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车辆管理所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车辆管理所

车辆管理所范文1

一、坚持不懈狠抓正规化建设,树立首都交警队伍一面旗帜

一流的车管工作离不开队伍建设这一根本。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团结的班子凝聚人,铁的纪律约束人,良好的环境感染人,集体荣誉带动人,教育培训塑造人,先进事迹引导人”,大力加强车管队伍教育管理,努力建设一流车管队伍。

一是抓教育,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结合此次争创全国优秀车管所工作,在队伍内部深入开展了向天安门分局学习、“准确人生定位,珍惜价值回报”等一系列教育活动,帮助民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打牢执法为民思想基础。以被公安部、市委政法委授予“人民满意基层单位”的京南分所、外事科,以及北京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成继学为榜样,利用身边先进,加强正面典型教育,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引导民警爱岗敬业,树立“有为才有位”的职业奋斗观,找准自己的社会价值定位。

二是抓规范,加强制度建设。在争创工作中,针对车管岗位特点,坚持用制度管人,把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名民警,先后建立和完善了《首都车管民警行为规范》、《车管民警岗位规范》、《窗口工作人员服务规范》、《车管业务工作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从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入手,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车管民警内部禁令》、《协勤人员十不准》、《车管岗位量化管理办法》等措施,印制了《机动车与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法规汇编》,从制度、机制上进一步强化队伍管理,有效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为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进一文秘站 步完善了目标管理考核、执法质量考评和评差促改等保障措施,坚持日检查、周考核、月评比,充分发挥制度管理人、约束人、激励人的作用。

三是抓培训,努力提高队伍的综合素质。紧密结合车管工作实际,深入持久开展大练兵活动,常年狠抓法制学习、手续审核、科技运用、岗位服务四个环节培训,从而进一步强化队伍的执法能力、识假辨假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规范服务能力。同时,结合此次争创工作,在组织车管系统全体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车管所等级评定办法》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了车管业务、计算机应用、牌证真伪辨识等业务培训。据统计,今年以来,共举办各类培训班40余期,培训民警1500余人次。

四是抓廉政,提高队伍的拒腐防变能力。针对车管工作权力大、政策性强、工作地点分散等特点,为有效防止违法违纪问题,通过强化党风廉政教育、纪律作风教育、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使民警对不正之风、违纪行为由“想为”变“不想为”;通过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制度、岗位交流制度、内外部监督制度,使民警对不正之风、违纪行为由“敢为”变“不敢为”;通过加大车管工作科技含量,实施计算机考试、计算机选号等改革举措,从技术手段上杜绝了违法违纪行为,使民警对不正之风、违纪行为由“能为”变“不能为”。

通过长期坚持不懈狠抓队伍正规化建设,我局车管所先后被公安部、市政府等授予“人民满意先进集体”、“打击走私先进单位”、“首都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规范化服务达标单位”等荣誉称号,并荣立集体三等功,树立了首都交警队伍建设的一面旗帜。

二、强化机动车和驾驶员源头管理,筑牢交通安全一道防线

车管工作是交通管理闭环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着眼于交通管理整体,以公安部等级评定中一等车管所的各项指标为标准,进一步强化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切实发挥车管工作源头把关作用,积极为保安全、促畅通服务。

一是严格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努力培养合格的驾驶员。在全市驾校开展了星级评定工作,对驾校管理制度、教练员和教练车管理进行综合检查,并评出不同星级。建立了驾校考试合格率通报、驾校培训质量排行公布、驾驶员培训三级监管、驾驶员培训考试“三严格”等一系列制度,共审验驾校101所,检查教练车8976辆,对1万多名教练员重新考试上岗,其中对20所驾校责令停业整顿,从而有效促进了驾驶员培训行业有序、健康、良性的发展。

与此同时,全面推行了驾驶员计时培训制度,通过指纹认证、刷卡计时、计算机网络管理,保证了学员培训质量。在驾驶员考试工作中,先后开发和推广了理科计算机考试阅卷、桩考仪和计算机路考系统,通过科技手段保证了考试质量。

结合争创工作,对路考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实现考试全过程计算机判定,考试员、考试项目、考试结果的确定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考试工作更加客观、公正、透明,杜绝人为因素,从而进一步提高了考试难度,严格了考试标准,对严把道路交通安全第一关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是强化车辆检验监管,严把上路机动车安全关。在全市各检测工位全部安装了计算机监控系统,提高了车检工作监管水平。建立了全市车检信息系统,交管信息中心与全市44家检测场实现了互联互通,使交通违法、被盗抢、事故逃逸等实现了闭环式把关。系统开通以来,共发现交通违法车70余万辆,事故逃逸车59辆。

