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请调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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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请调报告

个人请调报告范文1

特定性

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聘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其主体一方除了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并且重要的是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另外,根据《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如下规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所以聘用合同的另外一方主体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它是劳动力的租用者,亦即使用者。劳动合同只能在上述主体之间签订,这种主体的特定性,是区别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的重要标志。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

法定性弱

聘用合同的内容具有较弱法定性和强制性:亦即较强的自主意志性根据《意见》订立聘用合同的原则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意见》关于聘用合同内容和形式的规定,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其内容可以包含必备条款、约定条款和专项条款,其中聘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当事人协商约定,双方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双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需要,就出国培训等事项签订专项条款。这些都充分说明了聘用合同的较之劳动合同较弱的法定性和强制性,较强的自主意志性。聘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遵守;同时当事人也有协商的余地,如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当然即使是双方协商条款或约定的其他内容,也不得与中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

单一性

聘用合同的客体具有单一性单一性是指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专门技术或者管理行为。

诺成双务

劳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1. 聘用合同是有偿、诺成、双务合同,这是聘用合同的本质特征。因为用人单位租用了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使用权,因此必须付费。从另一角度说,劳动合同学校聘用合同书封面

订立之后,也需由劳动者提给用人单位一定的劳动力,并因此而获取劳动报酬。无偿劳动或由此而订立的协议或契约,不能作为聘用合同。2. 由于聘用合同订立的目的在于技术和管理服务的提供过程,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实现,因此从经济角度看,有的劳动直接创造价值,有的劳动实现价值;有的劳动创造价值可以衡量,有的劳动创造的价值难以直接衡量。从法律角度看,有的劳动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没有明显的成果,有的劳动有独立的劳动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而聘用合同的目的则仅在双方协商约定实现劳动过程中,所以聘用合同一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就成立。3. 在聘用合同的条件下,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这种权利义务的对应性或一致性说明了聘用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后果

甲于20xx年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20xx年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20xx年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xx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一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xx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20xx.40元;(4)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代课教师的费用3475元。

A学校与甲不服一审判决,均提起上诉。A学校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1)、(2)项;撤销第(3)、(4)项,改判甲赔偿A学校71238.65元;甲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上诉理由是:甲应当按照合同第3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应支付代课教师代课费到20xx年6月30日,共计5883元;甲应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所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上述合计71238.65元。鉴于甲无视法律的尊严和合同的效力,已经失去了一名区级骨干教师的资格,其借用A学校的电脑应立即交回。甲则上诉请求解除甲与A学校于20xx年7月10日签订的聘用合同。理由是:合同不是卖身契,甲有自己选择工作的权利。既然要求甲赔偿,就不能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且甲于20xx年1月12日向A学校递交书面辞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在6个月过去了,按照合同第18条约定,甲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并自20xx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在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均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维系的前提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二审法院认为,甲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已没有履行的可能。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违背甲的意愿,亦对A学校教学工作无益,故甲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应予支持。甲在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现甲同意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二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故甲应自其实际违反约定之日起给付违约金。鉴于甲已支付违约金,A学校向代课教师支付的代课费不宜再由甲赔偿。A学校上诉要求甲赔偿因其违约给A学校造成的名誉损失费50000元及交回借用A学校的电脑,因其未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出,二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判决:(1)撤销原判;(2)解除甲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54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36331.2元。

【案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聘用合同中对解除聘用合同的约定是否存在强制履行及其责任问题:

一、甲第一次提出解约后未到单位上班的行为评价

本案中,双方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合同而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的,甲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实际上属于双方对甲单方解除权行使条件及后果的约定。众所周知,在聘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给付具有高度的人格意义,强制履行显然不符合实际,但是否意味着双方约定某种条件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的条款即为无效?答案是否定的,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双方建立合同的初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解除合同而应继续履行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强制履行”的原则并非否定双方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主体及劳动给付本身特殊性的影响,对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履行合同的限制,因此一审判决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上述原则,应当撤销。但解除权行使条件的约定并不能实际限制劳动者的解除行为。因此,本案中双方上述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即甲第一次提出解约未能与A学校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即可行使其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在本案中,20xx年1月12日甲虽然向A学校提交请调报告,该请调报告实际上属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载体,甲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并非法律规定可以据以解除的正当事由,完全属个人原因,该行为并非行使解除权的行为,在A学校并未同意其该要求的情况下,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坚持到学校上班,继续履行双方的聘用合同,但甲自20xx年2月开始即未再到学校上班,其行为显然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

二、甲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从上述约定看,双方合同中不但没有排除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而且还对该情形的违约及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一审判决在未认定甲系单方解除聘用合同、驳回甲要求解除的请求、甲应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又判决甲按照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条款向A学校支付相当于其本人3个月档案工资的违约金及代课教师的费用,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本案中,鉴于甲提出解除合同时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给付违约金,法院不应有异议。该违约金约定条款实际上是为了约束甲的违约行为,属于解约违约金的性质,而A学校在甲未到岗上班的情况下,请他人代课所付出的费用属于A学校因甲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之一,但因甲已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数额高于代课费用,在此情况下,甲无需再向A学校赔偿该费用。

个人请调报告范文2

四年前秋天里的一个日子,吴春节奉交通银行总行命令,走马负责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的全面工作。

此时的石家庄分行,像一个战斗间歇中的营地,军队已人困马乏、偃旗息鼓。吴春节焦急,踱步,面对这样一个局面――经营滑坡,市场萎缩,会议室门口还等着签字要调出的业务人才,怎么办?路在哪儿?

听了几天的情况介绍,转了几天网点,吴春节发现,这里有发展的宝贵资源,是一块肥沃的土地。

首先,党委一班人思想和业务素质良好。有的同志头脑清楚,敢打敢拼,有的同志工作细腻,熟悉业务,有的同志经验丰富,稳健多谋,更可贵的是,他们都有强烈的求变愿望,憋着一股劲:要强,不甘!

在2004年10月第一次全行员工大会上,吴春节言辞铿锵,掷地有声我们有出路,有一条根本的出路,那就是脱胎换骨,改革创新。 第一仗,减员增效。清理临时用工,没用的“走”;实行社会化押运,多余的“减”;成立待岗中心,不合格的“等”;明确客户经理职能,想上任的“考”;重新认定客户资源,管不好大户的“让”;出台支行升级标准,达不到目标的“撤”;精简机关人员,充实一线“下”;加强车辆管理,减少浪费“卖”。

抓培训,把培训办成常规学习的充电基地,把所有星期天都压上。不更新知识,不接收信息,不了解市场动态,怎么可能有高素质经营管理人员出现;不跟上市场,怎么能不被动挨打。请进最前沿的经济学家、市场专家、营销专家、产品推介专家,讲理念、讲管理、讲服务、讲礼仪,一批批优秀的年轻干部不断涌现,一个个年轻的骨干力量迅速成长,一群群优秀客户经理业绩越来越突出,从兴致勃勃地走进培训中心的年轻人脸上,看到了分行的未来和希望。

在分行发展战略上,吴春节认定,应充分发挥和调动辖区机构的积极性,要把拳头攥起来,上下左右形成合力,实现“一体化经营管理”。项目齐抓,统一领导,合作攻关。凭海临风的美丽钢城――曹妃甸,首秦金属――秦皇岛企业的一颗明珠,这些响当当的优质客户都是省行市行业务营销上唱随相宜,珠联璧合的结果。一体化经营管理的强大作用,使得营销不再哭泣,它变成了一场同伴间约定的盛会,在成功和失败之间大家享受着那份独有的意趣。

人,万物之本。人才兴行是根本战略。“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不是一句口号,它是一个管理者公正无私的胸怀,是对事业的忠诚。吴春节对自己也对身边干部常说一句话:“在其位,履其职。干得了,干!干不了,下!交行的事儿不是谁们家的,经不起试试。”面对这样一个最简单也最有力量的宣言,有人望而却步,有人踌躇不前,有人脱颖而出。

