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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检制度范文1
为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情况,及时处理,预防h1n1甲型流感的发生,特制订此制度:
一、每日上午7:30——8:00和下午3:00---3:20为各班对学生进行晨午检的时间。各班主任以用体温计检测为主,对有异常反应的学生,还要目测检查。各班每天要认真填写《晨午检登记表》。
二、晨午检时应认真、细心,通过观察、询问等方式了解掌握学生的情况;对未到学校的学生要及时想办法了解缺勤的原因,做好随访记录。
三、每日晨午检情况要做好记录,特别对异常情况更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及时采取措施。
四、对晨午检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症状等要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防控小组;对因病缺勤的学生及时电话联系,填写好因病缺勤登记表,并把详细情况上报,如出现无作为情况,学校将严肃处理。
晨检制度范文2
关键词:沉默权;国情;构建;人权保护
一、概述
(一)沉默权的概念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二)沉默权的基本内容
1、沉默权行使的主体
沉默权是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因此该权利只可能赋予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可能成为主体。具体来说,本权利的享有者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2、沉默权行使的范围
可以行使沉默权的事实只能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具体包括:(1)以证明犯罪存在为唯一目的的或主要目的而进行讯问的事实。(2)以证明犯罪存在为次要目的的只涉及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3)讯问的事实并不以证明有罪为目的而是可以推断出犯罪事实存在的事实。第三类事实也可以认为是能够作为认定有罪的间接证据,与第二类事实不同在于第三类事实主要是针对证人而言。
3、沉默权行使的时间
沉默权行使时间应当包括刑事诉讼中除执行阶段外的其他各诉讼阶段,也即从侦查到审判。司法机关在这些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回答问题时如果有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诉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拒绝回答。
4、沉默权的放弃
沉默权是一种私权利,所以任何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可以主张或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完全出于自愿时可以放弃沉默权。在两大法系国家的规定中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只要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回答提问,就认为当事人暂时放弃沉默权,在回答下一问题时,他仍然可以选择沉默,同时即使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也有选择问题进行回答的权利。
二、我国刑事沉默权制度现状
与英美国家不同,目前我国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有与沉默权制度相类似的内容,例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18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虽然这些条文内容都与沉默权有相近之处,都可以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这与西方国家确立的沉默权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别。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才可以拒绝回答,那就意味着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仍然需要如实回答,即便这样的回答会对自己不利。同时,我国长期以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主动与司法机关合作,如实供述罪行才能得到从宽处理的机会,相反消极的沉默在量刑时可能从重处罚。另外,我国截止目前仍未真正确立起无罪推定原则,虽然我国97刑法确立了沉默权的近似规则“疑罪从无”,该规则只是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而沉默权是以无罪推定原则推导出来的逻辑结果,所以我国目前并未确立起真正意义上的沉默权制度。
三、沉默权制度的利弊分析
(一)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
1、沉默权制度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人权
目前刑事诉讼法的改革最主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赋予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沉默权,不对自己是否有罪作出任何不利的供述,是对其人权的一种保护,这也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
2、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实现控辩双方诉讼权利的平衡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人身自由被限制等因素,本身就处于一种弱势地位,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如果再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会使辩护方的防御手段更加稀少,使其辩护力量受到削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因此,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有利于在控辩双方诉讼权利平衡的基础上达到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公正、公平。
3、沉默权制度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一直禁止刑讯逼供,但事实却是禁而不止。沉默权规则正是适应这一需要的有效方法。当取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如实供述”义务后,被讯问者就有了对抗刑讯逼供的法定理由。只要被讯问者表示将保持沉默,讯问者实施逼供行为的违法性就有了十分明确的界线。
4、沉默权制度促进了侦查权的进一步完善
沉默权制度的设立,使得定罪的依据完全取决于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这就迫使警方去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装备、设施,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取证能力,大大减弱了警方对口供的依赖心理,促使其改变原先寄希望于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促进破案的侦查模式,并进一步导致警方为禁止刑讯逼供而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极大地促进了警察队伍的自身建设,使刑事诉讼的文明程度大大提高。
(二)沉默权制度的弊端
1、沉默权降低了诉讼效率,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
被告人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捷径,而沉默权赋予被追诉者沉默的权利,从而堵塞了这条捷径。侦查人员所拥有的讯问权实际上是名存实亡,与口供相连带的各种潜在的证据也只能完全依靠现有的侦查技术以及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来获得,从而大大减慢侦查进程,甚至使侦查工作停滞不前。而如果难以查到其他相关证据,案件真实无法查明,就不得不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而此时倘若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真正的犯罪实施者的话,那么就无疑会导致放纵犯罪的发生,妨碍了为被害人伸张正义。
2、沉默权的行使必然增加诉讼成本
沉默权制度设置后,一旦被追诉者采取沉默的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讯问,那么侦查人员就只能自己去花时间,花精力,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寻找线索,查找证据,了解案情,而这些证据本可能从被追诉者口中获得线索。因此,沉默权制度的建立必然会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
