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麻醉药品处方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麻醉药品处方范文1
【关键词】麻醉药品 跟踪管理 住院药房
为进一步提高麻醉药品管理水平,在确保临床需求的前提下,严防麻醉药品使用过程中流入非法渠道,对麻醉药品进行了跟踪管理。在跟踪麻醉药品的过程中,发现并解决问题。
1 追踪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
住院药房从药库领入麻醉药品开始,到麻醉药品使用结束后的空安瓿的销毁为结束,其完整过程如图1。
图1 住院药房麻醉药品使用流程
2 对整个过程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对策
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整个使用流程进行分析,发现原有麻醉药品管理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并采取了相应对策: 转贴于
2.1双人取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麻醉药品的存储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住院药房麻醉药品设有保险柜,按规定实行双人管理。但由于调剂频繁,而麻醉药品从麻醉柜中取药需双人。以前的情况是药房负责人掌管保险柜密码,药房办公班排班人员保管钥匙。药房负责人休息时,则取出一定数量药品作为周转并进行交接。虽然仍为专人管理,但存在一定风险。后改为电子密码保险柜,其特点是密码修改方便,在药房负责人不在时,对保险柜密码进行修改,并告知接班人员。这样就避免了单人管理的风险。
2.2处方审核 ①麻醉药品在调剂时,以前的情况是按普通处方的“四查十对”。而对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增加了一查二对:查医师签名,对医师麻醉处方权,对医师与患者为不同人员。②存有麻醉药品的临床科室,其科室病种需要及时使用,而从药房调配非常不便,且有可能延误病情。对于这类病区,处方的审核已经是属于用药后的审核。原有的管理对这种情况未予足够重视,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采取加强这类有麻醉药品科室的检查和麻醉药品合理使用的宣教[1],如发现不合理处方,则需进入病区查明情况,视具体原因对处方医师进行处罚,严重者上报医教处,停其麻醉处方权。
2.3药品使用 麻醉药品的使用在临床病区内,药师无法监查。原有管理情况为临床病区内有麻醉药品使用登记,记录内容有患者、剂量、操作员。而对于用药后的剩余药液处理没有记录。新增要求:剩余药液丢弃时需有证明人,麻醉药品使用登记需注明,并有证明人签字。
2.4安瓿登记 空安瓿的回收原有管理情况为药师宣传,临床病区自觉退回。但效果不明显,仍有科室特别是没有麻醉药品基数的科室出现漏退现象。对策:在药品调剂结束后,立即登记“空安瓿回收登记本”,在其中增加一项退回人签字,由领药的人员签名,药师在收到退回的空安瓿后方签名。如该空安瓿未退回,则追究领药人员的责任。
2.5监督检查 麻醉药品的检查是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效促进。以前采取的均是重点检查法,对重点关注的部分进行记录检查、口头询问等方式,但不全面、不连贯。根据跟踪法对检查方式进行了改变,以麻醉处方为依据,沿麻醉药品使用的路径进行检查,既检查了关注重点又达到了全面系统检查的目的,有效防止麻醉药品使用记录不及时,漏记录的情况。
3 讨论
通过跟踪管理对医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办法进行疏理后,麻醉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药师、医师、护士分工明确,责任分明,麻醉药品的使用井然有序。实际上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标签或者条形码管理等方式应用在麻醉药品管理方面可以使管理更加简易、严格,但相应的成本也会增加。但跟踪管理的理念可以应用在管理制度的制定当中。对于类似麻醉药品的其他物品,使用跟踪管理的办法可明显加强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而经验管理与重点管理在这方面可进行补充,达到优化管理的目的。
麻醉药品处方范文2
最新处方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xx]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xx]436号)同时废止。
处方的书写要求(1)记载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a)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
b)药品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的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
(5)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 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无论西药、中成药处方, 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如布包、先煎、后下)要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 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3)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 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如 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厂对它生产的制剂商品名有泰诺林、百服咛、必理通等。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
(14)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有些以国际单位(IU)、单位(U)为单位;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麻醉药品处方范文3
为了加强精麻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和社会稳定,我院质量管理部门于6月20日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督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杜绝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1、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使用,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参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考核”,合格者方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处方权按通过医院HIS系统设置对应权限,定期对处方进行考核考评。
