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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报告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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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预算报告范文2
阐述了集团公司科技开发经费的预算和核算管理,目的是为了促进完善集团公司内部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形成科技经费预算和核算管理的内部运作机制,以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益。
关键词:科技经费;预算;核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2.049
1加强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管理
1.1建立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管理制度
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是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已经批准立项的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管理的制度。总体而言,科技开发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包括预算编制依据、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审批、预算的执行和调整等内容。
1.2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具体内容
科技开发经费预算应当分项目编制,按年度汇总编制年度总预算。各项目经费预算的一般内容包括:基建预算、设备预算和经费预算。
1.2.1项目基建预算
项目基建支出不是每一个科研项目都需要投入,只是在需要对涉及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核心技术进行深入持久地研究,需要建立专门的研究开发平台时,才会涉及科研基本建设投入,这种投入属于科研的基础性投入。项目基建预算的编制应按集团公司资本性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
1.2.2项目设备预算
多数科技开发项目都会涉及科研设备投入,对科研设备投入,要注意区分哪些属于资本性支出,哪些属于收益性支出。对于科研设备支出,不符合科研专用设备条件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管理的程序报批。对于符合科研专用设备条件的,不论金额大小,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处理,将其计入当年的科技开发费用。这里的关键是怎样正确区分科研专用设备和非科研专用设备,本人认为科研专用设备应当同时具备这样的特征:一是所需购置的设备是进行这项科研活动必需的关键设备,离开这些关键设备,该项科研活动无法开展,二是在所实施的科研项目未开发成功以前,这些设备没有通用性,不能用于现有的生产工艺流程。对同时符合以上两个特征的科研设备支出,应在科技开发经费中列支。
1.2.3项目经费预算
所有科技开发项目都会涉及科研经费投入,离开科研经费,无法开展科研活动。因此,在科技研发活动开展以前,应当对每个项目的科研经费作出详细的预算。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科研经费预算一般应当包括:
(1)限额以下专项设备费。反映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专项设备的购置费用。
(2)研发机构经费。反映研发机构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有关费用。包括:
①人员经费。反映与科研人员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研发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劳动保护费等费用;
②设备仪器使用费。反映科研设备仪器使用情况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测试仪器摊销费。
(3)设计实验费。反映科研产品设计和试验开展情况的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技术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中间试验费、新产品试制试验失败费。
(4)外协费用。反映需要通过外部科研单位参与科研项目的费用支出情况。一般根据外协合同确定的费用数额,在外协合同履行后支付。
(5)其他支出。反映不能纳入以上支出项目的科研经费支出。
(6)处理试验物料收入。科研试验过程中或多或少都要消耗一些原料、材料、产品、半成品等物料,这些物料在试验活动结束后仍有一定的价值,处理些物料产生的收入应当作为科研经费支出的减项,在科研经费预算中单独反映。
1.3编制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依据
编制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依据包括项目立项批文、基建预算标准、设备、物资购置价格和相关费用开支标准。
1.4编制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科研主管部门审核――上级财务部门审核――科研主管领导审核――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
(1)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预算。科技开发经费预算应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详细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预算的同时应当对所编制的预算进行说明,以便于主管部门在审核时确认项目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科研主管部门审核预算。主管部门审核预算的依据与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的依据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除非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项目预算时所采用的标准是不恰当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项目承担单位修改或重新编制项目预算。主管部门审核预算,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以保证预算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主管部门审核预算,应当分项进行,并逐项提出审核意见,对预算编制依据、预算修改等情况作重点说明。
(3)上级财务部门审核预算。上级财务部门应从科研经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角度对各项目科研经费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供决策参考。
