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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价值范文1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收入分配论;古典政治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0-02
一、劳动价值论的形成
在各种经济学说中,价值理论都占据着核心地位。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价值理论也不断变化。
产生于15世纪西欧封建制度解体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时期,适应这一时期商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的重商主义,其基本经济观点是:财富的源泉,除了开采金银矿藏之外,就是对外贸易。财富和一切收入都是从流通领域得来的,商人是最大的财富创造者。
而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则提出了不同的价值理论:亚当斯密首次区分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斯密的独到之处在于第一次明确引出和区分了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不同的概念。
接下来,斯密分析了“原始未开化状态下”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即一个人是贫是富,取决于其取得物品时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即所花费的劳动,而他分析“有了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之后的交换价格决定”情况下的交换价值真实尺度,则认为一个人的贫富程度取决于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种收入。
其后,李嘉图也进一步阐述了劳动价值论。在李嘉图的经济理论中指出:“在社会的早期阶段,这些商品的交换价值,即决定这一商品交换另一商品的尺度,几乎完全取决于各商品上所费的相对劳动量。”他还指出,价值量随着劳动量的增减而增减。
斯密和李嘉图发展了劳动价值论,但是在其经济理论中,始终将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的早期阶段”,即“原始未开化状态下”方才成立的理论。而考虑到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的情况之后,他们断然否定了劳动价值论的正确性。尽管如此,他们所进行的艰苦的理论工作为马克思提出劳动二重性的学说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马克思对这些理论进行吸收、批判,建立了政治经济学体系。
与上述理论相比,马克思的理论明显的突出了劳动的作用,坚定了批判了基于“斯密教条”的三种收入理论。它继承和发展了斯密、李嘉图等人承认人类财富主要来源于劳动的理论,既表明了劳动与物的共性,又表明了劳动与物的区别。
从劳动的角度来看待政治经济学,其最为基本的一个观点就是抽象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不创造价值。所谓的具体劳动,就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相似的一面,所谓的抽象劳动,就是指人的劳动有与物不同的一面,人所独具的,只有人和人才能相比的那一面,它才创造马克思所说的价值。承认人的劳动有与物不同的一面,是马克思经济学说的一大特点。
二、收入分配理论的发展
在随市场经济而诞生的经济学里,收入分配理论一直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古典经济学家还曾把它视为经济学的核心部分,如李嘉图就认为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题,应该是土地产品在参与生产过程的各阶级间的分配规律。
要想发展收入分配的理论,就得考察各个历史阶段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面将基本按照时间顺序,对这个问题进行考察。
1.重商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
在15~17世纪,西方国家通过向海外扩张,掠夺当地资源进行原始资本积累。很多商人确实是通过贱买贵卖、巧取豪夺取得了大量收入。所以那时的重商主义收入分配理论认为,财富和一切收入都是从流通领域来的,商人是最大的财富创造者,也应该是收入最多的人。
在政策的运用上,重商主义的收入分配理论并不成功。
以法国为例,在商业的生产力大于农业的重商主义观念影响下,不惜以牺牲农业为代价来支援国内制造业和扩张“对外贸易”,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例如,法国17世纪中叶的著名重商主义者、当时的财政大臣柯尔培尔就颁布粮食限价令,人为地将农产品价格压制在低水平上,并禁止本国原料和谷物输出,其目的就是要用这些办法为从事出口生产的制造业提供廉价的原料和劳动力。所以,当时法国成千上万的农民得不到应得的收入,死于营养不良的饥饿,农村经济濒于崩溃。17世纪前期法国厉行重商主义和殖民扩张政策所取得的成就,到18世纪上半期已大为损伤,在北美建立的殖民地几乎丧失殆尽,国外市场为英国夺去,对外贸易也随之日益困窘。
2.重农学派的收入分配学说
重农学派兴起于法国,其代表人物是魁奈。收入分配理论基于重农学派的“自然秩序学说”。在重农学派所处的时期,法国保受重商主义政策取向之苦。重农学派据此提出了反对的观点。他们认为,商业虽然可以使一部分人的财富减少,另一部分人的财富增加,但是无法增加财富的总量。他们从财富和物不能分开这一现象,推论出财富和物是一回事,认为财富的生产意味着物质本身的创造和其量的增加。在各经济部门中,只有农业和矿业依靠了土地才能创造物质,才能使物质财富的数量增加,所以,只有农业才是生产收入的,其他工商业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通过这些活动才分到农业创造的收入。据此他们的理论认为从事农业的人,应该得到最多的收入。
3.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
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提出了新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收入分配理论。虽然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承认劳动者在生产中创造财富的作用,但是在他们的理论里,按照自然规律(他们把市场经济运作看成是自然规律),劳动者也就是工人,只能得到维持最低基本生活费用的工资。这是自然的,是不可改变的,而且也是对生产、经济发展有利的。例如,按照李嘉图的理论,工资、利润和地租都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工资一旦增加,人口就会增加把工资压下来,所以工人只能得到维持最低水平的生存工资;利润一旦增长,资本就会增多把利润压下来,所以利润在长期中有下降的趋势;只有地租增加无法增加土地,所以地租总会增加。为了发展经济,只要想办法通过自由贸易,让国外的粮食进口把国内粮价和地租压下来让利润增加就可以了,工资的低下对经济发展无害而且有利。
4.其他学说的收入分配理论
有一些经济学家,用效用价值论或生产要素价值论取代劳动价值论,转而专门研究需求问题,将劳动与物等同起来。例如,与李嘉图同时代的法国经济学家萨伊,将劳动与资本、自然因素(土地)并列为物,认为它们是生产的三要素,它们所提供的服务是由作为人的企业家来结合的,企业家在利用它们的过程中创造生产物,形成商品的价值即效用。在这个过程中,作为中间人的企业家获得利润,劳动获得工资,土地获得地租。这些收益都是它们提供的服务的报酬,利息则是使用资本的租金。利润、工资、利息和地租是由供需的比例决定的,例如,资本和土地的数量如果大大多于利用它们所需的劳动者的数量,工资率就会提高。
萨伊主要从维护和扩大企业家利益的角度分析经济问题,表明了财富的生产既需要人的劳动也需要有物质生产要素的事实,但没有表明在财富的生产中劳动者是主动的因素,物是被动的因素、人有权参加收入分配,物本身不参加收入分配的事实。在企业家与工人的关系中,萨伊片面强调了企业家的作用和利益,事实上将工人等同于物,将工资等同于物质生产成本,将人之间的分配关系说成了物之间的分配关系,或人与物之间的分配关系。他的这种片面性至今仍保留在西方主流收入分配理论之中。
以上这些收入分配理论,均体现了这些收入分配理论所属学说的核心观点。在劳动价值论的理论指导之下,马克思提出了收入分配理论,提出了剩余价值学说,指出资本家完全占有了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收入分配理论之间的关系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透过物的关系,揭示了人和人的关系,它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除了偶然的巧合,物不会自动按照人的愿望为人类提供财富。从这个意义上讲,财富是劳动者创造的,不劳动者对财富的创造没有贡献。现在有些学者一谈劳动价值论,只敢讲价值,不敢讲财富,似乎劳动价值论只能解释一个虚无缥缈的价值,不能解释财富的来源。其实,不论马克思还是古典经济学家,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说明财富的来源。
当然,马克思确实批过拉萨尔说劳动是财富的唯一源泉的观点,而且他引用过配第的话: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但是,他这样做的目的,是要说明财富的生产离不开物,而不是要和有些经济学家一样,认为在生产过程中人的作用和物的作用是一样的。他提出劳动价值论要说明的问题是,虽然人和物在生产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他们的作用是不同的。物不论多么重要,它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被动的因素,人们不能指望总是靠巧合从它那里得到新财富。人是一个主动的因素,他可以适应人类的需要去改造自然,使物具有对于人来说的新价值,这才是人类财富增多的主要来源。
我们看到,从原始社会到现在,自然环境也没有什么变化,而且还有些恶化,人类文明却有了巨大的进步、财富有了巨大的增加。这说明人类文明的进步、财富的增加都不是主要靠自然的恩赐,而是靠人们去做事情,积累知识改造自然才得到的。这个事实是很多经济学家都承认的,马克思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上的收入分配理论,可以解释和说明这些其他理论没有说明的事实。能够解释和说明实事的理论,就是具有科学性的理论。正是利用这种理论,马克思才突出了劳动和劳动者的作用,揭示了资本主义自由放任的单一市场交换机制导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有对生产力发展不利的方面,有局限性的方面。
按照这种理论,在只存在市场交换一种协调机制的情况下,随着资本积累的不断进行,创造财富的劳动者得不到他的劳动成果,总是处在一种被压迫、被剥削、被奴役的地位,社会不会是一片和谐和均衡,只能是两极分化,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少数食利者之手,最终是要崩溃的。它表明,发展生产力就要实现人的解放,实现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共享,不能总让一部分人压迫另一部分人,一部分人剥削另一部分人。为促进生产力的更快发展,纯市场机制导致的按生产要素分配,需要有不同利益集团的平等协商和政府干预等其他机制做补充。发展生产力,最重要的就是要不断解放劳动、保护劳动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
