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文1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

施工合同管理,包含了对签订、履行以及终止三个方面的管理。而这三个环节,也是施工合同出现纠纷问题的主要环节。施工合同包含的内容较多,一旦出现纠纷问题,势必会影响整个施工的进度以及合同主体的经济效益。因此,提前做好合同纠纷预防管理的措施,将合同可能出现纠纷的概率缩小,以此来确保施工合同的效力,更好的约束、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实现合同主体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承包商,合同的内容是涉及这两位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以及义务。具体来讲,建设单位主体的权利以及义务为将建设工程项目,以整体或部分为界限进行外包,并承担承包商的外包款项。而承包商的权利以及义务为,满足资质要求的情况,按照双方所约定的工期期间内,合法合规、保质保量的完成施工工程项目。其中,施工合同在工期、质保期、工程款项使用情况、施工技术、监管等多个方面有明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的施工涉及较多,所以合同内容也较为复杂,这也是合同容易出现纠纷的重要原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终止三个环节中,合同主体对于合同的内容存在异议是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而合同引发纠纷的内容有着不同的形式,这就导致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质量等要素会受到合同纠纷所带来的影响,而产生变动。根据调查发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主要包含以下几个类型:

(一)合同管辖权纠纷一般情况下,发生合同管辖权的纠纷的合同主体多为承包跨地区、跨省、跨国建设工程的建设企业,合同管辖权纠纷的内容主要包含工程款项的索赔、工程质量等,这类内容的纠纷,从合同上看,可以被归属于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合同的纠纷是由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和处理,对于跨地区、跨省、跨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签订内容没有明确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建单位资质不足挂靠建设单位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承包商以及建设单位发包单位的款项索赔等工程质量、工程款项索赔方面的纠纷归属于合同管辖权纠纷。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效力的纠纷有关合同法律效力方面的纠纷,一般多出现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划分。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前认定无效时,合同主体不能强制性要求继续合同事项的履行,而在这个过程中,过错方承担合同无效责任。如果双方都是过错方,均具有责任的情况下,需要法院依法根据过错大小来决定责任大小,判定责任。而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具体来讲: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的过错方在于施工单位,那么合同另一主体,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已验收合格的项目、已验收为未合格项目以及其他未开工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已验收合格项目折价赔偿,已验收未合格的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二次的修复施工,再根据验收情况来采取措施,合格即折价赔偿,不合格,施工单位需要赔偿并清场,其他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重新选择施工企业。如果合同认定无效且终止合同的过错方为建设单位,那么建设单位需要赔偿合同另一主体的相关费用。合同履行完工后,认定合同无效情况时,需要根据验收合格项目、验收不合格项目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阴阳合同纠纷“阴阳合同”纠纷,是近几年较为常见的合同纠纷情况。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纠纷主要是合同主体有着不同事项、内容的两份合同,在针对合同内容认定、条款处理时引发的纠纷。由上述几项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类型来看,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多半在于:合同主体在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方面存在不足,没有认识到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政府监管职能不足,我国有关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得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前期,存在较多的漏洞,也容易被钻漏洞,损害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合同主体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过程中,务必要做好预防管理的措施,减少合同纠纷发生的几率。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预防管理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主要为建设单位和承包施工单位,但是侧面上其还有合同约束的第三方,引发合同纠纷的原因较多,而合同纠纷的内容也极为复杂,基于合同纠纷后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以及其他方面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提前做好合同纠纷的预防管理措施,从源头杜绝合同纠纷现象的发生,是极为必要的。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双方内部的管理与建设一方面,建设企业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之一。其管理人员首先需要具备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认识合同的重要性,明确依法签订建设合同,并在合同内容中明确双方权利以及义务是符合企业效益的意识,然后,外聘擅长建筑项目施工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专业人士以及技术专家,在合同签订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内部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合同另一主体,承包的施工单位,需要根据合同内容,遵守原则和法律法规,严格完成合同规定的事项,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施工管理,保障施工质量,并且加强内部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确保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加强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工作首先,作为合同的主体,双方需要统一合同管理的流程,如合同内容的评审以及合同签订等。同时,合同流程管理工作中,需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容来制定合同的内容,并开展合同的评审和签订工作,而一旦双方发现存在不法的现象,则需要及时停止合同签订的行为,并进行相关的修正,确保所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这个过程中,针对合同内容、事项的制定,需要加入法律人士、建设工程专家人士,从甲乙方各自的角度来完成评审、签订的工作,明确合同条款内容并加以审阅,从源头降低合同纠纷发生概率,而对于合同内容、事项中有异议的地方,合同主体双方可以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进行重新的修正,确保双方共同效益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其次,目前国内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有着一些条款明确、内容详细、责任明确的示范合同文本,合同主体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实际的需求以及利益相关要素,选择示范合同,并对其内容、条款仔细审阅,从而针对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提前做好责任的划分,对于双方的义务,也加以明确,能够利用示范合同对合同主体的行为更好的约束。而且,合同主体需要根据合同严格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降低合同纠纷发生的概率。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变更、签证管理等相关的变化。因此,需要实行施工合同的动态管理,对于各项合同事项,需要有明确的时间管理,同时,也需要加强凭证管理。

