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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职责范文1
【关键词】保育;教育;幼儿园;教育质量
在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管理条例》总则与第13条提及,“幼儿园应该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条中指出“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可见,衡量现代幼儿教育的原则有二:一是幼儿园的教育教学质量;二是保育的质量。并且,在现代幼儿教育中,保育和教育是互为作用,缺一不可的。
因而可以说,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是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的重要条件;只有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才能够真正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
一、坚持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
幼儿保育工作主要是针对幼儿的体检、生活习惯、饮食营养、安全活动、卫生疾病等问题,这与普遍意义上幼儿教师的工作范畴有很大的出入。因此在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幼儿园中,幼儿的教育者和保育者通常由两个人完成,而这就非常容易造成教育和保育的分割。事实上,即便在如今高速发展的幼儿教育系统中,人们关注的重点也大都是幼儿智力、知识、技能的发展,却鲜少将保育工作视为幼儿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很多人错误地把幼儿园保育工作视为教学二线工作。在少数保育和教育工作统一于一人的幼儿园中,教师们关注的也大都是幼儿的知识掌握、公开课等活动,而对幼儿的情感发展、情绪变化、健康习惯等却关注较少。在基于这种角度的幼儿教育中,所谓的提高幼儿教育质量自然是片面而缺陷的,毕竟没有一个健康的身体和乐观的心态,幼儿的未来发展是无从谈起的,进而言之,忽视幼儿保育工作不仅会严重影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更会阻碍幼儿个性发展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的提升。
因此,坚持贯彻保教结合原则,是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和原则,幼儿园教育工作者必须重视保育和教育工作的结合和相互关系。
二、坚持及时更新保教结合的观念
中华文化传承悠远,中国的教育观念亦然。在漫长的时光中,教育观念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定的模式。然而,古老的教育观念和模式未必是正确的,反而有些如“悬梁刺股”、“萤火凿壁”等教育观念并不可取,是有悖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因此,作为幼儿教育工作者,我们必须要时刻学习,坚持及时更新保教结合的观念,才能够给幼儿以真正健康和符合时代需要的教育,促进幼儿在积极的活动中感知环境和人际交往,培养和激发幼儿自觉学习的意识,帮助他们更好的融入环境中。
要更新保教结合的观念,首要改变的是“幼儿=知识容器”的认识,将幼儿视为一个正在发展并拥有个体意志的人。进而言之,幼儿虽然年幼,但他们是一个活生生的、有意识、有理想、有喜好的人,目前依然有许多成年人以各种理由忽视或剥夺幼儿的发展性和个体意识,但无数的事实证明了这样的观念是极大的错误。所以,在幼儿教育中我们不能只注重知识的传授,还应重视保育工作,从幼儿的身心发展特征入手,注重幼儿的情感发育水平,结合教育教学,方才能够塑造出健康、乐观、符合社会需要的新时代人才。
三、贯彻保教结合,提高幼儿教育质量的方法探索
首先,幼儿园保育和教育人员应该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从而真正提高幼儿的教育质量。这就是说,幼儿园中的教育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和保育人员联系,或者说保育人员应参与到幼儿园的日常教育教学中,二者协商并共同制定幼儿培养计划和课程计划,以确保幼儿的身体健康、卫生安全、饮食营养、知识技能等协调发展。避免因过分注重知识技能的培养,而忽视幼儿身心健康状况,为幼儿长期、良性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人员应合理制定幼儿生活、学习计划,寓教于各种游戏活动之中。如上文所述,游戏活动对幼儿各方面能力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提高幼儿教育质量就绝不能忽视游戏活动。并且,在游戏活动中更应体现保教结合的观念,让健康发展成为身心发展和知识能力发展二者相结合的代名词,而不是仅限于其中之一。
再次,幼儿园教育质量的提高,有赖于幼儿的精神健康和正常情感发展。一个优秀的幼儿,不仅是他能够掌握多少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他有着健康的体魄,积极向上的心态和正常的情感。因为,纵观人的终生发展,良好的心态和情感显然比知识更为重要,换而言之只有乐观向上、精神健康的人才拥有攀登知识高峰的能力和基础。所以,幼儿园的保育工作不可谓不重要,它是幼儿知识技能之发展的必备基础。
四、结束语
综上,幼儿园应当贯彻保教结合的原则,创设和幼儿教育、发展等相适应的环境。进而言之,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既是要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和良好的道德意识。从而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参考文献:
保洁员职责范文2
根据《议定书》的规定,《报告书》第242段属于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机组成部分。[4]因此,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WTO条约解释的原则。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5](以下简称“《谅解》”或“DSU”),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6],以及GATT/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案例的相关裁定。[7]
1.DSU 第3.2条
WTO法律体系中,约束相关条约法律解释的协定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谅解》第3.2条规定:
WTO争端解决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见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8]
上述规定阐明了对WTO协定进行法律解释的三个基本原则:第一,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第二,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第三,解释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1.1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争端解决体制的目的,是为了给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这意味着一个协定义务,各成员对义务的适用应当具有一定的统一性。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解释,在不违反条约解释其它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维护WTO体制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解释适用。
1.2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
