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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意见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立足生态立城、工业强城、三产兴城、安居旺城,加速推进创业、扩大就业、繁荣产业,做大城市规模,提升人气商气,快速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发展目标
(一)城市总体结构发展策略
实行“一核、三轴、四组团”的城市总体结构发展策略:
“一核”,即中心城:选择“组团--跃迁”的城市结构发展模式,在统一的城市空间秩序内合理跃迁,建设与老城区平行、功能相对齐全的新城区,形成多中心、功能相对完善的城市扩展区域。
“三轴”,即中心城—雷公尖、中心城—香田、中心城—水口城镇空间产业带:基于城镇空间和产业带的发展导向性和一致性,以城镇空间和产业带发展为契机,形成中心城—雷公尖、中心城—香田、中心城—水口城镇空间产业带。
“四组团”,即雷公尖、香田、工业园、硬质合金产业基地功能组团:建立“网络发展的城镇空间模式”,形成并完善各组团职能,走网络化城市空间“有序、多元、定向”的发展道路。在中心城区域范围内整合交通系统,强化交通轴线上各功能组团间的横向联系,组织调整与疏解原有中心城市在功能或人口等方面的压力,构筑城市主次中心功能单元组合合理结构。
(二)目标任务
三、政策举措
(一)做大教育事业,以就学聚人气
1、鼓励各种资本来靖兴建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或分校,对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新建项目,在规划区内有偿划拨建设用地,教学用房免除所有规费。
2、根据中心城区人口增长的进度目标,适度超前新建中小学校,满足新增人口对基础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做强园区经济,以产业聚人气
1、围绕有色金属加工、木竹精深加工、节能灯具、硬质合金、机械铸造等主导产业,加大招商力度,形成产业聚集。同时对现有企业加大帮扶力度,帮助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充分就业。加快现代物流、专业市场、商业、娱乐、餐饮、医疗、金融保险等第三产业的发展,加强二产配套能力。
2、切实做好就业培训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企业承接、社会参与,实行资金来源、培训主体、培训方式多元化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制。整合劳动保障、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的培训资金和资源,推进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
3、建立鼓励就业的激励机制。继续抓好工业园区技工定向培训计划,对实行订单培训的职业学校毕业生由所在用工单位给予部分学杂费补贴。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城乡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经其介绍成功就业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鼓励自主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延伸到农村劳动力,对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为其提供担保支持;对在工业园区创业的人员,有关部门要在经营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创业资金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凡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可作为招商引资项目,享受本土扶持政策。
5、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相关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其子女入学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凡在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并与企业续签了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且已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租住廉租房。
6、优化就业环境。对园区或中心城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适当提高员工待遇,完善工资支付规定。规范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有力保障。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的机制,加强劳资双方的沟通交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做响旅游品牌,以旅游聚人气
1、完善设施,聚集人气。充分利用昌铜高速通车、中部梦幻城大型综合旅游项目建设的契机,不断完善旅游接待条件,提高旅游吸引力。同时,加大旅游推介力度,组织旅游景区、旅行社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推介,招徕游客。邀请周边有实力的旅行社推介、宣传旅游。
2、举办节庆赛会活动。继续筹办好桠柑节、漂流节,打响生态旅游品牌。大力发展会展经济,把招展引会工作提高到招商引资的高度,支持向上级部门争取将商业性会议举办地放在,鼓励我县的企业家将国内国际知名企业的年会、培训会、论坛会吸引到召开。
(四)做新城市内涵,以宜居聚人气
继承法意见范文2
内容提要: 我国《继承法》坚持遗嘱的严格要式性,司法实务中一些法官为了维护遗嘱人真意,妥善处理纠纷,缓和或淡化了遗嘱的形式要求,并没有严格地依法办事。本文选取了近年我国的两例司法判例进行分析,借以说明遗嘱形式缓和之必要以及遗嘱形式缓和之合理的"度",同时探讨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一、遗嘱形式缓和概述
遗嘱形式缓和,意指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终意表示得以实现,理论上或者实践中对在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做有效认定,淡化遗嘱的严格形式要求。早在罗马法中,立法者对遗嘱形式就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以免发生欺诈”。[1]但是由于遗嘱人对法定的遗嘱形式不甚了解,或者由于疏忽,或者由于习惯等原因,表达了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却在形式上经常出现或大或小的瑕疵。此时是取遗嘱人真实意思,对遗嘱做有效认定,还是坚持遗嘱的要式性,否定遗嘱效力? 对此,我国学界一般强调后者,如“要式行为的形式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非依法定形式作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虽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2] “遗嘱人签名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其姓名,而不能以盖章或捺印等方式代替,无遗嘱人签名的自书遗嘱无效。……自书遗嘱必须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中未注明日期或所注日期不具体的,遗嘱不能生效”。[3]其结果是,严格坚持遗嘱的要式性,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被否定的情形常常发生,此与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相悖——确保遗嘱人真意是遗嘱要式性之根本。故近半个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在立法及实务上,缓和遗嘱要式性的倾向极为明显,[4]在遗嘱解释方面也逐渐抛弃“暗示说”,由更注重遗嘱人真意的“形式与解释区别说”取代而成为通说。[5]“上个世纪后半期以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的司法管辖区建立了遗嘱形式要件豁免制度,逐渐软化了遗嘱形式的严格性”。[6]近年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鉴于遗嘱的严格要式性与遗嘱人真意的冲突,一些法官在判案时,有意无意间置严格的遗嘱形式要件于不顾,缓和了遗嘱形式要求,对体现遗嘱人真意的有形式瑕疵的遗嘱做了有效认定。下文拟对遗嘱形式缓和的两个司法判决进行分析,借以说明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与缓和之合理的“度”,同时探讨立法上的应对措施。
