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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风险分析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优势;风险;余额宝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成熟,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概念层出不穷,使互联网中所蕴涵的巨大商机逐渐被挖掘出来,而金融业也不断通过互联网发展壮大,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模式――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的时空优势将理财活动与金融元素相结合,连接理财机构与客户,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理财服务的理财方式。近年来,互联网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各种“宝”呈现井喷的趋势,然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非余额宝莫属,笔者以余额宝为例分析互联网理财的优势与风险所在。
一、余额宝简介
(一)余额宝产品介绍与业务流程
余额宝是由支付宝与天弘基金联合推出的针对支付宝账户余额所推出的一项增值服务,为年满十八岁并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户服务。余额宝所有的业务流程都通过互联网平台来实现,可以实现快速支付、转账、消费等功能。
经过支付宝实名认证的客户把支付宝账户里的资金或储蓄卡资金转入余额宝,付款成功后即视为购买了余额宝所对接的天宏基金的增利宝货币基金。转入资金后,天弘基金公司开始确认份额,确认成功后,根据客户申购的份额进行收益计算,收益自动转入余额宝账户。当余额宝转出或支付网络消费时则视为客户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
(二)余额宝的特征
余额宝的主要特征是“本金无忧、活期便利、定期收益、每日记收益、按月分红利”。余额宝最低的认购额度为1元,最高的认购额度为100万元,起点较低,适合中小投资者理财采取T+O赎回模式,支持实时回,更为便利,提高了投资者资金的流动性在收益方面,以日为单位,并且计算复利,实行每日结算制度.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还兼顾网上消费的特点,余额宝支持在天猫商城与淘宝商城进行实时的购物消费支付,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三)余额宝的发展
2013年余额宝正式上线,随后引发了业界的热议,余额宝所受的关注度持续攀升。余额宝的发展态势较好,没有辜负了各方对它的关注度,上线仅仅半年时间,余额宝总额超过1000亿元,这也使其成为史上第一个达到千亿规模的货币基金。而与之合作的基金公司――天弘基金一跃成为了基金市场中最大的公募基金。
余额宝身为互联网理财产品,与传统的理财方式的区别在于互联网理财产品更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工具,将互联网特质融合在理财产品中,让自身更具有优势。互联网金融理财使传统的金融服务在网络上得到了延伸,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使财富的管理实现大众化。
余额宝自上线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打破传统理财产品的垄断局面,这些成绩与互联网平台是分不开的,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的优势是传统金融机构所无法企及的。
二、余额宝的优势分析
余额宝借着互联网理财的东风,在短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与其自身优势是分不开的。
(一)运营成本较低
余额宝的运营费用由销售服务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组成,成本分别为0.25%、0.30%和0.08%,低于其他的货币基金,更是低于银行存款或者理财产品的运营成本,因此余额宝可以在同样的条件下给与客户更高的收益。
(二)更注重客户体验
余额宝在设计理财产品或者用户使用界面时,更加重视客户的体验,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这种理念不仅体现产品研发,而是体现在每一个客户操作细节上。例如,余额宝不仅开发了人性化的网页操作界面,也开发了手机app,客户既可以在电脑端操作也可以在手机端操作,可以随着掌握自己的账户信息,随时了解收益情况。余额宝的客户端非常人性化,所有操作及提示都很容易理解。相比之下,各大银行推出的网银等互联网服务与余额宝就有很大的差距,客户体验的满意度远远不及余额宝。
(三)T+0的赎回模式
余额宝更好的利用了网络的优势,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和T+0的赎回模式,具有较强的流动性。而其他的货币基金正常赎回都是T+1模式赎回,如果遇到银行转账有延误或者节假日,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四)赎回时间更灵活
余额宝支持在法定假期赎回,而余额宝到支付宝账户余额的划转更是实现了实时到账,同时余额宝可以支持淘宝网和天猫网的直接消费。在理财市场上,效率就是金钱,是否具有较强的流动性也是影响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因素,余额宝在这方面更胜一筹。
(五)交易更便捷
余额宝办理手续更简便,交易更便捷。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内的资金转入来购买,无需进行风险评价和合同的签订,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手续,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三、余额宝的风险分析
我们看到余额宝优势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余额宝作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余额宝面临着以下风险:
(一)信用风险
余额宝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客户在购买余额宝的理财产品时,并没有进行风险评价,也没有获得足够的风险提示。其次,余额宝的本质是一种货币基金产品,其背后的天宏基金公司属于一个第三方,客户对天宏基金的经营及其资金投向并没有足够的了解,存在较强的信息不对称,完全依赖于支付宝公司的监管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
余额宝对接的基金是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根据增利宝的最新季报,天弘增利宝基金的81.01%都投资于银行协议存款。正是由于签订的存款协议,余额宝收益会随时受其限制和影响,而市场资金需求情况和利率水平的变动会直接对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造成一定的影响,从而使银行协议存款受益产生波动,余额宝的受益也会相应有较大波动。
多方面的市场因素综合影响加上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得更加难以预测,余额宝的市场风险将会进一步加大。
(三)流动性风险
余额宝的赎回方式是T+0方式的赎回,但是货币基金只能在每日收盘时进行结算。在非交易时段内要想实现T+0赎回,就只能由支付宝或天弘基金暂时代付。流动风险一般发生在非交易时期,资金出现大宗额度的撤销,这种情况会引发余额宝T+0实时赎回率成为泡沫。
另外,余额宝里的资金可以实时转账至支付宝账户余额进行购物,当网上开展双十一与双十二这种大型促销活动时,余额宝将会承受着巨大的流动性压力。根据资料显示2015年的双十一促销活动,总成交额高达912.17亿元。伴随着用户的消费金额大幅度的增长,基金份额也必将产生大额赎回,余额宝陷入短期大额赎回的危机。如果余额宝无法快速变现或为了实现在短期类变现的目的导致资产价值出现较大损失,那么就说明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较高。
(四)政策风险