《谅解》规定,WTO体制的功能之一,是“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9]而在对WTO条款规定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实现保护成员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最基本的,就是解释必须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事实上,国际义务的适用必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是一个早已得到国际公认的惯例。因此可以认为,上述“保护成员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法律解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1.3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
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要求在对WTO协定条款进行解释时遵循以下三个原则:(1)避免造成条款滥用的解释原则;(2)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适用原则;(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规则。
1.3.1解释避免条款滥用原则
WTO多边贸易体制采取“一揽子协定”原则。这就意味着很多的协定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因此,往往出现协定用语不够严密,有时甚至会过于松散,使得条约的滥用成为可能。因此,当某具体协定条款出现两种或多种不同的解释的时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尽量避免采用可能导致条款规定遭到滥用的解释。当解释必然使条款遭到滥用时,则不增加或减少权利和义务原则要求不采用这样的解释,除非该条款不存在其它可能的解释。
1.3.2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
WTO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法律体系。因此,条款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谅解》关于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当条款之间相互冲突时,应当遵循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10]。事实上,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适用原则也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1.3.3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
解释条约义务不得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包含着另一个重要的条约解释原则——例外规定从严解释原则。这是因为所谓例外规定,是在一个义务的适用范围之内,规定对该义务一个小范围的不适用,因此,只有对小范围不适用的情况进行从严解释,才能保证其适用不会超越其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上诉机构关于第3.2条第一句话和第二句话之间关系的裁定支持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
第一句话针对的,是以对同类产品提供保护为目的的保护性措施,而第二句话针对的,是比第一句话产品范围更广、独立而不同的保护性措施。因此,我们同意专家组的观点:从严解释第一句话的含义,以保证不谴责其严格条款所无意谴责的措施。由此,我们同意专家组关于从严解释第一句话中“同类产品”含义的观点。[11]
至于从严的程度,上诉机构指出,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决定。
2.《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
DSU第3.2条明确规定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WTO协定的现有规定。WTO上诉机构在美国-汽油标准案[12]中裁定,《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是得到认可的国际惯例法,构成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的一个部分。因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的规定,成为解释WTO协定条款的依据。[1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14],由此确定了WTO协定条款解释的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善意解释原则;第二,用语解释原则;第三,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2.1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
条约的善意解释原则要求在对一个具体条约义务进行法律解释的时候,考虑解释后的协定保持整体的和谐性,不会出现于理不通的情况。在具体实践中,要依靠这个原则来对协定条款进行解释的情形并不时常发生。但是,当一个协定,其条约用语过于松散,出现诸多含糊不清之处,尤其是诸多关键法律术语缺乏明确定义时,善意解释原则是保证条约得到公平解释一个重要的原则。
2.2用语解释原则
条约的用语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以条约用语为基础。按照这个原则对条约条款进行的法律解释,应当是在条款用语通常含义的基础之上,考虑条款的上下文含义,并参照条约的目的和宗旨。[15]而条约签订只有在用语解释仍然不能清楚解释条款规定含义的情况下作为适用。[16]
WTO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明确指出:
《维也纳公约》规定条约用语是对条款进行法律解释的基础。因此,对条约进行的法律解释必须首先建立在条约用语的基础之上。[17]
……
对第3条的理解必须按照其上下文并参照《WTO协定》的总体目标与宗旨所具有的通常含义。因此,条款的实际措辞是解释条款含义的依据,这样的解释必须使所有用语都具有有效的含义。适当的条款解释首先是用语解释。[18]
2.3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
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对条款的解释赋予条款所有的规定以意义。当对某一条款用语进行解释出现两个不同的结果时,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要求选择赋予条款所有规定以意义的那一个解释。[19]
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税案件中裁定:
第31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作者注)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衍生出来关于条约解释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条约的有效解释原则。我们在美国—精练与常规汽油标准”一案中指出:“《维也纳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一般原则’所衍生出来的原则之一即是条约解释必须赋予条约所有规定以意义。释意者不得随意解释以导致条约整条、整款在内容上重复或变得无效”[20]。
在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案件中,上诉机构同样裁定:
一个条约解释者必须以一种和谐、赋予所有条文以含义的方式来解读条约所有的可适用条款。因此,对这个“权利与纪律不可分割的整体”所进行的适当的解读必须是赋予这两个具有同等效力的协定(此处的两协定指GATT 1994第19条与WTO《保障措施协定》。作者注。)的所有相关条款以含义。[21]
3.WTO司法实践
WTO上诉机构在WTO日本酒精税案裁定中指出,已被采纳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常被之后的专家组借鉴。它们在WTO成员中起着预测在案件中的的作用,因此,任何与之相关的争议都应对其加以考虑。”[22]在GATT/WTO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很多现实中指导WTO协定条款法律解释的原则,其中之一即为WTO协定条款的相互适用原则。
3.1美国棉纱案
