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5条细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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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5条细则范文1

继3月底出台执行细则之后,北京、厦门等地率先出台补充细则。

距离执行细则出台仅一周的4月6日,北京出台了补充细则。据悉,一则题为《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已经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公布,其核心内容为,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其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不过,北京补充细则也体现了保护刚需的原则。《通知》规定:对于在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仍执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市场人士分析指出,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改善性购房需求的首付压力,这显然是对“有贷无房”改善型需求有所照顾。

其实早在4月1日,北京就已经做过类似的动作,当时主要是针对“20%个税”如何征收做出相应解释。记者同时了解到,北京并非唯一一个出台补充细则的城市,厦门也在4月2日就“20%个税”明确:能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唯一生活用房,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何还要“留后手”

地方细则不细,在税收、限购等敏感问题方面并未给出明确说法,这为各地方出台补充细则埋下了伏笔。

截止到目前为止,有包括北京、上海、南京、杭州等20多个城市已经公布了地方细则,但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除了北京、上海之外,其他各地方调控细则可谓是典型的“细则不细”,一些城市在税收、限购扩容等敏感问题上表述颇为含糊,尤其是备受关注的20%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二套房首付和贷款利的提高和上浮等问题在绝大部分大部分城市的细则中均未提及,包括南京、杭州、大连等地,其细则居然成了“一句话调控”,这让盼望等待中的购房者感到大失所望,很多网友甚至认为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应付措施。

但这事出有因。记者注意到,新“国五条”确实只是要求地方政府在一季度末公布今年的房价控制目标,其具体内容为: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本地区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下同)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这样的规定,让地方政府在公布细则的时候有了选择的余地,既可以仅仅只公布房价控制目标,也可以将所有细则全部公布出来。

至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细则为何会“和盘托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因为形势所迫。就拿北京来说,在新“国五条”出台之后的一个月内,市民买房如玩命,市场交易火热,导致房价出现暴涨迹象。而在上海和广州,市场交易同样火热异常,中介公司业务员月收入高达数十万元。统计数据显示,北京3月份单月交易量超过4万套,创历史新高;上海成交量约6万套,也是历史新高;广州二手房网签量(已实行网签区域)超过7600套;深圳成交量接近1.8万套,也是近三年来的新高。

还有一部分城市尚未出台严格执行新“国五条”细则当中涉及的二手房交易需缴纳20%差额增值税的规定、二手房贷政策灵活收紧等内容,比如合肥市。还有的城市只提出了房价控制目标以及简单的原有政策重申,其他措施并没有涉及,可以说是一种类似“迷你型”新“国五条”细则。对此,同策咨询研究中心总监张宏伟指出,一定程度上来讲,类似于南京、合肥这些城市市场环境相对稳定、健康,当前房价过快上涨的迹象并没有出现,从短期内来看,出台这些政策遏制投资性投机性需求没有必要。

但是,这并不代表今后这些城市房地产调控手段和措施会就此而止,二手房交易需缴纳20%差额增值税的规定、二手房贷政策灵活收紧等内容,甚至房产税的扩围,对于省会城市或直辖市来讲,这些政策迟早是要执行的,只不过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推出。

而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新“国五条”不可避免会对刚需造成误伤,因此也需要出台补充政策来降低政策的影响。比如二套房贷首付比例和利率同时提高,抬高了市场进入门槛,在降低投机性需求利用金融工具的杠杆作用放大投资收益的同时,却明显加大了改善型需求的置业难度。其实近期已有地方政府留意到了这方面,最近在北京近期出台的补充细则中,就专门说明,“有贷无房”类情况公积金贷款利率不上浮,体现出虽然调控加严,但公积金贷款仍然支持自住型刚需购房。

哪些政策还需再细化

又有哪些地方、哪些类型的执行细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呢?分析人士指出,此前仅仅只是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一句话政策”,以及有关限购、20%个税以及二套房贷等敏感问题,会成为补充政策的主要“着眼点”。

包括南京、杭州、大连等地的“一句话政策”,显然需要出台补充细则。如被戏称为“最简约细则”的杭州细则只是提到信贷和房价控制目标,具体如何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房价上涨过快该怎么办等等,均未做进一步说明;此外包括20%个税以及限购措施,也未涉及,因此也需要补充细则来做进一步说明。

国5条细则范文2

一、《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的同时,由所在单位按月给租住公房的职工和离退休职工按标准工资2%发给住房补贴”,“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以一九九二年底工资基数为准”。现对下列企业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计算工资基数规定如下:

