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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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

药品说明书范文1

在我国,每年约有近20万人死于药物不良反应。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没能按照药物说明书用药。无论那类药物,阅读药品说明书都是用药的基本的重要的要求。不够清楚的,请多向医师或药师咨询,这才能保证合理的用药、安全的用药,让药品为你的健康出力。

阅读药品说明书的第一件事,就是搞清楚这是什么药,即所谓验明正身,才会不犯吃错药的低级错误。

在药品说明书中,最前面的三项和最后面的几项就是供验明药物正身用的。可参看本文附的替硝唑片的说明书实图。

【药品名称】

该栏的第一个是“通用名称”,简称药品通用名。通用名是国家要求的规范的药品名称,没有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任何厂家的相同产品都可以采用,也必须采用,此外国家规定医药学书籍、期刊、医生处方都必须使用。这是为了避免引起一药多名,或多药重名的混乱,在国际上通行的药品命名规定。现由世界卫生组织和我国的卫生部确定的药品名称,国际上叫INN。通用名就是中文的INN。

通用名通常由两部分构成,所用的药物(指活性成分)名称和剂型。本例为“片”,用一个药“替硝唑”,故称“替硝唑片”;如用上2个或更多的药,则在前面冠以“复方”二字。接下来是英文名(INN)和拼音名。有的说明书还有药品商品名,如替硝唑在不同厂家,不同文献中曾用名有:丽珠快服净、乐净、双鹤荻达、替你净、甲磺咪唑、甲硝磺唑、甲硝磺酰咪唑、甲硝乙基磺硝咪唑、砜硝唑、磺甲硝咪唑等。只认药物的通用名称就可以了。

【成分】

对化学药物来说,给出了活性成分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和分子量。标明所用的药物的基本的化学信息。因为药物的作用实际上是这些活性成分在起作用,故这成分是非常重要的信息。这对药师等专业人士是有用的。但对非专业人士,对患者来说不用去看它。特别不要因看不懂而失去对说明书的兴趣。

【性状】

药品制剂的性状是指药品的色泽和外表感官的规定。片剂要求外观完整光洁、色泽均匀。片剂的说明书上给出了颜色,可以对照。有的片剂包了衣,说明书上还描述了去掉糖衣后的颜色。对胶囊剂,要求整洁,不得有粘结、变形或破裂现象,还应无异臭。通常对胶囊还规定了里面内容物的颜色,可以取出点来看一看。

一般读者在鉴别西药时,主要是通过观察内外包装以及药片、胶囊的形状。大家买药一定要看说明书,按照说明书上描述的形状与药品进行对比,如果不符合就肯定有问题。

下面来看看说明书的后面部分的信息。这一部分也好懂,说明是不是通常说的“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名称、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地址等)。

【生产企业】

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说明这个药物由该厂负责的。需要的话可以联系到责任厂家。

【批准文号】

这是药品的准生证。可以在药监局的网站上核实,没有批准文号或文号不符,均可作假药投诉。

【执行标准】

好多药都是执行药典标准,这是我国药品的最高标准,另外还有部颁标准,多半是较新上市的药。

【有效期】

一般固体制剂是两年。即在要求的储存条件下,厂家保证的质量不变的期限。国家要求厂家在有效期期间,留有该批号药品的样品,以供药检部门检查。这一条要和药品包装的生产日期结合起来看,要检查药品是否在有效期间。这也和购买食品、日化产品一样。

【包装】

应该对照一下药品,是否一致。现片剂胶囊通常都采用铝塑包装,老的也有用瓶装的。

【储藏】

药品说明书范文2

本品适用于2岁至14岁儿童哮喘的预防和长期治疗,包括预防白天和夜间的哮喘症状,治疗对阿斯匹林敏感的哮喘患者以及预防运动诱发的支气管收缩。

本品适用于减轻季节性过敏性鼻炎引起的症状(2岁至14岁儿童以减轻季节性过敏性鼻炎和常年性过敏性鼻炎)。

2、顺尔宁的用法用量

每日一次。哮喘病人应在睡前服用。过敏性鼻炎病人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在需要时间服药。

