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济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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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范文1

产权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它主要研究产权、激励与经济行为的关系,探讨不同的产权结构对收益--报酬制度及资源配置的影响,这一理论不但为研究我国经济体制及企业制度变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而且与会计学研究也有密切的关系。因为会计学的发展是与产权制度的变迁密切相关的。不同的产权制度对会计信息有不同的要求,会计信息处理过程就是对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计量的过程。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困扰会计界的严重问题,其症结在于缺少有效的监督,而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方法又可归结为建立有效的产权制度和激励一监督机制。本文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 

1.产权不明晰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法律上对产权有一个简短的定义:“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这里产权等同于所有权。而经济学中的产权定义外延要宽得多,著名产权经济学家登姆塞茨认为产权“就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损或受益的权利”。因而企业的任何一个利害关系人都有可能成为企业的产权关系人。产权不明晰是我国企业制度变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产权不明晰可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产权缺少明确归属。产权归属明确是确定会计监督权的前提条件,产权归属明确也有两层含义:一是产权必须归属于一定的产权主体,二是共有产权必须有有效的。 

从第一方面看,只有企业的产权归属人才会为企业会计信息失真付出成本,因而才有动力去监督企业的会计信息,并愿意为此承担一定的代价。所以只有明确企业的产权归属,才能明确谁对企业的会计信息拥有监督权。我国目前会计信息失真之所以成为普遍现象,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在企业制度转型期的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界定不清楚,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受害对象不明确,因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从历史上来看,在计划经济时期,产权归属是明确的(尽管缺少效率),国家是企业唯一的产权主体,企业原材料统一采购,产品统一销售,利润上交国家,企业本身没有任何剩余索取权,因而国家对企业拥有完全监督权,国家通过银行、财政、计划、企业的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产权行使监督权,这一时期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相对不突出。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在放权让利到承包。租赁经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才凸现出来,究其原因在于产权主体从一元向多元转变过程中,产权归属不明确,突出表现在企业经营权的归属问题。由于这种权利归属的模糊现象,导致一方面在强调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原有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能受到削弱,而代表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监督机构也未能建立,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也就比较突出。 

从第二方面来看,共有产权由于属多人所有,在产权主体内无法避免个人成果被集体分享,加之交易费用过高,各产权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就每一问题达成共同协议,因而必须选出代表以他人产权。由于我国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以共有产权的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目前所说的国有企业产权虚置也正是指产权缺少有效。近年来,我们强调将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职能分开,国家对企业的监督职能大大削弱,而新的国有产权的代表机构又尚未完全建立,产权虚置问题自然显得比较突出,企业的会计信息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会计信息失真也就不足为怪了。 

产权归属不明导致企业会计监督权的缺位,厂长(经理)把持企业,形成所谓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内部人的目的是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往往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背道而驰,而扭曲会计信息正是内部人追求自身效用的手段。 

第二,产权界定不明确。产权界定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在产权明确界定的条件下,产权主体拥有的权利明确,当其产权受到侵害时,产权主体之间便可通过交易行为达成协议,以确定损害方应为此付出的代价,从而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产权界定不明确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理由有二:一是产权界定不明确,将会使部分产权置于公共领域,形成所谓“公共产品”,为谋求公共产品产权利益的企业往往扭曲会计信息。例如承包经营,产权界定是基于短期利润指标,承包人就倾向于通过少提或不提折;已将费用资本化等手段追逐短期利润,不顾企业的长远发展。二是产权界定是确定会计信息监督权限的前提,产权与监督权如不对等就无法有效地实施会计监督。 

2.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特定交易信息的拥有不相等,有些参与者比另一些参与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是会计监督的前提,如果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信息对等,监督也就没有必要了。 

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一是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收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信息缺乏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逆向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劳动供给市场的逆向选择会降低企业聘用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素质,经理人员和会计的低素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动。在我国,国家是委托者,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人,双方存在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具体来说国家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企业经理人员追求的是诸如工资、升迁、休闲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企业经理人员具有信息优势,这样,就存在扭曲会计信息,追求自身利益的条件。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也存在道德风险,会计人员更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挪用公款、贪污,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对策 

1.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企业产权制度及相应的产权监督系统。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现代公司制的产权结构比传统企业要复杂得多。西方现代公司制中的产权结构一般为股东会代表出资者所有权、董事会代表法人财产权、经理人员经授权成为法人权的主体。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结构要强调以下两方面:一是国家作为宏观调控者,需代表社会的利益,使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协调一致,国家不仅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对企业拥有产权,而且作为社会管理者,也有监督企业会计信息的权力。二是企业职工不仅与企业利害相关,并且其所具备的专业化技能就是一种人力资本,离开这种人力资本,股东所拥有的实物资本就无法增值,所以企业职工也理应构成企业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强调群众监督的重要性,不能因为企业改革而削弱工会、职代会在监督会计信息中的重要作用。 

2.建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合同安排与政府规章。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有效的合同安排使委托人与人的利益一致,或促使人主动提供信息。二是通过政府规章强制市场交易者提供信息。 

合同安排是指委托人设计最优的激励合同促使人不会因委托人不能观察到隐蔽行动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对企业经理的报酬以分成代替固定薪金不失为有效办法。具体作法是将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企业经理人员薪金的一部分,并规定其最低持有年限,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业绩的评价来调节经理人员的利益,使其行为与股东目标一致。 

政府规章是指政府利用强制手段直接命令市场交易方必须披露某些重要信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之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规章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发挥重要作用。具体来说政府规章应包括以下几点: 

产权经济学范文2

[关键词]产权改革 经济学 经济体制改革

一、产权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概念

我们通常情况下把产权理解为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人们对资源的使用权利,也可以说是人们在利用资源时必须遵守的适当规则。从直观上分析,产权主要用于表现人与物之间的某种特定的归属关系。其实呢,这种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此可知,如果只有一个人或者无限制供给资源的时候,根本不可能出现我们所谓的产权问题。

清晰化以及流动性是产权的两项重要的基本特征。产权清晰化包含了两种基本含义:一是产权中所涉及的主体的“人”格化。这主要是指产权的所有者必须是被我国法律认可和承认的人格主体。这些主体通常是指法人或者公民自然人。这一特征是不适合抽象的对象的;二是产权归属必须具有独一性。“一物一主准则”在市场经济中是维持我国产权市场的正常运行的重要标准。产权制度的第二项基本特征是流动性,产权的流动性有助于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有助于实现资源优化合理配置,从而聚集大量社会资本,最终达到与现代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目的。

二、产权经济学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分析

1.产权经济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通过总结我国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产权经济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理论基础。产权经济学是中国经济学研究中最基础的经济理论之一。无论是在理论认识上,还是在实际工作中都充分表现了产权的复杂性,因此产权经济学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挑战。产权不是单一的某项权利,而是一组围绕人们财产所结成的权利。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建立起有效的产权激励机制是重中之重,是整个改革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产权激励是经济改革的价值取向。