2001年美国—对巴基斯坦棉纱采取的过渡性保障措施(以下简称美国棉纱案)[23]案件其中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为WTO《保障措施协定》(SGA)第3条关于调查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第6条实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这个。在该案的审理中,上诉机构首先根据DSU第11条[24]以及SGA第3条[25]关于调查的规定,确定专家组对根据SGA实施的保障措施进行审查时的审议标准:
专家组必须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评估;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了评估,并审查主管机关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所作的解释是否适当;审查主管机关的上述解释是否全面阐述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审查主管机关是否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了回应。但是,专家组不可对证据进行重审,也不以可用自身的观点代替主管机关的观点。[26]
上诉机构随后指出,虽然ATC第6条过渡性保障措施条款既没有关于主管调查部门的规定,也没有关于调查程序的规定,但上述审议标准照样对ATC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27]这个裁定事实上意味着SGA第3条关于主管机关调查程序的规定对ACT项下实施的保障措施适用。因为无论成员指定那个政府部门作为ATC项下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主管机关,也无论这个主管机关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调查,专家组都要审查其调查:
是否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了评估;是否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了评估;是否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做出了适当的解释;其解释是否全面阐述了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以及调查是否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了回应。
由此确定了主管机关的审查义务为:
对所有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对所有相关事实进行评估;对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裁定结果做出适当的解释;在所做解释中全面阐述数据的性质和复杂性,并对这些数据可能存在的其它合理解释做出回应。
3.2阿根廷鞋案
在2000年的阿根廷—对进口鞋类采取的保障措施(以下简称阿根廷鞋案)[28]案件报告中,上诉机构裁定:
GATT 1994与《保障措施协定》都是《WTO协定》附件1A中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因而二者同属《WTO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因此,GATT 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条款都是《WTO协定》的条款。它们作为该条约的一部分同时生效。它们平等适用并对所有成员具有平等约束力。同时,由于这些规定都是关于同一个问题,即成员实施的保障措施问题,因此,专家组关于“将GATT 1994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定》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解读并将它们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联系起来加以考虑更为合理”的认定是正确的。[29]
本案中,根据上述结论,上诉机构裁定,GATT 1994第19条“不可预见的”的要求对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采取的保障措施适用。
同理,在对《报告书》第242段进行的解释以确定其正确运用时,将《报告书》第242段、《议定书》第16条以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与纪律相互联系起来加以考虑”也应该“更为合理”。
[1] 具体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2条的规定。参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2] WTO, 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73页。
[3] WTO, Agreement on Safeguards,《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5页。
[4] 《议定书》第1.2条规定:“所加入的《WTO协定》应为经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法律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协定》。本议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指的承诺,应成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议定书》第1.3条规定:“除本议定书另有规定外,中国应履行《WTO协定》所附各多边贸易协定中的、应在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的一段时间内履行的义务,如同中国在该协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该协定”。《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页。
[5] WTO, 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55页。
[6]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见黄东黎著《国际贸易法》第141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WTO上诉机构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10&11, 1996)案件中裁定: Article 3.2 of the DSU directs the Appellate Body to clarify the provisions of GATT 1994 and the other "covered agreements" of the WTO Agreement "in accordance with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Following this mandate,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stressed the need to achieve such clarification by reference to the fundamental rule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1)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We stressed there that this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has attained the status of a rule of customary o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re can be no doubt that Article 32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dealing with the role of supplementary means of interpretation, has also attained the same status.