(三)加强政府监管以及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设一方面,关于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我国为了保障监管秩序以及效力,应当优化机构,确保监管职能的明确,落实监管部门的责任,从而有效落实政府部门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监管责任,从外部监管来规范合同主体的行为,减少违法现象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完善建筑施工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对策,从法律的角度加强立法,约束合同主体的行为,从而减少合同主体钻合同漏洞和法律漏洞的行为,同时,也能够解决过往的合同纠纷问题,以此来加强合同主体在合同管理过程的意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文2

[关键词]

一、案情

原告:辽宁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辽宁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对施工工程进行评估决算;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万元。

时间:2009.4.1

2008年3月,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方)与原告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方)商定,由原告施工被告开发的“XX锦园”5、6、7、8号4栋住宅楼工程,并于同月2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备案),约定死包干价格,并约定之后的投标报价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原告于 4月1日施工。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被告已委托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活动,但由于招投标活动的进行需要一段时间,为赶工程进度,双方即于4月初动工。为了弥补程序缺陷,双方于6月份完成了招投标程序,原告中标,报价清单价格为一栋2378767.15元。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多次就工程价款进行协商。被告提出按平米包干每平米建筑面积557.5元,后来加价到每平米607.5元和647.5元,原告认为按此标准结算仍然亏损而拒绝。6月17日,原告方现场停工,要求提高承包单价。6月18日,被告管理层召开会议,研究决定“5-8号楼田某项目部未签订合同补充条款,可依据其进场陈总承诺,其工程结算按2004年定额及2004年定额相应取费表中四类取费进行”。原被告口头约定按2004年定额结算的意见达成,于是原告在停工1天后复工。该工程于2008年10月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原告于2009年4月提讼,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对施工工程进行评估决算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工程款200万。2010年12月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工程成本鉴定,被告多次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鉴定,理由是双方有合意的结算依据,不需要进行鉴定。2012年1月10日,由于法院没有指示鉴定部门根据何种鉴定标准鉴定,遂鉴定部门单方决定依据2008年定额作出正式鉴定报告书,鉴定后的工程造价为11525755.6元。在鉴定报告作出后,法院组织双方对鉴定报告进行质证。后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认为,按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没有合理依据,应按2004年定额重新鉴定工程价款,但原告拒绝重新提请鉴定,法院遂驳回了原告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同意提出鉴定申请为由驳回是错误的。且按2004年定额的标准结算的鉴定应由被上诉人提出。

二、审判

(一)一审法院的判决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该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属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该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合同,但原、被告双方先行施工,后进行虚假招投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为应付国家管理,在某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另外,法院认为该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计算应以双方合意按2004年定额标准,经有权部门通过司法鉴定作出结论。但原告又不提出按2004年定额进行鉴定的申请,按照举证规则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的判决意见