二、廖荣基诉陈妙瑶打印遗嘱见证人未签名纠纷案分析[7]
本案所涉遗嘱由被继承人口授并由律师代为打印,被继承人在遗嘱上亲笔签名、盖指印,同时有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但她们均没有在遗嘱上签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该遗嘱做了有效认定,该院判决认为,遗嘱人所立遗嘱由律师代为打印,遗嘱人还在4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遗嘱上亲笔签名并按指印,负责打印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见证。虽然其他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但他们均可以见证遗嘱人签名及指印的真实性,故该遗嘱在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判决通过二审进行了肯定。
如果严格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根据笔者掌握的该案资料看,该案判决是有待商榷的。
第一,关于电脑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该案判决中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案涉遗嘱是何种遗嘱,但可以看出应该是按照代书遗嘱进行认定的。但代书的方式是电脑输入打印方式,而我国《继承法》对于代书是必须由代书人亲笔书写,还是也可以由用机械方式书写,并不明确。一般理解应当不包括用机械方式代书。因为如果理解为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用机械方式代书,那么当遗嘱人在两个以上的证人见证的情形下自己打印的遗嘱无效( 因为即不符合自书遗嘱要求又不符合代书遗嘱要求),反而由见证人来打印才有效,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而本案判决对此未做分析,也未认定案涉遗嘱的类别,迳行对遗嘱做有效认定,有欠严谨。
第二,关于遗嘱见证人未签名。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此案的情形与本规定不合:见证人没有在遗嘱上签名,而是在纠纷发生后出具证明,说明自己在场且证明遗嘱人遗嘱的真实性。遗嘱见证人的作用在于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8]依笔者理解,见证人签名的意义是本人当时在场; 本人见证了立遗嘱的过程; 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见证人事后证明如果也是证明以上情况,则二者的意义基本等同,见证人的事后证明最多可“视为签名”,然而“视为签名”与《继承法》上要求的见证人签名不能等同。因此本案在此形式要件上是有欠缺的。关于见证人问题,司法实务中还有对遗嘱做有效认定的判例有,见证人不在场,被遗嘱人告知订立遗嘱经过后补签名的;也有遗嘱见证人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但该见证人与本遗嘱利益无涉的。这些判决应该说都对遗嘱形式要件做了一定淡化处理,并没有严格执行《继承法》第17条要求见证人在场见证、签名以及见证人资格要求的规定。
第三,该案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从笔者掌握的电子判决书看,该案判决没有指示出具体引用的法律条文,即判决的大前提不明。判决书是截取了《继承法意见》第35条作为判决理由。《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该条的适用范围仅仅是《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该案遗嘱是《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不能适用该规定。当然该判决没有适用该规定,它回避了对判决大前提的寻找。
尽管如此,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笔者赞同该判决,因为它忠实地维护了遗嘱人的遗愿。但必须说明的是,它没有法律依据,且与遗嘱的严格要式性相悖。
三、王旭东等诉黄允财、傅竹英无日期记载遗嘱纠纷案分析[9]
该案被继承人黄爱花的“遗书”全文均由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黄爱花”为其本人亲笔手写,未注明年月日,也无其他相关重要证据。一审义乌市人民法院认为,该遗书系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不符合自书遗嘱条件,因此不能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本案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金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该院二审认为,“民事案件的处理应当合情合理合法,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上应当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对有关民事行为效力的确定,应当审查民事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认无效。对形式要件有一定缺陷的,其效力应综合分析判断。黄爱花所留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区分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遗嘱,不存在哪份遗嘱在先哪份遗嘱在后的问题,且尚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黄爱花所留遗嘱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同时还应该考虑黄爱花留遗嘱时的心理状态,更何况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据此,尚不能断定本案遗嘱形式要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遗书”应作为自书遗嘱对待,有效。2008 年4月该案申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具体时间,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没有规定未注明时间的遗嘱属于无效”。从而裁定支持了二审判决。
该案及判决极有理论研究价值,比如涉及到的打印遗嘱效力、遗嘱的形式要件、法律解释原则、继承法的性质等等。该案的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一)该案判决自始至终没有指出判决的大前提
