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过程中所发放的住房补贴,即未分到公有住房或标准不够的职工所应获得的住房补偿。因此,住房二级市场的启动和发展有赖于住房福利货币化的进程。
2、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性质及估价办法
本文一直沿用了实践操作中“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一概念,实际上,与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不同,公房使用权的交易实质上是公房租赁权的交易,只有先取得租赁权,才能享有使用权,公房使用权价格的实质是获得低价承租公房的权利的价格(傅十和,1997;徐大章,1997)。在现实生活中,公房使用权的买卖表现为房租证的买卖就是例证。因为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受让者支付使用权价格后,继续与原产权单位保持租赁关系,交纳政策性低租金,显然,公房使用权价格的存在只是因为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存在一个差额。如果公房租金达到市场租金水平,公房使用权转让中的受让者除了向国家交纳市场租金外,难道还会愿意向转让者支付一个使用权的价格吗?亦即当公房租金市场化了以后,公房使用权价格就变成零了,显然这是个悖论。因此公房使用权交易实质上是低价承租公房的权利的让渡。后文仍沿用公房使用权交易这一习惯说法。
了解了公房使用权交易的性质,就可以找出合适的估价办法。公房使用权价格就是取得公房使用权后所预期净收益的现值。净收益即公房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的差额。简而言之,公房使用权价格是公房市场租金与政策租金的差额在公房承租期内的贴现值之和,用公式表示为:
其中,P:单位面积公房使用权价格
MRi :第i 年单位面积公房的年影子租金(市场租金)
SRi :第 i年单位面积公房的年政策租金
ri:第 i年的贴现率
n: 公房承租年限
以上方法实际上是收益还原法。显然,只要政策租金与市场租金仍有差额,公房使用权就有价格;一旦公房租金完全市场化,公房使用权价格就为零。因此,公房使用权价格随租金改革幅度而降低。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的的成本估价法(徐大章,高翔,1999;李新年,杨士凤,1999)亦颇有新意。他们认为公房使用权价格就等于公有住房的现在市场价减去公有住房当时的实际售价,亦即公房使用权价格就是原公有住房产权中职工产权的货币化。公有住房的现价用同类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作参照。这种方法的缺陷是:(1)未考虑地价的影响,如果商品房价格中未包含地价,那么用1%~5%的地理位置、环境地段调节系数是远不够的,因为大部分已售旧公房处在市中心或交通要道;如果商品房价格中已包含地价,则再用调节系数则是重复。(2)将住房职工产权概念视为一个静态概念,事实上,随着货币分房方案的推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逐渐提高,从而公有住房中职工产权份额逐渐减少。设想明天公房租金一步到位完全市场化,则明天公房使用权价格为零!据他们的实证分析,用成本法评估的公房使用权置换价格,基本上是同类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65%~75%,意即公有住房中职工产权的份额为2/3以上,这与前面提到的1/3不尽一致,因此,其可靠性有待进一步验证。
故此,笔者主张采用收益还原法,房租和地租分开评估,市场租金以同类或同一供需圈内的私房租金或商品房租金作参考,或按租金的六项(不含地租)因素测算;还原利率采用出租住房的投资收益率,政策租金由政府所规定的租金改革日程决定。这种方法能充分反映租金改革路径给使用权价格带来的影响,故比较准确、公平。对于公房使用权交易比较活跃的地区,也可采用市场比较法。至于地租地价如何处理,下文再讨论。
3、住宅用地定价理论的重新思考
古典经济学家认为,作为天赋资源的土地,其报酬是一种经济盈余,即土地租金是土地产出总收益扣除非土地要素报酬后的剩余。土地租金的资本化即为地价。把该思想运用到住宅用地来看,住宅用地地租应是居民收入扣除非土地服务消费后的剩余。居民收入高低决定了住宅用地地租地价的高低。
我国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均采用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除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无偿,也可以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方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由转让方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出租营利时,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依上述规定,目前出台的一些公房上市办法规定(即使成本价购房也)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给国家。这在法规政策上是一致的,、但存在以下问题需重新探讨:
(1)成本价及经济适用房售价均包含了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必交纳征地费。征地费实质上是土地所有权价格,不应由建设单位或购房者承受,应由国家承受(傅十和,1994)。这需在法律上进一步澄清。
在现实生活中,划拨土地使用权上的建设单位实际上交纳了许多类似于地租(地价)的费用,如市政公共设施等大配套工程、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及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货币还迁时的拆迁补偿费等,因此,非市场价住房重新上市时,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时,至少要考虑实际上有偿使用的程度(田耀东,1998)。
(2)实际出售出租的公有住房基本上没有包括地价(地租),这是否意味着居民免费享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国家给予的福利,或是由于居民收入无法承受地价(地租)而给予的隐蔽性补贴?因为如果居民不参与住房二级市场的话,他就能永久地无偿享受土地使用权。如果我们承认这种既定的产权安排为政府的一种隐蔽性义务和居民的一种隐蔽性权利,即职工事实上享有土地使用权,亦即地价只不过抵交了政府所欠(罗演广,1999),那么,公房上市或使用权交易的土地收益就应归转让者所有。
(3)既然规定公房上市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亦即受让者必须支付地租地价。这就说明受让者有支付地租地价的能力,而这种支付能力来自于货币化分房后的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的增加。这就说明了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职工收入中的住房消费含量必须足以支付房地产租金 或价格。反推过来,职工住房福利的货币化中必须包括地租(价),亦即已购公房者应享有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
