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环境卫生部门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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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环境卫生部门工作计划

小学环境卫生部门工作计划范文1

一、确实加强领导。

切实加强对教育局机关和市教育系统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1教育局调整充实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到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共同落实好健康教育。局健康教育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要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2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落实人员配置、工作责任和经费投入;强化健康教育网络建设,要具有开展健康教育服务的工作网络和基本设施;提高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的综合素质。启用《健康教育管理手册》规范健康教育工作台账资料的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

落实健康教育工作责任。认真组织中小学以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1学校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机构。各中小学要健全爱国卫生运动领导小组及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配备健康教育专职或兼职教师。对学生重点进行预防传染病、食物中毒、碘缺乏病及控烟等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卫生与健康意识。

小学、初中阶段要确保每周0.5节,2切实上好健康教育课。各学校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开足健康教育课时。开课率要100%。做到有课程安排、有教材、有教案、有检测、有成绩,并建立健康教育资料档案。教育局加强对各中小学健康教育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做好卫生与健康知识以及防治常见病和流行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巩固和提高学生基础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80%以上)

提高学生基本健康行为形成率(达80%以上)要认真抓好学生个人卫生(如勤剪指甲、头发,3抓好卫生行为养成教育。各中小学要抓好日常卫生行为养成教育。勤洗头、刷牙、洗澡换衣服等)教育和检查,增添饮水和洗手设施,教育学生勤洗手,使学生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近视眼新发病率。认真做好每学年的新生入学健康体检工作,4认真组织学生的体检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免疫接种工作。配合市疾控中心做好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监测工作,使感染率控制在3%以下(≤3%

利用黑板报、宣传橱窗宣传控烟知识;利用“世界无烟日”禁毒日”等,5抓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园)内张贴控烟宣传画。大力开展控烟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控烟健康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教师、学生和家长对吸烟危害健康的认识。开展争创“无烟学校”健康教育局宣传活动。

三、要进一步加强校园“四化”绿化、美化、净化、艺术化)建设。彻底清除卫生死角,做好鼠、蚊、蝇等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努力改善校园环境卫生,为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

小学环境卫生部门工作计划范文2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促进我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民办幼儿园和托儿所等民办托幼机构。

第二章 举办民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幼儿园要全面贯彻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须具备的条件:

1、有固定、安全的园舍。幼儿园必须设置在无污染(距污染源50米以外)、无噪音、无危险的安全区域内,房舍总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房屋建筑和消防设施符合规定的标准;园内设有幼儿活动室、午休室、盥洗室、厕所,活动室面积人均1.5平方米以上,盥洗室和幼儿厕所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有与幼儿园规模相适应的的户外活动场所,人均面积2平方米以上;幼儿园的园舍和活动场所必须设置围墙和安全栅栏;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幼儿园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堂,有《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2、有必备的设备设施。幼儿园有电视、VCD等电教设备3件以上,电脑1台;每班配有风琴(电子琴、手风琴、钢琴)、录音机、磁力黑板、贴绒教具、教学挂图、卡片等;有符合各年龄阶段婴幼儿特点的玩具,幼儿人均达到3件(套)以上;有大、中型游戏、体育器械3件以上;有图书柜,图书幼儿人均3册以上(每年新增图书占图书数量的20%);有适合幼儿使用的数量充足的桌椅、床等设施;为每个幼儿配备一巾一杯和餐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流水洗手设备;冬季取暖温度达到22℃以上。

3、有合格的师资。园长(或举办者)必须具有中师(师范类、幼师类)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60岁,品行良好,无传染病、精神病,无明显生理缺陷;聘用的园长、幼儿教师必须具备幼师及其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50岁;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保健医生应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园长(举办者)、教师和保育人员要在县教育局备案,持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体检合格证上岗,并接受教育局、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审批注册制度,审批注册机关为县教育局。

第六条 审批注册提交的材料及审批程序:

1、申办人持所在地学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同意举办幼儿园的申请书到县教育局申请,填写《咸阳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申报表》,同时出具举办者学历证书、专业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教育局在接到申请核实其办学资质后,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未被同意受理的申办人,按照《不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说明的理由和提出的意见改进后,重新申办。