同时患有哮喘和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的病人应每晚用药一次。

6至14岁哮喘和/或季节性过敏性鼻炎儿童患者,每日一次,每次一片(5mg)。

2至5岁哮喘和/或过敏性鼻炎儿童患者,每日一次,每次一片(4mg)。

3、顺尔宁的药物相互作用

本品可与其他一些常规用于哮喘预防和长期治疗及治疗季节性过敏性鼻炎的药物合用。在药物相互作用研究中,推荐剂量的本品不对下列药物产生有临床意义的药代动力学影响:茶碱、强的松、强的松龙、口服避孕药(乙炔雌二醇/炔诺酮35/1)、特非那定、地高辛和华法林。在合并使用苯ba比妥的患者中,孟鲁司特的血浆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AUC)减少大约40%。但是不推荐调整本品的使用剂量。

4、顺尔宁的药理作用

半胱氨酰白三烯(LTC4,LTD4,LTE4)是强效的炎症介质,由包括肥大细胞和嗜酸性粒细胞在内的多种细胞释放。这些重要的哮喘前介质与半胱氨酰白三烯(CysLT)受体结合。Ⅰ型半胱氨酰白三烯(CysLT1)受体分布于人体的气道(包括气道平滑肌细胞和气道巨噬细胞)和其他的前炎症细胞(包括嗜酸性粒细胞和某些骨髓干细胞)。

顺尔宁的不良反应

本品一般耐受性良好,不良反应轻微,通常不需要终止治疗。本品总的不良反应发生率与安慰剂相似。本品上市使用后有以下不良反应报告:

感染和传染:上呼吸道感染。

免疫系统紊乱:包括过敏反应的超敏反应、罕见的肝脏嗜酸性粒细胞的浸润。

精神系统紊乱:包括攻击性行为或敌对性的兴奋、焦虑、抑郁、方向知觉丧失、夜梦异常、幻觉、失眠、易激惹、烦躁不安、梦游、自杀的想法和行为(自杀)、震颤。

神经系统紊乱:眩晕、嗜睡、感觉异常/触觉减退及罕见的癫痫发作。

心脏紊乱:心悸。 呼吸、胸腔和纵膈系统紊乱、鼻衄。

胃肠道紊乱:ALT和AST升高、非常罕见的肝炎(包括胆汁淤积性、肝细胞和混合型肝损害)。

皮肤和皮下组织紊乱:血管性水肿、挫伤、结节性红斑、瘙痒、皮疹、荨麻疹。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紊乱:关节痛、包括肌肉筋挛的肌痛。 其他紊乱和给药部位情况:衰弱/疲劳,水肿,发热。 (详见包装内部说明书)

顺尔宁的注意事项

口服本品治疗急性哮喘发作的疗效尚未确定,因此,不应用于治疗急性哮喘发作。

应告知患者准备适当的抢救用药。

虽在医师指导下可逐渐减少合并使用的吸入糖皮质激素剂量,但不应用本品突然替代吸入或口服糖皮质激素。

药品说明书范文3

认识药品说明书

在每个药品上市时随身携带的药品说明书就如同人的“出生证明”一般,包药品最基本、最主要的信息。如何更好、更快、更准确地看懂药品说明书,就从这份药品“出生证明”如何产生说起吧。

首先,如同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一样,药品说明书是在药品注册时由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研发者)提出,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审核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上市后药品使用的依据。

“起 名”

在药品说明书的【药品名称】项下,包括了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和汉语拼音。通用名称是药品的法定名称,是在全世界都可以通用的名称,商品名称是生产厂家或企业的产品注册商品名(品牌名)。如果将通用名称比作“学名”的话(比如盐酸氟西汀,抗抑郁药),那么商品名称就像是企业给孩子取的昵称(比如“百优解”)。

