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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1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路
以莱山区为例分析,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数量不断上升,形式日益多样,性质越加复杂。从矛盾主体范围来看,过去的纠纷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纠纷,而近年来职工与企业、个人与行政机关、法人与政府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从矛盾主体数量来看,过去主要是一对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纠纷,而近年来往往是利益相同、要求相似的多数人形成的群体性纠纷,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自然资源权属等;从纠纷处理难度来看,呈越来越难的趋势,这既有当事人利益要求过高原因,也有群体性纠纷涉及面广、影响大、矛盾易激化的原因,还有因新类型纠纷缺乏法律调整而无法可依的原因等等。
大量纠纷出现后如何解决,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问题。当今的现状是社会各界在高呼民主与法制的同时,造就了对诉讼机制的迷信,助长了诉讼万能思潮的泛滥。“为权利而斗争”、“上法庭讨说法”成为一种社会时尚,“依法解决”也被片面地理解为依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依法解决”成了有关部门和组织回避矛盾,推卸问题的方法和借口,由司法机关垄断纠纷解决权成为社会的主流意识。在法院内部,也出现了包揽一切矛盾纠纷、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倾向。近年来,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到法院,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案件压力之重。另一方面由于一些当事人不能正确地对待法律与情理、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的差异,不能正确处理个体利益与大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一旦败诉,则怨气冲天、四处投诉、缠讼缠访,使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承受着重大压力,有些矛盾纠纷不仅不能做到案结事了,而且也损害了国家法律权威。
从解决社会争议的效果看,司法是有效的,但不是万能的,也不是最好的纠纷解决手段。并非一切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解决,也并非一切纠纷都能够通过司法得到公正的解决。即使司法裁判做到了公正,也还必须要正视司法裁判延伸之下的结果。如何化解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发挥政治优势,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不失为一条较好的出路。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通过人民调解自治、行业自律协调、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的有机结合,使司法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正确把握纠纷解决机制中基层法院的角色定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关键是要实现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运作,形成功能互补,防止相互间的“扯皮”。同时,人民法院和非诉纠纷解决机构之间也应当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彼此的经验。因此,法院首先要在认真履行司法职能的前提下,对自身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有清楚的定位,才能充分发挥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
一是以审判职能为中心,充分发挥诉讼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的主导作用。在现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中,以诉讼审判为代表的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具有正统性和权威性。法院是通过发挥其裁判功能和监督功能来体现其保障功能的。一方面,在直接化解当事人纠纷这个层面,人民法院通过直接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定分止争,裁断是非曲直,从保障纠纷的最终解决。另一方面,司法追求的目标并非仅仅是化解纠纷,而是要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通过裁判对社会价值做出引导,使全社会真正理解和体会到司法的权威,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力求使其从心底达到“胜败皆服”的客观效果。
二是以法律为依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中的参谋作用。群体性的矛盾纠纷往往具有人数多、涉面广、影响大、情绪不稳定、矛盾易激化等特点,而且这些矛盾纠纷往往还涉及多种复杂原因、多个复杂问题,处理起来难度比较大,不可能通过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了,也不可能单凭法院的审判力量能够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坚持党委对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领导,由党政组织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运用多种手段加以化解。法院应主动向党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方案,为党委当好参谋,使矛盾纠纷通过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手段得以预防、化解,促进社会的稳定。如在莱山区迎春大街拆迁安置工作中,我院提出的《关于处理房产遗留问题的意见》,对于迎春大街拆迁安置工作中处理有关争议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再如近年来,我区推进城镇化过程发展很快,不少农村在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过程中限制或剥夺了部分村民的分配权利,引发了矛盾和冲突,使得有关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日益突出,这类纠纷处理稍有不当,将直接导致新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农村发展的大局,阻碍农村改革的现代化进程,我院经研究制定出台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分配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对于此类纠纷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针对每类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对于及时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标准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以建立协调机制为手段,做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矛盾源头预防。