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婚初育证明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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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婚初育证明

初婚初育证明范文1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现将香港、澳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有效期作如下规定:

内地驻港澳机构为其工作人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港、澳有关社会团体为其会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我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当事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均无婚姻关系的声明书,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在内地使用时,自该证明签发之日起叁个月以内有效。

请通知各有关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港澳婚姻登记时以此通知为准。

初婚初育证明范文2

XX远大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201*年5月14日

单位开婚育证明二兹有我单位关XX,女,身份证号码15****210,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北京市首钢集团;丈夫张XX,男,身份证1****10244;政治面貌:群众,工作单位:个体。二人于201*年2月10日结婚,现已怀孕,属初婚第一胎,前去贵处领取孩子《生育服务证》,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201*年5月18日

单位开婚育证明三兹有我单位职工xx,性别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与姓名xxxx,性别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于201*年10月23日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无生育

(抱养)过,情况属实。

xxxxxx有限公司

201*年9月1日

单位开婚育证明四本村(居):

姓 名: 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身份证号___ 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登记结婚,系初育。

特此证明。

初婚初育证明范文3

证件类

计划生育证明

即“准生证”,在刚刚怀上宝宝的时候就应该去办理。办理证明时应带上户口本、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的初婚初育证明、《医疗保险手册》及复印件、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和妊娠实验化验单(盖生有章)、夫妻2寸合照1张,到街道办事处办理准生证。

出生医学证明

准妈妈在入院的时候,医院会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

TIPS: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户口本

申报户口要带齐必要的证明,包括M-2U生育部门颁发的准生证、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户口簿册。到户口所属的派出所户口申报处申报户口时,应详细填写户口申请单,进行户口登记。

TIPS:如需要的话,可在宝宝出生后办理身份证,该身份证有效期5年,办理时需提供户口簿、二代证相片回执、一张相片。

待产包:自己要准备什么?

必须的东西

准生证、孕妇手册、自填的出生医学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社保卡、现金和银行卡、手机和充电器。

TIPS:这些东西放在一个小包里,准妈妈从怀孕35周起建议放在家中方便取到的地方,一旦有“发动”迹象,即使其他物品尚未准备,带着它去医院也暂时足够了。什么事情都是提前准备比较好。

待产时需要的

巧克力、适量食物、吸管和饮料。

TIPS:准备顺产的妈妈们可以带鸡精,补充体力很好。这些有助于补充能量的食物干万不能少。

宝宝需要的

纸巾、湿巾、小毛巾、棉质小毯子、小塑料盆、宝宝用指甲刀、棉签、爽身粉、护臀霜、75%酒精一瓶、―次性尿片、喂奶用的围嘴两条、一套干净衣服、配方奶粉、奶瓶数个。

TIPS:有些医院是帮你喂奶粉的,但有些医院是不会管这些闲事的,所以这一点还是先问清楚比较好。同时,宝宝前两周不能用洗发水,所以这个不必准备。

产后妈妈需要的

喂奶:

吸乳器、哺乳文胸,防溢乳垫,消毒纱布垫若干。

衣物:

产后束腰带、拖鞋一双、内衣内裤、棉袜、一次I生棉内裤(大号的)、扎头发的橡皮筋和小发夹、出院时的衣服和帽子。

卫生护理:

旅行装的常用洗漱用品、卫生纸、抽纸、湿巾、大小毛巾各数条,产后擦汗很有用。成人纸尿裤、产后专用卫生巾、夜用型卫生巾(产后恶露较多,根据量决定使用哪一种)。

TIPS:这些常用的东西很多医院会提供,费用在出院时一次性结清。虽然看似方便,但有些家长还是会自己提前准备。但是建议准妈妈们在产检时问清楚,以免自己又多准备了而浪费。这些日常用品其实哪里都能买到,真的没有必要一次买太多。所以最好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选择性购买。

医院:你应该选哪家?