此外,我们还能通过药品的通用名称,发现药品属性的小秘密,比如以“他汀”为后缀的药物(如洛伐他汀、辛伐他汀、普伐他汀、阿托伐他汀等)属于他汀类药物家族,具有调节血脂的作用,像同一家族的兄弟一样,有相似之处又各有差异。

“内在”与“外貌”

药品生产者需要通过实验确证,在药品说明书【成分】项中注明药品的化学信息、中药中各味中药的组成,特别是在患者同时服用多种药物时需要关注成分信息,可以避免重复用药。而【性状】则描述了药品的“外貌”与“气味”,药品实物与说明书中性状的对照,可作为药品真伪、是否变质的一个判断依据。

“性能测试”

药品说明书的【功能主治】/【适应证】【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相互作用】【临床试验】【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内容是由众多药物学家、药理学家、药化专家、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一系列符合法规、标准和原则的药理学、毒理学、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药剂学、药物临床试验,以及药品上市后监测等得到的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和结论。

【功能主治】/【适应证】 告诉我们药品可以用于“做什么”,在治疗哪种疾病或者改善缓解哪些症状方面具有“特长”。

【药理毒理】 向我们解释了药品“为什么”能产生这些作用的机理机制。

【用法用量】 说的是“怎么用、用多少”。

【药代动力学】 提示药品在体内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的情况,为药品“为什么”这样用提供更为详细的实验依据。

【不良反应】 俗话说“是药三分毒”,就像一个人不可避免地会有缺点一样,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也可能出现与治疗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禁忌】 是为了避免药物使用给人体带来的损害,明确告诉大家哪些人不能用、哪些事不能做。

【注意事项】 提醒在使用药物过程中我们需要小心注意的内容。

总体上说,药品说明书主要包含了上述内容。写好药品说明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首先,药品说明书是研究出来的,不是“写”出来的。药品说明书中的每一句话都必须有科学数据作支撑。其次,药品说明书的“雅”与“俗”是十分难以把握的。写得太专业了,一般患者看不懂;写得太通俗了又往往说不准确。这是一个让全世界的药品研发和监管者都十分头疼的事情。有的采取两个版本,专业版本给医生看,通俗版本给患者看。再次,药品说明书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研究的深入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应不断修订完善。随着我国药品研发水平的提高和药品监管能力的增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积极探索,规范和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审批和修订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医生和患者。

药品说明书是指导临床正确用药的重要依据,对于安全、合理地使用药品具有重要作用。

不能忽视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患者在服用药物前,往往只关注服药剂量,没有注意适应证和禁忌,殊不知药物适应证与禁忌对药品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不遵照说明书规定用药可能会出现不良后果,严重时甚至会危及生命。

适应证 指药品所对应治疗的疾病。在一些中成药的说明书中常用“功能与主治”表示。患者服药一定要在适应证范围内,尤其是非处方药物,应严格按照说明书中的适应证服用,避免错服、误服,造成不良后果。目前随着医学研究的发展,超说明书用药越来越多,但患者不可擅自超说明书用药,应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用药。

禁 忌 为安全使用药品,在说明书上经常出现“慎用、忌用、禁用”等提示语,作为患者应正确理解和掌握。有些患者甚至看到“慎用”等字眼就干脆不用,其实一字之差,含义却大不相同。

禁 用 是对用药最严厉的警告。“禁用”是指禁止使用,就是绝对不能使用,因为由此引起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某些患者如使用该药会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或中毒。例如对青霉素过敏的人,就要禁止使用青霉素类药物,否则将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甚至死亡;哺乳期妇女禁用红霉素,因为此药乳汁中浓度较高,会对婴儿的肝脏造成损害;青光眼患者应禁用阿托品。所以,凡属禁用的药品,绝不能抱侥幸心理贸然使用。

忌 用 是指不适宜使用或应避免使用该药。提醒某些患者,服用此类药物可能会出现明显的不良反应和不良后果。但有的忌用药品如病情急需,可在医生指导下选择药理作用类似,不良反应较小的药品代替,如果非使用该药不可,应联合使用其他对抗其副作用的药品,减少不良反应,尽量做到安全。在家里自行用药时,凡遇到忌用药品最好不用。