二审法院在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给予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按照2004年定额结算是有证据支撑的,在2009年5月15日庭审笔录中,上诉人陈述:“我们停工一天又复工了,口头答应我的要求了,按04年取费标准决算,比我们包干的要高。”这一事实有庭审笔录在载卷为凭,可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是否应当对以2004年定额及取费标准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负证明责任,以此确定被上诉人是否拖欠上诉人的工程款及工程款数额。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应以2008年定额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理由是双方对决算标准虽然没有达成协议,没有确定按哪个标准进行决算,但工程是2008年进行的施工,故工程款的决算应以2008年定额进行。但对此主张,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予以佐证,而上诉人在2009年的庭审笔录中承认双方协商以2004年取费标准决算工程款,亦承认该决算标准比包干价款高,同时,该陈述亦与被上诉人提供的2008年6月18日会议记录载明的按2004年定额及2004年定额相应取费表中四类取费进行决算互相印证。因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工程款的决算标准应是2004年定额及其相应的取费标准。

而二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应按2008年定额决算工程款的事实以及上诉人又拒绝按2004年定额及取费标准进行工程款决算及鉴定的行为,视为其对自己的主张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三、分析

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不当之处,而一审法院却问题频出。以下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出现的诸多不足之处。

1、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的不足

法院的审理思路关系到案件进行得顺利与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拖延,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我们对此进行评析,一方面有助于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发现问题出现的关键环节,另一方面也利于法院理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

其一,一审法院没有理清审理思路。原告在时,其诉讼请求是模糊不清的,需要法院的进一步询问来澄清,而法院却没有问清相应情况。首先,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是模糊的。此合同包含两种价格,即死包干价格与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法院判决“双方为应付国家管理,在某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实质上应是对招投标文件的否定,而法院却没有对同一合同的死包干价格进行评价,实为疏漏。其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00万元,但没有说明应按照何种标准进行支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也没有对原告要求按哪种取费标准进行评估,以哪种结算标准进行结算的问题进行再一步追问。

其二,法院对于双方招投标行为的定性上存在问题。事实上,被告在2008年3月25日之前,也就是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已委托了北京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招标活动,可由于招投标活动的阶段性特征,被告着急动工,因此双方即暂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赶工程进度。同年6月,原告中标,双方完成了招投标程序。整个过程是合法的,双方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也是实际存在的,这并不是双方之间串通虚假招投标的行为。因此一审判决书中所述“……但原、被告双方先行施工,后进行虚假招投标,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

最后,在鉴定问题上,法院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首先,在本案中,对工程造价的评估申请是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方一直反对评估,多次提出鉴定异议,并提出了双方同意按2004年定额结算的相关证据。而法院当时并没有重视被告的这一异议,也没有重视这份证据,而是委托了鉴定机关进行了鉴定。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2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法院在委托鉴定机关鉴定时并没有指示工程鉴定的取费标准,更没有委托鉴定机关以双方约定的2004年定额作为鉴定依据。由于法院的工作漏洞,鉴定机关随意地选择了无理无据的2008年定额作为鉴定标准,这导致了后来的诸多麻烦。再次,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其委托内容是“工程成本鉴定”,而本案应当鉴定的内容是“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在委托鉴定的内容上出现了错误 。工程成本与工程造价是不同的概念。所谓“工程成本”是指:工程的各个阶段所发生的资源耗费的货币体现,主要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指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后者指施工单位管理人中的工资、奖金、津帖、职工福利费、办公费等。而工程造价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两者存在诸多区别:其一,工程造价是针对建设方而言,而工程成本是针对承包方而言;其二,前者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字认定的工程价格,后者是施工单位在实行工程建设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其三,也是最重要的区别,工程造价的范围涵盖工程成本,除工程成本外,工程造价还包括利润、税金等。因此,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做工程成本鉴定是不恰当的,不能合理地评估工程的总体价格。另外,法院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应当提交经过当庭质证的材料。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材料是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的。根据《最高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7条:“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该移交以下材料:(一)相关的卷宗材料;(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原告并没有向法院提交过应当按照2008年定额结算的任何证据,当然更不可能经过质证,因此鉴定机关按照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是没有正当依据的。最后,一审法院在最初审理时既然同意原告的要求委托了鉴定机关作出鉴定,但后来一审法院又否定了鉴定机关按2008年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认为按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是于法于理无据的。法院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既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又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同时也反映出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思路不清。

