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文的定义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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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文的定义

说明文的定义范文1

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出现,不乏一些复杂疑难案例。针对实践中一起冒名出售房屋案,《判解研究》(2009年第2辑)特邀多位著名法学家和青年学者,就《物权法》视野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若干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涉及到善意取得的诸多具体理论和实践问题。现将这些讨论陆续登出,以供参考和交流。本篇为王利明教授的《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本案中,刘金龙使用诈骗等违法手段,冒名顶替房屋所有人张桓,将张焕之房屋出售给买受人李大庆,其在获得李大庆支付的巨额款项之后,携款潜逃。房屋登记机关在未核对房屋所有人办理原始登记时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名的情况下,直接凭刘金龙出示的伪造身份证和房产证,确认刘金龙即为房屋真实权利人张焕,其未尽合理的登记审查义务。无权处分人的冒名顶替行为和登记机关的过错行为,直接致使房屋在违背所有人张焕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变更登记到了李大庆名下。李大庆主张自己已经是登记簿确认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则认为这是一次错误的变更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一个简单的冒名顶替行为,引发了多个法律问题,有待讨论。

一、假冒行为是否为“无权”或者“表见?

本案首先涉及到假冒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假冒是指冒名顶替,实际上是一种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假冒者的目的常常并不是直接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而只是为了谋取个人的非法所得。当然,假冒行为也可能损害被假冒者的利益。本案中,刘金龙冒充房屋所有人张焕,与第三人李大庆从事了房屋交易行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刘金龙的冒名处分行为具有这样几个特点:第一,刘金龙以磋商买卖房屋为名,调换了张焕的真实的房产证;第二,刘金龙伪造了张焕的身份证件;第三,刘金龙通过与张焕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现实地占有了房屋及钥匙。所以,本案中,刘金龙的冒名行为不但惟妙惟肖,而且引起了实际的法律后果。毫无疑问,刘金龙已经构成了对张焕的姓名权的侵害。如果张焕以侵害姓名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是可以获得支持的。但是,本案中,刘金龙的冒名行为的主要目的是骗取财物,尤其是,其并不是单纯的冒用他人名义,其最终目的是通过冒名行为处分他人财产,从而非法占用他人的财物。因此,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不再是人格权侵权问题了,而主要在于因非法处分财产所引发的财产权属争议,以及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因此,有必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

(一)刘金龙冒名处分行为是否可以适用无权制度?

从民法上看,冒名顶替行为既可能是以他人的名义处分一定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是以他人名义从事其他性质的民事活动,例如,假冒他人名义承担保证责任,该合同因被保证债权的债权人及时察觉而不成立。这虽然构成了对被冒名人的不利益,但其并没有处分被冒名人的财产。本案中,冒名处分行为虽然是侵权行为,其在冒用他人名义这一点上,构成了对他人名称权的侵害。在许多情况下,在本案中,刘金龙已经对被冒名人进行了处分,并引发了法律上的效果,具体表现为:第一,使张焕的房屋发生了变更登记,第三人李大庆成为了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第二,使第三人李大庆支付了大量的购房款。这一冒名行为直接引发了原所有人张焕与第三人李大庆之间的房屋所有权争议,即具有法律上的效果。那么,对于这样一些法律上的效果,应当适用哪一种法律制度来调整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存在真实的被冒名人,且假冒行为的相对人主观上确实希望同被冒名人从事法律行为,则假冒行为可以类推适用无权制度[1]:被冒名人可以对假冒行为进行追认,并对交易相对人发生法律拘束力;如果被冒名人拒绝追认,则假冒行为无效,不对被冒名人产生法律效果。

我认为,虽然在冒名处分行为和无权中,实际行为人都缺乏从事相应行为的法定权利,在这一点上具有相似性,但是,冒名处分行为不能适用无权制度,因为冒名处分行为完全不符合无权的基本特征。这表现在:

第一,无权实质上是一种缺乏权而仍从事行为的行为。从最终结果来看,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人都是为了实现被人的利益,都要以被人为利益的最终归属点,即使是无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要体现被人的意愿和利益。但是,本案中的冒名处分行为人完全违背了被人的意愿。尽管所有人张焕有出卖房屋的意愿,但是,刘金龙处分房屋的行为,完全不是为了实现张焕的利益,而是为了侵夺张焕的房屋,进而非法获取自己的利益。

第二,无权行为仍然是以被人名义行为,而不能自称是本人。在无权的情况下,人和被人仍然是区分开的,但在本案中,刘金龙在与李大庆从事交易时,其自称张焕,因此,刘金龙不是张焕从事行为,而是自称自己是张焕从事交易行为。

第三,无权行为一般不属于侵权行为,而本案中,冒名行为是侵权行为,刘金龙的行为不但侵害了所有人张焕的姓名权,而且损害了其财产权。这显然不符合无权的基本特征。

(二)刘金龙冒名处分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表见?