药品说明书范文4

药师指导

老王拿着这两个不同的药品包装让李小姐看:“这两种药品虽然药名相同,但一种是标有‘OTC’标志的非处方药,另一种则是处方药,因此说明书不同。”

“怎么一种药品既是非处药又是处方药?”李小姐很是不解。

王药师说:“同一种药品既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这就是我们业内人常说的‘双跨药’。”

王药师进一步解释说,一种药品在申报处方药品时列有多个适应症,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按规定服用;但其中有的适合患者自我判断和自我治疗,在限适应症、限剂量、限规格、限疗程的规定下,将此部分作为“OTC”(非处方药),而患者难以判断的部分仍作处方药。

众所周知,我国的“OTC”多是从处方药转换而来的,有些处方药有众多的适应症,其中有些适应症是适于患者自我判断的小伤小痛,可自我药疗,因此,国家在限适应症、限剂量、限疗程的规定下,将其作为OTC应用;而针对其中患者难以自我判断的适应症,则将其作为处方药限制使用,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双跨”、“双重身份”。

例如治胃病的药物西咪替丁、雷尼替丁、法莫替丁等,作为处方药其适应症为胃及十二指肠溃疡、应激性溃疡、上消化道出血、反流性食管炎、卓艾综合征等,大众消费者对这些适应症难以理解,难以自我判断,不能自我药疗,必须由医生诊治,用作处方药。当西咪替丁等作为“OTC”时,其适应症必须修改为患者能自我判断的轻微痛症,所以它们的适应症仅限于胃酸过多引起的胃痛、胃灼热、烧心、反酸。而且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再以阿司匹林为例,它有解热、镇痛、抗风湿、抗血小板聚集等适应症,当用于非处方药时,其适应证是解热、镇痛,且用于解热只准在3天内服用,用于止痛只准在5天内服用。而它的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医嘱下,用于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以及心血管疾病等,并可长期服用。

最后王药师提醒,作为消费者,在选择“双跨药”时要掌握一个原则:轻微的小毛病,可自我诊断的疾病,患者可使用“OTC”药品;而大病必须找医生,哪怕使用的同样是“OTC”药品,但此时该药也是被作为处方药使用。王药师说,即使是“OTC”药品,也不能随便吃,而服用“双跨药”时更要注意用药安全。特别是妊娠期妇女、婴幼儿、老人、肝肾功能不全者等特殊人群用药,最好咨询医生或药师。

药品说明书范文5

药品说明书是药品最基本、最重要的信息源,是医生开方、药师调配、患者服用的重要依据,具有医学和法律上的意义。现就药品说明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并提出建议,以期引起各级医药主管部门及医、药、护、患等各方面的注意。

1 药品说明书中存在的问题

1.1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作了重大改动,未及时通告与告知,易造成使用者凭经验用药,出现差错:临床工作中,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和药师对于新进的药品,一般都会详细的阅读药品说明书。但某些药品一旦成为常规习用时,在没有接到变更通知或有关特别告知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天天查看药品说明书。如某制药厂生产的磷霉素钠2 g/支,原说明书中没有注明5岁以下儿童禁用,医生凭经验用药,药师凭经验调配,护士凭经验注射,结果出现医疗事故,再详看说明书时,才发现该药品在以往的说明书中增加了“5岁以下儿童禁用”这一条,致使该院在事故处理中形成被动局面。

1.2 药品说明书有关注射剂溶媒使用的描述不明确,不方便临床使用:注射用药物,对于溶剂的选择有严格的规定,然而有些药物对此描述不明确,给临床工作带来不便。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绒促性素(500 U/支),其药品说明书中没有注明该药使用何种溶媒,按何种比例配制,医生在处方时,药师在调配时,护士在注射时,不知使用何种溶媒按何种比例进行配制,往往凭经验,各行其是。

