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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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关键词:养老保险;财政对策;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9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财政责任,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发展。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财政在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显得相对较小。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区差异化明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总体状况

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和表1、图1可知:在财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金收入与支出、财政的补助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程度比较低,这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1.2财政支持存在明@的地区差异

由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各省(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有16个省份在国家设立档次基础上向上增设缴费档次、19个省份在国家补贴标准上增加缴费补贴、20个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可操作的长缴多得机制、28个省份在国家70元标准上适当提高,而这些省份大都位于东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点具体说明:第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缺乏经济支撑,最终将会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存在地区差异;第二,由于各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对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规模上存差异,从而使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第三,由于财政补贴的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同,使得在选择相同缴费档次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存在着地区差异。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国家财政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财政支持力度相对较小、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2.1财政支持的力度相对较小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适应,仍然较低。从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多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的财政补助仍然多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助占财政总支出也处于一个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一判断: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2.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而且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支出项目上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国家在养老保障财政支出结构上并不合理。国家的社保资金主要投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总量远低于城市。据统计,2013-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8416.7、21752.4、25798.6亿元,而同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453.7、1656.7、22304亿元,二者相差甚远。所以说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上还存在缺陷。

2.3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

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不合理。从结构上来看,中央财政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的职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具体支出科目来看,就业与社会保障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职责,却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在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从而各地补助差别也较大,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成完全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程中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资金的投入,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确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能够达到25%左右的目标,同时,还应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财政社会保障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从而使得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而言之,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经济的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予以适度增加。

3.2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

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应当合理调整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责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变社保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证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

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与地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财政支持责任。从财政支出上来看,中央财政相对于地方财政较宽裕,应当承担较大的比重,地方财政起辅助作用。对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宽对落后地区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养老保险区域化的公平,中央财政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人社部,201551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摘要:筹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率。基于对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运用SPSS1

>> 浅析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等 论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浅谈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政府责任研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究 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讨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决定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湖北省合并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分析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地调查与思考 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河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机制优化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研究 浅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

作者简介:李 琼(1972-),女,湖南桑植县人,吉首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应用经济学,社会保障与财政。

姚文龙(1982-),男,湖南龙山人,吉首大学招生就业处,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社会学,哲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陵山片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研究“(14BJY203);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武陵山区扶贫开发研究中心”学术成果;武陵山片区扶贫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项目(14YBA322):“湖南武陵山片区城镇化进程中多元文化冲突与融合路径研究”;湖南省2014年社科基金西部项目(14YBX048):“公共财政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以武陵山片区为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1.1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的含义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兼容性,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以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之为该制度的外部兼容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内部诸要素之间的配合程度,称为该制度的内部兼容性。

1.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历史源流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2009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为标志。该指导意见要求首先在全国覆盖面10%的地区进行试点,并最终在2020年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全覆盖。2012年,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全覆盖,提前8年完成了该指导意见提出的任务目标。

在此基础上,201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面向全国推广,并已于2012年实现了全覆盖。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24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两个重要文件的印发,标志着中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走上了统一制度框架之路。

1.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的复杂性

国务院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任务之后,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城乡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都不长,无论是两个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还是外部兼容性问题外部兼容性问题将另文专述。都尚未彻底解决。从完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角度看,两个制度的合并是非常必要的,但如果解决不好制度兼容性问题,势必会严重影响合并后制度的总体效能。

在两个制度合并之后,探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兼容性问题似乎应直接升格为探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兼容性问题。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尚在整合过程中,预计于2020年建成,因此,在两个旧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整合的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和不协调,亦即会面对不同程度的制度兼容性问题。本文仅探讨内部兼容性问题。

2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及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2.1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包括的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针对的对象是16岁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其基金来源于三个主体:参保人、集体和政府。其中的参保人个人缴费划分为100到500五个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集体主要是有条件为参保人提供资助的村集体。政府对基金投入的原则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补贴参保人。

第二,待遇机制。

上述来源所筹集的资金,除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外,其他资金全部进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多缴多得,财产个人所有。对于已经达到60岁的农村老年居民,中央政府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加发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政府出资。制度实施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人口,无须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

第三,管理机制。

参保人信息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由各地方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保值增值。管理部门的公务开支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从同级基金中支取。

2.2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独立运行,由于制度框架要素的设计总体合理,制度的内部兼容性较好,却仍然存在一些兼容性问题。

第一,筹资机制方面。

村集体仍然被列为资金来源,不同的村集体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相差很大,这样会使得生活于不同村集体的农村居民未来在享受养老保险时出现待遇差别。比如,经济能力很强的村集体,对所属村民的养老保险投入能力强,但却往往缺乏动力,因为他们会觉得与其大规模向社会保障投入而被“被平均”不如自办养老福利。而另一些村集体的经济能力很弱甚至负债累累,它们无力为所属农村居民做任何形式的投入,这就使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很难在现实中秉持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同时,养老保险的政府投入主体为中央政府财政和地方政府财政。中央政府财政及时、足额投入资金的能力很强,而地方政府财政的投入能力各省市自治区、各地市县的差别很大,一些财政能力不足的地方政府,无力全额投入又不得不完成投入。就会存在地方政府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执行过程中设限以降低给付压力的可能,这就很难真正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了。

