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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故事范文1
关键词:故事;结局;创作思想
一、引言
作为英国文学中的名著,《罗密欧与朱丽叶》历来受到众多文学研究者的青睐,其成果也相当丰硕。在中国,研究者们从不同角度将其与《孔雀东南飞》、《梁山伯与祝英台》及《牡丹亭》进行比较。在读完该剧和《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以下简称《哈克》)后,笔者发现,在《哈克》中,作为哈克历险故事的一段插曲,哈尼·歇弗逊与索菲亚·格伦基福特的故事和罗密欧与朱丽叶的故事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而结局却截然相反。本文笔者主要比较两对年轻人故事的相似性与不同点,从两位作家的创作背景出发,找寻故事结局不同的原因。
二、相似与不同
从不同的角度看,两个故事有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男女双方的家庭长期处于仇视状态,彼此的争执打斗不计其数。在这样的家庭背景下,两对年轻人的爱情注定了结局的悲剧性。
(一)相似性
首先,家庭背景的相似。蒙太古与凯普莱特都是维洛那的名门望族,却世代交恶,互相仇视。然而,宿世的仇恨无法阻挡真挚的爱情,当世仇成为爱情的最大阻碍时,他们只能为了幸福同命运抗争。在《哈克》中,歇弗逊家族和格伦基福特家族也是镇上的名门,却因为一点冲突最后闹出人命。正如勃克所说:“双方为了某件事情起了争执,然后就上法庭解决;但判决对一方不利,于是他就把胜诉的一方给枪杀了。”[1]就这样,双方互相报复,互相厮杀,最后酿成世仇。然而,哈尼·歇弗逊与苏菲亚·格伦基福特,却抛开世仇秘密地相爱了。
其次,宗教所起的起重要作用。在《罗密欧与朱丽叶》中,朱丽叶谎称要去教堂忏悔,从而成功地摆脱了父母的控制,在约定好的时间与地点与罗密欧汇合,在劳伦斯神父的主持下,秘密地举行了婚礼。神父之所以愿意帮他,不仅因为他是罗密欧的朋友,更是因为他想消除两个家族世代的仇怨。“我愿意助你一臂之力:因为你们的结合也许会使你们两家释嫌修好,那就是天大的幸事了。”[2]在《哈克》中,哈尼将与索菲亚私奔的时间夹在《圣经》中,放在教堂,索菲亚请哈克帮她取回“落在”教堂的《圣经》,之后两人成功私奔去举行婚礼了。宗教为他们起了很好的掩护作用。
再次,爱情改变了两个男青年对仇家的态度。蒙太古和凯普莱特家的人,从仆人,到亲戚,到两家的主人,见面时总是口角相争,刀剑相向,以死相搏。然而,对两位男青年来说,爱情使他们急于想改变两个家庭的敌对状态,使他们在面对仇敌时变得仁慈。罗密欧在面对泰保尔脱的无端挑衅时,是极度的隐忍谦让的。“你这种无端挑衅,本来我是不能容忍的,可是我有必须爱你的理由,所以我也不愿跟你计较了……好凯普莱特—我尊重这一姓氏,就像我尊重我自己的姓氏一样—咱们还是讲和吧。”[2]罗密欧的忍让,正是因为向他挑衅的人是朱丽叶的堂哥。在《哈克》中,在树林里,哈尼的枪口曾经对准了索菲亚的弟弟勃克,本可轻易将其置于死地,但他没有开枪,而是装作捡帽子转身走了。哈尼知道,要想和索菲亚幸福的结合,就不能伤及她家人的性命。