对于孕期检查无大碍的孕妇,其实只要选择正规的医院分娩就足够了。一般情况下,在哪家医院建大卡,分娩也就在该医院。一般来说,对于这类孕妇,病房环境是否舒适、离家是否较近、方便孕妇往返和家人照料等因素更加重要。而对于孕期检查有问题的孕妇,建议前往相对综合性较强的三甲医院待产,以减少分娩及产后并发症的发生。

除了听取周围亲戚朋友的建议,还可以上网查下,看看其他妈妈都怎么说,好评很重要哦。

TIPS:弄清楚自己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是哪家,参保女性生育(除急诊情况外)应到统筹区内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就医。一般来讲,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月嫂,还是老人照顾?

究竟是请月嫂还是拜托爸妈,其实要因人而异:比如老人的身体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老人和新手爸妈能否和睦共处等等……除去这些问题,去正规家政公司是很重要的,找月嫂一定不能贪图便宜,要看其上岗资格证。

TIPS:月嫂的健康情况是头等大事,常规的项目一个都不能少,还有记得找月嫂时要看其健康证明。月嫂的年龄在40~50岁比较适合。

建大卡那点事

通常在怀孕12周时,孕妇前往社区所在的地段医院办理保健手册,就是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建小卡”。而在选择生产的医院办理保健手册的过程,就是“建大卡”。第―次去的时候,带好本人身份证、《孕产妇健康手册》、社保卡(挂号时可用)、钱。

三甲医院的床位通常“一床难求”,有需要的准妈妈要尽早下手,事先打听清楚目标医院的产科初诊时间和挂号建卡方式,第一次去要早点去拿预约号。

初检包括:问诊、体重及血压测量、身体各部分检查、子宫检查、胎儿大小、胎心、血常规、尿常规、B超。

之后例行检查包括:血压、体重、问诊、查子宫大小及看宝宝的胎心音、B超等。如果准妈妈年龄在35周岁以上,建议在16~18周后可抽血做唐氏症筛检。

初婚初育证明范文4

(经2014年3月21日第三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建立完善的考勤和请销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销假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类型及规定

(一)事假及待遇

1.事假管理

(1)教职工处理个人私事应主要利用节假日和公休日,如确实须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工作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可请事假,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教职工事假期满返校工作的3个工作日内,须本人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销假手续。私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履行销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2)因公外出的教职工,外出期间因顺便回家探亲或有重大私事需要处理推迟返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按当年的探亲假或事假处理,未经批准推迟返校者按旷工处理。

(3)因私出境人员事假管理按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侨政会字[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件执行。教职工因私出境原则上只能安排在寒暑假。

(4)教职工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40天。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待遇

(1)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2天,事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2)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时间超过30天而不足40天的,超过次月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工资1个月。

(3)因私出境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4)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二)病假及待遇

1.病假管理

(1)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突发急诊病的教职工,未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待病情缓解时(应凭入院及出院证)补办请假手续。长期病假的,必须每3个月向人事处出具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病假待遇

(1)病假3个月以内者,工资照常发放。

(2)病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工资:

①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放;

②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放;

③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放;

④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放。

(4)病假期间扣发工资后,若实际收入低于自治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时,按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病假工资。

(5)经确认为因工负伤请病假的,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6)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7)病假按年累计计算;病假连续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不计算工龄;教职工在长期病假恢复工作后,连续工作不满3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两次合并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8)一年内病假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终考核。

(9)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者,可向学校申请病退(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或退职(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5周岁)。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伤(病)残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丧失劳动能力者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未丧失劳动能力者,由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并考勤。

(10)病假期间津贴按学校规定及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探亲假及待遇

1.探亲管理

(1)探亲假是教职工享受的福利待遇之一,探亲对象是教职工的配偶、父母(包括抚养人)。教职工的探亲假,原则上只能在寒暑假期间享受。如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探亲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人事处批准,方可享受正常的探亲待遇。

(2)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配偶户籍不在一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教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包括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教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三年一次,假期不超过30天;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准假,或者教职工自愿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可两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4)凡按照国家规定退休的教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须持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户口证明,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同教职工的配偶同住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6)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后一年内享受一次探望兄弟、姐妹、子女待遇,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假为60天,并含路程假,过期不补。