2、医院为门诊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病历”,留存建档,专人保管。
3、严格检查考核、加强组织管理、督促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实行“五专”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的工作落实。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由专人负责计数、医务科、保卫科共同现场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医疗文书书写:
1、继续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加强医患沟通告知。各科室进一步组织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使医护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执行各种规定。要保持病历的严谨性,保证病历的时效性,注重病历的证据性。
2、经治医师要认真负责地写好每份病历,把好病历质量的自我控制关。落实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定期查阅下级医师的病历,及时修改审签。
3、各科质控组织在科主任领导下,认真对每份病历(包括运行病历和归档病历)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对缺陷病历及时整改。
4、加强病历质量的考核和日常管理,进一步健全质量管理组织,充分发挥病史质量管理组织的作用,定期对住院病历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依法执业情况:
1、我院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行了严格管理,从未进行过涂改、买卖、转让、租借。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许可证批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医疗活动,从未开展违规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均通过市卫监备案。
2、我院在岗医护人员均取得相应资质和证书,执业地点变更率达到100%,我院从未超注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或非法出具《医学证明书》;也从未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处方权与处置权,或多地点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活动,医院所有医护人员均挂牌上岗,并设立了监督栏和意见箱对外公开。
3、通过《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专项培训,进一步强化了医院医师管理工作,规范了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师自律意识,树立了医师执业红线。督促了医师依法执业,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保证了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从而推动医患关系改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行风建设、1+7方面
1、严肃开展自查,规范医疗收费
(1)继续完善健全医院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内容,没有在国家医疗服务收费规定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分解收费;实施医疗惠民政策,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2)加强院内收费管理,完善信息价格管理系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增强收费透明度;
(3)完善 “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药品招标采购,确保药品价格公开透明,有效降低药品价格。今年来,我院无乱收费现象发生。
2、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深入纠正医药购销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整治医药产品回扣“1+7”配套文件,不断完善医院采购管理制度,我院完善修订了《xx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制度》、《xx医院大型设备、设施采购招标制度》和《xx医院高值耗材和一次性用品采购招标制度》,医院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一律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院内使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我院对近期17种抗癌药未开展招标采购计划。
3、加强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为继续推进纠正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1) 对照“1+7”文件梳理、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效推进。全院动员共梳理制度18条,修改完善相关制度11条,新增制度7条,制订联合约谈、代表接待、自费药品审批、药品使用信息授权等相关流程5条。
麻醉药品处方范文4
【关键词】 西药调剂 质量管理
1 西药调剂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及内容
1.1西药调剂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单位必须配备与医疗任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1]”。这从法律的层次上说明了医和药的不可分离性。
西药房作为负责药品采购、管理的专业性部门,在执行医嘱和配合临床共同探讨科学性、合理性用药是它的主要职责。而药品的调剂与正确的调配是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因此对西药房的管理要从药品调剂抓起,对制剂的调配进行科学化管理,严格要求药品质量,这是医院走向科学和服务病人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对医院的必然要求。
1.2 调剂管理的内容
药品调剂的管理包括运转管理和技术管理两个方面。其中,运转管理涉及维持调剂工作正常进行的各个方面,包括调剂工作流程的合理化、候药室管理、药品分装、账卡登记等;技术管理主要指从接受处方到向患者交待用药注意事项全过程技术方面的管理。包括药品分装质量、处方、用药指导等方面内容。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本文对于西药调剂工作质量的管理主要从技术管理的角度阐述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2 西药调剂工作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2.1按“调剂常规”操作