即使我们承认了已购公房者享有完整的房地产权,也并不意味者其转让收益全归转让者。我们可以将土地价格分为三部分:
A (纯粹)土地所有权价格,即由绝对地租所资本化而形成的地价。在土地私有制下,最劣等土地也必须交纳地租,即绝对地租,它代表了土地所有权经济上的实现。既然城市土地公有,那么,每个人都应享有一定的无偿使用权(戴晓华,1999)。笔者认为,每个人应享有的这种不可剥夺的居住于土地上的权利应是指免交纯粹土地使用权价格。实际上,我国农村住房私有制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宅基地基本上是无偿使用的。
B 土地开发投资:与住宅建设直接相关的土地开发投资包括拆迁补偿费、三(七)通一平等费用,这应该由住房购买者或租赁者支付。事实上,这部分土地开发投资在实践中都已计入住宅造价中去了。
C 由社会投资引起的土地增值即级差地租。社会投资引起的外部性或溢出效应,会使不同区位的土地优越度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从而引起地租地价上涨,这部分增值应由土地使用者与社会分享,即根据土地增值税来处理。
根据上述理论,笔者认为,对已售公房再转让的,应免征土地所有权价格;由于土地开发成本已计入房价中,亦不再考虑;但对转让时与购买时之间的土地增值,应比照土地增值税处理。
由于我国的土地增殖税仅对房地产转让征收,未对房地产租赁征收,但可以比照土地增值税率对地租的增值部分征收土地收益金。
上述理论也可以用来对今年来讨论热烈的土地年租制进行一下评述。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支付改为在出让期内交纳相应的年租金,可以解决土地使用者的“流动性约束”问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实践操作也证明有效。但对经济适用住宅用地采用年租制则需谨慎,经济适用住宅用地采用划拨制,如果年租的现值和等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那么购房者负担反而加重了。应当考虑的对策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定期课征土地保有增值税。我国尚无对房地产保有征增值税的规定,应加紧制定。
4、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公平与效率
住房二级市场上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主要体现在转让收益的分配问题与刺激二级市场发展的替代关系中。目前大多数地方的转让收益分配向转让方倾斜,意在刺激市场。但也有的地方并不给予税费优惠照样也能搞活二级市场,可见,税费优惠并不是刺激二级市场的唯一办法。
另一个焦点问题是低价、非法多占公有住房的人通过二级市场大发横财。这是个法制或廉政建设问题,依法查处即可,硬性规定某些级别的干部住房不准上市反而不公平。
受让方的公平问题取决于货币化分房方案实施的进展。如果给未分到公有住房的新老职工给予应有的足够的住房(存量或增量)补贴,则住房福利补偿就会趋于平等。考虑到货币分房方案无法在所有地方(企业)一步到位实施,应该允许已售公有住房以非市场价(如优惠价、成本价、微利价)转让给原产权单位、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未获得足够住房补贴的新老职工;转让者再购新房时,超标准面积以市场价计,这样亦能调剂余缺,改善资源配置。
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的另一种方法是降低市场交易费用。住房市场上的交易费用非常巨大,信息搜寻成本、查勘估价、法律服务、谈判签约、申请按揭、寻找物业管理等,不但每一种活动都需付出货币成本,每种活动本身也存在效率问题。据估计,即使在美国,与住房买卖相关的交易费用达住房价格的8%~10%.因此,完善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如经纪服务、估价服务、法律服务按揭服务)与政府管理服务(信息、政策公布、产权缮证服务等)是刺激二级市场发展的重要措施。
五、结论:发展和规范我国住房二级市场的几点建议
1、市场准入规则建设
(1)凡已取得合法的房地产产权证书的已售公有住房,不应作上市时间限制。
(2)建立已售公房及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申请审核制度。凡以市场价出售所购公房后,不准再购买非市场价房。
(3)已购公房返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者时,可以按房改政策价交易,并可继续申请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但超标部分应按市场价。
(4)以低于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上市时,应补交购房时成本价与原价的差价额及差价利息,但可以允许公房出售后再补交。
2、政府可采取的措施
(1)尽快确认已购公房居民的房屋权属及产权份额,及时发放产权证件。
(2)在货币化分房和住房二级市场放开之前,各地要进行住房普查,建立城镇职工住房档案或居民住房数据库。建立各级房地产交易中心及相应的信息网络,及时反映、公布土地、各类房屋的上市量、成交量、价格走势等。
(3)税费优惠。政府可以根据财力及二级市场发展情况实行不同程度的税费优惠。税制设计要旨在鼓励卖旧买新改善自己居住条件的交易。可采用退税制以鼓励住房消费,即对售房收益征收较高的综合税率,在六个月或一年内再购房的,如果再购房款大于原售房款,所征综合税率全额退还;如果再购房款小于原售房款,所征综合税率按再购房款占售房款的比例退还。
(4)降低一级市场上的商品住宅价格,大力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通过刺激一级市场上的需求来刺激二级市场(5)大力发展二级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培训房地产评估、经纪、法律服务等专业人才,并建立相应的行业协会。
3、发展二级市场上的住房消费信贷。
比照一级市场按揭,发展住房二级市场上的组合贷款;成立住房收购公司,为居民售旧买新提供便利;成立住房担保公司,该公司可以储备部分廉租房,以周转违约贷款者。
4、估价方法的改进
公房使用权价格宜采用收益还原法或市场案例比较法,将房租与地租分开评估;利用重置成本法时需重新测算职工住房产权份额以确定公房使用权价格占成本价的比例。已售公房转让时,房产与地产应分开估价,可采用任何适用于私房或商品房的办法估价。
5、增值收益处理
对原购房合同中规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应予以承认与执行。扣除应缴的与交易有关的税费外的房产收益(房价与房租)应全归转让者所有;对地价(地租)的增值额(转让时的地价(地租)与购进时的地价(租)之差)比照土地增值税条例课征土地增值税。14
6、截断福利分房体制,实行货币化分房