(7)经学校派往外地学习工作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且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可享受探亲待遇。

(8)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运输停顿,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只要持有当地交通机关的证明,其超假日期仍可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9)出国(出境)探亲假不超过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

(10)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探亲待遇

(1)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实有工资发给假期工资,按实际天数扣发岗位津贴,往返路费予以报销。

(2)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连续工龄满20年或年满40周岁以上的教职工,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费。

(3)经学校批准享受出国(出境)探亲假的教职工可按规定报销国内部分的路费。

(4)出国(出境)探亲人员前3个月工资照发,扣发津贴,自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

(四)婚、丧假及待遇

1.婚、丧假管理

(1)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初婚并符合晚婚年龄的(汉族: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少数民族:男23周岁以上,女21周岁以上),另增加婚假20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给予路程假。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配偶、抚养人(需提供相关证明)、岳父母、公婆等死亡需料理后事,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天以内的假期;丧事在外地料理的,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婚、丧假待遇

学校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教职工自理。

(五)产假(生育假、哺乳假)及待遇

1.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1)女教职工休产假,须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女教职工生产后,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者(汉族女教职工满23周岁、民族女教职工满21周岁结婚后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女教职工生产时,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时间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怀孕流产的女教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婴儿满一周岁后,不再享受哺乳假。

(5)女教职工休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按日计算。

2.产假(生育假、哺乳假)管理

在学校批准的产假(不含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津贴按实际假期天数扣发。

(六)护理假

1.护理假管理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光荣证》的夫妻,女方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5天护理假(限初婚初育)。教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夫妻一方须持疾病证明,到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登记后在人事处办理手续,享受护理假。全年累计护理假不得超过45天(双职工累计计算),累计46天以上,半年以内的,发放90%工资;累计超过半年的,发放病休工资。

(2)凡我校教职工因患癌症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有人护理的,须出具医院证明,属我校教职工的护理人员经本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后,办理护理假。

2.护理假待遇

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二、请销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须如实填写《新疆师范大学职工请假审批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重病、突发性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时,可委托代为请假或口头告知,然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处级干部请假报分管领导审批,组织部批准,人事处办理手续。

(二)请假时间在3个工作日以内,由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3至15个工作日,由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个工作日以上,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前后连续请假时,请假时间合并计算并按审批权限审批。因特殊情况超假的必须向准假领导说明原因并在回校后3个工作日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产假由本部门领导批准,经学校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三)请假的教职工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时到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在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得到批准后方可续假。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在部门和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以及逾期未返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除当天的工资及当月津贴。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五)凡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假者,一经查明,除按旷工处理外,须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

三、其他

(一)请销假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解聘、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指定主要负责人分管本部门教职工请销假工作。对请销假工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二)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新疆师范大学教职工请销假暂行办法》(新师人字[2004]14号)同时废止。

初婚初育证明范文5

二、 贫困地区的人口与人力资源

三、 人力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

四、 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

五、 人力资源开发与扶贫开发

六、 扶贫开发要重视人力资源开发

七、 加大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八、 搞好劳务输出产业开发

九、 加强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贫困地区有着丰富的人力资源,充分考虑贫困地区实际和发展阶段,围绕经济结构调整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将人力资源的结构调整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将人力资源开发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推动城市化进程相结合;将人力资源开发与西部大开发相结合。把人力资源开发作为振兴贫困地区经济的关键,在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开发战略中,充分考虑当前利益和将来发展的关系,使劳动技能培训、劳务输出与开展素质教育、普初教育、学习型社会统一起来,走出一条人力资源开发促扶贫开发的创新之路。

一、人口与人力资源

我国有近13亿人口,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基数大,在经济发展中呈现出温总理所说的乘数效应和除数效应。人口多是我们的潜在优势,但由于相对过剩,其质量相对不高,限制了人口要素潜能的发展。人口政策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基本国策。

人口增长周期长, 发展惯性大, 人口压力需要花费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释放, 同时要付出极大的代价来承受许多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等问题。人口素质是人口问题中的重要方面。把人口与人力资源开发相结合,把人口压力转化为持续发展的的有效资源是摆在中国乃至世界面前的课题。

