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费用分析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财务费用分析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财务费用分析

财务费用分析范文1

【关键词】电网企业;“统贷统还”模式;财务费用

一、电网建设概况

(一)电网建设规模概况

2009年初。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在中国经济的头上盘旋,中央出台一揽子计划,扩内需、促增长。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电网企业紧跟发展步伐,加大电网建设投资势在必行。同时。随着我国投资体制重大改革――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措施进一步得以实施,电网企业一方面要加大基本建设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要在自有资金不足以满足建设需要的现状下。面临筹措资金、申请贷款、资金跟踪管理、利息分摊、及时还贷等一系列的新挑战。

(二)电网建设资金概况

从2008年到2010年,电网建设投资资金均成倍增长,面对如此凶猛增长的资金要求。电网企业需想方设法筹措资金。目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和发行中期债券是解决建设资金短缺的主要手段。借款和债券的发生,随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是如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何真实反映资金使用成本,如何区分费用性和资本性借款费用等。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资产及财务收益的多少。所以我们很有必要科学合理地核算建设借款利息,客观真实的反映借款利息支出,以确保借款资金合理使用、合理分配、借款成本合理计量。

目前电网建设资金筹措模式是上级部门根据每年建设投资规模所需资金量定期和银行等金融部门签订中长期贷款协议,收到贷款后按项目进度匹配的相应资金需求量下拨到各基层单位。贷款利息按季度结息。本金则按贷款协议签订的年限内逐年等额偿还。每季度贷款利息总额首先按各电压等级项目所接受的贷款总额进行第一次分配,各电压等级所分配到的利息额再明细到各个建设项目中再进行二次分配,此次分配出来的利息额会按性质划分,分别计入当期损益(费用化)或相关资产成本(资本化)。上述电网建设资金筹措方式,因为是由上级部门统一向银行贷款,再统一划拨分配到各建设项目所属基层单位,同时贷款利息也按比例分配到各相关建设项目当中,再由上级部门统一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故简称为“统贷统还”模式。

(三)“统贷统还”模式下急需解决的问题

与其他普通企业多元化的借款模式相比,电网企业的“统贷统还”模式相对比较单一,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它涉及的借款费用种类也比较简单,主要是借款利息及发行债券时所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由于目前关于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务资料和典型综合案例较少。满足不了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实际需要。特殊案例更是缺乏准则性指引,也没有太多类似于“统贷统还”模式的会计处理可以借鉴参考。同时现行“统贷统还”模式下的借款费用分摊方法过于简单,无法与新会计准则相关借款费用规定相接轨。根据现行借款利息准则的规定,结合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利息交易或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阐述借款利息资本化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方法,探讨财务费用分摊方式,以达到为“统贷统还”模式下如何正确分摊借款费用提出既适用又合理的指导性实践方法的目的。

二、会计准则中相关利息资本化的规定

(一)借款利息资本化条件的确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有关借款利息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建或者生产的,应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款利息资本化确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和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所发生的支出。二是借款费用已经发生,包括为构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款项的借款费用或者一般借款费用。三是为使用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在上述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有关借款费用才可以资本化,只要其中有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借款费用就不能开始资本化。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中断的原因如果是属于正常的,相关借款费用仍可资本化。

(二)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新会计准则做以下规定:

1 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应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收益后的金额确认。

2 为购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有的一般借款,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其中,资本化率应按照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确认。

3 每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三)现行普遍的借款利息资本化计算方法

1 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确认

按照新准则,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未要求与资产支出挂钩,即在资本化期间内,将专门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相关收益(如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予以资本化。下面举例说明:

例1:A企业2009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三项:2009年1月1日借入3年期借款100万元,年利率6%~2009年7月1且借入2年期借款200万元,年利率7%;2009年10月1日借入1年期借款150万元,年利率6.5%。三笔款项均于筹集当期投入资产建设。该固定资产于2009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第一季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100 x6%×3/12=1.5万元

第二季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100x6%×3/12=1.5万元

第三季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100×6%×3/12+200×7%×3/12=1.5+3.5=5万元

第四季度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100×6%×3/12+200×7%×3/12+150x6.5%×3/12=1.5+3.5+2.44=7.44万元

从以上计算过程不难看出,利息资本化金额实际放映了专门借款真正的利息负担,较旧准则相对简化了计算方法,占用多笔专门借款的,也不再需要通过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2 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确认

一般借款是指除了专门借款以外的其他借款。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为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

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金额。资本化率应当一般借款加权平均率计算确定。下面举例说明:

例2:B公司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1月1日借入2年期专门借款800万元,年利率5%。2008年全年为构建该项固定资产而支出的明细如下:1月支出300万元,3月支出500万元,5月支出400万元,8月支出500万元,10月支出100万元。固定资产于2008年12月31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为一般借款。一般借款包括:2008年5月借入400万元,年利率6%;8月借入500万元,年利率7%,10月借入100万元,年利率8%。

计算2008年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根据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

第一步:计算当期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当期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当期每笔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数×(每笔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占用时间,会计当期涵盖时间)]。

根据以上公式,2008年B公司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400×8/12+500×5/12+100×3/12=500万元

第二步:计算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为构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若干笔一般借款,资本化率为这几笔借款的加权平均率。

2008年B公司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率=[400×6%×8/12+500×7%×5/12+100×8%×3/12]/,400×8/12+500×5/12+100×3/12=6.516%

第三步:计算当期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当期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当期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金额×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500×6.516%=35.58万元。

3 专门借款兼有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确认

由此可见,借款费用准则不仅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把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若企业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固定资产既占用了专门借款,又占用了一般借款。则应首先确认计算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然后再确认计算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金额。最后确认应予资本化利息总额,即等于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占用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

三、“统贷统还”模式下借款利息分摊方式、

(一)“统贷统还”模式下借款利息资本化确认条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相关规定,结合电网企业自身特点,“统贷统还”下借款利息资本化确认条件有三点:

1 该项目有资产支出

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而发生的支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支付现金。承担带息债务和转移非现金资产均可视同资产支出。但单纯领用工程物资、计提工资和承担不带息债务(如应付款项),不属于有资产支出。

2 贷款利息已经发生

“统贷统还”下贷款利息每季度末都会产生,而这些季末结算出来的利息该不该分配到某个具体的建设项目当中则需要进一步考究。如果项目的建设资金不含上级拨入的统一借款,则该项目不应参与贷款利息的分摊。如果项目建设资金全部来源于统借款,则需要参加贷款利息的分摊。如果项目资金有一部分是属于统借款的,则应在累计收到统借款总额范围内分摊贷款利息。不应以该项目全部资金总额参与利息分摊。

3 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关于这点,新会计准则里面也没有更加详细的解释,对此各方理解也五花八门,有的以该项目工程所签订第一份合同为起点,有的以施工队正式进场为起点,也有的以发生第一笔费用为起点。个人认为应该以工程管理部门出具开工报告上面标明的开工日期为利息资本化起点。如果项目工程资金支出处于前期,即可研、初设、评审、设计等支出的,则不满足利息资本化条件。如果项目工作已竣工投产,则应以投产日为界限停止利息资本化。

(二)“统贷统还”模式下现有的利息资本化确认方法

“统贷统还”模式下现行的做法是,利息总额由上级分配,我

们只需要按建设项目累计贷款额计算出各个项目应承担的资本化利息额。一直沿用的贷款利息资本化分摊计算公式是:

I=LXxZC/DK

I:代表某项目工程每季度分摊到的资本化利息额

LX:代表每季度上级分配的贷款利息总额

ZC:代表该项目工程每季度累计加权平均支出数

DK:代表每季度上级拨入贷款累计加权平均数

参数具体计算方法:

ZC=每季度期初累计支出数+本季度支出数/2

DK=每季度期初累计贷款数+本季度所收到贷款额/2

后来经过多次工程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流了有关贷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确认的方法,并参照新《企业会计准则17号――借款费用》,发现以上利息资本化分摊计算公式已无法与时俱进,主要存在以下缺点:一是对“统贷统还”模式理解不充分,除了多个项目合并申请一笔借款,更多的情况是属于多个项目资金由多笔借款构成,后者所涉及的利率和期限都比前者要复杂和繁琐,简单的用累计加权平均支出数除以贷款累计加权平均数来做分摊率,不能准确计算出资本化利息;二是新会计准则中。已经大大简化了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计算公式。不再需要通过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借款资本化金额,以上公式所含的ZC代表工程每季度累计加权平均支出数,这和新会计准则的要求没能保持一致性。

(三)适合电网企业操作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确认方式探讨

1 “统贷统还”的分类

“统贷统还”模式,应该分两种情况分析:第一种是多个建设项目合并申请一笔贷款,就这若干个建设项目来说利率、借款期限都是固定的,这样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认方法就非常简单。用项目各自贷款总额乘以利率和借款年限就得出借款利息总额,符合资本化期间发生的那部分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工程成本,余下的均为财务费用。