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的新参加工作者,直接将住房消费含量纳入货币工资中,对原来未承租到公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标准不足的老职工,可以一次性补足以前未享受到的住房补贴,此后与新职工同样对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未享受到住房实物补贴的职工也能公平地获得补偿,并形成住房一、二级市场上的有效需求。实行货币化分房的关键问题是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此课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内,不过,目前有些城市如贵阳等地的货币化分房方案已进入操作阶段,可资借鉴。
鉴于中低收入者占中国居民很大比重15,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实行住房福利的社会化,即少用企业补贴与折扣,多用政府贴息、减免税费与地价等方式来增加居民的住房有效需求,减少职工对企业的依赖与住房产权的模糊度。
7、旧有公房的物业管理
将旧有公房由原产权单位组织的分散化的物业管理委托或设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来承担,原产权单位给予职工的各种生活设施开支补贴(如水、电、煤气等费用)可以货币形式纳入工资,以减少职工对单位的依附度。
注释:
1.吴军,《北京为已售公房上市准备了什么?》,《北京房地产》1998年第6期
2.陈涧波,《进行已售公房上市试点,放开搞活存量住房市场》,《中国房地产》1998年第11期
3 .张帆等,《关于秦皇岛市住房二级市场建设的思考》,《城市开发》,1999年第4期
4.李国文,《漫谈杭州市八届房交会的两个热点》,《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4期
5.《房地产报》1999年3月2日
6.《房地产报》1999年3月16日
7.《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1月1日
8.《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7月7日
9.《房地产报》1999年5月25日
10.房地产报》1999年6月15日
11.《中国房地产报》1999年1月1日
12.天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综述1998》
1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住房二级市场税费大幅减免,如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时免征营业税,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等。
14.1999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颁发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出售方应缴纳不低于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10%的土地出让金;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取得的价款,扣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和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以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或一定比例缴纳,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15.1998年7月召开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国家将根据城镇居民不同的收入,建立不同的住房供应体系,市场价的商品房约占10%,经济适用房约占70%,廉租房占2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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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戴晓华,1999,《居住用地:每个人都应享有一定的无偿使用权》,《中国房地产报》1999.1.1
4.樊纲,1990,《论改革过程》,《中国的过渡经济学》(论文集),盛洪主编,1994年,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5.傅十和,1994,《地产经营管理模式探讨》,《当代房地产》,1994年第4~5期
6.傅十和,1995,《试论部分产权房及其继承》,《当代房地产》,1995年第3~4期
7.傅十和,1997,《论公房使用权的买卖与住房福利的货币化》,《当代房地产》1997年第2期
8.李新年,杨士凤,1999,《规范房地产使用权价格评估,搞活房地产二、三级市场》,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专题研讨会交流材料,打印稿
9.陆岩(刘玉录),1996,《来自公房使用权买卖市场的报告:天津龙都公司公房调剂业务述评》,《住宅与房地产》,1996年第4期
10.罗演广,1999,《已售公房上市补地价等问题之探讨》,《中外房地产导报》,1999年第6期
11.盛洪,1991,《寻求改革的稳定形式》,《经济研究》,1991年第1期
12.田耀东,1998,《理顺划拨地的经济关系》,《中外房地产导报》,1998年第22期
13.徐大章,1997,《繁荣住宅市场,发展住宅租赁权交易》,《中国房地产》,1997年第4期
14.徐大章,高翔,1999,《试论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价格的评估方法》,《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6、7期
15.王鸣,俞茂昌,1999,《完善已售公房的再交易市场是加快住房商品化的重要途径》,《中国房地产》,1999年第5期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2
公租房的目标客户定位于城镇中低收入群体,既不符合廉租房申请要求,又无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的“夹心层”。目前对公租房运营尚无标准规范,各地均结合自身情况研究和探索不同模式。2010年11月,重庆市三届八次全会提出未来3年建设4000万平方米公租房,共计满足全市200万居民住房需求的目标。结合这一目标,后出台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申请条件、申请要求、审核配租、租赁管理、退出管理、出售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重庆模式制度设计细致具体,其主要特色在于以下四点。
第一,通过公租房满足全方位住房保障需求,公租房5年后可转让。重庆不再单独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专家楼、引进人才楼等,保障性住房需求全部通过公租房解决。对于廉租房对象,通过先租后补方式补贴。5年以后,部分公租房可以出售给承租户,转为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该经适房可以继承和抵押,但是不能出售和出租,如需转让,由政府以原购房价加合理利息回购。