在全国更正“大吨小标”载质

量工作中,我们在货车新车上牌前逐一测量核定,对在用车采取清理档案和实际称重复核、发放通告、计算机锁定等方法进行全面清查。在对报废机动车的管理工作中,我们与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建立了信息交换制度,严防非法改装车、拼装车、报废车上路,共计更正“大吨小标”车辆3.3万辆,注销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机动车4.1万车辆。

与此同时,对2578名检验员、检验民警进行了重新考试,38名检验员被取消了上岗资格;对全市44家机动车检测场进行了严格检查,10家检测场被停业整顿,对全市各检测场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是立足本职,严守防线,加大对盗抢嫌疑车辆查缉力度。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阵地控制作用,将查处被盗抢嫌疑车辆贯穿业务工作始终。特别是在争创工作中,推出了审核法定证明、核对计算机信息、认真查验唯一性、核对车辆识别代码等“六项防范措施”,进一步严密了车管手续审核程序;我们将机动车盗抢信息自动比对判断功能,镶嵌到机动车登记系统中自动查询,有效提高了查处力度和精度。

我局车管所深入工商、海关、汽车生产厂家进行走访,总结犯罪分子凿改、刻画、挖补、焊接号的四种犯罪手段,提高了民警对盗抢机动车看、摸、刮、敲、洗的“五种甄别能力”。

据统计,今年以来,车管系统通过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共查获盗抢嫌疑车237辆,受到公安部的多次表扬。

四是多警联动,专项整治,以提高“三率”为突破口,开展违法车辆追查工作。为了加强对报废车、未检车和无牌无证机动车的打击力度,结合公安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工作对机动车注册登记率、报废率、定期检验率的要求,我局全局出动,采取多项措施,进一步加大了对上述违法车辆的追查力度。

一是对两个月内即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报纸和网站进行公告。与市邮政局协商,采取邮寄告知书的形式送达机动车所有人,督促办理报废登记。

二是部署开展了全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路面民警加强对无牌无证、报废车、未检车的路检路查力度。同时,在远郊区县治超点、远郊区县进出京检查站、办证处、高速公路收费站等加大检查力度,并联系周边省市共同检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截至目前,已检查机动车21.6万辆,查获无牌无证、逾期未检车4707辆,报废车916辆、均按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

三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能,全方位的加强静态交通治理,各交通支、大队积极联合属地公安分县局,并取得区县政府支持,组织派出所、交通(交巡)支、大队民警,深入单位、社区、家庭、停车场、修理厂、农村,对报废车、未检车、无牌无证车进行追查,督促其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将报废车信息纳入全局信息系统管理,利用计算机系统形成“闭环执法”,在车管、事故、纠违、办证等环节对违法车辆进行核查。同时,联合购置税、养路费、税务、保险等部门共同追查。

五是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作用,在道路上安装号牌识别系统,对过往的车辆自动识别、自动报警,由指挥中心立即布控,部署警力查扣。同时,使用无线数据传输的车载计算机系统,对发现的嫌疑车辆,及时上网核查比对,保证不放过一辆嫌疑机动车。

六是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加大无牌无证、报废车、未检车上路危害、法规规定、处罚措施的宣传力度。利用全市道路上所有的室外交通安全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标语、条幅进行宣传,督促上述车辆办理手续。

七是针对远郊区县山区农民因路程远不参加定期检验,而造成远郊区县摩托车参检率低的问题,组织检验人员深入山区,联合当地乡镇政府,对摩托车进行集中人工检验,以提高摩托车参检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我市机动车注册登记率、检验率、报废率明显提高。

三、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建设热情服务一个窗口

车管所是公安机关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争创工作中,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争创一流”意识,在群众满意、求真务实上狠下功夫,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一是按照“外建环境、内树形象”的原则,加大硬件投入,改造办公大厅。

二是全面推行开放式服务、一窗式服务、微笑服务、咨询服务、承诺服务、引导服务、领导接待服务、便民设施服务等八项标准化服务措施。力争以良好的服务形象、整洁的办公环境,全力打造“环境一流、服务一流、效率一流”的车管所。

三是在全市21个交通支、大队建立车管站,统一挂牌办公,负责承办驾驶证审验换证和部分机动车上牌业务,组织对本辖区报废、未检机动车追查,既方便了群众就近办理机动车和驾驶证手续,又使全局车管工作得到了有机延伸。