四、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与收入分配理论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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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价值观;劳动价值论;继承;发展
一、知识经济与价值
知识经济就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是指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消费)为重要因素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里,人对价值财富的创造很可能形成知识价值论,即知识创造价值。其主要理由是:
1.知识是智力劳动的成果。知识本身包含着价值,它是人类劳动的凝结。人与动物的最大区别就是在劳动过程开始以前对生产什么样的产品,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用什么办法达到某种效果,就已在劳动者的观念中存在着。马克思指出:“蜘蛛的活动与织工的活动相似,蜜蜂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渐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高明的地方,是在他用蜂腊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这就是说,人的劳动过程首先是一个思维过程。在第一项具体的劳动过程开始之前,劳动者的头脑中必需积累足够的有关知识,并以这些知识为基础,对劳动过程进行构思和设计。通过构思和设计,形成如何通过人的自身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知识。只有在这种知识的指导下,才能进行各种具体的劳动。因此,劳动过程从本质上讲是一个知识积累和知识使用的过程,也就是创造价值的过程。人的劳动能力,即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就是在人的大脑中积累的如何认识和改造自然的知识,每个人的知识积累,都是通过不断学习和探索而得到的,学习和探索过程无疑都是一种劳动过程,因此劳动力可以看作是一种知识形态的劳动产品,都是社会生产总过程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学习过程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过程,探索过程则是劳动力的生产过程。
知识经济时代,在新知识生产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已有的全部相关知识,知识量往往是相当大的。越是重要的新知识,使用的知识量越大,因此新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新价值就越大。
2.知识价值转化的倍加效应。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而且在其应用于生产过程中能创造出大于自身的价值。可以说人与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人能创新,而人类创新的原动力就是知识。人类科技发展的历史表明,基础研究的科学发现,应用研究的原理探讨和开发研究的技术发明,三者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转换周期日趋缩短,并日益成为融合一体的形式。知识产品在其创新的过程中往往是一种或几种使用价值的探索过程,但在其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过程中,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往往呈现出倍加效应。如最早人们在开发计算机的时候只是想加快运算速度,但自从本世纪40年代计算机问世以后,其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今天上至航天航空,下至工农业生产,科技文卫几乎无所不包,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呈几何数膨胀。
二、劳动价值论与知识经济价值观的差异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只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由于知识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生产劳动将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体。
关于这点,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曾预言: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劳动显示出不那么值得继续包括在生产过程以内了,因为人只是以看守者和调节者的地位和生产过程发生关系。”其次,商品价值量与劳动时间的关系也有所变化。马克思指出:“随着大工业的继续发展,创造现实的财富已经不再依靠劳动时间和应用的劳动数量了,而是依靠劳动时间以内运用的动源的力量,而这种动源自身的生产上所耗费的直接劳动时间根本不成比例,相反地却取决于一般的科学水平和技术进步程度式或科学技术在生产上的应用。”这实际上道出了随着工业的发展,财富的创造取决于“动力源”,进而取决于科学水平及技术进步程度,亦即知识。
由马克思对价值创造的预设到知识经济在现实社会中迅速发展的情况,不难看出,劳动价值理论有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
1.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太狭义。马克思认为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而这种劳动是用劳动时间来度量的。显然至今人们还没有找到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在时间上价值的换算方法。
2.劳动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实指经济价值,不包括无形的价值财富,比如专利,信息等。
3.劳动在生产中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变化的。
4.价值与直接劳动时间的关系也不是不变的,而是富有弹性的。
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与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有一定的差异:
1.基础不同。劳动价值理论是以劳动为主体和基础的;知识价值论则是以知识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
2.过程不同。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是直接生产劳动过程;而知识形成价值的过程则主要在知识的开发、应用、传播和扩散等过程。
3.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不同。前者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一般不高;后者则因以科学技术为主体,对劳动者的科技、文化素质要求将越来越高。
4.商品价值量的度量方法不同。劳动价值理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商品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知识量决定的。
5、价值实体不同。劳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实体是抽象劳动;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的实体是知识。
6.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不同。劳动价值论认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也是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而知识价值论认为商品价值量总是由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最新知识来决定的,并且是价值规律的主要含义。价值规律的主要作用是促进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三、知识价值论对劳动价值论的继承和发展
1.劳动的过程既是知识积累的过程又是知识创新的过程。
知识作为一种劳动产品同实物产品和劳务产品一样,在其生产过程中必然要耗费一定的物质资料和活劳动。其中耗费的物质资料即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价值形成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旧价值部分;活劳动使用的知识量则形成知识产品价值中的新价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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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可持续发展观点是人类实践和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全新的发展观念和发展战略。发展观的变革,需要对传统的劳动价值论贼予其更深层次的表述和新的解释。只要是通过劳动才能得以恢复和更新的自然物,应该有价格,这个价格也就是自然物价值的表现—是由再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为了使社会、经济、生态的持续协调发展,再生产土地和自然物的必要劳动时间必须得到应有的补偿。在这里所谓再生产自然物,主要并不是指自然的具体物质形态,而是指它的功能。这样,在新的发展观下,做到既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又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自80年代以来一种新的社会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日益为人们所接受,并越来越成为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思想。与此同时,形成了对传统思想观念特别是传统经济理论的冲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同样遇到了新的发展观的挑战。无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依然是理解经济发展的一把钥匙,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但是,坚持不等于固化,发展观的变革需要对传统的劳动价值论作出新解释,这既是实践发展的需要,也是坚持的题中应有之义。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社会的发展,都要以一定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条件。具体地说,至少包含以下3个方面:第一,生态持续发展。建立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生态平衡的基础上,使人类发展保持在地球的承载力之内。第二,经济持续发展。不仅重视数量,还要改善质量,优化配置,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实施清洁生产和文明消费。第三,社会持续发展。以改善提高人类生活质量,满足需要为目的,促进社会公正、安全、文明、健康发展。三者相互依存、促进,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而传统发展观在对自然环境资源的认识上,却存在着片面的认识,即认为自然资源是无限的。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经济发展中就不可避免地采用粗放式、资源型的经济增长模式。无疑,这种发展是以资源的任意浪费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为代价的,实际上也是以牺牲他人利益和后代人的利益而求得的部分人的发展。而在新的发展观看来,所谓人的发展不是指少数人的发展和当代人的发展,而是指包括后代人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新的发展观特别重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所主张的发展是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共同进化,是自然、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