综上所述,反映了一审法院在审理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若干不妥之处。

2、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应注意的问题

以小见大,我们可以从本案法院审理的不足中来分析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该准确把握案件的主要争议点。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常有如下几个主要争议点:一是案件的定性问题,即所述案件究竟是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抑或其他类似性质的合同纠纷;二是俗称的“黑白合同”问题,即存在多个合同时,它们的效力认定问题;三是工程款的结算问题;四是工程质量责任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等问题;五是有关司法鉴定的问题。

本案并没有全部涉及以上主要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其一,结算标准问题;其二,鉴定依据问题;其三,举证责任问题。

第一个争议点实质上是,存在多个结算依据时应以哪个依据为准的问题。本案争议的结算根据有四个: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死包干价格,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三是2004年定额,四是2008年定额。除了最后一个不是约定外,其于都是双方的约定。如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上是一个合同包含两种价格,即死包干价格与招投标报价清单价格。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而法院却认定双方的招投标行为是虚假的,从而否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剩下的可以作为结算标准的就只有2004年定额与2008年定额。而双方口头约定的以2004年定额作为结算标准,则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有被告召开领导层会议的记录在卷为凭。至于2008年定额,双方从未达成过此类约定,即按2008年定额结算的协议根本不存在。

第二个争议焦点涉及到应否按2008年定额作为鉴定依据,按2008年定额作出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即鉴定瑕疵以及由于鉴定瑕疵而产生的证据效力问题。

除了前面提到的双方按2008年定额结算的协议不存在之外,根据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也不符合市场惯例。该鉴定报告中自购材料采用2008年网刊4-10月平均价格,比同期市场实际价格高出太多,不能真实反映实际建筑成本;对于乙方自购材料单价,此报告中没有按照2008年本市建筑市场实际材料价格进行找差。应该要求乙方提供所购材料发票,按实际所购材料价格进行找差。同时,2008年4月1日施工时,按市场交易习惯,全市所有的建筑工程并没有适用当年的定额取费的做法,这违背了客观事实。

事实上,本案的鉴定机构也存在不妥之处。先是上文提到的鉴定机构没有询问法院应以何种标准进行鉴定,而擅自选择以2008年定额作为鉴定标准这一做法欠妥;另外,法院委托的是“工程成本”鉴定(虽然是错误的),而鉴定机构作出的是“工程造价”鉴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超出了法院的委托内容,这会影响法院对此份证据的采信。

如上所述,本案在鉴定标准、鉴定内容以及鉴定报告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瑕疵,因此按照2008年定额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用。

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对于按照2004年定额进行鉴定的申请应由原告方提出还是被告方提出,举证不利的后果由谁承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是诉讼提起人,在按2008年定额鉴定的结论被法院否定之后,这份鉴定报告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法院要求原告提出其他证据,原告不同意按照2004年定额再一次进行鉴定,那么就意味着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撑,这当然由原告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法院只有清楚地把握以上争议焦点,才能顺利地进行有理有据的裁判。归纳争议焦点,是法院工作的必经环节,也是重中之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也是为随后的进一步审判奠定基础。

(2)法院应当重视规范自身委托鉴定的职能。在建设工程合同案中,“虑及施工周期和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合同价款难以预先协定,往往是暂定的,有赖于当事人双方根据合同后续实际履行情势,借助专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力,依据国家或地方编制的结算定额,方能计算出合同的最终价款”,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经过鉴定、评估、拍卖(评估、拍卖在此不述)等程序。法院委托鉴定时应该注意很多问题。首先,法院应当慎重考虑当事人的鉴定请求,不应纵容当事人滥用鉴定程序,法院应当对于鉴定是否必要,鉴定结果是否与本案密切相关进行充分考察后再决定是否应当鉴定。《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 不予支持。”因此,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不是随意启动的,“对于双方不能形成结算文件,又未约定结算办法的,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造价管理规定不能协商确定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来确认事实。如果不通过鉴定也能查清事实的,就不应进行鉴定”。

其次,法院应明示鉴定机关以何种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的主要内容应当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切中要害。否则,鉴定机关对于鉴定的标准不清楚,有的会多次询问法院,有的则会自行选择鉴定标准(本案的鉴定机关由于法院没有明示其应根据何种标准进行鉴定,则自行选择按2008年定额进行鉴定,造成了诸多麻烦),这无疑拖延了诉讼时间,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法院应当按时移送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以避免“在鉴定过程中要多次补充材料,少数承办人甚至让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材料,从而无法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合法,容易让另一方当事人的不满而提出补充鉴定和重复鉴定,加大了诉讼成本,降低了司法效率”的现象发生。

