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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范文1
一、加工方式的筹划
方案一:委托B厂加工,协议规定加工费为80万元。B厂加工完成运回A厂后,由A厂继续加工成最终的高级实木地板,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60万元。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税金: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189.4737万元[(100+80)÷(1-5%)],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9.4737万元(189.4737×5%),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0.9474万元19.4737×(3%+7%)],A厂委托加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13.6万元(80×17%)。A厂继续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后销售应纳税金:销售环节实纳消费税25.5263万元(700×5%-9.4737),应缴增值税为88.4万元(700×17%-100×17%-13.6),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1.3926万元[(25.5263+88.4)×(7%+3%)L税后净利润276.4822万元[(700-100-80-60-9.4737-0.9474-25.5263-11.3926)×(1-33%)]。
方案二:委托B厂直接将实木地板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协议规定加工费为140万元。加工完成后,A厂直接对外销售。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税金: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252.6316万元[(100+140)÷(1-5%)]。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12.6316万元(252.6316×5%),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632万元[12.6316×(3%+7%)],A厂委托加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23.8万元(140×17%)。A厂收回后直接销售高级实木地板的应纳税金:应缴增值税78.2万元(700×17%-100×17%-23.8),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82万元[78.2×(7%+3%)]。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在委托加工环节已纳消费税,直接对外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净利润为293.6511万元[(700-100-140-12.6316-1.2632-7.82)×(1-33%)]。
方案三:A厂自行将实木地板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对外销售。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40万元。A厂自行将实木地板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对外销售的应纳税金:A厂从生产企业购进实木地板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5万元(100×5%),销售高级实木地板应纳消费税35万元(700×5%),销售环节实纳消费税30万元(35-5),销售环节应缴增值税102万元(700×17%-100×17%),销售环节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2万元[(30+102)×(7%+3%)]。税后净利润为279.256万元[(700-100-140-30-13.2)×(1―33%)]。
比较三个方案可以看出,在加工成本相等的情况下,完全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的方式税负最低,企业得到的税后净利最大。
二、加工程度的筹划
利用“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可扣除外购已税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这一规定,企业可以在委托加工之前进行小部分的自行加工,这样就可以抵扣外购时已纳的消费税。
方案四:A企业购进实木地板后,首先简单地自行加工,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0万元。然后委托B厂直接将实木地板加工成高级实木地板,协议规定加工费为130万元,B厂无同类实木地板售价。加工完成后,A厂直接对外销售。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税金: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252.6316万元[(100+10+130)÷(1-5%)],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12.6316万元(252.6316×5%),受托方代扣代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1.2632万元[12.6316×(3%+7%)],A厂委托加工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2.1万元(130×17%)。A厂收回后直接销售高级实木地板的应纳税金:销售环节应缴增值税79.9万元(700×17%-100×17%-22.1),销售环节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99万元[(79.9×(7%+3%)]。税后净利润为296.8872万元[(700-100-10-130-126316-12632-799+5)×(1-33%)](上式中的5万元是A厂从生产企业购进实木地板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应税消费品范文2
关键词: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连续加工;对外销售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7-0108-02
0引言