由建立在“征服自然”基础上的传统发展观到人和自然和谐的新发展观,是人类认识上的伟大飞跃,也是20世纪人类思想史上最伟大的思想成就之一。可是,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却同这种新的可持续发展观不相适应。按照传统观点,自然物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也就没有价格,一些以自然资源为原料的产品的价格也由此而降低,并以此来指导我们的经济实践,出现了很大的偏差,造成资源的滥用,生态平衡的破坏,给自然资源的更新带来巨大的困难。可见,这种否认自然物价值和价格的观点是同可持续发展相冲突的。正是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只要是需要通过劳动才能得以恢复和更新的自然物,就是应该有价格的,这个价格也就是自然物价值的表现—是由再生产它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自然物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产这种自然物是要耗费劳动的。
在这里,关系到价值决定的基本问题。按传统的一般表述,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自然物视为具有使用价值而无价值,这当然有利于对商品的理解和对劳动价值论的把握。但我们认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应该赋予其更深层次的表述和新的解释,即一是视自然物为商品,使用自然物非但要补偿为获取自然物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且要综合考虑补偿再生产该自然物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二是在高速发展的当今世界,应该突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马克思针对劳动生产率的发展变化反复强调,价值是抽象劳动凝结。决定价值的,不是已经生产的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是再生产这种商品即现在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在现在尤具意义。一方面由于科学的发展,技术的飞快进步,生产某些商品的原材料可以用更简单的工业方法再生产出来,其补偿费用必然降低,且下降的周期越来越短;另一方面由于自然物的日趋减少,且再生产该类物又困难,其补偿费用将会不断提高。因此,我们突出商品的价值是由再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一是在现代经济的情势下,希望决策者在决策某项投资或参与竞争的时候,有个理性的预期;二是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通过强调和突出商品价值是再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这一价值决定形式,根据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观,把自然物纳人商品范畴。因为自然物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产这种自然物是要耗费劳动的。所以,这种的强调和突出并不是仅仅在字面上增多一个再字,而是赋予其新的解释和更深层的表述。同时在实践中,在对待自然物的使用上,应切实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办事,本着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合理地补偿耗损的自然力,在维持生态环境的平衡和保护好人们自身的生存环境下,求得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上述的分析,鉴于土地这一自然物的稀缺性和土地资源耗损的不可再生性的特点,我们有必、要着重提出有关土地这一问题,看看什么是地租,它是由商品价值的哪一部分形成的?马克思依据劳动价值论,指出资本主义地租是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同时把资本主义地租分为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两种形式。级差地租是“投在土地上的等量资本所具有的不同生产率的结果”,它是由较优土地上生产的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同由劣等土地生产的产品个别生产价格决定的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形成的。绝对地租是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无论租种好地坏地都必须交纳的地租,它是由农产品的价值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形成的。在马克思看来,土地不是劳动产品,没有价值。土地之所以有价格,不过是因为拥有土地所有权而取得的。
但是依据经济发展的脉络,根据我们前面对价值和自然物价格的见解,对地租也必然注人新的解释。按照我们的看法,自然物虽然不是劳动产品,但消耗了自然物后,要再生产这种自然物是要耗费劳动的,而商品的价值不是由以往的劳动而是由再生产它的劳动决定的,因此,为人们所利用的土地也应当是有价值而有价格的。 首先,在生产过程中,土地以及其自然力的损耗,应视同其它生产资料一样,进行计价,打人成本。在资本主义以前,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的再生产,一般是不存在问题的。农作物收割和消费后的残渣废料,又回到土地,使土壤的肥沃程度得以保持和恢复,水、空气和其他自然条件也都能依赖自然本身的力量得以恢复和更新。所以可以这样说,那时并不存在土地等自然物耗损的补偿问题。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财富迅速增长;一方面对自然条件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恢复和保护生产的自然条件已成为经济活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所以在生产过程中,土地及自然力的消耗,其价值也随同转移到产品中去,从而成为商品成本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计入商品价值。如果在生产中不计人这部分费用,被消耗的自然物的补偿就没有保证,就会影响经济的持续发展,从而造成再生产的困难。
其次,在核算一个企业、一个生产单位的资金时,应该把土地价格计算在内,并同其他资金一样形成相应的利润率,而这个由土地资金利润率决定的利润就是地租。诚然地租收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多被土听有者占有,供其挥霍,未能转变为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资。但按其经济实质来说,地租应是用于扩大和改变土地的投资。所以地租不因土地私有制的消灭而消灭。恩格斯指出:“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消灭地租,而是把地租—虽然是用改变过去的形式—转交给社会”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证明,在消灭私有制后,土地和其他自然物仍然具有价格,人们不能免费使用。从整个过程来看,不仅使用土地及自然物的消耗(包括对环境的污染)应计作成本,予以补偿,而且土地占用资金也应如同其他生产资料占用资金取得利润和利息一样,也应取得地租。否则,土地和自然条件的优化、改良和扩大的投资就失缺可靠的来源。但这样的结果会理所当然地增加各部门的支出负担,并相应会缩减投资份额。这在形式上看似乎影响和限制了现实的发展,然事实上正是这种限制,为人和自然的和谐、社会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所必需。从一个长时段上看,这样做非但不会影响和限制发展,而且更加有助于发展的持续性、全面性、可靠性。不然,如对土地和自然资源只有索取,而无偿还,那就势必带来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滥用,环境的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给自然力的恢复更新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造成困难,甚至于会影响和威胁人自身的生存。事实也正是这样,资本主义在发展过程中,不仅仅只是在农业上如马克思所指出“资本主义农业的任何进步,都不仅是掠夺劳动者的技巧的进步,而且是掠夺土地的技巧的进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土地肥力的任伺.进步,同时也是破坏土地肥力持久源泉的进步”。而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资本主义财富的增加是以自然的巨大牺牲为代价的。随着人类应用科学技术改造和征服自然活动的不断扩大,人类已经开始遭受到自然的无情报复。土地的侵蚀,资源的衰竭,水和空气的污染,动植物的大量毁灭,已经造成了人与自然平衡发展的现实威胁。
当今,人们已经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珍惜土地,维持生态平衡和保护生存环境的重要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更应如此。我国已经把珍惜爱护土地、合理开发和使用土地资源,及抓好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当今的科学技术亦已创造基本能够消除这种危害的能力,并且国家给予一定程度的重视,拨出相当的款项用于土地的改造和环境的治理。但是,现实的情况还是不够理想,维护治理很难补偿损害破坏,土地改良、优化环境的费用总是捉襟见肘,无法保障。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再生产土地和自然物的必要劳动时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实践告诉人们,土地和自然物只有同其他生产资料再生产一样,才能通过自身职能取得收人,补偿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才会有可靠的保障。
