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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范文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是审计机关通过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审计制度,有助于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基金使用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流失;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主管部门严格执行《预算法》,维护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一、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审计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运转过程分为筹集、使用、管理等主要环节。与此相适应,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渠道有:企业在所得税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交纳给养老保险机构;劳动者个人从工资收入中缴纳一部分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国家财政在基金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给予的补贴;此外还有企业为职工进行的补充养老保险。审计应对各种来源进行审核,看其是否及时足额解交。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计算、交纳都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因此,基金筹集的审计重点是工资总额的计算是否正确。1990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的规定》,为审计提供了依据,凡企业直接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均在企业工资总额之中。
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审计的内容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的要求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节。资金结余额,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和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保险基金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其审计的内容和重点为:
1.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社保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有无以各种形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情况。
2.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基金预算、决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是否符合财务制度,有关会计账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社会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是否存在贪污、私分基金等违法行为。
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审计内容
近年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这已是形势发展所然。个人账户的广泛实施不仅改变了基金的征集、计发方法,而且对基金的管理和核算产生了重大影响;个人账户不仅牵涉到参加保险的职工利益,也涉及到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利益,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而必然对基金的审计工作带来影响。由于个人账户的改革才刚刚开始,还有许多政策和技术措施需要衔接和完善,因此必须把对个人账户的审计放在养老保险基金审计的突出地位。个人账户审计重点在:一是看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及时计入个入账户;二是看企业划转的比例、基数、金额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划入个人账户;三是看应计的利息是否按规定的利率和时间及时足额地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加上多年来我国的劳资政策一直处于变化、完善之中,要搞好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发放的审计,审计人员必须熟悉劳资、人事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借助于有关专业人员的力量,审计人员还要熟悉并能运用计算机。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基金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计算机在基金征管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不熟悉计算机知识,不能运用计算机,就无法搞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
四、基金征集和发放的审计内容
目前审计机关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偏重于基金的管理使用。由于时间、人力和技术的原因,对基金的征收、发放环节的审计力度不够,而这两个环节对基金的正常运转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稳定,因而必须加强审计。
基金征收审计着重于企业是否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及时足额地提取、缴纳;基金发放的审计主要看养老保险机构是否及时足额地拨付。由于目前不少地方养老保险基金仍采用“差额结算”,离退休费由企业发放给职工,因而对企业是否按规定将退休费及时足额地发放给职工也要进行审查。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2
根据市政府要求,我镇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对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老农民和各类无保障性收入的城镇老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80元。第二阶段,凡是我镇行政区域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只要年满18周岁,未纳入本市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纯农民,全部纳入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实施“捆绑参保”制度,凡是享受养老待遇的老年农民,其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必须根据规定纳入本市社会保障体系。
第一阶段老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时间:年12月31日前,各村(街办)要做好以下工作:
1、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人员到所在村(街办)登记,村委审核并公示一周。
2、上报镇劳动保障所审核确认,输机。
3、由各村(街办)填写《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
4、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
二、实施对象
(一)凡是在我镇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且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具有本镇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统称“纯农民”),除下列人员外,均可按规定参加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1)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保险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遗属定期救济抚恤费的;
(2)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和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退休、退职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
(3)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已经享受五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定期生活补助费,退养保养人员保养金的;
(4)已经享受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怃恤费的;
(5)已经享受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6)已经享受镇统筹退休金的原乡镇企业退休职工;
(7)按照市政府政发(79)号、政发(80)号文件规定应该实施被征地农民和历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享受的待遇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保险金标准的,从《办法》实施之日起,补足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二)城镇老年居民,如无各类保障性收入的,参照《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如已享受的待遇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从《办法》实施之日起,补足差额部分,按月发放。
三、资金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状况;完善
一、发展状况综述
(一)发展历程。