人口直接制约和影响着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 人口问题不仅涉及人口再生产问题的本身, 而且还涉及到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问题。坚持发展经济和控制人口两手抓,把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合理分布人口,开发人力资源,纳入到扶贫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把沉重的人口负担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把贫困地区人口建成强大人力资源,是各级政府、专家学者及有关方面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建设学习型社会,提出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开发重大战略问题,为实现扶贫开发和脱贫致富战略目标意义十分重要。

人口素质和人力资源开发是互不可分和互相联动的。人力资源开发就是要提高人力资源的质量、挖掘人力资源的潜力、合理配置和使用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的过程也是不断提高人口素质的过程。通过人力资源开发可以使人口压力转化为有效资源动力, 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生产率, 促进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 进而保障可持续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

二、贫困地区的人口与人力资源

贫困山区由于生育观念落后,子女的养育成本较低,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现象十分突出,人口数量难以控制。在人口结构方面,一是人口的性别比偏高;二是年龄结构仍然较轻;三是女性初婚年龄下降,早婚早育妇女增多。人口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集中反映在人均经济指标上。一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二是人均国民收入这两个指标均比全国低,且增长速度又较慢,反映出贫困地区人口与经济不相适应的状况比较严重,人口与经济的矛盾比较突出。

贫困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贫困人口素质差,文盲率较高。长期以来由于教育落后,农村贫困人口的文化素质一直偏低,有些地方整体平均文化程度还不足小学水平,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由于营养不良和近亲结婚,农村贫困人口的身体素质表现为传染病和遗传病的发生率较高。所以,总的来说贫困人口素质差,特别是贫困地区文盲率高是我国目前的人口素质现状。贫困人口结构不合理,分布集中又零星。传统、落后的生育观念,导致生育行为与计划生育政策相悖。由于诸多主观、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长期以来逐渐形成农村独特的、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生育观念。例如,在农村以“传宗接代”等为主要内容的传统、落后生育观念,驱使农村计划外生育普遍存在,超生数量增加,从而导致盲目的实际生育行为。这些都是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相矛盾,无法减轻人口与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压力,无法走出贫困。

许多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商品意识薄弱,竞争观念淡漠。贫困地区的人口负担已成为剩余劳动力转移、扩大劳务输出、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重要障碍。在人口素质特别是人口文化素质方面,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人口的文化素质水平较低和农业科技利用率低,不利于控制人口数量,不利于人力资源开发。

三、人力资源开发与经济发展

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人力资源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以及它与经济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在古代农业社会中,地广人稀,生产技术简单,每一个人只要有了相当的体力就极易学得生产技术而从事生产,而且农人的生活水准低,也容易满足生活的要求,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有了人便等于有了人力资源。但在工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决不是经过简单的学习就能得到的,即就工业社会中的农业生产技术而言,亦日益复杂,因此,在现代社会中,有了人未必就是有了人力资源。

将人由非资源变为资源,这就是现代教育的主要功能,也就是现代教育的重要任务。经济发展所需的人力资源,是随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而不同的,在各阶段中,生产技术、生产力和经济结构都不相同。从而所需的人力资源在量和质的方面也有差异,大体说来,经济发展所到达的阶段愈高,所需的生产知识和技术也愈高。所以现代各国的教育都无不力求与经济发展相配合。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人力资源常发生两种现象:一是原有的人力资源逐渐落伍,有被淘汰为非资源的趋势;一是对新的人力资源需求的迫切,常感供不应求。这种现象就是反映教育与经济发展尚未能相配合,其结果将使一部分人被摒弃于人力资源之外,这一部分人不但不能成为生产的资源,且仍须继续消耗其它资源,成为社会的负担,阻碍经济快速发展。如果教育能与经济发展配合得宜,预测经济发展的进度,事先对于即将被淘汰的人力给予再教育的机会,使其能适合新的需要,对于经济发展所需新的人力预为培育,供应无缺,则可加速经济之发展。

