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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立足生态立城、工业强城、三产兴城、安居旺城,加速推进创业、扩大就业、繁荣产业,做大城市规模,提升人气商气,快速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城市总体结构发展策略
实行“一核、三轴、四组团”的城市总体结构发展策略:
“一核”,即中心城:选择“组团--跃迁”的城市结构发展模式,在统一的城市空间秩序内合理跃迁,建设与老城区平行、功能相对齐全的新城区,形成多中心、功能相对完善的城市扩展区域。
“三轴”,即中心城—雷公尖、中心城—香田、中心城—水口城镇空间产业带:基于城镇空间和产业带的发展导向性和一致性,以城镇空间和产业带发展为契机,形成中心城—雷公尖、中心城—香田、中心城—水口城镇空间产业带。
“四组团”,即雷公尖、香田、工业园、硬质合金产业基地功能组团:建立“网络发展的城镇空间模式”,形成并完善各组团职能,走网络化城市空间“有序、多元、定向”的发展道路。在中心城区域范围内整合交通系统,强化交通轴线上各功能组团间的横向联系,组织调整与疏解原有中心城市在功能或人口等方面的压力,构筑城市主次中心功能单元组合合理结构。
(二)目标任务
三、政策举措
(一)做大教育事业,以就学聚人气
1、鼓励各种资本来靖兴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分校,对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
2、根据中心城区人口增长的进度目标,适度超前新建中小学校,满足新增人口对基础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做强园区经济,以产业聚人气
1、围绕有色金属加工、木竹精深加工、节能灯具、硬质合金、机械铸造等主导产业,加大招商力度,形成产业聚集。同时对现有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充分就业。加快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商业、娱乐、餐饮、医疗、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强二产配套能力。
2、切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承接、社会参与,实行资金来源、培训主体、培训方式多元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制。整合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的培训资金和资源,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3、建立鼓励就业的激励机制。继续抓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训计划,对实行订单培训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由所在用工单位给予部分学杂费补贴。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城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经其介绍成功就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鼓励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延伸到农村劳动力,对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对在工业园区创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土扶持政策。
5、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与企业续签了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房。
6、优化就业环境。对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适当提高员工待遇,完善工资支付规定。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机制,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交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做响旅游品牌,以旅游聚人气
1、完善设施,聚集人气。充分利用昌铜高速通车、中部梦幻城大型综合旅游项目建设的契机,不断完善旅游接待条件,提高旅游吸引力。同时,加大旅游推介力度,组织旅游景区、旅行社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推介,招徕游客。邀请周边有实力的旅行社推介、宣传旅游。
2、举办节庆赛会活动。继续筹办好桠柑节、漂流节,打响生态旅游品牌。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把招展引会工作提高到招商引资的高度,支持向上级部门争取将商业性会议举办地放在,鼓励我县的企业家将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的年会、培训会、论坛会吸引到召开。
(四)做新城市内涵,以宜居聚人气
继承法意见范文2
内容提要: 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的严格要式性,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官为了维护遗嘱人真意,妥善处理纠纷,缓和或淡化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并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本文选取了近年我国的两例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借以说明遗嘱形式缓和之必要以及遗嘱形式缓和之合理的"度",同时探讨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一、遗嘱形式缓和概述