(一)经企业优化组合,调整为社会待业领取生活补助费和放长假职工,享受在职职工住房补贴待遇。

(二)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三)住房被动迁的职工,搬迁期间照旧享受住房补贴待遇。

(四)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以转正定级工资为基数;部队转业退伍人员以转入工作单位后核定的首月工资为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原单位1992年底标准工资为准。

(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的企业,按1992年底岗位技能工资标准为基数发放住房补贴。

(六)“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如在工资中已包含了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工资含量,租住公有住房提租后,企业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反之,按1992年底工资标准的2%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二、《提租补贴细则》第六条规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加离退后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应增加的工资性补贴为基数”,其中计入离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工资性补贴有以下11项,各单位可区别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规定,核定离退休人员的补贴基数(离退前已核定在离退费内的不再重复计算)。

(一)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按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每年发给1至2个月的生活补贴,按实际发生额折算月平均额。

(二)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1985年5月前没参加工资改革的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每人每月12?17元。

(三)辽政发〔1985〕58号文件规定,没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10元。

(四)国发〔1989〕8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89年9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普调1个工资级差的离退休费。

(五)国发〔1989〕83号文件关于国营企业适当提高离休费、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最低保证数的规定。

(六)国发〔1992〕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10%离退休费。

(七)国发〔1992〕29号文件,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

1.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离退休金。

2.按本人月基本离退休金的10%增加离退休金。

(八)国发〔1979〕245号文件,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5元的规定(包括离退休人员)。

(九)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

(十)(91)财综字44号,提高粮油统销价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和标准工资,每人每月补偿6元,增加离退休费的规定。

(十一)按国家规定1992年1月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调整工龄津贴后,一个工龄年每月上调0.5元,离退人员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三、《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工人,租用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后出现的净增支给予补贴做出了规定。现将原规定的计算公式“〔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住房补贴〕”加以完善,表述为〔净增支=新租金-原租金-家庭成员住房补贴之和〕。

四、《提租补贴细则》第七条增加如下内容:

夫妻双方都享受建国前补贴待遇的,由参加革命工作早、待遇高的一方所在单位承担净增支的补助。

夫妻双方同时期参加工作,享受同级别待遇的,以住房承租人为准。

本人去世,住房由其配偶或父母接续住用的,其租金净增支部分仍由享受待遇的干部、工人所在单位补助。

五、《提租补贴细则》附件《沈阳市公有住房租金计算办法》(以下简称租金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租金办法》第八条调节租金的层次调节中,增加顶层调减的内容:平顶的楼房中,二、三、四、五层楼的平顶楼房,顶层房屋均不加不减,六层楼的顶层房屋每平方米减2分。

(二)《租金办法》第九条房屋朝向调节因素中,增加如下内容:东西朝向的居室不增不减。确定居室朝向,衡量的标准是主要窗口垂线的倾斜角小于45?。倾斜角为45?。的,确定朝向就低不就高。轴线垂直相交的“拐把子”连体楼房,其中一方朝向确定为南北向,另一方则为东西向。

(三)《提租补贴细则》中的《基础租金表》规定,基础租金按设施条件分七个档次计租。现增加如下内容:对于设施条件介于两个档次之间的或设施条件有一项不符合相对应表列规定的,按下一档次计租。

六、《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购买债券细则》第九条规定被动迁回迁安置的住房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至50元的标准购买租房债券,现修改为:1994年1月1日后办理回迁或易地安置手续的被动迁户,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按旧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元(每年3元,分3年购买)的标准执行。计算购券的面积包括动迁前原面积和按规定自然增加的面积。

七、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租房债券的期限,由《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在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十五日内”修改为:从收到《租房债券认购通知书》一个月内。

《购买债券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在第一年一次购买3年租房债券给予减购20%优惠的“规定期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八、《购买债券细则》第十五条中,单位定期困难补助户办理免购债券手续,做如下规定:免购租房债券的定期困难补助户,由各单位的基层工会依据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发文规定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和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计算口径认定,并出具证明,交由承租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统一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免购手续。

国5条细则范文3

【关键词】 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思路变化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之相配套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形式颁布。这两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在我国施行了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正向消费型增值税全面转型,对纳税人来说,必然会影响其纳税筹划思路。本文仅就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后影响纳税筹划思路的变化进行分析。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变化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标准