会同公安、工商、国土、城建、农业、劳动、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搭建合力平台,建立矛盾排查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研究社会矛盾动态,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纠纷,研究制订合乎法律的排查、解决方案,摸索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处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的产生。近几年,很多外商独资企业、内资企业、合资企业纷纷落户莱山区,给莱山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生机,但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在依照《劳动法》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也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随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仲裁调解法》的实施以及职工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资、福利、工伤、保险待遇等之间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涉及群体性的问题也越来突出,至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院通过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执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所透视的问题及建议》,协调相关行政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不断规范企业的行为,减少劳动争议的数量。从源头上对职工因劳动保险、劳动合同引发群体纠纷的进行了有效的治理。
四是以协助职能部门制定规范为平台,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制基础更加完善。积极协助职能部门制订非诉讼纠纷解决规范,提高相关部门解决纠纷的合法性、程序性和社会性,增强人民群众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利用率和信赖度,保证纠纷解决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例如针对当前交通事故频发,交警部门受行业内部规章的约束,扣留车辆期限只有20天,且不到收取押金,而伤情较重者治疗周期较长,等治疗终结和诉讼终结后,扣押车辆早已放行,使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不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利益。我院早于2006年开始积极与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通过诉前保全的方式对涉案车辆进行保全扣押或收取相应预交押金,有利地增强了涉案当事人的救济保障,有效缓解了交通肇事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提出了法官与交警协同办案的工作思路,酝酿派专人定期在交警部门设立工作点,除高效处理上述矛盾外,直接参与一些交通事故的调解工作,弥补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空白,减少当事人诉累。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2
[关键词]纠纷;解决;对策;方法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构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社会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降低纠纷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与危害。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和周期,使纠纷解决的效果达到最佳程度,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基本理念
我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有史以来最为多元化的状态之中,我们应当以多元化作为制度设计的目标。1.解纷主体要多样化。解纷主体不仅应包括具有国家属性的解纷主体(如法院、行政机关),还应包括非国家属性的民间主体(如民商事仲裁机构、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人民团体、中介组织);不仅应包括自然人解纷主体,还应包括组织形态的解纷主体;不仅应包括特定行政区域的解纷主体,还应包括跨行政区域的解纷主体(如区域性调解组织);不仅应包括专门性的解纷主体(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还应包括综合性的解纷主体(如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等。2.解纷方式要多样化。向社会提供的纠纷解决方式要尽可能多样,这些方式包括私力救济、公力救济,调解、和解、仲裁、判决等,既包括国家法、也包括政策、道德、民间习惯等。既包括强制性的硬性手段,也包括教育、引导、疏导的软性手段。
二、总体思路
要完善我国的多元解纷机制就必须首先弄清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应该说,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从来都不是单一的。且部分地区在最近几年的实践中也取得了一些突破和发展,但总体上看,还有诸多缺陷或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资源配置不尽合理,重诉讼解决轻非讼解决,致使诉讼外的解纷方式被边缘化,未能保持持续健康发展:二是纠纷解决机制未能形成一个有机协调统一的整体和解纷链,非讼解决机制各方式之间、诉讼与非诉讼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各类解纷机制各自为政的现象突出,导致解纷效率低下,解纷能力退化;三是未能完全明确各解纷主体的分工和责任,致使各主体相互推诿,解纷不及时;四是国家法和民间社会规范的冲突未能得以有效缓解,导致纠纷解决社会效果差;五是解纷的社会力量和资源未能充分调动。大量纠纷未经过滤即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上访大幅增加,诉讼解决纠纷的公信力遭受威胁。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多元解纷机制应以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基本目标和价值取向,在这一指向下,国家应根据解纷的总体有效需求制度性供给多元、多方位、多层次的、能满足或适应不同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合理匹配资源:这些方式之间既要能相对独立、可供选择,又要能紧密对接、协调共存。