第二,待遇机制方面。

总体而言,中国农村居民也有强烈的养老保险需求,但无论是农民自身,还是政府和村集体,都无力为他们提供足以满足其需求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实情况是,每个月55元甚至翻倍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不能真正彻底地解决中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养老最终还是要很大程度上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也

此外,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与缴费水平挂钩的待遇原则,这也在事实上造成了不同缴费能力的农村居民享受待遇上的差别。特别是制度设计中强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的条款,在制度实行初期作为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加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手段是可行的,但如果长期保持下去,则会带来很多负面作用。比如,部分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缴费能力弱,容易出现断缴现象,也因为断缴,就很难获得地方政府的补助,这就会造成参保农村居民尽了最大义务却仍然不能享受同等待遇的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管理机制方面。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兴办时间较短,到目前,基金累积金额不高。但随着时间的不断延续,随着基金累积金额越来越大,基金保值增值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其他社 会保险金逐步实行全省统筹。目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尚不能做到全国统筹,在这一现实条件下,从基金管理角度说,很难实现规模化效益,加之不同省区、县区分块管理,比较容易出现混乱,保值增值目标很难较好实现。

2.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框架

2014年2月21日《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对旧有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的改进和整合意见。

2.3.1 筹资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参保人个人年费缴费档次进一步划分为100到2000十二档。

第二,关于集体资助主体。对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原有的村集体的资助主体地位继续保留;对全体城乡居民,明确提出了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资助主体。

第三,政府鼓励参保人多缴年费,对年费缴费500元以上档次的城乡居民,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2.3.2 待遇机制

在旧有两个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的改进措施:

第一,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第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2.3.3 管理机制

《意见》中对旧有的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机制做出的最大改变是专门颁布的《办法》,提出允许合并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跨地区转移。

2.4 整合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内部兼容性问题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从制度设计角度说,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养老保险项目,而成为了居民养老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当前情况而言,整合过程还在进行之中,整合程度不高,还未完全形成真正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整合过程,按照《意见》规定,将在2020年完成。

整合后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彻底改变既往的内部兼容性问题,而且还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虽然《办法》提出允许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可以跨地区转移,但因为户籍制度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实际较难实现。

3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展望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从设计并推行至今区区5年就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成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总体格局中,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事。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层面不存在明显缺陷,但却在与现实结合方面表现出了一些不适应、不匹配的内部兼容性问题。在这些内部兼容性问题里,有些是短期内容易解决的问题,比如基金管理领域的统筹层次提高问题,这主要是个技术性问题,假以三五的时日,相对容易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是在短期当中很难解决的问题,比如,农民收入差别导致农民缴费能力和享受待遇差别的矛盾等问题,就很难在短期内解决。

展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乃至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不难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整合后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设计层面没有明显的设计缺陷,但从执行层面上看,制度落实与农村居民的现实需求呈现一定程度的脱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县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不属于《*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对象或不符合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障条件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县户籍且户籍年限满5年(属县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下同);

(三)年龄在16至60周岁(不含在校学生)。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缴费水平与居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集体补助、财政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进行衔接。

第二章养老保险资金筹集

第六条缴费基数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上年度本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档。农村户籍参保人员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非农户籍参保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档。

个人缴费费率为8%(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可适当提高)。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部分可予适当补助。

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给予补贴,其中4%可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鼓励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给予赞助。

第七条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八条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本办法规定参保的,凭人口计生部门的证明,给予每年60元的奖励补贴,记入参保人员补贴帐户,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

上述人员今后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发现其不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其奖励额度的本息从补贴账户中予以扣除,扣除的资金充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以村(社区)为参保单位,镇乡(街道)组织办理。

第十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方式,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在当年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允许在次年缴费期内按补缴年度标准补缴,财政仍按上一年标准给予补贴。

第三章账户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由个人账户资金、补贴账户资金、统筹资金组成。

社保机构应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核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及利息组成。补贴账户由财政补贴划入和利息组成。

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按同期银行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一次性补缴后,中途不得退保。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两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刑满释放回原籍继续缴费的,服刑前后的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异地(跨统筹地)户籍迁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转移至迁入地社保机构;不能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四条统筹资金来源为政府补贴划入补贴账户后的剩余部分及产生的利息和其它按规定可划入的资金及产生的利息。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按月养老金领取手续,从核准享受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死亡。