3、沉默权的行使使得一些重大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制裁成为可能
在司法实践中援引沉默权的,大都是累犯、惯犯和重罪案犯,它使许多恶贯满盈的黑帮分子和重犯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在一些重大的恐怖性犯罪、有组织性犯罪的案件中,沉默权也往往会被这些“职业罪犯”所滥用,从而使其逃避法律的惩罚。
四、对我国刑事沉默权制度构建的建议
在建立沉默权制度时,我们不仅要看到沉默权制度的优点,还要重视它的弊端,不能只重视保护人权而忽视了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目的——惩罚犯罪。应当充分参考外国沉默权制度的经验,吸取其先进的部分,在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时,也要考虑到加强对犯罪的控制能力,从而使两者达到一个最佳的协调点,力求使我国的沉默权制度能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沉默权是保障人权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反映了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具有必要性和必然性。然而,它建立于一种对人权高度尊重的司法背景之下,而且伴随着对配套制度较高的要求,同时可能对控制犯罪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害。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国情下引入有限的沉默权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疑罪从无,是指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定无罪;而无罪推定是在判决前,都视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只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是一种模棱两可的概念。因此,要在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首先应该真正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二)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取消“如实供述义务”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而第118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这两条规定明显存在矛盾之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对人权的保护,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根据该原则,被追诉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因而有权保持沉默,对执法人员的讯问有权回答,也有权不回答,执法人员不能强迫,否则获取的供述予以排除。可是“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又使得执法人员的强迫回答有了依据。于是进行讯问时,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沉默权,而侦查人员又援引“如实供述义务”,怎么办?纠结的可能不只是犯罪嫌疑人,还包括侦查机关。因此,要在我国引入沉默权制度,必须取消“如实供述义务”的规定,当然,我们也应该明确一点,取消“应当如实回答”,并不是不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我们从制度上反对侦查人员强迫犯罪嫌疑人违背其真实意愿地自证其罪,同时也应该保障、鼓励嫌疑人自愿回答问题甚至自愿认罪。
(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为确立沉默权制度的配套规定,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具体可规定为:对违法取得的证据本身绝对不能采用,包括对采取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手段、非法拘禁等取得的供出其他证据线索的口供也不能采用,因其在程序来源上本身就有违法性,对其所产生的证明力也会有一定的影响。如何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呢,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允许律师或未成年当事人的监护人在场。所谓“在场”,不一定是在同一个房间,可以将律师或监护人安排在审讯室的隔壁,让其通过监控的电视屏幕来看到审讯与回答的情况。
其次,将看守所同刑侦、预审部门分离,明确其职责、义务。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看管被拘捕的人不使其逃跑、自杀、自残或互相串供,同时还应承担保护被拘捕人的合法权益,不使其遭受虐待的职能。
最后,实行对嫌疑人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以监督讯问过程的合法性。
(四)确立权利告知程序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其法律知识的欠缺,并不一定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沉默权,而权利知晓是行使权利的前提。因此,从侦查阶段开始,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其享有沉默权的法定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知晓后自愿放弃该项权利是他们自己的选择,而如果公安司法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则应当视为程序违法。
(五)重新定义我国的刑事政策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它便于司法人员收集证据,以弥补刑事侦查资源的不足,另一方面,它也容易使侦查人员为了得到口供或口供中得到的证据,而使刑讯逼供的案件增加。在引入沉默权后,应对该政策进行重新定义,即沉默权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说或不说的权利,在其完全出于自愿的前提下,坦白应作为酌定减轻刑罚的从宽情节。这也会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一点,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18条二款中已有所体现,该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各种手段去阻碍侦查机关依法收集证据,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犯罪后毁灭证据、互相串供、制造伪证等采取积极的行为去阻碍侦察机关的调查取证的行为,应从严处理,所以说消极的沉默不能成为从严的依据。
(六)明确规定沉默权行使的例外情形
在沉默权规则之下,如果一味强调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这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是有一定的不利因素的,因为目前犯罪率一直呈增长趋势,且重大恶性刑事案件、有组织犯罪、智能型犯罪以及职务犯罪来势凶猛,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供述而始终沉默,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指控和定罪的效率,尤其是当沉默权被滥用时,其造成的效率损失更是十分严重。因此,我国在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同时,也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所以应将以下几种犯罪作为例外情况而限制沉默权的行使:
1、贪污、贿赂犯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
此类案件由于证据较为单一,行贿人和受贿人往往是一对一,双方行为隐秘性较大,其他人几乎是不知道的,这样一来很少有其他证据,口供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那么大多数案件将无法突破。
2、重大复杂的集团犯罪、有组织犯罪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犯罪
因为上述犯罪具有人数多、组织严密、危害性大等特点,有的甚至直接危及到国家政权,因此,各国对上述犯罪都采取特殊的刑事政策。如果上述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则对有效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势必造成弊大于利的影响。
3、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