最后,两位女性都是新时期女性的典型。当父母欲把她嫁给巴里斯时,朱丽叶没有听从家庭和命运的安排,她主动找劳伦斯神父帮忙,不惜喝下假死药抗婚。所以朱丽叶的聪明与抗争形象是不容置疑的。索菲亚在面对家族仇恨和爱情的矛盾时就更加从容不迫了。她在计划私奔的过程中表现出极具智慧的一面。她让哈克帮她取回“落在”教堂的《圣经》,却让哈克不能告诉任何人,因为她深知任何反常的行为都可能引起家人的怀疑。当她怀疑哈克已经看过夹在《圣经》中的字条时,她告诉哈克那只是张“书签”,以确保他们约定的私奔时间不被泄露。从女性主义的角度看,索菲亚周详的计划,慎密的思维,说话的技巧,掩饰的能力,果断的决定,是值得称赞的。
(二)不同的结局
当罗密欧因误杀了朱丽叶的堂兄被放逐后,神父来不及公布他们已经结婚的事实,朱丽叶被迫即将嫁给巴里斯。在神父在帮助下,她喝下假死药,等待罗密欧回来带她远走高飞。熟料,假消息比真消息更早一步传到罗密欧那里,伤心欲绝的他来到爱人的墓地,喝下剧毒殉情而亡。朱丽叶醒来后看到爱人已死,亦殉情而亡。痛失爱子与爱女的两家终于大彻大悟,最终和解。正如此剧序言所说;“他们的悲惨凄凉的殒灭,和解了他们交恶的尊亲。”这出悲喜剧,是由一系列巧合以及封建家庭的固执共同酿造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成为世仇的牺牲品。然而,从两个家庭的角度来看,它也是一出喜剧,他们的牺牲,拯救了两个家庭,终止了两家长期以来不断的冲突、流血、杀戮和复仇,乃悲剧中的喜剧。
相反,在《哈克》中,歇弗逊家与格伦基福特家因为哈尼与索菲亚的私奔行为而进行了更疯狂的报复与杀戮,加剧了仇恨。格伦基福特家纠集了所有的亲戚加入到拦截索菲亚过河和与歇弗逊家的战斗中。此战双方都损失惨重,格伦基福特家的男丁几乎全部被杀,包括了年幼的勃克。这样的结局,在本节故事开始时就已做好了铺设。当哈克与勃克谈论“世仇”时,勃克最后的答案是“等所有人都被杀死的时候,世仇也就结束了。”或许哈尼和索菲亚的爱情以喜剧收尾,他们可能躲在某个地方,不再理会家族的恩怨,俗世的纷扰,过着幸福的生活。但对于两个家庭来说,他们的爱情酿造了更大的悲剧,直接导致了格伦基福特家的灭门之灾。
三、结语
从莎士比亚和马克·吐温所处年代和创作的主要思想来看,相似的故事情节,不同的结局有其必然性。莎士比亚处于文艺复兴的鼎盛时期,人文主义的思想也渗透到他的作品中,正如王佐良与何其莘所说的;“这个剧本洋溢着文艺复兴时期的革新精神,歌颂了自由恋爱。”“他写尽了人间的悲惨和不幸,给我们震撼,但最后又给我们安慰,因为在他想象的世界里希望之火不灭。”[3]少数人的牺牲,换来大部分人的福祉,正体现了一种人文精神。一对璧人殒命,换来两家和解,这给了世人极大的安慰。在《哈克》中,马克·吐温用批判现实主义的手法,讽刺了上层阶级的虚伪和无所事事。在该剧中,相比于密西西比河上的安全与自由,岸上的一切显得异常的暴力和血腥。人们自私自利,为了自己的利益,全然不顾他人的死活,这就是资产阶级利己主义的体现。马克·吐温塑造了一系列这样的人物与事件,哈尼与索菲亚只是其中之一。由于两位作者对社会的看法不同,创作的主导思想不同,从而创作了相似的故事,不同的结局。
参考文献:
[1]马克·吐温.哈克贝利·费恩历险记[M].盛世教育西方名著翻译委员会,译.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
[2]莎士比亚.莎士比亚悲剧集[M].朱生豪,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2009.