余额宝上线已有两年,但筹谋余额宝上线的时间却长达四年。2007年时,支付宝为了扩大交易额,开始涉及支付宝在股票基金购买等领域的应用,一年后,业务路径与购买技术已经为此打下了基础,但是却没有得到政府的许可。政府不允许情况下,余额宝进入了四年漫长等待。2012年,政府终于允许其合法经营并颁发牌照,然而余额宝只能是基金信息提供平台,不可以作为直接的销售平台从事基金销售活动。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余额宝定性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从事基金销售辅助业务,为各种基金买卖提供平台服务。但余额宝依然只能算为基金服务机构,仍然不能直接销售基金。支付宝将余额宝销售基金的行为设定为直接销售,并按照直销的流程进行,相当于和法律再打球。天弘基金与余额宝之间的合作销售行为仍然处于灰色的地带。国家如果制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余额宝的发展必定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2015年底国家出台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的交易额度和上限,将对余额宝的发展产生好很多限制性的影响。
(五)网络安全风险
余额宝面临的最直接的风险就是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抛弃了诚信这一公民基本道德,越过了法律这一基本底线。失信行为在社会上已不鲜见,逐渐成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因此,加强诚信建设,提升公民个人素质是防止养老保险骗保的有效途径。要充分利用媒体,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在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播放反骗保宣传片,选取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高公众的诚信和法律意识。风险。互联网的特别之处在于它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特征,其虚拟性决定了用户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实现交易过程与交易对象的隐蔽性,并且互联网理财并不受时间与空间所限制。这就意味着余额宝的资金在交易的过程中的结算风险被加大。互联网的信息可以被广泛并快速的传播,但是其开放性也决定了余额宝极易遭受到攻击,如计算机病毒的感染、第三方黑客的外部攻击等,这些行为会使用户的身份信息得到泄露,从而使用户们的账户安全得不到保障。
例如,2014年2月7日客户王女士向支付宝的客服申诉她的余额宝被盗走一笔钱,金额为12805元。经警方调查后证实,犯罪嫌疑人是通过购买了木马病毒软件,将木马发送至各种聊天软件,一旦人们点击链接,他们便会获得账号密码从而盗刷账户余额。此外,该犯罪团伙陆续在网上向黑客购买含有大量用户注册信息的数据包,利用软件模拟手机使用环境盗走用户余额宝里的资金,作案金额累计5万元。
余额宝的网络安全风险是互联网理财所独具的特征,互联网中其他不可控的风险证明了余额宝也并非绝对的安全。
四、结束语
互联网风险分析范文2
摘要:当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得如火如荼,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电子钱包等金融工具丰富了金融市场,余额宝、融360、好贷网、P2P等层出不穷的创新型网上融资模式也使得人们的投资方式更加的方便多样。然而,在这些巨大的投资机会下隐藏的是多重的投资风险,由于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新兴的领域,目前其中牵涉的很多问题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甚至很多法律风险还没能被充分的认识到,比如集资诈骗、信息安全等等。这些都是需要受到充分重视并加以防范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法律规制
2014年7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国内P2P金融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案。具体案情是,邓某于2013年5月,出资注册成立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邓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负责人,其朋友李某任运营总监。2013年6月,深圳市誉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建“东方创投”网络投资平台,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信贷投资模式。为了做到能及时返还投资人的本息,邓某就决定通过其名下的企业以及其私人物业来实现增值利润反馈投资人。随后,邓某挪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设立公司、购置商铺、办公楼并以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将利息偿还投资人。后来该平台出现大额的资金链断裂,投资人遭受巨额损失,邓某和李某先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最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李某作出判决,判决邓某和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1.2亿元的“东方创投案”轰动一时,引发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的重视与反思。
一.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区别
互联网金融即金融互联网化,它是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谢平教授是比较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人,他对这个概念有比较清晰的认识,他说“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可能出现一个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我称之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从本质来说也是金融活动,必然属于金融监管的范围内,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里,有很多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无法找到相应的规定,很大一部分问题属于空白状态,这就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没有统一的规定,容易出现混乱和纠纷。
之所以会出现法律空白,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滞后,更有内在和外在原因。从内在原理看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区别于传统金融表现在价值基础、商业逻辑、财务模型、经济原理等方面;从外在表现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虚拟性。互联网是一个无形的“网”,他将不同人的行为连接起来,人们不用面对面,只要点击鼠标,就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金融交易。这虽然方便了人们的交易行为,但是也为操作安全带来了隐患。网络的虚拟性加剧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完全摆脱了地理限制,业务范围扩大。但是,由于没有和客户实际的面对面接触,对客户的真实信用状况没法全面了解,这就加剧了信用风险。
第二,成本低。互联网金融的环境下,金融活动的参与者通过网络完成信息的识别、定价交易,这一过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完成,而不需要设立营业网点、柜台的操作人员,也不需要经过中介机构,这可以极大的节省开支。在低成本的情况下就会有更多的人投身到互联网金融中,这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过热。
第三,技术性强。互联网金融几乎多有的流程都需要靠电子技术来完成,包括信息的征集,数据的存取,资金的支付结算等等,这些都是通过信息技术来操作完成。然而,网络安全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难题,一旦遭到网络黑客的攻击,就可能引发信息流失或财产损失。互联网的高技术性会加剧操作风险,带来新的技术风险。
第四,管理难。互联网的联动性使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具有密切的关联性。若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很快就会影响到其他环节。互联网金融涉及信息技术和金融等多个领域,其中不但有技术性问题,也有金融专业的问题,还有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交织起来就是的整个互联网金融的问题复杂化。同时,也要求对其中各环节做出新的规定,如主体、范围,方式,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等。