[7] 上诉机构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10&11, 1996)案件中裁定:Adopted panel repor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GATT acquis. They are often considered by subsequent panels. They create legitimate expectations among WTO Members, and, therefore, sh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where they are relevant to any dispute.
[8] 原文:The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 of the WTO is a central element in providing security and predictability to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The Members recognize that it serves to preser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Member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and to clarify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of those agree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customary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 of the DSB cannot add to or diminish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rovided in the covered agreement. 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5页。
[9] 原文:it serves to preserv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Members under the covered agreements.
[10] 另外,《谅解》第1.2条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并应在避免抵触所必须的限度内使用本谅解所列规则和程序”。该规定直接支持“特别规定优先一般规定”的国际法原则。见《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54页。
[11] 英文原文:Because the second sentence of Section III:2 provides for a separate and distinctive consideration of the protective aspect of a measure in examining its application to a broader category of products that are not ‘like products’ as contemplated by the first sentence, we agree with the Panel that the first sentence of Section III:2 must be construed narrowly so as not to condemn measures that its strict terms are not meant to condemn. 见 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 WT/DS8&10&11/AB/R。
[12]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WT/DS2/AB/R.
[13]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1.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2.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除指连同弁言及附件在内之约文外,并应包括:(a)全体当事国间因缔结条约所订与条约有关之任何协定;(b)一个以上当事国因缔结条约所订并经其它当事国接受为条约有关文书之任何文书。3.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者尚有:(a)当事国嗣后所订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定之适用之任何协定;(b)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解释之协定之任何惯例;(c)适用于当事国间关系之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4.倘经确定当事国有此原意,条约用语应使其具有特殊意义。第32条解释之补充资料:为证实由适用第31条所得之意义起见,或遇依第31条作解释而:(a) 意义仍属不明或难解;或(b) 所获结果显属荒谬或不合理时,为确定其意义起见,得使用解释之补充资料,包括条约之准备工作及缔约之情况在内。
[14] 见前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1条的条约。
[15] 见前注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
[16] 见前注17《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2条。
[17] 英文原文:Article 31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provides that the words of the treaty form the foundation for the interpretive process: "interpretation must be based above all upon the text of the treaty".
[18] 英文原文: terms of Article III must be given their ordinary meaning -- in their context and in the light of the overall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WTO Agreement.Thus, the words actually used in the Article provide the basis for an interpretation that must giv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its terms.The proper interpretation of the Article is, first of all, a textual interpretation.
[19] 见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10&11/AB/R)脚注第16。另见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Vol. II, p. 219 (1966).
[20] 原文:A fundamental tenet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flowing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 i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noted that "[o]ne of the corollaries of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is that interpretation must giv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n interpreter is not free to adopt a reading that would result in reducing whole clauses or paragraphs of a treaty to redundancy or inutility".
[21] Argentina –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Footwear, WT/DS121/AB/R, 2000年1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第81段。原文:Yet a treaty interpreter must read all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a treaty in a way that gives meaning to all of them, harmoniously. And, an appropriate reading of this "inseparable package of rights and disciplines" must, accordingly, be one that gives meaning to all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se two equally binding agreements.