最后,法院也应当考虑该如何处理鉴定机关超出法院委托内容而做出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有关鉴定结论的审查与采信问题。“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不同于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出具的委托书事项进行鉴定”。

(3)法官应在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特征的基础上,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具有以下特征:专业性较强,标的额较大,涉诉主体多,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这要求法官应该接受相关的专业训练,以便熟练地审理案件。以本案为例,原告于2009年4月,截至2013年8月才二审完结,期间拖延了4年之久,这对于案件双方而言都是莫大的损失。法官在审理这类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应当充分了解案件的客观情况,从而制定详细的审理计划,根据审理的不同阶段来询问当事人,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等。法官不能让原被告牵着鼻子走,对于原被告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就应该果断拒绝,比如本案中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没有拒绝其主张,遂产生了之后的诸多麻烦,而最后,法院自食其果,又否定了自己委托的鉴定报告。

同时,法官应当熟练掌握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涉及本领域的法律文本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熟练掌握法律规定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前提,深入理解法律规范背后的法律意旨更是法官审理案件所必须的法律素养。因此,提高法官自身的法律熟悉度与理解度,是审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综上对本案的介绍与分析,只是从一个小的视角来对浩如烟海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出现的问题给予一些个人见解。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以及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发展,建设工程纠纷也日趋多样化,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也日渐加大。法官应跟上经济发展的节奏,广泛了解各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便在自己处理相似案件时得心应手。

参考文献:

[1]张继承. 论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定位的嬗变及完善[J]. 时代法学,2013,(1).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J].山东审判,2007,(2).

[3]吴劭满,蒋凤高.规范委托鉴定工作之我见[N].江苏法制报,2012-7-5(C01).

[4]冯雪梅. 基层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中国司法鉴定,2012,(5).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文3

第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私房建设市场存在着监督管理不力

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城乡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城乡土木结构的瓦房日渐消失,被新型砖混结构楼房取代。建房造宅是老百姓一代代人心目中不变的追求与梦想,为此他们可以倾其所有,甚至不惜“债台高筑”。然而,在这种新兴的呈现蓬勃发展态势的城乡私房建设市场却存在着建筑市场缺乏规范化管理。

建设工程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长期存在并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对此实行了较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上述单位,按照其不同的资质条件,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为此,只有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建筑工程,而个人没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目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各种类型的公有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质监、监理等各个环节,均实施了比较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建设市场日益规范。然而针对城乡私房建设市场却有在监管不力的现象。在上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调查走访相关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到私房建设市场施工人员无证从业现象等其他相关问题几乎未予以依法管理。依据《建筑法》第八条规定,建设部门在对建设方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具体审查建设方是否具体确定建设施工企业,是否有满足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是否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建设行政部门在有效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就可以在工程施工前审查施工人员的基本素质,杜绝无证从业现象。正是由于行政主管部门未能较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而缺少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干预,导致私房建设市场存在太大的随意性,而出现一系列令人担忧的现象与问题。

第二,建设方在房屋建设过程中主观随意性太大,出现角色错位现象

老百姓盖私房,无疑是为实现一代人或几代人的心愿,为此他们大多认为这是个人的事情,因此在整个建房过程中往往渗杂着太多强烈的个人意愿。当然倘若他们自己具备一定的建筑知识,或者他们慎重对待,请相关技术人员测绘、制图、质监,选择有资质等级的合法的施工企业来承建,此种情况下,尚可以避免或减少建房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然而有的建房者,他们缺乏科学态度,主观臆断,为了省钱省时,为了个人需要与喜好,施工过程中可以不需要施工图纸,或者即使有图纸却任意变更,要求施工方完全按其意愿施工建房,他既是设计者,又是质检员,完全没有科学依据,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其实在专业性极强的建筑施工过程中,建房者不应处于主导地位,他们未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出现“角色错位”现象,结果往往严重影响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甚至影响房屋质量的保证。

第三,承建方不具备建筑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是造成房屋质量问题的根本原因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文4

关键词:合同;纠纷;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8-0256-02

1 引言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 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 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

2.3 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 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 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 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

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 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

(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 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 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

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 ,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6 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缔约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并在纠纷发生后,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互谅,互让,争取恰当地处理合同纠纷,就能实现甲、乙双方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永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J].建筑经济,2006,(12):101-102.