遗嘱形式缓和,意指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终意表示得以实现,理论上或者实践中对在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做有效认定,淡化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早在罗马法中,立法者对遗嘱形式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以免发生欺诈”。[1]但是由于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原因,表达了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却在形式上经常出现或大或小的瑕疵。此时是取遗嘱人真实意思,对遗嘱做有效认定,还是坚持遗嘱的要式性,否定遗嘱效力? 对此,我国学界一般强调后者,如“要式行为的形式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非依法定形式作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虽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 “遗嘱人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其姓名,而不能以盖章或捺印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自书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所注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3]其结果是,严格坚持遗嘱的要式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被否定的情形常常发生,此与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相悖——确保遗嘱人真意是遗嘱要式性之根本。故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立法及实务上,缓和遗嘱要式性的倾向极为明显,[4]在遗嘱解释方面也逐渐抛弃“暗示说”,由更注重遗嘱人真意的“形式与解释区别说”取代而成为通说。[5]“上个世纪后半期以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建立了遗嘱形式要件豁免制度,逐渐软化了遗嘱形式的严格性”。[6]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于遗嘱的严格要式性与遗嘱人真意的冲突,一些法官在判案时,有意无意间置严格的遗嘱形式要件于不顾,缓和了遗嘱形式要求,对体现遗嘱人真意的有形式瑕疵的遗嘱做了有效认定。下文拟对遗嘱形式缓和的两个司法判决进行分析,借以说明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与缓和之合理的“度”,同时探讨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二、廖荣基诉陈妙瑶打印遗嘱见证人未签名纠纷案分析[7]
本案所涉遗嘱由被继承人口授并由律师代为打印,被继承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盖指印,同时有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但她们均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遗嘱做了有效认定,该院判决认为,遗嘱人所立遗嘱由律师代为打印,遗嘱人还在4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负责打印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见证。虽然其他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遗嘱人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故该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通过二审进行了肯定。
如果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根据笔者掌握的该案资料看,该案判决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关于电脑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该案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案涉遗嘱是何种遗嘱,但可以看出应该是按照代书遗嘱进行认定的。但代书的方式是电脑输入打印方式,而我国《继承法》对于代书是必须由代书人亲笔书写,还是也可以由用机械方式书写,并不明确。一般理解应当不包括用机械方式代书。因为如果理解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用机械方式代书,那么当遗嘱人在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的情形下自己打印的遗嘱无效( 因为即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又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反而由见证人来打印才有效,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本案判决对此未做分析,也未认定案涉遗嘱的类别,迳行对遗嘱做有效认定,有欠严谨。
第二,关于遗嘱见证人未签名。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此案的情形与本规定不合: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而是在纠纷发生后出具证明,说明自己在场且证明遗嘱人遗嘱的真实性。遗嘱见证人的作用在于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8]依笔者理解,见证人签名的意义是本人当时在场; 本人见证了立遗嘱的过程;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见证人事后证明如果也是证明以上情况,则二者的意义基本等同,见证人的事后证明最多可“视为签名”,然而“视为签名”与《继承法》上要求的见证人签名不能等同。因此本案在此形式要件上是有欠缺的。关于见证人问题,司法实务中还有对遗嘱做有效认定的判例有,见证人不在场,被遗嘱人告知订立遗嘱经过后补签名的;也有遗嘱见证人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但该见证人与本遗嘱利益无涉的。这些判决应该说都对遗嘱形式要件做了一定淡化处理,并没有严格执行《继承法》第17条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以及见证人资格要求的规定。