所谓表见,是指人没有权,但是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权的理由,因而使本人对交易相对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2]《合同法》第49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的,该行为有效。”这就是我国法律确立的表见制度。我国民法采纳表见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在冒名处分情况下,其与通常的表见具有很大的相似性,这表现在:一方面,二者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权利人的真实意愿;另一方面,无论是假冒人,还是无权人,都实施了一定的民事行为,并且这些行为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了一定的民法上的效果。此外,假冒行为和无权行为都可能给他人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如果假冒他人名义不会引起法律上的争议和效果,例如,冒用他人名义订约酒店,但后因酒店客满,未能成功订约。这一般不会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正是这些相似性的存在,使得实践中的一些假冒行为与表见行为区分开来。

尽管如此,我认为,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对冒名处分行为和表见加以严格地区分:

第一,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表见仍然是一种关系,其直接涉及三方当事人,一方是表见人,另一方是交易相对人,第三方是相对人所信赖的被人。也就是说,第三人知道,直接与其从事交易的人并不是交易效果的直接归属者,尤其是,人在从事无权行为时,仍然是以人的身份出现的,而第三人知道还存在一个被人。但在本案中,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刘金龙自称自己就是张焕,第三人李大庆也信以为真,因此,从第三人李大庆的角度来讲,不存在人与被人的区别,其只是认为与张焕一人从事民事活动。始终只有两方当事人参与交易,一方当事人是无权处分人;另一方当事人是买受人,原所有人张焕没有加入到交易过程中,因此,其不符合表见的特征。

第二,从第三人信赖的内容来看,在表见的情况下,第三人信赖的是表见人有权,因此,有必要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给予保护。表见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有充分的理由认为无权处分人具有权。其强调存在权这一表见事实,旨在保护交易相对人对表见权的信赖。[3]但是,在本案中,第三人李大庆并不是信赖刘金龙具有权,其就认为刘金龙就是张焕本人。虽然刘金龙出示了仿真身份证和真实房产证,且登记机构予以了确认,足以使交易相对人信赖刘金龙具有处分权。但是,此种信赖与表见制度中的信赖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为,表见制度中的相对人信赖的是:直接交易相对人具有权;而冒名行为中相对人信赖的是直接交易相对人就是真实的权利人,就是为其自己从事交易行为。

第三,从本人对表见事实形成的作用来看,一般来说,如果是因为无权人盗窃本人的身份证件、印章等能够代表身份的材料,与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属于无权。如果被人不接受的效果,无论第三人是否存在信赖利益,都不予以保护。在在本案中,刘金龙只是通过盗窃方式获得了张焕的房产证,张焕对此缺乏积极的作用,更何况,刘金龙出示的身份证件是伪造的,并非张焕所交付,因此,张焕对权利表象的形成并没有发挥积极的作用,不宜令其承担表见的后果。但由于张焕未能尽到对自己房产证的合理保管义务,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表见事实的形成,是第三人产生了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当予以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通过表见来完成,而应当通过善意取得制度等其他方式来实现。

二、原所有人张焕和买受人李大庆之间的利益比较与保护

本案中,房屋原所有人张焕与买受人李大庆之间存在相互对立的利害关系,不论认定那一方享有房屋的所有权,都将使另一方承担向登记机构或者第三人追偿的负担。那么,原所有人和买受人之间,谁的利益应当优先保护呢?我认为,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应当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买受人没有过错,主观上处于善意状态。本案中,尽管无权处分人刘金龙出示的是伪造的身份证,但是,买受人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并且,登记机关对无权处分人身份信息的确认,使买受人更加确信刘金龙即为真实的权利人。更何况,面对高仿真身份证,一般人都难以凭肉眼加以识别。与善意买受人李大庆相比,房屋原所有人张焕自身具有过错。这种过错表现在,其没有尽到对自己财物的合理的保管义务,正是因为房产证被调包,才引发了无权处分人后来的一系列违法交易行为。如果其尽到对房产证的合理保管义务,刘金龙就没有机会取得房产证,也无法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这是优先保护善意买受人的信赖利益的需要。本案中,各种事实足以使善意买受人对这么几项事实产生信赖:一是对处分人(刘金龙)就是真实的权利人产生信赖;二是对登记簿记载内容的信赖,登记机关对处分人处分权的确认,更令善意买受人产生信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宣告其买受行为无效,则致使第三人不敢轻易从事各种交易,不利于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保护善意买受人的信赖,也是对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应当值得鼓励。

第三,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重要价值选择就是:在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之间,对向无权处分人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予以分配。此种分配的重要考虑因素就是二者在预测和控制风险能力上的强弱比较。[4]本案中,如前所述,善意买受人李大庆不具有对虚假权利外观的识别能力,而与之相反,所有人张焕却具有对形成不真实权利外观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因为,只要其稍加注意,就可以防止刘金龙掉包其真实房产证。从这个意义上讲,应当让原所有人张焕(风险控制能力相对较强的一方)承担向无权处分人追偿的负担和追偿不能的风险。

优先保护善意买受人李大庆的利益,意味着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其取得所有权的依据在法律哪里呢?前文已经排除了表见制度的适用。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各种物权变动模式,善意买受人李大庆只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来取得所有权。本案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下文将予以分析。

三、本案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本案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据此,善意取得需要符合如下四个构成要件,即无权处分、买受人善意、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办理了不动产变更登记。下面将对此逐一做出判断。

转贴于 (一)刘金龙冒名顶替行为构成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

本案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一大问题在于,冒名处分行为是否属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权处分”的范畴?有观点认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只能是在已经登记错误的情况下,被错误登记为权利人者的处分行为,或者是在不动产共有情况下,只有部分共有人被登记簿记载为权利人的情况下,被记载的部分共有权利人的处分行为。因此,冒名处分行为不能被解释为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