四、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首要因素是人。“治贫必先治愚”,人力资源开发旨在提高贫困地区的人口质量,人口质量的提高包括提高贫困人口的文化水平和农业科技运用能力,同时还包括生态意识、环保知识的普及率等方面。发展教育是人力资源开发的突破口。重视教育和教育设施投资,尤其是初等教育和技术培训,对贫困地区人力资源开发,是世界各国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普遍经验之一。我国的一些地区进行科技扶贫,劳务输出等形式也是有效人力资源开发的有效措施。贫困地区培养人才要因地制宜,贫困地区现阶段所需要的与其说是“高精尖人才”,还不如说是用得上、留得住、养得起、作用大的“乡土人才”。事实证明,实行农科教相结合,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以培养“乡土人才”是富有成效的。1986年到1994年,国家科委拨专款在贫困地区开展科技培训累计达120余万人次,使科技扶贫联系地区的绝大多数农民都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据不完全统计,科技扶贫计划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达8亿元以上,间接经济效益达30亿元以上,使贫困地区农民脱贫步伐明显加快。

要继续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努力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实现人口与经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重视人力资源开发,以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作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要转变观念,确立以人力资源开发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改革传统的人才管理体制,积极推进整体性人力资源开发。通建立专家型人才库、用好现有人才、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培育各级人才市场以及做好智力引进和人才引进工作等来合理开发人才资源,促进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

五、人力资源开发与扶贫开发

初婚初育证明范文6

关键词:家庭发展趋势;社会保障;应对策略

一、家庭发展新趋势对社会保障政策提出新要求

(一)家庭发展呈现新变化和新趋势

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人口老龄化程度深化,我国家庭形态、结构、规模、关系、功能等也发生了重要改变。

1.家庭流动性增加,流动就业家庭成员分离现象突出。截至2014年底,我国流动人口总数达到2.53亿人,超过总人口数的1/6。流动人口家庭中,超过40%处于居住分离状态。有超过1/3的已婚流动人口家庭子女与父母居住分离,有约1/10的家庭夫妻居住分离。

2.生育年龄推迟,生育意愿下降。“六普”(第六次人口普查)调查显示,城市平均初婚年龄延迟至24.85岁,较“四普”推迟2.06年。其中,男性25.86岁,延迟2.29年,女性23.89岁,延迟1.87年。在大城市,晚婚现象更加普遍。伴随着晚婚比例的上升,生育年龄也显著推后。近10年来,城市平均初育年龄提高到28.83岁,较“四普”推迟2.89年。“单独二孩”政策效果不明显,2014年我国人口出生率为12.37‰,比2013年增加0.29个千分点。

3.家庭规模进一步缩小,内部年龄结构持续老化。家庭户均人口数已经由“五普”时期的3.46人降至“六普”时期的3.09人,上海、杭州、天津等大城市户均人口数降至2.80人以下,与日本、韩国等周边发达国家情况持平。家庭结构也呈现出持续老化趋势,“421”倒金字塔结构家庭越来越普遍,两代老人家庭增多。

(二)家庭新趋势对社会保障政策形成新需求

1.要求建立适应家庭流动的社会保障政策。由于家庭成员生活分离,主要成员长期外出,导致流动人口家庭更容易发生家庭功能失衡,情感支持、子女抚育、养老等功能行为不能持续、顺利的实现。这就要求社会保障政策在设计上应充分考虑人口流动所产生的影响和冲击,建立更加灵活的保障供给机制,为流动、异地分离家庭提供可靠安全网。

2.要求提升生育支持和计划生育家庭扶助水平。为克服我国当前育龄人口生育意愿不足的问题,要求社保政策提供更加充分的生育期支持,对孕期和哺乳期的家庭提供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的经济津贴及服务保障,确保家庭能够顺利进入和完成生育阶段。