(4)科研主管领导审核。在科研主管部门和上级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预算前,集团领导班子中分管科研的领导应对科研预算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是对主管部门和上级财务部门审核预算提出的意见进行完善,二是对重点科研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提出要求等。
(5)集团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预算。经过上述编制和审核程序的科研预算应当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议研究讨论并作出决议后,以集团公司文件的形式下达各项目承担单位执行。
1.5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执行
科技开发经费预算批准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开展研发活动,科技经费管理部门按规定时间筹集和支付科技经费,科研物资供应部门按规定时间采购和供应物资,科技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有关各方协调配合,按规定完成各项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1.6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调整
对于实施时间短、可行性评价和经费预算比较准确的项目来说,一般不会出现调整科技开发经费预算的问题。但科技开发毕竟属于探索性活动,具有不确定性,不排除一些科技开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研发内容、程序、设备等的改变,出现科技开发经费预算需要调整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就应向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经费预算的报告,以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协调,提出调整经费预算的意见,经过审核程序。报集团公司董事会确认调整预算。
2加强科技开发经费核算管理
2.1完善科技开发经费核算管理制度
为真实、全面、准确和及时地反映科技经费的来源和支出情况,集团公司应完善科技开发经费核算管理制度。科技开发经费核算管理制度是集团公司财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集团公司科技开发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管理的具体规范。包括科技经费拨付、支出、决算和报告的核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2严格执行科技开发经费核算管理制度
科技开发经费核算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做到:认真执行科技经费拨付、核算和决算的内部控制制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科技开发经费核算制度的规定及时计量和确认科技经费收支情况;保证科技经费核算口径与预算口径的一致性;按时编制科技经费收支报告,真实反映科技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分析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年终,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各项科技开发项目的进展和完成情况、经费收支和节余情况、项目预计经济效益等情况逐项进行详细说明。
2.3科技经费拨款管理
科研预算下达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凭科技部门和财务部门签发的经费拨款申请表和已生效的科研合同到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办理拨付款手续。对于科技经费拨款的管理,除第一次拨款外,第二次拨款直至决算,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对科研经费累计使用情况进行说明。科技经费拨款说明是上级部门监督各项科研活动是否按预算正常进行,以便安排下一次拨款的重要依据。
(1)对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性说明。应当说明各项科研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制度和办法,是否做到专款专用,具备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开的发项目,其经费是否按规定核算,不具备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研发项目经费是否按规定及时转入当期损益等。
(2)经费超支节约情况说明。应当说明经费超支节约的具体原因,如研发范围变化、研发难度变化、研发材料(专项设备)价格变化、委外研发费用变化、研发人员薪酬变化、培训费用变化等等。
(3)拨款进度情况说明。应说明拨款预算数;本项目累计至本次前已实际拨款数额,本次拨款为本项目的第几次拨款,本次申请拨款数额。本项目累计应拨款数额,累计至本次拨款占应拨款数的百分比等。
(4)科研经济效果说明。应当从经济的角度说明本项研发项目预计经济效果,通过研究或开发活动实际达到的经济效果,实际经济效果与预计经济效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5)科研技术效果等进行说明。应当从技术的角度说明本项研发项目预计技术效果,通过研究或开发活动实际达到的技术效果,实际技术效果与预计技术效果的差异及其原因。
2.4科技经费监督管理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是科技经费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集团公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严格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集团公司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职责。通过加强监督,切实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包括:偏离预算使用科研经费、超过预算标准使用科研经费、将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消费、与协作单位合谋转移科研经费等等。只有切实防止了科研经费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才能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促进各项科研活动正常、健康的开展,顺利地完成各项科研任务。
2.5科技开发经费的决算
经费预算报告范文3
矛头指向财政局
1994年财政分税制体制改革之前,市级财政收入年年富余,每年中央、省财政都到这里借款,是纯“贡献型”的财政,在这样的背景下,冷水江市财政的预算管理也比较粗放,行政成本意识、勤俭节约意识都不是很强,市领导审批、临时追加经费的程序是:单位将申请经费报告呈报给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由他们在经费报告上签署追加经费的金额。由于市长们对单位的经费情况了解有限,因此多批、少批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然超批的情况也较常见。市领导都签署了明确的意见,财政部门只能被动“埋单”,按照批条付款。
财政体制改革后,这种领导批钱,财政被动付款的模式也一直沿用,但问题就是经常出现领导批了钱,财政没钱拿的现象,甚至还存在预算外批条挤占预算内拔款的情况,造成预算内支出困难的局面,把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财政局。
预算外支出严把“六关”