第二种是多个建设项目的资金由多笔贷款构成,每笔贷款利率不同,贷款期限也不同,这样计算过程也相对复杂些。

2 数据要求

在第二种情况下,要想准确计算出某个建设项目应分摊的资本化利息,需要有如下数据的表格:

这样,就可以准确的计算出每个项目应承担的利息总额,结合工程的施工进度情况,可以分摊出项目利息资本化的金额和利息费用化的金额。

3 具体计算过程

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可以根据上级电网公司下达的以上数据,计算出每个项目的贷款利息,再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工程进

度,计算分摊资本化利息和费用性利息。现举例说明计算过程:

项目A2009年第一季度借款利息=1 000×4%3/12+2000×6%×1/12=10+10=20万元,如果项目A2009年第一季度完全处于建设期,符合利息资本化条件的。20万元借款利息可以全部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贷款利息”;如果项目A2009年于2月28日投产,则只有1 000×4%×2/12=6.67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记入“在建工程――贷款利息”,余下的13.33万元(20-6.67)计入“财务费用”;如果项目A在2008年12月31日投产,则20万借款利息要全部费用化,记入“财务费用”。

4 结论

综上所述,“统贷统还”模式下,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对上级统一分配的基建贷款利息总额可参照“例3”的计算方法进行各个建设项目贷款利息资本化及费用化分摊。由“例3”的计算方法来看,每次贷款利息分摊前所需的数据资料要比以前更具体和更详细,有如下建议。

(1)建议统一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上级电网公司,在每次贷款协议签订和收到贷款的时候,专门用计算机系统管理这些数据,包括贷款总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以及该批贷款所负责的具体建设项目和所负责的金额。

(2)每季度结算利息的时候,上级电网公司不要仅下发一个贷款利息总额,最好是将每个建设项目的贷款总金额和综合利率下达给各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3)建议在上级电网公司统一的项目管理系统当中,增加项目“统贷统还”贷款数据的功能,以简化上下级之间数据传递,提高计算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统贷统还”下贷款利息费用化的确认

对已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以交付使用时为入账时点,已交付使用的,不论其是否竣工决算,其借款利息均列入“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各部分若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建造过程中都可供使用,并且为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准备工作实际已经完成,借款费用应停止资本化。其后再发生的借款利息,全数计入“财务费用”。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M].人民出版社,2008.

[2]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借款费用[S].1983.

[3]电力建设财务操作手册[M].中国电力出版社,2007.

[4]苏凤萍.浅谈借款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J].当代经济,2008.(6下).

财务费用分析范文2

【关键词】武陵山片区 教育财政经费 学前教育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学前教育目前仍是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薄弱环节,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还不适应人民群众期盼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如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城乡两级分化等问题突出。民族地区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

为此,国内学者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性研究,这些研究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仍存在诸多不足。

因此,本文综合运用DEA理论与模型,对民族地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的绩效进行实证分析,以弥补现有研究的不足。

2011年9月份,笔者对武陵山片区的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松桃县)为样本县,对该县学前教育财政支出使用效率进行实证分析,探索改善该县学前教育财政支出使用效率的策略。

松桃县是全国最早成立的五个苗族自治县之一,位于贵州省东北边缘,处在黔、湘、渝两省一市结合部,是国家“八七”扶贫攻坚县和新阶段扶贫开发重点县,又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县。2012年末松桃县幼儿园44所,在园幼儿17218人,专任教师259人。适龄儿童净入学率99.8%。

一、松桃县教育财政经费及学前教育现状:以28个乡镇为例

预算内教育经费是松桃县教育财政经费的主体,能大体反映出松桃县教育财政经费状况,而班级数、在园(班)幼儿数、教师数及幼儿入园率是反映松桃县学前教育状况的主要指标。

由下图可分析得出,2010年松桃县28个乡镇预算内财政经费共263656千元,平均值约为9416.29千元,预算内财政经费最低的长坪乡(3924千元)比最高的蓼皋镇(30221千元)少26297千元,约占平均值(9416.29千元)的41.67%。从中也可看出,松桃县预算内财政经费在乡镇之间投入不均衡。

幼儿数比较分析

由图2分析得出,2010年松桃县28个乡镇学前教育班级数共499个,平均值约为18个/镇,幼儿教师数排名最后的瓦溪乡(6个)比最前的蓼皋镇(74个)少68个,约占平均值(18个)的33.3%;反映出松桃县各乡镇学前教育班级数不均衡。