法律适用过程,是通过三段论法的逻辑推论获得判决的过程,法官应严格按照三段论法作逻辑推演,任何判决书其实都是在阐述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段论法的第一步就是找出解决具体案件的大前提——法律规范,即所谓“找法”。[10]而本案件的判决书自始至终没有指出判决的大前提是什么,即没有找到其赖以判决的法律依据。
按笔者善意的理解,在本案中法官是认为我国法律对遗嘱要件要求太严格,“不能要求作为普通公民的黄爱花所留遗嘱完完全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应当考虑适用法律的社会效果”,故,无可奈何之下在判决书中直接放弃了对大前提的寻找,迳行判决,放宽了对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
(二)《继承法》没有规定遗嘱未注明年月日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同时规定了其具体的形式要求,但其后的确没有明确违反这些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也即没有明确规定凡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该案判决理由声明,“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认无效”,“继承法并没有规定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则应确认无效,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此观点值得高榷。
《继承法》作为强行法,与其它属于任意法的民事法在性质上有极大不同。比如第17条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显然不是授权性规范,而是强行性规范,虽然条文中没有“应当”等字样,但起码可以说,不符合该条规定的遗嘱就不是本法所认可的遗嘱。该案判决书对《继承法》特别是第17条有将其作为任意法理解之意味。其二,《继承法》第条只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它只涉及到遗嘱订立的主体不合法和遗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显然不能理解为只有这四种情形下遗嘱才为无效,因为这与立法的意旨不符。该条没有包括遗嘱形式不符的情形,该条未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认定遗嘱的有效性方面遗嘱形式可以不予考虑。若如上理解,则遗嘱的要式性根本就不存在了,所以并非“其余无效遗嘱则已由继承法明确规定”。其三,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再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解释,《继承法》实施后订立的遗嘱,即使“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只要形式上有欠缺,就不得承认为有效的遗嘱。[11]由此可知,对不符合遗嘱形式要求的遗嘱应为无效是有法律规定的,虽然不是很直接的规定。本案“遗书”不管是当做自书遗嘱还是按自书遗嘱对待,根据上引法条,欠缺“注明年、月、日”之要求,如此情形下做有效认定,与“依法办事”相去甚远。
(三)对遗嘱应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解释欠妥
该判决理由说,“黄爱花所留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年、月、日的立法目的在于区分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而本案只有一份遗嘱,不存在哪份遗嘱在先哪份遗嘱在后的问题”。请注意: 其一,“法律规定遗嘱一般应注明年、月、日”,这里的“一般”二字乃判决书拟写人任意妄加,与法律本义相违。其二,在遗嘱中注明年月日,意义有二,一是确定遗嘱人有无遗嘱能力,二是在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判断遗嘱的时间顺序和效力。本案二审判决理由只谈到了遗嘱中年、月、日记载的一种意义,遗嘱上无订立的年、月、日记载,无法确定遗嘱人订立遗嘱时有无遗嘱能力问题则有意无意地回避不谈,甚至也没有提到当事人双方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有无异议,这实在有随意挥舞权力大棒之嫌。如果在判决书中述明,当事人双方对遗嘱人的遗嘱能力无异议,那么似乎可以弥补本案遗嘱人未注明年、月、日的漏洞,如此再判定遗嘱有效应该妥当些。
综上,我国《继承法》第17条、《继承法意见》第条规定了自书遗嘱和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的遗书的条件,再对《继承法意见》第35条解释,那么关于对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或者遗书做无效认定应该是清楚的。按笔者理解,本案是在处理具体纠纷时感觉到了这些规定的不“合情合理”,无奈之下找到了我国《继承法》未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之弊端,再找了一大堆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从而缓和遗嘱形式要件而作出判决的,但其缓和的“度”似乎太大了。
四、坚持遗嘱的严格要式性,适度缓和遗嘱形式
遗嘱的严格要式性是必须坚守的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确保遗嘱人的意愿表示可证明是他自己的,这些意愿是他作为临终意愿认真准备好的,这些意愿是保持完整的”。[12]也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作为私法自治核心和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才能体现出国家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切实保护。
然而我们又不能走向极端,因为过度地坚持遗嘱的形式要件,极有可能走向维护遗嘱人真意的反面。如上述廖荣基与陈妙瑶打印遗嘱纠纷案,若判决否定该遗嘱的效力,显然与遗嘱人真意相悖。有资料显示,“在法院受理的遗嘱继承纠纷中,有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无效的原因主要是: 遗嘱不是合法有效的,具体表现有: 遗嘱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遗嘱人未签名、遗嘱未写日期、遗嘱见证人的数量未达到法定标准、见证人与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等等”。[13]这60%的被宣告无效的遗嘱多数原因都是在遗嘱形式要件方面,可以猜测被判无效与遗嘱人真意不符的应该不在少数。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继承法立法学者建议稿》考虑到了遗嘱形式缓和问题,其建议稿关于自书遗嘱的条文将我国《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的内容略做修正后已经纳入,即“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视为自书遗嘱。”[14]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继承法立法草案建议稿》也是如此,只是最后的表述为“可按自书遗嘱对待”。[15]这些立法建议将《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的吸纳,其主要用意是在认定自书遗嘱时,可以忽略自书遗嘱要求的“亲笔书写”要件,对遗嘱形式的缓和有一定效果; 但效果非常有限,因为“又无相反证据的”几个字足以使此条没有现实意义( 在任何一个案件中几乎不可能没有相反证据) ,更何况这些规定只是针对自书遗嘱而言的。由此也可以说,梁、王教授的建议稿并没有真正注意到遗嘱形式缓和的必要性和发展趋势。
笔者认为,除了上述《继承法意见》第40条的修改吸收外,更重要的是《继承法意见》第35条的修改吸纳。即“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的规定,应该考虑进行修正,作为未来《继承法》的一个条文,以适度缓和遗嘱形式。