第二,申请门槛较低,租金水平为同区域市场水平的60%。重庆公租房申请不需要本市户口,并在第一次摇号后取消了收入限制。目前申请条件为:凡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工作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人员及进城务工、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租金水平确定为同区域市场水平的60%,约为10元/平方米·月。
第三,资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融资解决。4000万平方米(包括3600万平方米住宅和400万平方米商业配套)公租房建设预计需资金1000亿元(每平方米2500元),计划政府投入300亿元(包括中央财政补助100亿元;地方政府税收支出100余亿元;公租房建设所需3万亩地的征地动迁成本100余亿元。实际相当于,政府将100余亿元投入土地开发,200余亿元投入房屋建造),融资700亿元。其中政府投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拨付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的5%、发行债券、房产税所得等。
第四,租金收入偿还利息,销售收入偿还本金。偿债整体计划为:(1)用房产租金弥补债务利息和日常运营支出,以实现“自体循环”。(2)通过配建商品房销售和公租房销售偿还本金。按商业配套1万元/平方米、住宅4000元/平方米预估,则出售全部商业配套及20%左右的住宅即可偿还全部700亿元贷款。
二、重庆公租房运营模式优势分析
第一,公租房定位合理,“保障”职能突出。重庆公租房租金确定为市场价格的60%,且受众面广泛,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保障”功能。相对而言,其他地区公租房门槛高,定位不准确,租金水平偏高。比如上海和北京的公租房租金均确定为持平或略低于同类商品住宅的水平,目前租金水平约为40元/平方米·月左右,大幅高于重庆10元/平方米·月的水平。
第二,重庆公租房制度建立了有效的封闭运作模式,避免了保障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套利交易,有效杜绝利用保障房套利而形成的腐败和寻租行为,从而确保其能够长久为市场提供低廉的住宅保障。就其他城市而言,虽然多数城市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均制订了转让规则和补价措施,如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需要补价或由政府回购,但规定不细、尺度较宽,加之执行和监管并不到位,购房者能够以商品房价格出售并从中获取高额利润,随之产生了巨大的寻租空间,由此所引发的不公平和腐败为社会所诟病。
第三,资金来源、运用和偿还较为明确,政府资金压力相对可控。用房产租金弥补债务利息和日常运营支出,通过配建商品房销售和公租房销售偿还本金。较其他城市建造的不可出售型公租房,政府的资金压力相对较小。目前多数城市公租房定位为只租不售,上海等地土地也系有偿取得,从而造成公租房投资成本过高,给政府造成长期的巨额财政负担,这也是公租房在各地推进速度不理想的原因之一。
第四,公租房运营由政府主导。重庆市确保公租房一直姓“公”,由市政府全资公司运营,重庆城投和重庆地产两家公司市属企业共同进行市内公租房建设。重庆模式确保低成本的保障房资源一直掌控在政府手中,使政府能够将房屋溢价收益作为保障房运营的补贴,有利于实现财政平衡。
第五,公租房运营管理透明度高,信息披露充分。重庆市政府专门成立公租房管理局,进行公租房配租和运营管理,并建立了公租房信息网,及时公布公租房建造、配租等情况,时效性强、信息透明。重庆公租房运营的规范性及信息的透明度,非其他地区公租房运营所能比拟。
三、重庆公租房运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实际申请情况低于预期,边远地段问题更加突出
由于重庆公租房受众面广,对申请人要求条件低,且租金价格合理,理论上需求应十分旺盛,但实际申请情况远低于预期。
造成上述状况的原因包括:其一,重庆市房屋租金水平整体较低,同时考虑位置及租金,公租房优势并不明显。渝中区解放碑最核心地段住宅租金约为每平米20元/月,略偏地段租金水平更低。对于一些对租金不敏感的居户,宁愿选择离工作和生活场所较近的房屋,而不愿意选择较远的公租房。其二,部分公租房与区域产业相配套,局部产业发展尚待时日,劳动力仍未达到规模。鉴于此,需求上升可能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
2.融资难度大,存在制度
2011年国家对于政府融资平台管控较为严格,重庆公租房运营主体重庆城投和重庆地产均列入重庆市“投”,也受到相应的管制,融资受到一定限制。除此以外,由于公租房五年后才可出售,资金偿还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客观上也阻碍了一些商业银行的涉足。
此外,2011年8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在明确对保障房建设进行融资支持的同时,确定了“一省一市一家”的基本思路,即对于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同一个城市只能有一家融资平台公司承贷公共租赁住房贷款。重庆市政府有重庆城投和重庆地产两家市属企业承担市内保障房建设职能,两家企业均有融资要求,明显与上述规定相违背。后期该现状能否得到特批,或需要整合,尚不明确。
3.自体循环几近不可能
所谓“自体循环”是指公租房的租金收入足够满足利息支出和维护费用,政府除资本金投入外不需要再负担公租房的日常运营费用。根据重庆市政府对于公租房的战略规划,按官方计算条件,项目运营刚好可以满足“自体循环”,具体为:4000万平方米的重庆公租房由3600万平方米的住宅和400万平方米的商业店铺组成,每平方米开发成本在2500元左右。住宅部分按照平均租金10元/平方米·月计算,每年回收43.2亿元,商业店铺按照平均50元/平方米·月计算,每年回收24亿,累计回收67.2亿元;而700亿元贷款,以年利率6%~7%计算还款利息约需42亿~49亿元,还有剩余部分可用于维修管理,以此保证项目可以“自体循环”。
然而,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假设条件均有所放宽。据了解,目前项目单位成本在2700~2900元之间,项目资本金一般确定为20%,融资成本按5年期以上基准利率计算,已达到7.05%,结果导致项目“自体循环”难度很大。我们分别测算不同融资条件及出租率情况,发现只有在融资利率足够低且租金和出租率足够高时,租金收入才能够勉强覆盖借款利息。但是在运营初期,出租情况可能较不理想,从而形成较大缺口。只有出租率得以保证,远期租金水平进一步上升,并且货币政策进入宽松期后利率下调,公租房租赁对借款利息的保证程度才能够提高。
4.销售存在制度性瑕疵且市场具有不确定性
由上所述,商业配套和公租房销售资金回笼成为项目能否偿债的关键。首先,400万平方米商业配套,以官方保守估计的销售价格为1万元/平方米计算,将回笼资金400亿元,占融资本金的57.14%。商业配套销售不足以覆盖全部建设支出,故公租房销售将成为项目偿债的关键。