第十六条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与补贴账户储存额之和除以156。

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个人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财政按照本办法实施当年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并按第六条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比照第十六条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不补缴的,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养老金先在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中按比例支付,不足支付的,从养老保险统筹资金中继续支付,直至本人死亡。统筹资金不足的,由财政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含缴费人员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有关人员应在30日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五章养老保险工作管理

第二十条各镇乡(街道)应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宣传发动及参保登记、人员增减、资格认定、数据录入等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

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民政部门要完善殡葬管理办法,协助核准参保人员死亡信息,配合做好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参保对象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补贴的确认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户籍迁入年限和跨统筹地迁出人员确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保机构应建立健全领取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制度,对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养老保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二十八条社保机构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与相关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三十条在各类企业就业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一条已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停止按本办法参保,其个人账户和补贴账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本人要求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也可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养老保险 前景 实情

我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通过有效的合并城居保以及新农保,来确保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顺利实行。以往,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有四种类型,即新农保、职工保、城居保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随着城乡居民就业实情的可变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不再适合时代的发展,因此要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的实况

1.城乡居民所获得的权利不一致。当前,我国的重点都放在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员的养老保险“双轨制”,从而显得十分不公平。但是,国家对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还未引起高度重视,就实际情况而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水平悬殊的现象已经是不能够改变的事实。在农村,其经济都要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农村很多的老人都需要依靠子女来供养。为此,国家一定要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

2.进城务工群体养老保险的实情。目前,在城镇工作的人口中,占据一定比重的都是进城务工群体,虽然城镇的养老保险水平较高,但进城务工人员的保险意识差、保险水平低,甚至不愿意参加保险。在2012年,我国的农民工人数已经在3亿人左右,但,参保农民工的人数只占了六分之一,很多的农民工都没有参保。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城镇职工参保的要求比较高,一定要缴满15年保险费才能够得到相对的权利,而农民工的工资本身不高,并不具备完全支付保险费的能力,为此,很多农民工都会选择不参保。此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待遇并不是很高,并不能完全去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

3.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标准不一致。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言,主要是由个人养老金以及基础养老金组成,虽然我国明确规定了退休的年龄以及参保缴费的年限,但是,不同省市所采用的政策标准并不一致。比如,在北京,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岁,而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5岁。而对于基金筹集的方式而言,在广东是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费以及社会捐赠组成的,在重庆,主要是由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以及个人缴费组成的,而在江苏,各市、地区的组成也不尽相同。可见,我国不同省份养老保险所采用的政策标准是不一致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改进手段

在2014年年初,我国已经提出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呼吁各省推行该制度,原因在于以下三点。

1.能够更加确切的达到城乡养老保险方面平等的目的。根据《暂行办法》可知,无论是城乡居民养老还是职工养老都需要缴费满15年才能获得养老金,同时,职工养老保险水平普遍都很高,为此,当职工满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要求的时候,无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时间多久,都可以转入到职工养老保险中,并能够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从而能够促使参保人权益的最大化。而对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参保人而言,通过申请,能够转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进而能够防止职工因为缴费年限不够而对自身的权益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我国一定要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从而能够确保各种类别的人都能够享受养老保险所带来的权益。

2.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最大的受益者应当是农民工群体。以往,城居保和新农保是分开的,为此,并没有统一的政策对两者进行管理。当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后,如果想要迁移到其他地方,此时的权益就没有明确的规定,从而导致农民工在养老保险环节存在一定的疑虑。当前,我国有效的统一城居保和新农保就是能够促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

3.政策标准一定要一致。在2014年初出台的《意见》中,已经明确了十五个省的政策标准,比如,养老金的待遇及条件、基金筹集来源等。同时,对于缴费标准较高的,地方政府应当合理的增加一定的补贴,而且,对于缴费高于500元的养老保险而言,政府所缴纳的补贴不应该少于60元每年,从而能够突显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缴纳保险费越多,所得到的补贴就越多的激励制度。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前景

1.确保基础养老金水平的科学合理。在实施了城居保以及新农保后,我国并没有及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标准,并规定了养老金的标准是55元每月。根据有关的调查可知,在2013年前,我国的低保平均标准主要是189元每月以及352元每月。虽然当前我国已经提高了对农村低保的补助金,但是,并没有调整农民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此,在建立统一城乡居民养老金保险制度后,明确要求了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并要求按照物价以及经济发展的实情及时做出调整。

2.增强领取养老保险的选择权。就《暂行办法》的要求来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及职工养老保险人员满足退休条件后,能够办理两种养老保险的衔接手续。同时,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我国要求男性的退休年龄是60周岁,而女性退休的年龄是50周岁,其中,女干部退休的年龄是55周岁。在实行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后,要求男女在60周岁后都能够获得一定的养老待遇。为此,我国一定要加大对多种养老保险制度的协调力度,从而能够避免社会矛盾的出现。

总而言之,我国一定重视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完善,通过完善保险制度,能够促使社会更加公平,并能够为广大参保人带来更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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