去掉该条文的“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几字,为控制好适度缓和遗嘱形式的“度”,再增加“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几字。具体表述是: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应认定为遗嘱有效。若如此规定,对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欲做有效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遗嘱内容合法;第二,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第三,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弥补,需要说明的是,遗嘱非遗嘱人亲笔签名,而是捺印或盖章,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捺印或盖章行为是遗嘱人亲为,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见证人没有签名但能够见证遗嘱真实性情形,见证人没有亲自到场,事后见证情形等,若有充分证据弥补该不足,应该认定为有效;遗嘱记载日期不准确或不全面,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准确日期或者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应该认定为有效。但是笔者认为,遗嘱人未记载日期的,遗嘱人未签名的,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可靠性,也不能认定为有效,此为不可弥补之情形,因为遗嘱人签名、签署时间具有遗嘱确定、完结的含义在内,此两种情形完全可以理解为遗嘱人还没有完全地、最终地确定他的遗愿,尚有被遗嘱人修改、废弃之可能。
注释:
[1][古罗马]优士丁尼: 《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9 年版,第 76 页。
[2] 郭明瑞、房绍坤、关涛: 《继承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114 页。
[3]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89 页。
[4] 史尚宽: 《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25 -435 页。
[5] 郭明瑞、张平华: 《遗嘱解释的三个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4 期,第 73 页。
[6][美]杰西•杜克米尼尔、斯坦利•m•约翰松: 《遗嘱 信托 遗产》,中信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261 页。
[7] 参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 352 号民事判决书。
[8]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196 页。
[9]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8) 浙民申字第 104 号民事裁定书。转引自《为高院喝彩! 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即有效》,http: / /www. xi-ci. net / b47455 / d83675633. htm. 访问日期: 2012 年 3 月 12 日。
[10] 梁慧星: 《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192 -193 页。
[11] 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552 页。
[12][英]巴里•尼古拉斯: 《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 2010 年 4 月第 1 版,第 270 页。
[13] 王志永: 《60%的遗嘱被宣告无效》,载《北京日报》2006 年 11 月 2 日第 14 版。
继承法意见范文3
1.1空心墙板挤压成型生产线
所谓的空心墙板挤压成型生产线属于一种粉煤灰或者其他工业废料运用较多的墙板生产技术,通过该种生产技术生产出来的空心墙板主要运用在隔断墙之上,其安装较为方便、重量相对较轻、隔热性以及隔声效果相对较好。我国目前已经具有生产这种空心墙板挤压成型的具体生产线,并投入到实际运用工作中。
1.2钢筋加工机械
目前的钢筋加工机械中所用的钢筋网片自动生产线、钢筋剥肋滚压直螺纹连接设备以及钢筋自动弯箍生产线发展相对较快,钢筋网片自动生产线属于整个行业发展中的代表技术。钢筋网片作为一种建筑钢筋部品,较之捆扎钢筋而言有着相对较高的质量、施工速度较快、节约钢筋。对钢筋网片进行生产的一种核心设备也就是一种自动焊接生产线,虽然整个技术在我国的发展相对较慢、起点较高,并且逐渐达到国际先进标准的水平。
1.3装修机械
在现阶段建筑工程施工行业发展中,人们对环境以及生活条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修工程在现阶段施工中的比重越来越多,在实际装修工作中所用到的机械包括涂料喷涂泵、喷涂设备、建筑用擦窗机以及高处作业吊篮等。例如在目前所用的泵送喷涂设备中,民用建筑大都通过手工方法进行抹灰,在工期体系中,占整个工程的50%,甚至更多,劳动力多、机械施工程度相对较低。[3]目前建筑装修中所用的UB8.0型砂浆泵,能够用来进行砂浆输送以及喷涂等工作,还可以运用在不同砂浆材料的垂直以及水平运输等工作中。该种设备生产的砂浆喷涂效果相对较好、效率较高、粘着较为牢固,主要适用于码头或者护坡回填等。
1.4起重机械
1.4.1塔式起重机
上世纪80年代属于我国塔式起重机发展鼎盛时期,通过对仿制、测绘以及设计等创新技术的引进,塔机企业在制造以及设计技术、管理以及市场开拓等领域形成体系较为完整的整体。过去对这种器械进行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对厂家生产的产品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基础部件的配套发展工作进行引导,这样虽然有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但是对于塔机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将会产生不利影响。塔机的生产在发达国家就出席那故障诊断智能化、运行状态全参数监控的塔机,并开始对其进行批量化生产。所以,对于目前的建筑机械行业发展而言,不仅需要具备开拓创新的精神,还要大胆进行尝试以及研发。
1.4.2施工升降机
施工升降机作为目前高层或者超高层施工所用的一种主要设备,其存在的问题从根本上分析与塔机较为相似,造成该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产品性能以及品种引发的问题。在竞争较为激烈的竞争市场中,要想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就要采取价格大战。
2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未来发展趋势
2.1机电一体化技术
在目前所研究的内燃机动力系统中,运用电子装置来对燃油的实际喷射速度进行控制,从而能够保证油料能够实现充分燃烧,尽可能减少油耗,降低排气以及噪音带来的种种污染,不断提升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运行的经济性、动力性以及工作效率。在电动机变速动力系统运行中,安装调压调速器、电子变频器等设备,能够保证启动性能得以改善、变速比不断扩大,从根本上提升整个产品的工作性能。
2.2电子液压控制技术
目前所用的机电一体化技术在建筑工程机械运用中的重点就是电子液压控制技术,主要分为三种不同的层次,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分析,低层次的功能部件控制分为分立控制,部件联合控制以及整机电子液压控制等。在建筑工程部件实现电子技术、机械技术以及液压控制技术全面化和集成化发展。电子液压控制技术总体分析,通过对机电控中心单元的控制来对部件的功能进行扩展。在设计部件时,通过减少油管数量、电线量来不断提升整个产品的可靠性以及机械故障的诊断能力。