2.产权经济学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主旋律

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主体内容,其核心是产权制度改革。产权的明晰以及界定问题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微观基础。产权制度在法律的保护下和政府部门的适当激励下,才能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产权是发育市场经济主体的第一要义。

3.市场经济中股份制改革的精髓是产权多样化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要求以多样化的产权主体作为经济的微观基础,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竞争,推动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而在股份制改革的过程中我们找到了这样的一个有效载体即产权多样化。同时,这也是是产权经济学的一项重大突破。因此,股份制被称为20世纪资本主义的一项重大发明。

三、如何应用产权经济学促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

1.以产权经济学为第一要义优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通过总结我国早些年间实行计划经济所得到的经验和教训的,同时针对我国目前国情,不断的进行探索和改革,我国的经济体制慢慢的以市场经济代替了计划经济。实践证明,这确实是一项正确的举措,在现在的经济改革浪潮中,我们要锐意进取,不断开拓新的天地。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以下问题:由于全民所有制在产权制度中是模糊飘渺的,更加无从谈起所谓的激励,这就导致了生产效率低下。因此,要将产权所有制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要勇于解放思想,冲破束缚,大胆深化企业经济改革,促使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从而建立起多元化的、全方位的产权激励机制,最终达到优化所有制结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有效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2.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重视产权多样化

只有竞争才能促进发展,然而改革开放前所实施的计划经济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完全是抄袭前苏联的经济模式,并不适用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其中全民所有制是一个宽泛而且抽象的概念,它不具备明晰的产权关系,无法形成利益驱动。因此如何在全民所有制中建立起优良的动力机制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历史课题。因此在现代经济体制改革中很多企业采用了股份制,通过参股、集股、控股多种方式,形成多元化的经营主体,从而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3.将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场攻坚战

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所遇到的最深层次困扰和较难突破的体制瓶颈。经济制度是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体现, 它通常是以政府、企业等单位组织作为支撑点和连接点的, 而产权则是经济活动的对象以及重要纽带。运用适当的制度来界定经济主体的具体责任和相关权益叫做产权的界定。产权的界定主要是为了维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从而优化配置经济资源,实现我国经济有序而且高效的运行。目前有的产权归属关系还是很模糊,这一现状导致部分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疏忽了自己的资产情况,缺少具体人员对国有资产负责。想要尽快改变这一现状就必须重视产权制度改革。

4.将产权保护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

每个公民都希望可以拥有属于自己的产权并使其不断增值,因此我们必须将产权的保护作为民法的核心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私企和个体商户应运而生,我们必须通过法律来保护这部分人的私有财产, 这也是产权经济学制度改革的基本内涵。

结语:通过不断地研究和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丰富我国的产权经济学理论。在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灵活运用产权经济学,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1]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2]魏杰,赵超俊.构建新的财产制度[J].国有资产管理,2004,(4).

产权经济学范文3

关键词:公共产权;产权失灵;经济成本;市场交易;规制模式

一、引言

毋庸置疑,生态资源环境都是人类享有的公共资源,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性。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工业化进程的突飞猛进,人类在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和经济增长奇迹的同时,无偿汲取与浪费了大量的自然资源,导致资源携带者环境这类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严重匮乏。

出现了一系列诸如:自然资源短缺和耗竭、生态系统圈污染与破坏等危害人类社会生存与全面发展的问题。面对日益凸显的严峻局面,人类必须摒弃以往的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两高一低)为特征的线性经济模式,放弃使用高成本为代价的工业化发展道路,建立以“3R”甚至“5R”为原则、拟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绿色生态产业网络循环型经济形态。对于环境与资源的产权问题,早在1980年末,美国生物学家G哈丁就以此为研究起点,考察人类的资源环境关系并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剧”的命题。该命题简要表述为:每个人都陷入一个迫使其无限扩大畜群的系统中。在一个坚信公地自由的社会里,所有的人都抢先行动,追求自己的最佳利润,毁灭是最终目标。公地的自由给所有人带来毁灭。正是因为公地是公众的共同资源,在使用上具有很强的非排他性,导致公众内部的每个成员寄希望于自身利益最大化,不约而同将采取扩大养殖规模、增加牲畜数量的行为,致使公共牧场的环境和资源受到极大的破坏。

生态退化现象也愈演愈烈,牧场面临枯竭并惨遭遗弃,最终形成公地悲剧。从客观的角度来看,这种悲剧的出发点来自个人的贪欲,欲望的无限是罪恶的开端和最根本的因素,但倘若制度预先已界定清楚,或是财产被私有化,盖上“不可被侵犯”标志,那么悲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减轻。公共财产的产权分配制度的失效与难以合理界定必将造成社会资源配置失灵,资源的开发和环境的利用又离不开产权的合理分配,主体利益的博弈终究偏向占优一方,无论采用何种手段都将影响经济、社会系统正常运行的规则,乃至偏离均衡状态发展。

二、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赋予的经济内涵与特征

法律领域对产权的研究要早于经济学界,认为产权(Propertyright)是对物品或劳务根据一定的目的加以利用或处置,从中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环境领域一直也没有明确地提出产权概念,比较权威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则站在经济范式的立场上给出产权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并进一步地把产权种类划分为私有产权、政府产权、非存在产权、共有产权等。而“公共产权”一词,来自西方产权经济学家对资源稀缺和交易成本定性研究的领域范畴。美国经济学家A阿尔奇安认为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是相对立的,认为:公共产权是公共体的每一成员都有权分享同样的权利,都可以使用某一资源来为自己服务,可以排除公共体外的任何成员对公共体内的任何成员行使这些权利的干扰,但每个人都无权声明这个资源就是属于他个人的财产。公共产权在公共体内部不具有排他性。作为特殊公共物品的生态资源环境,其产权的内涵表现在每个社会成员(包括繁衍的子孙后代)对生态资源环境的所有和使用都有同等的权利,公众和社会共同享有对环境资源的使用。

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的特殊性内涵,充分蕴育了其多样性的特征。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

1.典型的非排他性

生态资源环境是具有非排他性的,向每个使用者开放,允许其自由进入、平等地分享,每个人都可以利用该资源为自己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收益。但对资源的过度使用,就会造成实际增加的总价值低于增加的成本,社会产品的边际收益低于每个资源使用者的平均收益。因而,公共产权的非排他性给自然资源的利用带来了巨大的外部效应。

2.代际共享性

生态资源环境的产权不仅是当代人拥有的,与后代人关系也甚为紧密。这也是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与其他公共产权在使用范围的不同之处。当代人对此拥有完全所有权,任意的占有、使用、处置,必然会导致资源当期的过度利用。因而,当代人在使用资源时必须考虑后代人的生存基础和福利,实现资源环境的代际公平分配。

3.国际传导性

生态资源环境的产权具有一定的国际地理融合性,跨越国界甚至覆盖全球。作为人类共同拥有的公共物品,个体的行为必定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某企业大量排放尾气和废气造成大气层的严重污染,致使当地气候骤变,乃至影响全球环境恶化,其后果的严重.陛难以想象。