三、基本对策
1 搭建平台,理顺机制。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构建的关键。党政职能部门是疏导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责任主体,党委、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关注民生,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从源头上减少政府和领导工作上的纰漏和失误,避免政府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制定正确的应对矛盾调节机制与对策。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3
一、浙江法院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创新
浙江是“枫桥经验”的发源地。50多年来,“枫桥经验”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但其“发挥政治优势,相信依靠群众,加强基层基础,就地解决问题,减少消极因素,实现和谐平安”的精神内核始终不变。浙江法院适应网络时代的新观念、新业态,积极探索纠纷网上多元化解的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把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诉调对接工作,努力打通纠纷网上一体化多元化解的通道,即以法院为中心,联结行政、行业、市场各端,着力打造网络全互联、业务广覆盖、数据大集中、资源共享用的在线纠纷解决系统,实现“网下纠纷网上解,网上纠纷不落地”。
(一)首创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近年来,杭州电子商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已成为浙江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杭州先后被确定为全国首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伴随互联网经济繁荣出现的是涉网纠纷的不断涌现和升级,并逐步进入司法领域。2015年8月,经浙江高院同意,杭州中院及三家基层法院试点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分别审理网上交易、网上支付及网上著作权纠纷和相关上诉案件。网上法庭突破目前已具有的网上立案、网上信息查询、网络庭审等初级功能,依托网络构建了一套纠纷化解的整体解决方案,充分运用电子商务的在线证据,实行起诉、调解、立案(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执行全流程在线。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通过诉讼化解纠纷。截至目前,已累计审理1.3万余件。同时,整合多方力量,前置了两重纠纷化解过滤层,实现了纠纷的多元化解:第一层是电商平台“内部消化”。目前已对接淘宝、天猫、聚划算、蚂蚁金服小额贷款、阿里巴巴中文站等平台,凡是起诉至网上法庭的涉电商平台案件,系统首先自动导向电商平台在线纠纷处理模块,有近三成纠纷在电商平台上自行化解。第二层是调解员在线调解。网上法庭组建了以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专职调解员和律师为成员的调解团队。目前共有专职调解员11人,兼职调解员30人,超过9000件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成功率近三分之一。经两重过滤,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数量几近减半,大大缓解了法院的诉讼压力。网上法庭发挥网上调解、裁判的便捷优势,不受时间、空间、地域限制,极大地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体现诉讼便利,又方便人民法院及时进行审理,契合电子商务与司法的跨境、跨行政区划发展,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示指出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是“重大创新举措,意义深远”。
(二)推进道交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涉及部门多、处置时间长、流程繁琐的情况,2013年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出构建交通事故纠纷“一体化”工作机制的理念,牵头建立起了余杭区交通事故调处中心,整合了公安交警、司法行政、法院、保险自律小组以及保险公司等多部门的力量,实现了交通事故“一点一线”的整体跨越。这一做法得到了中央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被选定为“枫桥经验”50周年大会参观点。2015年初,该院在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机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互联网+交通事故纠纷处理”的新模式。一是搭建交通事故统一数据化平台。协调公安、保险、司法行政等处理交通事故纠纷的职能单位共同参与,借助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在线的事故定责、损失确定、司法鉴定、赔偿调解、法院诉讼和保险赔付等服务,实现“网上数据一体化”快速处理。二是开展网络视频庭审。开发交通事故案件网上法庭系统,推出在线司法确认、在线送达、在线诉讼和裁判结果预估功能,实现诉讼全流程网络化。三是实行保险行业调解前置。余杭法院分别与区司法局和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共识并下发文件,明确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前置的工作流程、诉调衔接具体步骤和要求。四是形成类案同判的阳光司法机制。适应交通事故案件类型化明显的特征,将赔偿理由、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流程等内容进行细分统一,形成要素化、结构化的纠纷处理模式,促进类案同判的实现。去年11月以来,余杭法院在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共处置交通事故纠纷2334件,其中2028件在前置的保险行业调解中化解并申请司法确认,占道交纠纷总数的86.9%,有效发挥了保险行业协会的纠纷化解功能。