鉴于每平方米3000元以内的开发费用,以其内外环间的地理位置,预计销售收入覆盖成本应较有保证。但存在两方面障碍:(1)公租房是否可出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2010年6月七部委联合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将公租房明确界定为“只租不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显然,两者表述有较大差异。我们认为,公租房由租赁转出售属重大政策调整,似应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而并非仅由重庆市政府批准。(2)由于公租房出售系非完全产权(即不能在市场上再出售,只能由政府按成本加合理利息回购),使公租房不再具有投资职能,若定价过高需求可能不足,因而制订契合市场需求的合理定价至关重要。目前,如何确定销售价格,尚缺乏清晰的法律文件,亦难以通过现有资料进行判断。因此,公租房未来是否能够顺利销售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
四、建议
未来重庆公租房运营制度可进行如下改进。
首先,促进产业发展和合理布局,以提高公租房需求。提高出租率是公租房运营的基础。产业工人和新就业大学生是重庆保障房两大目标群体,均与产业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相关性。未来重庆市应进一步加大产业引进力度,在微电子、医药、运输设备等方面发挥既有优势,增加用工规模,同时,发挥现有的“组团”优势(即市内有多个商业中心区,围绕各商业中心区发展,而不是由唯一的市中心向发展),在区域布局方面强调均衡配置,客观上提高公租房的需求。
其次,理顺融资渠道。进入2012年以后,保障房贷款政策放松,融资难度有所下降,但关于偿债的担忧并未缓解。我们认为,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公租房融资的支持,如启动其他市属企业担保、优质资产抵押等方式,以改善企业融资能力。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3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xx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的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的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的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权利、玩忽职守、假公济私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待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租住住房或者领取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所租住住房,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人力资源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三十三条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或者被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发放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本部门政府的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相关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相关个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领军人才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三十六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三十八条 人才安居的条件、标准以及申请材料等需要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xx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xx年12月,其中,20xx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xx年12月,20xx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xx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xx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4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含)平方米以下;(北京市是140平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商品房要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才行的。另外。
4.首次上市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宅。
自住房出租合同范本
甲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甲方将哈尔滨_____号楼_单元___室__平米房屋租给乙方居住使用。
一、 期限自____年_月__日起至___年_月_日止。
二、 付费方式:一次齐租金,一年租金为____元人民币。
三、 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居住使用,(如出现违规违法后果自负)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专卖和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四、 乙方应爱护屋内设施,若有损坏应按市价赔偿。屋内设施有:(二张床、数字电视接收机一台和遥控器一个)
五、 乙方应合法使用居住,出现违法违规后果自负,且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
六、 自乙方入住日起,水费、电费数字电视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 自乙方入住日起出现一切事故灾害如:(火灾、水灾、失窃等)均有乙方自行承担,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八、 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正常生活居住。
九、 在租赁期间乙方不在继续居住,甲方不与退还剩余房租费。若甲方不在继续出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退还剩余房租费。