4.系统网络性生态资源环境产权作为一张布局错落有致的产权网是不可分割的。一个综合系统是由不同子系统和元素联网组成的,每个子系统之间都有紧密的联系。对一个系统的生态环境破坏必然会影响到其他系统的生态资源开发和利用环节,它们的产权关系具有生态联系性和系统整体性。

三、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及主体界定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及其主体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对象,也是众学者热议的话题。就我国而言,虽然是资源禀赋丰裕及拥有地理优势的大国,但对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主体界定依旧存在多方的纷争。与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较好的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的生态资源环境也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的属性。而且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由此可见,国家和集体是生态资源环境的所有者,国家和集体统一行使生态资源环境的所有权。主体利益如何维护及产权缺失该怎样弥补?这些都是法律、规章中没有重点解释或明文标注的。文章以经济学中行为主体利益为出发点,形成独特的分析视角,来首先分析制约产权清晰界定的经济屏障。

首先,必须承认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界定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与复杂性。以我国为例,尽管拥有丰富的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禀赋,但人口增加及经济增长的速度不断上升,无疑加重了资源和环境的承载力度,导致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的稀缺程度急剧恶化。当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远低于社会成本,甚至私人收益远大于社会收益时,环境与资源作为我们共有的财产在货币形式呈贬值趋势。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者使用行政权利支配着资源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其他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既是资源与环境的使用者也是破坏者,外部不经济给某些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以其他经济主体付出的成本为代价。受损害的经济主体因没有清晰明确的产权界定而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和支付,施害的经济主体借着“搭便车”的行为对资源环境无偿使用,而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这正如科斯在其经典著作《弛会成本问题》中提到“问题的交互性质”一样。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初始产权界定清晰了,那么市场机制在最初由法定权利界定下的产权分配之后,能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达到所谓的“在不使一个人情况变化的条件下,也不能使另一个人的情况变好”的帕累托最优的状态。可是现实生活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是巨大的,对自然资源与环境产权体系需求的多元化与公共产权的供给呈不均衡状态,使得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清晰界定的难度较大。

其次,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界定存在着制度层面上的缺陷。尽管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引进循环经济的思想理念,也相继运用了适当的制度安排支持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的公共产权,可效果甚微。实践中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界定的困难、交易成本过高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难以实现预期目标。环境治理方面,政府、环保机构、中介组织等经济主体尝试做过不懈的努力,例如《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这类经济主体的排污标准进行了规定,并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监测与评估制度。但出于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没有得到很好地实施,相应的产权制度只是形同虚设。在生态资源的使用和开发方面,政府集所有权、管理权于一体,而作为经营者的经济主体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视相关的政策、法规,对生态资源实行肆意掠夺开采,严重扭曲了资源与环境在区域或区际之间的优化配置和分工布局。

如上所述,正是基于经济体系内部的利益、技术、管理、体制等多方面的内生性或外生性因素,使生态资源环境产权不能分割或无法确定其具体范同。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主体界定的模糊不清造成了其公共产权的失灵,体现公共产权在制度界定方面存在的种种缺陷与约束。深层次地分析影响环境与资源公共产权失灵的原因及内部机理,需要在经济领域范围内从微观、宏观、市场(中观)、制度这四个层面人手。

1.微观主体层面

微观主体在经济系统里具体为单个企业和居民。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企业具有典型而理性的经济人格,单纯追求目标利润最大化。尽量降低生产成本和各项制造费用,从原材料的生产到产成品都未主动自发做好清洁生产、无污染排放和废品回收这三个环节,甚至部分企业基于主体利益而免除责任,超标排放废水、废气,扩大对环境和生态资源的污染,并以无成本或低成本为代价享有生态资源环境的使用权,缺乏有效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意识。诸如我国在2003年实施的《清洁生产促进法》里也还没有具体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生态资源环境无偿使用使企业获得巨大的收益,而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的破坏。从公民的角度来看,生态资源环境产权是公共的,因而我同个人拥有的自然资源和环境单位产权基本上可以忽略。虽然个人平均下来只是拥有一些零散的自然资源,但不能无视环境污染和资源短缺的现象。我国在自2008年6月初实施“限塑令”以来,提倡用环保型购物袋,但具体到公民个人还未引起重视,并缺乏足够的生态保护意识,放弃使用对环境污染极大的塑料袋。微观主体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生态资源公共产权主体的基本单元。主体的经济人格化,必将影响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的合理运行。

2.宏观主体层面

各级政府是宏观经济管理的主体,在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管理中处于主体地位。作为代表社会共同利益的机构,政府的目标定位必须是多重性的。既要强调经济增长,又要注重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若“一只手长,一只手短”,就会出现失衡状态,存在“政府失灵”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力、政策具和决策的选择失误、运用行政性手段不当、政府干预行为的经济运行效率低下等。当然政府在利益的驱动下,也可能利用手中的行政垄断权利,在招标过程中以理性经济人的思维方式处理具体问题,促使寻租和官僚机会主义行为的滋生。此外,环保机构作为辅助政府执行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行使环境公共产权的机构,也将成为宏观主体的组成部分之一。例如,我国的环保机构无强制执行权,法律赋予环保部门执行权偏软。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权责不清,甚至引起职责上的冲突。环保部门较低的能力建设影响了监管效果,其中存在监察执法地位不明确、环境执法能力低、人才队伍素质不高、执法人员素质较低、环境应急能力薄弱。生态资源环境产权被层层委托,从中央政府到地方环保机构,每一层的委托与利益目标都存在着差异,无法实现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的最优配置。

3.市场体系层面

市场是提权交易的场所,有效的环境资源产权结构必须在市场交易选择中产生。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能够依靠自身的力量调节,自发运行,对社会资源实现最优配置。但是,市场不是万能的,完全自由的竞争体制已不存在。作为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在生态资源环境领域里,由于多方的干预因素影响,形成“市场失灵”的局面。表现在:市场不能自发界定经济主体的产权边界和利益分配,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发展和稳定协调;外部不经济冲击价格杠杆机制,导致环境与资源产品和服务的价格扭曲,使市场没有很好地反映出生态资源环境的真实价值;在环境和资源产权的交易方面,环境资源的经营者不能通过市场提供合理的竞争机制来作价和出售资源的使用权,进而无法实现其经营权。