2.3建筑工程机械中的虚拟现实技术
新的建筑工程机械不仅能够保证整机和不同部件之间实现自动化控制,还能够要求机械设备把智能化控制作为综合控制的基础,通过运用虚拟现实技术来完成人机一体的合理配置,虚拟现实技术主要是利用计算机来开展人机之间的理想沟通,通过计算机来对机械在不同条件下的工作状态进行模拟,用户在计算机营造的虚拟环境中进行自然和直观的交流。虚拟现实技术将成为未来建筑施工行业的中的关键性发展技术。
3结语
继承法意见范文4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科教强市”战略,统筹城市与农村、工业与农业、经济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科普工作力度,推进城市科技资源向农村延伸,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2年,初步建立以城带乡、城乡互动、覆盖城乡的科技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科技成果转化率明显上升,科技人才队伍发展壮大,全民科学素质显著提高。
(二)具体目标
1、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建成高新区、钢城经济开发区、莱城工业区3大专利密集区。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10%以上;获省以上科学技术奖项数量年均增长10%以上;实施农业重大科技计划项目26项;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在姜蒜、丹参、花椒、黑猪等特色产业中的应用取得突破性进展。
2、城乡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全社会R&D占GDP的比重达到2.2%以上。科技应用研发资金占同级财政决算支出的比例每年不低于1.3%,其中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30%以上。
3、城乡节能降耗水平不断提高。万元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5%以上;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太阳能、沼气等新型能源在农村广泛应用。
4、城乡科技创新平台不断完善。建成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新增省级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家。
5、农业农村科技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形成一支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队伍,全市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达到1700人以上。
6、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建立起科普示范基地、科技培训、科普宣传、农技协发展、技术服务五大城乡科普体系,全民科学素质达到全省中上游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力度
1、加快工业技术在农业农村领域的研发与转化推广。抓好“可工业化生产的新型节能建筑关键技术及装备”、“大型塑料挤出机械关键技术及设备”、“新型节水技术与器具”等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与转化推广,发挥工业技术在改善农村新型建筑住宅体系、开发多种类大宽幅塑料薄膜生产机组、发展节水农业等方面的作用。
2、加快农业特色产业技术研发与转化推广。①姜蒜产业。发挥职业技术学院、市农科院等科研机构的人才技术优势,围绕种质资源保护、创新利用及标准化生产,抓好生姜抗姜瘟病育种、姜瘟病综合防治、姜蛆防治、加工专用型姜蒜新品种培育等关键技术研发,建成全国最大、品种最全的生姜种质资源圃和生姜种质资源信息库;围绕食用、医用、保健、洗涤化妆等姜蒜精深加工技术研究,研究开发生姜精油、蒜氨酸等系列产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重点推广姜蒜标准化种植、高产栽培、病虫害综合防治、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改良等先进适用技术和农业优良品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②“三黑一花”畜牧产业。以鲁莱黑猪研究开发中心、鲁中波尔山羊繁育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为依托,围绕黑猪、黑鸡、黑山羊、花脸长毛兔种质资源保护、评价、创新利用及产业化开发,突出抓好“黑猪世代选育—新品种培育—配套系开发—标准化养殖基地—精深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建立全国优良地方猪种黑猪基因库;大力推广畜禽疫病综合防治、高效健康养殖、标准化饲养等先进适用技术和优良品种,加快畜禽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生产。③白花丹参产业。以职业技术学院、紫光生态园等单位为依托,开展白花丹参提纯复壮、新品种选育、标准化种植等技术研发与转化推广,开发饮片、保健茶系列药品等新产品,建成全国重要的白花丹参GAP种植基地。④林业。以市林业局、市果科所为依托,开展森林生物防虫、森林资源与生态监测、林业生态保护、瘠薄荒山造林、容器育苗造林等关键技术研究与转化推广,推进林业科技创新。
3、加快节能减排、环境整治、污染防治等新技术的研发与转化推广。①重点围绕钢铁、煤炭、电力、化工、建材、造纸等行业节能减排,加强电炉除尘、高炉煤气回收利用、余压余热发电、中水回用、废液污泥处理、废旧轮胎综合利用、再生节能保温墙体材料等新技术的研发与转化推广,减少污染物向城乡排放,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率,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②开展以畜禽粪便、秸秆和生活垃圾为主的农业和农村废弃物资源肥料化、饲料化技术研究;开发以鲜姜苗为主的绿色无公害功能性饲料、饲料添加剂,规模化养殖场便污物及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开发沼气发电、照明、炊事、供暖等技术,示范推广“一池三改”(沼气池、改圈、改厕、改厨)等循环生态农业和家庭模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③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技术,精准施肥和无公害施肥技术,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和生态控制技术,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二)大力培育科技型龙头和骨干企业
1、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辐射带动农村配套发展。重点围绕新型钢材及钢铁深加工,粉末冶金,纺织新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精细化工及煤化工,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扶持龙头和骨干企业,实施一批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突破一批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做大做强一批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高新技术企业。到2012年,全市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62家以上。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与农村中小型科技企业牵手共建行动,扶持高新技术龙头和骨干企业,到农村中小型科技企业建立科研基地、中试加工基地,引导更多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搞配套加工,实现城市高新技术资源与农村人力资源、空间资源的优势互补、融合发展。