十、 因政府征用或拆迁,乙方应无条件搬出,甲方退还剩余租金,双方无毁约责任。
十一、 租赁期将满,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提前二个月支付下一年的租金。
十二、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 以上未尽事宜另作协议补充。
备注:
水表指数:
电表指数: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5
20xx出租房租赁合同范文1甲方(出租方)姓名: shenfen证:
乙方(承租方)姓名: shenfen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如下租房协议:
一、 甲方愿把产权属于 房厅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 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 租金:人民币/月(大写): 。按一季度缴租,计人民币(大写):
四、 缴租方式:一季度完结最少十天之前缴租下一季度房租;如不续租,则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不退押金。
五、 甲方收取乙方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作为有关费用(如水、电等)的ya金。待本qi约期满或终止时,乙方结清一切费用后无息归还。
六、 乙方应爱护甲方的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将承租房屋拆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否则造成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分租、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另行处理,并且甲方不退还剩余租金及ya金。
七、 乙方不能以押金代房租。遇拆迁等不可抗力不能出租,按当月实际天数按月租费用计算租金。
八、 租赁期满时,甲方房屋如不继续租给乙方,应提早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如不续租甲方房屋,也应提早壹个月通知甲方。若续租也应提前壹个月重新签订租赁合约。
九、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街道等有关部门的法令、法规,不得利用甲方的住房进行任何的违fa活动。
十、 水电费、电话费、煤气费、weisheng费、zhian费、闭路电视费等住户费用由乙方自理。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 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十一、甲、乙双方 如有任何一方违约,将用违约金赔偿对方。
十二、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应本着相互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若乙方提前退房,甲方不退还剩余zu金。
本合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到期自行作废。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xx出租房租赁合同范文2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大连房地产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乙方对该房屋已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三、租金的支付
1、租金为RMB 元/月,共计RMB 元。
2、租金支付:乙方应于本协议签定(时/后),
四、保证金
签订本合同(时/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保证金RMB 元。本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在查明乙方并无拖欠租金及应付款项等,并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在使用中无损坏以及其它违约行为后,须在3日内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给乙方,如有损坏及欠费情况,保证金不足,乙方应将不足金额支付给甲方。
五、房屋的维修
租赁期内,该房屋自然损坏的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在租赁使用时,由于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所造成该房屋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维修责任方延误维修或维修不当,给对方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负责方负责赔偿。
六、费用的承担:
甲方承担以下费用:
乙方承担以下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2、甲方在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时,应保证本房屋在出租使用时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拖欠租金超过七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甲方转让或抵押该房屋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八、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内,甲方转让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2、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守楼宇管理相关规定。
3、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危险品及从事非法活动,经甲方书面通知15天后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欲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或增添设施,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解除合同。
5、乙方必须确保该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被损坏、改变,并负责对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