此类案件由于案件性质的紧迫性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立即提供对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安全案件的线索,不然案件的后果将危害极大。但上述例外情形的沉默权合理限制使用的前提必须是发现了有关人员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相应证据。
4、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没有沉默权
在自诉案件中不存在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讯问,案件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被告人承担起反诉时的举证责任。如果赋予被告人一方的沉默权,实际上就打破了自诉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平衡格局,对自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不能享有沉默权。
5、被告人对于犯罪无关的一些个人自然情况不具有沉默权
这些自然情况包括姓名、身份、年龄、职业、住址等。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耗,有效准确打击犯罪,提高效率。
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体现出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但该制度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来说,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沉默权制度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的有限沉默权制度,在中国刑事诉讼中才真正具有实现性。(作者单位: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参考文献
[1]李军.《试论沉默权制度》[J].滁州学院学报.2009年4月第2期。
[2]徐洪军.《对中国沉默权制度的见解》[J].绥化学院学报.2007年7月第27卷第4期。
[3]闫鹏.《对于沉默权制度的立法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3期。
晨检制度范文3
关键词:建筑物;沉降观测;精度控制;问题;方法
引言
高层建筑物尤其应该注意沉降观测的精度,避免因为沉降不合格造成建筑物发生裂缝或者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但是,建筑物的沉降只是一个微量,只有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被肉眼所察觉,如果沉降物的不均匀没有被及时察觉就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必须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的,仔细的监控、测量。
一、建筑物沉降观测存在的问题
沉降观测对于建筑物的质量有很大的保障,我国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政策,对建筑物的沉降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建筑物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很少有企业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沉降物的观测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第一,建筑设计部门没有在设计图纸上详细的标注观测的各项指标,没有明确的观测要求;第二,观测点的设置通常与设计要求不符,没有合理的观测点设置;第三,没有合理的制定观测点的时间,也没有相应的规范要求;第四,记录沉降观测数据存在不真实的现象;第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要求对建筑物沉降进行持续观测。这一系列问题就造成了建筑物的沉降工作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建筑物的危险系数增加。
二、建筑物沉降观测的特点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的基准点是以水准点作为基础的,对建筑物的下沉状况进行严密监督,对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进行有效的评估,测量过程中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进行精密的调整、控制,多次往返测量,以确保测量的准确性,同时借助精密仪器对建筑物的测量数据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需要借助高精密测量工具,使用过程中受外界影响较大,由于观测是在户外进行,观测时间较长,这会影响仪器的精密度,从而影响测量结果的精准度。沉降观测对于精度要求较高,尤其是大型建筑物,观测误差不得超出一定的范围,但实际过程中引起测量误差的原因多种多样,视觉误差、读数误差以及水准尺的倾斜等等,都有可能引起一定的误差,因此,沉降测量是一个技术性工作,需要专业人员进行测量。
三、建筑物沉降观测的方法
沉降观测就是用精密仪器进行定期的测量观测点的高程,根据沉降观测点的高程变化计算出见你住物的沉降量,从而保证建筑物的安全系数。常规地面测量方法是建筑物沉降测量常用的方法,也叫精密水准测量。目前的精密水准测量仪器的精准度很高,完全可以达到建筑物沉降精密测量的要求,我们只需要在测量的过程中再注意以下几点就可以有效的对建筑物的沉降进行有效的判断了。
(一)选择合适的水准点
水准点是建筑物沉降的观测的基本点,水准测量网的完善和水准点的合理设置对建筑物沉降的设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水准点一般埋设在基岩上或原状土层中,冰冻地区的水准点必须埋设在冻土深度线以下0.5米。工作的基点应该设置在建筑物附近便于阴测的地方。每一测区的水准基点和工作基点的数目不能少于3个。对水准点的选择和设置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确定合理的水准点、地下点及墙壁点,水准基点选择安全系数较高的地方,按照相关的测量规范进行测量和设置,对于超高建筑物要进行适量的增加测量基点的数目,同时,测量人员还应该注意到测量环境对测量结果的影响,综合考虑测量过程中可能影响测量结果的各种因素,不断完善顺准点的设置和标示,提高沉降观测的精准度。
(二)合理布置观测点
观测点是反映沉降数据的基准点,观测点的选择对沉降数据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观测点的位置选择很重要。术人员要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形式、外观样式、环境变化等一系列各种因素,对观测点的位置进行合理的配置。在观测点的布置过程中还应考虑新旧建筑、高矮建筑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对于地震带的建筑还应加强局部监测点的设置;另外,还应在高层建筑的承重墙,堆荷位置等局部位置加设监测点,以此提高观测精度。
(四)规定合适的观测周期
为了准确的掌握建筑物的沉降状况和变形情况,对于建筑物的沉降监测需要有一定的周期性。监测周期应根据工程的性质、进度和地基的土质情况进行灵活确定。一般要在待观测点固定之后建筑主体开工之前进行第一次监测;若停工时间较长,一般要在停工时和重新开工时各监测一次,停工期间每一到三个月监测一次;若发现周围大量积水或是经过暴风雨都要及时进行测量;竣工初期要适当增加观测次数,直到建筑沉降稳定为止。当建筑物的沉降量每一百天的沉降量不超过1mm时视为进入稳定阶段。
(五)对观测的数据进行处理、分析
根据实际工程需要,测量数据后需要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对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必要的处理,主要分析原始资料的可靠性和消除实测值的误差,每次观测后都要进行仔细的数据检查,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和精度的精确性,根据数据绘制出相关的图表便于对数据进行准确的分析。绘制出图表之后,就要对建筑物沉降的安全性以及变形趋势进行有效的分析,制作出各种数据模型,为建筑物沉降提供更加科学的分析方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危险事故的发生。
结语
沉降观测是一项复杂且严肃地工作,它需要各种精密仪器,还需要细心的监测人员,是一项耗时长,精度要求高的技术活,为了建筑物的施工安全,必须对建筑物的沉降进行仔细精密的测量,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合理的布置水准点和观测点,定期的进行建筑物沉降的测量,把握测量过程的精准程度,并对数据进行仔细的研究分析,对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爱萍,任雪萍.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及其精度控制[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12:115-117.
[2]朱峰. 建筑物沉降观测精度控制的策略研究[J]. 科技创新与应用,2014,15:245.
[3]王振,潘国荣. 提高建筑物沉降观测精度的方法[J]. 测绘信息与工程,2007,03:44-46.
