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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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范文1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项目,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项目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项目经办人。

5、项目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长春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长春市规划局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10、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项目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项目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选址意见书范文2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的规划管理,促进村庄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规划,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村庄,是指设有村民委员会的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包括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和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庄规划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村庄规划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镇(街)城市规划管理所,作为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的下设机构,依照本规定协助实施村庄规划管理。

农业、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产、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村庄规划的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技术标准和成果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编制村庄规划,以村民委员会所辖土地范围为基本编制单位。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并向各区、县级市、特定管理区下达每年度的村庄规划编制任务。

第八条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由镇(街)规划管理所会同镇(街)国土所组织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组织编制。

第九条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丙级以上城市规划设计资格证书;非本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本市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经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村庄规划应当服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和市、区、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方针,加强对生态林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三)村域范围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发展用地,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落实和深化;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道路、工程管线、高压走廊、规划河涌等基础设施应当予以具体落实;

(四)村庄规划建设,应当选择集中和相对集中方式,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工商企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布局,防止建设无序扩散;

(五)村庄规划建设用地只能用作村民居住、生产及发展经济用途,不得用作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规划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村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成果报审前,应当在当地公开展示村庄规划设计方案30日,听取村民的意见,实现公众参与。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位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重要地区和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区政府初审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地区的村庄规划,由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当自收齐村庄规划报批资料之日起40日内予以审批。区、县级市或者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村庄规划应当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村庄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听取村民意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经依法批准或者调整后,应当在当地公布。

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村庄各项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保证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的村庄各项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对没有编制村庄规划或者村庄规划未被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该村的各项建设申请。

第十七条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应当统一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鼓励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

第十八条村庄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预审;

(三)建设用地预审批准后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在*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建设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

第十九条农村村民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统一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番禺区和花都区以外的其他市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的,在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区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依照本规定需要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当由村民委员会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村民建房申请人家庭及其户内成员身份证明;

(三)建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非住宅建设项目,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区或者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以下权限核发:

(一)建设项目在天河、海珠、黄埔、白云、芳村区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建设项目在番禺、花都区、增城、从化市范围内的,选址意见书由区或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后,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40日内核发。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一年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原审批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1:500实测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五)村民住宅建设项目,应有建房申请人名单及身份证件;

(六)村庄非住宅建设项目,应有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城市规划部门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40日内审批。

第二十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载明村民委员会名称和使用人姓名。

农村村民建设非公寓式住宅需要申请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由区城市规划部门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载明的具体使用人名单进行分解核发,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50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需要分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并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报批。

第二十六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向所在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报:

(一)申请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身份证明、1:500实测地形图及建设工程申报表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但已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段,可直接依照规划进行建筑设计;

(二)申请人持规划设计条件或者经批准的村庄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红线图、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建筑设计方案图和建设工程申报表等资料报审建筑设计方案;但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工程,申请人可以不报审建筑设计方案;

(三)申请人持建筑施工设计图和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等资料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

(四)申请人在取得建设工程审核意见书后3日内,应当委托市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城市勘测单位办理现场放线,验线合格后持建设工程放线测量成果,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可依照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部门审批农村各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领规划设计条件或者报审建筑设计方案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但对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5日内审批;

(二)申领建设工程审核书的,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收齐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镇城市规划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市、区、县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审定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工程审核书;

(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合格后5日内核发;但村民非公寓式住宅建设项目,应当在3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村庄建设工程位于市属各区国道、省道、铁路和规划宽度40米以上主干道临路建筑以及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珠江*河段两岸、五级以上航道两岸、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村各项建设工程,由区或者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农村村民不得利用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居民合作建房。

第三十条村庄各项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部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规划验收:

(一)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附图委托法定的城市勘测单位进行现场测量;

(二)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测量成果和规划验收申报表向镇城市规划管理所申请初审;

(三)镇城市规划管理所收齐验收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和现场复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在10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不予验收。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农民集体土地上进行下列违法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临时建设工程批准的使用期已满,或者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经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筑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产权证书刊号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规定的用途一致。

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并核对用途。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改变城市规划核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有关证照。

选址意见书范文3

践课。

关键词:职业学校;数学实践课;引导教学

随着职业学校课程改革的深入,在职业学校的数学过程中,

传统的数学教学方式已经越来越显示出其弊端。在传统的数学学习活动中,学生往往只限于接受、记忆、模仿和练习这样的被动学习过程,这与《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数学课程标准》的基本理念相违背。该标准明确指出:职业学校数学课程应倡导自主探索、动手实践、合作交流、阅读自学等学习数学的方式。使学生在数学学习中理解基础知识,掌握基本技能,领会数学的思想方法,获得数学活动的经验,形成合理、有效的认知结构。因此,数学实践课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就应运而生。它是“做数学”的具体体现,它是以解决某一实际的数学问题为目标,以开发学生的数学思维为核心的一种新型的课程形态。

