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1
时光如梭,不知不觉中2009年的篇章又将翻过,细数一下,我进入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也已近一年。在过去的这一年里,在赵律师的指导及全所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在处事方式及办事能力、专业素养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因此在这里,我首先向各位给予我帮助的同事表示感谢。当然在与各位同事的对比中,我也发现了许多自己工作中的不足,需要我在下一年度的工作中不断改进。
现就我这一年的具体工作进行总结:
还没进事务所的时候,我就深刻意识到:虽然我已经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但是能够办好业务,由一名合格的律师助理成长为一名合格的律师,需要学习的地方还很多,需要走的路也还很长。而当我入所之后对这一点更是有了深刻的体会:要想干好工作,不仅要学会办公设备的使用,还要学习接待当事人的方法、与当事人沟通的技巧以及办案的技巧等等。因此在思想上,我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要求上进,时刻提醒自己:认真细致的对待每一件事,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谦逊待人,取长补短,积累经验,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时,虚心向赵律师及其他律师请教,努力寻求进步。
在业务上,来到所里以后,在赵律师的指导下,根据案件的需求写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文书,得到了大量的锻炼机会,虽然写出来的文书还必须经由赵律师修改多次,甚至会全盘否定,推倒重来,但是通过举一反三的推敲及赵律师不厌其烦的辅导,积累了不少写作经验,不知不觉中提高了法律文书的写作水平。
其次,对法院等单位的办事程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刚到事务所时,对于如何与法院接洽是两眼一抹黑,什么都不知道。经过一段时间的锻炼,有了一定的了解。但是,还是有些地方不是很清楚,对于这方面的问题,我想以后可以通过多向赵律师和所里的其他律师及助理请教,逐步的提高。这期间我还获得了一次跟着赵律师出庭的机会,虽然经历少,但是收获颇多。
最后,在协助赵律师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律师的办案流程有了初步的认识,学会怎样分析案情,学习怎样与当事人合理、有效的沟通。同时,对法律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越来越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的差异。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现实中,问题却是层出不穷,一个看似简单的实际问题,反馈到法律上,往往却是模棱两可。对于这点我想还是应该通过不断学习、不断积累,予以解决。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2
【关键词】公司模式;多元;品牌;职业素养
在律师行业发展早期,很少有人重视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但是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律师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律师事务所的逐渐壮大,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显得愈来愈重要,也反映出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底蕴。律师事务所作为另一组织形式的企业,在其成长发展中,增强律师事务所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持久力的文化因素起了很重要的作用。成功的律师事务所都具有较为强势的文化,即全体律师都从内心深处认同并自觉遵守律师事务所价值观、制度、行为方式、认可并热爱律师事务所的标志、品牌形象,使得律师事务所具有强大的内部凝聚力。
一、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内涵
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是推动企业发展的动力,它包含着丰富的内容,核心是其持有的价值观。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律师事务所已经以公司化的模式发展起来,并呈现逐渐壮大趋势。纵观世界各国学者对企业文化的诠释,主要可以归纳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种哲学,是以后总管理的新思想、新观念;另一种认为企业文化是一种群体意识,是企业员工智慧经验的沉淀,是经济组织内部形成的共同信仰。但是不管差异如何,大都主张将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作为文化的本质。[1]
在我国,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包括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及合伙律师事务所三种。不管组织形式如何,在性质上律师事务所是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非法人法律服务机构,但是其经营模式已经和企业相差无几,从这个角度而言,律所的文化是亦是其运营的支撑,是律所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文化,是在律所和其律师队伍长期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被律师事务所员工共同认可的用以增强律所的凝聚力、创造力的精神因素、信仰因素、发展理念、价值观、愿景等总和。
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意义