[4]卢吉锋,冯雪巍. 提高建筑物沉降观测精度的方法和措施探讨[J].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01:49-52.
晨检制度范文4
【关键词】本土情境;员工沉默;企业制度建设
引言
员工作为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主力军”,为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基层员工对组织在执行计划和决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更加了解,组织需要他们的“声音”作为反馈,需要他们为企业提出建设性意见。近年来,组织对建言的需求愈加凸显,而建言的质量却难以保证。在我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之下,员工受到中庸思想的影响,更多时候选择“三缄其口”“沉默是金”。已有研究发现,沉默可能会带来组织和谐、减少冲突的积极结果(TjosvoldSun,2002)[1],但是员工长期的沉默会造成自身价值感知的缺失,从而引发工作倦怠、认知失调等消极后果(MorrisonMilliken,2000)[2]。因此,通过对我国本土情境因素的分析,寻求打破员工沉默的有效路径对于提升企业制度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1员工沉默相关理论概述
1.1员工沉默的内涵
员工沉默行为普遍存在国内外企业之中。“员工沉默”概念的提出得益于组织沉默这一构念的发展(MorrisonMil-liken,2000)[2],组织沉默为理解员工的角色外行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集体沉默的氛围中,员工沉默被认为是对组织或工作有可以反馈的信息,却刻意保留、隐瞒其真实想法的行为(VanDyne等,2003)[3]。由此可知,对沉默界定的前提是形成建设性意见,而非无意识的真性沉默,假性沉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内隐性是理解和解决问题的重点。我国学者郑晓涛等人(2008)[4]对员工沉默主题进行了本土化研究认为,在我国高权力距离、集体主义文化背景下,员工会出于种种原因,保留或过滤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或由于面子、人情等因素导致员工沉默难以被察觉和判断。
1.2员工沉默的结构
通过对已有研究的分析发现,学界对员工沉默的划分主要分为默许性沉默、防御性沉默、亲社会性沉默等。默许性沉默是员工预设自己没有能力改变现状而消极地保留观点或选择顺从的行为;防御性沉默强调个体担心建言会危害自身利益而选择自我保护;不同于上述目的,亲社会性沉默从积极角度表明沉默是出于利他合作和维护组织整体利益,选择隐瞒自己知道的信息、维护团队和谐。我国学者郑晓涛等人(2008)[4]认为基于高权力距离的人际导向,员工沉默现象在国内企业更为普遍,学者们基于本土情境提出了漠视性沉默的维度,指员工对组织承诺水平较低而漠视组织的利益。笔者认为漠视性沉默反映了基于个体内部动机和组织认同水平交互作用对我国员工沉默的影响,更符合我国文化情境下沉默动机背后的互惠原则。
2本土情境因素对员工沉默行为的影响
2.1领导层面因素
领导者作为企业的“舵手”,在特定情境下的言行会对下属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从领导者视角出发,这种自上而下的沉默体现了涓滴效应,即高层管理者的消极认知通过中层管理者传递到基层员工,进而造成下属工作中自我效能感的损耗与心理资本的削弱。比如,辱虐型领导风格导致企业形成缄默不语的氛围,下属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选择防御性沉默。当员工感知到组织沉默氛围,就会形成负面反馈,尤其是在华人文化中,领导者会采取有偏好的差序式领导行为,导致员工缺乏建言安全感,顾忌领导—成员交换关系质量,倾向于保持沉默。反之,领导者的正向领导风格会促进自身与员工的关系,使员工将情感认知转化为积极的行为。领导者通过授权行为会给予员工一定程度的决策权,为员工提供安全的心理边界,有助于抑制沉默行为的发生(时勘等人,2012)[5]。
2.2组织层面因素
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组织氛围,而且依赖于具有适应性的组织结构。当组织注重和谐的伦理氛围时,会形成以集体利益为导向的价值取向,个体融入组织形成内部人身份感知的认同并按此规范行事。然而,在快节奏的现代职场中,压力带来的负面情绪不仅会对自身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也会将消极信号传播到工作环境中,造成紧张压抑的组织氛围。若组织过于强调利益和效率,可能导致个体自私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不利于组织和谐,进而诱发默许性沉默不断发生。此外,组织结构的灵活性有利于提高员工工作的热情,有机式组织结构能促进员工职业自我效能感的提升,进而减少漠视性沉默。杨翉苏等人(2018)[6]研究表明偏有机式的组织结构会给予下属更多的授权和支持,开放建言路径对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3社会文化因素