4.制度协调层面

制度不等于法律条文,它是一种非正式的规范,诺斯曾把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此规则分为两类:正式规则以宪法产权制度和合同为主,非正式规则包括规范和习俗两大类。他进一步强调即使能从国外借鉴良好的正式规则,如果本土的(Indigenous)非正式规则因惰性而一时难以变化,新借鉴来的正式规则和旧有的非正式规则势必产生冲突,其结果是借鉴来的制度可能既无法实施又难以奏效。作为资源环境产权这类特殊的公共物品,其制度层面主要是指对公共产权体系的各种权利归属作明确的界定和制度安排,包括资源环境归属的主体、份额,或是对生态资源环境产权体系的各种权利进行分割或分配。在自然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交易制度里必须要明确产权的所有人要以合法的产权运作程序来获得产权交易收益。建立良好的交易制度不仅能够解决无法用价值衡量的资源和环境公共产权价格问题,还将平衡市场中这类特殊公共产权交易的供求与竞争问题,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对于我国而言,还没有可操作性的生态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出台,发达国家也在不断地探索之中。目前,排污交易权制度作为公共产权制度的~个子系统备受国外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关注,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完善。从环境的外部性和资源的交易成本来看,建立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协调运作各利益主体关系的自然生态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应是所有国家的题中之义。

四、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规制模式的建构

全面改变自然生态资源环境公共产权失灵的局面,实现人类自然生态资源环境生态的永久保护,必须进行制度层面的全新设计,强化产权的功能效应。除了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子系统完善以外,更重要的是亟待构建一套适合经济发展的环境与资源公共产权模式。

1.政府公共产权与企业交易产权的双重模式

鉴于生态资源环境的公共产权不清晰,市场机制的自发配置难以有效实现,那么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理应介入到与企业共同设计产权交易中。对降低无法分配的生态资源环境产权的交易和转让费用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政府将通过对资源和环境的主体进行层级划分,把产权交易较为明晰的主体的所有权通过市场运作拍卖给企业法人单位或个体,充分扩大对这类生态资源环境所有权的主体范围,使生态资源所有权细化并被主体分享。明确产权界定才能有效保护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减少个体或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而生态资源环境绝大部分产权边界比较模糊,诸如空气、河流、海洋等生态型资源,系统性联系很强,若能够把这些公共产权逐步分散,具体分割到区域行政单位,使政府成为类共同产权的虚拟主体,而企业或个体拥有公共产权经济涵义上的所有权,那么“上游污染上游治理”的局面就能迅速扩散。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谁污染谁治理”的良好局面。具体实施的企业或个体可以实现多元化的形式,通过市场交易行为来提高对生态资源环境的使用与有效配置,积极引入多元主体,允许不同形式的企业参与平等竞争。在界定主体责任与权限时,不单只有生产领域的行为责任,在消费领域中也应承担回收利用的义务。

改变企业微观主体的被动地位,并迅速转变为主动。政府可制定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监管措施,使企业转化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环境生态保护的观念。在衡量企业内部生产的成本和社会成本之中,避免过多涉及目标利益,把外部成本尽量内部分解,并适当缩小企业治理环境的内部成本与外部获利的差距。通过合理的方式引导和支持企业的生态资源环境产权意识,开展节约型活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2.市场化公共产权规制模式

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任何商品的交易都离不开市场这个中介,包括无形商品——产权。市场化产权规制模式的提出是基于我国政府已将生态资源和环境公共产权有效的分配给各个产权主体的假设之上的。处理好产权市场的两个层级,建立较为良好运作状态的一级产权市场。公共产权市场化必须具备一个先验条件:交易的产权价格是基于合理而科学的基础上,并能真实反应生态资源环境的自身价值。在一级市场上,生态资源公共产权的合理作价能够保证其顺利发行,并到二级市场上进行流通。通过在二级产权交易市场主体行为的集体谈判行动和协商结果,决定生态资源环境货币价值的正真体现,实现价值流通自发反应生态资源稀缺的程度。不仅如此,生态资源环境的公共产权还可利用多重方式反应产权的流动性,例如租赁、承包、股份合作等把非动态的产权改造为动态性的产权交易,充实在二级市场上公共产权交易形式。

此外,合理建立一套企业排污权市场合法交易是市场化公共产权规制模式的有效探索路径之一。企业的排污权交易是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资源环境领域里设计的一套遏制污染的模式。该交易权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奠基人科斯的理论进行外部设置。政府可设计一系列关联企业生产污染的评估指标体系,采用发放许可证的方式来实现企业对生态资源环境破坏程度的补偿,在公开市场上采取拍卖、股份分享等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一方面有利于那些治理污染成本高的企业,在交易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放弃采用夜间排放等方式来规避对生态资源环境的间接污染。另一方面,治理污染所付代价低的企业也将受益匪浅。企业可像存款储蓄一样把减排获得的排污权在没有交易对象时存放在交易市场里,可以在某个时候取出来出售或使用。市场化的生态资源公共产权规制模式的优点还表现在可使企业在公开市场上进入排污治理设施建设和经营领域,为企业单独或集中处理污染排放物,从而间接获得排污权的所有权,并把其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给企业或返卖给政府。

3.法制化公共产权规制模式

产权经济学范文4

    论文摘要:伴随着新制度 经济 学 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通过对环境产权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作为 公共 物品的环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强烈的外部性,环境产权也就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产权制度安排或制度缺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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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分析范式,新制度经济学摆脱了新古典经济学忽视制度的弊端,继承了制度学派的传统,把制度作为经济分析的内生变量,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对经济行为进行了深入地研究,从而开辟了一条新的经济分析道路。伴随着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从环境资源的产权的角度出发也已经成为研究和分析环境问题的新方法。环境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一、环境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基础

产权是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核心概念。它反映了产权主体对客体的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等。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能够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并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内在化的 社会 工具。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从 法律 的角度,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这些权利描述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他可以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或阻止他人侵犯其财产的范围。”[1]也就是说,产权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自由。产权界定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配置, 不同的产权界定方式不仅影响经济活动的效率,而且影响财产分配的公平。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意义在于,至少使能够给他人带来利益的人能得到受益者的认可和回报,使损害他人利益的人给予受害者一定的补偿。因此,科斯在《社会 成本 问题》一文中,强调了权利的界定和权利的安排在经济交易中的重要性,并认为即便存在完全竞争的 市场 ,也只有在对产权有明确的界定后,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只要产权不明确,外部害就不可避免,只有在明确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利用市场机制,才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性。

产权理论另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产权交易。人们进行产权交易的原因就在于不同主体对同一物品的经济价值会有不同的评价,即它可以给不同的主体带来不同的收益。科斯认为,在零交易成本的环境中,产权交易在清晰的产权界定的基础上可以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当然,现实中的交易不可能没有成本。因此,不同的产权的结构设计可以带来不同的效率,而作为权利最基本的反映形式,法律的重要性得以凸显。

二、环境产权的性质

人们一般倾向于环境产权是典型的公有产权,所以环境产权应该表现出非排他性。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产权并非是完全的非排他产权。例如,清新的空气,在乡村和城郊是完全非排他、非竞争的,任何人都可以 免费 享用,阻止其他人享有没有必要,也是不可能的,并且增加一个人的享用也不会影响其他人的效用;但在拥挤的城市,随处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就不是人人都可以免费享受得到的,特别是在大气污染较为严重的大都市,只有居住在生态环境较好、 人口 密度较低的社区才能自由呼吸到清新的空气,因此,清新空气在大规模人群中具有了排他性和竞争性。简言之,环境作为一种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必须受到自然法则的约束。一旦超过环境容量,环境的排他性则明显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说环境产权的排他性源于稀缺,一旦清洁的空气、洁净的水源、安全健康的生存条件成为稀缺,环境资源就会表现出强烈的排他性,环境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也由此产生。