诚然,这两种情形是典型的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但我认为,应当将“无权处分”作广义上的理解,不能仅仅将“无权处分”限定在登记错误的情况。所谓无权处分,凡是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而处分权利人财产的行为,其包括两项重要内容,一是无权处分人未经真正权利人的同意,处分了他人的动产。二是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非法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进行处分,或者采用假冒行为非法处分他人财产。本案的情况就属于后一种类型。处分行为应当引起了原物权的变动。本案中,一方面,刘金龙冒名将张焕的房屋处分给李大庆,该处分行为并没有获得张焕的同意,构成“无权”;另一方面,刘金龙利用房屋登记部门的疏忽审查,现实地变更了房屋登记,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权属发生了变化,已经作出了事实上的处分。更何况,《物权法》第106条并没有明确排除冒名处分行为。因此,只要没有处分权利的人形成了足以让第三人信赖的权利外观,就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予以保护。

(二)买受人在主观上是否构成善意?

善意是相对于恶意而言的,是指不知情,即不知或不应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项财产的权限。如果让与人为善意,而受让人为恶意,则不适用这一制度。此处所说的受让人包括了受让人的人、财产代管人等。在某些情况下,受让人是通过其受领辅助人代为受领,因为受领辅助人并不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所以,即使受领辅助人是恶意的,但受让人是善意的,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对于不动产买卖而言,善意的判断标准是比较简单的。只要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时,有合理的理由信赖登记,就是善意的。[5]但是,在通常情形下,判断受让人是否信赖了登记,可以采取排除的方法,例如,如果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是采用欺骗的手段将登记财产记载在自己的名下就可以排除受让人是善意的。但是,本案中,不但没有以上可以排除买受人善意的情形,反而有这么几项事实,可以让买受人李大庆充分相信,处分人具有处分权:第一,李大庆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刘金龙出示了真实的房产证,表明其是真实的权利人;二是查阅了刘金龙的伪造高仿真身份证;三是房管部门也当场表示房产证和身份证明无误。以上三方面的信息,都足以使李大庆对刘金龙拥有房屋所有权产生合理信赖。对交易当事人来说,登记机关作为专司房屋登记管理的机构,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是当事人获得不动产权属信息的最权威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在正式工作场合所做的表示具有最高的可信度。因此,李大庆的信赖也是合理的。

需要讨论的是,善意的时点如何判断,即受让人的善意,从何时确定?我们所说的善意必须是交易时候的善意,在交易之后,即便买受人知晓了无权处分的事实,也不影响此前善意取得的成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就是说,必须是以受让财产的时间确定,即取得人必须在最后取得行为那一刻是善意的。[6]至于受让以后是否为善意,则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如果受让人在这一时点以前出于恶意,亦可推定其在交付时以及以后为恶意。我认为,应当以登记簿上登记内容的变更为准,而不能以领取登记证书的时间为准。从申请到领取变更登记证书的过程,一般都要经历一段时间。根据一物一权原则,物权应当在这期间内的某一个时间点发生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因此,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判断应当以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而如果其间发生了物权变动,就应当以物权登记簿上登记内容的变更的那一个时间点为准。根据《物权法》第17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登记簿内容的变更,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发放一般会有一个时间差,因此,我们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变更登记的时间点为物权变动的时间点,而不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发放的时间点为准。本案中,受让人发现被骗之时,房屋登记部门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只不过领取证件的时间要晚于发现被骗的时间。如前所述,受让人在登记簿变更登记时已经处于善意状态,符合善意取得制度中的“善意”要求。

(三)买受人李大庆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本案中,善意买受人李大庆已经按照11000元/每平米的价格向无权处分人支付了220万元的房屋价款,符合当时的市场价格标准。

(四)登记机关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之所以要求必须办理登记过户,是因为,一方卖弄,只有办理了过户,才符合无权处分的特点;另一方面,只有办理了过户,才符合物权变动的规则。根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法定的物权变动要件为变更登记。本案中,登记部门已经向买受人办理了变更登记,且将买受人李大庆记载为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综上,本案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四项基本要件,从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善意买受人李大庆已经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张焕丧失了房屋所有权。

四、无权处分人与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金龙之所以能够成功骗取房款,一方面是由于行骗人采用了掉包、伪造等一系列诈骗手段,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处分房屋的权利。该行为侵犯了张焕的房屋所有权,行为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义务。另一方,房屋登记机构也违反了法定的审核义务,给刘金龙留下了行骗得可趁之机。关于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物权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本案中,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具有过错和可责性。登记机关的过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所有人办理原始登记的时候,登记资料中留有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登记机关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对实际处分人是否为原始的权利人。但本案中,刘金龙携其妻子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冒充张焕夫妇与李大庆共同现场办理房屋移转登记手续。刘金龙出示了其与李焕调包的真实的房产证。登记机关经审核认为,确实为真实的房产证,但在刘金龙出示伪造的张焕的身份证(名字为张焕、照片为刘金龙)以后,尽管该身份证与登记部门存档的张焕的身份证复印件明显不符,且刘金龙冒充张焕的签字也与存档资料中张焕的签字不符,但登记部门对此均未审核,并没有尽到此种审查义务。二是原所有人在办理原始登记时应当留有签字,这也是核对权利人身份信息的重要资料。登记机关在本案中也没有对此予以审查,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据此,登记机构应当向房屋原所有人张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总之,张焕因为无权处分人的诈骗行为和登记机构的失职行为,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其有权请求刘金龙和登记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关于赔偿责任的确定