[22] 见前注11。
[23] United States – 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 on Combed Cotton Yarn from Pakistan, WT/DS192/AB/R, 2001年10月8日。
[24] DSU第11条规定专家组的职能为:“对其审议的事项做出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62页。
[25] SGA第3条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调查程序为:“主管机关应公布一份报告,列出其对所有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理由充分的结论”。《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76页。
[26] 英文原文:“panels must examine whether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has evaluated all relevant factors; they must assess whether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has examined all the pertinent facts and assessed whether an adequate explanation has been provided as to how those facts support the determination; and they must also consider whether the competent authority's explanation addresses fully the nature and complexities of the data and responds to other plausibl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data. , panels must not conduct a de novo review of the evidence nor substitute their judgement for that of the competent authority.”见United States – 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 on Combed Cotton Yarn from Pakistan(WT/DS192/AB/R)上诉机构报告第74段。
[27] United States – 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 on Combed Cotton Yarn from Pakistan(WT/DS192/AB/R)上诉机构报告第76段。
保洁员职责范文3
关键词:建立稳定性 环卫保洁队伍
一、加强对做好环卫保洁招聘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做好环卫保洁招聘和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市容的需要。建设和营造整洁的环境,是适应建设“四个中心”国家战略和实现“两个率先”的需要。环卫保洁在建设和维护良好环境工作中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做好环卫保洁招聘和管理工作,是提高环卫水平的重要环节。在实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过程中,广泛开展以参与、维护为导向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环卫保洁的主力军和示范作用,是提高自觉维护自然和生态环境自觉性的有效途径。二、正确把握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做好环卫保洁的招聘和管理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容貌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紧紧围绕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健全组织,整合队伍,合理使用,完善管理,进一步推进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努力为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2、工作目标以推进环境卫生保洁项目实施为载体,以整合生活垃圾收运队伍为基础,以实现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为主要内容,努力实现环境卫生保洁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新要求,使市容市貌达到良好水平。
3主要任务。(1)健全环境卫生组织管理体系。切实发挥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及管理组织,在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作用。市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协调和指导开展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要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员管理办公室,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指导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环境卫生保洁服务社,统筹协调环境卫生保洁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承担对环境卫生保洁员的具体招聘、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2)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工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保洁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定期启动拟录用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工作,要求做到未培训和考试不合格者不上岗。