(三)开通法官网上工作室。近年来,浙江法院以陈辽敏、朱学军、胡佳等为代表的一批优秀法官先后开通了以个人名字命名的网上工作室,有力地推进了阳光司法,满足了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如杭州西湖法院成立了陈辽敏网上工作室,集网上立案、案件查询、网上预约开庭或调解、网上咨询、网络在线调解等功能于一体,向公众提供网站式便民诉讼服务,同时作为诉调对接的网上平台,公开招募、筛选了200多名特邀调解员组成调解团队,其中包括最美妈妈吴菊平、全国劳模孔胜东。自运行以来,总访问量超过256万人次,通过网上、电话、邮件答复1345例,呈现出点击率高、参与人多、影响面广的良好局面。2016年,西湖法院陈辽敏法官牵头承担了中央综治办的重大课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的构建”,正在依托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积极开发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体化网络平台。
(四)试行督促程序的电子化作业。长期以来,督促程序在实践中面临着低利用率、低生效率的困境,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诉讼分流与司法减负功能。2015年初,西湖法院针对互联网小微金融纠纷全程在线留痕的特点,借鉴域外经验,对督促程序进行电子化作业改造,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支付令的网上申请、网上审查、网上提交证据材料、网上送达、网上询问、网上自动生成支付令等一系列流程。2015年5月25日,该院适用电子督促程序向一起借贷纠纷的借款人发出全国首个电子支付令,从申请人通过电子邮箱提交申请,到法院进行网上审查、网上询问、自动生成支付令并通过电子邮箱和短信发出,整个程序只用了4个多小时。督促程序电子化作业,为当事人和法官节约了时间、成本,能够经济、便捷的过滤简易纠纷,实现“共赢”。
二、当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问题和短板
浙江法院在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初步探索,但这项工作只是刚刚起步,还存在许多问题和发展短板。
(一)地区发展不均衡。各地对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发展水平不均衡。部分法院主动适应新变化,工作积极,勇于改革,不断探索和创新纠纷多元解决平台的在线化和立体化。但也有不少法院对纠纷多元化解“在线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虽然在小范围内“触网”,却还没有大规模深度“入网”,虽然法院的硬件设备已经完成了信息化改造,但多元纠纷化解工作却止步于线下。在思维上,仍然停留在前信息时代,没有理解接纳“互联网+”背后“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放生态和连接一切”的理念,相应的,就很难提供出“网络一体化”的纠纷化解思路和方案。理念的落后制约了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发展。
(二)法律规则不完善。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是构建于传统的工业化社会背景下的,适用于当事人面对面的交易,纸对纸的记录,亲临法庭的诉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在线沟通逐渐取代纸面沟通,使得网上交易和行为具有虚拟化、无纸化特征。但是,诉讼的在线化在现行民诉法框架下解决涉网纠纷存在不少操作瓶颈和制度障碍,如地域管辖原则造成人案匹配不均衡,电子送达生效需“受送达人”同意,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不得以电子方式送达,在线发表质证意见能否在效力上等同于庭审质证,纯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时不具有独立的证明力,等等。
(三)解纷标准不统一。市场的纠纷化解平台追求的是成本和效益,解纷流程迅捷高效,结果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政府职能部门化解纠纷关注社会管理方面的合规与稳定,解纷流程稍嫌复杂但具有弹性,结果相对中立且偏重公益;调解组织化解纠纷兼顾解纷效率与社会和谐,解纷流程相对灵活,结果也取决于当事人的合意;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尤其是诉讼的判断标准则是公平公正,解纷流程繁琐严格,结果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同的解纷标准为纠纷当事人创造了选择难题。在线平台如何将这些解纷规则吸收、整合并保留其原有优势,有待深入思考和探索。
(四)保障机制不健全。一是动力不足。目前,由于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倒逼法院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而其他职能部门的解纷压力不大,也没有对纠纷化解工作的专门考核,使这项工作基本依靠法院自身推动,其他部门动力不足。另外,由于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线化发展趋势的认识不到位,法院系统内部也没有将该项工作的信息化纳入工作考核目标,缺乏激励和引导。二是经费不足。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和完善,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平台建立的启动资金动辄上百万,后续的定期维护也花费不菲。许多地方党委、政府缺乏对在线解纷平台的重视,不能及时审批划拨项目经费,或者无法保障经费足额、及时到达,阻碍了纠纷在线化解平台的发展进程。
三、完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形成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合力。互联网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在线纠纷解决方式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也是未来发展大势所趋。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高认识,协力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线化、集成化、平台化、开放化,推进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建设和整合,比如,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纳入社会综治考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涉网纠纷产生的规律和特点。
(二)与时俱进,加强立法,完善在线诉讼规则。网络化场景下的纠纷诉讼解决规则的滞后、不足、缺位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如立法上通过突破地域管辖原则化解人案匹配不均衡;规定电子送达生效无须“受送达人”同意,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可以电子送达;在线发表质证意见在效力上等同于庭审质证;纯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时具有独立的证明力,等等。一旦立法变更规则扫除上述障碍,在线诉讼将随之提效升能,更好适应互联网时代诉讼电子化的需求。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4