社会分工细化导致专业化协作越来越强。企业由于受到设备、技术、人力等许多外部条件限制,常常要求那些具有技术优势或设备优势的企业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然后将加工好的应税消费品收回销售或进一步连续加工。本文试就收回已加工好应税消费品帐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1范围限制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应税消费品,或受托方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接受加工应税消费品,或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行为,都看作是受托方或委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行为。只所以对此行为进行规范,是因为受托方在委托加工业务时,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受托方只就加工劳务交纳增值税。如果不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由受托方提供,那就成为受托方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就会出现受托方确定计税价格偏低,代收代缴消费税“失真”现象。同时由于受托方只就加工劳务费收取增值税,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交纳消费税的责任,因此这也是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
2会计业务处理方法
2.1 受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科目。
例:某酒厂委托A厂加工粮食白酒,酒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酒厂提供原材料大麦55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增值税3,400元。A厂代扣代缴消费税。
本案例中A厂应交纳增值税20000×17%=3400
受托方A厂按本行业同类消费品价格计算代扣代缴消费税款;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税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本案例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25%,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55000+20000)÷(1-25%)]×25%=25000
委托方某酒厂业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借:委托加工物资55000
贷:原材料55000
②支付加工费时:借:委托加工物资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③支付代扣消费税时:借:委托加工物资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④加工白酒入库时:借:库存商品 10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受托方A厂业务处理如下:
①收取加工费时: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3400
②收取代扣税金时: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000
③上交代扣税金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将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不太妥当。因为:1)消费税同关税、营业税、资源税一样,都是价内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就是用来核算价内税的。委托加工消费品收回后销售,与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没有太大的差别,所以应当将税款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2)将这部分税款记入委托加工材料,也就意味着对外销售时,转入了“营业销售成本”。这种处理方法使“营业税金及附加”中消费税记到了“营业销售成本”中,将会导致销售成本资料失真,销售利润失实,使会计报表不可比。因此,应该将这部分销售税金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收回应税消费品到销售有一段时间,先通过“待摊费用”帐户,
收回时: 借:待摊费用—待计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对外销售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待摊费用—待计消费税
2.2 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在计算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需要说明的是在〔1993〕156号《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规定》及〔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通知》中,规定委托人以下列七种原材料为委托加工材料的,适用本规定。它们是:生产卷烟的已税烟丝、生产化妆品已税原料、已税护肤护发品原料、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贵重首饰、已税鞭炮焰火原料、已税汽车轮胎、已税摩托车。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但由于修改后的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这一抵扣过程,笔者认为可设“待扣税金”科目,以反映其发生和抵扣过程。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纳消费税额=当期销售额×消费税税率-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仍以上案例为例,委托加工后尚需再加工后勾兑。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同前)
2)支付代扣消费税时;借:待扣税金—代扣消费税 25000
贷:银行存款25000
3)加工白酒入库时:借:库存商品75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75000
4)上述加工白酒经加香,降低度数后对外销售,获收入40000元。假设当月销售额为4000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白酒已纳消费税2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白酒已纳消费税19880元。
①取得收入时;借:银行存款4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6800