2、被同意受理者,持《同意受理举办民办幼儿园通知书》,组织幼儿园工作人员及家庭成员到卫生部门指定的保健机构进行岗前体检,办理幼儿园《卫生保健许可证》。

3、县卫生监督所实地检查幼儿园食堂情况,办理《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

4、县教育局对幼儿园进行实地验收,审查办园条件和资质。验收合格者,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准予登记注册的,县教育局30日内向举办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将《卫生保健许可证》、《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及举办者、园长、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等相关证明复印件存档,同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

5、举办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民政、物价、税务、质监、交警等部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6、实行幼儿园撤销、变更报告和年检制度。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因故更名、停办、合办、迁址、变更或举办者改变性质,均应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由县教育局报市教育局备案。每年12月,县教育局对全县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责令其停办,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公告。

第四章 入园和编班

第七条 幼儿园每年春秋两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时,应予以照顾。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九条 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条 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三至四周岁)25人,中班(四至五周岁)30人,大班(五至七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班不超过4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相应酌情减少。

第五章 卫生保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和制度。

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二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三小时。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档案)。要对幼儿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和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将结果通知家长。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药物中毒等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 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的膳食。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供给幼儿饮用水,并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十九条 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儿中暑和冻伤。

第六章 教育保育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要将培养幼儿良好习惯作为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任务,严禁小学化倾向。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应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应合理综合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应创设与幼儿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和条件。应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一条 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以幼儿的实践活动为前提,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教育的重要形式,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并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幼儿做游戏。应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材料应突出多功能性和可变性。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并根据幼儿的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促使幼儿保持愉快的情绪,能力和个性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幼儿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潜移默化,始终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四条 在各项活动中,应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尊重个体差异,研究使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使用普通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和小学互相配合,密切联系,注重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七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幼儿园举办者和教育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应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由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时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制定、规章制度完善、人员奖惩,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进行商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制定学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安排、总结工作。每学期末应向县教育局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汇报本园真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方面的制度。

应建立工作人员名册、幼儿名册和其他统计表册,并及时按要求向教育局报送相关统计表册。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按标准应由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炊事员等构成。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品德良好、忠于职责、为人师表,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积极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自身教育水平。

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园长应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备较强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园长由幼儿园举办者聘任并经县教育局考核合格后予以任命。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负责教育保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惩。

(五)负责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和业务学习,并努力为教职工业务进修创造条件;关心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生活、工作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负责管理园舍、设施和经费。

(七)指导家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全面负责本班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实际,制订和执行教育计划,完成教育保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搞好本班幼儿生活和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工作,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本班幼儿生活,配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执行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联系,及时做好幼儿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幼儿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常识等。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九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由园长负总责。幼儿园必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水、电、消防等设施及园舍进行巡视检查,严禁带入、存放、堆置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攻击型动物等。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房屋、玩具、电器、电源开关、煤气、暖气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用电、用水、取暖防范措施,严防幼儿触电、砸伤、烫伤等事故发生。

第四十条 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幼儿保护制度,坚决防止幼儿走失、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等事件发生。

第四十一条 非寄宿的幼儿每天必须实行家人或亲人接送制度,防止不法分子、陌生人、恶意行为人接走,保证幼儿安全回家。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交通事故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使教师和幼儿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鼓励和提倡幼儿家长自愿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三条 把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范畴,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安全意识,提高幼儿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四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管理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各负其责、联合执法的管理监督机制。对出现传染病流行、食品卫生和交通安全等恶性责任事故,按照部门职责,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

各乡镇要统筹安排,把幼儿教育事业作为本乡镇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对违规违法幼儿园要在有关部门配合下进行查处,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和业务指导工作,要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价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组织园长、教师培训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幼儿园卫生保健有关制度,对幼儿园卫生条件、设施等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实施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控等工作。

药监部门负责对幼儿园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幼儿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进行清理和整治,配合教育部门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发生重大事故、违法办园等行为的幼儿园进行停办整改或者取缔。

城建部门负责对幼儿园校舍进行规划、检查、鉴定和验收工作。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幼儿接送车的管理,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检验制度,定期进行统计、清查和检测,对车况、使用年限、车型、驾驶员等情况统一建立档案,严格控制超员和违章驾驶。