[2]邹跃光.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及对策[J].法律,2008,(1):45-46.

[3]宋立群.浅谈市政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纠纷处理及预防[J].黑龙江交通科技,2006,(6):63-64.

[4]雷士国.工程价款认定及建材大幅涨价对策浅议[J].建筑经济,2004,(5):64-6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文5

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不同的理解,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且工程本身情况复杂多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预料不到的问题,合同双方从维护各自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就难免产生纠纷。及时分析研究这些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制定出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措施,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工程施工常见的合同纠纷

2.1建筑工程质量纠纷

建筑工程建成后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或达不到设计功能使用要求,是一种常见的纠纷。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必须分清责任,特别是在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之后,更要明确责任。

2.2工期纠纷

建筑工程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工并交付使用,给甲、乙双方造成经济损失,也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纠纷。

2.3工程价款及结算纠纷

这种纠纷往往是合同造价低于工程实际造价,或由于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引起变更,承包人无法在原合同约定的价款内完成工程建设,而向发包人要求补偿,或发包人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拒绝补偿而引起的纠纷;也有发包人由于资金筹措不到位,拖欠或拒付工程款而引起纠纷。工程结算纠纷包括计价方法、工程量和材料价款大幅上涨引起纠纷等。

2.4分包引起的纠纷

某些合同签订时对于是否允许分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而承包商则利用合同漏洞,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工程分包,导致甲、乙双方产生纠纷。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纠纷也是近年来施工企业遇到较多的法律纠纷,承包人将部分工序分包给第三人承担,由于分包人管理不力或技术、施工能力不足等,质量、工期等达不到分包合同的约定要求,就可能导致纠纷。特别是工程价款纠纷,是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最容易发生的纠纷。

2.5延期付款利息纠纷

尽管有明文规定业主拖欠工程款应付延期利息,但执行起来却非常困难,特别是延期利息数额巨大之时,双方纠纷就更容易产生。比如合同约定工程决算完毕付清尾款,但因施工方迟迟不报送决算文件,或报送决算文件不齐全,或所报决算文件双方争议过大,导致决算工作无法进行,进而剩余工程款无法支付。特别是争议过大时,究竟是谁过错导致工程款支付拖延,也是是否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争议所在。

2.6违约发生的纠纷

承包方的违约主要表现有工期违约、质量违约等。发包方主要表现在不能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中期擅改设计等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或者其他损失的,承包人最终都以工程索赔的形式加入工程结算书中,而发包人往往对有关款项不予认定,从而产

生纠纷,这种纠纷在建设工程结算纠纷中比较常见。

3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原因

(1)订立合同时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

合同约定的条款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往往是引发合同纠纷的主要根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单位和承包商之间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在起草合同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共同斟酌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细则,但有些建设单位重视不够,专业技术人员与造价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领导直接操办,这就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就存在诸多缺陷、漏洞。

(2)甲、乙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发包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建设项目,势必会引起纠纷。承包人对发包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苛刻条件和霸王条款一般不抵制或抵制无效,因怕失去承揽工程机会,往往采取默认的态度,当合同价格不能保本、工期不堪重负、承包方利益不能保证时自然就形成了纠纷。

(3)施工过程管理不善。

一是开工准备不充分,“三通一平”习惯上都是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而双方又未正式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往往是建设单位某个领导或某个施工管理人员,现场划个圈,口头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发生的经费也口头承诺竣工时结算,这就给竣工结算埋下了纠纷的隐患。二是设计变更普遍,随便增加面积、改变结构、改变用途,签证混乱。工程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些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若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签字不及时,引起变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结算依据,待工程竣工结算是再补充,容易引起意见分歧。(4)引起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的原因,如设计本身有缺陷、勘察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不符、提供的原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等等;二是承包方原因,如承包方管理、技术力量不足,技术方案不合理,组织措施不力等。三是因为招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都会提出很高的质量等级。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交工工程,而出现的质量纠纷。五是承包人或发包人分包工程项目,因分包项目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引起整个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也是造成质量纠纷很重要的原因。