为了扭转这一长期困扰冷水江市财政预算管理的落后模式,根据财政部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精神和无预算无支出的原则,冷水江市在强化综合预算、部门预算和专项预算管理的同时,对确实必要的预算外专项资金支出建立了严把“六关”的监控机制。
业务股室严把调查关。所谓业务股室是指归口管理预算单位资金的财政内设部门。业务股室调查关,是预算外资金审批的起点,是把好预算外资金支出关的基础性环节,把好此关要求调查人员既要有娴熟的业务知识,又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必须的预算外专项资金,首先要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预算外资金申请,财政局业务股室在收到可行性报告和资金申请后,应当即派人到申请单位和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并写出调查分析,详细说明预算外专项资金的依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紧急程度、经费预算和调查结论等。对调查不合格的项目退回资料,并作出解释;对合格项目,签出意见并转交预算股核查。对建安建工程类项目还要转投资评审部门进行评审。
比如,为了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2011年6月新成立了冷水江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该局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住房保障工作经费60万元,财政局经济建设股收到报告和资金申请后,立即起动调查程序,根据以往该项工作的经费使用情况、人员编制和今年预算安排的基本标准,建议安排经费22万元,核减38万元,核减率63%。
由于当地城市建设迅猛发展,新增加的路灯维护经费没有纳入年初预算,市城市管理局提出了增加路灯维护经费147.8万元的资金申请,经过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和预算股的联合调查,实地点数,路灯的实际数量与申报数量相差较远,审减水份近50%,建议追加维护经费75万元,在预备费中解决。
市城管局申报城区交通隔离栏和大桥栏杆清洗防腐项目,申请追加经费30万元,经济建设股收到资金申请后,经初审认为在自身的业务范围内无法准确地确定该项目的资金实际需要量,便立刻转交给了投资评审中心,投资评审中心接到申请后立即起运了评审程序,经详细评审确认该项目维护费为9.8万元,资金审减率为67%。
全年,财政局收到预算外资金申请289份,申报资金数量15300万元,经调查核实,因不合格或不符合追加资金条件而被退回的58份,符合追加资金条件的231份其金额审减率也达到36.5%。
预算股严把核查关。预算股是全市控制单位预算指标的管理部门,预算股对单位的申请和业务股室的调查意见进行核查,主要核实该项经费的来源和数量,看年初预算是否安排,如果年初预算已安排的,在年初该项资金中支出;没有年初没预算的,则提出在预备费中列支或调整预算中安排的建议;看资金额度是否恰当,根据单位所请事项的实际情况,签署认可业务股室意见或建议另行安排多少资金的建议。
分管局长严把审查关。财政局业务分管领导在收到业务股室和预算股签署意见的预算外资金申请后,要审查业务股室的项目可行调查记录,查明调查工作是否扎实,资料、数据是否准确,预算股的意见是否可行。对存在疑点的退回股室再次调查核实;对准确无误的即时签出意见上报局长审查。
财政局长严把资金关。财政局长负责财政资金的全盘安排,既要控制预算外资金支出,又要保证必要的重大项目的实施,是把好预算外资金支出的重要环节。财政局长在收到预算外资金申请并审查无误后,一边通知相关股室调度资金,作好资金准备,保证批准的专项资金能及时到位;一边签署审查意见,上报部门分管的副市长审核。
部门分管副市长严把审核关。部门分管副市长在对项目和资金申请审核后,即签署审核意见并转交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市长、市长严把审批关。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在收到部门分管副市长的审核资料后,职权范围内的即签署审批意见转交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超职权的,则签署意见,交由市长审定。所有的预算外支出,都必须经常务副市长、市长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预算追加手续。
规范管理见成效
通过“六关”严格把控预算外资金的审批,环环相扣如同流水线,事情到了哪个环节,该哪个部门、哪些人办些什么事、签署什么意见,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现行自下而上的审批流程与原来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批示付款相比,其程序设计可谓严密细致。
不同层次、不同职责的人员把关,对经费的安排基本做到了切合实际,人情批条的情况大为减少,预算外支出大幅度减少。据统计,截至2011年11底预算外支出只有5%,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了一半多,大大减轻了预算支出的压力。
以前有些单位利用原有审批的缺陷,同一件事,同时找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要求追加经费,由于市长不知常务副市长已批了经费,往往市长又给追加了。而现有的模式,从下至上,一级一级来,而且业务股室对归口单位的情况知根知底,因此“一事二批”的现象决不会再度发生,从而均衡了单位间的财力差异。
此外,预算股参与了对追加经费的审批,而预算股对全市的预算指标是最清楚的,预算安排多少、已使用多少、尚结余多少都一清二楚,因此追加的经费严格控制在总预备费以内,超预备费的情况不再发生。同时在审批单上明确了资金的来源,避免了原来存在的拨款时不知资金来源,资金的安排渠道、总会计使用的科目年底可能需要调整的情况发生,使冷水江市依法理财的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升。
(作者供职于湖南省冷水江市财政局)
经费预算报告范文4
海口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规范和加强科技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经费)是指市级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结合,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该专项经费是实施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财力逐年增加;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使用,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与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预算建议;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及实施;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项目年度经费计划;对实施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提出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总预算;按年度项目计划拨付应用技术研发经费;对经费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和较为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业、研发机构和高等院校。