明确可持续发展观念,和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赋予新的解释,其实质是为了在新形势下坚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是最基本的经济范畴。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主要是依赖于直接的计划来实现,因此,传统价值概念的缺陷,往往为诸多复杂的因素所掩盖。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发展观念的更新,它的缺陷逐步暴露。于是,首先在实践上而后在理论上人们认识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自然物也有价格以至价值。但是在这个重要的经济理论问题上,有的人却离开了的劳动价值论而转向了效用价值论,离开了经济学而转向了西方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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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家务劳动;成本;收益;婚姻家庭立法
家务劳动是为直接满足本家庭成员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劳动。这种通常由家庭成员在家庭内部从事的未支付报酬的劳动,主要包括下列活动:煮饭、清洁、整理房间、洗衣物、购物、修理和维护住房、照顾家庭成员、从事园艺、宠物照料及家庭安排等。传统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只在家庭内部有价值,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分工越来越细,家务劳动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需要成本、能产生收益,具有社会价值的劳动。夫妻间从事家务劳动的通常是女性。通过立法承认夫妻家务劳动具有的价值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有助于实现男女实质平等,被誉为是对经济上依存于丈夫的家庭主妇的“自卑治疗剂”。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成本构成分析
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从事家务劳动需要一定的成本,这些成本主要包括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及机会成本。但在现实生活中,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
(一)夫妻家务劳动的精力成本分析
在时间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在某种劳动中的精力成本越大,则投人到另外一种劳动或其他活动的时间就会减少。以全职夫妇为例,在夫妻工作时间相同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长,自由支配时间就越少。而自由时间可以用来进行人力资本的投资,也可以用于“劳动者体力的恢复,智力的提高和个性的和谐发展’。非家务方利用工作之余的自由支配时间休息,可以促使其体力的恢复,产生新的精力,因而在市场投人方面具有较大的精力优势。家务劳动方,因在工作之余从事家务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该方就会有更少的自由支配时间恢复其体力,影响其市场投人的精力,在市场投人方面失去其精力优势。当从事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都需要花费一定的精力时,从事家务劳动的精力强度大于闲暇时间的精力强度,故从事家务劳动的女性往往选择精力强度不大的工作,甚至因其长期从事家务劳动而根本无精力投人社会工作或早早地退出社会工作。而从事社会劳动的精力成本往往与工资水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由于家务劳动主要由女方承担,在已婚男女参与同样的社会工作时,女性的社会收人往往较之男性低,其中原因之一就在于,已婚女性在婚后较之婚前在市场精力投人的降低。其次是女性在婚后需要花费更多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而可能会减少对自身人力资本的投资。在一切资本中,只有对人的投资才是最有价值的资本。对特殊的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与花费在该项活动上的时间正相关,“当家庭部门用的时间更多时,主要提高家庭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的积极性会更大一些;而当工作时间更多时,对主要提高市场生产率的资本投资积极性会更强一些。由于妻子的主要时间是从事家务,其对社会工作进行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较男性低,加上女性社会劳动精力投资较男性更少,自然会降低他们的社会收人,而低收人反过来进一步减少他们投人市场的精力及对市场人力资本的投入,加大女性从事家务劳动的成本。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只有劳动才创造价值。劳动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作为价值的活的源泉。劳动和劳动结果相统一,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劳动解放的标志。
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同属于人类劳动方式之一,只是劳动地点及劳动内容等存在差异,属于不同的劳动分工,二者都需要精力成本。如果女性在家庭中以家务劳动这种精力成本进行投资而不能分享该投资的收益,会造成对女性的系统性剥夺,既违背了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也会减弱该方投资家务劳动的积极性,对家庭这一经济组织体也可能造成破坏(导致解体)。如果不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成本给予回报,家务劳动方在夫妻时间配置博弈中处于不利境地,在婚姻解体时也会削减该方在离婚博弈中的能力。
(二)夫妻家务劳动的机会成本分析
家庭是一个经济组织体,但其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显著的利他性特征。夫妻间可能会因为一方在家庭中具有比较优势而放弃社会工作选择家务劳动,或者基于婚姻家庭的利他思想而由一方主动承担主要家务劳动,“夫妻一方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时,另一种更有价值的活动被放弃了”,因而家务劳动存在机会成本。由于从事家务劳动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投人,在时间总数不变的情况,家务劳动者就只能通过改变时间分配的方式以承担家务劳动,如通过不断减少参与社会活动的时间或者减少甚至放弃参与其他社会工作的时间等方式以保证有足够时间从事家务劳动。因此,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越多、年限越长,其机会成本就越大。
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选择取决于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价值,“价值并不是商品内在的客观属性,它不过是表示人的欲望同物品满足这种欲望的能力的关系,即人对物品效用的感觉和评价。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效用大则价值大,反之,价值则小。边际效用价值是每增加一个单位物品所引起总效用价值的增量,它遵循效用递减规律。如果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比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大,其就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反之就会选择从事社会劳动,而且只有当家务劳动的边际效用为正时夫妻才会选择从事家务劳动。如果家务劳动和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相等时,则无论从事社会劳动和家务劳动都无区别。因此,理性人假设下,夫妻从事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从事社会劳动的效用价值且其边际效用价值为正,而家务劳动的效用价值越大,表明家务劳动方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
总之,家庭“这一生产单位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产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家务劳动。贝克尔认为,家庭是由多个人组成的生产单位,家庭中每一成员都在彼此了解、相互信赖下尽其所能,自觉履行投人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家务劳动具有精力成本和机会成本,是对婚姻的一种投资。一旦夫妻一方的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意味着该投资是有效益的,就会鼓励投资者继续投资。反之,该方就会减少投资,甚至不再投人而宁愿选择经济组织体的解体。作为经济单位的家庭,要求夫妻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才能实现婚姻的最大化效益并能更长久维持婚姻关系。
二、夫妻家务劳动产生的收益
收益通常包括物质收益和精神收益。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精神方面的收益,主要是由于家务劳动的分担如家庭安排、照顾子女等可以减轻非家务劳动方精神上的压力,带来清闲的享受,而有些活动如清洁、整理房间、清洗衣物等,则本身可以为家庭成员带来精神方面的愉悦。物质上的收益,主要包括家务劳动带来的分工收益、家务劳动使得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及非家务劳动方在家务劳动时间内获得的人力资本等。由于精神收益纯属主观感受,难以客观衡量,本文主要分析物质性收益。
(一)比较优势分工带来的收益
夫妻之间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实行劳动分工,以增加家庭的产出?通常认为,女性在家务劳动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而男性在社会劳动方面能产生较高的生产力。男女只有各自发挥自己的比较优势,才能增加家庭的产出,实现经济收益的最大化。“家庭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保持下来,表明了它具有重要的经济化效能,而更为重要的因素是家庭促进了劳动的分工,取得了来自专业化的收益。家庭通过丈夫在劳动市场从事专职工作,妻子在家从事家务劳动这种互补活动的专业化而促进了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男女之间根据各自的优势实行分工,有利于增加家庭的产出,提高家庭的经济效益。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家庭的最佳方案是机会成本较低的配偶专于家庭生产。由于女性的工资普遍较男性低,其机会成本相对较低,这样现实生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任务就主要由妻子承担,丈夫则利用其在社会劳动方面的优势参与更多的社会劳动。妇女的时间主要分配于家庭部门,男性的时间主要分配在市场部门的分工模式被认为是获得家庭福利目标函数最大化的一种有效途径。
既然夫妻一方在家庭中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分工由一方从事家务劳动,另一方利用其在市场的优势参与社会劳动,夫妇双方通过共同努力,实现家庭产出的最大化。由于家庭分工是根据夫妻的比较优势,发挥各自所长的结果,所以,任何一方的劳动都应具有相应的价值。