由图3可见,2010年松桃县28乡镇幼儿教师数(包括学前班)共247人,平均数约为9人/镇,幼儿教师数排名前五位的乡镇分别为孟溪镇(36人)、蓼皋镇(33人)、寨英镇(29人)、大兴镇(17人)、盘信镇(16人),排名后六位的乡镇仅有代课幼儿教师,无专任幼儿教师,分别为大路乡、普觉镇、冷水乡、迓架镇、沙坝乡、木树乡;2010年松桃县28个乡镇3-6周岁儿童入园率平均值约为64%,3-6周岁儿童入园率最高的蓼皋镇(88%)比最低的木树乡(49.7%)低38.3个百分点,比平均值(64%)低24个百分点,但总体来看,松桃县28个乡镇幼儿教师资源不均衡,3-6周岁儿童入园率较为均衡,但入园率总体过低。

二、教育财政经费使用效率的DEA分析:基于学前教育视角

本文选取松桃县2010年“预算内教育经费(千元)”作为教育财政经费的投入指标;同时,选取前文所述的“班级数(个)”、“在园(班)幼儿数(人)”、“教师数(人)”、“幼儿入园率”4项指标作为教育财政经费的产出项,各指标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其中,x1表示预算内教育经费(千元),y1表示班级数(个)、y2表示教师数(人),y3表示幼儿入园率。

本文运用WINDOWS-DEAP 软件,采取多阶段DEA分析法,基于学前教育视角,运用 WINDOWS-DEAP软件对松桃县28个乡镇的教育财政经费使用效率进行DEA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几点重要结论:

第一,总体来看,松桃县28个乡镇教育财政经费DEA有效的乡镇有4 个,DEA 有效的乡镇数仅占总数(28个)的七分之一。因此,松桃县各乡镇教育财政经费使用效率整体水平有待提升的空间很大。

第二,从“投入冗余”来看,松桃县28个乡镇教育财政经费在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上均没有冗余,反映出28个乡镇学前教育财政经费被充分使用于发展当地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财政经费仍处于边际效益较大的阶段,减少已有教育财政经费会导致学前教育产出大幅度下降。

第三,从“产出不足”来看,松桃县28个乡镇中,有18个乡镇的班级数不足,约占乡镇总数的64.3%,增加这些乡镇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能有效增加班级数量;有16个乡镇的教师数不足,约占乡镇总数的57.1%,增加这些乡镇的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能有效增加教师数量;有13个乡镇的3-6岁幼儿入园率不足,约占乡镇总数的46.4%,增加这些乡镇的的学前教育财政经费能有效增加3-6岁幼儿入园率。由此也可看出,产出不足最严重的为班级数,其次为教师数,最后为幼儿入园率。

第四,28个乡镇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效率存在较大差距。笔者进一步运用SPSS19.0统计软件对DEA系数θ(效率值)进行描述统计发现:各乡镇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效率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为0.57,标准差为0.158,变异系数为0.208,这表明各乡镇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效率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四、政策建议

针对武陵山片区学前教育经费使用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一)扩大武陵山片区学前财政投入的总额

长期以来,区、县、乡镇是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主要承担者,武陵山片区作为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深山石山区、贫困地区于一体的跨省交界面大、少数民族聚集多、贫困人口分布广的连片特困地区,在现行财税体制下各县镇办好“普九”义务教育、还清义务教育历史“欠账”尚需一段时间,对学前教育投入则显得力不从心。武陵山片区各省市扩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该地区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但大多举施仍停留在宏观指导层面,缺少细化措施和标准,对于县级财政薄弱、学前教育基础差的武陵山片区来说,仍然无法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严重滞后的问题。根据美国对贫困家庭的儿童进行早期补偿教育,法国给3至5岁儿童提供免费学前教育并让处境不利幼儿优先入校的经验,借鉴中央财政给予西部民族地区义务教育较大的扶持的实践经验,武陵山片区除了以《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相关意见为指导,建立长期、稳定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体制外,最为重要的就是中央政府要对基础薄弱的武陵山片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大量的专项资金支持。从现有的武陵山学前教育财政专项投入来看,中央政府的专项投入仍处于空白状态。

(二)调整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重点

武陵山片区大多处于自然条件恶劣的山区、林区,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尽管生态文化、历史文化及民族文化资源浓郁丰富,但受历史和地理条件的制约,武陵山片区产业发展一直十分落后,地方产业对当地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较弱,许多劳动力选择外出务工,农村留守儿童较为普遍,距离远、山路险,幼儿生活费和车旅费多,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不仅在经济上不堪重负,在幼儿“学途”安全上也较为担忧,客观上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入学难,入园贵”。鉴于此,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应从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为重点转到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与山村幼儿园建设并重上来,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学前教育需求。校舍是开展学前教育的物质载体和前提条件,而学前教育质量的主要决定因素是教师,因此,笔者认为,武陵山片区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的重点具体来说应该关注两个方面。