1.3 用法、剂量不明确:有的说明书剂量符号交错使用,前面用“g”后面用“克”,如剂量经常标“g/kg,分3次服用”,患者不易理解。大部分说明书中只标成人剂量,无各年龄段患者人群的剂量标示。有的药品说明书用量标示欠准确,伸缩性太大,如口服1次4~8片,用量差异太大,患者无法掌握。有的说明书在用法标示上不明,如只标1日3次,每次1片,但不知饭前饭后。

1.4 药物动力学资料欠缺,或参数不统一:进口药在药动学方面研究较深入,国产药,尤其是老药,中药制剂此项目标示率几乎为零,而标示的药动学数据与教科书及有关药学参考资料相差甚远,往往难以作为有效的药物情报使用。

1.5 不良反应不全:许多家长只强调药物的优点,不提或少提药物不良反应,使临床用药安全性受到影响,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还易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难以处理。

2 建议

2.1 国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国家对药品说明书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有改动需进行报批,国家要进行批复。在具体工作运行中,对于药品说明书的审批应进一步严格,批复后应相对稳定,有重大改动的,应进行特殊标示,并在相关媒体进行通告,或改换包装,以期引起医生、护士、药师及患者的注意。以防止凭经验用药,保障安全用药,避免差错事故的发生。

2.2 药品说明书中文字描述必须完整、准确、清晰、易懂,计量单位要统一,记载项目要全面:对于注射剂溶剂的描述应完整、准确、清晰、易懂,特别是对于临床上常用的几种溶剂,应注明哪种能用,哪种禁用,最适宜的浓度,如何配制等,因为有些药品,特别是新药,在临床有关这方面的资料太少,有些根本无法查到。

2.3 新版的医药参考书籍关于药品内容,应同步吸纳药品说明书资料:药品说明书一旦确定公布,新出版的教科书、参考书应尽量及时收载说明书的新内容,避免新说明书已使用了几年,而新版本的相关书籍却还在引用原来的说明书内容。国家对于有关的教科书、参考书,其出版也应严格把关,防止参考书泛滥。

2.4 医药卫生人员应加强对药品说明书的阅读和学习:临床工作的医生、药师、护士,要提高对药品说明书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药品说明书的阅读和学习,尤其是改换批准文号或药品达标期间,或者国家对药品又有新的要求的时期,需要经常查看药品说明书。基层医疗机构药剂科,配备有经验的兼职人员,负责收集药品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药品方面的信息,做好药品宣传工作。

药品说明书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第五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第六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的文字应当清晰易辨,标识应当清楚醒目,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增加其他文字对照的,应当以汉字表述为准。

第八条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指导正确合理用药的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主动提出在药品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在说明书或者标签上加注警示语。

第二章药品说明书

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格式、内容和书写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

第十条药品说明书对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临床检验名称和结果的表述,应当采用国家统一颁布或规范的专用词汇,度量衡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分或者组方中的全部中药药味。注射剂和非处方药还应当列出所用的全部辅料名称。药品处方中含有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反应的成分或者辅料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需要对药品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及时提出申请。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结果等信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修改药品说明书。

第十三条药品说明书获准修改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修改的内容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其他部门,并按要求及时使用修改后的说明书和标签。

第十四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充分包含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详细注明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改说明书或者未将药品不良反应在说明书中充分说明的,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生产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药品说明书核准日期和修改日期应当在说明书中醒目标示。

第三章药品的标签

第十六条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第十七条药品的内标签应当包含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包装尺寸过小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药品外标签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成分、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的,应当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第十九条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的标签,至少应当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原料药的标签应当注明药品名称、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执行标准、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同时还需注明包装数量以及运输注意事项等必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的,其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的,其标签应当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的,两者的包装颜色应当明显区别。

第二十二条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二十三条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自分装日期计算,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第四章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二)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六条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品等国家规定有专用标识的,其说明书和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国家对药品说明书和标签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中药材、中药饮片的标签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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