我国传统观念具有浓厚的儒家文化色彩,从高层领导到基层员工,其思维方式和处事逻辑都会体现这一社会文化的塑造力量。儒家思想是典型的本土文化,自古以来提倡“礼”“义”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背后是一种泛家族化的约束,产生等级界定清晰的权力距离,这种权力距离感知在现代企业中表现为对领导的尊敬,甚至是出于对权力的敬畏而展现出表面顺从、表面和谐;而在与其他同事相处过程中,对“面子”“人情”的顾忌会规避沟通矛盾和减少冲突。具有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下属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为维护整体利益而选择亲社会性沉默。从情境角度来看,领导因素与组织因素以员工心理加工机制为依托,通过文化因素激发储存于员工头脑中认知图式的情感选择路径,进而导致沉默行为的产生。
3沉默行为对企业管理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信息自上而下地准确传达是组织实施战略决策的关键,而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是促进沟通机制健康循环的核心回溯点。因此,正确认识沉默对企业发展的双重效应,对组织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
3.1消极影响
就员工个体而言,短期的沉默行为主要与组织氛围息息相关,尤其对于新入职的员工来说,融入一个充满活力、开放包容的组织相对容易;而当组织氛围紧迫、压抑,甚至具有排斥性时,极易引发沉默行为。长期的沉默行为会使员工形成被动的防御心理模式,患得患失,造成巨大心理压力。根据资源保存理论,当员工所拥有的资源受到威胁时,出于减少或制止资源损耗的目的,会采取防御行为维护剩余资源价值。心理防线攻破会导致认知失调,这是降低工作满意度、减少组织承诺的重要原因。无论是为避免冲突选择主动沉默,或是自我防御的被动沉默,长期的情绪耗竭会造成员工的离职行为。就企业组织而言,营造和谐的组织氛围、制定良好的建言机制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员工沉默会使上级管理者无法及时获得关于组织的有效信息,信息链的断流难以形成反馈循环,降低组织决策质量的同时,对于反馈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提出挑战。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沉默,都是阻碍企业进步与发展的潜在因素。创新型发展是时代需要的重要变革动力,如果员工选择性地保留关于组织发展的积极观点和想法,可能导致组织失去既有竞争优势,被多元化的市场变革所淘汰。
3.2积极影响
尽管员工沉默为企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但也具有积极的作用。个体出于维护团队内部的稳定,构建和谐的组织氛围,倾向于以集体主义、利他主义为原则,采取社会性沉默行为,其目的是减少沟通中产生的冲突,避免影响团队关系,不仅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而且能有效提升组织运行效率。此外,员工短暂的沉默行为可以为更好地建言积蓄力量,通过“观察—转化—整理—判断”的过程试图以更加准确合理的时机进行反馈,避免错误的建言给企业和个人带来损失。
4打破沉默:促进企业制度建设的对策建议
4.1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倡导集体价值导向
企业想长久发展,必须具有慧眼识珠的选人眼光,尤其处在多元化变革的时代,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可以为企业注入与组织匹配的创新与活力。个体的人格特质和认知图式都会直接影响其角色内和角色外行为。苏伟琳等人(2018)[7]研究表明具有高主动性人格的员工对组织的敏感度较高,更倾向于表现组织公民行为。因此,在建立健全招募与甄选机制基础之上,不仅要关注员工的心理状态,也要引导个体的价值观向有利于集体的方向凝聚。集体主义价值观扎根于我国传统文化,倡导员工以整体利益为导向、先人后己的团队合作意识,不断增强对组织的信任,促进主动性建言。
4.2完善内部建言渠道,形成开放式领导风格
在企业内部建立完整高效的沟通渠道,是信息准确有效传达的重要前提,完善建言渠道是领导者—追随者的共同追求。基于我国独特文化情境,形成特征鲜明的正向(如伦理型领导)和负向(如权威型领导)的领导风格。已有研究表明,负向领导风格会严重损害下属的工作效能感,产生低水平组织承诺,造成人力资本的流失。因此,当下属畏惧领导的权威从而产生高权力距离时,很可能形成不敢言、不愿言的沉默氛围。领导者需要积极转变行为方式,以开放包容、谦虚公正的心态构建组织沟通网络,获取有利于组织发展的真实信息。
4.3构建柔性组织文化,打造支持型团队氛围
文化的影响力首先是价值观的影响力,组织文化对构建良好团队氛围具有重要意义。文化不同于有形的规章制度,它是内化于每个人心中的价值取向,是个体行动的判断准则。营造柔性的组织文化就是将传统的等级制度和上下级地位不平等的现状转化为可协调、可平衡的组织形态,采用组内沟通、组间汇报的形式,减少由于权力、面子等因素导致的沉默。支持性团队氛围试图展示组织对员工建言行为的激励,通过打造和谐稳定、团结友好的氛围,减少员工对于建言结果的消极认知,员工对建言的正向认知反过来会促进组织和谐文化的构建,形成良好的制度循环机制。
晨检制度范文5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principle of applying the law of β-ray absorption for the measurement of PM10 content,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β detector test, and proposes a method for improving the sensitivity of the detector test.