(3}整合环境卫生保洁队伍。在组织实施环境卫生保洁员招聘工作中,结合环境卫生保洁岗位苦、脏、累的特殊性要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整合原有生活垃圾收运队伍。对已在岗尚未领取政府退休补贴金人员,身体状况能适应岗位要求的生活垃圾收运、道路保洁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应优先列为录用对象;新招聘人员应符合: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经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合格后办理录用手续。(4)规范环境卫生保洁员动态管理。应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员辞职、辞退和自动离职等相关制度,实行动态人事管理制度(一人一档);建立对环境卫生保洁员的绩效考评机制,并纳入对市容环境卫生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以形成有利于发挥环境卫生保洁员积极工作的激励机制。
保洁员职责范文4
关键词:保洁员;管理;医院感染;调查
中图分类号:R47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6411(2016)02-0106-03
医院是诊治疾病和抢救患者生命的场所,同时也是病原微生物群聚的场所。医院保洁必须严格按照清洁、消毒、隔离的原则和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完成每一项工作。保洁人员是医院内不可缺少的一支重要队伍,因其具有与患者、病菌接触多的职业特点,易成为医院感染的媒介。如果保洁员的工作不规范、对其管理不到位,就增加了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目前保洁公司自身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保洁员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给管理带来一定困难。为了解保洁员对医院感染知识的掌握情况,对本院60名保洁人员进行调查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及管理,以更加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本院保洁员60名,男23名,女37名,年龄35岁~65岁,平均(42±7)岁;文化程度:高中5人,占8.3%;初中53人,占88.3%;小学及以下2人,占3.3%;保洁员工龄最长16年,最短1个月,平均(7±6.8)年。式,根据《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技术规范》中与保洁员管理有关的内容,自行设计问卷进行调查。由本院感染管理科人员讲解问卷的内容,由保洁人员独立完成问卷,发放问卷60份,回收60份。对回答问题的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安排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由感染管理专职人员进行集中授课,总务科长、保洁经理、保洁主管及全体保洁员参加,授课共2次,每次2h,规范保洁人员的工作行为。2个月后再次填写调查问卷,了解保洁人员的医院感染知识掌握程度。
1.2评价指标
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定义、分类处置及职业暴露后的紧急处理和报告、标准预防、手卫生知识等。
1.3统计学方法
使用SPSS18.0软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医院保洁员对医院感染知识的知晓率过低,平均知晓率仅为27.5%。经过干预培训后,知晓率有明显提高。见表2。
3讨论
3.1保洁员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
3.1.1人员流动性大医院保洁人员多为保洁公司聘用,因文化程度低、工作忙、待遇低、地位低等原因,导致保洁员岗位没有保障,科室对保洁员的约束力不够,造成保洁员更替频繁,人员的流动性较大。保洁员队伍的不稳定,成为医院感染管理的薄弱环节。3.1.2岗前培训不到位医院对保洁人员的感染控制知识培训缺乏完整的培训要求,是无计划、非定期的培训。一方面因为保洁人员为社会化的保洁公司聘用,感染管理科将培训重点放在临床医务人员,忽视了保洁人员;另一方面,保洁人员日常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集中起来培训,加之文化水平低,在给予知识的培训中,似懂非懂,凭自己的习惯做事,导致医院的消毒隔离工作不到位。3.1.3自我防护意识缺乏随着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保洁员已经成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每天都要接触并处理大量的医疗废弃物和患者的生活垃圾,是除了医务人员以外与患者接触最多的人群。保洁员卫生、文化知识水平普遍较低,思想上麻痹大意,医院感染意识相当淡薄。在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等污染物或锐器伤时,不注意采取防护措施,极易感染疾病或由其导致患者间的交叉感染。3.1.4工作制度不落实虽然已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但缺乏具体、量化、可操作的考核方案,使相关制度不能落实到位。保洁人员做清洁消毒工作大多在无人监督下进行,因个别保洁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医院感染防范意识不强,为图工作方便,常违反工作制度,例如患者出院后不执行终末消毒、一条毛巾擦拭所有的床头柜、拖把使用后不悬挂、用带着手套的手开关门、卫生工具消毒浸泡时间不足、消毒液浓度配制不规范。3.1.5医院感染监管不到位近几年来,本院后勤服务逐步推向社会化保障,保洁人员的管理均由保洁公司负责完成。保洁公司管理者为非医学专业人员,缺乏医学知识,对医院感染控制及其管理方面知识掌握甚少。公司内关于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不健全,不能按照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实施管理[1]。保洁公司主管检查保洁员工作时,只查出勤及表面洁净情况,而忽视了保洁过程的监管,增加了医院感染的潜在危险性。
3.2管理对策