本案中,冒名顶替的行为导致张焕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如前所述,直接原因有二:一是无权处分人刘金龙的诈骗行为;二是登记机关的失职行为。刘金龙和登记部门都对对张焕负有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原所有人张焕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刘金龙赔偿损失。同时,因为登记机构的失职行为,造成了损失的产生,因此,受害人张焕也可以请求登记机构赔偿损失。

问题在于,在直接侵权人刘金龙携款潜逃之后,张焕能否直接请求登记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物权法》第21条第2款明确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该规定并没有表明登记机构只需承担补充责任,也没有表明其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按照比例分担损害赔偿意思,因此,登记机构负有对所有人的全部赔偿义务。当然,登记机构在赔偿之后,可以向诈骗人刘金龙追偿所支付的价款。

关于张焕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对张焕和赔偿责任人都具有重大的利害关系。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实际处分之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诉讼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刘金龙取得的“合理对价”为准。我认为,善意取得要求的“合理对价”并不完全等同于市场价格,其只具有参考意义,而不能成为损害赔偿数额的绝对计算标准。以实际处分之时的市场价格来计算更为合理,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发生在刘金龙实际处分房屋之时,按照人们的交易习惯,商品交易价格通常以现实交易时的价格为准,因此,以实际处分时的市场价格计算符合市场交易惯例。第二,这符合拟出卖人张焕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在发生无权处分之前,张焕已经公开表示了出卖房屋的意向,一旦有人在当时与其进行房屋交易,交易价格通常就是当时的市场价格。反之,如果诉讼之时的价格过低,则违背了所有人张焕的意愿,损害了其实质性利益。第三,这符合损害赔偿人的预期。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上下波动幅度极大,诉讼时的市场价格可以大大高于或者低于实际处分时的价格。登记机构对登记错误时的赔偿责任有一定预期,如果按照远高于实际发生登记错误时的价格来赔偿,则超出了其对责任的预料范围。

注释:

[1] 参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4页。

[2]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9页。

[3]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7页。

[4] 参见熊丙万:“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复请求权”,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

说明文的定义范文2

关键词:说明文;初中语文;阅读

说明文的阅读是初中语文教学中的主要教学内容之一,《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中要求“阅读说明性文章,能抓住要点,了解文章的基本说明方法”。可以看出,中考说明文的阅读考查同记叙文和议论文一样,注重学生语文实践能力的考查和培养,注重选材的教育功用和人文价值的充分体现。要正确地解答说明文的阅读题,我认为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是值得学生重视的。

一、区分说明文和议论文

学生往往分不清什么是说明文,什么是议论文,所以常常在解答“这篇文章采用了什么说明方法?”这样的题时,解答为“举例论证”“比喻论证”等议论文的知识,因此,首先应该弄清文体。

说明文就是以说明为基本的表达方式,说明事物的特征和阐明事理的文章。而议论文是以议论为主要表达方式,阐明作者的观点和看法的文章。

二、熟记说明文的相关知识,弄清说明文的对象,把握对象的特征

说明事物要抓住说明对象的特征。所谓特征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标志。

事物说明文一般标题就是说明对象,如,《中国石拱桥》这篇说明文,它的说明对象就是题目,即“中国石拱桥”。中国石拱桥的特征是形式优美,结构坚固,有悠久的历史。

1.理清说明的顺序

说明文的说明顺序有:时间顺序、空间顺序和逻辑顺序三种。

一般情况下,时间、空间顺序都有明显的标志性词语,如,表时间顺序的名词有:从前、如今(现在)、以后,或者直接用具体的×年×月×日等。表空间顺序的名词有:上面、下面、前面、后面、左边、右边,东面、西面、南面、北面等。如果没有标志性的词语,我们一般可以判断成逻辑顺序。还有事物说明文多为时间、空间顺序,事理说明文多是逻辑顺序。

2.理清文章的结构

说明文的结构常见形式有:“总―分”式、并列式、递进式等,分析文章结构,应抓住中心句和连接词,如“首先”“其次”“还”“也”“此外”等词语。

3.熟记常用的说明方法

说明文常用的说明方法有:举例子、分类别、列数字、作比较、打比方、下定义。此外还有引用、摹状貌、作诠释等。

特别不要把“作比较”说成是“对比”,把“打比方”说成是“比喻”。同样一个句子,在说明方法的解题中,应叫“作比较”或“打比方”。而在使用了什么修辞手法的解题中,才答成“对比”或“比喻”。也就是答题时,应认真审题,切记不要答错了知识的归类范畴。

4.说明文的语言特点

说明文语言的基本特点是:准确周密,从语言的风格上还有平实说明和生动说明之分。

三、灵活运用答题技巧

说明文的阅读题,一般有以下八类:(1)找准说明对象,把握对象特征。(2)概括说明内容,提取相关信息。(3)理清说明顺序,掌握说明结构。(4)掌握说明方法以及作用。(5)体会说明语言的准确性。(6)认识感悟。(7)分析列举。(8)归纳探究。

在这里,我不想一一去解说,我只想谈一下学生答题中的一些常见错误,教大家一点答题的技巧。

例如,在解答说明方法的题目中,有学生经常写错别字,把“举例子”写成“举列子”;把“列数据”,写成“例数字”。不要看只有一字之差,你写错了一个字,这一分你就没有了。“例(lì)”是可以做依据的事物的意思,是一个名词。而“列(liè)”是行列,排成的行等意思,是一个动词,怎么能混用呢?