1.生产性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00万元降至50万元(含50万元)。

2.非生产性纳税人

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从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180万元降至80万元(含80万元),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销售行为纳税的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只是鉴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变化的地方在于原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而新规定中取消了这一规定。

2. 兼营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1.扣税凭证和金额的解释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解释,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将增值税四小票并入条例以及细则中;第十七条对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包括的内容也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原规定中“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的特定税改为了烟叶税,主要是因为特定税已经取消了征收;第十八条对运输费用金额的解释,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而在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中并未明确。

2.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原规定中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而新规定中将非正常损失界定为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实质上缩小了不得抵扣进行税额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一般纳税人发生了诸如自然灾害损失和其他的损失(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是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本次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中最主要也是最核心的变化,也是之所以称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本质内容。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

二、新增值税规定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对其增值税税负有着重大影响,因此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的变化对纳税人通过身份选择进行纳税筹划的思路也有影响。

1.小规模纳税人转成一般纳税人

一些年应税销售额未能达到原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机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例1:某商品批发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为120万元(不含税),每年需外购货物100万元(不含税),在原规定框架下,必须按照4%的征收率进行增值税的计缴。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4%=4.8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120+4.8-100×(1+4%)-4.8=16万元(假设其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

新规定实施以后,如果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并能提供相关税务资料,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

应纳增值税税额=120×17%-100×17%=3.4万元(假设其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并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税后现金净流量=120×(1+17%)-100×(1+17%)-3.4

=20万元

纳税筹划效果:应纳增值税少缴纳1.4万元,税后现金净流量增加4万元。

2.一般纳税人转成小规模纳税人

一些年应税销售额比较大而又想适用小规模纳税人计征增值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在实行业务或部门拆分时,应考虑拆分成经营规模更小的经营单位。

例2: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351万元,会计核算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税率,该企业每年购入食品200万元(不含税),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纳增值税=351÷(1+17%)×17%-200×17%

=17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351-200×(1+17%)-17

=100万元

如果想要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计税(在原规定框架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只需要一分为二(351÷(1+17%)÷2=150

应纳增值税总额=351÷(1+4%)×4%

=13.5万元

税后现金净流量总额=351-200×(1+17%)-13.5

=103.5万元

显然,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货物,税后现金净流量更多。

3.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这些单位和企业有了更多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税收负担来考虑是否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而非过去“一刀切”硬性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特殊销售行为的考虑

1.混合销售行为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取消了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的规定,这样纳税人就更容易把握,可以通过变更经营主业或者将非应税劳务独立出来从而选择税负更轻的税种。

2.兼营行为

新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兼营行为规定表述的变化说明: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如果不分别核算,不再像以前一刀切地征收增值税,而是将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的区分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因此纳税人不能再将分开与不分开核算作为兼营行为纳税筹划的手段。

例3:某商业企业原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自主经营购进的货物,也从事经营业务。某月其自主经营业务的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另接受委托购货业务取得收入10万元。

(1)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果分开核算:销售货物应纳增值税=300 000÷(1+4%)×4%=11 538.46元,业务应纳营业税=100 000×5%=5 000元,应纳税总额=11 538.46+5000=16 538.46元;如果不分开核算,货物销售与业务则一并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300 000+100 000)÷(1+4%)×4%=15 384.62元,因此该企业应选择不分开核算进行筹划。

(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后:如果该企业未分别核算,假设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自营货物销售额为280 000元,业务收入120 000元,则应纳税总额=280 000÷(1+4%)×4%+120 000×5%=16 769.23元,对该企业而言还不如选择分开核算,只需要缴纳16 538.46元的税额。

(三)进项税额抵扣的筹划

1.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上的买价包括的内容、运输费用等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因此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应更加明确取得这些合法的扣税凭证。

2.正确理解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予以抵扣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必须要予以考虑。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进行了重新定义,纳税人在发生损失时应根据该界定做好损失的统计资料收集和确认工作,并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减轻税收负担。

3.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有着重大影响。但要注意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仅限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企业筹划时主要应考虑如何使2009年1月1日前的存量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可以采用先出售再回购的办法。

例4:某企业于2006年购入一台设备,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至2008年12月31日已计提折旧和减值准备共计40万元。2009年1月1日将该设备以72.8万元的价格卖给另一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29号)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增值税=72.8÷(1+4%)×4%×50%=1.4万元,

2009年1月2日将该设备原价购回,可以抵扣进项税额11.9万元(72.8÷(1+4%)×17%)。通过这两笔业务,该企业可以合法抵扣进项税额10.5万元(11.9-1.4),而不必通过折旧的方式才能扣减成本,改善企业的流动资金状况。而对与该企业发生固定资产交易的另一企业来说,因为其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在2009年1月1日,其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进行抵扣的。同时要计算销项税额,因为是价外税,对其财务状况并无实质性的影响,这两个企业还可以达成协议,相互对本企业的存量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取得纳税筹划收益。

三、结语

本文仅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以及实施细则实施后,对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思路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随着条例、细则的实施以及一些配套规定的出台,企业应认真研究法规的变化,及时对自身的纳税行为进行筹划,以取得更大的纳税筹划效益。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S].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08.