关键词:β射线吸收定律;PM10;β探测器;敏感度
Key words: β-ray absorption law;PM10;β detector;sensitivity
中图分类号:X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18-0133-02
0 引言
大气悬浮颗粒污染物,尤其是可吸入颗粒物( Inhalable Particulate Matter,如PM10、PM2.5)对健康影响是明显的。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多个国家把大气中PM10含量的多少作为大气质量的重要监测指标之一,对大气中PM10含量实施连续监测。
利用β射线吸收法使用塑料闪烁探测器(本文中简称β探测器)或者盖革管进行PM10含量测定的方法,为PM10含量测定常用的重量法检测;除了重量法外还有压电晶体差频法、光散射法等。
目前在国内的PM10测试仪器主要使用G-M 计数管进行相关的设计,由于盖革管存在死时间长引起的计数丢失和寿命短等问题,使用闪烁探测器进行测试,将成为其升级的产品,目前在国外的PM10监测仪器上已经开始使用。β探测器作为一类探测器,国内外研究的很充分了,但有关尘埃监测上的应用中注意的技术问题及解决方法尚未见系统的阐述和说明。
吸附在滤纸上PM10含量为mg量级,要求对其进行测定时,需要探测器具有很高的灵敏度。本文的目的在于介绍β探测器的灵敏度的提高的一种方法。
1 β射线吸收定律及其测量原理
1.1 β射线的吸收定律
β射线的穿透能力很弱,当他通过吸收物质时,其强度随吸收层厚度增加而逐渐减弱的现象叫做β吸收。
1.2 β探测器测量PM10原理如下简述:
当吸收物质的厚度比β粒子的射程小很多时,β射线在物质中的吸收公式近似为I=I0e(1),式中I0为没有吸收物质时的强度;I是β射线穿过厚度为tm的吸收物质后的强度,μm称为质量吸收系数或质量衰减系数;tm称为质量厚度,对于同一吸收物质,μm与放射能量有关。
2 β探测器基本工作原理、主要的组成结构以及应用
2.1 β探测器其工作原理
β射线与闪烁体作用后产生的光信号进入PMT,经转换倍增后输出,再经放大、脉冲成形、幅度甄别处理,输出的TTL信号连接PM10后续的计数和软件处理系统可以实现PM10的含量的测试。
2.2 β探测器组成
屏蔽窗、晶体、PMT、后续电路系统、高低压供电模块。
2.3 用于尘埃监测的β探测器的应用
①由上述讨论可知,应用β探测器测量PM10吸附前后β射线穿过滤纸的强度变化,即可算出PM10的含量。
②探测器记录下β射线通过干净滤纸时强度为I0,通过吸附PM10后滤纸的强度为I1,假设I0 在整个测量过程中保持不变,由相关的资料和公式(1)介绍可以推导出每立方米空气中PM10的含量密度C为
其中:μm为质量厚度,Q为抽气比率,Δt为采样时间,A为PM10吸附后的尘斑的面积。
③由(2)中公式可以看出ln(I0/I)前面值为常数,与探测器的测试值相关的值只有ln(I0/I)。这里为了方便分析计算,将常数认定为1。对于探测器来说,提高ln(I0/I)值,即可以提高探测器的敏感度。
3 β探测器的敏感度指标的提高的测试分析和验证
3.1 理论分析:
β射线通过衰减物质时,除了按照衰减规律,计数发生变化外,β射线的能量也发生变化,能谱的形状发生变化。根据曲线的变化情况,选择合适的阈值工作点电压,可以有效提高探测器的敏感度。
3.2 方案设计:
保证探测器和源的位置保持不变,分别测试分析干净滤纸和加尘斑之后的滤纸的曲线的变化,以及尘埃量的变化(PM10含量)的变化趋势。确认主要的工作点。
3.3 测试的能谱曲线图以及分析:
无滤纸以及滤纸尘斑变化前后的能谱曲线如图1所示。
说明:
①B代表的蓝色曲线:为带有尘斑的滤纸的能谱曲线图;C代表的红色曲线:为干净滤纸的能谱曲线图;D代表的黑色曲线:为无滤纸的能谱曲线图。
②三种曲线为按照统计计数进行的归一化曲线。
曲线的数据分析:从图1可以看出,探测器和源之间的吸收介质增加(加有滤纸以及加有尘斑的滤纸),能谱曲线会向道址的小的方向移动,改变能谱曲线中的低阈的道址值,计算ln(I0/I),表1中为消除滤纸放置的误差因素,采集的10组数据,对其进行改变低阈后的值时,相应的ln(I0/I)(尘埃量的数量值)也会随时进行变化,具体见表1和曲线(图2)。 表1为针对测试的曲线,使用多道的采集软件对数据分段取点进行理论分析。
说明:曲线中的横坐标为低阈的阈值道址,纵坐标为对应的归一化的尘埃值。图2中,通过用10种不同颜色的曲线,表示在不同的阀值电压下,计算PM10含量的曲线图的变化。从图中可以看出,阀值电压越高,测量的PM10含量增长的越明显。
根据3.3中测试数据,分析增大谱线中阈值时,探测器的敏感度呈现提高的趋势,对应在探测器的设计中,电路中增大甄别电路中阈值,即可以有效提高探测器的灵敏度,鉴于此对于电路部分进行参数修改,更改电路参数后的验证。
根据测试能谱分析得到的结果,将实际的阈值电压和道址对应后,更改低阈的阈值进行测试验证3.3中表1和图2分析的结果是否正确。
在图3中,主要是通过改变电路的阀值,在不同阀值下对PM10进行测量,从图中的曲线来看,阀值越高,PM10测量的数值越大。
3.4 分析和实验验证结果
从3.3和3.4的数据分析和实际测试的结果可以看出,在提高探测器电路的阈值时,可以提高探测器的敏感度。本次测试的一组数据中比最初设计时的0.12V,提高了10%。
4 结束语
针对探测器用于尘埃颗粒监测中应用特点,从理论和实际测试分析处理,提高探测器的阈值是有效提高探测器的敏感度的一种方法,可以适用于微小量级的PM10或者PM2.5的监测,不仅可以提高检测的准确性,还可以降低检测工作的难度。
参考文献:
[1]张玉钧,等.β射线自动监测大气中PM10含量的设计方案[J].光子学报,2001年3月.