第三,该案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从笔者掌握的电子判决书看,该案判决没有指示出具体引用的法律条文,即判决的大前提不明。判决书是截取了《继承法意见》第35条作为判决理由。《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该条的适用范围仅仅是《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该案遗嘱是《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不能适用该规定。当然该判决没有适用该规定,它回避了对判决大前提的寻找。
尽管如此,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笔者赞同该判决,因为它忠实地维护了遗嘱人的遗愿。但必须说明的是,它没有法律依据,且与遗嘱的严格要式性相悖。
三、王旭东等诉黄允财、傅竹英无日期记载遗嘱纠纷案分析[9]
该案被继承人黄爱花的“遗书”全文均由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黄爱花”为其本人亲笔手写,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相关重要证据。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该遗书系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不符合自书遗嘱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该院二审认为,“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合情合理合法,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上应当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对有关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应当审查民事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认无效。对形式要件有一定缺陷的,其效力应综合分析判断。黄爱花所留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区分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遗嘱,不存在哪份遗嘱在先哪份遗嘱在后的问题,且尚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黄爱花所留遗嘱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还应该考虑黄爱花留遗嘱时的心理状态,更何况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据此,尚不能断定本案遗嘱形式要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遗书”应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有效。2008 年4月该案申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具体时间,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没有规定未注明时间的遗嘱属于无效”。从而裁定支持了二审判决。
该案及判决极有理论研究价值,比如涉及到的打印遗嘱效力、遗嘱的形式要件、法律解释原则、继承法的性质等等。该案的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案判决自始至终没有指出判决的大前提
法律适用过程,是通过三段论法的逻辑推论获得判决的过程,法官应严格按照三段论法作逻辑推演,任何判决书其实都是在阐述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段论法的第一步就是找出解决具体案件的大前提——法律规范,即所谓“找法”。[10]而本案件的判决书自始至终没有指出判决的大前提是什么,即没有找到其赖以判决的法律依据。
按笔者善意的理解,在本案中法官是认为我国法律对遗嘱要件要求太严格,“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黄爱花所留遗嘱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当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故,无可奈何之下在判决书中直接放弃了对大前提的寻找,迳行判决,放宽了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
(二)《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未注明年月日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同时规定了其具体的形式要求,但其后的确没有明确违反这些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也即没有明确规定凡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该案判决理由声明,“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认无效”,“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此观点值得高榷。
《继承法》作为强行法,与其它属于任意法的民事法在性质上有极大不同。比如第17条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显然不是授权性规范,而是强行性规范,虽然条文中没有“应当”等字样,但起码可以说,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遗嘱就不是本法所认可的遗嘱。该案判决书对《继承法》特别是第17条有将其作为任意法理解之意味。其二,《继承法》第条只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它只涉及到遗嘱订立的主体不合法和遗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显然不能理解为只有这四种情形下遗嘱才为无效,因为这与立法的意旨不符。该条没有包括遗嘱形式不符的情形,该条未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认定遗嘱的有效性方面遗嘱形式可以不予考虑。若如上理解,则遗嘱的要式性根本就不存在了,所以并非“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其三,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再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解释,《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使“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只要形式上有欠缺,就不得承认为有效的遗嘱。[11]由此可知,对不符合遗嘱形式要求的遗嘱应为无效是有法律规定的,虽然不是很直接的规定。本案“遗书”不管是当做自书遗嘱还是按自书遗嘱对待,根据上引法条,欠缺“注明年、月、日”之要求,如此情形下做有效认定,与“依法办事”相去甚远。