(1)师资队伍建设。由于条件艰苦,武陵山片区学前教育教师大量缺编,地方教育管理部门不得不采用“民办教师”,据调研数据显示,松桃县2010年年平均教职工数为33人,其中平均代课人员达19人,占教职员工总数的57.6%,乡镇和农村办幼儿园教师中代课教师所占比例更高,反映出武陵山片区大部分幼儿教师为临时的代课教师,专任幼儿教师缺编严重,师资队伍是今后武陵山片区学前教育发展的关键。

(2)山村幼儿园校舍建设。按照就近、分散的原则修建山村幼儿园校舍,不仅方便幼儿上学,减少路途上的危险,而且大幅减少了幼儿生活费和车旅费,是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的学前教育需求的当务之急。

(三)丰富武陵山片区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式

在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的方式上既有供给方导向的投入方式(投向幼儿园),也有需求方导向的投入方式(投向家庭),两种方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对投入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对学前教育中政府和市场角色的认识。研究表明供给方导向的投入方式能更为持续和稳定地维持学前教育质量和提高入学率。需求方导向的投入方式通过对弱势儿童及家庭的直接和间接补贴,更能体现学前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的公平性和公益性。目前各级政府对武陵山片区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式大多属于供给方导向的投入方式。在对武陵山片区作为偏远地区,农村留守儿童、低收入等弱势儿童和家庭较为集中,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时,应更加重视需求方导向的投入方式的采用,促进教育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具体而言,可对低收入家庭、偏远地区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等进行重点资助;对低收入家庭、偏远地区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实施学费全免;对抚养幼儿的低、中收入家庭实施所得税减免;为低收入家庭、偏远地区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及弱势幼儿提供学前教育券。

财务费用分析范文3

关键词:2型糖尿病;财务分析;成本效果分析;费用对比

中图分类号:R197.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49(2013)03-00-03

糖尿病是世界范围最常见的流行病之一,已经成为继心血管肿瘤之后的第三大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非传染病。我国已经成为仅次于印度的糖尿病第二大国,患者将近4000万人。人口老龄化和居民生活方式的改变使得我国的糖尿病患病率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1]。糖尿病的病程长,治疗费用昂贵,不仅影响了患者的生活和生命质量.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2]。因此,在重视糖尿病的治疗和预防的同时,必须加紧对其进行卫生经济学的研究,合理分配有限医疗资源。

格列吡嗪是磺脲类代表药,其疗效稳定,不良反应少,安全性强,现正获得越来越多的应用。临床研究表明[1],格列吡嗪与多种口服降糖药合用后表现出协同降糖作用,临床疗效良好。因此,我们选用三种治疗方案(A组:格列吡嗪十二甲双胍;B组:格列吡嗪+阿卡波糖;C组格列吡嗪+罗格列酮)来进行研究,在比较临床疗效的同时,采用成本效果分析方法对其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价,为Ⅱ型糖尿病病人选择适当的治疗方案提供依据。

1 临床资料和治疗方法

1.l 临床资料

资料来源于山东省莱芜市中医医院,共80例,均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糖尿病诊断标准,其用药前、后的空腹血糖、空腹血浆胰岛素及用药名称、剂量,时间、年龄、病程等数据完整。经统汁学处理,3种治疗方案的各项基础指标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l.2 治疗方案

对入选病例分成三组进行目顾性分析。A组:格列吡嗪十二甲双胍缓释片:格列吡嗪,l~2周时,qd,一次l片;3~12周.bid.一次l片;二甲双胍缓释片.1~2周时.qd.一次l片;3~12周.bid.一次l片;B组:格列吡嗪+阿卡波糖,格列吡嗪.1~2周时 qd.一次1 片;3~1 2周.bid.一次1片;阿卡波糖,bid.一次l~2片,C组:格列吡嗪+罗格列酮:格列吡嗪.1~2周时,qd.一次l片;3~12周,bid.一次l片;罗格列嗣.qd.一次l片。

l.3 疗技观察及评价指标

治疗前后均行如下检查各一次:血糖、血脂、尿微量蛋白,血肌苷、尿常规.必要时可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治疗2、4、8周末进行血糖检查。疗效判断根据卫生部疗效制定标准”。

2 成本效果分析

2.l 成本、效果的确定

2.2 增量分析

增量成本效果分析代表个方案的成本效果与另一个方案比较而得的结果,以最低成本为参照,其他方案与之对比而得C/E。这一比值越低,则表明增加一个效果单位所需的追加费用较低,该方案的实际意义就越大。