(5)引起工期纠纷的原因。

一是发包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供场地、资金、设计技术资料等,包括未能与地方政府就征地、拆迁等问题达成协议,导致不能按期开工或开工后被迫停建、缓建,不仅工期推迟,还将给承包方造成停工、窝工的经济损失。二是承包方因施工组织不力,劳力、设备不能满足工期要求而导致工期滞后。三是因招标时甲方不合理地压缩工期,施工单位为了迎合招标,被迫响应工期要求,在远低于定额工期的合同工期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也就不足为奇。

4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

针对上述这些合同纠纷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妥善处理纠纷必须要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是维护合同条款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能体现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二是重事实、重证据原则,对有些内容,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详细,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的,依照文字证据处理,缺少文字证据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要做到调查取证公开,双方到场,政策规定公开,处理程序、内容、结果公开,让各方心服口服。四是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处置合同纠纷,有利于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建筑业发展。

5预防施工合同纠纷的对策

(1)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前提。

工程招标阶段,制定科学合理、详细慎密的招标文件是关键所在,首先工程造价要把握在一个合理范围内,既要保证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又不至于给发包人造成额外损失;其次是确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和工期目标;再次是在议标、定标时,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搞权钱效易,对资格审查不合格、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质量低劣的队伍坚决排除,选择一个好的施工队伍等于事半功倍。

(2)重视施工合同签订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基础。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核心依据。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规范合同条款约定为整个合同的实施奠定了良好基础。订立合同应注意:①语言表达要准确、严密、详实,才能让合同执行人充分理解合同本意,不能含糊不清,稍有偏差都会导致产生完全不同的解释,任何模棱两可的文字,都有可能成为日后双方争论的焦点。②合同主要条款:承包范围、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计价方式、结算方式、进度款与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方式、双方权力义务、双方违约责任、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程序和资料移交等要约定完整。③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合同本身应具有公平性,合同条款应遵循对等原则,严重有失公平的合同本身就是违法合同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最容易引起纠纷。

(3)认真履行合同,做好现场管理是减少施工合同纠纷的重中之重。

施工合同签订后,关键在于双方共同履行,出现一些与签定合同时的估计相差较大的情况,应及时签定补充合同协议,以弥补合同在本身的缺陷,同时可以补充合同的形式调整合同价款,并以补充合同价款形式作为中期进度付款结算的依据,以免追加合同价款太大难以执行。除此之外,①关于变更及签证,要明确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程序,各个环节各负其责分别把关,相互制约。及时督促完善项目施工中的所有原始记录,要严格签证权限制和签证手续程序,及时办理现场签证。②业主对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实施应安排合理的时间,准备工作要充分,按合同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施工场地,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③及时掌握市场材料、设备的价格波动,材料价格市场异常波动对承发包双方都存在巨大的风险。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文6

【关键词】建筑施工 合同管理 合同纠纷

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相关课题,不少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多次撰文进行深讨。下面结合实践,对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存在问题及并由此产生纠纷的原因进行一些归纳梳理,与大家共同学习,以便在工作中可以尽量避免各种纠纷。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诱因来分,可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分为:质量纠纷;施工进度纠纷;结算造价纠纷

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产生的专业层面来看,可将其归纳为:合同管理不规范,不专业;合同履行不严格,发生合同变更未能及时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施工变更签

证不专业、不规范、用词不准;施工变更签证不及时而造成的漏签或拒签;发生工期延误事件责任未及时分清,并形成书面材料;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及时,未按合同要求的程序形成材料等从而在结算时产生纠纷。从以上纠纷的种类来看,加强合同管理,是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有效途径。合同管理分为前期管理,中期管理和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一、前期管理