四是与 环保、购置税、工商、养路费等有关部门联合,在我市最大的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和车管所办公大厅开展“一站式”多部门联合办公,减少群众在各部门间往返跑路。

五是在全市推行机动车售前检验措施,由机动车经销商在车辆售出前将车辆检验完毕,车主购车后可直接领牌。

六是大力推行机动车销售商发牌,在具备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场所设立发牌点,群众购车后不出店门就办理牌证,进一步方便群众上牌。

七是启用了10种文字的多语种交通法规考试计算机系统,为更多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来京创业提供了方便,进一步优化了首都投资环境。

八是在全市机动车检测场推出全程免费引导式服务,群众到检测场验车时,由免费的引导员全程引导验车,以解决群众反映验车不方便的问题,减少“车虫”滋生的土壤。

九是积极开展上门服务,主动为公交公司、出租公司等大型企业更新车辆验车办牌,保证公交、出租车辆及时投入运营。同时,利用休息时间,多次上门为在京港奥台胞举办交通法规专场考试,市政府台办主任亲自送来锦旗。

结合争创全国优秀车管所工作,对大厅窗口民警的坐姿、站姿、说话声音语调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并坚持每日全员岗前15分钟强化演练,使民警在工作做到了“六个统一”,即着装统一、坐姿统一、站姿统一、接办手续动作统一、回答群众问题时的要求统一和接待群众时的服务用语统一。

通过不断创新工作模式,推出便民利民措施,我局车管所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也得到了全面提高,赢得了社会群众的广泛好评。据统计,今年以来,车管所收到表扬信67封、锦旗38面。

四、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营造争创工作良好氛围。

为增强全社会对我局争创全国优秀车管所工作的知晓度,更好的接受各界群众监督,我们加强了与新闻媒体联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宣传栏、板报等方式,分层次、分步骤地加大对争创工作的宣传力度。

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分别以“规范执法、服务为民”、“车管所公布评优标准及监督电话,请市民监督”、“管理+服务=效率”为题对我局车管工作进行了报道,各大报刊还分别刊登了我局车管所争创工作专题文章,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宣传态势。

自开展争创工作以来,先后召开新闻会、组织记者集体采访12次,20余家中央及本市的电视、广播、报纸新闻媒体,共刊发有关车管所形象宣传新闻稿件117余篇,《人民公安报》、《光明日报》、新华社刊登整版文章及内参对车管所进行宣传,在广大市民中引起积极反响,为争创全国优秀车管所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结合争创工作,推出15项措施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一是在车管所、分所、车管站服务大厅设置“交通安全宣传园地”,通过电子大屏幕、触摸屏滚动显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安全宣传内容;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光盘;设立宣传栏,展出宣传挂图,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和争创工作宣传氛围。

二是在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警务回执单、便民提示条上印制了交通安全宣传用语和法律、法规条文,让群众时时处处受到交通安全教育。

三是在车管所和各分所、支大队车管站的民警办事窗口摆放“首都交警提醒您遵守交通安全法”提示牌,免费向群众发放提示卡,增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意识。

四是在机动车检测场、机动车交易市场、机动车考试场、驾驶人培训学校业务大厅和学员教室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光盘,展出宣传挂图,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渗透到机动车检测场、驾校等单位。

五是选派民警进驾校,开办“车管民警课时”,与学员座谈、讨论,在相互交流中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深学员对交通安全的印象。

六是注重对新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办“考前一课”。在科目一考试前组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在科目二、三考试前,由考试民警对学员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进一步强化学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七是在车管所、分所、交通支大队办公大厅免费提供和发放实习标志,向驾驶人宣讲初次驾车上路的交通安全注意事项,并提醒驾驶人严格按规定粘贴。

八是对满12分前来参加教育考试的驾驶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特点,有针对性发放“违法行为警示卡”,提示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强化教育效果。

九是在收听率较高的北京交通台开通“车管民警服务热线”,通过直播与群众直接交流,解答群众在办牌办证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广泛宣传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每次节目开播,有几百名群众发来短信,踊跃咨询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是针对交通安全宣传的重点对象,开展“走出去”活动,深入大型运输企业及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受到许多职业驾驶人的普遍欢迎。

十一是抓住中小学校开学时机,选派车管民警到学校讲授新学期第一节交通安全宣传课,培养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意识和良好习惯,将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渗透到孩子们幼小的心灵。