(二)家庭经营成本的降低(防止积极财产流出)
在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影响下,许多已婚妻子担当着从事家务劳动的主要责任。妻子从事的家务劳动自然可以减少家庭中雇佣保姆的费用,降低家庭经营成本,防止家庭中积极财产外流。“妻为家事劳动,则不须支付对价于他人,家计费用即可减少,则其减少部分,对家庭而言,就是家事劳动的价值。家事劳动之防止家庭中的积极财产流出之功能,即为其获得评价之主要根据。由于降低家庭经营成本是通过投人家务劳动的方式实现的,该降低的成本则为家务劳动的收益之一。
(三)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虽然家务劳动不具有一般商品的直接交换价值,但通过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以及“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
1.理性人假设中夫妻之间的资源交换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是理性的,他们具有抽象人的基本特征,即假定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理性、利己的,并且力图以最小经济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会考虑婚姻的成本及从婚姻中获取的收益。家庭是一个资源交换的场所,只不过这种交换既包括情感等非物质的交换,也包括物质上的交换。现实中的男女有的偏重前者,有的更看重后者。“人是理性的动物,而社会生活是要求互惠关系的,人们的选择是建立在要得到最大的奖赏和最少的代价之下的,以便取得最大的利润或最好的结果。在家庭中,需要通过家庭成员共同投人共同经营,彼此分享家庭收益,获得对方经济上的供养及情感方面的爱与呵护。家庭成员应当共同投资于家庭,以获取投资的收益以分享,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家庭收益的最大化,增进家庭幸福。家务劳动是对婚姻非物质性的投资,对该投资除了精神与情感方面的回报,尚需要换取其投资应得的经济收益,此种收益是通过家务劳动换取非家务劳动方的社会劳动价值实现的。
2.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
核算国民生产总值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以萨伊的生产要素理论为基础核算国民生产总值和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的计算方法。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未将家务劳动价值核算在国民生产总值内。而现代经济学家认为,家务劳动实际也具有交换价值,符合商品的特征。只不过家庭这种生产单位生产的主要“商品”是子女,而不是传统的商品。“忙于抚养孩子的妻子用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换得’丈夫在市场上的工作,而丈夫则‘购买’妻子照顾他们共同的子女。通过这样的方式,实现妻子家务劳动的交换价值。对于此,家务劳动虽然没有直接的交换价值,但其通过“置换”方式仍然可以实现其交换价值。事实上,家务劳动价值对准确计算国民生产总值具有非同一般的影响,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有关资料资示,仅一项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价值就约占国民收入总值的10--35%。
(四)非家务劳动方获得的人力资本
夫妻获得的收益除了经济上的现实利益,还包括一种并非直接以金钱形式体现的资本收益,即人力资本收益。“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和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在夫妻一方从事家务劳动的过程中,由于夫妻经济方面的共同投人及一方对家务劳动的分担,使得非家务劳动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人到自身的教育、培训中,积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而这些素质和技能使得人力资本投人方在将来的生活和工作中终身受益。“学校教育通过提供知识、技能和分析问题的方法提高了人们的收人水平和生产力水平。”“收人分配的不平等与教育和其他培训的不平等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失业与受教育程度通常有很强的负相关关系。在这些资本投资过程中,夫妻对人力资本在金钱方面的共同投资,极易获得夫妻及世人所认可。但夫妻在人力资本获得方身上投人的机会成本和精力成本这些隐性成本往往为人们所忽略。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而一旦夫妻离婚,非人力资本方就不能分享该人力资本带来的收益。基于婚姻共同体的收益分享理论,此种情况下,此种人力资本一定范围的收益应当作为夫妻的共同投资所得。
三、夫妻家务劳动成本的分担与收益的分享:婚姻家庭法相关立法
家务劳动是一种需要成本、能创造收益、具有价值的劳动,这种承认应体现在婚姻法立法中。我国婚姻家庭法应从以下方面考虑由夫妻共同分担家务劳动成本,共同分享家务劳动的收益。
(一)准确界定夫妻家务劳动收益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人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现行婚姻家庭法并未将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包括尚未投人生成的知识产权和继续性使用的知识产权后期使用的财产性收益)纳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也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享一方获得的管理技能、专业技能、执照、文凭、资格等人力资本收益。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实际上缩小了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减少了家务劳动的投资回报。因为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创造知识产权或获得人力资本的过程,需要夫妻共同的经济投人,家务劳动方在履行协助义务、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行为中通常也存在机会成本及精力成本。离婚时如果不对家务劳动方的这些成本给予回报,必然会损害其经济利益,降低投人方的自我评价,也不符合家庭经济单位的利益分享规则。因此,我国婚姻法应明确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收益。同时,宜借鉴经济学中对管理技能、专业技能等人力资本的估算方法,规定夫妻婚姻期间获得的人力资本在离婚后一定年限内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
(二)增设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量化方法
关于家务劳动的计算方法,国外实践中采用替代成本法则和机会成本法则等进行计算。在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机会成本能够确定的情况,借鉴机会成本法则计算夫妻家务劳动的价值较为合理。如果能确定家务劳动方因从事家务劳动而失去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宜以该丧失的机会作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如果机会成本的确立存在难度,则需要考虑相关因素,宜参照替代法则计算,但不宜采取简单的使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的价值(目前我国有学者提出用家政服务人员的工资标准计算家务劳动价值的主张),因为此种计算方法在很多情况下会降低家务劳动的价值。
对于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经济学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及市价法等进行评估。对人力资本价值的评价,在稳健、可行和公允的情况较多采用对未来收益进行折现的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计算。虽然这些计算方法还无法达到精确的程度,但不失为经济学计算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重要的方法,在家庭法领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三)增加评价家务劳动价值的考虑因素
在衡量夫妻家务劳动价值时,应增设具体的考虑因素,包括非家务劳动方从家务劳动中的受益的大小,受益的期限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衡量家务劳动的价值。
在评估人力资本价值时,应考虑以下因素:首先应考虑对人力资本方进行人力资本投资时的年龄,因为该年龄决定了人力资本投资后新增收人流的期限长短;其次应考虑人力资本的折旧现象,一定周期之后又需要新的人力资本的投人,该投资并非总是一劳永逸的;最后应考虑人力资本的取得需要夫妻共同投资、社会其他方面投资、人力资本获得方的主观努力及实现人力资本的前景等。因此,在采纳收益现值法或净现值法进行人力资本价值估价时,宜确定一定年限内人力资本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收益的范围,而不是所有的现值折算为夫妻共同收益。对此,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竞业禁止的年限限制(通常认为该期限与相关人员在前企业积累的人力资本或知悉的经营信息等相关)的规定,确定夫妻离婚后一定期限内获得的人力资本收益为夫妻共同收益。笔者认为,结合人力资本的上述特点,宜以人力资本持有人未来3-5年时间的预期收益折现为夫妻共同收益,对非人力资本获得方给予相应价值的补偿。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5