物价部门负责根据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依照教育部门分类定级结果,制定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审批执行。

广电部门负责在电视台开辟民办幼儿园公告专栏,由教育部门配合定期公示全县民办幼儿园检查整顿情况和分类定级评估结果,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

各学区要把民办幼儿园作为本学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视同公办学校一样安排,一样管理,一样检查,一样评估。要对本乡镇幼儿园、学前班的布点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对民办幼儿园的教育保育、招生、收费、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组织、落实园长、教师业务培训等工作。各学区校长是本乡镇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

各民办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幼儿的保育教育工作。园长是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安全事故预案,关注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第十一章 经费筹措

第四十六条 坚持谁办园谁出钱,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幼儿园,由举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筹措园舍建筑、设备购置、内部配套建设、教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办公等所需要的经费。

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也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幼儿膳食费应按照民主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四十九条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实行经费预算和决算,建立经费账目,接受教育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将年收入的20%用于改善办园条件。

第十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条 县教育局职成幼教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督查室牵头,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教育、卫生、公安、物价、广电等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幼教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对没有资质,违法开办的幼儿园要依法坚决予以取缔。

第五十二条 完善限期整改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严格进行年检,对合格的幼儿园进行颁证挂牌。对不合格或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复检,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停办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取消办园资格,并在电视台公开曝光。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效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在教育局年度综合考评中名列前茅的。

第五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有关部门视其情节,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或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五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及其个人,由教育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由教育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有较大失误或不服从管理的;

(四)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五)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六)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七)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入的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小学环境卫生部门工作计划范文3

今天,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在这里联合召开全市学校卫生工作会议,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卫生工作会议和全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维护学校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卫生局谷局长已就过去一年学校卫生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阶段学校卫生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我完全同意,希望各地各校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会上,市教育局与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签订了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举行了盐城市A级学校食堂授牌仪式。*县教育局、东台市卫生局、建湖县卫生监督所、盐城市第一小学还就如何做好学校卫生工作,进行了经验介绍,希望各地各校认真学习借鉴,并能创造新的经验。下面,我就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提高学校卫生安全管理水平,讲几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的使命感

学校卫生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关系到学校师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关系到社会的稳定。近两年,在市、县教育卫生部门和各学校共同努力下,全市学校卫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学校卫生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学校基本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学校卫生安全意识显著增强,学校卫生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全市学校没有发生一起公共卫生事件,为维护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作出了学校卫生工作者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全市学校卫生安全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学校未能把学校卫生工作真正摆上位置,表现为工作措施要求不落实,相关制度流于形式。二是学校卫生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具体表现为学校卫生管理规范化、常态化程度不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适应学校卫生工作要求,具体操作不规范、工作流程不合理,卫生设施设备使用效益低下。三是个别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能,少数卫生监督机构存在以罚代管现象,使得一些基层单位卫生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四是部分地区和学校对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预防控制不力。学生近视率居高不下,肥胖率上升,体能水平下降,已严重影响到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今年春学期开学不到一个月,射阳、东台、盐都等地的少数学校相继发生肺结核传播、感冒流行事件,给学生的身体健康带来了很大危害,给学生的学习生活带来严重影响,给教育教学秩序带来了很大干扰。事实再次告诉我们,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马虎不得,麻痹不得,松懈不得。今年,根据上级部署,市教育局将组织实施素质教育工程,控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1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坚持以生为本,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健康第一、安全至上”的思想,从关爱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对事业负责、对学生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把有效控制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作为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抓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学校卫生管理规范化水平。