三、产权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决范围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经典之作的《社会成本问题》对产权的研究就是从环境问题入手的。文章通过对许多环境问题的案例展开经济学分析,最后得出了学界非常熟悉的科斯定理。产权理论是用经济学方法研究外部效应问题制度根源的一条重要思路,而环境问题正是经济活动外部不经济性的具体体现,因此,环境问题是产权理论研究的起点和重要的应用领域,而产权理论又为分析导致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理论基础。但由于对科斯定理在理解上的不同,导致了理论界对环境资源产权的许多不同观点。市场理性学者对科斯定理的实用性深信不疑,他们认为所有的资源与环境问题,都可以通过产权途径去解决,其代表人物有安德森、利尔、史密斯和古帕塔等。安德森和利尔合著的《从相克到相生——经济与环保的共生策略》一书是市场理性学者的代表作。该书的基本思想是环境是一种资产,围绕环境资源是可以建立界定完善的产权制度的。环境资源的所有者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共生。因此自由市场机制是替代环境 管理 中“专家战略”与“政府控制战略”的有效途径。

有的学者对产权制度完全解决 环境 问题表示怀疑,主要原因就在于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是难以界定的。环境产权的界定不同于一般物品的产权界定。环境产权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财产权利,其与一般财产权是有严格区分的。一般财产权利强调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及收益权,集中反映财产主体的权利;而环境产权则既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权利,同时还必须强调权利主体对环境资源的 管理 责任。其原因是:

1.环境资源存在着严重的外部性问题,而一般财产不存在外部性问题。 环境污染一旦形成,公众就会遭受损害。因此,环境资源的权利主体可以放弃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利,但不能推卸管理环境资源的责任。

2.环境资源是一种十分珍贵的自然财富,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逆转性。 环境污染之后形成的某些物种的灭绝,人类无法使其再生,每一种物种的灭绝都意味着人类失去了一笔宝贵财富。

3.对环境资源的破坏或保护不仅对整个 社会 的 经济 实现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于整个人类的生存环境、人类健康及其生活质量的保障都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从长远来看,任何一个国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都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失去发展机会,但却不能失去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四、我国环境产权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向——以自然资源产权为例

1.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虚置

现行 宪法 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 法律 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除外并进一步对基础性自然资源—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范围作了明确界定。但名义上的集体所有在实践中逐渐为国家所有吸收。国家所有看似产权清晰,实则不然。在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委托—,所有者与经营者职能发生了分离。但是,这种公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与私有制基础上的委托—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前者缺乏明确人格化的所有者,自然资源及其收益从理论上讲属于全体人民或有关集体,但它们却没有支配、转让等产权所有者所应有的任何权利。 产权界定即产权关系的不明晰。

产权经济学范文5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弱保护 强保护 经济增长

决策者们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一国经济增长存在争议。如果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发动机,并且企业除了通过创新而别无他法来获得部分市场,那么,或许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促成经济的长期增长。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总是与创新和较高的增长相一致。

一、知识产权保护

正是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所以知识产权法试图缓解个人收益和社会福利的天然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某种知识产品生产出来,它在能够被多方使用的同时几乎不产生或完全没有额外成本。为了激励创新,政府试图确保创新者能够从创新中获益。但如果过于迫切地保护创新者可能会限制新思想的传播,因而会限制经济增长的机会。所以,这里的焦点就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上。并且,我们也注意到,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专利的保护设定期限。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通常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为专利提供更短的保护时间。

1.弱保护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业或个人有权自由获得信息而非付费。另一理由是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引致垄断行为。已经有证据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垄断企业可能会通过专利的“休眠”累积专利数量来维持其垄断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业通过创新部分地来确保垄断力量的观点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来说有特别重要的含义。Chin and Grossman(1990)证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条件并不必定使每个国家福利极大化。这里再次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减少竞争并可能由垄断行为替代竞争。在创新净消费国,垄断成本会超出为激励更多成本节约型创新的目的而设计的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贡献。

类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条件下,创新净消费国只有在其需求的创新类型与创新生产国需求的创新类型不同的情况下,它才有动机去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消费国与创新国的需求一致,则不管消费国有无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国都将会研发该技术。另一方面,如果消费国的需求和创新国完全不同,则创新国在消费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将会代表消费国的利益进行创新。

从那些希望鼓励国内创新的消费国角度来看,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与制度结构有关系。Vessuri(1990)认为,位于巴西的跨国计算机企业不会有兴趣研发或吸收当地技术,因为他们会严格地将研发限制在位于母国的公司中。因此,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巴西试图通过为本地企业保留一定的市场来发展本地创新。

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是,在消费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国人拥有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专利,因此,实施成本所带来的仅仅是增加了外国人的专利使用费收入和本国人更多的专利使用支出。

2.赞成强保护的理由。为何要为知识产权提供高保护呢?调查表明,至少在美国是这样,保护刺激了创新(Mansfield),并且保护的社会回报率明显高于对创新者的回报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对巴西377家企业的调查中.约80%的企业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护,他们愿意对国内的研发投资更多,也愿意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发现,美国企业,特别是化学品和药品制造企业,会限制在知识产权弱保护国家的直接投资。

此外,尽管有人认为强保护会极大地提高市场垄断力量,但是有人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并没有长时间地阻止竞争者进行市场(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发现,在他所选取的创新样本中,约有一半的专利保护阻止竞争者的模仿时滞仅仅只有几个月。这些发现并没有否认有关垄断的观点,但是某种程度上将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对法国专利的经济计量研究中(包括对来自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的申请者授予专利)发现,由专利制度生成的产权赋予了权利人以相当大的经济租金。平均而言,这些租金大约相当于15%的对于研发的补贴额。因而,专利保护是创新活动的重要回报途径,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个赞成强保护的理由是,如果没有保护,则获得技术的成本会较少,但是技术会变老而更新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个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创新消费国会影响其企业购买技术的能力,即使企业愿意付钱购买。当同这些国家的企业打交道时,外国的技术供应商会非常谨慎地出售技术,因为他们担心这些潜在的购买者会免受惩罚地违背购买协议。

最后,值得一提的观点是,创新消费国进行保护的动机是,创新生产国可能会对实施弱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实际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强保护的原因直接来自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或贸易报复威胁。