由于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行业服务机构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也愈来愈明显,因此,在其实际运行中,从律师角度来看,加强律师事务所本土文化建设对法律传播、律师行业稳定发展以及保证社会公平等方面都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律师事务所文化对律师工作的方向、职业道德的培养起着指引作用。一个良好丰厚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底蕴是现在律所正常运营、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重要支撑,律所的共同价值目标,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事物的判断、职业素养的提高具有提示作用。
(二)律师事务所文化对律师活动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在对律所的管理上,律所文化集中体现在律师事务所内部的法规,全体律师必须遵守和执行,从而形成对律师和员工的约束力。事实上,在文化因素较为浓厚的律师事务所,如果其中某个律师因个人导致整个律师事务所团队面临着潜在的危险时,律师个人是可能会被淘汰出整个团体,并且自身的职业道德内在约束力也迫使其遭受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压力。
(三)律师事务所文化对律师及员工具有糅合凝聚作用。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文化应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让每个人都感到自己的存在和行为的价值。在律所里形成团结友爱、相互信任的和睦氛围,强化了团体意识,使律师之间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2]只有让员工把律所看成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才能最大限度的发展律所,形成统一的整体。
三、本土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现状
如今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呈现出两极化的趋势,大型的联合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集团化方式发展,其所具有的影响力愈来愈大,带来的文化洗礼也较大;相反,原先小型的律师事务所仍然是以律师个体为中心,律所管理较为分散、协作能力也较弱,处于律所发展圈的边缘,其文化建设主要是依靠律师个人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等。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本土律师事务所在业务选择上偏重诉讼,中小型律师事务由于资本、政治、经济等原因导致其所辖范围内业务以个人出庭诉讼为主,因此,在实践中真正起律所文化作用的还是律师个人的职业道德,在形式上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多少流于形式,不注重小团队的发展和建设。相反,在国内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合作则是很出色,不仅仅建立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加强管理平台的建设、知识资产的管理、商业模式的创新等,不断的向学习型、协同式等方向发展。
本土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定位不清晰,“大而全”、“小而全”现象比较普遍,对品牌的管理认识程度不足。规模较小的律所由于员工人数较少,合伙人多维紧凑型,只强调业务创新能力,没有统一的理念目标;或者只强调合作而不注重互补,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人员素质。此外,小型律所往往重视硬件建设而忽视管理的软件效益,用人体制过于开放,对加入或者退出律所也没有相对强制性的约束,各个律师之间竞争激烈,缺乏互助气氛。律师身为事务所一员,却对事务所毫无归属感。律师相互之间关系紧张,利益的驱使和制度的限制使得事务所主任成为组织资源的独占者,引起其他律师和合伙人的不满。[3]
四、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一)坚持多元开放的文化理念,强化团队合作精神。律所想得到长期的发展,必须具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对于优秀的律师人才,只要认可律所的发展理念,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和发展目标,就一定要给予信任,给予律师发展的机会,充分尊重律师个人的发展空间。在现代法律分类越来越细化,一个单独的律师不可能通晓所有法律,这就要求组织不同专业的律师通过合作为当事人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4]律所建设多元开放的文化,这对吸纳更多法学人才、推动律所发展进步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二)从实际出发、模式个性化,这是坚持完善律所文化建设的重要原则。律所文化的魅力在于鲜明的独特性,没有差异、个性化就没有律所文化。但是实践中很多律所在构建本所文化模式时,雷同化多,以办所理念为例,诸多是诚信、专业、勤勉、务实、团结、正义、仁爱等组合。[5]现代律所的发展,应当不仅要求符合时代精神、法律精神,还应当体现本所的鲜明个性。
(三)加强律师执业理念教育、提高职业道德素养。现代律所管理的核心是人,要充分的调动律师的积极性、创造性,这就要求围绕着人的素质形成一套特色的文化建设。律师是法律运行过程中的践行者和维护者,其自身的法律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牵涉到律所执业理念价值的导向,因此,必须提升律师法学道德观,提倡优秀的服务理念,提升对律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四)坚持打造“品牌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律所,以专业为特长,为客户创造价值。这就要求律师坚持法治思想,以公平正义为依托,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背弃法治精神,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这与律所文化建设有着一定的关系。
【参考文献】
[1]肖慧娟,贺卫青,王琼.简论构建合伙律师事务所文化之意义和内容[J].中国司法,2002(3):38.
[2]梅向荣.如何做中国最好的律师事务所[M].法律出版社,2009:51.