国5条细则范文4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根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国5条细则范文5

是否征税20%,如何征收,这是摆在所有城市面前的两难选择。在税务研究者张万刚看来,房地产牵扯的行业太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并不希望房产交易陷入冷清。如果因为征收20%的个税,导致房产交易量急剧下降,势必会对房地产开发预期造成负面影响。而一旦出现预期下降,土地交易会遇冷,地方的土地财政就会吃紧。

也许这正是大多数城市对征税只字不提的一个原因。另一个难点在于操作。众所周知,房产交易所得征税20%的规定是在20年前的个税法中明确下来的,但20年不见执行,就是因为难以操作。这里的难有两点,一是难以核实房产原值,二是难以算清合理费用。

在我国的住房市场上,房产的属性五花八门,有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房、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央产房等,不一而足。这些不同属性的房产在交易过程中遵循的规则并不相同。再加上20年前还没有实现交易信息的电子化,核实原值是一件极其费力、麻烦的事情。

不仅是核清原值不容易,按照个税法,对房产交易还要扣除合理费用。这既包含了买房时所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还包括了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这些费用的核实虽然不难,但需要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任何一项政策的执行都是有成本的,但当执行政策的成本高到一定程度时,执行就成为一件不划算的事情。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全国大多数城市执行房产交易征税20%的政策,恐怕还缺少现实的可操作性。这就是为什么1993年个税法就明确了这一条款,但到2006年国税总局又发文,提出了一个替代的方法:按房产交易总价的1%~3%征税。这样的征税方式成为各地的通行版本。

但问题是,同样都是房产,能核清原值的和不能核清原值的,前者征税20%,后者征税1%~3%,太不公平。从数字上看,这两种房产所交的税款会相差很大。

但按照专家的说法,如果不愿意多交税,那就持有房产,不要进行交易。因为房产的基本价值是居住,而不是投资、投机。如果要利用房产进行投资投机,多交税也并无不妥。

国5条细则范文6

坚持就是胜利!拒绝裸考!

本人注册思博已久,平时总是潜水居多,从思博中获益良多,今年幸运过关,趁着晚上有空写一下自己的复习过程,算是对自己这半年的总结,也希望有人从中获益。

先说成绩啦:专利法/相关法/实务:131/90/128

1、 个人背景

本人企业IP一名,入职四年多,平时工作范围较宽,如专利检索、分析、专利诉讼(如JP、DE等)、国内外专利撰写、OA答复及无效等,对于专利法/细则/指南等平时都有涉猎。

2010年曾经参加过考试,但是,当时刚入行,而且复习相当不到位,大概只看了专利法方面的资料,实务只是看了两天模板而已,结果,自然是惨败!(专利法/相关法/实务:75/46/62)……不过,这应该都是自己预料得到的啦,毕竟没有付出的太多,自然不能奢求有相当的回报!

后来,11年和12年每到报名时,总是燃起报名的心,但是却老担心自己是否有足够复习的时间,自然又miss掉报名的时间。转眼间,到了13年,自己也快30了,工作上也出现了瓶颈,再加上本人的自信一直不足,认真思考后,就觉得与其总是一副提不起劲的样子,不如制定个目标好好冲刺,如此,就开始了今年的专代考试之旅!