同居故事范文2
根据当前全国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严峻形势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今天,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开预防群死群伤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非常必要和及时。下面,我就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讲两点意见。
一、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引起更加高度的重视
今年以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贯彻《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的工作部署,在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对营运车辆、营运驾驶员、汽车客运站的源头管理,加强春运组织和协调,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实施安全保障工程等方面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中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得到有效抑制,薄弱环节得到进一步加强。
今年第一季度,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66起,造成438人死亡,690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10.8%、12.2%和19.2%,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50%、22.1%和50.6%。为全面实现国务委员提出的“道路交通事故从高发到基本遏制直至逐年下降”的目标,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影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仍然存在。进入4月份以来,全国道路运输行业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形势严峻。4月12日上午11时,四川岷江运业公司所属一辆客车,坠入170米深的山崖,一次就造成26人死亡、13人受伤。4月19日凌晨3时左右,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所属一辆卧铺客车,在隧道中行驶时,为超越一辆货车,导致出隧道后撞坏护栏翻入桥下,造成27人死亡、4人受伤的悲剧。这些典型案例暴露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少数驾驶员安全意识薄弱、不遵守交通法规、违章操作,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反映出这些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最重要因素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涉及千家万户的安康,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切实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预防群死群伤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对交通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做一个负责任的部门和行业的具体体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心系人民群众安危,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加高度重视并自觉做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的出行创造一个安心、舒心、放心的环境和条件,为人便其行、货畅其流、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文明进步提供保障。
二、突出重点,抓住细节,确保道路运输生产的安全运行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头绪繁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务必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道路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从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源头抓起,从每一项工作的细节抓起,全面推进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就当前而言,要着重抓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推进驾驶员素质教育,着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
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特别是引导驾驶员树立安全第一、珍爱生命的良好职业道德,是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也是迫切需要加强的最基础工作。
要以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颁布实施为契机,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驾驶员素质教育和文明行车、安全驾驶的良好氛围;完善教练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督促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实施培训记录;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驾驶员培训和考试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
要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营运的从业人员严把准入关。要认真审核其从业资格条件,特别是对客运驾驶员要严格执行3年内有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核查制度。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客运工作。同时,要结合驾驶员素质教育,进一步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要实行对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的责任倒查制度。对存在失职、渎职甚至弄虚作假、乱发证件行为的经办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政纪、法纪追究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要依法注销其从业资格,绝不能姑息迁就。
(二)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加强对营运客车的定期检测,把好技术状况关。对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车辆,应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要重点加强对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路客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全面地了解营运车辆的技术等级、维护检测、交通事故记录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做好车辆定期维护和检测,并健全车辆技术档案。
(三)以实施安保工程为重点,提高公路服务水平。
要继续大力实施以“消除隐患、珍视生命”为主题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今年,部已确定了2.2万公里,8.8万处的安保工程实施任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路段确定的建设内容,认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年底前按期竣工。同时,还要注意总结实践经验,注重通过交通事故相关数据及事故原因分析来检验其实施效果。要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实施安保工程的技术指标和措施手段,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交通安全综合性处治技术,不断引进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安保工程的质量和实施水平。
(四)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巩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强化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明确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是完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激励机制。要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相结合,把综合审查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绩效,作为客运线路审批的重要内容。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运输企业要依法采取停业整顿、取消投标资格直至取消运输许可等行政处罚;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绩效显著的运输企业,要创造条件和环境,提高其在运输市场中的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二是加强客运班线管理。在坚持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夜间安全运行规定的基础上,要以科技进步为先导,积极推广应用行车记录仪等监测手段,强化对驾驶员运行行为的监管,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对于不按规定进站经营的班线客车,要坚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直至取消所属企业在该线路上的经营资格。
三是加强包车客运源头管理。要深入生产第一线,对承担包车任务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尤其是要督促运输企业选派有安全意识、责任心强、驾驶技能好的驾驶员和技术状况好、安装使用行车记录仪或GPS的客车参加包车客运任务,要引导企业做好行车日志的日常审核工作,强化企业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动态监管。
