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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独立范文1
关键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银行倒闭;金融机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存款保险制度是要求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的制度,当投保机构无法向储户支付存款时,则由存款保险机构先代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其本质是为了维护存款者利益以及金融业的稳定而设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酝酿了二十年之久,最终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世界各国各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单一目的,指保护存款者的利益,二是双重目的,指既维护存款者利益,又对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进行业务接管、提供资金支持或者营业转让给予资金援助。
确立存款保险制度是解决公众信心问题的手段。生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了银行体系不能良好的运行。因为一旦银行倒闭,存款者将蒙受损失,存款者对银行的不了解将使其在存钱时十分犹豫,这样会使得银行生存能力下降。再者,由于存款者缺乏关于银行资产质量的信息,在存款受到威胁时,会争相提款,造成银行恐慌,从而使银行无法有效的运营。存款保险制度得设立,使得即使银行破产,存款者的资金都能够得到补偿。我国存款保险制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能够为99%的个人储户及各类企业提供全额保护。如此以来,存款人即便是对银行的运营有所疑问,也不用着急提款,这样就有效的遏制了银行间的挤兑现象和由此诱发的银行恐慌,使银行业整体能够稳定运营。
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促进银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大而不能倒“的优势明显,为其在经营中无形的增加了保护层,这对中小银行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优势,使中小规模的银行获得与国有银行同等的发展机会,取得公众的深度信任。从而促进银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增强中小银行竞争力,优化资金配置,提高包括国有银行在内的银行业的市场创造力。另外,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增强存款人对民间金融的信心,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完善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则。当某家银行因经营不善,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并继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只要不危及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原则上就应当允许其破产。但是由于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机构,它具有很强的扩散性,尤其在中国,对待银行破产必须谨慎,设计出合理的退出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能够合理分散银行倒闭带来的经济损失,将退出市场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这样就为银行建立了安全有效的市场退出通道,同时也能保护90%的中小存款者的经济利益,还能够降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支出。
虽然存款保险制度有其优点,但不可避免的存在着许多弊端。存款保险制度最严重的弊端来自于道德风险。因为保险制度的存在为银行从事冒险活动提供了更大的刺激,而冒险活动的失败又会导致保险赔偿。拥有存款保险的储户知道,如果银行倒闭,他们的存款将不会遭受损失,所以,即使当他们怀疑银行的冒险活动承担了很高的风险时,他们也不会通过提款将市场的约束规则加在银行身上。因此,相对于未投保而言,进行了政府投保的银行会冒更大的风险。