还有,在解答说明方法的作用时,不会使用效果词,也会使得分大打折扣。现在我把常见说明方法的效果词总结如下:(1)举例子,具体形象地说明了……(2)分类别,条理清晰地说明了……

(3)打比方,生动形象地说明了……(4)作比较,强调突出了……(5)列数字,具体准确地说明了……(6)下定义,严密准确地说明

了……。

此外,还有关于加点词语是否能去掉,并说明为什么?很多学生只能答“不能去掉”,至于“为什么?”就答不上了。这类题的答题技巧,可以运用这样的公式:不能去掉+解释词语+定性+加点词语使这个句子表达什么意思+体现说明文语言的准确性。例如,请分析“潜水器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中,加点字能否去掉,为什么?答案就应该这样答:不能去掉,因为“大体上”是限制性的词语,意思是“大致、大概”,句中表达这是大致的分类,还有其他类型,说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可能会产生新的类型,该词的运用体现了说明文语言的准确性。

说明文的定义范文3

说明文的说明方法

说明文的特点是内容科学、结构有条理性、语言严密准确。说明文的说明方法主要有举例子、列数字、打比方、作比较、下定义、分类别、作解释、列图表、摹状貌、引言论等。

举例子,举出实际事例来说明事物,使所要说明的事物具体化,以便读者理解,这种说明方法叫举例子。作用:使文章表达的意思更明确,读者更能理解,具体地说明了说明对象的特点。

说明文的定义范文4

一、辨析说明方法,分析说明方法的作用

为了把事物的特征或事理介绍得清楚明白,说明中当然要使用行之有效的说明方法。常见的说明方法有分类别、下定义、作诠释、列数字、作比较、举例子、打比方、摹状貌、画图表等。说明方法的常设考题有两种:①指出文段中所运用的说明方法。②分析文段中运用某种说明方法的作用。解答这类题,不仅要了解具体的语言环境,判定文章运用的说明方法,还要明确这些说明方法的不同功用与特点,区别它们与修辞手法、论证方法等概念的不同,如一些学生对“下定义”与“作诠释”两种说明方法区分不清,“下定义”一般为判断句式,语言简洁、直接;而“作诠释”则是用一句或几句话对某个概念或某种现象、某个事物作较详细的解释说明。又如“作比较”这种说明方法在议论文中是“正反对比论证”的论证方法,而在记叙文中“对比”则是一种表现手法。另外,要熟悉、掌握几种常见说明方法的作用,如列数字可使说明更准确,更具科学性;打比方可使说明形象、生动,更容易让读者理解;引用可使说明更具有权威性,能增强文章的趣味,激发读者的阅读兴趣等。对说明方法作用的答题方式一般是:本句用了……的说明方法,生动形象、具体直观、深入浅出、科学准确地说明了……(说明内容),使读者……。如2011年河北承德市中考卷《哈勃,太空中的千里眼》的第17题:“第②段中画横线的句子运用了哪两种说明方法?各有什么作用?”这道题就是考查考生辨识说明方法,并体会、理解其作用的能力。只要考生对几种说明方法善于辨识和区分,对其作用明确了解,解答就不难了。答案示例:①分类别,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地说明了用地面的望远镜观测太空存在两个缺陷。②列数字,具体准确地说明了大气湍流对地面光学望远镜角分辨率的影响程度。

二、感悟语言特点,品析词语表达的效果

准确、简明是说明文语言的基本特点。说明文语言的准确性体现在文中的一些表时间、数量、程度、范围等词上,如文中常出现“大约”、“左右”、“上下”、“几乎”、“可能”等一些修饰词语。一般考题常常考查这些修饰语的作用。解答这类考题时,要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分析这些修饰语的含义及其在文中的作用,重点突出说明语言准确、严密的特点。该类考题主要有两种题型:A.“××”词好在哪里?试分析其表达效果。这种题型的答题方式为:“××”词,生动地(准确地)说明了……事物的……特征,能够激发读者的兴趣(符合实际情况,具有科学性)。B.“××”词能不能删除?为什么?其答题方式为:①不能,用了“××”词,生动地说明了……,能够激发读者的兴趣,去掉就没有这种效果了。②不能,删掉“××”词,句子的意思就变成了……,显得太绝对化;用了“××”词,准确地说明了……,符合实际情况,留有余地,具有科学性。如2011年山东临沂市中考卷的第18题:“第一段画线句中的‘大多数’‘目前’两个词语是否可以删去?为什么?”这道题旨在考查对说明文语言的准确性和严密性的体会,只要能根据提示从说明语言角度进行分析阐释就行。答案示例:不可删去。“大多数”从范围上限制,说明不是全部,“目前”从时间上限制,说明只是现在的发现,去掉这两个词,说明就不够准确、严密了。

三、理清文章脉络,补写语意连贯的词句

近年来,在说明文的阅读考查中,常出现根据文意“补写语句”这一考点。这个考点的常设题型主要有:①补写恰当词语。②为选文拟写一个标题。③补写过渡语句。④补写总领句。⑤补写总结句等。无论何种角度的补写,都要紧扣所说明的事物,并且准确地理解事物的特征,使所写语句与上下文语意连贯。如2011年湖北宜昌市中考卷的第14题:“请在第⑥段的横线上补写一句恰当的话。”根据选文中的提示语“这两则故事说明”和其后的标点符号“:”可知这是一道补写总结句的试题,要求学生补写上第⑥段中的两个故事所说明的现象或问题,细读文段,可知道使用麈尾的王衍和张讥都是当时社会上的名流人物,于是我们可补填上“那时的麈尾是极其华贵的”或“华贵的麈尾是极受名流重视的”的答案(意思相同即可)。