调剂药品前,首先要认真审核处方,审核无误后,方可准备调配药品。调配完成时,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括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等,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为了强化按常规调剂的意识,我院每周抽出两小时的时间进行调剂常规知识的学习,包括毒麻精神药品的剂量与极量、老幼剂量折算及常用药物配伍禁忌等,并把这些常规制定成图表挂在墙上,随时提醒大家按调剂常规进行操作。
2.2规范调剂注意事项
药师在调配药品前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确认处方的合法性后才可调配;另外,药师要对处方用药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等。
在调配中,对于原包装药品一定要认真核对,检查盒内药品名称与盒外药品名称一致方可进行调配。另外注意同一种药品做成几种作用部位不同制剂时,虽然这几种制剂的药理作用相同,但它们的作用部位、制剂中药品含量不相同,也不可混淆。此外,需要在特殊条件下储存或临用时调配的药品,在调配时应向病人作特殊说明。
2.3对特殊药品的调剂
这里的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2]根据情况的不同,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在日用量上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精神药品每张处方单开单放,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得超过3日量,二类精神药品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量。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注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处方应存留2年备查。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处方分别单开单放,设立专柜、专账,由专人负责,这些药品的消耗应逐日统计,要求账物相符。麻醉药品调配时,经两人审核后,必须确认才可发药给患者。
2.4多重审核制度
在我院门诊西药房现在共开放了3个窗口,每个窗口有2名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调配处方、核对发放药品。药剂调配程序如下:①收方;②检查处方;③调配处方;④包装贴标签;⑤复查处方;⑥发药。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后,核对者首先根据处方内容,通过网络收费系统核对,无误后发药。这样核对后,如果发现错误及时通知药剂师,从而保障了病人和医院的权益。
2.5对药剂人员的管理
首先我院药师均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证,这从技术上保证了药剂调配的水平;其次,为适应新时期对医院药师的要求,我们通过培训和制度的制定增强药剂师的工作责任心,时刻提醒药剂人员要遵纪守法,遵守医院及药剂科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药房主任而言,应该在思想上引导员工,专业上帮助员工,工作上以身作则,同时还要注重“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生活上适当的关心员工,这是重要的也是必要的。
3 讨论
我院在不断探索中形成的管理模式给医院带来了良好的收益和声誉,几年来,医院因药品发放而造成的窗口冲突和医疗纠纷已经接近于零。计算机在西药调剂中的使用减少了因手写而造成错误的几率,并且节约了时间,简化了流程,同时也节约了患者以往排队买药的时间。管理的实施增进了药师与药师之间的沟通,同时也增进了医生和药师之间的交流;专业的培训使医院的队伍专业性不断增强……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有些措施的实施有着很大的难度,新的管理模式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实践,才能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管理。
参 考 文 献
麻醉药品处方范文5
古泉镇卫生院根据“宣区安办(2017)10号文件”和“皖安办明电(2017)11号”文件精神,我院于2017年4月6日在全院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自查情况
1、消防设施检查:楼梯通道按标准设置,疏散安全,消防灭火器材设置不够。
2、高压压力容器检查:我院目前有三个氧气瓶,经检测均符合标准,但摆放位置及缺乏专人管理存在不足。
3、毒麻药品检查:严格按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安排专人管理,麻醉药品存放于专用保险柜,使用专用处方,但保险柜专人管理没有完善。
4、对电源设施检查:我院电源线路为暗线,也存在乱拉乱接现象。
5、医疗安全管理:上下班存在迟到、早退、及脱岗现象,工作中要就诊病人找、等医务人员,中夜班值班电话时有无人接听。
一、整改措施
1、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添置消防灭火器材。
2、对高压压力容器设置安全场所,并配置专人管理。
3、重新组织对毒麻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专用保险柜设置专人专管。
4、在全院方位内对电源乱接乱拉彻底清除,并多处增加安全保险装置,对住院病人耐心教育,杜绝使用电炉。
5、通过召开全院职工会议,加强院各项规章的落实,特别是在岗情况由值班院领导随时督查,一经查实将给予严肃处理。
6、加强驾驶员教育,杜绝疲劳酒后驾驶。
7、我院不存在发包或租赁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情况。
麻醉药品处方范文6
2015年,是我院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增进效益的一年,更是落实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药剂科在院领导班子的重视和主管院长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科室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科同志团结协作,创新工作模式,转变工作方式,较好地完成了本年度的工作任务。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实行药品阳光配送:推行药品阳光配送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纠正医药购销领域的不正之风,降低药品价格,缓解群众“看病贵”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医改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卫计委文件精神,在院长的领导下,经过多轮谈判磋商,1月份完成了各项协议的签订,3月16日开始实施药品集中配送。目前各项工作进展顺利。