存款保险的另一个弊端源自逆向选择。因为从事那些冒险活动而最有可能产生不利结果的银行,正是那些最大限度想充分利用保险优势的银行。由于受到存款保险保护的储户没有理由对银行施加约束,热衷于冒险的企业家可能会发现银行业是非常有诱惑力的行业,这个行业将能够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并使其远离欺诈和贪污的制裁。所以,存款保险制度不是面面俱到的,显而易见它不能取代监管当局的监管职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以及政府用财政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职能。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还将会加大银行业的经营成本,也会使内部风险管控面临挑战。因为进行投保的银行必然会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用,这必将会增加银行资金成本,使得可用资金减少,导致银行经营收益和资本利润有所下降。并且,由于保费用计费原则不同,使得各类银行所受的影响也不同。目前,我国及大多数国家采用存款保险费率制。另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银行内部风险管控的要求也将有所提高。因为经济体不再对各类银行的债务提供兜底保护,所以在同业交易市场上,银行可能会因交易 对手的破产而受到波及,从而遭受严重损失。所以银行必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控制水平,密切关注同业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应对风险的措施,尽最大程度的努力规避损失。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2
无论是中外百科全书还是教育史,对职业教育的论述都采用大致相同的口径:职业教育“是近代开展起来的一种事业”,“18世纪末产生于欧洲,它是在停止大工业和机器产生的根底上构成的”;而中国的职业教育则“确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的《钦定学堂章程》”。其实,无论欧洲还是中国,历史开展进程中的职业教育都阅历过“萌芽产生定型完善”等四个鲜明的开展阶段,而每个阶段都同相应社会形态和消费程度互相依存。传说中华夏最早的祖先神农氏和轩辕皇帝,其实就是原始社会创造和传授种植技术和运输办法的先辈,先秦典籍中记载的扁鹊和轮扁,其医疗技术和造本技艺曾经到达了相当高精熟的境地,他们的创造和奉献,孕育了东方原初的职教要素。
从后人对他们的推崇、敬慕和赞誉中,我们能够鲜明地感遭到华夏先民对职业经历、办法的向往、追求和崇拜。奴隶社会的到来随同着第一次社会分工,产生了第一批从事肉体产品消费的职业劳动者。大规律的奴隶劳动发明了正如希腊神殿、埃及金字塔的建筑一样,以司母戊大方鼎为代表的殷商青铜器的冶炼铸造等等,使冶炼和铸造技术逐渐成熟,并在当时的经济、政治中心区域构成一定的范围,代表着职业劳动和职业技术的萌芽。特别是近年来在成都平原出土的丰厚多彩的三星堆青铜文物,更是凝聚着东方文化早期交融的特征,向人们展现出早期职业技艺的丰厚文化内涵。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肉体自在方面赋以人们比以往更多的思想空间,使陶渊明笔下的田园诗具有永世的芬芳。
但消费范围的狭小却在很大水平上限制了技术消费的开展,因而,从秦代到唐末的13个世纪里,包括冶炼、丝绸、陶瓷在内的技术消费门类开展速度都比拟迟缓,致使指南针、造纸术、火药的创造,都因“自给自足”封建经济形式的约束而无法构成市场和产生范围。直到两宋时期,随着活字印刷术的创造和普遍运用,随着城市范围和功用的扩展,随着南方开发的加快,商业流通渐次活泼,以航运、纺织、印刷、建筑、医药等技术消费门类逐渐呈现出小范围的特征。《天工开物》、《农政全书》、《本草纲目》等科技要集相继问世,并产生了中国科学技术史上百科全书式的重要著作———《梦溪笔谈》。
可惜的是,由于“重学轻术”传统认识的禁锢,由于科举制度狭隘的仕途导向,无论官学还是私学,都没有将消费技术的研讨和传播入学校教育。职业技术不断坚持在家族相传和师徒相授的封锁环境之中,大大削弱了本身的影响力,限制了传播途径,使技术对消费力的杠杆作用未能得到应有的发挥,也使整个东方丧失了消费技术能够继续抢先的优势。因而系统梳理我国职业教育的萌芽和每一步历史,我们能够寻觅到中华民族职业教育思想和理论的开展进程,这对深化考虑和不时促进职业教育的持续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想意义。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3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共102例,男79例,女43例,男女比1.7:1,年龄9个月—83岁,平均42岁,以中青年居多,病程最长达两个月,最短七天。以术后粘连者占80%,其它原因占20%。其中有一例是术后40年粘连行成肠梗阻。
1.2 保守治疗
全部病例,首先采取保守治疗,常规行胃肠减压,禁食水,补充水及电解质,常规使用抗菌素控制感染,对体质差的病人给予输血,血浆,白蛋白等支持治疗,中药胃管注入,肥皂水灌肠,加强活动,102例病人,48例病人经过一周保守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排便排气,临床痊愈,其中54例病人,经过保守治疗病情加重,有肠坏死倾向,急诊手术,行粘连松解部分肠管切除等治疗措施后痊愈。
1.3 手术方式
全部54例病人,采用全麻,切口选择,16例选择从旁切口进入,其余从原切口进入腹腔,术中探查发现,肠管广泛粘连有34例,部分或粘连带引起梗阻者20例,肠管坏死最长达260cm,最短12cm,有点状或片状坏死者12例,总结认为手术以锐形分离为主,对坏死多损伤重的肠管,常规行肠切除,对点片状坏死肠管行热敷后见血运好转后则不做肠切除,术中尽最大可能解除粘连及梗阻,术毕用热盐水甲硝唑反复冲洗腹腔直到清亮为止,对肠管扩张厉害的行肠减压,常规腹腔放引流管。
1.4 术后治疗
术后常规抗菌素控制感染,纠正水电解质紊乱,对体质差,老年人,儿童,给予血浆,白蛋白支持治疗,早期下床活动,对不能下床活动的病人鼓励床上活动,以促进肠蠕动,曾取肠功能早日恢复,术后48小时,给予维生素B1足三里穴位封闭,术后48小时内通气者20例,72小时通气者30例,72小时以后通气者4例,最长术后120小时通气。