3.2.1加强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医院保洁人员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接受能力差,感染管理科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法律与法规要求,一是培训保洁主管与总务科长,并与保洁主管、总务科长共同制定适合本院各岗保洁人员的工作制度、职责、流程、个人防护要求、保洁质量标准及考核细则。新招收的保洁人员必须经过岗前系统培训,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医院感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医院感染基础知识,如清洁、保洁的概念、科学的清洁技术、清洁流程、使用科学的清洁工具、清洁工人的素质要求、手卫生知识、个人防护知识、消毒液的配置方法、医院保洁的特点、微生物常识、医疗区清洁消毒隔离的要求与方法等,同时加强自身防护知识的培训,确保其在工作中不受感染[2]。讲课要通俗易懂,对年龄较大的、文化程度低的人员需要反复讲解,并且耐心地进行一对一的演示。二是科室护士长根据科室特点与实际情况,对保洁人员再次强化培训,让保洁人员熟悉自己的岗位性质及要求,掌握本岗位的感染控制重点。三是感染管理科专职人员每年对医院保洁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常规培训,强化消毒隔离观念。通过反复培训,可提高保洁员对医院感染重要性的认识,有效避免医院感染的发生。3.2.2健全工作制度,制定操作流程,做到规范管理以原有的规章制度为基础,根据医院控制院内感染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保洁员工作制度、保洁员工作职责、卫生检查评分标准及考核细则;对不同岗位制定不同标准的作业流程,如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回收、处理工作流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回收处理流程,配置消毒液流程及方法等。从保洁公司中挑选出综合能力较强的保洁人员,由感染管理科人员进行一对一指导,树立规范操作的模板。如消毒液配制,在科室消毒液配制容器上标记好需加水的刻度,算好需加消毒剂的量,告知加入几杯消毒剂。清洁用具贴上醒目标志,如拖把标上红、黄、绿、黑4种颜色后分别在不同区域使用。洗手池上方张贴6步法洗手图片及个人防护图片。工作程序从清洁到污染的工作步骤并予以标准化张贴。使其在具体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其它科室的保洁工作再由保洁公司逐个按模板进行规范,提高保洁团队的自我学习意识。3.2.3加强监督检查,提高保洁质量保洁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医院感染率和医疗护理工作安全。保洁员的素质和工作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了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形象。医院成立了感染管理的三级质控网络,每年感染管理科对保洁人员培训及考核2次,每月对保洁员的手和擦拭过的台面进行采样监测,及时反馈检测结果。保洁主管与总务科不定期下科室检查清洁卫生情况,对照质量标准及考核细则进行评分。护士长不定期抽查消毒液的浓度、出院患者的终末处理及洗手依从性等,对于未按要求或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纠正。3.2.4提高福利待遇,确保工作质量要求保洁公司为每位保洁员配发工作服、口罩、帽子、橡胶手套、胶鞋,防水围裙等,对专职收集、运送医用垃圾的保洁人员注射乙肝疫苗,以确保其身体健康。保洁人员福利待遇偏低,本院通过人性化的关怀来留住人员,要求保洁公司与员工定立劳动合同,提高其工资待遇,每年为保洁员体检,为50岁以下的人员办理医疗及养老保险,尊重其劳动,遇到困难时所在科室人员及时给予帮助。实行赏罚分明的管理模式,每月由所在科室、感染管理科及总务科根据卫生检查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评定,与保洁员的月工资收入挂钩。对平时工作表现突出、责任心强的保洁员,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的奖励;对于屡次不改的人员进行处罚或予以辞退,形成良性竞争的工作环境,以调动保洁人员的积极性,保证工作质量,并提高工作效率。
4小结
控制医院感染属于综合管理范畴,需要医院多个部门的合作、全体医务人员和保洁人员的共同参与。医院是各种疾病患者聚集的公共场所,如何做好医院各类环境的清洁和保洁工作,对保洁员的管理值得研究和探索。为了使医院的环境整洁、舒适,清洁质量达到目标要求,必须对保洁员实行规范的管理。为促进保洁人员在控制医院感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构架及制度、流程;需要灵活的培训手段;需要提高保洁员的自身防护意识;需要关注其卫生防护保障,采用不定期抽查与每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做到制度落实、质量保证、奖罚分明,最大限度地发挥保洁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责任心,确保医疗护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为医务人员控制医院交叉感染、降低医院感染率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1谭金燕,梁琼.保洁员与医院感染的相关因素及对策[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0,20(14):2010~2101.
保洁员职责范文5
由乡人大主席负责敬老院环境治理工作,分管农业的副乡长负责“进村社”活动,分管教育、卫生、三产的副乡长负责“进学校”、“进医院”、“进景区”活动。调整原城乡环境治理办主任,由唐利军同志任乡治理办主任。
二、制定考核细则,加强日常督查
在与各村签订的综合目标责任书中,不仅增加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分值比重,还进一步明确了奖惩办法,即:年终排名第一的村加3分,最后一名的扣3分;被县级以上通报一次扣3分。制定了《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检查记录表》,定期对各村、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评分。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宣传力度