2、大力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村加快发展。通过政策扶持、项目带动、产学研合作等方式,支持有条件的农业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组建科研开发机构,建立中试基地、良种繁育基地等,以技术创新带动万兴、东井、一品、通海等姜蒜加工科技龙头企业,恒瑞生物、远望生物、盛德泰等林果加工科技龙头企业,得利斯、六和等畜产品加工科技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增创农业产业化发展新优势。
(三)努力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
1、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意见》,以未成年人、农民、城镇劳动人口、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四大重点人群为重点,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科普资源开发与资源共享工程、大众传媒能力建设工程、科普基础设施工程。2008年,面向四大重点人群,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安全健康”为主题,举办科普巡回展览4次,科技创新大赛1次。
2、启动市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在争取国家、省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的基础上,从2008年开始,启动实施市级科普惠农兴村计划项目,市财政每年投入10万元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形式,表彰奖励一批农技协、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
3、深入开展科普村村通工程。在村级健全完善“一站一栏一员”(科普宣传栏、科普站、科普员)科普宣传阵地。依托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2008年村村建立科普站;加强各村科普宣传栏维护管理,及时更新科普挂图;2008年所有行政村全部配齐科普员,统一登记造册,发放证件。
4、抓好“科字号”文化下乡服务活动。组织“梆子”剧团,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字号”文艺节目演出活动,每年巡演30场次以上;每年“全国科普日”、“全省科技活动周”期间,组织开展科普赶大集、送科技下乡等活动,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科学素养。
(四)完善城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推进工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培育和壮大一批服务于科技项目实施和项目产业化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一批服务于科技咨询和技术评估的科技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技术评估中心,一批服务于信息共享和技术转移的技术市场、资源共享网络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平台,搭建技术研发、技术转移、产业化示范等成果转化平台。到2012年,全市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到230家。
2、实施农业科技特派员技术推广工程。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09年在莱城区先行试点,从市、区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涉农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高校院所与我市开展科技合作的专家、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当中,首批选派20人到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科技示范乡镇、村等,开展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培训农业科技人才,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动农民致富。
3、农村信息化网络工程。2009年,在莱城区开展试点,通过完善莱城区科技信息网,建立农业技术专家咨询队伍和实用技术查询数据库,借助莱城区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向广大农民提供先进适用技术信息、市场信息,适时提供互动式专家咨询服务,建立覆盖全区787个行政村的科技信息服务网络体系。争取到2012年,建成覆盖全市的农业科技信息服务网络。
4、农技协培育发展工程。按照以协会为组织纽带,以实体经营公司为龙头,建立生产基地,下联周边农户的“协会+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模式,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加快农技协由小型化向规模化发展,由技术、经营协作型向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型过渡,发挥好农技协在良种引进、技术培训,种植、管理、贮藏、销售配套服务,农村剩余劳力就地转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力争到2012年,新增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5家。
(五)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创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集中解决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发展稳定性、协调性不强,水资源、土地资源等要素制约和环境保护压力大等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争创可持续发展实验区。2008年重点做好规划编制和申报工作,力争2009年创成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
2、创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抢抓“十一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10家省级农高区的机遇,以中西部姜蒜加工储运板块为依托,加快杨庄镇姜蒜精深加工核心区建设,整合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特色(畜牧)科技园,建设国内一流的集品种选育、生产、加工、储运、交易、信息为一体的特色基地。力争2008年创成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