前期管理主要包括要约和承诺谈判过程,大量建设施工合同都是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实现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施工合同生效。即合同管理前期工作结束在合同管理的前期阶段,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认真学习和研究《合同法》、《建筑法》及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招标机构应该认真吃透和深刻领会。从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的理论方面讲,前期控制总是优于中期、中期优于后期。还出现让人匪夷招投标监管部门审查也存在失职行为,这样招标文件如何通过备案审查的呢?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合同管理的前提。

2、合同前期管理内容有很多,表现在招标投标阶段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数量不准确;特征值描述不完整或漏项;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所包含的合同价款方式、风险约定范围及风险调整办法不明确等等。都将导致不必要合同纠纷。如“某住宅楼工程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按施工图纸施工,除基础局部超深并按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外,并无其它变更”。而施工单位在结算时,竟以原招标的面积计算有误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就多出来建筑面积按原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工程造价进行补偿,双方争执不下。有的“二级施工企业”竟然无专职造价管理人员和合同管理人员在岗,人员均为挂靠,有的即便有资格证书,也常年不做业务,纯属“名有实无”。

二、中期合同管理

建设施工合同的中期管理,实质上是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其间所涉及到工期、质量、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变更签证管理等一系列内容。涉及到工期、质量、工程进度款拨付及变更签证管理等一系列内容。这些内容,建设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确规定,然而施工合同双方并不能很好去遵守,从而导致合同纠纷。中期合同管理常见的合同纠纷产生原因有: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这里有施工单位不按进度及时申报,还有建设单位不及时付款两种原因;变更签证不及时办理;出现重大的合同变更而不及时修订补充合同条款等。如在争议焦点有两点:一点是,返工范围中,哪些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哪些责任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及监理在签署意见时若按合同要求注明图纸原设计有吊顶部分返工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就不至于出现争议。二点是拆除材料利用率是否包括辅材问题属施工单位理解偏差,若注明“包括辅材”问题也就不存在争议了。类似这样不规范、不专业、用词不准确的施工签证,在审计时经常发现。另外工期索赔发生后不能及时签证,明确责任,造成施工结算时取证困难,纠纷屡屡发生。出现重大合同变更也不及时签证,修正和补充,导致施工结算审核时纠纷不断。变更的事件确实发生,但结算时,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已由当初“蜜月期”转到“敌对期”。补充签证困难,审计单位又无签证依据,无法计算,造成结算久拖不决,直至走向诉讼。类似的相关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均有明确规定,只是没有引起各方重视而已。

三、合同的后期管理

合同的后期管理,主要结算审核、余款支付和发生保修事件的处理等方面。余款支付纠纷主要是建设单位的支付能力发生问题所导致的。发生保修事件处理不当所造成的纠纷主要

由施工单位原因所造成的。双方在合同的后期管理中如能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地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有些纠纷也是可以避免的。

结算的审核是建设与施工双方关注的重点,这阶段所产生纠纷大都是合同管理的前期和中期所遗留问题的处理,是以上两个阶段纠纷的延续,前面问题处理好,后面纠纷自然就少了。如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等、材料价格调整等等。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竣工结算审核人的约定和审核期限的约定相关内容。一般约定审核人为有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审核期限一般根据工程项目大小及复杂程度,工程较小的一般约定为28天,工程较大及程度较高可延长,具体可查阅财建[2004]369号文《关于印发的通

知》中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款对故意拖延审计期限的,是一种法律威慑。施工单位在合同签订时应予以约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整理和报送结算文件。同时还应办理报送交接手续。这样一来建设单位无形中就产生一种压力。从而促使合同双方更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减少纠纷,降低成本。

针对上述分析,在合同管理方面建议如下:

1、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施工合同的签订质量,减少合同隐患。做好招标文件的编制不仅要掌握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尤其应对《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范文本及相关条例、标准要有充分的理解和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协议书》和《专用条款》的签订尤为重要,特别是《专用条款》涉及到施工工程范围、合同工期、工程质量等级、安全施工、合同价款支付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违约、索赔和争议等内容,都应在招标文件中“合同主要条款”部分进行明确,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引用并遵守的内容,从而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因此,各方制定其条款内容要详细、认真、慎重,不能草率。不考虑机构业务素质,单纯以低劣的“关系”和“低价”办理招投标工作,必然导致致严重合同纠纷,使招标人额外付出了很高“人为建设成本”,也有背于招投标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