二. 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
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有着以上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色,而现在社会公众在不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的条件下,就盲目投资,这是不合理的。互联网金融中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所谓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以及投资者的外部法律法规的环境发生了变化,或者是自身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导致产生负面法律后果的各类风险。
(一) 信息安全的风险。信息安全是互联网金融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也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所致。信息安全的风险具体有包括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和商业信息安全风险等。因为网络的虚拟性,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通过信息搜集来完成征信和授信,也就是人们需要提供的信息更加完全了,这就意味着可能泄露的隐私信息更多了,造成的不良影响就会更大。一旦不恰当的适用或没有妥善的保存就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商业秘密。
(二) 财产安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将以往的柜台支付改为银行支付系统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系统来支付。现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有支付宝、财富通、快钱、易宝等平台,第三方支付的安全性不仅要靠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还要依靠强大的支付系统,一旦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将会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
(三) 非法集资的风险。P2P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即由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上发放借款标,投资人通过竞标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行为。这是当下正热的一种贷款模式,许多大的电商通过设立这一贷款平台满足中小企业或其他实力较弱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但是如前文案例中所述,第三方平台可能将搜收到的资金非法占有用作其他用途,这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非法集资罪。不但第三方平台的负责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投资者也会遭受重大的损失。
(四) 虚假宣传的风险。在互联网环境中,投资者为了更好的了解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就只能通过该机构的宣传信息和产品信息。而现实中,很多机构在宣传自身和推出自己的金融产品时,为了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往往会预测收益、夸大自己产品的收益,这些行为如果不恰当,都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五) 追责难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活动中所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互联网的技术性也使得社会公众对交易信息的存储难,一旦出现问题不知道怎样保留证据,并且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很难搜集到充分的证据,这就使得他们在追求交易对方责任的时候处于不利地位。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给社会公众投资获利带来无限的可能,但是,其还是处于初步发展的阶段,不仅概念大、范围广,自身发展模式尚未完全形成,配套法律制度和监管措施也比较滞后。这就需要相关主体在进行投资活动前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有哪些不同,以及这些不同会导致互联网金融哪些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努力去防范这些风险,进而获得更大的收益。(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科技与法律,2014年第3期。
[2]任祥玉:《简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法律规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年第4期。
互联网风险分析范文3
当前,业界和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市场习惯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或者认为互联网企业介入了金融领域就是互联网金融。最早提出“互联网金融”一词的谢平这样定义: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降低信息处理成本;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可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
按照这一定义,金融产品作为各种数据的组合(不需要任何实际物流的支持)在网上实现数量匹配、期限匹配和风险定价,加上网上支付就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因此,基于互联网公司“贴金”的模式,可以将互联网金融主要分为三种模式:支付式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和理财式互联网金融。支付式互联网金融:主要为涉及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第三方支付,例如支付宝。融资平台型互联网金融:主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种模式,一是线上P2P贷款模式。二是阿里小贷模式。理财式互联网金融:这是传统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延伸,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如支付宝旗下一项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招商银行推出的“微信银行”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风险分析
(一)法律不完善带来的业务违规风险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还没有正式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利益主体、权责划分、监管主体等关键问题均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政策的不明确成为互联网金融长远规范发展的阻碍,处于灰色地带发展的互联网金融极易开展违规业务,产生诸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风险。
(二)监管创新不及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技术风险
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让金融摆脱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而监管机构技术的创新和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金融业务的创新,带来了一系列技术性风险。互联网金融开放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更容易出现黑客可利用的漏洞,造成客户资金和商家信誉处于风险中。