杨娅(2018)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历史大致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1992年)为试点阶段,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成为首批试点地区;第二阶段(1992~1998年)为推广阶段,全国有8,200万人参保;第三阶段(1998~2002年)为衰退阶段,受多种因素影响,老农保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1999年7月对老农保进行清理整顿;第四阶段(2003~2009年)为新农保试点阶段,从2003年开始,全国25个省区300多个县自行开展了有政府补贴的新农保;第五阶段(2009~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全国实现制度全覆盖。蒋军成(2017)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演进总结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小农经济下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制度(1949~1955年);第二个阶段是集体经济下农村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56~1981年);第三阶段是统分结合下农村家庭和集体养老保障制度(1982~2009年);第四阶段是社会化大生产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2009年至今)。沈毅(2016)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面以辽宁省为重点进行了分析,指出辽宁省在2009年启动了新农保试点,选择了不包括大连市的8个贫困县。2010年大连市出台相关办法,比全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提早1年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模式;2011年,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同年7月,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过渡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13年将新农保、城居保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比全国提前7个多月实施,积累了先行先试的经验,并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沈毅认为,从总体看,大连市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为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边恕(2017)简单总结了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表明我国在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工作,2010年开始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并于2014年实现两项制度的整合,形成了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及政府补贴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数据收集:2015年以来,制度规定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由实施初期的55元/人/月,提高到70元/人/月;从政策执行情况看,基础养老金实际水平远高于制度规定的标准,2015年达到约119元/人/月,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50,472万人,比2014年末增加了365万人。各地区地方政府加大了对个人账户缴费的补贴力度,针对个人缴费档次提供累进式财政补贴,使补贴水平普遍高于制度规定的30元/人/年的标准。李春根、廖彦、夏珺(2016)通过对江西省等欠发达地区的研究发现,欠发达地区基本养老保险与全国养老保险改革进程基本同步。
(二)现行状况。
于建华、薛兴利、毕红霞(2016)对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进行差异性分析,发现一类地区多数属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细则各有不同:北京市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均属全国最高,最低和最高缴费额度之间没有标准设定,参保者可自由选择缴费数额,并且没有规定长缴多得的补贴政策;天津市最低和最高缴费档次都异于其他地区,且是全国唯一设定10个缴费档次的地区,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数额的缴费补贴,超年限增发4元也与其他地区不同;上海市不仅针对各缴费档次分别给予的缴费补贴较高,且超年限增发额在全国也属最高;广东省最低缴费标准与最高缴费均异于其他地区,且仅规定了缴费补贴不低于最低要求;江苏省设定了全国唯一的最高缴费标准,按照基础养老金1%规定超年限增发的做法,属全国仅有的两个省份之一;黑龙江省最高缴费标准全国最低,其最高补贴标准为全国唯一,且没有具体规定长缴多得的政策。二类地区包括山东、河南两地,其最大特点是最高缴费标准远超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三类地区包括河北、四川等8个省份,该类地区规定的缴费档次在12~14个(以13个居多),且最高缴费档次相同,均规定了超年限增发的具体措施。四类地区包括山西、甘肃等10个省份,该类地区最低和最高缴费标准相同,缴费档次均为12个(其中福建为20个)。五类地区包括吉林、重庆等5个省份,该类地区均设定了12个缴费档次。许莉、万春(2018)以江西省为样本,划分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子系统、农村子系统,发现两个子系统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城镇具有明显的现收现付制特点,而农村地区则高度依赖财政支持的普惠特征。人口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增长率越高,农村待遇低、依附财政支持的特征越明显,趋向城镇化的概率越低;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增长率越高,即经济条件越好,城镇高缴费高给付的要求越能体现,趋向镇化概率越高。
(三)制度成效。
王美桃(2014)认为,我国合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打破了公共服务城乡二元制,减少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阻力,有利于完善劳动力市场、增强公众信心,提高了社会稳定性,有助于我国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顺利渡过人口老龄化高峰期。此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后,经办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并轨运行,由同一班经办人员统一管理两项制度,提高了制度运行效率,精简了制度运行经费,进而增强了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薛慧元、邓大松(2015)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取得了如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逐年增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规模及基金积累数额不断增大,稳步推进个人账户试点,全面实现省级统筹等成就。王晓东(2017)提出,经过30多年来的改革与发展,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已基本实现了制度安排的“从无到有”和“从点到面”,目前正在走向成熟、定型和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杨娅(2018)表明,现行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最重要的变化就是体现了政府的主导作用,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有力推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问题综述
(一)待遇水平问题。
张怡、薛慧元(2017)发现当前保障水平过低是城乡居保制度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其中,缴费标准不合理是导致城乡居保制度保障水平过低的重要原因。王雯(2017)从财政补贴机制的角度,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定位不清,“强福利”和“弱保险”的嫁接模糊了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制度边界,产生了福利化的倾向。巴曙松、李羽翔(2017)从待遇水平的角度入手,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进行了对比测算,发现城乡居民养老制度中,农村参保居民待遇水平高于城镇参保居民,而城镇职工养老制度的待遇水平远高于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和计发办法的不同,最终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很大,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会导致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二)养老基金统筹管理问题。
邓大松、仙蜜花(2015)提出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由于统筹层次较低,大部分地区的城乡居保基金仍是县级管理。在由县级管理向省级管理的过渡过程中,存在影响基金安全性的因素。同时,国内众多县级城乡居保管理机构导致管理成本的增加,加重地方政府支出负担。并且由于没有出台具体的投资运营细则,为保证基金的安全性,城乡居保基金目前的投资渠道主要是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收益率较低。王敏(2017)以河南省为例,指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以县级管理为主,过低的基金统筹层次,使基金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容易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产生基金被挪用、漏损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疲软”态势,刘冰(2017)认为主要原因有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缺乏硬性的法律效应;基金收支、给付机制不完善,基金补贴缺少固定的方式与比重要求,不同地区基础养老金差距过大;基金运营机制缺陷,养老基金缺乏稳定的筹资渠道和专业高效的投资、发展方向,国家单一的投资控制。最终导致当前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呈现出投资方向单一、责任分配不合理、参保人资金权益不能保障等多方面问题。