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是最高法院2016年提出的深化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的一种探索,是各级工会调裁诉联动处理劳动争议机制的新元素。其基本做法是,由法院提供场地,工会委派特约律师进驻,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自愿、免费的调解服务,调解协议由法院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不仅具有时间短、效力强、费用低、公平自愿等优点,而且工会可以将提供法律帮扶和人民调解两种职能有效结合起来,既提升了工会的影响力,又增加了工会调解的公信力和强制力。
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为了给职工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各级工会一直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探索――从强化源头参与到提供法律援助,从注重诉前工会调解到介入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全过程,从委派特约律师主持诉讼调解到参与劳动法律全过程监督,取得了不少成绩。各级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路径越来越宽泛,方式越来越多样,角色越来越“靓丽”。各级工会在化解劳动争议方面的主动作为,不仅彰显了“职工娘家人”的温暖,而且也为健全矛盾多元化化解机制提供了工会“脚本”,刻上了工会烙印。
当下,诙关系领域既存在一些老问题,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比如,欠薪事件仍频发,国家统计局日前公布的《2016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尽管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数减少了,但人均被拖欠工资的数额增加了,亟待有新的破解思路;随着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拓展,一些用人单位转嫁职业病防治、社会保险法律义务的现象不断发生,在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的背景下,各级工会面临新任务;在“互联网+”深度介入劳动关系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及时、动态帮助职工维权,给各级工会提出了新挑战……
化解劳动争议,工会责无旁贷。面对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和诸多的劳动纠纷,工会组织顺应职工的法律需求,紧跟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不断拓展工会维权的新路径,在深化工会改革的进程中充分发挥作用,必要且必须。工会化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强不强,对职工的支持力度大不大,结果符不符合职工意愿,某种程度上也是工会法律工作成效的试金石。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5
2016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包括调解在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进一步明确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加强与商事调解组织以及行业调解组织的诉调对接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和建立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以期有效整合社会调解力量,提高基层纠纷化解能力,缓解法院审判压力,力争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推行立案前调解程序前置试点改革精神,积极推进诉前调解工作的改革,营造鼓励和引导创新的知识产权环境,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案件诉讼与非诉讼衔接工作的统筹协调,促进行业知识产权纠纷的妥善化解,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共同组建“互联网+第三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调解平台的建立将从政策、法官、调解员、社会公众、平台和未来发展的视角全方位解读如何利用调解制度来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政策先行 深化调解机制
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调解机制是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
随着知识产权纠纷日渐趋向复杂化,单纯依赖行政、刑事、司法途径救济侵权纠纷,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各方需求。因此近年来,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积极探索调解途径作为侵权纠纷救济的可行性。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议决定以及中央深改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均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提出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法院特邀调解规定》则是为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指明了方向。
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吴献雅表示,近年来,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一直在进行。法院通过将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纠纷案件转交给调解机构处理,籍以发挥调解在处理纠纷问题上的高效、快速、专业的优势,有效分担法院的压力,从而使法院的审判职能更加专业化,集中于对疑难案件的处理上。
同时,北京赛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常务副主任殷实认为,当前的调解机制仍有许多提升和完善的空间。当前法律法规关于调解机制的相关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调解员资质确认制度有待建立,调解机构如何获得当事人信任、以便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技术的发展和海量的数据更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强强联手 打造调解平台
面对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以及行业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为有效应对“互利网+”时代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应运而生。2016年12月20日,新诤信与赛智调解中心就建立“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平台”签署合作协议,建立重点以网络平台纠纷调解为服务主体的中立第三方纠纷调解运营平台。