(五)规范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
要组织运输管理执法人员,深入到汽车客运站,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全面检查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出站把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查堵、安全宣传等工作情况。督促客运站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要引导客运站与相关运输企业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车辆和驾驶员的运营情况。坚决禁止客车“带病”营运、危险品进站上车和超员车辆出站。
(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级交通部门要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一道,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力争通过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重特大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是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认真查找安全隐患,对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车辆,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取消其运输许可证件。
二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新申请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的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深入现场,实地检查企业车辆、人员和设施、设备情况,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达不到开业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严防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新的“大吨小标”、“小车大罐”运输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市场。
同居故事范文3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矛盾纠纷是当前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事件的重要因素,交通事故中的矛盾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有其特殊性和关联性,应加强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关心民生为出发点,以构建和谐潜江、平安潜江为目标,按照“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中”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快速高效”的原则,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直接指挥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严密防范、积极处置,最大限度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道路交通事故维稳工作情况纳入考评内容,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五个机制,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齐抓共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实现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齐抓共管。
(一)建立交通事故现场处理机制。*机关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根据事故发生的路段、事故大小等情况通知辖区交警中队、派出所迅速处理。接处警民警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抢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当事人的损失。现场勘查完毕后,要立即将受损的事故车辆拖离现场,使道路迅速恢复畅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其它危险品运输时发生泄露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时,*交警、事故发生地区镇处场综治办和派出所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现场,共同做好事故施救和维稳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后,*交警应迅速报告当地区镇处场应急办(值班室)和当地派出所。事故处理民警要会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派出所社区民警主动及时深入死者家庭,通报事故处理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答家属提出的各种问题,并宣传交通法规、事故处理程序,稳定家属情绪,努力减少矛盾、缓解矛盾、解决矛盾。对有可能发生上访闹事的案件,区镇处场要成立以当地政府负责人为责任人的工作专班,依靠当地综治办、民政、司法、派出所、村组(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共同做好稳控工作,并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市维稳办、局和市*局。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机制。医疗机构接到救通事故受伤人员的请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派出急救车辆和人员实施抢救,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推诿、拒绝、拖延。医疗机构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救护的,应当派出医务人员转送到有救护条件的医院抢救。
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即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或者垫付,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因延时支付或者垫付造成后果的,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政部门要出台因交通事故致病、致残、致贫的救助办法,主动救助,化解矛盾。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侦破机制。*部门要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交警、刑警等警种联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协作机制,增强人力、物力、装备,增加办案经费,提高侦破逃逸案件能力。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法规政策、悬赏通告、奖励措施,为打击肇事逃逸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建立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机制。保险、法院、车辆定损等部门和机构要在*机关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或窗口,开展一站式集中办公,提前介入事故处理。最大限度地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诸如立案、法律咨询、诉讼保全等多方面的方便,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纠纷问题,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群众满意率。
三、坚持“三个”原则,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坚持“预防为主,疏导教育”的原则。*机关必须坚持把预防工作放在第一位,立足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发现交通事故中不稳定的苗头和倾向时,应及时配合当地党委政府认真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引导群众运用正确的途径和方法解决问题,有效的化解、缓解矛盾,避免的发生。
同居故事范文4
2010年以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共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623件,其中诉讼请求涉及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有653件,占25%。实践中,如何区分城镇与农村地域范围,进而确认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将直接影响被侵权人获得的赔偿金额。
据了解,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城镇与农村的地域划分标准,各地存在几种不同意见:有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认定标准;有的以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区图为认定标准;有的以民政部门的界址区划意见为认定标准;有的以统计部门编制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为认定标准。由于上述划分城镇与农村地域的标准不统一,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判”和法官自由裁量较随意的问题,影响了法律裁判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亟待予以规范。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观点有一定理由和依据,但都存在一些弊端,划分标准不够科学。第一种观点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户口类别为认定标准,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严格恪守户籍的标准,但随着形势发展和时间变迁,现在户籍管理上不再有农业户和非农业户的区分,导致实践中难以再采用户籍的分类标准。第二种观点以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区图为认定标准,但在实践中难以适用,以笔者所在的福建省永安市为例,首先,城区图分别于2002年和2012年各印制一次,基本十年左右才进行更新,导致图中城区范围往往滞后于实际建设情况和发展形势现状;其次,城区图未对城区范围边界进行明显的标识,难以有效地甄别某个地点是否在城区范围内;再次,城区图的编制部门也值得商榷,如果由市政府或民政局编制(如2012年版的永安城区图由永安市政府办公室编印),有一定权限依据,但如果由其他部门编制(如2002年版的永安城区图由永安市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印),则权威性、法定性可能不足;最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和《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常住人口有2000人以上,居民50%以上是非农业人口的居民区是镇区;工矿企业、铁路站、工商中心、交通要口、中等以上学校、科学研究机关的所在地和职工住宅区等,常住人口虽然不足2000,但是在1000以上,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75%的地区,列为城镇型居民区。