一、教学设计

1.教学背景

本节课的内容出自江苏省职业学校数学教材“立体几何”章节,是在学生学习完多面体和旋转体这两节的基础上开展的。前面的学习中,由于缺少实际模型作为参照,学生对课本中所画的图形大多没有直观的感受,对理论知识提不起太大的兴趣,上课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课后习题也是偏理论计算为主,导致学习过后对多面体和旋转体仍然没有明确的概念,对相应的计算公式也掌握不好。笔者所任教的班级是建筑工程专业,该班级男生45人,女生5人,学生数学基础不强,但整体活泼好动,动手能力强。

2.教学任务

利用游标卡尺计算螺丝的质量。

3.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巩固学生对多面体以及旋转体的结构特征的认识,掌握面积和体积计算公式;能力目标:培养学生动手操作、数学建模以及运用数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情感目标: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体会数学应用的乐趣。

4.重点难点

重点:多面体和旋转体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公式;难点:柱、锥、球及其组合体的面积、体积的计算。

5.教学方法

讨论法,小组合作法,实践法。

6.教学用具

游标卡尺,螺丝钉,天平。

7.教学设计

通过复习前面所学的多面体、旋转体的概念以及其面积、体积的计算公式,引导学生分析课堂任务,建立简单的数学模型,并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自己动手测量数据,计算结果,并且验证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保证学生始终处于主动学习的状态,培养其分析问题以及数学建模的能力,从而达到巩固概念和掌握计算公式的目的。

二、教学过程

1.课前准备

(1)分组

班级分成7个组,每组7~8人。

(2)分发工具

每小组发一把游标卡尺,一颗螺丝钉。

(3)学生填写学案

多面体和旋转体的概念,面积和体积的计算公式,游标卡尺的使用方法和读数方法,铁的密度等。

2.宣布教学任务

同学们,我们每个小组已经拿到了一把游标卡尺和一颗螺丝钉,我们今天的教学任务就是如何利用手上的工具测量螺丝钉的质量。如何计算出螺丝钉的质量,请同学思考。

3.学生讨论,建立数学模型

学生按小组讨论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教师的指导下建立数学模型,并在学案上回答下列问题:(1)该螺丝是由哪些几何体构成?(2)手上的游标卡尺可以测量螺丝哪些部位的尺寸?(3)测量出尺寸后我们应计算螺丝的什么?(4)如何得到螺丝的质量?学生按照上述问题写出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案。

4.学生动手测量,计算结果

学生按照上述步骤,利用游标卡尺测量正六棱柱的底面边长、高,圆柱的直径、高,记录数据,并代入计算正六棱柱和圆柱的体积,最后用总体积乘以铁的密度,即得到了螺丝的质量。

5.检验结果,教师点评

教师利用天平称出螺丝的质量,与小组的计算结果进行比对。

对误差最小的小组进行表扬。分析造成误差的原因。

三、教学反思

在这一章之后对学生实践课的形式加以巩固,由于学生之前没有接触过类似的教学形式,因此表现出了格外浓厚的兴趣。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始终作为一个引导者的角色(课前学案),整堂课都是学生作为主体角色在进行。由于需要学生动手测量操作,学生表现出的积极性远高于平时,结果是每一组都出色地完成了教师布置的任务。

选址意见书范文4

近年来,我市的村镇规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村镇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村镇规划编制滞后,村镇建设和管理缺乏科学的依据,有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村镇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村镇的规划与管理力量薄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

小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实现广大农民安居乐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决策,整顿村镇规划建设秩序,健全村镇规划监督管理制度,促进村镇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13号)“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把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的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村镇建设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是小城镇与村庄建设的“龙头”,是实施小城镇建设与管理的“宪法”,各县(市、区)必须高度重视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与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划编制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编制与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精心设计,融经济、适用、美观于一体,与自然景观和乡风民俗相统一;要克服以路代街的规划建设模式,实现城镇布局棋盘式,村(居)民小区组团化,努力营造现代氛围,不断提高文化品位。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向县级建设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按照《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乡(镇)政府依法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办理用地手续。兴建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和单位内的其他建设工程,以及高度在2层以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还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不得提供建设用地。