昔日让干部“下台”,是,是捅“马蜂窝”,如今,实行政绩公开,效益上榜,开始有人自愧弗如,躬亲请辞。

原准备调离的员工也悄悄收起了请调报告,一批朝气蓬勃的年轻中层干部和客户经理活跃在一线岗位,挑起了大梁。

有个曾被解聘的管理人员,思维敏捷,眼界开阔,特别在营销方面,有突出才华,为行里多次赢得利益机会。班子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用!”一拍即合。他被二度点将,在营销管理岗位做得有声有色,虎虎生威。

有位在机关做了七年资产保全工作的员工,素质全面,思想解放,清醒干练。班子不拘一格,跳出框框,大胆把一个支行交给他。本质是先天的,本事是后长的,一只健康的乌,一定会羽翼渐满。半年刚过,这个支行存款增长7000万元,调整了贷款结构,沃德、理财客户增势迅猛,十几个人的队伍士气高涨,越战越勇。

冬去春来,在吴春节一班人的共同努力下,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的经营发展面貌焕然一新。

补元――壮大资金来源,降低成本,抓行业链、产业链。截至2008年8月,全辖人民币新增存款突破百亿元,增幅达31.4%。

固本――开发新产品,让中间业务补充效益,抓大不放小,左右逢源。办理了省内前三笔企业年金业务和全省第二笔短期融资券业务。

吐纳――一手加大负债力度,四年增加存款85亿元;一手找好下家,50多个省内优质贷款项目,已是排队待选的“金龟婿”。

防身――强化内控。收回长达10年的1.1亿元不良贷款,排查风险,筑起一道防微杜渐的堤坝。

历史上,石家庄是一座火车拉出来的城市,它一诞生就裹挟着速度和冲击力。而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秉承了这方土地的性格,经过四年不懈努力,在总行绩效考核的综合排名年年上升,多次受到总行表扬。2008年存款增量又位居全行前列。

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率,石家庄分行党委班子在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完成了一个个精彩转身。2008年11月17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表彰大会,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荣获2008年度“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称号,河北银行业协会隆重为营业部授牌。河北省金融风云榜评选委员会授予交通银行石家庄分行“2007年度支持河北特殊贡献金融机构”、“2007年度河北省代表性金融产品奖”。河北省工商联合会授予分行“最具社会责任感企业”称号……

2008年建成的2600多平方米的档案中心,端端正正地存放着石家庄分行建行以来各个时期的珍贵家谱,也清楚地记载了这四年跋涉的足迹。

回望已逝的近四年时光。这四年里,吴春节和大家经历了不平凡的历程,有分歧、磨合,困惑、挣扎,但更有前进、跨越、欣喜、收获。四年过去了,在党委一班人带领下,石家庄分行扎扎实实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

对于未来,吴春节和班子有着清醒的认识:“我们的人员结构有问题,老的老小的小,管理层面青黄不接,如果不解决,势必影响到今后几年的发展。用自身培养和对外招聘两个渠道,弥补缺陷,使人力资源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完整畅达的人力链条,确保今后几年乃至十几年人力资源不断线。”“我们的网点覆盖还有差距,业务规模和经营实力与其他行相比还不足。”“我们的战略目标和战略定位还要进一步明晰。”“解决发展方式和发展路径问题,不断寻找适合我们实际的方式和路径实现战略目标”……

有人形象而有趣地这样描述:其实,吴春节到石家庄来,就是在交行大楼里摸黑找到了灯源开关,他一按,灯亮了,没亮的那些,他就走过去,帮助修理一下,然后,那些没亮的也接二连三地亮了起来。如此,便使得这里灯光闪闪,熠熠生辉了。吴春节说,燕赵儿女,人才济济,业绩是大家创造的,每个人都在付出情感的同时收获了信心,他说自己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