2.3 敏感度分析

2.4 统计分析

应用药物经济学的成本效果分析方法.所有的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均利用SPSS11.0分析软件进行。实验数据以x±s表示.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及样本均数两两比较的q检验(Newman--Keuls法)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P

3 结果

3.1 病例数

80例,A组25例,B组26例,C组29例。

3.2 疗效比较

3.3 成本-效果分析

4 讨论

格列吡嗪是新一代磺脲类口服抗糖尿病药物,具有较少刺激胰岛索分泌,较强的胰外作用,起效迅速,药效维持时间长,低血糖反应和体重增加较少。格列吡嗪由于与受体结合后分离较快,极少引起低血糖,且具有较强的胰岛外降糖作用,每日 1次的给药方案提高了患者的依从性。格列吡嗪与二甲双胍、阿卡渡糖”、罗格列酮的作用机制不同,临床合用后表现出协同降糖作用,临床疗效良好。本实验选择格列吡嗪分别联合其他三种药物治疗Ⅱ型糖尿病患者,治疗12周后.空腹及餐后2h血糖均明显下降,临床疗效良好[3]。

在所选的3种治疗方案中,“格列吡嗪+罗格列酮方案(C方案)的有效率最高(96.7%),降血糖的效果也最好(治疗12周后可使空腹血糖及餐后血糖下降30~40%),这与上述文献报道相符。但其治疗费用较高(其平均直接治疗成本达400元/月以上,而A方寨为l00~150元/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患者来说,长期用药会造成根大的经济负担。从药物经济学上考虑,格列吡嗪+阿卡波糖方案(B方案)的疗效与格列吡嗪+二甲双胍缓释片方案(A方案)相当(A、B方案有效率分别为83.3%、86.7%,治疗12周后血糖平均下降28.5%.28.6%)。但B方案的治疗费用较高(平均直接治疗成本为210~260元/月)。C/E明显高于A方案(分别为l5.6、27.3);增量分析显示,B方案随着治疗成本增加,疗效增加不明显,甚至反而下降,因此,A方案优于B 方案[4]。

成本效果最佳的治疗方案,不一定费用最小。成本效果分析不是简单的降低成本,而是在取得最佳治疗效果的同时治疗费用达到最合理的水平。成本效果优化统一.意味着改善患者的健康状况,即使费用有所增加也证明是合理的。本实验研究表明.虽然A方案的有效率和降低血糖幅度不如C方案,但也能达到有效的治疗效果,将血糖控制在有效范围内。因此,从药物经济学上考虑,本课题组建议,Ⅱ型糖尿病患者联合用药时优先选用A方案(格列吡嗪+二甲双胍缓释片)。药物经济学研究也常用于个体化用药,为不同的病人制定成本效果最好的方案.因为病人存在个体差异。如有些病人对普遍认为的成本效果最好的药物过敏,或是遭受未知的治疗失败等等。在A方案效果较差的情况下,可选用降糖效果最好的C方案(格列吡嗪+罗格列酮)[5]。

参考文献

[1] 陈宝兴,唐玲,陈慧云.2型糖尿病并发症对患者治疗费用的影响评估[J].2003.

[2] 唐玲,陈宝兴,陈慧云.中国城市2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的经济负担[J].2003.

[3] 玉山江,哈丽达.常见降糖西药治疗2型糖尿病146例临床疗效评估[J].实用糖尿病杂志,2008,5(6):36-37.

财务费用分析范文4

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主要从事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会计实务应用及税收筹划方面的工作,现在中华会计会网校从事教学辅导工作,同时任哈尔滨滨港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与旧准则对照表

例: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一批A商品,收款期为4年,收款形式为分期收款,每年末收1000万元,合计4000万元。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3169.9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

分析: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本例当中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3169.91万元。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与旧准则对照表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69.91

递延收益 830.1

设实际利率i,则1000×(P/A,i,4)=3169.91求得i=10%

第一年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借:递延收益

316.10

贷:财务费用

316.10

第二年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借:递延收益

248.60

贷:财务费用

248.60

第三年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借:递延收益

173.46

贷:财务费用

173.46

第四年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

借:递延收益

91.94

贷:财务费用

91.94

参考例题(最终要以财政部的会计准则指南为准)

例:某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建造厂房,当年发生的支出如表1。该公司于2006年1月1日发行4年期债券,票面价值为10000万元,票面利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利息,到期还本。市场利率是10%,债券发行价格为7548万元。2006年7月1日为建造该厂房又发生流动资金借款1000万元,借款年利率为2%,厂房于2006年12月31日完工。要求:按年度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债券2006年发生的利息费用

=7548×10%=754.80(万元)

流动资产借款在2006年发生的利息费用

=1000×2%×6/12=100(万元).