3、依托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以东兴源食品有限公司为主体,年内建成包括6000平方米研发大楼、质量检测中心、信息服务中心和中试车间在内的省生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市鲁莱黑猪研发中心为主体,到2010年建成集黑猪、鲁莱黑猪种质资源、性能测定、育种、繁育研究于一体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远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到2012年建成省水果籽加工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保障。发挥各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各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惩工作机制,将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全民科学素质、城乡科技创新投入、城乡节能降耗水平等重要指标列入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区级领导班子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继承法意见范文5
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依据《*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市科技成果
登记实施细则》和《*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对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科技成果年度报奖计划的制度。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要制订年度的科技成果报奖计划,每年有目标、有措施
。
二、建立项目验收和鉴定情况通报制度。对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到完成期限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和鉴定的,予以
公开通报,且对项目负责人作信誉记录,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
项目。
三、对全省、行业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建议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并有国
家级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四、鉴定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
位不得自行聘请,但可以按鉴定要求推荐。选聘专家要有同行业、同学科的技术带头人,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
专家参加。技术先进、创新程度大、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的项目,建议采用会议鉴定,并做好鉴定后的推广效益跟踪,积极推荐申报
省、市科技进步奖。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三年内未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发明专利的摘牌。
六、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对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
要精心准备材料,争取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
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统计上年度已验收或鉴定项目
,统计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已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和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完成计划表。
科技部从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和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表,配套的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软件系统也已升级。20*
年起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情报所,市情报所
和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生成年度统计表。报送的年度统计表,要求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2.0版”中的统计软件,成果完成单
位使用简易版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七、做好重大科技成果专报和科技保密工作。结合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及时推荐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对于年度内本地区、本
部门完成的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社会及经济效益显
著的科技成果,作为重大科技成果推荐上报。每个推荐项目需填写“《重大科技进展专报》报送表”。需申请国家科技保密的项目应
及时组织申报。
继承法意见范文6
一、作业成本法及其发展
近年来,全球的成本会计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其中尤其以作业成本法的推广影响最大。该方法最早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对水力发电企业进行成本分摊时所作的分析。在上世纪80年代末,经过卡普兰教授的进一步阐释,逐渐为大众所熟知。然而,它虽然受到学术界的追捧,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却并不普遍。澳大利亚、爱尔兰和美国都曾经做过调查,使用作业成本法的企业不足20%。
(一)传统的作业成本法
在推崇ABC法的文献中,对该方法的优点讨论很多,主要是认为该方法从“作业”的视角重新对成本会计信息体系进行了规范,使企业能够从不同角度来对其成本进行分析与分摊,特别是对间接成本,通过将其直接与作业挂钩,根据作业成本动因计算每一作业的成本分配率,然后根据每一作业在确定的时期内消耗的产出单位量,将作业成本追踪或再分配给成本归集对象。这样一来,对间接成本的分配就更加直接,避免了传统方法下由于分配标准的不客观所导致的成本分配的不客观。
但是,经过实践检验,人们发现,作业成本法的重大缺陷是操作性差。
首先,构建成本模型时的工作量太大。在最初推出作业成本法时,它主要用于单个部门和区域的成本分析,这种简单环境下,ABC法的效果特别显着,但是如果要大范围地推行这种方法,工作量就会很大。以一家大型银行的经济业务为例,要进行作业成本分析,它的100多个业务分支机构的7万名员工每个月都需要提交工作时间的分配数据,光是这些数据的收集、处理和报告就需要14名员工来完成。显然,这样做成本高昂,根据成本效益原则,放弃使用才是最佳方案。
其次,利用该方法获取成本信息有一定的难度,它与传统会计体系的融合性不好。传统会计信息系统下按照部门消耗资源的数额来归集和反映成本;而ABC法分解作业时则根据作业耗费资源的情况、跨越了传统的部门来确定成本,因此企业要采用此方法,势必要进行会计系统的再造,其成本较高。
另外,在传统ABC法下,作业的划分是依据经验进行的,对未来的和新出现的作业的划分缺乏前瞻性,在当前人们的消费和生产趋向于个性化的情况下就无法满足需要。而且,作业的划分是按成本驱动因素为标准的,成本驱动因素是以因果关系为主,对于一些未能明显表现出因果关系的因素,就很可能被忽略掉,导致作业的划分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二)时间驱动作业成本法
为了克服上述弊端,卡普兰在《时间驱动作业成本法》一文提出将时间因素嵌入作业成本法中。其核心思想是引入一个“时间等式”,以最基本的业务流程耗时量为基数,列出各种复杂情况下所需要追加的工时,据以按照具体情况改变每一项具体作业所耗时间的估计数,从而降低划分作业的难度与工作量,增强其操作性。