[3]金鹰.中小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及案例剖析[J].法治研究,2011(3):103.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3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安排。收到省厅关于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文件后,我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及时向各区县司法局和市各直属律师事务所转发了省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并就考核工作在时间、内容和相关材料的报送上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突出重点,从严检查考核。4月28日至5月9日,我局集中受理了全市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材料。在考核过程中,结合本地实际,我们还重点检查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律师事务所办理重大、敏感和群体性“三类”案件是否及时报备的情况;二是律师事务所是否有利益冲突的案件;三是律师事务所是否在核定的住所外设立办公室、代办点、咨询点的情况。经核查,全市律师事务所均能自觉接受检查考核,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真实,比较完整。
下步,待向司法厅提交考核材料后,我们还将通过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全市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结果。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年度考核的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年度考核的情况。今年,我市参与年度检查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共36家,其中国资所2家(市公职所、翠屏区公职律师工作室),普通合伙所30家,个人所4家(长源所、景上所、鼎证所、甲海所)。经检查考核,除2014年1月后成立的意恩、翠屏2家律师事务所外,其余34家律师事务所均评定为“合格”等次。
(二)律师参与市律协考核的情况。。
(三)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业务开展及收入的情况。据统计,2013年度,全市律师行业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部门担任法律顾问共计733家,各类业务36237件,其中:刑事诉讼1118件;民商事诉讼3698件;行政诉讼104件;非诉讼615件;咨询和代书30171件;调解案件277件;仲裁案件252件;其他2件。全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92件;业务总收入3277.54万余元。
(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受惩戒的情况。2013年度,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均能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三、其它相关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变更执业登记事项的情况。2013年,我市有2家律师事务所变更了执业登记事项,分别是:丰宜律师事务所变更了住所、合伙人和注册资本;鹏宇律师事务所变更了执业场所。
(二)律师异动的情况。经审查,上述22名律师均属正常异动,已完清财务、案件等交接手续,准予异动。
(三)律师未参与年度考核的情况。2013年,我市共有8名律师因各种原因未参加考核。
四、检查考核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考核,2013年度我市律师事务所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4
一、主任忙于业务,难尽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作(伙)人会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主任负责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等职责。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日趋繁重,加上律师行业之间竞争有增无减,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事务所进行管理的方式必将会导致两者之间发生明显的冲突,要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无暇顾及,要么本身的律师业务受到影响,管理与业务孰重孰轻?对大多数主任来讲,他们既是所里的业务骨干,又同时是创业大户。有些主任的收入在所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放弃业务是不可能的。要做业务,做大业务,势必要忙,忙于业务必然会疏于管理,疏于管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肯定不答应。这个矛盾在国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已作出了有益探索,即管理与律师业务相分离,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由聘请的高级管理人才负责,律师则从自己并不擅长的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把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律师业务中去,这是客观方面的原因。采取何种方式能缓解主任从事管理与业务的冲突,还需不断探索和借鉴。
二、内部管理机制存在某些缺陷
律师事务所不管是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有一套自己的内部管理机制,分析我区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有三种类型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如:集体管理型,这种类型在合伙所表现较突出,几个合伙人都是老板,实力相对均衡,于是齐抓共管,主任非常民主,重大事项均经合伙人讨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这种管理有利于形成合力,但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即几个合伙人谁都说了算,不听谁的都不行,以至于做任何决定都慢半拍,因循守旧,无创新意识。还有一种权力分散型,这种类型表现在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忙业务的同时难以完成全部的管理工作,于是进行分工,你管行政,我管业务,他管财会,既分工明确,又减轻了主任的负担。但其缺点是合作人之间沟通不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各自为政,容易出现独立王国。另外一种为权力集中型,这种类型名为合作实为个人,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行政辅助人员工资等均由主任一人出资,所里创收主要靠主任,其他律师都是聘用人员。这种类型虽初具个人律师事务所雏形,可以不受任何干扰地去实现自己的经营思想,但因某些条件限制,目前还无法名正言顺地以个人所模式运作,以至发展规模受限,缺乏整体凝聚力。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5
(一)律师业的逐步开放是我国为加入WTO 采取的积极措施之一
中国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的申请后,始终未停止过关于“复关”,继而“入世”的艰难谈判。因此,对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三项新议题之一的服务贸易,中国一直对gats的制订和运作持积极参与的态度,1991年7月,已对世界做出先一步开放包括银行、广告、 旅游及律师服务在内的专业服务等6个行业的初步承诺。1992年7月起,正式开始了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到目前为止,已有81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和26家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分别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设立办事机构。我国在逐步加大律师对外交流力度的同时,也已批准13家境内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加拿大、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
(二)WTO对律师服务业提出的要求