(三)对遗嘱应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解释欠妥
该判决理由说,“黄爱花所留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区分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遗嘱,不存在哪份遗嘱在先哪份遗嘱在后的问题”。请注意: 其一,“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年、月、日”,这里的“一般”二字乃判决书拟写人任意妄加,与法律本义相违。其二,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意义有二,一是确定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二是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判断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本案二审判决理由只谈到了遗嘱中年、月、日记载的一种意义,遗嘱上无订立的年、月、日记载,无法确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无遗嘱能力问题则有意无意地回避不谈,甚至也没有提到当事人双方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有无异议,这实在有随意挥舞权力大棒之嫌。如果在判决书中述明,当事人双方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无异议,那么似乎可以弥补本案遗嘱人未注明年、月、日的漏洞,如此再判定遗嘱有效应该妥当些。
综上,我国《继承法》第17条、《继承法意见》第条规定了自书遗嘱和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的遗书的条件,再对《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解释,那么关于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或者遗书做无效认定应该是清楚的。按笔者理解,本案是在处理具体纠纷时感觉到了这些规定的不“合情合理”,无奈之下找到了我国《继承法》未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之弊端,再找了一大堆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从而缓和遗嘱形式要件而作出判决的,但其缓和的“度”似乎太大了。
四、坚持遗嘱的严格要式性,适度缓和遗嘱形式
遗嘱的严格要式性是必须坚守的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确保遗嘱人的意愿表示可证明是他自己的,这些意愿是他作为临终意愿认真准备好的,这些意愿是保持完整的”。[12]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作为私法自治核心和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才能体现出国家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切实保护。
然而我们又不能走向极端,因为过度地坚持遗嘱的形式要件,极有可能走向维护遗嘱人真意的反面。如上述廖荣基与陈妙瑶打印遗嘱纠纷案,若判决否定该遗嘱的效力,显然与遗嘱人真意相悖。有资料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无效的原因主要是: 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表现有: 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未写日期、遗嘱见证人的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见证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等等”。[13]这60%的被宣告无效的遗嘱多数原因都是在遗嘱形式要件方面,可以猜测被判无效与遗嘱人真意不符的应该不在少数。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继承法立法学者建议稿》考虑到了遗嘱形式缓和问题,其建议稿关于自书遗嘱的条文将我国《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的内容略做修正后已经纳入,即“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14]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继承法立法草案建议稿》也是如此,只是最后的表述为“可按自书遗嘱对待”。[15]这些立法建议将《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吸纳,其主要用意是在认定自书遗嘱时,可以忽略自书遗嘱要求的“亲笔书写”要件,对遗嘱形式的缓和有一定效果; 但效果非常有限,因为“又无相反证据的”几个字足以使此条没有现实意义( 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几乎不可能没有相反证据) ,更何况这些规定只是针对自书遗嘱而言的。由此也可以说,梁、王教授的建议稿并没有真正注意到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继承法意见》第40条的修改吸收外,更重要的是《继承法意见》第35条的修改吸纳。即“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应该考虑进行修正,作为未来《继承法》的一个条文,以适度缓和遗嘱形式。