二、结论

在目前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内生经济增长中,有关中国这样经济转型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方面的实证研究还不够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创新等同于技术的获得,但实际上,技术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径,这意味着即使不创新,通过非正式渠道也可获得技术,既而有助于经济增长,这种增长也有着微观基础。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否,是给予强保护还是弱保护,是鼓励创新还是鼓励模仿及其对经济增长问题的考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将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研究经济增长中的国内收入分配效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一国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Barro, Robert J., 1991, Economic growth in a cross section of countrie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 407~443

产权经济学范文6

费用,有学者从索取权出发进行了分析,本文则从控制权的角度进行了讨论:为了遏制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政府拥有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而经理仅拥有了在会计准则框架内作出会计判断的权力。本文认为控制权角度的解释在以股份公司为主的经济环境中是更加有力的。

【关键词】会计准则 企业所有权 索取权 控制权 经济解释

传统观点认为会计准则制定是缘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信息要求。从内部要求看,会计是一个信息系统——将原始交易数据加工为信息的过程,因此必须为会计信息的取舍建立一整套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准则等。从外部要求看,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机构等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最终促成了会计准则的建立(paton&littleton,1940;hendriksen,1965;watts&zimmerman,1986)。但是这种基于信息经济学的解释缺乏企业行为经济理论的支撑,无法更进一步地分析在制定会计准则的时候所要深入考察的各项与企业行为有关的要素。对于会计准则的深层次理解需要从企业理论人手,这逐渐引起了会计学术界的关注,已经有一些文献对此做了探索(刘峰,1996;葛家澍,刘峰,2003;谢德仁,2001)。本文在回顾并归纳已有观点的前提下,从新制度经济学出发,试图借鉴企业所有权理论,来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的产生及其制定权归属的经济解释。

一、降低交易费用与会计准则产生——启发与深化

coase(1937)提出了交易费用(exchange cost)的概念,他认为企业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比市场更低,从而开创了企业的契约理论。张五常(cheung,1983)完整地分析了企业的本质就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

各个契约签约人在与他人订立契约的时候,势必要拟定各项条款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实证研究发现,这些契约条款绝大多数都与会计信息特别是会计盈余信息有关(chandler,1962;williamson,1985;coase,1990)。这样,各个契约签约人关注会计信息生成的相应规则,就成为在订立契约的时候首先需要决定的内容。

葛家澍、刘峰(2003)认为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企业中利益各方对于“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关注程度是不一样的。当企业的签约方数量有限,并且所有签约方在企业中的利益份额较大时,签约方会为每个相关的问题(包括制度)进行谈判。对他们来说,是否存在一套既定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不会显著地降低其交易费用。但股份公司的产生及其规模的扩大,使得企业的契约关系人(特别是股东)数量迅速增加,同时各契约关系人

在契约中的利益份额迅速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由成千上万但份额很低的契约关系人在一起讨论并形成约束各自契约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既不经济,也不可能。而没有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契约关系人对自己利益就无法形成合理的预期,将可能退出企业的契约关系,从而降低股份公司以及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当股份公司出现以后,预先给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可以有效地节约交易费用。这种被普遍公认的会计信息的生成规则就是会计准则,因此,会计准则是一种宏观制度安排。

这种解释将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企业理论联系了起来,使我们可以更深刻地分析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对于会计准则的影响。但是降低交易费用是一个很大的理论,对会计准则的理解还需要更精细的分析。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由谁来制定会计信息的生成规则更为有效?为什么由这些个体来制定会计信息的生成规则能够更好地降低交易费用?

二、剩余计量悖论与从剩余索取权出发的解释

有学者从企业所有权理论对上述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解答(谢德仁,2001),其思路是从剩余索取权的配置开始的。经济学上对企业获得的收入的要求权称为“索取权”(claimancy)。而企业所有权理论中更加关心的是“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ancy),即对从企业全部收入中扣除生产中固定的支付后的余额(净剩余)的要求权,通俗地说就是参与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力。

(一)剩余计量悖论的提出

谢德仁(2001)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契约安排至少包括两份子契约,其一是关于企业剩余分享安排的子契约,其二是关于企业剩余计量规则制定权安排的子契约。前者具体涉及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后者提供了剩余计量规则——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即计算出到底有多少剩余可供分享。不同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足以使剩余分享安排偏离其本来的契约安排,从而彻底改变整个剩余索取权契约安排。有趣的是,在有关的经济理论研究中,人们把重心主要放在剩余分享安排的讨论中,而将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安排视为外生,认为利润的计量自然是准确的。该文将这种现实与理论的背离称为“剩余计量悖论”:经济学家只重视利润怎么分配,但是不重视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这是为什么?是经济学家遗漏了,还是经济学家事实上不用为这个问题而操心?

(二)从剩余索取权出发的回答

该文从剩余索取权出发进行了讨论。

1.为了节省交易费用,应当由政府和经理来享有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在现实世界中,股东、债权人以及政府变成了外部人,而经理和员工则成为内部人。这样,有关企业剩余的原始信息在不同的对象之间分布就极为不对称。会计作为唯一发展得比较成熟的正式信息系统,对缓解这种不对称状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会计信息生成规

则制定权契约安排能够在企业内部解决吗?显然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契约安排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从交易效率的角度来看,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授予政府或经理远优于另外三类人——股东、债权人和职工。因为后三类人的人数远远超过经理,更加超过政府,从而一方面难以达成一致——协调的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可能因为“搭便车”行为导致会计信息生成规则供给不足——olson(1965)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因此,应当由人数较少的政府和经理来享有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

2.二者的分工:政府享有会计准则制定权,经理享有会计判断权。如果将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由政府和经理承担,二者之间的分工是一目了然的。政府具有暴力比较优势,从而具有规模效益,是最适合的制定者(当然我们这里的政府不一定是政府行政机关,也可以是政府授权的组织,例如1938年美国sec授权给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但是由于合约固有的不完备性,政府制定的合约虽然具有公共契约的效率优势,但它依然是不完备的,势必存在剩余的特定权力分享问题。由于各个企业具体情形不一,将剩余的特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也安排给政府制定必定是低效率的。因此政府享有的应是“一般通用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权。经理比政府拥有更多关于企业的信息,决策速度也远快于政府,能够保证剩余的特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及时与准确,比政府的效率更高。因此,经理享有的应是剩余的“特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会计判断的决定权。例如当政府制定的会计准则规定应当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的时候,经理作出具体计提范围和比例的会计判断。

这样这篇文献就回答了自己提出的剩余计量悖论:经济学家不需要考虑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的问题,这个问题由政府和经理在市场条件下按照最优效率的方式完成——政府制定会计准则,经理作出会计判断。但是从企业剩余索取权出发的讨论对前述的关键性问题进行的回答是否完整呢?在这个讨论过程中是否隐含着一些前提呢?本文将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遏制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与来自特定控制权的解释

从剩余索取权角度出发进行讨论的主要局限在于,分析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时候,直接把逻辑起点放在了企业净剩余(净利润)上;那么对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的思考,就必然沿着对参与净剩余分配的诸多个体是否最适合享有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的角度而进行下去,这可能就会过于强调净剩余的分配,而忽视净剩余分配之前的内容。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所