目前,我局车管所及全市各考试场、检测场音像播放设备已达到141台,其中我局车管所10台,各考试场待考室66台,各检测场44台,全市各车管站21台;“五进”宣传图片151套,其中我局车管所交通安全宣传卡通画、宣传展板各10套,各考试场、检测场宣传展板110套,各车管站21套;大型宣传橱窗3处,营造了“关爱生命,安全出行”的浓厚宣传氛围,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六、细致筹划,多措并举,扎实开展争创自评工作。

此次车辆管理等级评定工作综合性强、业务面广,考核内容全面,为了给争创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我们按照公安部部署,对照《等级评定方法和标准》要求,本着“认真梳理、总体规划、分步实施、逐项落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各单位的监督考核力度,扎实开展了自评工作。

一是将等级评定工作与日常检查紧密结合,制定了《争创全国优秀车管所督察考核和自评工作安排》,对督察考核及自评的方式、任务分工、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发现问题的处理及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专门 组织召开了争创全国优秀车管所督察考核和自评工作会,对争创全国优秀车管所督察考核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和培训,进一步强化争创全国优秀车管所的督察考核及自评工作。

三是成立了由市局督察处、我局纪委、郊区工作处和车管所业务骨干共同参加的等级评定工作小组,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各车管所、车管站进行了为期5天的自评考核。

四是在公安网上设立了“争创工作专栏”,在公布争创工作方案、领导讲话、工作动态同时,对各单位考核评定情况进行排名。

经过最终综合测评,我们认为基本达到了公安部规定的优秀车管所标准,于是逐级向公安部申报一等车管所,等待公安部复评。

总之,通过公安部开展的车管所等级评定工作,全方位、多层面的促进了车管工作的发展,提高了车管业务工作和队伍管理水平,取得了显著效果。

车辆管理所范文2

关键词:无车承运人业务;司机;车辆管理;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25-000-03

无车承运人业务与有车承运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承运人与货车司机(下称“司机”)、货物运输车辆(下称“车辆”)的关系。我国既有的适用于有车承运人模式的制度,将车辆、司机、经营资质与运输公司绑定,其对无车承运人的经营模式的存在着不适应性,亟需进行改革。

基于我们多年来为道路运输公司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行业的观察、对我国相关管理制度的研究,以及对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关运营模式的研究,现特就无车承运人模式下各方关系,以及监管部门对司机和车辆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以期引发更多探索,助力于我国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

一、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相关方关系

无车承运人是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任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无车承运人负责接受托运人的委托,并组织实际承运人开展运输活动。无车承运人向托运人承担运输义务,并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实际承运人受无车承运人委托完成运输任务,在法律关系上,实际承运人对无车承运人负责。实际承运人不直接与托运人建立关系,亦不向托运人承担责任。在货物交接方面,实际承运人系无车承运人的人,代表无车承运人与托运人发生接触,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无车承运人承受。

根据上述,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托运人、无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下,由于实际运输的工作交由实际承运人完成,无车承运人无需拥有车辆和司机。

二、谁可以为实际承运人

在国外,实际承运人存在多种组织形式,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属常见情况。如美国的Robinson公司所合作的实际承运人包括独立的车主兼司机(拥有开展货物运输业务的资质)、一般的私人运输公司或者全国性的卡车运输公司。②另据相关研究估计,在澳大利亚运输物流行业(包括出租车运输、快递、货物运输)中,约有83,000名独立的车主(兼司机),他们并不属于运输公司的雇员,和运输公司之间为合作关系。③

无车承运人通常会与实际承运人签署框架性的合同,约定实际承运人作为独立的合约人(Independent Contractor),为无车承运人提供服务,但对于提供服务的数量并没有明确要求,实际承运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运货物。无车承运人按照实际承运人运输货物的量、次等与实际承运人结算费用。

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该允许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其理由如下:(1)据笔者了解,我国相当多的货运车辆系由个人或家庭购买,并由个人作为司机,但因为现行政策限制均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实际经营由司机个人负责,司机需向所登记之运输公司缴纳较高费用,导致司机和运输公司间的矛盾较多;④(2)与我国当前运输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在我国,由于经济、管理、文化等因素,相当多的运输车辆仍由个人投资,组织化程度尚未发展到主要由公司投资购买的阶段,限制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会导致对车辆实际投资人的诸多不公,易引发纠纷;(3)车辆可直接登记在车主名下,产权更加清晰;(4)车主无需再向运输公司缴纳挂靠费用,车主可直接与无车承运人建立业务关系,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更加有利于车主兼司机的利益保护,在制度设计环节体现出公平。