去掉该条文的“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几字,为控制好适度缓和遗嘱形式的“度”,再增加“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几字。具体表述是: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应认定为遗嘱有效。若如此规定,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欲做有效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遗嘱内容合法;第二,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第三,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弥补,需要说明的是,遗嘱非遗嘱人亲笔签名,而是捺印或盖章,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捺印或盖章行为是遗嘱人亲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见证人没有签名但能够见证遗嘱真实性情形,见证人没有亲自到场,事后见证情形等,若有充分证据弥补该不足,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记载日期不准确或不全面,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准确日期或者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应该认定为有效。但是笔者认为,遗嘱人未记载日期的,遗嘱人未签名的,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此为不可弥补之情形,因为遗嘱人签名、签署时间具有遗嘱确定、完结的含义在内,此两种情形完全可以理解为遗嘱人还没有完全地、最终地确定他的遗愿,尚有被遗嘱人修改、废弃之可能。
注释:
[1][古罗马]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9 年版,第 76 页。
[2] 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4 页。
[3]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9 页。
[4] 史尚宽: 《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25 -435 页。
[5] 郭明瑞、张平华: 《遗嘱解释的三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第 73 页。
[6][美]杰西•杜克米尼尔、斯坦利•m•约翰松: 《遗嘱 信托 遗产》,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1 页。
[7] 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52 号民事判决书。
[8]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6 页。
[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 浙民申字第 104 号民事裁定书。转引自《为高院喝彩! 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即有效》,http: / /www. xi-ci. net / b47455 / d83675633. htm. 访问日期: 2012 年 3 月 12 日。
[10]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92 -193 页。
[11] 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2 页。
[12][英]巴里•尼古拉斯: 《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4 月第 1 版,第 270 页。
[13] 王志永: 《60%的遗嘱被宣告无效》,载《北京日报》2006 年 11 月 2 日第 14 版。
继承法意见范文3
1.1空心墙板挤压成型生产线
所谓的空心墙板挤压成型生产线属于一种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料运用较多的墙板生产技术,通过该种生产技术生产出来的空心墙板主要运用在隔断墙之上,其安装较为方便、重量相对较轻、隔热性以及隔声效果相对较好。我国目前已经具有生产这种空心墙板挤压成型的具体生产线,并投入到实际运用工作中。
1.2钢筋加工机械
目前的钢筋加工机械中所用的钢筋网片自动生产线、钢筋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设备以及钢筋自动弯箍生产线发展相对较快,钢筋网片自动生产线属于整个行业发展中的代表技术。钢筋网片作为一种建筑钢筋部品,较之捆扎钢筋而言有着相对较高的质量、施工速度较快、节约钢筋。对钢筋网片进行生产的一种核心设备也就是一种自动焊接生产线,虽然整个技术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较慢、起点较高,并且逐渐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水平。
1.3装修机械
在现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发展中,人们对环境以及生活条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修工程在现阶段施工中的比重越来越多,在实际装修工作中所用到的机械包括涂料喷涂泵、喷涂设备、建筑用擦窗机以及高处作业吊篮等。例如在目前所用的泵送喷涂设备中,民用建筑大都通过手工方法进行抹灰,在工期体系中,占整个工程的50%,甚至更多,劳动力多、机械施工程度相对较低。[3]目前建筑装修中所用的UB8.0型砂浆泵,能够用来进行砂浆输送以及喷涂等工作,还可以运用在不同砂浆材料的垂直以及水平运输等工作中。该种设备生产的砂浆喷涂效果相对较好、效率较高、粘着较为牢固,主要适用于码头或者护坡回填等。
1.4起重机械
1.4.1塔式起重机
上世纪80年代属于我国塔式起重机发展鼎盛时期,通过对仿制、测绘以及设计等创新技术的引进,塔机企业在制造以及设计技术、管理以及市场开拓等领域形成体系较为完整的整体。过去对这种器械进行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厂家生产的产品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基础部件的配套发展工作进行引导,这样虽然有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但是对于塔机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塔机的生产在发达国家就出席那故障诊断智能化、运行状态全参数监控的塔机,并开始对其进行批量化生产。所以,对于目前的建筑机械行业发展而言,不仅需要具备开拓创新的精神,还要大胆进行尝试以及研发。