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中,事实上包括两个大的分支——索取权理论和控制权理论,并且人们愈来愈意识到控制权的重要性。控制权的经济理论就成为了本文讨论的基础。

(一)索取权理论和控制权理论着眼点的差异

企业所有权理论沿着两个形式上独立但是内容联系紧密的分支在发展:索取权理论和控制权理论。无论哪个分支,其要解决的内容是一致的:如何更好的让经理为全体分散股东的利益服务,如图1所示。

索取权理论(alchian&demsetz,1972开创)研究的目标是通过设计企业的收入分配契约,吸引经理按照股东和债权人(员工)的利益行事,来保护分散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和债权人(员工)的固定索取权。因此索取权理论研究的可分配资源仅仅包括企业的货币性的增量收入。

正式的控制权理论(grossman&hart,1986;hart &moore,1990正式开创)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交易各方无法在事前就各种未来的可能情况下的责权利完全界定清楚,从而导致契约的内容无法完全,但是契约的功能必须是完全的——即当出现了契约中没有规定的情况的时候,契约中至少要规定由谁来解决。此时,控制权就有了意义。

控制权理论的全部可分配资源除了包括企业的货币收入以外,还包括经理个人可以用伤害股东为代价而独享的精神收益(例如奢华的办公室和为了个人声望而进行的过度多元投资等)。因此控制权理论研究的目标就是通过设计分散股东应当拥有怎样的剩余控制权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些剩余控制权,债权人应当拥有怎样的或有控制权以及如何去实现这些或有控制权的各项机制,以遏制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来保护分散股东和债权人(员工)的索取权。其中,“剩余控制权”是指契约中约定的哪些终极控制权力,例如任命和解雇经理、决定经理报酬、决定重大投资、合并、发展战略等。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个体,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是代表全体股东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或有控制权”就是指契约中约定在破产重组时,由债权人拥有的接替原有股东与经理职责的权力。拥有或有控制权的个体是代表全体债权人的债权人大会。

可以看到,虽然最终的目标是相同的——保护股东的剩余索取权和债权人(员工)的固定索取权,但是索取权理论和控制权理论的思路和最终的解决方法是完全不同的,而这些不同也为我们理解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提供了不同的视角。

(二)控制权理论下建立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思想试验

为了说明控制权理论是如何促使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制定权的归属,我们尝试做一个思想试验。为了进行有趣的对比,我们

的逻辑起点不是从净剩余(净利润)开始的,而是从享有净剩余的权利——索取权是否得到控制权保护开始的,因为这是一个更基本的前提条件。

起点:在一个没有政府税收,没有借贷活动(包括赊购赊销),只有古典资本主义企业(股东和经理为同一个人)的环境中,由于全部索取权和控制权都由股东(即经理)所有,索取权得到了控制权的良好保护,因此股东(即经理)独享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

放松假设:在具有政府税收,允许有借贷活动,但是只有古典资本主义企业的环境中,由于拖欠的政府税收、借入资金以及工人的工资等最终都会成为企业的债务,因此这些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固定索取权,而获得了在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候的或有控制权。债权人的事后或有控制权必然要在事前反映出来,这样这些不同性质的债权人将要求分享本来由股东(即经理)独享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制定权。

放松假设:在现实世界中,古典资本主义企业变成了现代股份公司,为了更好地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经理和分散的股东由不同的个体担任。在这种情况下,经理为了自身的(特定)控制权收益,可能制定有利于经理,但是对分散股东、债权人、政府税收等不利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即使分散股东获得了剩余控制权,债权人拥有或有控制权,但由于分散股东、债权人等一方面在公司外部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一方面个体数量众多难以组成有效的集体行动(olson,1965),这样就会使经理制定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无法得到有效的矫正。这种情况长期发展下去,将会危及整个资本市场和借贷市场。

政府具有暴力比较优势,由政府来制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将可以有效地遏制经理利用会计信息生成规则来谋求(特定)控制权收益的行为,有助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应当享有会计准则的制定权。当然,政府制定的会计信息生成规则不可能是完备的,对于其不完备的内容,应该由比政府拥有更多关于企业的信息,决策速度也远快于政府的经理所决定。由于会计准则已经控制了经理所能决定的空间,因此经理希望利用会计信息生成规则谋求(特定)控制权收益的弹性就非常低。

此时,经理享有的仅仅是会计判断的决定权。这样,从控制权角度出发,为了遏制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我们同样得到了政府制定会计准则,而企业经理做出会计判断的结论,也同样回答了剩余计量悖论。

四、会计准则制定与企业所有权理论——索取权与控制权的综合

(一)索取权观点与控制权观点的融合

事实上从索取权角度提出的对会计准则制定权安排的理解,与本文从控制权角度提出的

经济解释,是无法割裂的,二者必然在企业所有权理论下得以融合。

索取权观点和控制权观点都可以得到同样的关于会计准则的结论:政府拥有会计准则制定权,而经理拥有会计判断的决定权。可以说这是企业所有权理论的殊途同归——企业所有权理论的最终结果都是提高分散股东和债权人(员工)的索取权的效率。索取权的对象是货币收入,同时会计准则所能规范的只能是货币计量的部分,因此将理解会计准则制定权的着眼点放在货币收入——也就是净剩余的计量上面,是二者共同的落脚点。

(二)索取权观点与控制权观点的差异

1.解释的范围。索取权出发的观点,只能解释为什么应由政府来制定会计准则——因为所有拥有索取权的个体都来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不经济的,由政府来制定则是交易费用最低的;但是对于政府应当制定怎样的会计准则,却较难继续解释下去了,“应当制定交易费用最低的会计准则”似乎难以具体把握。而控制权的观点,不仅可以解释为什么应由政府来制定会计准则——因为要遏制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保护股东的索取权;同时可以解释政府应当制定怎样的会计准则——应当制定可以较好地保护分散股东的会计准则(例如提高稳健性),这是一个可以更加明确判断的标准。

2.对政府建立会计准则的激励。从索取权观点来看,政府建立会计准则具有公共契约的性质,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交易费用的节约。但是政府为什么要建立会计准则呢?政府耗费大量的成本建立会计准则,政府有怎样具体的收益?仅仅是让政府来享受经济繁荣的结果?利用抽象的“交易费用的节约”,索取权观点无法完全解决政府的激励问题。但是控制权观点却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由于经理的(特定)控制权收益威胁着广大分散股东和债权人的索取权,对这个问题的放任自流,将使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信心受到巨大打击,从而导致整个资本市场和经济的崩溃,甚至威胁现任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有充分的动力来建立会计准则。

3.美国政府建立会计准则的激励验证了本文的观点。

(1)美国铁路企业的经理(特定)控制权收益侵害分散股东导致政府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19世纪末,美国铁路工业快速发展。由于需要大量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便正好适应了这种需要。但发起人(经理)在企业营运的早期,利用其特定控制权,任意制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用资本来支付巨额股利,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从而导致了股票价格