在传统ABC法下,向员工调查处理每项作业占用其工作时间的百分比有难度,且不容易反映出其有效的工作时间究竟有多长。而且对一项作业仅反映一个费率,并不能反映出客观情况。如对某种化学制品进行包装,可能仅需普通的包装,也可能需要另外包装,因而它们尽管是同一类作业,所需要的时间却大不相同,费率显然也应有所区别。引入时间因素之后,该问题即可迎刃而解。
在时间驱动作业成本法下,由公司管理者直接估计每个事务处理、产品或客户的资源需求。对每一类资源,公司分别估计单位时间投入的资源能力的成本(即单位时间产能成本)以及产品、客户和服务在消耗资源时所占用的时间数(即作业单位时间数)。
估计单位时间产能成本时,采用估算的方法。一般来说,可以简单假设实际所用的产能为理想状况的80%到85%,如考虑员工的工作时间利用率时一般选择80%,其余20%则是员工休息等所花费的时间。对机器可以选择较高的比例,如85%,允许其有15%的时间可能因维护等原因停工。因此,假如一周每个员工的工作时数是40小时,则有效工时为32小时。这样根据已知的当期资源消耗总额就可算出每分钟提供这一产能的成本。假如该部门有15名员工,提供同样的几种服务且无法分出几个责任中心,则他们本周的有效工时为480小时(15×32),即28,800分钟。如果本周的资源消耗是144,000美元,则每分钟提供这些服务的成本为0.5美元。
估计作业单位时间数时,也可以通过向经理询问及观察来获取相关资料,获取每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这两项数据算出来之后,就可以求出成本发生因素的单位费用。如前述的例子中,假如该部门某一项业务处理需要花8分钟,那么用此数乘上每分钟的成本0.5美元,即可得出处理此项工作的单位成本是4美元。有了这个数据为基础,管理者可以得出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如本部门的有效工时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和客户讨价还价时更明确哪种业务、如何定价才能有利可图等等。
在企业有相关基础资料的情况下,发生新业务或增添新环节时,就能够很快得出新业务或新环节的单位成本究竟是多少。例如前段所述包装部门可以根据最后采用的不同方法耗费的时间来确定成本。如常规包装每份包装耗时1分钟;空运需额外包装,要多花5分钟,然后利用基础资料可以求出不同包装时的成本。这样就能够避免传统ABC法下对同类业务采用同一费率的弊端,也使新业务的定价能有更合理的依据。
由于该方法能够帮助管理者明确哪种业务、怎样定价才更合理,也能使企业获取更好的利润回报。
二、成本位置核算法
这种方法是德国企业最常用、影响最大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成本会计的核算方法通常被分为三类,分别解答三个问题:(1)发生了哪些成本——成本种类核算;(2)这些成本发生在什么地方——成本位置核算;(3)这些成本是为谁发生的——成本承担者核算。这三种核算方法涵盖了成本核算环节的几乎全部内容,其中(1)反映了进入成本核算环节的生产要素内容;(3)反映了各种最终产品承担成本的情况。(1)的成本分为两类: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直接进入第三个环节,归集到成本承担者,后者则需进入第二个环节,经过一系列的分配之后由成本承担者承担。(2)则是最核心的一个环节,在这个环节各种间接成本被分摊到应当归属的位置,并由最终产品承担。
成本位置的构造主要可以根据功能原则和责任原则等原则来进行。企业构造成本位置的多寡,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部门数,应当注意既要使分类尽可能广泛,又要注意避免过度细分带来的核算成本的提高。
关于成本位置的种类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分类方法是根据其产生的效益种类分为主要成本位置(指所有与主要和直接为了销售的某些主要效益有关的核算区)和辅助成本位置(只产生间接效益)。后者又包括两类,分别是普通(一般)成本位置(为了所有其他成本位置服务)和具体(附属)成本位置(只为某个最终成本位置服务)。另一种分类方法是按其继续核算的类型分为预备(非独立)成本位置和最终(独立)成本位置。前者的成本数在分摊期结束后将被全部分摊完毕,后者的成本则直接加到成本承担者上。
在成本位置核算法下,有一个重要的辅助工具是企业核算矩阵。该矩阵不仅反映了两种分类方法所分的成本位置间的关系,而且反映了成本分配的过程和结果。利用该矩阵进行成本核算时,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第一步是把各项成本进行分配,记入它所发生的成本位置;第二步是对其进行分摊,从发生的位置分摊到接受这项成本的位置;第三步是对其进行核算,在这一步通常还可以计算出实际发生的间接成本与核算间接成本之间的差额。
上述方法是德国应用最为广泛的成本会计方法。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名为“弹性边际成本法”(简写为GPK)的成本会计方法,近年来也受到美国人的推崇。
在GPK下,成本中心的设置与ABC下不同。它要求一个成本中心只能有一个经理,一个经理可以负责若干个成本中心,并且特别强调一个成本中心内业务的同质性,因此,其成本中心的划分是按照组织/责任/分组归类的原则来确定的,比ABC下的成本中心划分来得更细致。在ABC下,是一个经理人员只负责一个成本中心,但一个成本中心内可以包括几种作业,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费用需要在几种作业间分摊的情形。在GPK下,不仅这个问题可以避免,而且可按照成本中心建立预算和制订报表,这套程序与企业的整体组织活动结成一体,反映了一种整体的成本管理思想。
在GPK下,确定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的标准与传统成本分配制度下也有所不同,传统上认为随着所生产的最终产品的数量变化而变化的成本是变动成本;GPK下则认为随着该成本中心的产出量变动而变动的成本是变动成本。在GPK下,辅助部门把成本分为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向基本生产部门分配后,基本生产部门继续将其按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进行处理。
假如有一个辅助生产部门甲(成本中心),为A、B、C三个基本生产部门提供服务,则A、B、C三部门需在期间开始前向甲提供预算,预计本期内需要甲向其提供的服务次数分别是X、Y、Z。如果当期甲的预算成本由固定成本E和变动成本F构成,则甲向这三个部门分配的预算成本将由各单位接受的服务次数和平均的分摊成本决定。并且,在本年度内,A、B、C三部门将甲部门转入的固定成本E视为固定成本(因为它与本部门的机器工时数无关),由年度内的12个月平均分摊。转入的变动成本F在编制预算时作为变动成本中的一项来记录。在各月计算实际发生数时,还要分别以已经分配来的变动成本数为基础,除以该部门预算的机器工时总数,以此为分配率(主要是为了保证各期的单位成本一致)乘以当期该部门的机器工时数,从而得出一个目标变动成本,最终与实际发生的成本数进行比较,得出差异数之后,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这是GPK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它能促使人们提高责任心,尽力提高效率。
在对基本生产成本中心进行核算时,GPK把设备费用分配到产品上的做法,也有其自身的特点。GPK下设备费用以正常的生产能力(即设备制造者确定的生产能力的85%或者预期的市场对该产品的需求水平,以二者中较低者为准)为基础进行分配,计算费率时各年分母数相同。
从GPK下对两种成本中心成本的分摊可以看出,GPK是“成本拉动”分摊的一个典型,辅助生产部门按照基本生产部门提供的计划服务需求量来确定向基本生产部门分摊的变动成本“单价”和固定成本总额;而ABC则是一种“成本推动”分摊的典型,辅助部门知道基本生产部门需要多少服务,发生的成本直接由下游承担。两者比较而言,显然GPK法更有利于成本的管理和控制。
此外,GPK下的损益计算书分层次反映了不同级别的成本和效益信息,可以让决策者很容易地发现经营的有效成本,十分有利于成本管理。不过,由于这种损益计算书完全是为了成本管理服务的,因此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对其做适当的调整。
三、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