②计提消费税时:40000×25%=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10000
③当月准予低扣消费税:2580+25000-19880=77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7700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7700
④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300
应税消费品范文3
关键词:水肥因素;葡萄;产量;品质
中图分类号:S663.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1132003
现在,人们已经不再只是追求农产品的产量和经济效益,大部分地区已经开始研究如何生产高产量品质高的农产品,葡萄就是追求的农产品之一。研究中肥和中度组合需要既能够保障葡萄的高产量,又能保证葡萄的高品质。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作物
试作物是2a树龄的葡萄,其品种是红地球,行距2m,株距1m,灌溉方式选取的是低压水塔自流式(滴管灌溉)。
1.2 试验设计
将葡萄的生育期划分为萌芽期、抽蔓期、开花、浆果膨大期、着色成熟期以及采摘期。试验小区水分会被分为4个灌水水平,土壤含水率下限分别是丰水W1是75%~80%、轻度胁迫W2是 65%~70%、中度胁迫W3是55%~60% 以及重度胁迫W4是45%~50%,施肥方案之分期见表1。
2 观测指标及测定方法
2.1 表观品质
于盛花后的15d,每个小区都随机将3穗葡萄进行标记,并每隔7d就进行葡萄纵横径的测量。之后在葡萄的膨大期与采摘期时让每个小区都选取2穗葡萄,并在每穗的上中下的位置摘取3粒葡萄,用精度为0.01的电子秤测定来判定葡萄的单粒重量。
2.2 营养与品质
在葡萄的膨大期与采摘期,不同的处理步骤都会随机产生不同的葡萄,而在这之中选取10个果穗上,并在其上取20粒葡萄,作为具有代表性的样本。
2.3 产量采摘期
不同小区对于葡萄的采收分批进行,并用0.01精度的电子秤来测定每个小区的所有葡萄的产量。
3 结果与分析
3.1 不同水肥处理与葡萄品质的关系
在灌水水平与葡萄纵径呈现极显著的水平的时候,即P
3.2 不同水肥处理与葡萄产量的关系
水肥利用与葡萄产量的关系:在处理灌溉定额的过程中,水分利用效率,水分生产率,氮肥偏生a力,磷肥偏生产力钾肥偏生产力产量。
由表2可知,在同样的水分条件下,当施肥量增加的时候,葡萄产量、水分生产率、水分利用率也会增加。可以研究出,当处于中度胁迫灌水水平的时候,再配合中肥水平,葡萄的产量会比较高,而且水肥的利用率也高,增加葡萄产量的效果尤其明显。
应税消费品范文4
关键词 优质稻;品种;施肥水平;生物特征;相关分析;产量
中图分类号 S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13-0014-02
传统观念中,杂交稻重在产量,优质常规稻重在米质,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粮食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大的重视,此种观念发生了变化,杂交稻向优质化发展,优质稻向高产化发展[1]。目前,玉林市种植优质稻面积较大,玉丝占、玉美占和玉丝6号是比较受农民欢迎的品种。随着农村劳动力老龄化,水稻种植效益相对低下,传统的精耕细作受到严重挑战,水肥管理不到位,种植品种多而乱,产量不高,效益欠佳。因此,研究设置不同品种和不同施肥水平,选择出最佳组合,对提高水稻产量和效益、确保粮食生产安全意义重大。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验概况
1.3 测定项目与方法
收获时每小区勾割3个点,用1/600 勾割器测匡收割,人工点数每个勾割点的全部有效穗数、测定鲜谷产量和含水量,折算出有效穗数和产量。
每小区选取10株有代表性的禾蔸进行考种,用直尺分别测量和计算其株高、剑叶长、剑叶宽、穗长、穗总粒数、穗实粒数、结实率、千粒重等指标。利用Excel 2003和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处理,使用Duncan′s新复极差法进行多重比较。
2 结果与分析
2.1 不同品种与施肥水平对优质常规稻产量的影响
由表1可知,3个优质稻品种的不同施肥方式对产量有不同的影响。随着施肥量的增加,水稻产量相应增产,3个优质稻在N3处理中产量均为最高。玉丝占在3个不同肥料处理的产量差异不显著,玉美占和玉丝6号在3个肥料处理中的产量差异均达到极显著水平。
2.2 不同品种与施肥水平对优质常规稻植株性状的影响
由表2可知,随着施肥量的增多,3个优质稻的株高有增高的趋势。穗长随着施肥量的增加也有增高的趋势,但差异不显著。随施肥量的变化,玉丝占和玉美占剑叶长的变化没有规律;玉丝6号的剑叶长随施肥量的增加而减短,但3个优质稻的剑叶长在3个肥料处理中的差异均不显著;3个优质稻的剑叶宽都随着施肥量的增多而变宽,玉丝占和玉丝6号剑叶宽在各个处理间的差异不显著。
2.3 不同品种与施肥水平对优质常规稻产量性状的影响
由表2可知,3个优质稻的穗总粒数和穗实粒数都有随着施肥量的增加而增加的趋势,玉美占和玉丝6号穗总粒数和穗实粒数在各个肥料处理中的差异不显著。3个优质稻的结实率在不同的肥料处理中没有明显的差异。3个优质稻的千粒重随着施肥量的增加而增加,但其差异不显著。不同处理对玉丝占和玉丝6号有效穗数的影响一致,均为在处理N2有效穗数最高,与处理N1的差异极显著;玉美占在处理N3时有效穗数最高,与另外2个处理的差异达极显著水平,说明不同的施肥量对不同优质稻有效穗数的影响较大。
2.4 施肥和产量与其主要农艺性状间的相关性
由表3可知,剑叶长、剑叶宽、穗长、穗总粒数、穗实粒数、千粒重、有效穗数与产量呈正相关,对产量影响的大小顺序为剑叶宽>千粒重>有效穗数>穗总粒数>穗实粒数>穗长>剑叶长。株高和结实率与产量呈负相关。施肥与剑叶长、剑叶宽、穗长、穗总粒数、穗实粒数、千粒重、有效穗数、产量呈正相关,其中,施肥与千粒重之间达到极显著水平;与剑叶长、剑叶宽、穗长存在显著正相关;施肥与株高、结实率呈负相关。说明施肥和产量与各因素间存在一定的制约关系,在生产上要通过相应的栽培措施,协调好各产量构成因素间的矛盾,发挥其对产量的最大效应作用。
3 结论与讨论
研究结果表明,在一定范围内,优质稻产量随着施肥量的增加而增加;但过大的施肥量会降低肥料的利用率。生产中考虑到成本与经济效益,纯N的合理施用量为180~240 kg/hm2;3个水稻品种中,玉美占更容易获得高产量和高效益。
邹长明等[2]认为,适量的氮肥能提高产量因素构成中的有效穗数和穗实粒数。本研究表明,时的产量,至于继续增施氮肥是否能明显提高此2个品种的产量有待进一步探讨。有效穗数对最终籽粒产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每穗粒数和千粒重的重要性则位居其次[3]。本研究中,有效穗数在同一品种的不同施肥水平中,差异明显;千粒重在同一品种的不同施肥水平下,变化不大,但在不同品种中对产量影响较大,千粒重大的品种更容易获得高产。本研究的相关分析中,与产量呈正相关的前3个性状为剑叶宽、千粒重和有效穗数,而株高和结实率与产量呈负相关;说明剑叶宽、千粒重和有效穗数对产量的影响较大。施肥与剑叶长、剑叶宽、穗长存在显著正相关;施肥与株高、结实率呈负相关;这与前人的研究结果不一致[4],这是否与本试验设置的施肥幅度较小、取样较少等因素有关有待进一步研究。
4 参考文献
[1] 陈恺林,刘功朋,张玉烛,等.不同施肥模式对水稻干物质、产量及其植株中氮、磷、钾含量的影响[J].江西农业学报,2014(4):1-5.