调解平台的建立,新诤信主要扮演运营管理的角色。新诤信自2009年成立以来,已为200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保护服务,通过“线上技术解决方案”和“线下专业服务团队”相结合的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整体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全面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权利,提升客户无形资产价值。通过多年业内经验的积累,新诤信对于品牌权利人的诉求有深刻的理解,能及时有效地传达品牌方的要求;同时,新诤信的客户资源中,也有大量的调解需求,可以充分发挥调解平台的优势,及时解决纠纷。
赛智调解中心在调解业务方面丰富的经验则为平台贡献了重要的调解力量。赛智调解中心成立于2015年9月,是国内首家以知识产权为主要调解业务的第三方专业调解机构,借鉴美国、英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成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经验,旨在为国内知识产权纠纷中建立创新性多元化纠纷调解模式。同时,借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多年来在工业行业所积累的丰富的知识产权实务经验,赛智拥有一批专业的调解人员,可以为企业和行业提供第三方技术鉴定、纠纷调解咨询、争议解决预警等服务。
纠纷调解的救济方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的确能为权利人带来便利,调解具备快速高效制止侵权,提高案件完成周期,节省成本等诸多优势。新诤信副总裁陈晓嫣表示,“从新诤信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符合当前互联网+时代下纠纷多元化、纠纷海量化的特点,调解能够契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需要,减轻执法机关的工作压力,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成功率,因此调解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也越来越被双方当事人所认可。”
而立足互联网+时代,在专业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高效便捷也逐渐成为企业的迫切追求之一。凭借新诤信多年来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的优势及赛智调解中心积累的调解服务经验,调解平台不仅能够提供基于专业素养和能力的调解服务,从而切实有效的化解纠纷,而且相较传统调解方式,更具节约成本、便捷高效、批量处理等优势。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范文6
【关键词】回族纠纷;解纷方式;历史转变;启示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的重要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急剧的转变,利益格局不断被调整着,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出现,这对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压力。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发展,我们在选择适用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同时,也需要去寻找其他形式的解决办法。在乡土性的中国,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回族在我国是地域分布最为广泛的一个少数民族,人口分布呈现出“大杂居,小聚居”的分布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回族要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并与生存的空间融为一体,也决定了回族必须要与汉族发生密切的联系。回族群众以他们独特的方式生存着,并且形成了他们独有的一套解决纠纷的方式。从某种程度上说,纠纷就是指社会主体之间因利益纷争而导致的社会均衡关系的失衡,或者也可以说纠纷就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1](P3)而回族纠纷则是在回族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的一种状态。作为广义纠纷的一种,回族纠纷具有与其他类型的一般纠纷(如种族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等)某些一致的特点,比如,纠纷当事人必须是具体特定的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对立性、纠纷结果必然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等等。我国回族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与时俱进的转变。对回族纠纷解决方式的探讨对构建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启示。
一、回族纠纷的属性及特点
(一)回族纠纷的属性
作为一种在人类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回族纠纷除具有一般纠纷的共同属性外,还有着它自身的独特属性。首先,回族纠纷主体的特定性。回族纠纷各主体,即村民及其亲戚、朋友、邻居、村干部、村委会等,除极少数外,均是回族穆斯林,他们的思想和行动均受到回族习惯法的影响,他们都在回族习惯法的规制下行事。其次,纠纷具有民族特性。回族纠纷既可能发生在道德伦理层面、乡村管理层面,也可能上升为法律问题、政治问题,例如村民上访。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纠纷,均受到回族宗教教义的影响,均具有浓烈的民族特性。第三,回族社会纠纷一般具有较小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其涉及到民族安定问题,所以要对其有足够的重视。一般来说,回族社会纠纷的危害性是不大的,往往是因为一些不起眼的小事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以及一些标的额较小经济纠纷,在某些极端情况下也会发生诸如村民上访之类的事件,这些都是当地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的,这对于维护回族社区秩序的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第四,独特的回族社区文化是回族纠纷问题产生的土壤,其纠纷的产生与回族群众独特的伊斯兰教法观念、习惯法观念有着不可否认的关联,在具有独特伊斯兰文化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中产生的各种矛盾纠纷,不可避免地体现了这个社会独特的文化属性。[2]
(二)回族纠纷的特点
回族纠纷本身具有其特殊属性,还呈现出纠纷的内容和领域日益复杂化、引发纠纷发生的原因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化等特点。