(三)缴费激励机制与补贴问题。
李文军(2017)提出在个人缴费方面,各省份依据本省经济情况制定档次的情况较少,大多数都与国家标准相一致;在政府“入口”补助方面,除了上海以及西部的民族地区新疆、青海等地,多数省份都相对较低,财政资金的缴费补贴与城乡居民缴费水平的比例不断下降,对居民的激励效果较小;在政府“出口”补助(超年限增发额)方面,全国只有17个省份明确规定增发额度,其他地区则仅明确“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不仅增发额度较小,对居民起不到激励作用,而且对下一级地方政府也缺乏引导作用,难以保证制度的规范性;对丧葬补助规定的省份少,有的按照基础养老金的月数给,有的按照具体金额给,且金额较低。刘海宁(2018)认为,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由于选择低缴费档次带来的贡献与收益比远远大于选择高缴费档次,贡献与收益比差距过大易造成参保者集中选择较低缴费档次而不按缴费能力选择缴费档次。赵静(2016)将造成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低、个人账户积累功能弱的原因总结为以下几点:(1)未就业人员(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没有稳定收入,缴费能力较差;(2)缴费档次的高低,只与个人账户养老金有关,并不影响基础养老金。同时,个人账户的回报率较低,并非“多缴多得”,导致人们有激励选择较低档次缴费;(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人们对制度究竟能否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缺乏信心,在求稳怕变的心理下,会选择较低缴费档次来“试一试”。王敏(2017)以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政策为基础,梳理了中央及全国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该政策面临的不公平、激励性不足、补贴水平低和责任分担失衡四大困境。
三、健全与完善综述
对于我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城乡分离、阶层分化和地区分割的失衡局面,王晓东(2017)认为应当由政府主导,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统筹治理战略思维和自下而上的利益导向改革机制,建设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发展的制度结构和服务模式。通过建立城乡均衡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增强养老保险多元化主体的合作治理能力、创新一站式和流动服务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服务模式等具体策略,完善城乡统筹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保险服务升级与制度整合的联动互促发展,最终实现欠发达地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一体化。李琼、李湘玲(2018)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中的保障水平较低、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尚未健全、缴费激励约束机制不强等问题,提出释放增长潜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进程;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改变统一比例的财政补贴分担方式等完善措施。学者郭光芝、曾益(2018)从参保居民需求角度出发,认为城镇与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后,短期内应因地制宜地选择是否采用城乡统一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城乡居保制度今后可参照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进入统筹账户的缴费部分占所有个人和企业缴费的比例,安排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居民养老金中所占份额,即为70%,个人账户养老金占30%;基础养老金应能满足老年居民对食品的基本需求,其增长应不低于基本需求的增加速度;积极探索如增加对长缴、多缴参保者奖励的政策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年轻人缴费参保,有利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长远发展。刘晓玲、屠堃泰(2017)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效率进行评价时指出:逐渐改善相关资源分配不充分的问题;养老保险“捆绑制度”会增加地区参保率,因此其他地区也可以通过提高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效率;对于部分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较多造成投入冗余,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资本市场运作等途径加强基金的保值增值;技术创新的退步对提高我国养老保险绩效水平有较大阻碍。张怡、薛慧元(2017)针对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提出以下建议:参照经过计算的有效缴费标准区间和居民缴费能力来设定缴费档次;根据收入增长情况逐年提高缴费标准,适时改为比例费率制;提高最低缴费年限,由目前的15年提高至28年;完善缴费激励政策,鼓励居民长缴、多缴,一是对长期缴费人员所加发的基础养老金部分,采用超额累计制、阶梯式补贴的办法;二是采取缴费年限越长,城乡居保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越高的做法,还可以采用比例制的办法来进行补贴;适时改为强制缴费;努力增加居民收入,重视城乡居保的可持续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职责方面,文太林与胡尹燕(2016)提到可以通过提高财政补助水平,调整不同层级政府的补贴责任以及个人账户的市场化投资等手段加以完善。
四、评述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
3 参保登记服务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录入信息系统。参保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参保登记时间、邮政编码、是否特殊参保群体等。[4]
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4.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可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接收参保人员提出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金融机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
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时,还应提供代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
4.3 审核与变更
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检查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及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指导参保人员正确填写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册,并按参保登记的基本流程,进行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操作。
社保机构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操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
5 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年度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2 养老保险费缴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社保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参保人员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存折(卡)。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
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条件的地区,暂由社保机构、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5.3 养老保险费划扣
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5.4 养老保险费补缴
符合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事务所指导正确填写养老保险费补缴表格,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缴信息。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按保费划扣流程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并做好个人账户权益记录。
5.5 集体补助或资助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
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打印补助或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事务所发放给村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
6 个人账户权益服务
6.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所记载的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等;