说明文的定义范文5

在语文课程标准的前言部分,对课程性质与地位是这样定位的: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基础。就教材而言,不同类型的课文相互补充,丰富学生的阅读,积累语言,培养语感。在原先的教学大纲中,如果说文学作品较多地强调了在人文精神方面的熏陶感染作用,那么说明文则较多地体现了语文学科工具性和实用性原则的要求。而新课标对说明文阅读提出的文体知识几乎为零。新课标主要从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提出要求:“阅读科技作品,注意领会作品中所体现的科学精神和科学思想方法。”因此,我们要审视以往的教学,防止两种倾向:

1.防止以学习说明文的知识为重点

说明文教学绝不仅仅是让学生学会一点所谓的说明文知识。以前我们在教学说明文时,特别强调文体知识的传授,什么特征、顺序、方法等可以列出一大串。光是说明顺序,就有全文顺序和局部顺序,有时间顺序、空间顺序和逻辑顺序。逻辑顺序里又有由因到果、由主到次、由表及里、由特殊到一般等。讲了这么多知识,学生学习说明文的效果如何呢?所以,说明文教学不要纠缠在文体知识上,不要过分追求文体知识的完整性,不要只见树干不见枝叶,把说明文当做可供解剖的木乃伊。当然,也不是一点都不讲,而是根据文章的不同情况,恰当精要地给一点提示,做一点点拨,学生略知一二即可。

2.防止以积累文中介绍的知识为重点

我们教学时可能会想,新课程不是提倡积累吗?文章讲了这么多科学知识,学生肯定是不懂的,我们应该把这些知识一一讲清楚,把文中涉及的科学知识都作一个清晰的梳理,不能让学生留下任何遗憾。于是,教学重点始终放在对科学知识的诠释上,结果说明文教学成了科学知识普及,这也是教学观念上存在的一个误区。其实,在当今知识爆炸的时代,“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已经成了人们的共识。现在,各类媒体及互联网所传播的信息不计其数,学生接触信息的渠道多种多样,学生知道的东西,教师未必知道,教师已经不再是知识的权威。试想,对课文中涉及的科学知识,我们又有多少清晰全面的了解呢?再说,学习说明文,不仅是为了让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更是为了开启学生探究未知世界的好奇心,培养他们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思维品质,促进他们听说读写能力的全面提高,进而形成厚实的语文素养,这才是说明文教学的归宿及意义所在。

长期以来,说明文学习不太受学生重视,甚至被忽略,这是因为说明文一般平实,缺乏形象性。教师上课时,再那么一“肢解”,“抽血去肉”,剩下说明对象、说明顺序、说明方法几块“骨头”让学生啃,结果学生只能由被动应付变为厌学说明文。另外,就算在考试、练习中能做出较机械的有关说明方法、说明顺序等习题,仍不能否认学生实际的说明文阅读能力与说明文写作能力较差的事实,不少学生虽能写出好的记叙文和议论文,却写不出像样的说明文。就目前三种基本文体教学来看,说明文教学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实际上,从语文教材所选用的说明文来看,许多都是既有丰富的知识,又通俗易懂,富有情趣,能激发学生兴趣的文章,不仅给人以经验和智慧,而且给人以启迪和开拓。

关于说明文教学内容合宜与否、正确与否的一些具体的标准和理据,可能涉及以下方面:教的是不是“语文”,教的“语文”是不是符合语文教学特定的目标,教了什么样的语文知识,是否正确、新颖,等等。这是大的方面。还有小的更细致的方面,如教的内容是否符合这篇课文的文体特性,是不是这篇课文最具特色、最精彩的方面,是不是学生最需要的知识。这些概括来说,就是以下三个方面:语体特性,学情特性,文体特性。

理据一:教学内容要符合语体特性

说明文语体是科学语体,这是一种学生日常生活经验中所没有机会体验到的语体,科学语体只能在书上才能学到,这是一种非常纯粹的书卷语体。笔者认为,说明文阅读教学中虽然首先要学生了解文本传达的信息,但更主要的是了解并学习文本是如何传达信息的。因为阅读教学的目的是要学生掌握一种阅读的图式(一种程序性和策略性知识),所以,我们在训练学生的信息筛选和加工能力(说明文最适合做快速阅读训练)时,应让学生明白文本是怎样传达和为什么要这样传达信息,即进入以理解为目的的阅读层次,解决学生在说明文阅读中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信息(文章最重要的信息,也就是事物的特征或原理)这个突出的问题。在一次教研活动中借班上课,我让学生浏览《斑纹》相关语段,然后问什么是斑纹,大部分学生看着书也答不出要点。这反映了学生缺乏准确提取文章信息的阅读技能。要说出什么是斑纹,学生需要掌握说明文语体的定义功能,并非简单的内容概括。还有像《大自然的语言》,要读懂什么是物候,物候与气候的关系是什么,应该让学生弄清楚作者是如何给物候下定义的,又是怎样来阐述物候与气候的关系的。而有些教师在教读此类课文时,喜欢在文本的文学性语言上做文章、寻找教学点,则是走偏了说明文教学这条道。