第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新产品研发与试制。主要支持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重大关键性技术的突破、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民生活质量提高提供技术支撑的研究开发活动,以及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试制活动或产品重大改进活动。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主要支持对具有较大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为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撑的活动。
(三)科技成果推广与产业化示范。主要支持重大、共性的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成果大面积(大范围)应用并形成规模效益的活动,显效性好的成熟新技术(新产品)的示范性规模生产活动。
(四)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主要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间试验示范基地、科研基础条件平台、科技中介服务平台与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择优支持科技项目。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计划管理费和其他专项经费。
第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任务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会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项目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验收会等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六)差旅费是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测试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相关费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如项目专利申请、学术论文撰写发表、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资料发生的费用等)。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项目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项目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的公示公告、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科技合作、调研和交流、科技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按市财政部门所拨项目经费总额的3%比例提取,由市科技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第十一条 其他专项经费,是指根据科技事业发展需要,连续开展科技专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其他专项经费的支出,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年初确定的科技工作重点和支持方向,制定和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并指导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做好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科技项目时,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材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应含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在听取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经费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编制年度应用技术研发经费项目计划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实行合同管理,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资助经费按合同书确定的金额拨付和使用。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落实项目自筹经费,并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及财产清单,报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项目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包括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完成单位的技术研发支出。
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对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审查及科技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发经费的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缴经费、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海口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府〔1999〕59号)及《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市科技三项经费支持项目管理的通知》(海府办〔20xx〕165号)同时废止。
项目经费的内容(一)人员费是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包括专职人员费用及外聘人员费用。列入预算的人员要与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参加的人员一致。其中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任务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设备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会议费是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项目咨询会、论证会、评审会、验收会等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经费预算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行政部门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管理和研究机构等文物单位。