6、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他人。若需转租的须征得甲方同意。
7、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九、违约责任
1、因一方没有履行本合同而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若乙方拖欠甲方房租超过七日,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不退还保证金及剩余租金。
3、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外,租赁期内,双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若乙方提前解除合同,乙方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租金;如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1个月的租金,并将保证金及剩余租金返还给乙方。
十、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双方协商一致的附加条款如下: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xx出租房租赁合同范文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规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1条 租赁房屋的位置和状况条款
共计约 平方米,使用面积 平方米。
第2条 租赁期限条款
租赁期限为年年日至月合同到期后,乙方具有优先承租权。
第3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条款
乙方租用的房屋作动。在租赁期间,乙方若对房屋进行转租或改变用途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4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条款
租金每月人民币整,租赁费每年半年预交1次,以后依次类推。乙方应于每年的月2次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5条 房屋的交付条款
甲方应于月甲方迟于上述时间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将本合同有效期延长,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
第6条 费用承担
租赁期内,按国家规定因房屋租赁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应由乙方承担的由乙方承担。
乙方使用的水费、电费由乙方承担,按物价部门及有关部门规定价格计费,交费方式为每月1交。
第7条 房屋修缮条款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房屋及其设施应进行必要的检查、修缮。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内部的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应于接到乙方通知后5日内进行维修。
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拒不维修的,乙方可经合同登记机关见证后代为维修或由乙方自行维修。本条维修费用(包括乙方代为维修)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和承担相应损失。
第8条 房屋的改建、装修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须经乙方同意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协议。因国家政策和不可抗力除外。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合同到期后,可移动装修物乙方带走,不可移动装修物乙方无偿留给甲方。
第9条 房屋转让条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10条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款
(1)、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1的,本合同终止: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
3、甲、乙双方协商1致,达成终止协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交付租金1个月以上;
2、乙方所欠各项费用达1个月以上;
第11条 合同的延续及优先权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叁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12条 缮后条款
合同到期时,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乙方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腾空、交回房屋并保证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13条 违约条款
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予以赔偿。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确需解除合同,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返还多交租赁费并赔偿乙方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人民币贰个月房租;
如乙方确需退房的,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人民币贰个月房租。
第14条 免责条款
房屋如因不可力的原因导致损坏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15条 争议解决方式条款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提请有关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转让商品房租金范文6
【关键词】公产房 使用权 法律适用
近些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存在逆经济增长规律发展的情况。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依旧坚挺。虽然我国出台多项抑制房价的政策,但因我国人口基数大,大城市人口总量集中,相对于城市房地产开发和供给还是存在一定缺口,导致因刚性需求不断攀升,从全国范围看房地产价格仍出现持续上涨的情形。在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之间的博弈中,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具有极大的局限性,只能算是饮鸩止渴。城市公产房作为政府储备的房屋能源,不应成为政府特定时期,特定环境下的权宜之计,而应合理利用,积极转型,明确立法,成为调节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有力杠杆。