车主兼司机是否需取得货物运输的许可证书(指针对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以外的针对车主兼司机的资质证书)呢?笔者认为,如果车主兼司机并不以自己名义承揽货物运输,而是仅代有货运资质证书的承运人代为运输货物,车主兼司机没有必要办理运输业的资质许可(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因为,在该等情况下,车主兼司机实质上是属于向有资质证书的承运人提供劳务服务(自带运输工具),并不属于经营货物道路运输业务。但如果车主兼司机仍需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货物运输,则其需取得相关的资质证书,并需要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如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除车主兼司机作为实际承运人外,也应该允许其他形式的运输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该等组织形式便于行业中劳动力、资金、人才、管理等要素结合,提高生产效率,亦为相关要素的拥有者利用该等组织形式做大做强提供了制度空间。但需要强调的是,该等组织形式的具体选择应由经营者在其发展过程中自发形成,不应试图通过制度性安排,强行扭合。否则,将会损害其中一方或者多方利益,导致社会不公,又不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组织化程度的自然提高。

三、有利于各种要素充分流动的制度设想

我国传统的运输业的管理制度是按照车辆、司机与经营资质整合于一体的模式所设计的制度。⑤该等制度下,承运人需拥有车辆,并聘用驾驶人员。从表面上看,该等制度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运输业内的相关经营主体的管理。实际上,该等制度存在以下弊端:(1)与我国运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符,如前所述,我国相当多的运输公司中,其车辆并非由运输公司出资购买,而由驾驶员出资购买;驾驶员并非由运输公司所实际聘用。该等制度并未在实际上提高我国运输公司的组织化程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损害车主兼司机的利益;(2)纠纷多发,不能合理平衡相关要素拥有者的利益。关于运输经营中挂靠车辆的管理费、事故责任纠纷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或诸多新闻谋体,导致很多司机兼车主从业人员、事故中受害人深感不公;⑥(3)不利于资源的合理流动。由于车辆及相应的资质证书均需登记在某一运输公司名下,易于产生纠纷,也使很多拟在该行业从业或投资的人不愿意投入。另外,有些司机将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后,如再想将车辆移转至其他公司也将产生诸多困难。由此可见,该等制度不利于运输要素的合理流动,亦未能达到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

考虑到现阶段信息技术的使用以及运输管理部门管理能力的提高,笔者建议,应以发展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为契机,建立有利于各种运输要素充分流动且由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废除过去车辆、车辆运输资质、司机、 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与运输公司绑定的管理制度,建立对车辆、车辆运输资质、司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无车承运人资质分别进行登记或许可的管理制度。允许车辆登记在实际出资者名下,允许车辆开展货运业务的《道路运输证》只针对车辆发放,与司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无车承运人资质的管理相分离。

(二)允许多种形式的组织开展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允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不将道路运输经营资质限定于公司制的组织。为市场主体采用多种组织形式开展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留下自主选择的空间,让市场主体自行决定采取何种组织形式开展货物运输经营,并通过市场的机制实现行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该等制度安排可避免目前车主(兼司机)不得不挂靠运输公司的诸多制度困境。

(三)允许车主(兼司机)与无车承运人、运输公司进行合作,由车主(兼司机)自带车辆作为独立的合约人为无车承运人、货物运输公司运送货物。该等制度安排下,车主(兼司机)与无车承运人之间系合作的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此等情况下,车主(兼司机)不需要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

(四)允许车主(无论是否为司机)将车辆租赁给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主体、货车司机 。该等制度安排下,货车司机可以作为员工为车辆运输公司工作,并将其所拥有的车辆租赁给运输公司;其他车主(非货车司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车辆租赁给运输公司。当然,其他人也可以将车辆租赁给货车司机,由货车司机以独立合约人的身份用车辆开展道路货物运输。这有利于货物运输经营主体或者货车司机通过租赁方式取得运输车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货物运输经营主体、货车司机自行投资购买车辆所需的融资问题,有利于各种运输要素的充分流动和自由组合,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

总之,建议建立车辆权属、车辆运输资质、货车司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资质、无车承运人资质分别进行登记或许可的制度,而允许该等要素之间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自由组合,而不强行扭合。有关道路运输的管理制度与此不一致的,作相应修订。