第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省财政设立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两部分。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的规定,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应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地方政府解决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项目,可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
第五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文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七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维修、保护和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二)经批准的重要考古项目的调查、抢救性发掘、资料整理、报告出版;
(三)省级博物馆馆舍、重要文物库房的维修;
(四)三级以上(含)珍贵文物(标本)征集;
(五)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消防;
(六)重要出土文物和馆藏珍贵文物的科技保护;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
(一)文物维修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勘测费、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人工费、监理费、维修资料出版费、管理费等;
(二)文物考古调查、发掘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调查勘探费、测绘费、人工费、出土文物修复费、考古遗迹现场保护费、占地补偿费、报告出版费(含资料整理费)等;
(三)博物馆馆舍、文物库房维修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及方案设计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
(四)文物征集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文物(标本)收购费、采集费、捐赠奖励费、调查鉴定费等;
(五)安防、消防项目支出,主要包括规划设计费、设备器材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管理费等;
(六)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设计论证费、试验费、人工费、专用药品药剂费、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聘请专家费等;
(七)经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批准的其他开支内容。
第九条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直文博单位为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各县(市)申请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时,需经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
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以前,向省财政厅、省文物局报送下一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请和相关材料。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相关材料,包括《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书》(格式另发)、《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一)以及其他必要材料。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报送。以上申报材料均包括文字、图片等书面材料和软盘。
专项项目预算编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的原则。有预算定额的,按定额计算;无预算定额的,按概算工作量和费用构成计算,各种取费按有关规定计取。预算作为竣工财务决算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根据《*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对申请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进行管理。编制年度预算时,省文物局按照本年度工作重点和有关要求,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经批准的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省文物局执行。
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共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按进度拨款、年终核销支出、项目完成后结报”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负责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各市财政局、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使用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确定后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批复或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联合下达专项补助经费的通知,结合项目实际实行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或拨付部门。对使用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大型项目,根据地方资金的到位情况,结合工程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原则上收回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同意,可以调剂到其他项目,优先调剂到该项目单位的其他项目使用。
第十七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已批准项目或内容的,由申请单位向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文物局报省财政厅或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十八条年度终了,项目单位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应向申请单位报送《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表》(格式见附件二)。申请单位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决算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三)报省财政厅、省文物局(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使用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的,按国家规定的格式依照上述时间和程序上报。