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发表标志着政治经济学的诞生,马克思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实现了价值史上的伟大变革。从经济学说史上看,重商主义被认为是经济学的前史,他们把财富的增加归结为流通领域贱买贵卖的结果: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第一次把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他们第一次把价值的源泉归结为劳动,如威廉配第讲如果一个人在能够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时间里,将一盎司从秘鲁银矿采出来的自银运到伦敦来,那么后者便是前者的自然价格。但他们由于没有劳动二重性学说,不懂得生产资料旧价值的转移和新价值的创造是同时进行的,不懂得价值规律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所以,在他们那里很多范畴是混淆的,如上而的配第就将价值等同于交换价值或价格;斯密在价值上有三种规定:劳动时间决定、购买劳动决定、三种收入决定:李嘉图无法解决两人矛盾直接导致其体系的解体。在古典经济学之后,政治经济学发生分支:庸俗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庸俗经济学家提出供求论、生产费用论、效用价值论,到后来的经济学流派的边际分析、心理因素分析等都试图解释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一些新问题,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目的就是为资本家辩护。另外,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剩余价值理论,揭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成为指导当时工人运动的圣经。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从创立到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新的形势下,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一些国家经济体制的转轨,劳动的内容、结构、方式都发生了变化,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学术和理论研究的政治环境宽松了,在价值理论问题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和分歧。在活劳动是否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上,争论较大的是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是否能创造价值的问题,周天勇教授认为,一些智能化的高科技生产手段也创造和形成价值,主要是人工智能的一些自动控制系统在生产服务经营管理中参与价值的创造和形成。在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上,谷书堂教授认为,凭含有物化劳动的资本、土地获得利润和地租也是合情合理的。对于各种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上的作用,有学者认为劳动、资本、土地、管理、科技、信息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尤以三元价值论为代表,认为商品价值是土地、资本、劳动的三元函数:也有学者认为信息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还有学者认为机器、设备也创造价值。这些不同观点的实质是对劳动价值论中劳动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别。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劳动价值理论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其劳动价值论博大而精深。
1.价值的质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价值的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对此马克思是通过分析商品开始的,商品是用来交换的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两种商品在交换中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即交换价值,它的确定不是由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因为从使用价值来看两种商品存在质的不同,能够交换成功是由于两者都是劳动产品,都凝结着相同的人类劳动量。例如,一袋米=3把斧头,从使用价值上看二者存在着质的不同,一种是食物,一种是工具,无法进行衡量和比较,之所以存在这样的比例关系依据就是因为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这种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和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商品的二因素是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二因素是由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任何劳动从形式上有所不同,包括劳动的工具、手段、对象、结果等都不同,形成一个社会不同种的劳动分工,正是由于不同种的具体劳动生产出千差万别的商品体来。撇开形式上的差别剩下的就是劳动在内容上是相同的,都是人类体力和脑力的耗费。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就是商品的价值。劳动二重性学说是马克思的首创,从而克服了以往经济学家在价值上的缺陷。
2.价值的量
价值的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主要是指生产工具,如现在制鞋都是人机器生产了,你再手工缝做,虽然你用的时间长,只代表你的个别劳动时间长,而不代表你的价值量大。这里的劳动强度主要指劳动的内含量,劳动强度大,单位时间内体力和脑力耗费就多,其价值量就应该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会受到劳动生产率的影响,部门劳动生产率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呈反方向的变动关系,与使用价值量呈正方向的变动关系。个别企业通过改进技术提高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使得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获得超额利润。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还有一个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简单劳动是不需经过特殊训练的劳动:复杂劳动是要经过专门训练的劳动。复杂劳动等于自乘的或多倍的简单劳动,到底等于多少倍这是在市场背后由商品生产者自发形成的。例如,一位软件开发商通过一年劳动能够创造并获得的价值量几万、几十万甚至更多,一位农民一年的收成只有几千元钱,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就目前来讲,农民的劳动还属于简单劳动,软件开发商的劳动属于复杂劳动,其中凝结着软件开发商的智力和创新意识,我们就不能单纯用一年的时间来衡量。
3.价值规律
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内容是: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必须以价值量为基础实行等价交换。我们在市场上会看到价格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但一台电脑的价格再降低也不会低于一支铅笔的价格,为什么?因为价格的变动以价值为基础。价格以价值为轴心上下波动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价格的基础,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的决定因素只有一个就是价值,但价格的影响因素很多,例如供求、竞争、地域、季节、国家政策,等等,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价格总是处在变动之中。随着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商品的市场价格会围绕生产价格上下波动,生产价格等于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形式变化从理论上解决了李嘉图的两人矛盾之一,即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与价值规律的矛盾。
4.价值的表现形式及货币的产生
商品的价值自身无法体现出来,它要通过交换,其价值体现在其他商品体上。随着交换的发展,价值的表现形式经历了从低级到高级的四个阶段: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的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当由金或银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时,货币就产生了。所以,马克思指出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的职能逐渐完备起来。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它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其中,最基本的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货币的出现使商品内在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就转化为商品和货币的外部对立,马克思把商品转化为货币称为商品的惊险跳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
三、劳动价值论的发展
劳动价值论,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它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同时它也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进步。
1.对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的发展
劳动价值论创立于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时代,当时的经济生活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马克思继承了当时斯密在生产性劳动的观点,认为只有生产性劳动创造价值,服务型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分工的发展,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原来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减少。今天产业结构调整新就表现在第一、第二产业劳动力所占比例下降,第三产业人数所占比例不断提高。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价值的本质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第三产业中服务业也凝结着服务人员的体力和脑力劳动的耗费,其创造的价值应给予肯定。第三产业中的保管、运输、包装等劳动是在直接生产过程的继续,增加商品的附加值也应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发生在流通领域的纯商业活动,在马克思那里被认为是产业资本家让渡给商业资本家的一部分产业利润,原来是处于产业资本循环中的售卖阶段的商品资本逐渐独立化出来就发展成商业资本,虽然对商人个人来讲会增加其价值量,但对整个社会来讲不增加社会价值总量。
2.关于科技、管理等劳动创造价值的新发展
传统上来讲,生产力有三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又提出生产的五要素说,在传统三要素的基础上又加了一个科技和一个管理。科学技术和管理劳动不直接创造价值,它们作为一种渗透性要素会作用于劳动者,通过劳动者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资料进入直接生产过程中,从而人人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率。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也能找到它的理论根据,即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区别。今天劳动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体力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往往低于脑力劳动者创造的价值,特别是一些创新性劳动创造的价值更大,因为他们的劳动从性质上说属于复杂劳动,我们就不能用单纯的一个月、一年的时间来衡量。复杂劳动等于自乘的简单劳动,但到底等于多少倍是自发形成的各种劳动化为当作他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