(三)网络虚拟性和信用体系不健全带来的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意味着交易双方的所有资金业务活动都在虚拟世界中进行,增加了交易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放大了信用风险。打破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对称的关键是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而我国信用体系的构建尚不健全。
(四)信息安全体系建设不足带来的信息泄露风险
随着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大量数据存储于云端,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更容易窃取数据,得到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据了解,2012年我国有84.8%的网民遇到过网络信息安全事件,总数达4.56亿人次,包括个人资料泄露、网购支付不安全、遭遇钓鱼网站等。
三、加强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推动互联网金融合规发展
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设立应以支持产业创新、推动产业合规发展为前提,减少硬性规定设计。尽快出台针对各类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规范性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范围、发展方向、监管办法及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作出界定,从宏观层面上将其纳入法律监管框架之下。
(二)构建协调合作监管框架,引导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
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界限,同时包含计算机网络技术等新内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打造金融监管的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网络。
(三)创新改革监管方式,利用先进技术加强非现场监管
金融监管应与时俱进,推出新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加快构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将大量的金融业务数据进行自动分析,综合评估金融机构内部业务发展的风险状况,建立非现场监测预警机制,形成实时跟踪监测系统。
(四)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逐步形成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利用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的大数据分析企业、个人信用,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征信系统。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管理办法,对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和责任承担、机构的信息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明确规定。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初步构建
(一)监管原则和目的
依托于计算机技术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宽松的创新环境,过于谨慎、严苛的监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创新发展。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坚持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使互联网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公平、有效,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
(二)监管主体
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综合性、多领域、电子化等特征,监管主体应包含各级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工信部、公安部、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监管职责
1.各级政府。一是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范畴,协调监管主体间的工作,确保不出现重复监管、监管漏洞等问题。二是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主体间的沟通交流。三是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填补法律空白。
2.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一是人民银行应牵头组织各金融监管部门工作,协调各类监管事宜。二是推动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三是开展互联网金融企业日常监管工作,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四是协助互联网金融企业打造内部征信系统,并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接。
3.工商税务部门。加强对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税收情况的监管,适当加大检查频率和深度,充分收集第一手信息,及时反映该类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4.工信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非现场监管系统,提高非现场监管水平。
互联网风险分析范文4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能力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瓶颈和不足。本文立足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际,分析其风控能力现状,认为如果互联网金融无法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也就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对风控现状做出陈述之后,本文对互联网金融“风控能力”不足作出了解释,希望能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改进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现状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相较于传统行业,互联网金融“风控能力”较弱
根据中国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来看,互联网企业进军金融业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拥有的数据信息和平台,但与传统的稳定金融机构相比,其应对各种风险的能力还有待验证。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经过长期的发展,在应对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时都有严格的风险控制系统,能够识别、衡量和控制风险。面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爆发式增长,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尚未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会存在隐患,容易出现问题。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明显还存在完善的空间。如果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体系没有跟进,势必会制约其进一步扩大规模。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做好数据信息和平台建设的同时,要积极向传统金融服务行业学习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将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才能长期有效地控制风险,获得稳定的客户群和经营效益。