[2] 邹长明,秦道珠,陈福兴.水稻氮肥施用技术[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26(6):467-470.
[3] 张耀鸿,张亚丽,黄启为.不同氮肥水平下水稻产量以及氮素吸收、利用的基因型差异比较[J].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2006,12(5):616-621.
[4] 张上都,伍祥,石邦志,等.五丰优569产量及其构成因素的相关分析与高产栽培技术[J].贵州农业科学,2012,40(9):83-86.
[5] 陈盈,隋国民,张满利,等.不同氮肥水平对辽星1号和辽优5238产量的影响[J].辽宁农业科学,2010(1):10-13.
应税消费品范文5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目税率表
税 目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500克
(或者500毫升)
2.黄酒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10%
5.酒精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
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烟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 0.20元/升
5.溶剂油 0.20元/升
6.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
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
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
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
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
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
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新华社北京讯,11月15日《经济日报》)
应税消费品范文6
关键词:委托;加工;物资;消费
消费税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来源,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消费税的义务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企业生产税法规定应征消费税税目的产品而应缴纳消费税(如烟、酒等),这种形式在会计业务处理中相对明了。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则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后收回或直接销售或再投入生产,这样在委托环节、加工环节、收回环节的业务处理就与其他类型有所不同,需要区别开来。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确定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物资。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不论受托方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方的委托加工物资,而应当作为受托方销售自产物资处理。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物资;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物资;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物资。
之所以对委托加工物资规定严格的限定条件,这是因为委托加工物资如果是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且受托方只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委托方不能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而是受托方以上述三种形式提供原料,那就不称其为委托加工,而是受托方在自制应税消费品了。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受托方确定计税价格偏低,造成代收代缴消费税虚假现象,同时,受托方也逃避了自制应税消费品要缴纳消费税的责任,这是税法所不允许的。因此,为了明确纳税之责任,准确计算消费税税额,就必须掌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确定
税法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外,均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那么消费税如何计算,这就需要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计税价格予以确定。
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和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如果当月无销售的,应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
其次,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公式中的“材料成本”即委托方提供加工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即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增值税,但包括受托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金额)。
最后,在计税依据的基础上,就可以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应缴纳消费税=销售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的消费税税率
例如:某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一批烟丝,发出原材料烟叶的实际成本为100,000元,支付加工费89,000元,烟丝加工完成收回验收入库。加工费和消费税均以银行存款支付。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①受托方当月销售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为250000元;②受托方当月无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该如下计算:
按①计算:应纳消费税=250000×30=75000元
按②计算;应纳消费税=(100000+89000)/(1-30)×30=81000元
消费税已经确定,接下来就需要对其进行核算。
三、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核算
根据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用途不同,有以下两种业务处理方式。
首先,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或视同销售,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烟丝直接出售,按②的要求作相应业务处理:
借:委托加工物资81000
贷:银行存款 81000
其中:视同销售是指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其次,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已税珠宝玉石(受托加工或翻新金银首饰按规定由受托方缴纳消费税,应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除外,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接上例,假如收回的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按②的要求作相应业务处理:则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81000
贷:银行存款81000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单位或个人由于设备、技术、人力等方面的局限,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加工物资。所以,在对“委托加工物资”进行核算时,特别是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准确计算消费税并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这样才能给外界提供客观、准确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便于信息的使用者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有利于企业沿着健康的方向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中级财务会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