上述区域虽然是镇区或视为镇区,但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在城区图的范围内,而是在乡镇辖区内,因此单纯以城区图为城乡划分依据,存在着片面性。第三种观点以民政部门意见为认定标准,由于民政部门职能包括了行政区域划分、区域界线审核、界址勘定等,因此以民政部门意见为认定标准,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但操作性不够,因为根据永安法院交通庭走访永安市民政局有关人员征询的情况来看,民政局目前意见并不明确,他们倾向于以户籍为准,并参考统计局和城区图的标准,这种观点的弊端同上。第四种观点以统计部门编制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为认定标准,这种观点具有权威性强、简便易行等优点,但不足之处在于操作标准过于绝对化,与个别实际情况可能不适应。个别农村虽然按照《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被列入城镇范围,但实际建设情况是否达到“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完全连接或部分连接”的标准,可能还存在一定争议,包括部分村民生活水平可能还保留传统的农村习惯,如果一律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适用范围可能稍微过宽,值得商榷。
针对上述观点和利弊分析,笔者建议:首先,应统一以政府统计部门编制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作为区分城镇和农村地域的依据,此为基本原则和通用标准;在此前提下,适当兼顾案件实际情况(如实际建设情况、生活水平、收入来源、当事人诉辩主张、优势证据等因素),此为补充原则和例外情形。理由主要有四点:
一是符合法律。我国第一次提出城乡区别的,是国家统计局为了人口普查而做的规定。2008年7月,国务院了国函[2008]60号批复,批复了国家统计局和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共同制定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该规定以我国的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委会、村委会辖区为划分对象,以实际建设为划分依据,将我国的地域划分为城镇和农村,这是目前有关城乡划分最权威、最科学的标准(例如,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国家统计局严格贯彻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专门制定了《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该《规则》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划分标准,明确标识了主城区、城乡接合区、镇中心区、镇乡接合区、特殊区域、乡中心区、村庄等属性,科学客观地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城乡人口、社会、经济发展情况。 二是便于衔接。由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作为赔偿标准,上述数据均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因此采用统计部门的城乡区划标准,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本意,也便于法律衔接和贯彻如一,避免“政出多门”问题。
三是简单易行。政府统计部门在开展人口普查统计时,依据《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可轻松确定某地属于城镇或是农村,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该区划代码共有17位,其中第15—17位代码为城乡分类代码,第15位的“1”表示城镇,“2”表示农村。城乡分类代码通过登陆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即可查询,基本上每年更新一次。
同居故事范文5
1、交通事故现场的特点
1.1、突发性。
大多数的刑事、行政案件在案发前都会有预谋、准备实施、动机目的、心理变化、案件诱发事件等一系列情况发生,而这些情况的发生都要经历较长的一段时间。这一过程对周围的物质和人际交往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变化,能够对案件的调查提供许多有用的线索。而交通事故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几乎是瞬间发生的,事故发生前无任何预谋,当事人心态、行为无任何变化,没有事故发生的迹象。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短促,人们往往还来不及反应,这就导致了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有一定的不可靠性,要认真甄别真伪。所以,无论对于事故发生的过程,还是对于事故调查工作,交通事故现场是我们能够获得的最直接、最前沿的第一手资料,对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是至关重要的。
1.2、开放性
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空间场所。其构成要素主要有:道路、车辆、人员、物品。一般的行政、刑事案件大多处于相对封闭或容易封闭的环境中,不易遭受变动或破坏。道路上人来车往,没遮没拦,事故现场完全暴露在开放的公共场所。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有大量的围观者,严重的甚至发生连锁事故和偷盗、哄抢现场物品的治安案件。现场上的车辆、有关散落物、痕迹等,极易遭到人为的或自然的破坏,而且一旦受到变动或破坏就是不可恢复的,给现场勘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如何快速、准确地记录、收集现场的证据就显得非常重要。所以要快速出警,保护好现场,尽可能地使现场保持原始状态,提高现场勘查的质量。
1.3、紧迫性
交通事故都处于繁忙的交通道路上。长时间的封闭保留交通事故现场极可能造成交通堵塞,中断道路运输,直接影响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出行和生活。但交通事故现场一旦拆除,许多证据就不可恢复。因此,我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快速、准确、完整地将交通事故现场固定、保存下来,缩短现场勘查时间,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阻塞交通。应保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将现场的证据合法、完整地提取、固定、保留下来;二在必要时要根据对现场的记录,恢复事故现场的大致状况或完成侦察实验。
2、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灭失的原因
2.1、主观方面的原因
事故处理民警证据意识、诉讼意识淡薄。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是对交通事故现场证据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应发挥的作用缺乏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主要表现有:
2.1.1、重形式,轻内容。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只是为了走过场,敷衍了事。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的工作中存在“只要案卷有这样的文书形式即可”的想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仅仅被作为案卷中的一种必备文书看待,基本上处于形式、摆设的地位,并没有把它放在“是一种重要的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位置上,根本没有发挥它应有的证明作用。现场照片主题不明,构图不合理,缺少必要地标引和文字说明,没有层次感甚至产生误解;缺细目照片,不能全面地反映事故现场及现场痕迹物证状态;夜间照相缺乏照明,照片不清晰;
2.1.2、重结果,轻程序。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工作中存在只看重提取、固定了什么证据,而忽略了对提取、固定过程的记录,导致提取、固定的证据证法律效力大打折扣。有时因收集程序不合法而失去证据的作用。
2.1.3、事故处理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缺乏他人意识。一些民警在提取、固定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的过程中存在“自己心里明”的想法,只要我知道现场是怎么回事,别人也会知道,对一些痕迹物证没有加以固定、提取,导致别人查阅案卷时不知所云,有的甚至出现隔一段时间后自己也看不明白的情况。
2.2、客观方面的原因
2.2.1、事故处理机构设置没有建立健全。事故处理部门多数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时间紧、人员少、任务重、环境差这些问题,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分工不细责任不明。事故处理民警在勘查现场(特别是高速公路现场)时,是冒着生命危险进行作业,(全国在勘查事故现场时造成二次事故牺牲的民警时有报导),一边工作,一边提心吊胆,不能全神贯注;有时不等这个现场撤离下一个现场又接上了,现场勘查人员疲惫不甚,造成现场勘查被动应付,粗枝大叶不够细致。
2.2.2、技术力量薄弱,器材设备配备不齐。没有专门的技术人员,现场勘查人员的业务技能较差。现场图绘制,勘查笔录的语言表达方式和内容,现场照相基本要求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和训练。基层事故处理部门缺乏应有的提取、固定痕迹物证的器材装备,照明设备、微量物证提取、固定器材或用具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缺乏、损坏、老化、器材功能不全等不能满足勘查工作需要的情况。
2.2.3、事故现场访问中,当事人及家属的阻挠、现场目击证人的冷漠、惧怕心理,使证据超过时效导致灭失。对涉嫌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事故当事人,第一时间查证其违法行为,对事故成因及认定至关重要。当事人酒后肇事或者行为失控,或者酒后肇事逃离,当事人家属不理智,阻挠取证工作正常进行,导致证据灭失。