《〈物种起源〉导言》的论证架构与语言风格充分呈现了科学论述的特点。在当前学生普遍缺乏论证能力或习惯的情况下, 通过把握文本的组织方式,可以亲身体会何为论证, 并见证论证的力量。正如阿德勒所说: “学生阅读科学著作并不是为了理解那些专业知识, 而是为了理解科学的历史和科学的哲学。循着科学发展的轨迹, 了解及找出事实、假设、原理与证据相互之间的关联,就是参与了人类理性的活动, 也许是最有成就的理性活动。”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物种起源〉导言》一文中大量使用假设句的体认入手, 通过对诸如“如果耐心搜集…… 各种材料, 加以整理研究, 也许可以得到……”,“如果……对……等事实加以思考, 那么可以推想得到……” ,“如果不能说明……,仍然是难以令人满意……”,“如果……仅仅归因于外界的条件是不合理的”,“如果仅仅以……来解释……关系, 必然也同样是不合理的”,“如果认识到……还有很多不了解的, 那么,……也就不足为奇了”6个假设句的考查,伴随科学家的思考, 真切地去感受科学家在怎样的条件下猜测、推论甚至下结论, 从而见证科学家谨严周密的论证力量, 感受科学理性表达的真谛。

理据二:教学内容要符合学情特性

这是从教学内容与学生需要的关联角度来说的。教学内容的起点是学生的学习状况。奥苏伯尔说,教育心理学要研究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了解学生到底已经知道了什么,要探明这一点,并据此开展教学。教学内容相对于学生来说应该是新的知识、新的感悟。

教学内容要体现师生的认识差异。一个文本往往有多个层面的内涵,选择对话的适宜层面是教学成功的关键。现代阅读理论告诉我们,阅读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读的意义的产生是以文本提供的图式和读者接受视野的同构或局部同构为前提条件的,一个文本适合这一部分读者的视野,但未必能进入另一部分读者的视野。同样,一个文本有多个层面,但并不是所有的层面都能够自动进入读者的视野,读者往往只选择与自己接受视野相应的层面去感受和理解作品。这样,我们在确定教学内容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师生之间的差异,教学对话应当以这些差异为契机,而不可简单地停留在学生已经能够抵达的层面。教学对话赖以进行的前提条件是师生、生生之间对同一文本同一层面的感受理解的差异性;教学对话的目的,是让文本中还没有进入学生视野的层面,在教师或其他同学的帮助下顺利地进入学生的视野,从而提高学生的理解和鉴赏水平。

如《南州六月荔枝丹》教例简述:

第一课时的学习重点是掌握文章的说明顺序。要实现这个目标,教师可以从三个层面与学生展开对话:一是着眼于全篇,作者从荔枝的果实讲到荔枝的产地、系谱和习性,其顺序为由实到虚或由主到次;二是着眼于课文介绍果实部分,作者依次说明荔枝的壳、色、形、大小、肉、核等,其说明顺序是由外到内;三是着眼于荔枝果实某部位的说明,例如荔枝果实的形状,其说明顺序是从一般到特殊。教学对话应该选择哪个层面来展开?过去见得较多的是从前两个层面进行,因为一般人都认为那些是教学的重点。可是,教学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因为在前两个层面上,师生的感受、认识无明显差异,教师讲一些学生已经知道的东西,以致师生难以“对起话”来。而第三个层面往往容易为学生所忽略,如果选择第三个层面与学生对话,能够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一位教师在教学中就选择了“形”“色”“产地”三个段落,把每个段落的句子顺序打乱,要求学生重新排列,这样既将教学落实到语言上,又使学生理解了课文局部的说明顺序。

理据三:教学内容要符合文本特性

这是从教学内容与课文的关系角度来说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要符合课文的文体特性,二是要符合课文的审美特性。前者大一点,一般化一点;后者小一点,更具体一点。

不同体式的文章有不同的读法。体式的差别有不同的层次,如文学阅读与文章阅读是不同的,这是最大的层次区别。而在文章阅读中,又分为记叙文、议论文、说明文等;在文学作品阅读中,又有小说、诗歌、散文、戏剧的区别。往下分,还有更细的区分。比如在说明文中,文艺性说明文阅读就与一般说明文有别:文艺性说明文阅读应抓住关键语句,体味语言艺术。

《斑纹》这篇文章的文体特征不是非常明显,兼具散文随笔和科学小品的特点,有人就叫它文艺性说明文。这篇文章兼有科学性、趣味性、思想性与艺术性,它反映了目前文学创作在文体上走向融合渗透的一种趋向,也与现在的人文主义、生态主义有一定的关联。这篇文章的独特之处在于寓深刻哲理于个性化的锐利含蓄的语言表达之中。这些太深刻太艰涩的句子的理解,对学生来说也许太难。所以,学生首先需要理解这些句子,然后才能说出它们的妙处,即深入到文本之外,进一步思考与社会、生活的意义联系。

我校有位教师教学《斑纹》这篇文章,重点是教给学生理解文中句子的技巧方法,并指导他们运用这些技巧方法理解文中的句子;同时,在引导学生理解句子在文中的含义的基础上,由此而思考,联想更广阔深刻的社会生活的意义。

课堂教学片段摘要:

师:这篇文章有很多寓意深刻的句子,尤其是第8、第9两个自然段中最多。所以我们主要就这两个自然段中的一些句子来交流分析。

先给大家讲讲理解文中句子含义的技巧方法(投影):

1.注意关键词;

2.弄清楚比喻、象征等修辞的含义。

举例说明:第8段有一句话“一头鹿的衰老是幸福的”。你觉得这句话的关键词是哪些?