晨检制度范文6
曹魏时期,国家的档案保管制度已经比较完善,这仅从《三国志・魏书》卷十九《陈思王植传》所载景初中(237~239年)的一则诏令里便可窥见一斑。诏曰:“陈思王昔虽有过失,既克己慎行,以补前阙,且自少至终,篇籍不离于手,诚难能也。其收黄初中诸奏植罪状,公卿以下议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大鸿胪者皆消除之。撰录植前后所著赋颂诗铭杂论凡百馀篇,副藏内外。”即魏明帝下诏命令黄初年间(220~226年)朝廷收到的各劾奏曹植罪状的表章,保存在“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大鸿胪”的都要销毁;撰录曹植生前所作的诗赋文章,写作副本收藏于宫廷内外。下面就其中提到的档案保存机构和档案管理制度做以简要分析。
一、档案保存机构
(一)“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大鸿胪”考
曹魏时期尚书、秘书、中书三者收藏公务文书档案,详见下文。但这三机构若如前引《陈思王植传》文中所示合称为三府,似有不妥。笔者以为《陈思王植传》中的“三府”指三公府,而非尚书、秘书、中书三者的合称,下文将作辨析。因此,从上引“其收黄初中诸奏植罪状,公卿以下议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大鸿胪者皆消除之”一句中,我们可以看到曹魏时期保存档案的机构有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和大鸿胪。
⒈ 尚书
秦及汉初,尚书是少府的属官,是在皇帝身边任事的小臣,因其在殿中主管收发文书并保管图籍,故称尚书。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置尚书五人,“通掌图书秘记章奏之事”。东汉时其权尤重,无所不统。曹魏的尚书正式脱离少府,成为全国的政务中枢。
汉代群臣上书,都要分写正副两份递交给尚书,尚书受书后先看副书,若文意可观,再把正本上奏给皇帝。副书则保存在尚书。曹魏设立了中书省,受尚书奏事,传递文书,尚书职权转轻,但是作为执行机构,当诏命下达,尚书还是要保留副本的,如魏文帝在一份诏令中就指出:“其以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
魏晋尚书的官员有令、仆射、丞、郎, “尚书左丞督录近道文书章表奏事”,“右丞录远道文书章表之事”。文书表章送到尚书台后,由左右丞负责誊录成副本保存,正本则向上呈递。章表奏事经皇帝披阅后,下达到尚书台,左右丞负责誊录出多份副本,作为尚书下各曹具体施行的依据。这一制度后为刘宋、萧齐所沿袭。
⒉ 秘书
秘书,《晋书・职官志》谓汉桓帝时置,后省。曹操为魏王时复置,典尚书奏事。黄初初,改立中书典尚书奏事,而秘书则管理艺文图籍。《全三国文》卷二十三所载王肃《秘书不应属少府表》也提到“秘书司先王之载籍,掌制书之典谟”。
秘书作为典藏文籍的机构在魏晋多被称为“秘府”。如:《三国志・魏书・杨俊传》注引《魏略》说秘书监王象受诏撰《皇览》,“从延康元年(220年)始撰集,数岁成,藏于秘府”。《晋书・武帝纪》有咸宁五年(279年),“汲郡人不准掘魏襄王冢,得竹书小篆古书十余万言,藏于秘府”。《裴秀传》说裴秀作禹贡地域图十八篇,“藏于秘府”。
⒊ 中书
曹魏时期的中书之职,据《三国志・魏书・刘放传》以及《晋书・职官志》记载为魏文帝于黄初初分秘书而设置,有监、令各一人,监、令之下置中书侍郎若干人。从此以后,中书省与尚书台并立。 “魏晋以来,中书监令掌赞诏名,记会时事,典作文书 ”。原来由尚书郎担任的诏令文书起草之责,转由中书省官员担任。中书监、令的品秩虽低于尚书令、仆射,但与皇帝的近密程度过于尚书,故机要之权逐渐移于中书省,成为中央决策机构,以致后来“天下文薄板籍”,都要“入副其省”。
⒋ 三府
唐代徐坚《初学记・职官部上》“尚书令条”引《齐职仪》云:尚书机构“魏晋宋齐并曰尚书台。”《全三国文》卷二十三王肃《论秘书丞郎表》曰:“昔时秘书掌国之秘密,秘书丞、郎仪宜比尚书郎、侍御史。今尚书郎、侍御史皆乘犊车,奏事用尺一,而秘书丞、郎独乘鹿车,犹用尺奏,不得朝服,又恐非陛下转台郎以为秘书丞、郎之本意也”。此段记载中尚书郎被称为“台郎”,可证《初学记》所言曹魏的尚书机构称“尚书台”不误。
《通典・职官三》“中书省条”曰:“中书之官旧矣,谓之中书省,自魏晋始焉。”《职官四》亦有“魏置中书省”。
如上所述,曹魏的尚书、中书机构分别称为尚书台、中书省,如果它们像《陈思王植传》中所示与秘书机构合称为“三府”,称法上似有不通。
而且“三府”也是一个单独的称谓, 如《通典・选举一》注有:“旧典,选举委任三府。”《通典・职官二》“三公”条谈到三公职掌时说至汉安帝时,“三府任薄,选举诛赏,一由尚书”。从这里我们也可以很明显看出三府是和三公有关的职能机构。
汉代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魏晋延续了汉代的三公之制,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改相国为司徒,御史大夫为司空,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三国志・魏书・傅嘏传》有景初年间(237~239年)刘劭作考课法,“事下三府”,由三府进行讨论,看能否施行。傅嘏作为司空陈群的掾属,参与了讨论,非难刘劭。司空府自是在“三府”之内,否则是没权参与进行讨论的。