1、纠纷的内容和领域日益复杂化。社会生活、经济生产、思想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出现,各种矛盾纠纷交织在一起,形成十分复杂的关系网络。在婚姻家庭方面,因外出务工和经商的人越来越多,他们回来后常常会带来一些“新风气”、“新风尚”,再加上社会上某些不正之风的影响,导致现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越来越薄弱。此外,像赡养纠纷、兄弟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妯娌之间、婆媳之间之间的矛盾也比较多。在社会生活方面,因农民文化知识比较缺乏、思想道德意识相对薄弱,不能合理地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发生冲突。在经济生活领域,因借款或各种形式的欠款而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和因合伙经营的企业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的纠纷不断增多。
2、纠纷的解决方式呈现多样化。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也发生了转变,当发生一些比较大的冲突时就会寻求司法的救济途径解决,比如像合同纠纷等。归结起来,这些解纷方式大致包括私力救济、社会型救济、公力救济等。各种救济方式民族聚居区内都被不同程度的采用着,并对聚居区内的稳定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3、引发纠纷发生的原因呈现多元化。随着经济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的加快,以及与周围汉族社会的交往的不断增多,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急剧的转变,由此导致矛盾纠纷发生的各种因素也不断涌现。例如,我国的土地资源越来越贫乏,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多,弃农从商的人越来越多,因土地相邻权而导致的纠纷越来越少,相反,各类经济纠纷呈不断上涨的趋势。比如债权债务纠纷,借贷纠纷,合伙经营导致的利益分配不均的纠纷等等。较之之前的纠纷类型,这些纠纷往往涉及面比较广,利益关系也比较的复杂,如处理不当极易导致激化,甚至发展成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二、我国现代回族纠纷的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我国回族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以往的纠纷解决方式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在此大背景下人们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也随着时代变迁而发生着一系列的历史变革:从古代时期单一的宗教解纠方式发展到现代自行解决、阿訇调解、基层权威调节、国家行政机关调解、诉讼等多种解纠方式并存。
1、自行解决。回族多聚居生活同处于一个“熟人社会”之中,出于日常生活的广泛交往和当事人相互熟知,纠纷主体往往选择相互沟通的方式化解纠纷。同时,回族聚居区多是穆斯林社区,深受伊斯兰教和睦、团结思想的影响,一般能自我化解,减少矛盾的激化。
2、阿訇调解。在伊斯兰教中,阿訇以其深厚的伊斯兰教法文化涵养和崇高的个人威望而处于宗教权威的核心地位,其职责主要是宣讲伊斯兰教义,主持宗教仪式等。虽然在现在,阿訇的职责也逐渐的被限制,但是,在维护地方安宁,解决纠纷方面仍然发挥着一定作用。当穆斯林群众遇到不如意的事,或者纠纷无法通过自力救济解决的时候,会寻求通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和社会解纷机制来恢复和维持社会格局的地步,此时,阿訇因其高尚的人格和威望而仍然会成为他们寻求的对象,阿訇就会充当起回族社区纠纷调解人的角色。阿訇纠纷解决方式之选择内含着当事人的共识,双方通过谈判(合意),或者是经过博弈后妥协最后达成合意[3],而一致同意选择把纠纷提交到特定的权威那里,请求权威调解。如阿訇同意或接受当事人的合意,则进入调解程序。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调解方式、过程及其结果不再简单地以是非为标准来确定当事人各方的权责,而是在考虑“和”为主题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息讼安定。宗教教义、人情面子、日常生活道理分解了严格的正义观念和公平原则,权利、义务、责任的法律术语在阿訇的参与下被模糊化,甚至具体的证据支持也要让位于宗教感情和社会关系,最后通过规训和劝和来达成使双方都满意的双赢的结局。
3、基层权威调节。本文中所论及的基层权威,具体而言,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当地有权威的人员(一般称之为乡老)。村委会是我国基层管理单位,在农村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解决民事纠纷、化解邻里矛盾中有着重要作用。村里有威望者一般是当地年纪较老的人,这种人一般深谙伊斯兰宗教教义,对于相关的回族习惯法熟悉并且善于使用,有多年的处理纠纷的经验,对村里的情况也比较熟悉,因此,对常见的矛盾,有着良好的处理经验。在绝大多数回民聚居区,多数居民是穆斯林,信仰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法强调信众团结、和睦、忍让思想,在自我不能调节的情况下,通过村委会来化解邻里纠纷。通常,村委会会联合当地有威望的人一起处理纠纷,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委会的组织强制性作用,另一方面可以配合有威望者的能说会道的能力,使的纠纷能够快速有效的解决。因此,在权衡利弊之后,这种解纷方式往往成为当事人首选的纠纷解决方式。
4、国家行政机关调解。在这里,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指一级政府及其下属的民族与宗教委员会(简称民族委员会)。在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政府一般都十分注重各民族之间的和谐稳定,注重对于少数民族权益的保护,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少数民族权益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高度重视民族与宗教问题。在大多数回族聚居区,许多涉及民族宗教的问题,由于其纠纷性质的特殊性和敏感性,民族委员会是回民们解决纠纷的另一个渠道。
5、诉讼。通过运用国家的司法资源解决纠纷具有矛盾解决的终局性、裁决结果的权威性、执行结果的强制性的优势,使得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尖锐、对抗性较强、冲突较激烈的纠纷成为主要的诉求渠道,也使得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式。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4](P9)这一乡土情境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厌讼心理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根深蒂固,但是,诉讼所具有的纠纷解决的强制性、执行结果的强制性等特点,使得其成为人们解决选择其他方式不能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三、结论与启示