劳动法的价值范文6
【论文摘要】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是 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设的内容。这项制度的设立对于提升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实现的预期效果不令人满意。因此,完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立法设计,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标。
一、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意义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 ,主要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财产或物质补偿的制度。对此 ,新 《婚姻法 》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 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1、它肯定了家事劳动的社会经济价值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家庭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也是个经济组织,具有实现人口再生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和组织经济生活的社会职能 ,要履行这一职责,需要家庭成员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从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务劳动。家事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占社会劳动相当大的比重,理应得到和社会职业劳动同样的认可和评价。
对家事劳动予 以经济评价已是国际社会的主流认识。1974年国际妇女年联合国会议 ,在世界行动计划中指 出: “家事对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仅承认其具有极少经济的、社会的价值。惟所有的社会若希望达成维持家庭 、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务,则对于这些家事劳动,应给予高的评价。”脚 ”’对家事劳动的经济评价实质上是承认夫妻一方 (主要指妻子 )家事劳动与夫妻另一方的社会职业劳动具有同样社会经济价值和同等地位。贯彻了男女平等原则,也使家事劳动在夫妻财产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典都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给予积极的肯定。如 《瑞士民法典》第164条规定:负责料理家务、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的配偶一方 ,有权请求他方支付一笔合理的款项,供其 自由处分;第 165条规定:在协助配偶他方从事职业或经营事业中,配偶一方的付出显著超过其抚养家庭应做出的贡献的,其有权请求为此得到合理的补偿金。 (德国民法典》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也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 1360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以其劳动和以其财产适当抚养家庭的义务。家务处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该方以处理家务履行其以劳动抚养家庭的义务。这里的以 “劳动” “抚养家庭”包含了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
我国从婚姻立法的角度对家事劳动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予以肯定,与国际社会接轨,是我国社会发展、法律进步的表现,对我国家庭和谐、社会发展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家务劳动的社会化程度较低,多数家庭的家务劳动量较大,消耗了家庭成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我们无视家务劳动的存在及其价值,就是对家庭这个社会的基本细胞存在的藐视,而在人类社会个体家庭还远没有完成其使命的今天,家庭必将继续存在,家务劳动就不可或缺。那么,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保护创造家务劳动价值的人的利益就是我们不可回避的。
2、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体现了夫妻在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致的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个原则,体现在家庭关系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或多享受权利,不承担或少承担义务。家庭生活涉及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处理 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 ,需要夫妻之间的分工协作。但我国受传统观念影响, “男主外 ,女主内”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还占主导地位,妻子承担的家务占绝对多的比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个体化区分,付 出较多一方必然能从未来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献和牺牲所带来的回报。一旦离婚 ,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到相应补偿,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就等于是一方无偿侵 占了另一方因家事劳动而创造的价值,从而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鉴于此,《德国民法典》第 1356条规定:“夫妻双方在选择和从事职业时,应适当考虑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
固然,由于男女性别的差异性特点,只有妇女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抚养子女和从事家务劳动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优势。但根据经济学的原理 .女性的这些特异能力在婚姻外部得不到评价 ,不象男性的人力资本那样是一种进人市场交易的资源。一旦婚姻终止时,由于妇女的人力资本具有专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资本投人的损失就是一种沉没成本.沉没成本越大.妇女退出婚姻所受的损失就越大。对于男性而言,在得到妇女协助的情况下.把自己的人力资本投向市场,获得较大的投资回报。因此当代许多国家,即使实行分别财产制,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也按一定比例予以分割,以减少离婚时妇女隐含劳动的付出,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妇女退出婚姻的障碍。分别财产制的鼻祖——英国,在判例法中允许妻子在离婚时对家庭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我国婚姻法规定分割夫妻财产时照顾女方的原则,以及修改后增设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规定,是以法律制度化、固定化的形式,通过承认女性特殊性人力资源的价值,使之以平衡的心态对待家务劳动,发挥其优势。符合妇女人力资本专用性特征。对于女性,由于其人力资源的特殊性,完全没有必要非要在职业场上处处与男性比高低、与男性平起平坐、从事力所不及的工作,才算是成功的女性。当女性承担起繁衍下一代、教育子女等这些男人所无法替代的责任时,同样是成功的女性。但有一点必须明确,那就是她的家务劳动社会价值应得到承认,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保护。对此 ,北欧的一些国家为不外 出工作的家庭主妇发工资 ,以此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值得我们借鉴。所以我国婚姻法规定给予家事劳动以经济评价,和给予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以经济补偿,可以协调婚姻当事人的劳作分工、利益分配 ,实现法律公平公正,这也是法律所寻求的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平间取得平衡的结果。
3、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一方的利益,抚慰这一方不平衡心理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指导思想是“保障离婚 自由,防止轻率离婚”,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长期感情不合 ,却不选择离婚,很大程度上,往往就是因为有一方将其心血和精力大多倾注于经营家庭上,社会竞争能力减弱,离婚后又得不到对方任何补偿 ,生活水平下降,心里极其不平衡。许多妇女为此心里扭曲,精神压力大 ,既伤身体,又影响个人发展。而承担家务少或不承担家务的另一方,往往有很多学习深造、发展事业的机会 ,一旦离婚,一方面摆脱 了对家庭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精力的利用婚姻关系 “系统性剥削”对方劳动进行的自我积累而大展宏图。 对于这一现象,法律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话,为家庭付出较多一方得不到慰藉,必然限制他对离婚 自由权的行使。反之 ,如果法律上有个明确的说法 ,对从事家务的一方 ,在超出其应尽家庭义务的,离婚时予以补偿,就能使其得到一些慰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能安心料理家务,离婚时无后顾之忧。同时,这种补偿规定 ,对于非从事家务劳动,一心只顾自己发展,不履行家庭生活责任一方而言,是要付出代价的。从而增强其 自觉履行家庭生活责任的意识。