一要完善并强化学校卫生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与所辖学校签订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各学校要与卫生安全职能部门、责任人员签订卫生安全责任状,明确学校和有关职能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工作责任与工作要求,使具体人员能明晰个人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与后果,从而增强做好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为保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有效落实,在建立工作责任制的同时应强化责任追究。要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研究制定各部门各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办法。一旦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必须对照标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要完善并认真落实学校卫生安全长效管理机制。长效管理机制必须涵盖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涵盖各项具体的卫生管理制度,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必须明确保证这项机制有效运行的机构、人员和物资保障。要加强人员培训,使学校卫生管理成为每一个具体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三要完善并认真执行各项具体的卫生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具体卫生管理制度与工作规范是学校长效管理机制的细化。具体的卫生管理制度应包括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学校总务处管理制度、校医室管理制度、学生健康监测制度、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学校卫生预防性监督制度、学校食堂与学生就餐管理制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健康教育制度,等等。具体的工作规范主要指卫生管理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和卫生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包括分管校长职责与规范、总务主任工作职责与规范、总务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与规范、校医(保健教师)岗位职责与规范、宿舍管理人员职责与规范、食堂经营者工作规范、食堂各工种人员工作职责与规范、食品加工各环节工作规范等等。这些制度与规范应针对不同工作要求、不同人员特点提出,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与要求,符合不同部门、单位及人员的性质和特点。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学校卫生从业人员素质

重点要建设好三支队伍。

一是校医(保健教师)队伍。目前,我市一千多所中小学中配备专职校医的学校不到1/10,校医、保健教师数量严重不足,现有的校医、保健教师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水平不高、业务不精的问题。在当前学校卫生技术人员普遍短缺的情况下,各地各校要积极探索校医(保健教师)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配齐配足专兼职校医和保健教师。同时,要加强对校医(保健教师)的管理,明确工作职责,使之真正发挥健康知识宣传员、师生保健指导员、学校卫生管理员的作用。校医不只是医务人员,不只是看病、卖药、打针。校医(保健教师)是学校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具体负责学校卫生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检查指导学校卫生工作的开展;结合学校、学生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学生体检,配合疾控部门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与健康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学生晨检,参与协助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收集整理学校卫生保健资料。

各地各校要为校医(保健教师)的业务进修、培训学习提供条件,促进校医(保健教师)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二是食品从业人员队伍。主要指学校食堂、校园商店的从业人员,这部分人员文化水平不高,食品卫生知识比较贫乏,责任感不强,个人卫生意识淡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普遍低下。各学校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着力培养提高食品卫生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职业道德、卫生习惯、行为规范和操作能力。鉴于目前中小学后勤社会化问题比较突出,给学校卫生安全特别是食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在今天的会议上,我们要进一步重申,任何学校不管是否实行后勤社会化,学校公共卫生安全的管理责任在学校,学校卫生工作出了问题首先要追究校长和分管校长的责任。要严格规范后勤社会化的行为,尤其对食堂、校园商店等机构、场所实行社会化经营时必须严格审查经营者的资格,不具备条件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竞标,杜绝食堂、校园商店承包经营过程中少数人或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要严把从业人员进口关。食堂、校园商店必须招聘身体健康、心理健全、德行良好、有一定卫生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人员上岗。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协议,维护聘用人员合法权益,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要加强对承包人和聘用人员的法纪教育,教育他们守法经营、科学管理、规范操作,防止食物中毒等恶性事故的发生。

三是学校内部卫生管理队伍。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内部的卫生管理人员多是教育出身,普遍没有卫生背景。这就要求教育内部的学校卫生管理人员必须主动学习,熟悉学校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熟悉业务知识,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和具体的管理方法。各地各校要创造条件,通过送培、组织参观学习等手段帮助学校卫生管理人员迅速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四、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学生卫生防病能力。