根据gats对服务贸易的界定,服务贸易是指以四种方式提供的服务:(1 )过境交付(如国内律师以现代通讯方式向国外的当事人提供服务);(2)消费者流动(如国内律师为来华的外国人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开设分所);(4)人员流动(如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分所聘用中国律师)。
同时,gats作为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继续适用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作为基本原则。尤其在市场准入方面,参照作为WTO成员国的日本, 其承诺实行市场准入自由化的项目主要有四:(1)服务提供者数量和业务量的限制;(2)对雇佣的限制;(3 )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资限制。 即使我国在谈判初期对个别项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留,全面自由化的趋势在所难免。这样,根据我国提交的服务贸易市场开放承诺单,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作为专业服务贸易开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 将会出现以下情形。即各成员国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互相冲进对方阵地,与当地的律师合伙或予以雇佣,如同在本国一样自由开展业务活动,最终将导致该专门职业的资格完全互相承认。自由竞争将提高律师业作为服务业的“生产性”,推进其“产业化”进程。
二、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了《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未经司法部批准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并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规避法律,以咨询公司、商务公司或其他名义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也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在我国境内设立律师事务所,或与中国律师联合在我国境内开设律师事务所。另外,办事处不得聘用中国律师,其在业务收费、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会计及其他活动上,都应依照中国法律,并接受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暂行规定》对办事处的业务范围也作了诸如“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不得向当事人解释中国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国不论是在“复关”还是在“入世”的谈判中,始终贯彻中央“有计划有步骤”的精神,今后也将继续坚持。然而一旦加入 WTO,根据承诺,法律服务市场将逐步开放,以上罗列的对外国律师业的限制也将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国内部分律师基于国家对外国律师入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办理中国法律事务”而产生的优越感将不复存在,竞争意识将被强烈唤起。
(二)目前律师事务所主体性质不明确带来的“税”、“费”问题
我国《律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都没有对三种律师事务所的主体性质、法律地位加以明确界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定性不一致,律师事务所的“税”、“费”不合理。同样对律师事务所,在征税时倾向以企业定性(高税率),而在物价上制订收费标准时又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低收费)。
“税”、“费”上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隐性的双重征税。在目前的税收体制下,一个合伙所负担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及其4种附加税,约占总收入的5.56%; 企业所得税,占利润的33%;律师个人还要交纳5%~45%的个人所得税。而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对合伙所的律师只征收单一的个人所得税,而不把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纳税对象。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首先,从合伙所的资产性质来看,属个人合伙。合伙所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合伙人所交纳的所得税,如果合伙律师再交个人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双重征税了。其次,从税赋和经济责任的关系看,合伙所与企业法人相比,交纳的税赋相同,前者却要承担经济上的无限连带责任,与其他也须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体户相比,合伙所要承担更多的税赋负担。这种双重负担和经济责任对合伙所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在目前的“税”、“费”体制下,各地区为了吸引更多高层次的律师事务所入驻本辖区,纷纷出台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这在推动律师业发展的同时,也体现出一定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些律师片面追求新建律师事务所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待事务所发展到一定程度,尚未形成规模就有人“跳”出另建新所。这对形成上规模、上档次的律师事务所非常不利,也难以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形成较高地位。在中国即将加入WTO的大背景下, 这将严重影响境内律师事务所的国际竞争能力,并可能导致在法律服务市场逐步开放的将来,我国的律师服务领域来不及适应国际形势,而受到外国同行的冲击和占领。
(三)优秀律师人才流失的可能
应当看到,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业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特别在办公条件的软环境方面,更是境内律师事务所无法比拟的。如美国高·舒·贝尔律师事务所的电脑中心同全国性信息中心及其设在若干国家的分支机构实行联网,每天24小时开通,使该所的每一位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同时查询或调取各种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料,极大提高了律师的工作效率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准确性,同时也加强了律师事务所对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师的管理。而由于客观经济条件的限制,我国律师事务所眼下的办公条件还远不能和国外所相提并论。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入驻境内,其优良的办公设施,先进的管理模式,现代化的工作环境,必将吸引国内的优秀律师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为其服务。从我们自身言,如果不把律师业作为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务产业加快发展力度,不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不提供中、高薪就业机会,我们的人才,特别是优秀青年人才都有流失可能。
三、寻求对策
(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要注意前瞻性,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
为使我国律师业在加入WTO后能尽快进入角色, 加入国际法律服务贸易一体化的竞争机制中,我们应坚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放”原则,整理修订并出台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制度。
我们在整理修订法规、规章、制度时,立足点要高,目光要放长远,要保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应当充分考虑WTO 对我国律师服务市场的要求,对以往立法中对此做出的种种限制,进行系统清理,以保证我国立法与WTO在原则上的相容性,确保相关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注意非关税壁垒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应充分研究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律师管理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针对新的形势,我们应用十年左右时间,建成较完善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包括律师地位及作用、律师业务及权利义务、资格、执业、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行为规范等基本内容。