2、复习材料

l 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大概花了1-2个星期浏览完,看完后对整部专利法有较为完整的认识,而且对于一些重点概念的理解也相对透彻;

l 法/细则/指南:基本配备,贯穿整个复习过程,至少阅读三遍;

l 杨立:真题分类集,我用的是2010年版

l 09-12年国知局出版的真题分析:主要放在后期做模拟考试用

l 吴观乐/欧阳石文:《专利实务应试指南及真题精解》,这本我看得不多,主要是看前面的分类试题的答题须知部分

l 杨敏峰:《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应试宝典:相关法部分》,貌似是在9月中旬时买了这本书,按照大纲排布,无真题的部分也会列出相应的考点,复习起来比较轻松

l 何越峰:《专利法律知识分册》,2011年版,大概九月初买的,这本书题目较少,主要是属于概念的串讲,后期巩固用;

l 录音:何越峰、韩晓春、祁建伟10年的培训录音,论坛貌似有资源;

l 培训班:广东知识产权局10月份的考前冲刺班

3、 复习时间

从五月中旬开始断断续续地看书,到六月中旬开始,基本上每天晚上下班看1-2小时,周末的话去图书馆看4-6小时,期间八月时感觉太累,松懈了一段时间,后来在考友加同事的鼓励下,继续坚持了下来。

4、 复习过程:

只能记得个大概咯

l 5月中旬-6月中旬:主要是浏览《中国专利法详解》、《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请注意,在看《专利法》和《细则》时应当逐字逐句地理解每句话的意思,每句话的重点,最好利用颜色笔将重点处标出,这样对于法条的理解比较好;

l 6月中旬-8月中旬:通读审查指南,边看边翻着相应的法条及细则,对于缩写的法条和细则对一一列明;然后,结合杨立真题,开始进行真题练习,练习时,对于容易错误的题目考点应当标记或摘录下来,并且在做完每章的题目时应当及时翻出指南中相应的内容再细读一遍,这样比较不容易掉下记忆;而对于一些较为小的考点,如专利相关的内容,其实每年考的内容都是差不多,最好能用笔单独记录在笔记上,方便后面记忆;

l 九月-十一放假前:重心移到相关法,但是,说实在的,民法、合同法等之类的那么一大堆的条款,对于我非法律专业而言,真的是太痛苦了,所以看了两天后我觉得还是直接从真题入手,这时主要利用了《全国专利人资格考试应试宝典:相关法部分》;但是,为了防止丢失关于专利法的记忆,在这段时间里,我晚上一般也花个半个小时左右重新翻阅法/细则和指南,此时,由于经过真题的洗礼,看指南时更加容易标记出每句话的考点所在;

l PS:上述复习过程中,在上下班或出门时,不定期地听培训录音,基本上,实务录音只完整听过一次,专利法完整听过两次,相关法则是一次。另外,也听过专利法及细则的语音版本一次。

l 十一放假后:继续看相关法资料,

至于实务的部分,则主要是看了一下吴观乐老师的书,但是可能有经验吧,感觉很多基本的东西都不太看得下去,感觉东西太多重复的貌似,所以这本书当时主要是关注了一下其中某些题型大体的答复逻辑或论述方式而已,也做了07年和08年的真题,但是都没有认真写完过,基本上就是推了个大体的思路而已;而专利法部分,则主要看何越峰老师的书,巩固记忆。

l 10月冲刺班:感觉最有用的就是听李超老师讲课的时候的应试技巧:不要乱上位或概况,交底材料里面已给出相应的共同特征,找出实施例或多个特征的共同点即可;做题前先整理清楚著录项目的相关信息,判断是否有不能使用的文献、新颖性论述和创造性论述的注意点等,这些恰好是我觉得自己最容易忽视的。上完李超老师的课后,我自己做了练习,按照李超老师说的方式 找出基本问题、基本方案、进一步问题、进一步方案等,虽然也没有认真写完,但是大体上思路掌握了……

l 至于剩下的半个月,则主要是利用周末的时间利用国知局出的真题集来做模拟考试、并仔细参详各个实务真题中撰写的本质……最后,考前主要针对自己相对薄弱的章节,如复审和无效的内容,以及一些零碎的知识点,如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国知局行政复议的规定等做了整理,尽量地能拿一分是一分……

5、 个人心得体会

细心!这是第一个需要提醒的,选择题中很容易出现这题让你找正确的、下题让你选择错误的,自己在做真题的时候应当积极锻炼自己的注意力需要集中,避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不要掉以轻心!我自己在10年考试时,总觉得自己考的还不错,题目很简单,殊不知,早就踩了地雷而不自知!所以,当看到某些话很熟悉或很简单时,千万要看清楚题干,有可能差一个字就错了……个人觉得,对于实务尤其是这样,国知局的实务题目涉及的技术内容逐年简单,但是事实上很多地方很多话都有陷阱,譬如今年权要的“主要包括”等,而且对于实务要拿捏好细节部分,比如新颖性对比时应当论述“四相同”还是论述“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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