1.5 术后中药治疗
术后常规胃管注入中药,每次150ml,每日两次,中药方剂以自拟方为主,药物有厚朴,半夏,炒莱菔子,枳壳,白术,砂仁,黄芪,焦玉片,丹参等加减使用,以温通为主,通过观察,使用中药后病人术后通气恢复快。 2 典型病例
患者: 男 77岁腹痛腹胀排便排气停止3天伴恶心呕吐,患者30年前曾做阑尾切除手术,本次发病腹痛以中下腹为主,成阵发性加剧,在当地行保守治疗3天无效病情加重,以粘连行肠梗阻收住。
体格检查:T:36.4℃ P:80次/分 R:20次/分 Bp:18/11kPa全身检查无特殊发现,心肺检查无异常,腹部膨隆,腹肌轻度紧张,右下腹及脐周压痛明显,未见肠形及蠕动波,听诊肠鸣音亢进,可闻及气过水声,无金属音。
辅助检查:腹部平片示:右下腹及中腹部可见数个大小不等的气液平面,血常规:WBC:12.3X109/L N:81% 心电图基本正常,肝肾功能正常。
入院后常规行胃肠减压,肥皂水灌肠,补充水电解质,抗菌素控制感染,中药150ml胃管注入,麻油100ml,鸡蛋清两个胃管注入,交替使用每日两次,并多下床活动。行以上治疗后,病情有所缓解,有时排气但不通畅,经过三天保守治疗,病情未见缓解,体查时腹部可见肠形,肠鸣音减弱,患者一般情况差,有肠坏死的可能,即刻中转手术,手术中发现回盲部及回肠广泛粘连,距回盲部有20cm约60cm肠管因粘连带致坏死,肠管青紫,血运障碍,首先阻断坏死肠管血运,然后切除坏死肠管,端端吻合肠管,然后锐行分离粘连肠管,腹腔用热盐水甲硝唑反复冲洗腹腔,直至清亮为止,右下腹放置腹腔引流,术后继续补充水及电解质,输全血,白蛋白,血浆,支持治疗,胃管中药注入,术后48小时肠功能恢复排气排便,10天拆线,切口一次愈合,痊愈出院。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4
为确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发行前招股说明书的及时有效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招股说明书网上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除须按规定将招股说明书的书面文本备置在发行人公司住所、主承销商公司住所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外,同时还应按照拟上市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其指定网站上披露,以供公众查阅。
二、股票发行前,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的当日上午10∶00之前(但不得早于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日之前)将招股说明书正文及部分附录和必备附件(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如公司成立不满两年的还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在拟上市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三、网上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招股说明书版本一致,出现差错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批评。因主承销商工作失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主承销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采取措施补救。
四、主承销商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新股招股说明书的网上披露工作。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5
立本身并非是目的,而是实现公正的工具,司法独立——尤其是独立于行政机关——本身不具有终极意义的价值,它本身不是一种目的而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它的最终的目的是确保另一项价值的实现——法官公正无私的解决争端。”(2)“司法独立不过是自在自为的物质表现形式,法律存在的价值是追求正义和理性,独立的司法可以追求正义和理性的为目标,这是它的内在的价值和冲动。”(3)“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公正走向正义的必经之路。”(4)又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它是实现法治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个人权利和国家权利对抗矛盾的根本方法,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在我们的国家实现司法独立的根本的原因。
但是现实往往是出忽意料的,我们的司法机关现在正是面临着独立难的问题。“多年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受到干预的情况比较严重,对法官的公正执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5)“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仍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6)“在中国,司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作为实践仍然不够完善。”(7)面对如此种种的问题,不由的不引起我门的深思,为什么好的制度却被抛弃,坏的制度却可以得意滋生?真要实现司法独立,这个独立的机关是谁?这些机关又是向谁独立?如何独立?我将在下文中对这些问题加以论述。