3.要求加强社会保障对家庭功能支持和修复作用。家庭规模小型化和结构老化的直接后果是抗风险能力弱化。这就要求积极运用社会保障手段替代家庭缺损的经济收入和服务照料,使家庭能够正常履行基本社会职能,抵御经济社会风险冲击。同时,应考虑对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提供经济补偿和服务替代,采用保险机制分担独生子女家庭的失独和子女伤残风险。4.要求解决好老年家庭成员养老保障问题。面对“421”家庭养老能力不充分,以及失能、半失能老人增多的情况,要求创新社会保障的保障手段和方式,既支持家庭继续发挥好养老照护作用,又由社保制度承接家庭“外溢”的养老需求。

二、当前社会保障在家庭支持方面的政策“缺口”

(一)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矛盾继续存在,未能有效适应家庭流动性加大的趋势

1.跨地区社保接续机制仍不顺畅。出于利益考虑,一些地方对参保职工正常的待遇转出设置诸多限制条件,普遍存在政策落实不到位情况。养老保险既得权益确定机制不完善,不同地区的参保时间之间如何进行年限认定尚无统一规定,也为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造成了障碍。同时,城乡社会保障衔接机制不健全,城乡流动家庭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问题普遍存在,进而导致面临双重保费负担压力。

2.异地享受社保待遇困难较多。医保制度结构碎片化问题突出,基金管理分散,地方在基本药物、临床诊疗目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自,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项目和比例普遍不统一。各地医保信息尚不能做到互联互通,也缺乏统一的财务结算平台,导致异地就医结算存在较多困难,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家庭享有正当社会保障权益受到较大影响。

(二)生育保险的生育激励作用不足,不合理的产假规定限制了正当哺育行为

1.生育保险覆盖人群狭窄。截至2014年底,我国生育保险的实际覆盖人数为1.7亿人,仅覆盖了43.3%的城镇就业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群体普遍处于生育保险空白状态。因政策的不合理限制,即使生育保险已覆盖人群也不能完全享有相应的保障权利。同时,农村居民的生育报销水平偏低,孕产期经济补偿政策缺失。

2.法定带薪产假期过短。我国规定的带薪产假为98天,在晚育、难产、多胞等情况下略有延长,仅满足国际劳工组织《生育保障公约》的最低标准。受产假时间偏短影响,在岗女职工无法顺利履行正常哺乳责任。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我国6个月以下婴儿母乳喂养率为28%,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

(三)对遗属、失独家庭等政策扶持不足,家庭功能不能得到有效替代和修复

1.遗属家庭的社会保障权益未能得到充分尊重。为了确保家庭丧偶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缓解老年丧偶女性和遗属子女生活贫困问题,各国都专门建立遗属养老金制度(见表1)。我国的《社会保险法》仅规定了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积累部分遗属可以继承。对于基础养老金形成的既得权益部分,尚未明确的规定,显然有失公平。

2.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政策保障能力不强。计划生育政策在有效控制人口同时,也使家庭代际风险过分集聚,失独父母处于老无所依的困境。目前,我国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特殊扶助政策受益条件苛刻,仅针对年满50岁、丧失生育能力的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且扶助水平不高,无法实现代际经济赡养替代,在医疗保健、服务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保障也严重缺位,政策象征意义大于有效保障供给能力(见表2)。

(四)老年失能风险保障缺位,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衔接不畅

1.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几近空白。为应对家庭老龄化后产生的“老年护理危机”问题,发达国家自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目前,我国长期护理保障整体上还处于空缺状态。其中,长期护理医疗保险仅在青岛、东营等地开展试点,受益人群有限,报销项目局限在医保“三大目录”范围内。部分地方在老年福利政策下建立针对高龄困难失能老人提供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待遇水平一般每月在60~100元左右,和失能老人每月1500~3000元左右的新增护理支出相比,不能起到费用补偿作用。

2.老年福利与家庭养老之间缺少有效的衔接机制。从我国9073养老体系的整体定位看,家庭养老仍是未来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和精神慰藉的主渠道。但是,目前老年福利政策仍强调机构养老和福利设施建设,对提升家庭养老能力的系统性包容和支持不足,在促进家庭内部自觉保障、主动保障方面,也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