第十九条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资金的收支核算。每项专款应客观真实地单独核算。一项专款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还应对子项目进行单独核算。明细核算科目应按规定的支出内容设置。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出具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行文上报省文物局,抄报省财政厅(省直文博单位直接报省文物局)。省文物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或国家文物局直接组织验收)。对重点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或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业务和财务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将有关项目的申报文件、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工程竣工总结报告、竣工决算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的验收结论和审计结论等相关资料立卷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已批准补助并拨款的省级补助项目,在收到拨款后半年内无故仍未开始实施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对该项目予以撤销,并将已拨经费调至其他项目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暂缓拨款或不予拨款,并责令其停止施工。
(一)没有按照批准的方案、项目内容和预算范围使用经费的;
(二)被查明为虚报补助项目的;
(三)地方承诺的资金没有到位的;
(四)其他不具备开工条件和应暂缓拨款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使用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和省文物局将分别给予项目单位停止拨款、暂停核批新项目、收回补助经费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或设计方案的;
(二)虚报补助经费预算的;
(三)挪用专项补助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经费预算报告范文6
关键词:军队预算预算会计支出周期
一、军队预算会计的界定
军队预算会计是追踪军队预算拨款和拨款使用的信息系统,按照“支出周期”框架的预算会计构造模式,军队预算资金通过国库拨入,历经拨款、承诺、核实、付款四个阶段,最终流出军队预算单位,形成一个完整的支出周期。军队预算会计就是对这四个阶段的交易信息进行追踪,超出“支出周期”以外的交易信息则是由财务会计进行记录和报告。因此,从与军队会计的关系来讲,军队预算会计是双轨制模式下军队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
二、军队预算会计的现状与问题
(一)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不明晰
在发达国家,预算会计特指“追踪拨款和拨款使用”的会计,也就是讲,军队预算会计指的是军队会计中用于追踪支出周期各阶段交易的部分。实际中,广大军队会计工作者没有这种意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层面,军队预算会计核算范围都已经远远超过了与支出周期各阶段相关的交易。除了追踪预算执行过程的资金流动外,事实上还记录资产和负债(虽然不完整)。更准确地讲,现行广大财务人员所理解的“军队预算会计”,不仅追踪特定财政年度发生的财政资金流量――典型的如收入、拨款和现金支出,也零散地追踪了多年积累的经济存量――典型的如资产和负债,因而在实务上已经构成了与“军队会计”相等的概念。因此,需要重新对“军队预算会计”概念进行界定,明晰相应的的核算范围。
(二)不能提供支出周期各阶段完整信息
与政府预算会计类似,现行军队预算会计也不能覆盖支出周期各个阶段的完整信息,因此不能反映军队预算执行的全貌,尤其对于承诺阶段的信息,对财务部门分析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管理财务风险以及进行事前的财务监督,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但财务部门和各支出机构并没予以记录,只是对拨款和付款两个阶段的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因此,不能反映预算资金的运行全貌。
(三)现金基础的固有弱点
预算会计应用现金基础的优势在于能够直接明了的反映预算执行的现金流量、结存信息,较少需要财务人员进行职业判断,客观性比较强。但是,相对于应计基础而言,现金基础的会计信息存在固有的弱点,尤其是时间上的“滞后”和覆盖范围的“狭窄”,对支出周期承诺和核实阶段的信息不能包括进来,而且交易时间容易被人为操纵,产生财政机会主义行为。
(四)会计报告体系仍不完善
作为现行军队会计报告体系的核心部分,军队会计提供的报表主表有资产负债表、预算经费收支报告表、预算外经费收支报告表和其他经费收支报告表,附表有预算经费支出明细报告表、库存物资明细报告表和固定资产明细报告表,此外还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各报表之间有相应的勾稽关系,看似比较系统完整,覆盖了各种资源信息。但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有限的军事资源数量和繁重的多样化军事任务之间的矛盾对加强军队绩效管理、优化军事资源配置的诉求也日益强烈,军队会计是把军队财务管理目标和党委决策意图转化为军队财务管理所需信息的媒介,理应提供能够反映军队绩效的报告信息,这是现行军队会计报告体系无法做到的。
三、军队预算会计改进的设想
(一)明确界定预算会计核算范围
理清军队会计概念框架,明确军队预算会计与军队会计的关系是明晰军队预算会计核算范围的前提,按照预算会计的“支出周期”构造框架,军队预算会计应牢牢盯住预算资金流经的拨款、承诺、核实、付款四个阶段不放,明确支出周期框架内的交易信息,根据每个阶段的特征和阶段之间的逻辑联系确定预算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程序。
(二)以“支出周期”核心概念构造预算会计框架
借鉴发达国家预算会计构造的成熟做法,结合我国政府预算会计的研究成果,从军队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每个阶段的交易共性和军队会计控制的要求,先设计好核心的预算会计科目,再逐步进行完善,设计科目要把握好科目分类与预算分类相一致的原则,明确科目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应的会计处理程序,最后形成支出周期框架内完整的预算会计科目体系和顺畅的会计处理流程。
(三)适当引入修正的应计制
鉴于现金基础固有的弱点,在构造支出周期概念上的军队预算会计框架时,要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的成熟做法,在承诺阶段采用“义务基础”,所谓义务基础,也叫承诺基础,是基本会计基础的一种变体形式,它只对支出的确认时间和标准作出规定,具体来讲,是使用“支出意向”概念记录交易,有时甚至在作出决定时即记录为支出。应注意的是,义务基础不是一种独立会计基础,必须与现金、应计或修正应计配合才足以构成报告的会计基础。一般实务上所谓义务基础,通常指“现金基础+修正应计基础+预算保留数的规定”。核实阶段通常需确认应计支出或负债,适当引入修正的应计基础可以满足对核实阶段交易信息记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