1 部分发达国家解决城市住房问题的经验
美国联邦和州政府通过发放税金信用证,给相关机构提供一定额度的税金减免,鼓励私人开发商和非营利机构出资兴建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住宅。美国政府还对住房项目的支出超过家庭总收入30%的62岁以上的孤寡老人、低收入家庭、残疾人、无家可归者,由政府设立的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具体负责为其提供房屋租金的差额补贴。
日本二战战败初期,日本政府首先采取在战灾严重地区建造了大量简易住宅帮助民众越冬,从而缓解当时住宅紧张状况,这也是日本公营住宅的前身。1951年日本颁布了《公营住宅法》,明确指出公营住宅的受益对象为本国低收入家庭;该法还就国家对公营住宅建设补贴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规定被列入住宅建设五年计划中由地方建设的公营住宅, 国家担负其建筑费用的50%。政府定期公布家庭收入标准,为达到一定收入标准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公营住宅,极大地缓解了低收入家庭住房紧张状况。1996 年日本提出公营住宅房源新思路,即由地方公共团体建设公营住宅;由地方公共团体收购民间住宅;由地方公共团体租用民间住宅等三条途径。
2 充分发挥公产房使用权作用的对策
2.1 对公产房使用权进行法律定位并制定相关法律
公产房使用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财产权形式,可以界定为用益物权或准用益物权,根据现今大陆法系国家成熟的物权立法和英美法系的财产权制度,我国的公产房使用权制度与美国不动产租赁制度中承租人的房屋“租赁使用权”更为接近。两种制度中的承租人都对承租房屋有绝对的排他性的控制权,享承租期内该房屋所有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转租、优先权等。二者不同的是美国不动产租赁制度中“承租使用权”关系建立在租约基础上,而我国的公产房租赁源于按需分配制度,并与一定的身份和条件相联系。美国民法并没有对租约有明文限制,租赁使用权既可转让,也可以转租,如果租约里限制了转租,则转让租约不受影响。租赁使用权规则这一制度我们在制定公产房使用权制度时可以借鉴。为了把公产房使用权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租赁使用权区分开,完全照搬大陆法系上的“居住权”(大陆法系中用益物权中使用权的一种,一般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规定是行不通的,大陆法系中居住权的设立更侧重保护特定人的使用利益,而对财产独立性的保护相对比较弱,即具有不可交易性。如法国物权法规定,居住权限制于受益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既不可以出租,也不可以转让。这样规定显然不适合我国公产房改革的要求。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公产房使用权是一种权能接近于所有权,独立性很强的新型用益物权,是公产房承租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产房享有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公产房使用权比居住权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公产房承租人所享有的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与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同名但权力范围有所不同。公产房使用权中的占有,指公产房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实际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它是产生使用权的前提和基础。公产房使用权中的使用,指公产房承租人对其承租的公产房享有合理利用的权利。公产房使用权应当比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指定相关的继承法规。公产房使用权中的收益,指公房承租人对利用所承租的公产房获取利益的权利。公产房使用权中的处分,指公产房承租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保有、转让或灭失其所享有的公产房使用权的权利。主要指对公产房使用权部分权益的处分,而承租人无权决定公产房的最终命运。从以上权能分析和实践做法来看,公产房使用权范围非常接近于所有权,并且在实践中是可行的,有必要进一步立法确认。
2.2 由国务院制订统一的公产房使用权交易原则和基本规则
我国对于公房使用权交易现在仍处于摸索尝试阶段,但公产房的交易规则应当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并应当具有统一的交易原则和基本规则。包括:交易的规制目的、交易中主体和客体范围及适用、交易的基本程序与手续要求、交易的保护和纠纷处理途径等等。这些规则的设定决定于公产房使用权性质的界定和公产房使用权交易的立法目的。立法要充分考虑到住房体制改革的双重目标,包括住房商品化提高使用效率问题和住房政策中的社会保障需求。如要保障低收入公产房承租人利益,交易中给予政策优惠措施等。另外,还要注意新规定的制定要与原有规定具有衔接性,新规定应尽量避免与原有规定的法律冲突问题,如果原有规定已不能适用公产房交易的需求,可以对原有规定进行适当修改,或者立法中明确规定冲突解决原则。
2.3 各地政府应当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法规文件
各地区应当根据我国现行《物权法》和统一的公产房使用权交易规则,自行制订具体交易实施办法,如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具体手续与程序、交易税费问题、如何与原产权单位产权交割、交易的成立与生效性条件、原租赁关系的转移产生的问题如何处理等等。目前直管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转租处于国家禁止而地方支持的尴尬局面。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产权单位往往成为不可或缺的第三方出现,但很多时候,房屋产权单位都以消极或默示的态度对待公产房使用权人与第三人进行的交易,应当明确规定因房屋产权单位消极或默示的态度不必然导致公产房使用权人与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无效。
2.4 努力构建城市公产房合理运作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