探讨回族纠纷解决方式的历史转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了解纠纷类型及探索多元化解决纠纷的途径,并且对构建我国现代纠纷解决机制以重要的启示:即,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我们在处理民事纠纷尤其是在处理少数民族民事纠纷时,应当正视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在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的作用,在可能的层面尽量寻求多形式、多途径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这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巩固和加强诉讼解纷方式的权威和核心地位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需要发挥法院解决纠纷的功能,确立司法的权威地位,继续发挥诉讼解决纠纷主渠道的功能和作用。同时,非诉讼解纷方式具有的随意性、非规范性、不可预期性等等缺点,也需要发挥司法的作用,弥补其不足,保障正义的实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国家司法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最有效、最权威的力量,国家实施法律的最重要途径,是解决纠纷矛盾、构建法治社会的最有力武器,是整个社会良好运转的重要保障,只有不断的巩固其核心地位,才能保证国家法治目标的实现。
(二)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发展
非诉讼解纷方式由于其自身的优势,能够有效克服诉讼解纷方式的各种缺点,从而化解社会冲突,促建和谐社会构建。所以,有必要采取措施,通过采取各种途径和手段,保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合理、健康发展。
1、建立非讼解纷指导机构并采取措施引导其良好运转。非诉讼纠纷解决指导机构的设立在整个社会的纠纷解决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设立非讼解纷指导机构的同时,应当明确规定其工作任务和原则:首先,非讼解纷指导组织是社会性公立组织,其应当明确自己的工作任务,加强对人们的教育和指导工作,使人们明确和解、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工作流程、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当发生的矛盾不是十分激烈时,就应当引导人们本着“化干戈为玉帛”的想法,避免采用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而选择比较缓和的手段解决,避免其采取非理性的解纷倾向,引发社会的动荡。其次,指导和监督基层调解组织的工作,协调和沟通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当当事人对于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矛盾举棋不定时,应该对其加强指导工作,告知他们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和缺陷,提高各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水平。
2、提高非讼解纷人员的素质。非诉讼纠纷解决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各类纠纷矛盾的解决质量,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认同案件的处理结果以及结果的执行情况。要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质量,提高纠纷的解决水平,就必须着力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人员的素质。为此,法院等司法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组织应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人员的引导和培训,政府部门应当对非讼解纷人员采取委托培养等方式,逐步建立一套高素质、职业化的工作队伍,提高其工作水平。
3、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导。为了提高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水平,法院等司法部门采取各种途径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指导组织工作的指导,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通过对人员配备、法律适用、程序设置等因素的指导,提高其工作水平,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
(三)架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相互衔接
首先,建立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受理案件的分流机制,对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当适用于解决不同的纠纷类型。比如像夫妻感情纠纷、赡养纠纷等涉及到家庭安定团结的案件,这些纠纷是社会影响较小、标的额较少的民事争议,应当尽量通过非诉讼的途径解决,这样不但可以节省国家的司法资源,而且更重要的是,能够尽快恢复双方之间的友好关系,更有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纠纷,诸如离婚案件、标的额较大的合同纠纷、由收养导致的纠纷,这类纠纷对社会产生的影响和危害较大,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导致案情的恶化,不但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时,就应该规避非诉讼方式的适用,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就要向法院提讼,请求法院运用国家的司法资源,借助国家正式的制定法、严格的司法程序以及具有专业知识的司法人员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其次,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规定下来,提高其法律地位。立法是沟通和协调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最有效保障,通过将实践中一些成功的案例和具有代表性的做法法律化,制度化,不仅可以有效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快速发展,而且还能扩大其影响力,通过法制宣传,引导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并在实际生活中加以运用。
参考文献:
[1]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M].法律出版社,1999.
[2]张菁.试论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D].山东大学,2007,(7).
[3]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法律出版社,2004.
[4]易军.阿訇调解纠纷机制研究――以宁夏地区为主[J].《中南大学学报》,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