(二)大数据广度和深度双重问题仍有待突破
国内目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日益增多,业务形式不断丰富。在某种程度上来说,阿里金融可能是目前唯一立足于风险控制革新的互联网企业。而其他的以供应链融资及库存抵押融资著称的互联网企业,本质还是将金融产品单纯地放在线上销售。从风险控制层面来看,大数据下的量化放贷可能有所突破,但这一突破面临着数据广度和深度的双重问题,数据的处理能力还有待提高,这导致了互联网金融在风险控制方面还未形成完善的体系。
(三)线上业务“风控能力”是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
作为金融行业的两种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处于竞争的表现形式。对于传统金融机构来说,未来发展的必争之地是线下业务向线上转移,对线上业务风险控制能力是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随着“余额宝”、“理财通”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压力越来越大。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也不甘落后,多家商业银行已开始建设自有电商平台。商业银行对于线上交易风险的控制能力还有待验证,还需要建立商业银行自有的用户数据和信用体系。商业银行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风险控制范围也将随着平台的建设逐步扩大,对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金融行业需要积极转变自身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商业银行需要发扬自身的优势,同时向互联网技术学习,积极建设信息平台,扩大业务、控制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构建科学合理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国内构建有效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安全管理体系主要从提升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稳定性、加强数据信息传输和储存的安全性以及开发新型的具有自主产权的信息技术三方面进行。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的改变要从计算机硬件和网络运行的实际情况入手,从而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运行。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要大力地推广密码钥匙管理技术、网络加密管理技术等先进的互联网技术。此外,针对用户管理层面的安全,可利用数字证书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以及采用分级授权和建立身份认证体系,限制用户的非法登录方式,从而更有利于管理客户。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体系
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体系主要包括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风险控制和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互联网金融行业内部的风险控制可以从相建立和完善应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细则,打造优秀的技术人才队伍等方面进行,从内部管理入手,夯实内控基础,从而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要求建立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评估体系等,避免在进行业务处理时,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风险隐患。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建设
1.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建设。首先,完善现阶段已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加大后期执法力度。其次,对于新的金融业务要及时出台相应政策,决不能以业务在先,规范在后,留有监管空白。最后,要加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要从以下几方面:计算机网络犯罪,增加电子商务安全性;互联网交易的合法性,确保电子凭证和数字签名的有效性;明确互联网交易中企业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交易主体责任。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各项业务能够顺利展开。
2.加强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支付宝、余额宝等新型的金融交易方式的出现,传统的理财和信贷业务逐渐被代替。其中银行、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互联网企业等,为了提升自己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从而逐渐形成了新的金融体系。对于金融市场中的互联网创新要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也加强监管,要协调互联网金融的混业和分业监管,统一进行综合管理。另外,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防止不符合标准的金融企业“浑水摸鱼”。互联网金融业务从最初的设计到后期的执行,每一步都存在远大于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因此,在此种形式下做好互联网的金融监管能够确保互联网金融持续稳定地运行。
四、结束语
互联网风险分析范文5
互联网金融是伴同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而发生的,依靠于互联网电子平台,以第3方支付、P二P网络贷款、网络众筹等为主要模式的新型金融模式。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比较,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兴业态在短时代内开辟出了巨大的市场空间,显示出超强的发展潜力。互联网金融业态包含网络支付结算、网络借贷、理财中介、网络信息服务、虚拟货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网上银行、网上保险以及网上证券)等。目前,在我国发展较快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是以第3方支付平台为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类、以P二P平台为代表的网络融资类和网络投资理财中介类模式。第3方支付平台所代表的网络支付结算业务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中起步较早,发展比较成熟、完美的模式,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及挪动终端对于接银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支付结算业务的第3方平台。依据艾瑞咨询的统计,二0一五年第1季度我国第3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范围到达了二四三0八.八亿元,比二0一四年同期增长了二九.八%。