生:衰老、幸福。

师:是的。在我们看来“衰老”怎么可能是幸福的呢?这两个词给我们巨大的心理冲击,“衰老”本是一种生命的悲剧,对于鹿来说却是一件“幸福”的事情,因为这意味着它躲过了无数次的猎杀,终于走到了生命的尽头。可见鹿对于幸福的期待的卑微,也让我们体会到鹿生存状态的艰难。

联系现实生活,鹿让我们联想到哪类群体呢?

生:弱势群体。

师:我们身边有很多这样的人。“它们的生存状态是那么的艰难,它们对幸福的渴求是多么的卑微。”这句话表达了作者对像鹿这样的弱小动物的怜悯和对它们生存状况的关注。

(在屏幕上投影从第8、第9两段中挑出来的4句话)

师:下面请大家4人一组,在4句话中任选一句研讨其含义,注意运用我刚才教给大家的方法,抓住关键词。另外,等会儿交流时,一定注意要先说清楚你找到的关键词是什么。

(学生讨论,教师指导)

师:来看第一句:“所谓素食主义者的自由,不过是肉食主义者暂不征用的几枚小钱。”

生:我找到的关键词是“自由”和“小钱”。

师:怎么说?

生:在我们看来“自由”应该是无价的,但是在“肉食主义者”的眼里,“素食主义者”的“自由”仅仅是他们的“小钱”而已。

师:嗯。换句话说,对于“素食主义者的自由”,肉食主义者不用花多少代价就可以将它剥夺。还有没有其他关键词?

生:“暂不征用”。

师:“暂不征用”说明了什么?

生:说明以后会用或者随时可用。

师:这个同学说得很好!可见这句话的含义是――弱者的自由掌握在强者的手中,弱者没有真正的自由。

再来看第二句:“道德从来不能败坏后者的食欲,尊严也不曾给前者的脖颈以适当的遮护。”

生:道德不能阻止肉食主义者的欲望,尊严不能……

师(提醒):“肉食主义者”可以替代为?

生(众):强者。

师(继续提醒):后半句的关键词是什么?

生:“的脖颈”。

师:脖颈在外面意味着什么?

生:生命。

师:“”意味着什么?

生:没有保护。

师:对,“的脖颈”比喻生命脆弱,没有保障,请把前面的连起来再说一遍。

生:道德不能控制强者的欲望,尊严不能保护弱者的生命。

师:前半句话容易理解,强者为满足本能的欲望,常常败坏了道德,那么后半句又是怎么理解呢?

生:尊严对弱者来说毫无意义,因为它保护不了弱者的生命,所以死要面子可能没有意义。

师:这么说,前半句是讽刺强者,后半句是讽刺弱者?

生(众):不同意。

师:有人说“宁可站着死,不愿跪着生”。尊严虽然不能保护弱者的生命,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就不要尊严了。

……

从上面这段课堂实录来看,对学生来说,理解这些寓意复杂深刻的句子,虽然依然存在较大的困难,但能比较轻松地找到突破口,从而能够在教师的引导下渐渐深入,并且最后比较有效地完成教学目标。另外,对教学内容作删减选择之后,任务减轻,学生可以集中精力研习难点、重点,使课堂紧张而有节奏,而不是繁重复杂,大大提高了课堂效率,使课堂避免了很多无效劳动,为达成教学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教育部.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2]王荣生.听王荣生教授评课[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3]王荣生.语文教学内容重构[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7.

说明文的定义范文6

要求: 1. 100 词左右; 2. 要点包括: a. 有悠久的历史,位于广东的东北部,离广州 198 公里,人口约 324 万。 b. 有许多名胜古迹,如苏家围( Suiawei );万绿湖( Wanlu Lake )等等;万绿湖是一个很美丽的地方,湖水清澈,无污染;湖中有各种各样的鱼;你可以到那里划船,野餐,钓鱼,是度假的好去处。你也可以去参观河源市博物馆,在那里你可以看到许多恐龙化石( fossil )。c. 祝大家在河源玩得愉快。

Ladies and gentlemen,

Welcome to Heyuan, now let me introduce our city - Heyuan to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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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考英语满分作文欣赏

Ladies and gentlemen,

Welcome to Heyuan, now let me introduce our city - Heyuan to you. Heyuan is a city with a long history. It is in the northeast of Guangdong and 198 Kilometres away from Guangzhou. it has a population of 3,240,000.There are many places of interest in Heyuan, such as Sujiawei Wanlu lake and so on. Wanlu Lake is a beautiful place. The water is clean and not polluted. There are all kinds of fish in it. You can go boating, go fishing and have a picnic there. It is really a good place to spend your holiday. Besides, you can go and visit Heyuan museum. There you can see a lot of dinosaur egg fossils.

I hope you can enjoy yourselves in Heyuan.

Thank you.

指导:说明文是用说明的表达方式来解说事物,阐明事理。说明文的种类很多,主要有事物说明文和事理说明文。要写好说明文,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抓住事物特点即本质特征,从而使读者获得全面、深刻的认识。

第二、安排说明顺序。说明文常用的结构安排有下列三种:时间顺序;空间顺序;逻辑顺序。有时说明复杂的事物,常常将几种说明顺序结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