三、对策建议

(一)加快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整合,打通家庭流动的制度壁垒

1.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适时推动制度结构相同、筹资机制相似、待遇水平相差不大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并轨运行。通过统一筹资渠道、统一基金管理、统一机构管理、明晰权益办法,减少制度碎片化和人为割裂,为劳动者和家庭的自由流动提供有弹性的制度空间。

2.不断提高社保制度的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对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制度,建议在省级或者地市级范围内合理确定统筹层次。同时,在省范围内实现社保基金、业务经办统一管理,并在统筹区域内统一各类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方式,缩小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产生的社会保险待遇差距,强化社会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作用。

3.健全社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机制。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群的合理权益。探索建立失业、生育保险的转移接续办法。由卫生、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牵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尽快实现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就医实时结算。

(二)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家庭生育水平

1.扩大生育保险的保障范围。规定只要初次生育前或者两次生育期间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的女性劳动者,无论其生育期是否在职都可以享有生育费用报销及生育津贴待遇。要求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须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制度,缴费根据属地政策确定,所需资金按财政补质由各级财政和单位分别解决。鼓励满足加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载体,根据财政补助水平适度提高生育费用报销标准,并增加生育津贴项目。

2.延长法定产假时间。参考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母乳喂养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建议和其他国家产假标准,明确产后产假为不少于26周。对于生育第二胎、生育双胞胎、因生育罹患妇科疾病的妇女,可再延长产假3个月。同时,规定带薪产前产假15个工作日并强制执行,确保女性劳动者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常规生育检查和产前的生理、心理准备。调整生育津贴计发办法,产假前4个月全额支付生育津贴,从第5个月开始,每月支付额降低10%。

(三)加强对重点人群的政策扶持,修复结构缺损家庭的功能

1.建立遗属家庭老年津贴机制。在基本养老保险的框架下,建立遗属家庭老年津贴机制。对因意外、疾病等原因未达到退休年龄就身故死亡的职工,根据养老保险计算办法,已积累的养老金既得权益,按比例支付给遗属家庭成员。

2.保护从事家庭照料劳动的女性的社会保障权益。给予家庭女性的非市场劳动和在职女性市场劳动同等的价值认同,尊重家庭女性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加门槛,建立家庭参保机制,允许职工家庭中从事家庭照料劳动的女性以职工家属身份参保,所需缴费由职工代缴,职工家属可享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权益。

3.加大对失独家庭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政策帮扶力度。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对于失独和独生子女重度伤残父母,要按照本地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25%确定独生死亡和伤残的月补助标准。建立更加人性化的准入政策,将政策补偿范围放宽至特殊家庭中母亲年满45岁或者已经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确实丧失生育能力即可享有补助。加强政策间的衔接整合,依托养老服务网络和社会公益服务政策,为特殊家庭提供服务帮扶和精神抚慰,更使他们能充分感受到社会的关心与关怀。

(四)推进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的协调发展,实现老有所依

1.建立兼容家庭互助功能的失能风险防范机制。根据我国国情和家庭发展要求,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建立多方负担社会基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坚持“护理保险跟随医疗保险”原则,循序渐进扩大护理保险覆盖范围。在缴费方式上,以家庭为单位并提供护理补偿,鼓励家庭成员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护理费用,实现家庭储蓄微循环和社会保障大共济之间激励相容,更充分体现社会保障对家庭的支持作用。在护理资金使用方面,除向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外,对于由家庭成员提供失能老人护理服务的,建立起直接对个人的补助机制,鼓励发挥传统家庭照料作用。

2.推动家庭养老与老年福利合理分工。加大家庭养老和老年福利政策的衔接力度,丰富服务内容和服务形式,为家庭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服务替代,适应家庭少子化的趋势。对承担家庭养老责任的家庭成员给予社会保障资格认同,折算为一定的社会保障视同缴费年限,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生活,照顾老年人的生活起居。

参考文献:

[1]国家卫生计生委家庭司.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M].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2015.

[2]谭永生,关博.“十三五”时期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J].宏观经济管理,2014(08).

[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4]郑秉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与教训[J].求是,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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