[一]P二P网络平台是指个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将闲置资金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网络融资模式。依据谢平的定义,P二P网络贷款平台需要依法注册,其特征是通过互联网来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包含信息沟通、信誉评价等在内的媒介服务。[二]P二P平台最近几年来发展异样迅猛。依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截至二0一五年六月底,P二P网贷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二0二八家,比二0一四年底新增了二八.七六%。二0一五年上半年P二P网贷平台的成交总额到达了三00六.一九亿元。[三]网络投资理财类指网络投资中介机构应用其互联网门户以及挪动终端,将对于第3方支付的在途资金、支付工具吸存的资金投资于银行理财产品、基金、股票,以到达保值增值目的。我国最有代表性的网络投资理财产品是余额宝,截至二0一五年二季度末,余额宝范围为六一三三.八一亿元。[四]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可以归纳为:虚拟化、直接性、高效性、资源同享性、普惠性以及风险性。[五]互联网金融主要应用网络交易平台作为虚拟的交易场所,通过平台进行的交易、支付、结算,使用的是电子货泉或者虚拟货泉,即虚拟的运营方式。直接性表现为投融资双方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直接完成交易,不需通过银行等中介,既给投融资双方带来了便利,又降低了融资本钱。高效性体现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提供服务时突破了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力。资源同享性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同时提供多种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特征。普惠性则反应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面临的客户以个人、小微企业为主的普惠金融的特征。传统商业银行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因为信息不对于称对于个人和小微企业存在必定的金融排挤行动,而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对于的客户不受地域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购买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实现了金融资源的全社会同享。风险性表现为互联网金融存在着包括信誉风险、操风格险以及法律风险等在内的业务风险、技术风险和其他风险。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征及来源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
互联网金融风险既拥有与传统金融相同的共性风险,如信誉风险、操风格险等,又拥有互联网金融特性抉择的特有风险,如法律风险、技术风险等。从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进程中,因为环境因素、轨制因素和其他因素致使的资金、财产、信用遭遇损失的可能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主要可以归纳为下面几种类型:[五]一.运营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主要包含互联网金融机构在运营进程中发生的信誉风险、管理风险和操风格险。信誉风险主要是网络交易主体因为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呈现问题未按请求履约而构成的履约风险。管理风险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运营管理、流程管理方面存在缺点以及失误致使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操风格险以及市场风险等。其中信用风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信用不良而引起的经营风险。操风格险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轨制缺点或者人员素质不高,致使的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员工操作或者是消费者失误而引起的风险,比较常见的是由对于计算机网络操作系统不熟练或者背反内节制度操作而致使的金融损失。市场风险则主要来源于信息不对于称而引起的因为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给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二.技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发生以及发展起来的,而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某些缺点不可防止地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系统性的安全风险。如网络的安全隐患、身份认证局限、交易信息泄漏、程序设计漏洞,和软件设计缺点、黑客侵入、计算机病毒分散等均可能致使互联网金融虚拟交易中信息丢失,从而给交易主体带来风险。三.法律以及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业态,目前尚未有明确的金融立法以及监管条例,也没有统1的行业自律组织制订相应的行业标准。互联网金融行业交易主体以及交易行动呈现问题时,没法可依、无据可循,这致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处于无序发展状况。目前,除了了第3方支付平台以外,其他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坎较低,大量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到金融领域中来,机构数量大幅增添,给互联网金融带来巨大风险。以P二P网络借贷平台为例,依据网贷之家的讲演显示:二0一五年上半年新增添的问题平台到达四一九家,是二0一四年同期的七.五倍。
(2)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为拥有强传染性、虚拟性、时效性以及繁杂性。[六]互联网金融机构是以开放的互联网作为运营平台,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与信誉网络联动,1旦某个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网络节点产生风险都会传染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这类传染性因为互联网金融的特性,能够突破业态的限制、突破时空的界线,可能带来极大的损失,乃至致使金融危机的产生。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特征抉择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以及分散也是在网长进行的,拥有虚拟以及隐秘性,增添了防范以及治理的难题。同时,虚拟化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交易对于象、交易进程隐约,增添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于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于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请求高,系统的任何漏洞、安全隐患以及人为的操作不当均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因素一般为不容易觉察的,拥有超繁杂性的特征。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
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短期内迅速发展,几近渗入到经济的每一个角落,介入的消费者范围也迅速膨胀。1旦互联网金融的某个领域呈现问题,就可能致使整个经济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来源进行深刻探究,有益于咱们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第1,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瓶颈,滋长了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环境。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工作在我国还处于早期阶段,已经有的办法、文件只是局限于激励或者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明确、具体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树立。比如,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