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人缴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等;
养老金领取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基础养老金金额等;
其他信息,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6.2 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经办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并视需要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对。
社保机构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复核后,依托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3 个人账户记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记录以下内容: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代特殊参保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
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按规定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
6.4 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待遇开始支付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政府财政按领取标准继续支付。
6.5 个人账户结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日。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6.6 个人账户查询
6.6.1 查询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在社保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个人账户明细;
登录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个人账户记账明细;
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
6.6.2 查询内容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供查询个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
缴费时间;
个人账户缴费记录。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期间可供查询个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
缴费期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支付标准;
待遇领取时间;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记录;
基础养老金支付记录及各账户余额。
7 待遇支付服务
7.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为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认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务所应在每月初将下月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宜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信函等方式告知。
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协办员应核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计算待遇领取人的养老金数额;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其具体原因,做好解释工作;需要补缴或可以补缴的,应告知当事人,等补缴之后再进行待遇核定。
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接收其申请并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参保人员;确需调整的,应经参保人员确认后重新核定。
7.3 待遇支付
社保机构应每月编制基金支付明细,并协调金融机构及时划入参保人员账户。
社保机构对于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发生按规定应暂停享受养老待遇情况的,社保机构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条件后恢复发放。
7.4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时,社保机构应核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标准,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批量调整,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资金。
7.5 资格认证
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会同事务所和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8 关系转移服务
8.1 基本要求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统筹区迁移且需转移保险关系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往新户籍地所在地社保机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户籍跨统筹区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8.2 转移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迁移后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协办员接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指导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格和参保表格,并将相关材料报转入地乡镇事务所。
8.3 审核与转移
转入地事务所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转入地社保机构。
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表格。
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表格并核实相符后,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及时告知转入参保人员。
9 关系终止服务
9.1 基本要求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社保机构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2 关系终止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请。
因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
存折(卡);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本注销证明。
因参保人员死亡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协办员应接收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出的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核对其携带的证明材料,并于规定时限内将资料上报事务所。
9.3 审核与关系终止
事务所应对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注销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10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0.1 服务监督
社保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规范、投诉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社保机构应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0.2 服务评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5
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的原因分析
1.经济发展地区差异明显,利益难平衡。
根据瓦格纳法则可知,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政府支出占GNP的比重将会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具体的讲,经济发展水平高,政府财政较富裕的地区社会保障发展水平也较高,反之则反。我国由于地理、政策、历史等一系列原因,导致我国经济长期处于非均衡发展,各省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
2.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建设新型养老保险制度不是在白纸上写字,而是在原来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退休养老制度基础上变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省级统筹提升到全国统筹是一次制度上的变革,在制度变革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对原有制度路径依赖的影响。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的重要性,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过去各个省市所形成的“因地制宜”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会形成一定的阻碍。