一,谁独立
中国司法独立范文6
一、民意对司法的积极作用
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适观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选择的是民主公正的法律制度,应当是公开、公正、透明的。接受社会的监督,尤其是民众的监督就成为司法独立并且合理运转的题中之意。具体而言民意对司法的促进作用有以下三点:
(一)民意对权力干预司法起到制约作用
纵观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可看出:我国古代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没有司法独立的传统。司法仅仅是统治者的统治手段,或者说仅仅是行政权运行中的一环,司法与行政处于不平等地位。且古代司法重实体轻程序、重伦理轻法理传统至今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条件。那么,在中国古代是否对行政干预司法就毫无约束呢?并非如此。首先,古代官吏枉法裁判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法律上,也是统治者对司法的控制。同时,中国古代倡导德法并重,道德在古代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价值和意义。受儒家礼法思想的影响,古代官员极为重视个人名誉,为了生前身后名,司法人员尊重民意,体察民意。对民意的考量也许并非司法人员的本意,但很大程度上民意对徇私徇情做出枉法裁判起到了控制的作用。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中提出控审分离、审判独立、审判公开均契合防止权力干预司法之意。但社会现实和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让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权力对司法的干涉,公权力的任意扩张以及由此滋生的司法腐败。因此当今司法体制之下民意对权力干涉司法依然并且应起到制约作用。
(二)民意对司法人员做出公正合理裁判有促进作用
民意对司法进行监督,从客观上要求司法的独立与公开,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公开度。司法只有做到公开化才能有效的防止司法腐败。通俗的讲,行政的腐败,只要有司法作为最后一道屏障,对其给以有效的处罚与限制,那么行败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控制的。而一旦司法腐败,那么普通公民许多权利将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得到救济与保障。权力需要监督、司法腐败需要遏制己成共识。中国现实的国情,对司法的监督主要由权力机关来履行。法院的审判也有同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但是这些监督终究是权力对权力的监督,要想使司法的权威得以真正的树立,来自社会、来自民众更为广泛的监督势在必行。
(三)民意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有增进作用
司法应当独立,但是法不是冷酷与生硬的,法有其应有的社会价值,法的价值的实现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认同。如果法律得不到认可,司法裁判难以服众,那么司法的权威就会受到挑战。如果法院的判决与公众朴素的社会价值观、正义观相分离,与公众的行为习惯、道德观念不符,那么法院的判决难以被社会接受,法律就失去了相应的信服力。就民众朴素的正义观而言,他们关注的焦点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能否依据法律进行审判。因此,考量民意可以增强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进而维护司法权威。
二、民意对司法的反向作用
在司法过程中体察民意关注民意,体现法律的人本情怀十分必要。在个案中,民意的吸纳发挥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但是,民意与司法两者在价值判断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民意体现的是民众的常态心理,是感性的,而司法裁判则是一项理性的技术。民意的形成源于民众朴素的善恶观、正义感,而司法裁判则是基于职业法律者的法律思维、法律信仰。因此民意介入司法不可避免的会形成消极影响,民意也会成
为威胁司法正义的隐性甚至显性的因素。
第一,民意因其自身的特点,与司法裁判有着天然的排斥性。如中国古代的司法裁判,裁判者常常运用简约的大众化方式和非职业化的语言断案。道德或者说良心,是审判者依据的最高准则。有时甚至为了满足民意的愿望,审判者对亲属、朋友的定罪量刑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刑罚,留得清名在身,却有违司法的公正。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民意自身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主观道德性。这与司法公正、司法独立、自由心证等法治理念和司法规律背道而驰,是对司法专业性、客观性的挑战。如果将民意视为司法裁判的标准,那么将是法治进程的倒退。