来规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以及退出机制,致使互联网金融企业进入门坎低,企业鱼龙混杂,行业无序发展,对于于破产或者跑路的企业也没有适合的市场退出机制,影响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不乱健康发展;因为没有树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表露轨制及相干法规,导致互联网金融主体之间存在着极大的信息不对于称,致使了互联网金融领域信誉风险时有产生,大大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2,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及监管法规的缺失诱发了金融风险的发生。我国目前存在的金融分业监管的情势不合用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的1站式服务方式,因此,除了了第3方支付企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经营牌照外,其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1直处于监管空白的状况,没有外部束缚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在风险以及收益的选择方面,更重视收益,而忽视风险,表现在互联网金融企业忽视风险内控体系的建设,将经营的重点集中在拓展市场份额、增添企业盈利方面,从而诱发了金融风险。第3,互联网金融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症结在于其对于于大数据的信息处理以及利用能力,而在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展开业务的同时,也给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包含信息安全风险、操风格险等在内的安全隐患。另外,跟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的资本实力、技术实力、人员素质、经营战略以及管理能力都将影响企业进行风险管理以及驾驭风险的能力。第4,我国的信誉体系不健全也是互联网金融风险发生的缘由之1。传统金融机构节制信誉风险主要依赖的是典质、质押以及保证等担保措施,而互联网金融企业良多融资行动是树立在小额、信誉、扩散基础上的,在我国信誉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没法准确地了解融资者的信誉情况,从而终究致使金融风险的发生。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治理对于策
为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应针对于上述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情势、特色以及来源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采用下列的治理对于策:[七]
(1)完美法律法规,构建行业监管体系
首先,要制订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干的法律法规,包含明确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主体行动的立法、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方面的立法、网络交易标准以及规则的立法、制约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表露的立法。同时,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树立起行业自律组织,树立起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互相配合的监管体系。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管理,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门坎,同时行业自律组织要制订统1的行业自律准则,增强行业的自律意识,使行业自律的内部束缚与监管的外部束缚相互配合,到达防范以及治理风险的目的。二0一五年七月一八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0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了互联网监管的5大原则,即“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立异监管”,同时明确了监管主体,即人民银行监管互联网支付结算业务;证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银监会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相干法律法规的制订,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终究实现规范发展仍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此外,值患上注意的是,《发展意见》中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依然是分业监管的方式,而互联网金融自身拥有多元化的发展特征,分业监管是不是能够有效地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还拥有必定的不肯定性。
(2)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安全部系的建设是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条件以及基础。首先,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亟须改善,要加大对于硬件的建设以及保护、对于安全设施的投入,强化对于信息系统的维护,也包含提高软件的设计能力,如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走访、身份认证和分级授权登陆等技术,要通过完美密钥管理来防范信息技术系统。第2,我国要努力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防范因为技术引进带来的阴碍国家金融安全的风险。第3,在宏观层面上要树立起立异的金融安全评估机制,制订高规格的信息安全标准。
(3)加强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
要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运营以及管理进行监控,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树立完美的组织机构以及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制订详细的风险防范措施和互联网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督管理应从下列几方面着手:1是监管机构应答互联网金融树立动态监控机制以及大数据监控模式,监管机构应针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动态数据树立风险分析模型以及程序,主动分析被监管机构的运行状况,评估其可能存在的风险。2是树立消费者监督管理机制,以施展互联网金融介入者的主观能动性。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最关切以及注重的问题,通过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中心可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企业应通过消费者服务中心按期向用户表露相干业务与产品动态。消费者中心应设立投诉中心,来匡助消费者维权。3是要施展舆论监督的作用。