四、以劳务合作制度规范合作关系

前述的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将使现存的车辆挂靠现象产生的制度土壤不再存在。可以预计,车辆挂靠的情形将会大幅减少。

另外,亦需通过劳务合作制度规范各运输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在上述制度安排下,将会有相当一部分车主(兼司机)因为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而不能自承运人处承接货运业务,或者因其业务能力或者自身拥有资源有限而承接不到足够的运输业务,其他拥有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也可能会存在此等情况。该等主体可以与无车承运人、其他运输经营主体建立劳务合作关系,为无车承运人、其他运输经营者运输货物。

车主(兼司机)作为劳务提供方有别于车主(兼司机)作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雇员。车主(兼司机)作为劳务提供方时,车主(兼司机)与劳务需求方之间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车主(兼司机)自车辆完成运输劳务,双方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主(兼司机)的工作不能进行控制(如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量)。车主(兼司机)如作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雇员时,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将会对车主(兼司机)形成较强的控制关系(如关于雇员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工作量等),同时,车主(兼司机)还向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出租车辆。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车主(兼司机)作为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劳务提供方(independent contractor)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允许车主(兼司机)作为劳务提供方与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具体如下:(1)为车主(兼司机)提供充分的自由,车主(兼司机)可以同时与多个货物运输经营者之间建立劳务合作关系,可以自行决定劳务提供的时间,自行安排休假等,也有利于提高车主(兼司机)的积极性;(2)可以减轻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管理负担,如将车主(兼司机)作为员工管理,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需要防止员工私自拉活、或者效率低下等问题,考虑车辆位置移动等因素,管理成本高昂,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当然,如果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主(兼司机)的工作形成较强的控制,而在事实上导致车主(兼司机)应被作为员工(雇员)对待时,车主(兼司机)可以要求按照员工标准向其提供相应的待遇。

五、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

除了前述有关的制度调整外,其他相关的制度亦需要作进一步完善,大致包括:

(1)关于个人所得税制度,如车主(兼司机)就其劳务合作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按现行的仅允许扣除20%的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且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将导致车主(兼司机)税负过高,将可能倒逼车主(兼司机)通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方式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2)关于保险制度,应促使保险公司针对各经营主体在货物运输中所开展的具体活动内容,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以涵盖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发挥保险的抵抗风险的作用。

鉴于无车承运人业务模式在我国尚属于一种新的业务模式,运输业界、监管部门和相关方应加强相互沟通,对既有的相关制度进行完善,为无车承运人业务的发展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为运输相关参与方提供公平的制度环境,为中国特色的制度自信打造坚实的微观基础。

注释:

①国务院于2016年8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中规定:“推动无车承运人业务加快发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于2016年9月1日发出《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交办运〔2016〕115号),指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道路货运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

②参考C. H. ROBINSON 2015 annual report.

③ 参考The Other Half: Self-employment in Transport & Logistics in Australia―― A scoping study for TALC.

④参见《货车挂靠遭遇乱收费,相关部门即将规范挂靠制度》,网址:http:///system/2015/08/03/000526519.shtml, 2016年9月16日最后访问。

⑤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规定: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车辆管理所范文3

外地驾驶证到期可以在本地换证吗 外地驾驶证到期可以在本地换证,只要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都可以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驾驶证到期了异地怎么换证 通过车管所换领

只要你的驾驶证在有效期以内,那么不需要回到原来的核发地进行更换,只需要在你现在所在城市的车管局就可以进行更换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中第58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如果在办理转入换证时,距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的,驾驶人可以同时办理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办理驾驶证补办业务时需带准备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

3、原机动车驾驶证,同时申请补证的不需提交;

4、机动车驾驶照片;

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原件(由受理窗口打印,申请人签名);注意如果属于同时申请有效期满换证、达到规定年龄换证和因身体条件变化降低准驾车型换证的,不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需至联网医院进行体检(医疗机构体检信息与交警部门已联网核查,无需提交纸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车辆管理所范文4

1、快的话一天就可以办下来。

2、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昆明的户籍就带上你的身份证,如果在昆明暂住就带上暂住证或居住证)和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文章屋网 )

车辆管理所范文5

1,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持证人应当到车辆管理所换证。车辆管理所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审核违章、事故是否处理结束,对审核合格的,

应换发驾驶证。

2,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来源:文章屋网 )

车辆管理所范文6

1、修改驾驶证档案,需前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进行驾驶证信息的更改,换得更改信息后的新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里对申请换证的规定如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