二、家务劳动补偿请求制度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关于离婚时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 ,各国立法规定有所不同。1、如在补偿的时间上,国外有些国家的民法典规定 ,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又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如《瑞士民典》第 164条就是这样规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必须是在离婚时提出经济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都不可以提出。2、在离婚经济补偿适用的财产制上也不同,如 《德国民法典 》采取剩余共同制 , 《瑞士民法典》采取所得参与制,均有共同财产制的特点。 (剩余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终结财产超出开始财产的金额 ,多余一方的部分 ,对半分割补偿给另一方。)我国婚姻法第 40条关于离婚时一方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 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才可向对方请求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则不能请求经济补偿。认为在这种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家庭生活夫妻一方超出其应尽义务的,可以多分共同财产,作为其超出应尽义务的回报。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 自所有,依据婚姻法第 加 条的规定 ,也不能请求经济补偿。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在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虽然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度两种,但现实的绝大多数家庭并未对财产作任何约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主要适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笔者对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这一中等城市的 200个家庭的随机调查中得 出的数据发现 ,约定完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不到 1%,即使是采用约定财产制,多数家庭也只是约定夫妻财产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别所有。调查起诉到法院的 150件离婚案件中,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只有 1件,且因为没有适用分别财产制而没有得到支持。这说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符合我国国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超前于我国家庭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但婚姻立法却以此作为实行离婚时的救济制度的前提条件,就使得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受限,难以达到其预设的目的,也不能满足调整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需要。
设立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这种离婚救济制度的 目的,一是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二是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因为在夫妻分别财产制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如不做出一定补偿,为家庭生活、对方事业发展付出较多义务、贡献较大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为了平衡夫妻双方利益关系,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婚姻法规定在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一方应对为家庭做出较大贡献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问题在于,在不实行分别财产制而实行共同财产制或部分共同财产制、部分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如何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对方工作或对对方事业、学业提高做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保护这一方应得的利益?从婚姻立法对离婚时共 同财产分割的规定看 ,认为共同财产制本身就是承认了家务劳动与社会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否则只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权分割共同财产。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明确,这一立法规定的前提是在一方完全从事家务,不作任何社会工作,没有经济收入的情形下设计的,而实际上,现在的家庭 ,夫妻一方完全不从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城市里双薪家庭是绝对的主流,农村夫妻双方都外出务农、务工也占多数。这种情况下,女子外出工作的结果是,仍未改变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观念 ,妇女既要主内,又要主外。由于实行共同财产制,因而离婚时对妻从事的家务劳动并不认同其价值 ,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对其付出予以补偿。这实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在我们调查的 150例离婚案件中,离婚当事人的年龄集中于 28~’’57之间。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多在 1—18年之间。这说明夫妻结婚生育以后,尤其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父母开始年迈体衰需要照顾,本身工作压力较大,经济负担重,因此在情感上、家庭生活方面就极易出现问题,这一时期是夫妻的多事之秋。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多数家庭女方不得不把人生中大好的黄金年华、精力和体力奉献给家庭、孩子和丈夫,在怀孕、分娩中还要承担体质下降、留下终生疾病甚至因此献出生命的风险。繁重的家务劳动消耗女性大量的时间、体力和精力的同时,必然影响他们的学业提高、知识更新、工作进步、职称晋升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失去就业或选择更好职业的机会。而配偶对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中获得巨大利益.学业进步、事业发展、社会地位提商等等。对此,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平分秋色,而不以双方收入的多少为衡量标准,再加上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照顾性条款,这样,就等于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了正确的评价,就算是为妇女对家庭付出较多贡献的特殊照顾了。如果我们不仔细分析夫妻各方对家庭的实际投入,就会误认为是一种超出男女平等原则的对女性的特殊照顾,而不认为这是对女性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回报。相反,如果将这个问题置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讨论,一个已婚妇女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劳动和代价,其实远非夫妻财产的一半所能补偿。法律规定对离婚夫妻中女性财产的照顾 ,只不过是将本属于妇女应得的权益说成是照顾罢了。事实上,丈夫那点高收入在女性对家庭的无偿投入面前早应黯然失色。目前,我国一个家庭保姆的月工资一般 350—600元不等,外加吃住,月开销 700-1000元。按此标准计算 ,一个已婚妇女对家庭的家务投入以货币计算每年不下 1万元,以一位结婚时间已过 15年的妇女为例 ,如果她离婚,家庭对她的补偿,仅家务劳动一项,就高达 15万元。若再加上生儿育女的补偿和属于共同财产应得的份额,其离婚后实得的财产就更多了。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顾女性的离婚财产案,也很少有突破上述限额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公平公正”、 “等价有偿”等原则 ,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在共同财产制下 ,对一方所作的贡献或付出,法律不予认可的话,法律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质疑。因此,笔者以为,在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对婚姻法关于 “离婚时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应作进一步完善 ,使其在立法设计上更合理,司法实践上更具可操作性 ,这不仅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落实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为此提出以下设想:
1、对于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如果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即使是不离婚也应当允许请求经济补偿。以避免离婚时夫之财产可能脱手或即使有也可能难保财产分配 。
2、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由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扩大至法定共同财产制及部分共同、部分分别财产制的任何夫妻。具体办法如下:
(1)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可设立各自的个人财产帐户,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 自所有财产的一定比例如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作为对家庭付出较多贡献一方的补偿,离婚时.只要一方符合补偿的相应条件,就应该将其补偿份额划归获得补偿的另一方所有。
(2)设立夫妻婚姻住房法律概念,确认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确保离婚后妇女有住房。即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包括以住房补贴。如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凡属婚姻住房,夫妻任何一方无权私 自处分,即使是婚前房产。在共同财产不足以补偿另一方时。就以婚前个人房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