互联网风险分析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法律 风险防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也逐渐在目前的社会中流行了起来,互联网金融其较之常规的金融模式其具有成本低、协作性好、参与高以及操作方便等诸多的优点,因此成为了目前发展最快的金融模式之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风险,致使在发展的背后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之处,面对这些风险我们需要作出合理的防范,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文章围绕互联网金融为中心,分四部分展开了细致的分析探讨,旨在提供一些面ξ夜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防范对策方面的理论参考,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随着互联网技术以及物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金融行业方面,企业乘着互联网的快车走向了互联网金融的道路,并且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是世界上的第一人口大国,因此在互联金融的渗透力以及参与度上都让世界汗颜。不过古语有言千里之堤,溃之蚁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速度之快以及体积之大,有着千里之堤的气魄,但是在其背后的法律问题便是溃千里堤蚁穴,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做到未雨绸缪,面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其背后的法律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对策是迫在眉睫的。
二、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目前在我国主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主要有第三支付、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几种形式。其中第三方支付一般是指非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中收付款人的中介,其所提供的预付卡、网络支付、人民银行确定以及银行卡收单等支付业务;余额宝其全名为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是一种通过互联渠道进行销售的基金;P2P网贷指的是依托互联网为渠道进行个体对个体的直接借贷,在我国最早出现的P2P网贷平台为2007年于上海成立的拍拍贷;众筹是指的通过互联网形式的个人或者企业向大众进行资金筹集的融资项目,根据众筹的回报形式可以将众筹划分为股权众筹和商品众筹两种形式。
三、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第三方支付金融模式上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虚拟账户资金以及在途资金存在着沉淀的风险;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基金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为货币基金自身便存在着市场的风险,其二为余额宝自身的金融监管力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第三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余额宝自身也存在着安全漏洞;在P2P网贷上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法律及政策、信誉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征信系统缺失方面;众筹平台存在着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为非法进行集资活动,其二为变向吸取公众存款。
四、面对我国现有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需要对互联金融的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的范围给以明确。综合、系统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进行梳理,进而制定出最为有效地管理方法,从而实现有效监管。为了避免虚拟交易平台其交易风险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需要相应的监管部门做好交流和沟通的工作,并且定期和不定期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进行检测。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进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自律规范,强化金融交易的信息披露程度,进而更好的对自律组织的合法权益进维护、同时也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竞争秩序。创建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退出、准入的制度,并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预警机制以及风险监测机制,同时还需要切实的制定出应急处理的预案。
(二)修订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规、法律体系
对于可能出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在法律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地位、性质以及形式给以明确,并且对于其业务模式、准入条件、监督管理以及风险控制都在法律层面制定出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在众筹融资以及网络信贷等互联网金融需要完全纳入到监管的范围之中。
(三)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保护
对于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提供者和消费者由于其自身的信息量存在着不对称现象,致使消费者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中,进而互联网金融用户的合法权益是极易受到金融机构侵害的,因此相关的管理部门需要制定出明确的保护法案,增强互联网机构的信息透明度,尤其是在交易中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具体的责任分担模式明确的规定出。
五、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技术和物流网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诞生的产物,其发展速度很快,同时较之传统金融其具备着诸多优势,但是在其背后在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现阶段主要存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有第三支付、余额宝、P2P网贷、众筹等几种模式,在存在的法律风险上主要有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对现有法律有所突破、互联网基金存在着法律风险、P2P网贷存在着法律风险、众筹平台存在着法律风险等几种。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以及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创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修订和完善互联网的金融法规、法律体系、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用户的权益保护等措施是目前切实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值得相关部门充分合理的使用。
参考文献:
[1]邵平.物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研究及完善建议――以商业银行物联网金融业务为视角[J].银行家,2016,(02).
[2]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J].科技与法律,20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