三、强化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村镇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坚决服从规划要求,对任何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赔偿”的原则,追究机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建、乱批乱建,尤其是在基本农田开“天窗”的,必须依法坚决拆除,切实维护村镇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审批与实施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坚决查处和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规建设行为。

四、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为加强村镇规划管理工作,各乡(镇)设立“村镇规划管理所”,与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合署办公,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县(市、区)建设局对其实行行业管理。本着不增加人员编制,不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原则,按照2万人以下的乡(镇)配2至3人,2万人以上的乡(镇)配3至4人的标准,配备村镇规划管理所工作人员。所需编制使用现有事业编制,人员从乡(镇)现有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落实的人员名单在9月底前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村镇规划管理所的具体职责为:1、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村镇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的编制、修编、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3、受县(市、区)建设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建筑通用图集》的推广应用、村民建房规划、户型设计审批工作,发放《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建房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推广应用和环境保护工作。5、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负责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与报批工作,发放“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受县(市、区)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与村庄规划区内市政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管理工作。7、受县(市、区)建设部门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匠进行管理。8、协助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9、协助县(市、区)建设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10、完成县(市、区)建设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加强规划管理组织领导。

选址意见书范文5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规范规划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县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县县城城市规划用地具体范围,在《县县城城市总体规划》中依法划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规划的审批

第五条县城市建设规划按不同项目、不同规模、不同地段分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和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层次均包括规划编制、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过程的审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会议审议:

(一)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5米以下(不包括15米)道路两侧或不沿街,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建设项目的规划;

(二)临时用地和临时性建筑规划;

(三)建筑立面装修规划;

(四)工程管线建设规划。

第七条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实行集体审议,审议结论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审议:

(一)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二)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超过10000平方米的建设规划;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联审的建设规划。

第九条县建设项目规划联审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根据不同项目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参加,每次参加会议的单位不少于三个,人数不少于五人。审议结论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作为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设立县城市规划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一)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调整;

(二)专项规划;

(三)重要地块详细规划;

(四)县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

(五)县城重大项目建筑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交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县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审议结论作为规划审批或报批的依据。

第十二条拆迁安置、零星国有土地出让等规划要求明确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简易程序审批。

第十三条实行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公示制度。

(一)总体规划和重要地块详细规划方案通过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二)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重要地块详细规划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布;

(三)具体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具体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均应进行公示,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加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十四条重大的规划变更和重要建设项目的审批前按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不得任意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指标的,应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工业企业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40%-50%,以单层厂房为主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但不得大于55%,建筑容积率按不同项目类别控制在0.8-1.5,绿地率控制在10%-20%。高层建筑的控制指标另行确定;

(二)办公、生活及附属用房建筑占地总面积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7%;

(三)工业用地内不得建设成套职工住宅、人才楼、专家楼、招待所等项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建设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密度控制在25%-35%,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3-1.5,绿地率不小于30%。高层建筑的控制指标另行确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内不得建设住宅和宿舍项目。

第十八条住宅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体开发的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条件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确定;

(二)住宅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不小于0.9,具体根据不同朝向按规定折算。日照间距按房屋正立面考虑,其他方向要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

(三)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商品房。

第十九条已制订详细规划的区块,按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批准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二年内有效。在本规定实施以前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有效,超过期限的自动失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规划中有不当或违法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规划工作中、、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区、建制镇和集镇规划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选址意见书范文6

为确保省“861”行动计划和“皖电东送”战略顺利实施,及时解决电网项目核准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紧迫感。我省电网规模和技术水平与华东电网区域内其他省市相比差距较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基础比较薄弱,网架结构亟待加强,不断扩大的电源建设又对电网的输送能力及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了更高要求,加快电网建设步伐已显得十分迫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加快电网建设的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努力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二、努力提高电网建设规划水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电源、电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抓紧组织编制电网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电网设施布局规划,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规划管理,对于规划确定的变电所(站)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应严格保护。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应视情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动态调整,保证电网建设用地。

三、合力推进电网项目建设。电网建设项目已列入省重点建设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重点建设工程基础设施项目的要求,优先落实电网建设条件。电网建设单位要抓紧开展电网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确保规划内项目全部如期开工和建成投运。投资主管部门要针对电网建设的特点,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项目核准。环保部门要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和评估工作进度,及时出具审批或预审文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审查制的要求,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路径的规划审查,及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给予支持,依法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努力保障电网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用地预审时,只对变电站用地进行预审,并按照省重点工程有关政策优先保证变电站用地指标。对目前尚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变电站建设项目,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填报项目情况说明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表、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即可办理用地预审。省“861”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研究和协调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领导和协调,努力推进所属区域内的电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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