的暴涨。当分散股东意识到这一点后,便引起了股票价格的大幅度下跌。美国各州政府都试图保护自己的居民免受铁路公司活动所带来的损失。但后来发现,由于铁路的范围已跨越了各州的界限,超出了各州所能进行规范的权力范围,于是1887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州际商务委员会”(icc,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以专门管制铁路工业。1906年赫普本法(hepburn act)授权icc建立统一会计制度,用以确立恰当的铁路收费率和报酬率。从而正式拉开了美国20世纪会计规范的序幕。

(2)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后的会计规范。始于1929年的这场经济危机,在短短两个月里,私人投资下降了90%,生产下降了56%,失业率增加至24%,税收难以维持学校教师和政府雇员的工资,9000家银行倒闭。到1933年3月9 t3,全美所有银行关门歇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被归咎于资本市场上投机欺诈盛行,企业财务报表严重失实——这事实上就是拥有特定控制权的经理为了谋求(特定)控制权收益,而任意决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恶果。这迫使1933和1934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规定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1933年《证券法》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成立于1913年)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门监管资本市场,并代替ffc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sec成立后,就是否由自己亲自来制定会计准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于1938年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转授给会计职业界——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但sec保留了监督权和最终否决权。从而开始了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会计规范行动。

3.美国政府建立会计准则的激励验证了本文的观点。

(1)美国铁路企业的经理(特定)控制权收益侵害分散股东导致政府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19世纪末,美国铁路工业快速发展。由于需要大量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便正好适应了这种需要。但发起人(经理)在企业营运的早期,利用其特定控制权,任意制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用资本来支付巨额股利,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从而导致了股票价格

的暴涨。当分散股东意识到这一点后,便引起了股票价格的大幅度下跌。美国各州政府都试图保护自己的居民免受铁路公司活动所带来的损失。但后来发现,由于铁路的范围已跨越了各州的界限,超出了各州所能进行规范的权力范围,于是1887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州际商务委员会”(icc,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以专门管制铁路工业。1906年赫普本法(hepburn act)授权icc建立统一会计制度,用以确立恰当的铁路收费率和报酬率。从而正式拉开了美国20世纪会计规范的序幕。

(2)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后的会计规范。始于1929年的这场经济危机,在短短两个月里,私人投资下降了90%,生产下降了56%,失业率增加至24%,税收难以维持学校教师和政府雇员的工资,9000家银行倒闭。到1933年3月9 t3,全美所有银行关门歇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被归咎于资本市场上投机欺诈盛行,企业财务报表严重失实——这事实上就是拥有特定控制权的经理为了谋求(特定)控制权收益,而任意决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恶果。这迫使1933和1934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规定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1933年《证券法》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成立于1913年)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门监管资本市场,并代替ffc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sec成立后,就是否由自己亲自来制定会计准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于1938年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转授给会计职业界——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但sec保留了监督权和最终否决权。从而开始了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会计规范行动。

3.美国政府建立会计准则的激励验证了本文的观点。

(1)美国铁路企业的经理(特定)控制权收益侵害分散股东导致政府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19世纪末,美国铁路工业快速发展。由于需要大量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便正好适应了这种需要。但发起人(经理)在企业营运的早期,利用其特定控制权,任意制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用资本来支付巨额股利,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从而导致了股票价格

的暴涨。当分散股东意识到这一点后,便引起了股票价格的大幅度下跌。美国各州政府都试图保护自己的居民免受铁路公司活动所带来的损失。但后来发现,由于铁路的范围已跨越了各州的界限,超出了各州所能进行规范的权力范围,于是1887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州际商务委员会”(icc,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以专门管制铁路工业。1906年赫普本法(hepburn act)授权icc建立统一会计制度,用以确立恰当的铁路收费率和报酬率。从而正式拉开了美国20世纪会计规范的序幕。

(2)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后的会计规范。始于1929年的这场经济危机,在短短两个月里,私人投资下降了90%,生产下降了56%,失业率增加至24%,税收难以维持学校教师和政府雇员的工资,9000家银行倒闭。到1933年3月9 t3,全美所有银行关门歇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被归咎于资本市场上投机欺诈盛行,企业财务报表严重失实——这事实上就是拥有特定控制权的经理为了谋求(特定)控制权收益,而任意决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恶果。这迫使1933和1934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规定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1933年《证券法》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成立于1913年)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门监管资本市场,并代替ffc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sec成立后,就是否由自己亲自来制定会计准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于1938年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转授给会计职业界——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但sec保留了监督权和最终否决权。从而开始了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会计规范行动 3.美国政府建立会计准则的激励验证了本文的观点。

(1)美国铁路企业的经理(特定)控制权收益侵害分散股东导致政府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19世纪末,美国铁路工业快速发展。由于需要大量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便正好适应了这种需要。但发起人(经理)在企业营运的早期,利用其特定控制权,任意制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用资本来支付巨额股利,给投资者造成一种假象,从而导致了股票价格

的暴涨。当分散股东意识到这一点后,便引起了股票价格的大幅度下跌。美国各州政府都试图保护自己的居民免受铁路公司活动所带来的损失。但后来发现,由于铁路的范围已跨越了各州的界限,超出了各州所能进行规范的权力范围,于是1887年,美国国会决定成立“州际商务委员会”(icc,interstate commerce commission),以专门管制铁路工业。1906年赫普本法(hepburn act)授权icc建立统一会计制度,用以确立恰当的铁路收费率和报酬率。从而正式拉开了美国20世纪会计规范的序幕。

(2)1929~1933年的经济大萧条(great depression)后的会计规范。始于1929年的这场经济危机,在短短两个月里,私人投资下降了90%,生产下降了56%,失业率增加至24%,税收难以维持学校教师和政府雇员的工资,9000家银行倒闭。到1933年3月9 t3,全美所有银行关门歇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被归咎于资本市场上投机欺诈盛行,企业财务报表严重失实——这事实上就是拥有特定控制权的经理为了谋求(特定)控制权收益,而任意决定会计信息生成规则的恶果。这迫使1933和1934美国国会相继通过了《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证券交易法》(exchange act),规定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提供统一的会计信息。1933年《证券法》授权“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成立于1913年)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1934年《证券交易法》授权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专门监管资本市场,并代替ffc制定统一的会计准则。sec成立后,就是否由自己亲自来制定会计准则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终于1938年将会计准则的制定权转授给会计职业界——美国会计师协会aia,但sec保留了监督权和最终否决权。从而开始了美国20世纪最重要的会计规范行动。

为什么建立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准则制定权的归属本身有着不同的解释,本文从企业所有权理论的控制权角度提出经济解释,希望能够对于当前中国会计准则建设提供有益的启发。

主要参考文献

葛家澍,刘峰.2003.会计理论——关于财务会计概念结构的研究.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刘峰.1996.会计准则研究.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谢德仁.2001.企业剩余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