3.分税制的财政体制下,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不明晰。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把全国的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并相应的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地方政府获得了发展本地区社会保障事业的能力,为本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负责。然而由于分税制改革在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规定中不具体,存在中央与地方交叉重叠的情况,出现中央向地方“甩包袱”,事权和支出责任“层层下沉”而财权“层层上移”的局面,而在税种归属上,大额税种都归中央,地方税种除了营业税、所得税外,均为小额税种,地方财政无稳定的税收来源,收入不稳定,地方各级政府间较少实行按事权划分财政收支的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从而导致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地方的财政收入难以满足地方的事务管理支出。我国养老保险实行“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扁平化管理模式。
二、构建全国统筹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建议与对策
1.缩小区域经济差距。
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惠民政策属于“上层建筑”的一种,势必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给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说,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是养老保险难以提高统筹层次或者出现“统而不筹”根本原因,由于各省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各地区的社会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根据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直接决定了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要实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必须缩小各地区社会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尽量平衡各地区参保人员的经济利益,减少全国统筹的阻力。
2.扩大覆盖面。
“大数法则”是养老保险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覆盖面越大养老金安全风险越低,越有利于在大范围内调剂余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基本覆盖了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但是任然存在大量的应保未保人员,其中,主要是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全国有2.6亿农民进城务工。但截至2012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只有4543万人。这就表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方面仍然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
3.偿还隐性债务,做实个人账户。
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个人账户”模式,然而从2001年开始试点个人账户模式开始,由于养老保险改革之初对改革形成的隐形债务没有规定适合的偿还方式而是期望通过“暗偿”得以解决,“暗偿”的结果使得个人账户成为了空账,这种空账规模随着人口老龄化会不断加剧,其规模因学者的精算方法和统计口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于此同时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各省的隐性债务也急剧增加,2000年学者王晓军根据31个省市的相关数据算出上海、北京、天津,人均债务超过8万元,增长比例分别达到135%、114%、94%。在“暗偿”方式下,隐性债务势必引起空账规模扩大,如果养老保险由省级统筹提升到国家统筹,国家势必拿出巨额资金来偿还养老金隐形债务,这种情况下国家往往从通盘考虑出发会延缓全国统筹的进程。因此,各地方越是尽早偿还隐形债务,做实个人账户对全国统筹越是有利。
4.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
养老保险基金是养命钱,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养老保全国统筹设想的成败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反馈的情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多处发生挪用养老保险情况。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要继续落实1998年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严格按照收入、运作、支出分开管理的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账户”;另一方面,要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建设,201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使我国社会保险事业有了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依据,然而其规定过于笼统,在养老保险方面还缺失一部养老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违规行为如:欠缴、挪用、骗取、违规支付等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部分单位和个人有机可乘,也给我过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带了难度,不利于养老保险的安全持续运行。
5.加快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国“一卡通”。
基本养老保险范文6
第一条为确保*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4〕29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滁政〔*6〕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统筹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办法
第四条市统筹办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县(市、区)相应部门下达考核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五条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支出缺口以及各县(市、区)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统筹办。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
第七条市统筹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组织综合考核并通报。
第八条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
1.覆盖率(10分)。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完成年初任务100%及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2.征缴率(55分)。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达到参保人数90%及以上得2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当年实际征缴额达到应征缴额的90%及以上得1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人均缴费基数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清欠率达30%及以上得10分,清欠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3.及时上划养老保险金(10分)。各县(市、区)财政按旬前上划征收的养老保险金得10分,每迟一天扣一分,扣完为止。
4.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0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达100%得10分,达不到每项扣2分。
5.业务台账、报表(10分)。业务台账及报表的记录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得10分,达不到标准每项扣2分。
6.社会化管理率(5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第三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县(市、区)当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用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弥补;没有完成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用市级统筹前结余和同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县(市、区)统筹前结余用完后,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没有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部分从市级统筹后结余资金中支出,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差距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分清主客观情况,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被考核单位要如实提供考核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考核项目的全部分值并通报。
第十一条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2‰拨给工作经费。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