联系到《通典・职官三》所注引汉宣帝时丞相丙吉语:“‘夫以三公之府有按吏之名,君窃陋焉。’因为故事。公府不按吏,自吉始。”丞相丙吉为三公之一,故称己府在内的公府为“三公之府”。所以说“三府”就是三公府,而非尚书、秘书、中书三者的合称。
唐代以前“三公历代皆开府置官属”,三公府可以自行征辟属僚,故魏晋史籍中多有某某人为“三府并辟”、“辟三府”的记载。
“三府”作为文档收藏机构名称也屡见于史籍。如:《三国志・魏书・文帝纪》载黄初三年(222年)表首阳山东为寿陵,文帝自作终制,最后说“其以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即要求把这篇终制藏于宗庙,副本保存在尚书、秘书和三府。又《全三国文》卷五魏文帝《旁支入嗣不得加父母尊号诏》:“后代若诸侯入嗣者,皆不得追加其私考为皇,妣为后也。……其著乎甲令,藏诸宗庙,副乎三府。尚书、中书,亦当各藏一通。”此处也很明白地提到要把这则诏令藏于宗庙,三府保存副本,而且尚书、中书也各保留一份副本。
⒌ 大鸿胪
秦汉时凡诸侯王、列侯和各少数民族的一切事务多由大鸿胪掌管。郡国派属吏到京师上计,大鸿胪也要为他们安排馆舍。魏晋亦有大鸿胪,《陈思王植传》载太和五年(231年),曹植上疏陈审举之义,说“被鸿胪所下发士息书,期会甚急”。可见大鸿胪在曹魏时仍是作为管理诸侯事务的机构,其接收保管劾奏诸侯曹植的罪状也当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它保存这些档案可以说是为其在履行职能时提供参考凭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曹魏时期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和大鸿胪收藏公务文书档案,这和《陈思王植传》中的记载是一致的。
(二)“内外”考
笔者以为“内外”即秘书与兰台。秘书原处于内廷,晋惠帝永平中(291年)“秘书之府始居于外”。《通典・职官六》称“汉氏御史中丞居殿中掌兰台秘书及麒麟天禄二阁,藏之于内禁”。兰台原由御史大夫的属官御史中丞主管,处于“内禁”。御史大夫后转为大司空,中丞则出外为御史台主官,御史台也就被称为兰台。“至魏晋,其制犹存”。魏晋承汉制仍以御史中丞掌兰台秘书图籍。曹魏时期,秘书与兰台一居内廷,一处外廷,共同保管国家的重要档案,如《三国志・魏书・王肃传》注引《魏略》曰:“(薛夏)黄初中为秘书丞,至太和中(227~233年),尝以公事移兰台。兰台自以台也,而秘书署耳,谓夏不得移也,……夏报之曰:‘兰台为外台,秘书为内阁,台阁一也,何不相移之有?’” 兰台、秘书皆典藏文籍,职掌相近,故被薛夏视为一体。
《三国志・魏书・后妃传》提到黄初中(220~226年),文帝欲追封太后父母,尚书陈群上奏说按照以往典籍的记载,没有妇人分土命爵的制度。帝曰:“此议是也,其勿施行。以作著诏下藏之台阁,永为后式。” 这里所提到诏令所藏的“台阁”,也当包括兰台与秘书无疑。
魏晋时期秘书与兰台不仅保管档案,而且要为其他职能机构提供服务。因此“历代营都邑置府寺,必以秘书省及御史台为邻。” 国家设置其他机构都是与秘书和兰台相邻,体现了其保管档案以便于利用的原则。
档案管理制度
如开篇引文所述,曹魏时期的档案管理制度有档案的销毁和副本制度。
(一)档案销毁制度
引文云“其收黄初中诸奏植罪状,公卿以下议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大鸿胪者皆消除之”,即把黄初年间朝廷收到的各劾奏曹植罪状的表章,保存在尚书、秘书、中书、三府和大鸿胪的都要销毁。曹植是魏文帝曹丕未为魏王世子时对世子之位最主要的竞争对手,在曹丕继位后也是视曹植为主要的抑制对象,“时法制,待藩国既自峻迫,……又以植前过,事事复减半”,各劾奏曹植罪状的表章自然是紧紧握在手中,以达到压制他的目的,使其不敢有所作为。曹植于魏明帝太和五年(231年)死后,这些针对他的档案已失去了价值,无须保存下去,因此在景初年间(237~239年),魏明帝就下令销毁了。
(二)副本制度
按文献记载副本制度起源于西周时期,如《周礼・秋官・大司寇》就有“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 的记载。“贰”,即指档案的副本。大司寇的任务是将盟书的正本藏在天府,太史、内史等官员只掌管副本作为执行的依据。
自此后几乎所有朝代均根据其本身的具体情形,为文书档案建立副本,在档案管理中推行副本制度。曹魏自不例外。如前引魏文帝终制云“其以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即要求把这篇终制正本藏于宗庙,尚书、秘书和三府保存副本。
副本是同一档案文件的抄本或复制本。对于特殊的档案,为了更好地保存正本,就制作出多份副本,以副本供人们参阅。曹植所作诗赋文章在他去世之后,更显得珍贵,因此被誊抄多份,作为文学艺术档案收录于秘书和兰台。
副本制度是我国文档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古代社会,由于受火灾或者战乱等原因,档案损毁现象比较普遍。副本制度的推行, 使档案能够多地点、多部门分存,即既能弥补因损毁档案而造成的损失,又便于查考利用。
通过对《三国志・陈思王传》记载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曹魏时期的档案保管制度已经非常的完善。?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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