制定了《乡街道清洁工作职责》、《乡重点路段清洁工职责》、《乡卫生公约》1000余份发放到保洁员和群众手中,进一步明确保洁员职责,教育群众自觉爱护环境卫生。与学校一起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以小带老,形成环境卫生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实行网格化管理,实现治理全覆盖
乡有8个村,76个经济社,没有场镇,为了便于治理,我乡借鉴其他乡镇场镇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将我乡划分为76个网格,即:一个经济社为一个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一名保洁员具体负责辖区内的环境治理工作;网格所在村的驻村领导为该网格的包片领导,具体负责该区域环境卫生的指导和督查,确保环境治理全覆盖。
五、突破治理难点,改善环境面貌
1、加强标语、宣传栏及广告的治理。我乡街道、单位附近的标语、宣传栏及广告因年代久远存在破旧和不规范情况,为了规范各种标语、宣传栏和广告,乡治理办一是迅速与禾加在升广告公司衔接,重新制作各类宣传栏10多个;二是马上与保洁员打好招呼,要求他们立即拆除全乡范围内的广告、牛皮癣、和不规范标语;三是和相关单位及分管领导联系,要求配合做好全乡的标语、宣传栏及广告的规范治理。
保洁员职责范文6
【关键词】 医院;保洁员;管理;质量改进
清洁是医院感染管理工作首要环节,清洁工作的质量对医院感染管理产生一定的影响,也是医院服务质虽的重要体现,加强保洁人员管理,保证保洁质量,是预防医院感染的基本要求。
1 一般资料
保洁工作是由医院保洁部统一雇员管理。共有保洁员87人,均来自农村,城市最底层,有小学文化程度56人,其余均为文盲;年龄在50岁以上者占大多数。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保洁管理力度不足。保洁管理人员自身缺乏医院感染知识,对医院消毒隔离等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从感染控制角度来正确指导管理保洁员工。
2.2 保洁员文化水平低,接受能力差,对感染危险性认识不足,缺乏消毒隔离等相关知识。对清洁、消毒等观念淡薄,做保洁工作时常喜欢按自己个性或习惯进行,工作随意性大,不自觉分区使用拖把、抹布。患者出院终末消毒马虎;不使用量杯等容器凭感觉随意添加配制含氯消毒液,普遍认为消毒液配制浓度越高,剂量越大,认为效果好, 造成既浪费又危害环境,不利健康。
2.3 保洁工作量大,工薪低,岗位稳定性差,难以发挥保洁员积极性。 且临时观念强,等待时机“换岗”,多种原因导致工作不稳定,频繁流动,给管理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2.4 职业防护意识差。由于职业、文化、工作量等因素,自我防护意识薄弱。日常工作中常发现保洁员徒手处置医疗废物、接触患者血液、体液等污染物品后不洗手或洗手不规范,或带着手套处置污物后不脱手套不洗手,偶尔当发生锐器伤后盲目,抱着没事的侥幸心理。
3 制订持续质量改进方案
3.1 医院成立了保洁部,并设有三名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保洁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和质量监控指导工作;护士长须参与管理,以利及时检查、指导督促保洁工作。
3.2 制订保洁工作制度、保洁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环境卫生质量管理要求及保洁员培训考核制度、制定奖罚措施、清洁卫生检查评分标准等,并落实到科室。室内卫生、病房管理质量等考核成绩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中,环环相扣,确保环境卫生。
3.3 加强医院感染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
3.3.1 重视新保洁员的岗前培训。保沽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医院感染、消毒隔离等有关知识培训。内容包括清洁、消毒、标准预防等概念;病区设施、卫生洁具的清洁消毒,拖把抹布分区使用和清洁消毒方法;生活垃圾和医疗废物分类处置要求;常用消毒液存放、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浓度、正确配制方法以及洗手方法、洗手指征、职业防护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等,使他们对医院感染、保洁工作有一定的认识和理解,了解自身行为与医院感染的发生和患者康复有关,积极主动做好本职工作。
3.3.2 在岗培训。保洁部与医院感控科每年定期组织保洁员培训学习,强化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学习,以增强保洁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保洁部结合实际有重点有计划进行集中小讲课,做到月有计划周有重点培训教育;同时注意日常工作指导,边工作边现场指导,反复进行,不断强化学习,质量追踪,使保沽员能正确掌握。消毒液配制、保洁用具清洁消毒等基本技能。
3.4 开展保洁质量检查,及时修改计划,保洁管理人员每天深人临床科室按计划进行消毒隔离、病区环境卫生等工作检查,每周定期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保洁员指出,并与护士长沟通进行环节质量控制。感控科及保洁管理小组每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考核与评估,在过程质量监控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综合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组织实施,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实现了保洁工作管理过程的持续质量改进。
4 结果与讨论
4.1 环境卫生改善,患者满意度增加。开展持续质量改进工作以来,保洁员主动服务意识增强,并严格按操作流程工作。医院室内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地面墙面无污迹,病房整洁,无卫生死角。无患者及家属拒绝擦拭床头柜等现象,医院整体卫生水平提高,患者满意度增加。
4.2 操作规范,保洁费用降低,保沽员规范操作的自觉性增强,消毒液配制、医疗废物分类处置要求等理论口头考核与实际操作合格率明显提高。增加了管理人员的自信心和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