1.4.2施工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作为目前高层或者超高层施工所用的一种主要设备,其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分析与塔机较为相似,造成该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产品性能以及品种引发的问题。在竞争较为激烈的竞争市场中,要想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就要采取价格大战。
2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未来发展趋势
2.1机电一体化技术
在目前所研究的内燃机动力系统中,运用电子装置来对燃油的实际喷射速度进行控制,从而能够保证油料能够实现充分燃烧,尽可能减少油耗,降低排气以及噪音带来的种种污染,不断提升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运行的经济性、动力性以及工作效率。在电动机变速动力系统运行中,安装调压调速器、电子变频器等设备,能够保证启动性能得以改善、变速比不断扩大,从根本上提升整个产品的工作性能。
2.2电子液压控制技术
目前所用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建筑工程机械运用中的重点就是电子液压控制技术,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层次,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分析,低层次的功能部件控制分为分立控制,部件联合控制以及整机电子液压控制等。在建筑工程部件实现电子技术、机械技术以及液压控制技术全面化和集成化发展。电子液压控制技术总体分析,通过对机电控中心单元的控制来对部件的功能进行扩展。在设计部件时,通过减少油管数量、电线量来不断提升整个产品的可靠性以及机械故障的诊断能力。
2.3建筑工程机械中的虚拟现实技术
新的建筑工程机械不仅能够保证整机和不同部件之间实现自动化控制,还能够要求机械设备把智能化控制作为综合控制的基础,通过运用虚拟现实技术来完成人机一体的合理配置,虚拟现实技术主要是利用计算机来开展人机之间的理想沟通,通过计算机来对机械在不同条件下的工作状态进行模拟,用户在计算机营造的虚拟环境中进行自然和直观的交流。虚拟现实技术将成为未来建筑施工行业的中的关键性发展技术。
3结语
继承法意见范文4
1 政府管理与开发的模式策略
政府在旅游开发中,首先是倡导者的角色。旅游产业作为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战略,被各地政府广泛提倡。其次,政府是管理者和协调者的角色。各级政府要在现实中整合各方面的利益诉求,调动和协调各方力量,平衡各种关系,共同有效地参与当地的旅游开发和文化保护。
首先,各级领导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意识,给予少数民族文化以包容,各个层级的政府官员对不同的文化,尤其是少数民族文化,应给予理解与尊重。不能单纯从经济角度来衡量文化的价值,以为能赚钱的就是有价值的文化,不能赚钱的就是没价值的文化,尤其是对那些人口较少,生活在交通较为偏僻,经济社会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域的少数民族的文化,不能简单地认定他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是“落后保守”的,“奇风异俗”的,甚至是“封建迷信”的。
其次,政府和文化管理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专业文艺团体、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文艺工作者去做挖掘、整理、保存、继承与发展工作,要更好的利用现代科学保护传统文化的传承,但必须“以人为本”,对濒临失传的民间绝技和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民族工艺技艺,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保护好传承人并重点给予扶持。如鼓励赫哲族艺术家和艺人带徒授艺,使赫哲族文化后继有人。同时,要把科学保护与人文传承结合起来,在农村基层文化管理单位建立文化遗产保护站,进行普及与提高,定期举行赛事来检阅普及提高的成果。
第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如涉及到赫哲族城市的规划、新建、改造工程,如何保持原有的民族风情、地域特色,具体到什么可以拆,什么不可以拆等等,都应当进行法律上的限定,一定程度上地维持少数民族生活和生产方式的原生态,以保障民族文化的稳定及发展。
2 原始族民观念取向及自主保护
有学者就民俗旅游中的文化变迁,指出:“民俗文化的传承及自主性选择与外部文化有目的的作用成为旅游地文化变迁两个方面的动力。”民俗旅游通过外力作用和自我选择双方互动,影响民俗的变迁方向。这也说明旅游中的民俗遗产保护借助当地居民的力量是必要的,资源的保护离开了他们的有效参与,最终只能是空谈。
村民参与旅游的积极性,主要是从经济收入出发,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还能够提供就业,同时旅游发展给他们带来了许多便利。如道路建设等基础设施、消防设施、卫生环境、通讯、交通运输,这些方面的建设迅速,提供了许多城镇市民才能享受到的资源。村民因此与外界的交流沟通增加,视野开阔,信息更新,更主要的是使文化遗产实现价值化,增进了民族意识、提高了主体自豪感。随着旅游的进一步开展,村民也有了展示自我的欲望。有学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旅游中,村民获得交流和向外部伸展视野的机会,并形成“文化自觉”的意识——逐渐地从不大喜欢有人旁观自己,到慢慢习以为常,进而渴望展示和交际。
而从旅游可持续发展或文化保护的角度说,只有当地居民参与进来,才能发挥他们自觉保护文化的积极性,使文化主体重视自己文化的重要性,看到文化的价值,从而珍视、保护、发扬,并努力挖掘文化中有价值的部分,使之复兴。如果当地人自己不注意保护文化,也就是毁坏旅游资源,损害自身的利益。即便个别村民有急功近利的做法,社区整体的舆论也会给予规劝和监督。更进一步说,只有让村民参与到当地的旅游中去,才能不仅保护有形的文化遗产,还能保护无形的文化遗产。也就是从文化和经济两个角度、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重视保护工作。只有保存本民族文化特色,才能对得起祖先和子孙后代;只有保护好文化资源,才能可持续发展旅游。社区的全民参与,才能把保护环境和维护传统文化看做自身发展的需要和自我的责任。只有充分尊重民俗文化主体,文化拥有者的主体地位,才能调动他们保护自我文化的积极性。