学校人员集中,开展健康教育,投入少,见效快,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有利于控减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有利于素质教育的实施和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广大师生的身心健康,促进人口素质提高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学校健康教育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学校健康教育要突出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重视和加强学生常见病、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向学生宣传沙眼、视力低下、贫血、营养不良、寄生虫病、龋病与牙周病等常见病的防治知识,教育学生注意口腔卫生和用眼卫生;结合不同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季节特点,面向全体师生,有针对性地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当前,要着重加强流感、流脑、麻疹、风疹、水痘等传染病的防治宣传教育,确保疫情在学校不发生,不蔓延。要教育学生学会自我保护。二要重视和加强学生个人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学校要教育学生,从不随地吐痰、打喷嚏掩口鼻、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勤洗澡,饭前便后洗净手,不吸烟,不吃生冷不洁的食物、科学用眼、早晚坚持刷牙等最基本、最细微的小事做起,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逐步形成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三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的青春期健康教育。针对儿童青少年在不同年龄阶段生理、心理发育的特点,帮助学生了解自身生理、心理变化发展状况,主动适应,正确面对,提高自我调适能力,逐步形成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理,顺利度过人生的各个特殊阶段。四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预防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严重威胁着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学生个体和家庭的幸福安宁。由于中小学生年龄小,辨别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较差,因而中小学生是意外伤害事故的易发群体。各学校有责任有义务防止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要把预防意外伤害事故作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五要教育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把增强体质与抵御疾病有机统一起来。学校要组织上好体育课和活动课,组织学生认真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保证学生每天有不少于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要指导学生科学锻炼,自我摸索,逐步掌握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体育锻炼和健身方法,持之以恒,增强自身防病抗病能力,促进身心健康。

各学校要从自身特点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健康教育实施的途径和形式,不断提高健康教育的实施水平,提高健康知识的知晓率和健康行为的养成率。要结合学生特点和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开展健康促进系列活动。做到月月有主题,校校有特色,普及健康知识,对学生行为实施积极的卫生干预,促进广大师生树立健康意识,养成健康行为。

五、强化管理与督查,落实学校卫生工作各项措施和要求。

——强化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必须持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上岗;保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灭鼠、灭蝇并消除其孳生条件。要加强食堂功能间的通风透气;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料;各类工、用具彻底消毒后方可使用;学校食堂和校园商店采购食品及原料必须索证,粮油、肉蛋等大宗食品原料,一定要实行定点采购,严禁购买无厂名、无产地、无检疫证、价格明显偏低的食品及原料;制作食品必须符合规定的流程和要求;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和劣质食品一律不得销售给学生食用;要加强安全保卫,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堂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要加强学生生活饮用水设施及水源管理,各学校购买的纯净水,其生产厂家必须是经卫生监督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企业,否则不能购买给学生饮用。

——强化学校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管理。首先,要倡导开展预防性接种疫苗工作。进行预防性接种,不仅有利于保护学生个体,而且对于减少和消除传染源具有重要作用。学校要向学生及家长宣传接种疫苗的好处,教育学生及家长自愿接种疫苗。其次,要加强健康监测工作。要建立并完善学生晨检制度、定期体检制度和食品卫生从业人员日检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患者并及时采取隔离防范措施,及时切断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途径。各学校要从本校实际出发,切实将学生晨检工作落到实处,切忌流于形式。如发现有头痛、发热、咳嗽、咽喉肿痛等症状的学生,要立即送医院检查治疗,确需隔离治疗的要迅速隔离治疗,严防传染源流入学校。一旦发现传染源,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其在学校的传播途径。要加强学生宿舍的卫生管理,改善卫生与通风条件。

——强化学校卫生安全预案管理。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研究制订并不断完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具有可操作性,预案的内容和工作要求要宣传到每一个责任人,确保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立即启动,有效实施,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师生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克服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学生健康、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的目标是杜绝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防止各类传染病在校园内发生和蔓延,如果学校万一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一定要沉着镇定,处置有方,一要立即向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争取上级的指导和支持,同时,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救治病人,千方百计控制病情。二要保护现场,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三要采取切实措施,控制事态,防止产生群体性恐慌心理,影响校园安定和社会稳定。

——强化督查与责任追究,保证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卫生工作的有关职责落实情况,纳入对中小学的综合评价体系之中,并根据工作要求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县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学校(包括教学点)进行巡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改。每个学校每学期至少接受一次巡查(包括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学校要开展经常性的自查,要根据有关卫生标准加强对食堂、校园商店、教学场所、宿舍及其他生活设施的检查,加强对食品及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销售等重点环节的检查,以便及早发现问题,把不安全因素消失在萌芽状态。各地专项检查或督导检查的结果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予以公布。

各地各校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者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学校卫生安全预防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学校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以及在发生传染病流行或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切不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不了了之。要通过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加强督查,严格奖惩,真正把学校卫生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为全体学生营造一个整洁、卫生、文明的校园环境,使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切实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