2.2.4、出警不及时,延误了时机,或者现场保护措施不利,遭到人为或自然的破坏,导致现场证据灭失。
3、防止现场证据灭失的措施
交通事故现场证据来源于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抓住了这两点,就是抓住了现场证据收集的源头。为防止现场证据的灭失应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强事故处理民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办案民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特别是提高对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分析鉴别能力,切实提高对事故现场证据重要性的认识。培养事故处理民警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3.2、加快科技强警步伐,配备必要的现场勘查器材,运用科学手段和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获取直接证据,保证证据的客观、及时、合法、有效,以免丧失取得证据的时机。在现场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可以做到“零口供”确定交通事故事实,分析事故成因,认定事故责任。
3.3、现场勘查要做到及时、全面、客观、合法。首先要做到出警及时。到达现场后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可在中心现场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移动车辆物品时标记位置;遇有恶劣天气遮盖尸体、痕迹和物品;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交通;监护肇事人等。现场勘查要全面细致,发现、固定、提取现场痕迹物证;客观地记录现场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再现事故发生经过。
同居故事范文6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一定数量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特种设备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事故伤害程度的分类、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故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
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是指:
(一)涉险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造成3人以上(含3人)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二)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含500人),或者住院观察治疗20人以上(含20人)的事故;
(三)建筑施工大面积坍塌、建筑塔吊倒塌等,对从业人员、居民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
三、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条例》规定时限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其中,造成3人以上(含3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内,向市有关部门分别报告;造成1~2人重伤的一般事故,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月上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事故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其中,各区县可以将事故报告值班制度纳入区县政府总值班制度。
五、重大事故、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担任。
其他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负责。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也可以按照分工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其他有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未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一般事故,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区县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
六、一般情况下,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组织调查:
(一)建设工程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二)电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其他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三)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燃气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四)道路管线施工单位发生管线外损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五)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轨道交通事故和其他未造成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六)社会机动车辆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农业机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
(八)气球施放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九)铁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十)从事机场管理、服务、维护、仓储等非航空运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七、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
八、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二)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九、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单位及其派出人员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派出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三)监察机关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四)公安机关及其派出人员: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五)工会及其派出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十、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县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事故发生单位注册地的区县。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政府应当派员协助事故调查。
十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准,另行指派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做好有关移交工作。
十二、有关部门需要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人员和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报事故调查组。
十三、由区县政府负责调查的一般事故,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变化导致超出调查处理权限时,应当报请市政府或者授权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十四、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撰写,一般包括报告标题、报告正文、附件3个部分。
(一)报告标题: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事故等级。
(二)报告正文:事故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现场踏勘及技术鉴定情况、事故原因及性质、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调查组成员签字名单。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技术报告、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陈述)笔录、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音像资料、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以及需要载明的其它事项。
十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的,应当注明本人同意。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批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察安全生产工作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
十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并督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抓紧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未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责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法处理。
十八、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同级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