二、实行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全覆盖:按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要求,制订严格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先后派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的同志到武汉和黄冈参加省卫生计生委举办的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学习和培训,确保我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除毒、麻、精、放四类药品以外的药品100%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对入库药品严格把关。今年,我院采购药品总金额 万元,其中基本药物 万元,占比 %;采购药品品规 种,其中基药 种,占比 %。较好地实现了省卫计委的目标要求。
三、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员培训:为切实提高我科工作人员信息化理论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确保在系统上线运行后能熟练地操作、快速地为患者服务,我科在信息科的指导下,对全体职工分岗位、分层次进行了多次培训并全部考核达标,保证了信息管理系统按时上线和医院工作的平稳进行。
四、重点专科建设及设施配套:为提升我院的品牌形象,以更高的标准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药学服务,今年,我科申报了市重点专科并完成了资料申报。硬件方面:更新了符合麻醉药品保管要求的保险柜,符合新版药品GSP要求的风冷式药品冷藏柜正在购置中。
五、药学服务与人员业务培训:配备临床药师参与住院患者的药物治疗,实施用药医嘱审核,参加病房大查房和重点患者查房,是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也是《湖北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药房创建标准》和重点专科建设的必备条件,鉴于此,我科派了一名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武汉 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培训。另外,对在岗的业务人员在科内进行了《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在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做了3次培训,提高了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药学服务水平。
六、加强合理用药的监测与宣传,严格控制药占比:药物滥用特别是抗生素的滥用,是全球性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为避免或减少我院的药物滥用,今年,我科编辑印发《临床药讯》四期,加强国卫办医发(2015)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宣传力度;加强处方的点评力度,共抽查处方 份,点评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临床科室;严格控制限制级和特殊限制级抗生素的购入和使用。通过多措并举,药物滥用现象在我院得到了明显好转,药占比从去年的42%降到了今年的38.6%
七、不良反应监测: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将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转为主动服务的形式。在日常工作中,主动到临床收集药品使用后的信息反馈。发现药品发生不良反应时,协助临床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的处理工作并查找原因,如与药品质量有关的,及时更换厂家,以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按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可疑必报”的原则,督促临床主动填报不良反应报告,我科及时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的网上报告工作。今年,我科共上报药品不良反应 例,得到了药监部门的好评。
八、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三级五专”规定,确保使用安全。每月核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及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对回收的空安瓿、贴剂等每月登记并集中销毁。
九、科室管理:1、清理药剂科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的制度予以废除并重新制订;2、每月清理滞销药品并及时与临床沟通,通知临床使用或予以清退,尽量减少医院损失;3、将急诊药房从住院药房中分离出来,设置单独的急诊药房,便于管理。
十、存在问题:1、临床药师人数不足,按相关规定,我院药剂科应配备临床药师3人,目前只有一人正在学习培训;2、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尚有不尽人意和使用不太方便的地方,须与信息科和临床沟通并逐步改进。
2016年工作计划:
一、坚持阳光采购,保障药品供应:药品的采购与供应是药剂科的工作重点之一,今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药品网上招标采购的规定,严把药品采购质量关,优化药品结构,保障临床需要,满足患者需求。
一、加强重点专科建设:重点专科将于今年验收,必须加强硬件和软件方面的准备工作,血药浓度监测是重点专科验收的必备项目,目前我院尚没有开展,希望得到领导的支持,将这一项目开展起来。
二、继续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制订培训计划,对科室人员继续进行科内培训,择机选派业务素质高的同志外出进行临床药师的学习培训。
三、做好药品仓库转移工作:现有的药品仓库不符合药品贮存的基本要求,新的药品仓库将于今年建设完成,我科将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药库的建设与布局规划,使之完全符合GSP要求。并做好现有仓库的药品及设备转移工作。
四、做好药学服务工作:1、窗口服务:药房窗口服务作为医院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反映医院精神面貌和文明素质的窗口,更担负着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重大责任。工作人员面对病人多,影响面大,必须加大对药房人员服务态度的考核,要求各部门规范流程,明确标识,提高服务质量,增进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2、药学服务:全方位开展药学服务,适时安排临床药师开展工作。3、联合医务科,继续严格监管抗菌药物的使用,严格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4、继续加大处方点评力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5继续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