3 学者研究成果的影响
通常人们认为学者就是在书斋做学问的,旅游开发是操作性极强的领域,学者不易发挥作用,这种看法是偏颇的。钟敬文先生曾经强调应用也要研究,缺乏调查研究的学者自然不能对实际应用有指导性,但不代表学者就不能直接介入应用领域。学者可以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旅游开发提供最好的建议,使开发效应最大,而破坏性最小。总的来说,学者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继承法意见范文5
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依据《*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科技成果
登记实施细则》和《*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对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年度报奖计划的制度。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要制订年度的科技成果报奖计划,每年有目标、有措施
。
二、建立项目验收和鉴定情况通报制度。对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到完成期限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和鉴定的,予以
公开通报,且对项目负责人作信誉记录,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
项目。
三、对全省、行业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建议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并有国
家级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四、鉴定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
位不得自行聘请,但可以按鉴定要求推荐。选聘专家要有同行业、同学科的技术带头人,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
专家参加。技术先进、创新程度大、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的项目,建议采用会议鉴定,并做好鉴定后的推广效益跟踪,积极推荐申报
省、市科技进步奖。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三年内未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发明专利的摘牌。
六、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对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
要精心准备材料,争取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
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统计上年度已验收或鉴定项目
,统计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已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和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完成计划表。
科技部从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和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表,配套的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软件系统也已升级。20*
年起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情报所,市情报所
和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生成年度统计表。报送的年度统计表,要求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2.0版”中的统计软件,成果完成单
位使用简易版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七、做好重大科技成果专报和科技保密工作。结合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及时推荐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对于年度内本地区、本
部门完成的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社会及经济效益显
著的科技成果,作为重大科技成果推荐上报。每个推荐项目需填写“《重大科技进展专报》报送表”。需申请国家科技保密的项目应
及时组织申报。
继承法意见范文6
关键词蛋鸡;养殖特点;存在的问题;对策;山西阳城
养鸡业作为一项投资少、规模小、见效快的传统饲养业,近年来在阳城县畜牧养殖业中发展迅速,成为广大农民投资创收的优先选择,更成为农民增收、畜牧业增效的有力支撑点[1]。随着养鸡集约化程度的逐渐提高,蛋鸡养殖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蛋鸡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逐渐自成体系,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制约着养鸡业的发展,为此,结合实践经验,就阳城县养鸡业的发展特点进行探讨,以促进该县养鸡业的发展。
1当前蛋鸡养殖特点
1.1养殖数量增加
阳城县养鸡历史悠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蛋鸡养殖数量也与日俱增,全县蛋鸡存栏量1986年1.5万只,1992年87万只,到2009年末达到195万只。
1.2规模化程度提高
阳城县养鸡业以小规模、大群体为特点的旧模式逐渐向大规模、园区化方向发展,养鸡专业户、专业村逐渐减少户数、降低密度、增加存栏量,并逐渐向村外转移或远离村庄,建立大的养鸡场或养鸡园区,并稳步扩大规模。2009年规模户占全县蛋鸡总存栏的96.1%,存栏万只以上的规模户33个,10万只以上的养鸡园区2个。