(二)苦练内功,培养高素质的律师人才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特别是律师业务的跨国发展趋势,对我国律师提出了更高的、更深层次的要求。一方面,国内律师应树立忧患意识,苦练内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五懂”标准来要求自己,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不仅要做到业务精良、外语流畅、精力充沛,更要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形成专业分工习惯。不仅要精通本国法律,更要尽可能多地了解外国法律,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战不殆。另外,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律师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长抓不懈。
(三)律师事务所要向规模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律师服务的国际化竞争,主要是在占有非讼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竞争,尤其是对一些大型项目或跨国项目(如bot项目、 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证券项目等)的竞争。因此,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要站在跨世纪、全球化的历史高度,将效益、规模、信誉融为一体。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引导境内律师事务所根据市场需求,广招人才,实现各类资源的优化组合,采取组建规模所或律师集团的形式,发挥多专业、多层次的立体办案优势,取得客户信赖,创出牌子。在事务所内部机制上,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务所内部建立对外统一收案,内部按照所涉及专业分工合作的制度,实施“生产流水线”式运作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国律师实体入境的冲击,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师中的优秀人才。
(四)寻求相关职能部门支持,为我国律师业发展创造良好执业环境
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公、检、法等司法、执法机关及工商、税务、物价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维护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执业权利,并针对传统体制下律师制度中的个别不合理现象,探索、寻求矛盾解决的最佳结合点,使存在的问题在最大程度上得以解决。
个人律师事务所范文6
关键词:律师业;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 法律 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师事务所正成长为大型的 现代 意义的事务所。但在它们的成长中,税收环境一直困扰着律师业的发展。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将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具活力。
涉及律师事务所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企业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国资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国资所基本消失,合作所数量也很少,所以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很小),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余为各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共同涉及的税种。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 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如何合理确认营业税的应税所得额。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 计算 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实务中,律师事务所在业务委托开始时预收款项时,很难确定哪些是办案费、哪些是律师服务费,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2)中间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律师业务活动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等中间业务,法律未明确相应管理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导致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容易混淆,在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所得额时出现问题。当税务机关无法认定代收代支款项性质时只能要求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法律业务时不得不放弃业务,或者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3)对信托业务缺乏有效管理。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常会持有委托人的资金或财产,由于我国没有系统的管理办法,可能导致律师的收入与客户的委托财产无法及时区分。
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 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 自然 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3)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
3 对策
3.1提高律师业 会计 人员的业务水平。针对律师业的特殊 历史 发展 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水平普遍偏低的情况进行专门的会计业务培训很必要,从整体上快速提高行业会计业务处理水平为合理确定收入、费用数额并划分收入、费用期间提供专了业支持,也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依法查帐征收的效率。
3.2合理设定某些费用的扣除率。雇员律师的费用应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合理的区别对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如 教育 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的扣除率是否能因事务所而易。
3.3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是否对某些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业适用较低营业税率。这些地区尚处于发育阶段,虽然规模总量较小,但对当地 经济 的运行和法制化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合理减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合伙律师事务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营运中因无限责任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风险压力及过重的税负使事务所成本过高。适当降低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能激励其发展。
参考 文献 :
[1]潘明星,刘洋,刘磊.关于我国律师业产业化分配制度的探讨[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6).
[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 法律 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任旭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23(2):3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