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7548×12/12+1000×6/12=8048(万元)

加权平均利率

=(754.80+100)÷8048×100%=10.62%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2000+3000×9112+2000×6/12+1548×3/12=5637(万元)

资本化利息

=5637×10.62%=598.65(万元)

借:在建工程

598.65

财务费用

265.15

贷:预提费用

100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0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财务费用分析范文5

关键词:公路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可行性研究;指标;方法

公路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价是公路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经济评价工作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结合交通量预测和工程技术研究情况,计算项目的投入(费用)与产出(效益),通过多种经济指标的分析研究,对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财务可行性作出评价,为项目决策和建设方案的比选提供科学依据。

公路项目经济评价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国民经济评价是从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来考察项目,分析计算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国家支付的代价和对国家所做出的贡献。若为收费公路。一般还应进行财务评价,明确偿还贷款的能力,确定财务的可行性。

1 国民经济评价

公路属于基础公共设施。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国家作为公路项目最大的投资者,有必要对公路投资项目在广泛的区域经济和社会环境中进行论证。通过对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既可以使投资决策更加科学合理,又可以促使产业布局、规模结构更加合理,并实现人、财、物等资源的优化配置。

1.1 国民经济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是项目的建设对整个国民经济所做的贡献,如增加了国民收入、节约了国家资源、提高了生产效率等,它包括了全社会所获得的收益。公路项目的经济效益一般分为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

直接效益是全社会道路使用者从项目的兴建和营运中所获得的直接效益,一般表现为运输成本的降低、运输质量的提高、运输时间的节约及运输距离的缩短等;间接效益是建设项目在运输领域之外为国民经济所带来的实际成果和利益,如加快了资源开发,促进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等。

由于间接效益很难量化,大多只能做定性描述,因此在公路项目的经济效益测算中一般不进行计算,只计直接效益。内容包括运输成本降低的效益、新建项目所产生的旅客时间节约效益、货物节约时间效益、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效益。这些效益可根据国民经济评价中的相关模型计算得出。

1.2 国民经济费用分析

公路项目的经济费用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建设期的经济费用,另一部分为运营期的经济费用,包括日常养护费用、管理费用和大修费用等。经济费用的测算,常在工程投资估算的基础上进行,采用影子价格作相应的调整所得。

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用采用影子工资调整。影子工资是建设项目使用劳动力,国家和社会为此而付出的代价。在国民经济评价中。影子工资作为项目费用。

土地影子费用。土地是一种专用的稀缺资源。在国民经济评价中,土地影子费用包括土地的机会成本以及国民经济因项目占用土地而新增的资源消耗。土地的机会成本是指土地被项目占用后所丧失的所有其他各种可能被利用机会中所能产生的最大效益。

另外还要对公路项目的主要材料(木材、钢材、水泥、沥青等)进行影子价格的调整。

1.3 国民经济评价指标及方法

通过以上对项目的效益费用分析计算,得出效益费用流量表,并计算出主要的经济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经济净现值(ENPV)、经济效益费用比(EBCR)和经济投资回收期(EN),并取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与要求的社会折现率相比较,以此来确定项目国民经济的可行性。

2 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的条件下,从投资者(业主)的角度,分析测算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以此来考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一般而言,只有收费的公路项目才需要做财务评价。

2.1 财务收入估算

公路项目的财务收入主要来源于运营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同时也可能会有一些配套服务、开发性设施的营业收入。

收费收入的主要影响因素为交通量和收费标准。因此,合理估算项目运营期间的交通量和选择合适的收费标准对估算项目的盈利能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中,交通量受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区域内的交通方式的变化、相互平行或竞争性公路的影响最大:收费标准作为影响收入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在确定时需考虑诸多方面的影响,主要考虑的因素有道路使用者所获得的效益、道路使用者对收费的负担能力和接收能力、不同车型车辆对道路损坏程度的强弱、道路建设费用的投资利率、还贷期限及投资要求的最小回收期等。目前,我国一、二级公路和高速公路收费标准的设定都是由当地政府交通有关部门和物价局批准确定的,公路项目公司在决定收费标准方面的自主权较小。

2.2 财务费用估算

公路建设项目的财务费用一般包括建设期费用(含承诺费、开办费等)和运营期费用,包括日常养护费用、应用管理费用、大修费用及须缴纳的税金等。

建设期的费用估算依据是交通部、建设部及其他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投资估算的规定及方法。项目投资估算包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及工程建设的其他费用等。项目投入使用后,项目的总投资转化为相应资产进行折旧和摊销。