第二,民意的信息来源不具有可靠性,有违司法尊重事实与证据原则。首先,民意所了解的事实是零散的,甚至是别有用心者为制造噱头、赢得利益而刻意加工、改造的,这些信息鲜有人质疑,也没有得到论证。建立在片面甚至虚假信息上的民意就不是真正的民意。其次,民意易被误导和煽动。媒体人为地在聚焦镜下放大案件事实,则将大众的视线从案件本身转移至当事人或司法人员自身一些特殊情况的关注。民意从本质上讲是民众对于利益的诉求,而这一诉求如果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表达或者难以得到满足,那么,在相似案例中以及特定情况下,民众会将个人的情绪转移至特定的事件,来反映或者宣泄内心的诉求。这种带有非理性成分的民意影响到司法活动时,很难避免悖离客观、有违公正的司法结果出现。
第三,民意难以形成一种可以合理调控、管制的有效机制,与司法公正所要求的程序正当原则背道而驰,民意仅是松散的、难以调控的、非机制化的力量。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所遵循的法本原情中的情,就与本文中民意有相通之处。而日本著名法学家滋贺秀三即认为情是指中国型的正义平衡感觉,深藏于个人内心之中而不具有实定性,却引导者听诉者的审判,民意多关注当事人处境、遭遇,民意的谴责则集中于当事人的思想、目的、动机而非行为本身。司法本身就是惩治错误,伸张正义,如果在司法裁量中既考虑法律,又考虑民意,即有可能对被告的过失、错误、危害进行重复考量,从而使他们应有的权利不得保障,甚至其人权也遭受侵犯。
三、民意与司法的平衡
司法过程中体察民意有其积极一面,但是它的潜在威胁和现实危害也不容小觑。如果强调司法完全独立于民意,置民意于不顾,不仅不符合社会现实与中国国情,更是对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侵犯。反之,如果在司法裁量的过程中,将民意凌驾于法律之上,则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的侵犯,与法治之意相违背。因此,在处理民意与司法关系的问题上,我们应当重视以下几点:
(一)正确认识民意并规范民意表达方式
民意是善良的,是民众在道德基础上自觉形成的评判标准、善恶是非观念。只是当今言论更为开放,监管机制却没有随之健全完善,自由与控制没有达到合理的平衡。民意因表达者立场、地位、知识结构、思维方式的不同,存在片面与失实的可能。如果思维缺乏独立,民意就极有可能成为被人利用的工具,此时的民意就不再是民意,而是披着民意外衣的民愤。
民意并不可怕,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度里,多元声音的发出必不可少。善良的民意仅是民众内心衡量价值的尺度,是朴素的集合性质的是非观,是对司法裁量的监督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应当规制的是利用媒体尤其是网络误导民意、散播伪民意以从中获利的各种行为。媒体报道案件实事应当真实、客观,报道庭审应当慎重、严谨,不应恶意炒作夸大。媒体仅负责提供背景性信息,或者为民意的表达提供相应的平台,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做出一般性解释。不能先于法院做出有罪、无罪,孰是孰非的评价,进行有偏见的宣传,将新闻报道凌驾于司法之上,不当干预和影响司法。
(二)正确认识并遵循司法的应然规律
司法是保障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裁判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表现形态,司法的权威不容挑战和侵犯。从本质上讲,民意自产生以来,就包含了干预司法的愿望,但是民意本身没有强制力去干预司法,只有通过权力实现对司法的干预。所以,实现司法的独立、公开、维护司法的权威,最根本的在于通过法律制度去监督那些可以或妄图非法干预司法的权力。
首先,应当正确对待司法公开。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活动依法公开进行,这是与赋予公民知情权相适应的,在司法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审判公开上。健全新闻媒体旁听及报道庭审制度,健全执行信息查询制度,这些在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改革是我国司法公开进程中迈出的一大步。取得了人民信任的司法,才能树立真正的权威。
其次,应该正确对待司法独立。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价值,没有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最多实现个案公正。当前,实现司法独立尤其要注意两点:第一要免受高度重视,限期解决这种有违司法规律和人类认知规律的指令干涉,即司法外权力的不正当干涉:第二要免受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这种有违客观公正原则的法外道德干涉,即民意的不理性干涉。同时,司法独立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技能,司法人员应具有慎独、自律的品质,司法人员应严守案件相关隐私、维护当事人权利、不与合议庭以外人员讨论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