1.3养殖技术逐渐成熟
养殖规模由存栏300只到5 000只不等,发展到1万~5万只,近30年的稳步发展,规模化程度得以提高,对养殖技术也随之有了更高的要求,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科学化、规范化技术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与成熟。
1.4规划布局趋于合理
规模鸡场由起初的因陋就简向大规模、高科技的布局合理化方向发展,养鸡场由于规模和科学技术的需求,养殖场布局逐渐趋于合理,科学性、技术性得以提高[2]。随着部分有资本积累的投资者进入畜牧业,一部分高标准、规划合理、投资一步到位的高标准养殖场、养殖园区初具模型,如河北镇史家岭鸡场投资200余万建立正大模式的规模鸡场,润城镇王村投资50余万建立全自动的肉鸡养殖场。
1.5产供销组织渐成体系
20世纪90年代初阳城县畜牧局组建牧工商服务部,兴建了种鸡场,随后相继成立了5个饲料加工厂,饲料经销店铺现已达到50余个,农民自发形成鸡蛋、淘汰鸡销售大户、专业合作社,从供种、生产、技术服务到产品销售等环节逐渐自成体系。一部分乡镇由乡镇畜牧兽医站牵头组织,相继成立了养鸡专业合作社,定期组织技术培训,为养殖户提供了相互沟通的平台。从购饲料、鸡苗到生产环节技术问题再到销售鸡蛋、淘汰鸡等相互联合统一对外,初步形成了产、供、销产业链,具有一定的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
1.6政策扶持力度加大
近十余年来,阳城县在养鸡技术培训投资、新品种的引进、税收、占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通过小额贷款、贷款贴息、技术承包、科技示范、县乡配套资金奖励等一系列的支持扶持政策,促进了阳城县养鸡业在畜牧养殖业中迅速发展。2009年市财政局、畜牧局出台了《关于建立畜牧业发展风险基金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办法的通知》,对存栏5 000只以上养鸡户进行市、县1∶1资金扶持,促进了养鸡业的进一步发展。
2存在的问题
2.1养殖用地问题突出
一部分传统散养户因陋就简地在旧的住房或废弃的场房中养鸡,要想扩大饲养量集中连片,不可避免地遇到养殖用地调剂困难。虽然有相关的政策作为依据,但多数地方没有把畜禽规模养殖用地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问题成为加快规模养殖发展的瓶颈。
2.2发展规模养殖信贷困难
发展规模化养殖,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普通养殖者都是靠滚雪球发展起来的,普遍存在流通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由于没有土地证作为抵押,活畜(种畜)抵押担保机制又未形成,规模养殖需要的大额贷款难以实施。近年来,国家虽然在农村信贷方面制定了一些惠农政策,但由于一些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为农户提供信贷服务上,不仅贷款额度小,贷款利率高,而且贷款手续繁琐,造成一些养殖户融资困难,制约了规模养殖的发展。
2.3环保问题制约规模养殖的发展
养殖场(户)都想建环保设施,既可以解决污染问题,又可以变废为宝增加收入,但由于环保设施投入巨大,特别是中小养殖场(户)无法承受,缺乏政策扶持。
2.4养殖户盲目上马或技术缺乏
一方面,随着规模养殖的发展,养殖户实践中积累的养殖知识和经验已不能满足规模化科学养殖的要求,需要大量的养殖技术专业人员。畜牧系统近年来充实人员少、技术人员短缺,制约着畜牧养殖业服务队伍的服务质量,中小规模的养殖场(户)中普遍存在知识结构老化、技术水平有限等问题,亟需加强技术更新,更新理念,开阔视野[3]。另一方面,随着部门有资本积累进入畜牧业,一些投资者不进行技术咨询就先投资,先修建,盲目上马,结果在地势、方位、布局等方面均不符合科学规范,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2.5动物疫病压力不断增大
当前,动物疫情日趋复杂,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由季节性发生转向常年性发生,由畜禽发生发展到感染人类,由个别地区零星散发发展成局部连片暴发,动物疫病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畜牧业生产和畜牧业经济领域,对畜禽产品质量及人身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而规模养殖数量大,集约化程度高,动物疫病风险更大。
3对策
3.1加强引导,促进规范化管理
引导有资本积累、进入畜牧业的投资者建立规范化养殖场,为全县养殖业树立典范,从而引导畜牧养殖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在基层进行规范化管理,从规模养殖场到畜牧兽医站建立养殖档案和管理档案,在全县进行有关规范的培训,档案体现出简单、实用、明了,有利于指导生产。
3.2加强执法监督服务力度和队伍建设
充实饲料兽药主管部门的队伍,加大对饲料兽药的市场执法监督力度,保障饲料兽药的市场监督,为养殖业保驾护航;继续加大兽医服务体系建设,增加畜牧兽医科技人员的补充和资金的投入,保障畜牧养殖的技术后盾。
3.3加大扶持力度
一是稳定现有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良种繁育体系、良种补贴等各项产业扶持政策。二是继续在养殖用地、资金来源、技术提升等各个环节进行政策支持,呼吁县、乡、村及社会各部门对养殖业的重视力度,加大资金引入、用地优惠、技术培训等环节的支持力度,真正让更多的农民实现增收,农业实现增效[4]。三是加强对“种源工程”的扶持,着重解决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的种源问题,采用“以奖代补”方式,按照父母代种畜禽场建设标准,经专家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的奖励。四是增加对“清洁工程”的扶持,重点支持标准化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圈舍改造和粪污处理,实现干粪堆肥还田、污水达标排放。五是扶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专业合作社技术推广、行业管理、行业自律的作用,组织养殖户采用标准化生产。
4参考文献
[1] 李继茂,陈昆,王维.原州区养鸡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畜牧兽医杂志,2007(2):54-55.
[2] 马延庆.浅谈影响养鸡业的因素与对策[J].青海畜牧兽医杂志,201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