运营期费用是项目在运营期间的各种运营和维护费用。运营期间应根据道路等级合理安排养护费用及大、中修费用;根据道路收费管理部门的配置情况,确定各年管理费用,提取相应的税金。

2.3 财务评价指标及方法

通过以上对项目财务效益和费用分析计算,得出财务现金流量表。并计算出主要的财务评价指标,包括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财务净现值(FNPV)、财务效益费用比(FBCR)和财务投资回收期(FN),并取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与要求的财务基准折现率相比较,以此来确定项目财务评价的可行性。

财务费用分析范文6

(一)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通常为公允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延期收取价款,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即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金额的确定,需分两种情况:一是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收入金额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来确定;二是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收入金额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确定,即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来确定。

(二)税法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17个税种中,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涉及到并对之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或称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因此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也可能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方面,增值税的规定比企业所得税更详细和明确,但一般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会计上是以满足收入确认五个条件的当天,一般是以销售实现的当天。在这方面,财税的相关规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收入计量方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为向购货方收取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在会计上需要根据是否“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而分为两种情况: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收入金额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来确定,这与税法的规定一致;而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收入金额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来确定,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

因此,对于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收入确认时间方面,财税存在差异,而在收入计量方面,财税保持一致。对于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在收入确认时间以及金额计量方面,财税均存在差异。不管是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还是金额计量方面的差异,均会涉及到所得税会计问题。下面本文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通过实例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财税处理、特别是所得税处理进行探讨。

二、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处理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售出大型设备一套,销售价格(不含税)为300万元,从2011年初开始每半年末收款一次,共分3次等额收取,该设备成本为180万元。

本例中,由于分期收款期限较短,应当判定为不具有融资性质,会计上在销售当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价款300万元;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在2011年6月30日、2011年12月31日和2012年6月30日分别确认销售收入各100万元。

2010年12月3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0000

贷:库存商品 1800000

2010年底,由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时间不同,需纳税调减300-180=120(万元)。同时,“长期应收款”和“库存商品”两个资产类科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根据表1和表2计算所得,确认2010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750000

2011年6月30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01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011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200万元,销售成本120万元,相应纳税调增:200-120=80(万元)。

根据表1和表2计算所得,确认2011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000

贷:所得税费用 2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300000

2012年6月30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2012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相应纳税调增:100-60=40(万元)。

根据表1和表2计算所得,确认2012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0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50000

三、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于2010年12月3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售出大型设备一套,销售价格(不含税)为500万元,从2011年开始分5次于每年年末等额收款,该设备成本为300万元,销售时公允价值为400万元。

本例中,由于分期收款期限较长,应当判定为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甲公司会计上在销售当期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销售金额为销售时的公允价值400万元;增值税和所得税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逐年来确认收入的实现,即在销售当期不确认纳税义务,销售金额为合同约定的价款,即每年100万元。

会计上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为400万元,用插值法计算得出现值为400万元、年金为100万元、期数为5年的折现率为7.93%。每期财务费用计算表如下:

2010年12月31日销售设备时

借:长期应收款 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0

2010年底,由于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应纳税调减400-300=100(万元)。同时,“长期应收款”、“库存商品”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三个科目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存在差异,需要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确认2010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50000

2011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同时财务费用31.72万元不应确认,因此应纳税调增100-60-31.72=8.28(万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17200

贷:财务费用 317200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确认2011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29300

所得税费用 20700

2012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同时财务费用263 053.96元不应确认,因此应纳税调增1000000-600000-263053.96=136946.04(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63053.96

贷:财务费用 263053.96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确认2012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15763.49

所得税费用 34236.51

201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同时财务费用204614.14元不应确认,因此应纳税调增1000000-600000-204614.14=195385.86(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204614.14

贷:财务费用 204614.14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确认2013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153.53

所得税费用 48846.47

2014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同时财务费用141540.04元不应确认,因此应纳税调增1000000-600000-141540.04=258459.96(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41540.04

贷:财务费用 141540.04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确认2014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85385.01

所得税费用 64614.99

201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增值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为17万元;企业所得税应确认销售收入100万元,销售成本60万元,同时财务费用73591.86元不应确认,因此应纳税调增1000000-600000-73591.86=326408.14(元)。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长期应收款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73591.86

贷:财务费用 73591.86

根据表4、表5、表6计算所得,确认2015年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500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68397.97

所得税费用 81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