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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与女范文1
母与女范文2
房屋赠予了女儿,可又担心女儿不孝,便让她立下字据承诺孝顺父母作为赠予的条件。随着父亲去世,母亲年老多病,母女在赡养问题上矛盾激化,还将官司打到法院。那么,孝与不孝,是由道德评价还是由法律裁判?
评判标准又是什么?
父母留后路,附加孝道为条件
95岁的林秀敏是江苏苏州市人,其与丈夫孟海涛育有两子三女。最小的女儿孟晓丽是他们的掌上明珠,却逢上上山下乡,作为“知青”被派到新疆支边。后来,孟晓丽在新疆成了家,育有两个女儿。因牵挂孟晓丽孤身在外的艰辛,林秀敏夫妇将两个外孙女的户口从新疆迁移到苏州,并将外孙女接到苏州与自己生活。
林秀敏夫妇原居住处建筑面积约135平方米。1993年拆迁时,他们的长子和次子各分得45平方米,余下的45平方米归在自己名下。后来,林秀敏夫妇通过产权交换,他们及两个外孙女拥有由拆迁办安置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交换差价1.45万元,经协商,孟晓丽和父母分别支付1.05万元和4000元。
1996年,孟晓丽与丈夫退休后决定回苏州定居。林秀敏夫妇十分高兴,决定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女儿。10月14日,林秀敏夫妇与孟晓丽签订了赠予合同:他们自愿将65.09平方米住房赠予孟晓丽,他们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去世为止。次日,双方到了公证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孟海涛为避免日后子女因房产而发生纠葛,便立下书面材料:对于上述45平方米老屋,由长女孟晓梅、次女孟晓琴、三女孟晓丽各得15平方米。考虑到长女、次女已有住房,他们决定将房屋产权全部移交给孟晓丽。
在办理房产过户的过程中,林秀敏隐约有些不踏实的感觉。对于父母的担忧,孟晓丽也十分理解。10月31日,孟晓丽夫妇向父母作出书面保证:父母对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天年,在父母健在时,赡养好二老的生活起居;在手头稍宽裕时,归还父母垫付的4000元房款,并在大家知道实情后补偿给姐姐孟晓梅、孟晓琴2500元至3000元。1997年4月22日,林秀敏夫妇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孟晓丽名下。两天后,孟晓丽将拆迁产权交换差价款4000元归还给了父母。
弃母不理18天,母告女儿撤赠予
母与女范文3
现年95岁高龄的林秀敏是江苏省南京市人,与丈夫孟海涛育有二子三女共五个孩子。五个孩子中,女儿孟晓丽最小,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孟晓丽却逢上了上山下乡运动,作为知青到了新疆。后来,孟晓丽在新疆成了家,生了两个女儿。因牵挂小女儿孤身在外的艰辛,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将孟晓丽两个女儿的户口从新疆迁到自己的户口上,并将两个外孙女接到南京与自己共同生活。
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原居住处为孟家祖产,建筑面积约135平方米。1993年拆迁时,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对该房屋的处理作了安排,长子和次子各分配45平方米,余45平方米归自己名下。后林秀敏、孟海涛夫妇通过产权交换,以当时户口在册的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及两个外孙女的名义,由拆迁办安置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该房屋产权交换差价1.45万元,经协商,由女儿孟晓丽拿出1.05万元,林秀敏、孟海涛夫妇拿出4千元。
1996年,孟晓丽与丈夫退休后决定回南京定居。考虑到女儿女婿回南京后无房居住的困难,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决定将自己的房屋赠予女儿孟晓丽。同年10月14日,林秀敏和丈夫孟海涛一起与女儿孟晓丽签订书面赠予合同一份,约定:林秀敏、孟海涛夫妇自愿将建筑面积65.09平方米住房一套赠予小女儿孟晓丽,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过世为止,受赠人孟晓丽表示愿意接受。次日,双方对赠予合同进行了公证。
在办理房产过户的过程中,想到房子很快就不是自己的了,林秀敏心中隐隐有些担忧,便将自己把房屋赠予女儿的事告诉了一个十分要好的姐妹。“父母有钱儿女孝顺,父母无钱儿女忤逆的事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姐妹的一句话,点到了林秀敏的痛处。孟海涛也觉得老伴的担心不无道理,老两口决定和女儿女婿好好谈谈。
对于父母的担忧,孟晓丽也十分理解。为了打消父母的疑虑,当月31日,孟晓丽夫妇共同向父亲孟海涛作出书面的《对父亲的保证》,保证:父母对房屋有居住权直至天年;在父母健在时,赡养好二老的生活起居;在手头稍宽裕时,把父、母各垫付的2千元房款还给父母,并在大家知道实情后补偿给姐姐孟晓梅、孟晓琴各2.5千元至3千元。
“弃母”不理十八天 母告女儿撤“赠予”
孟晓丽夫妇回南京之初,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孟晓丽夫妇感动于父母的关照,给予父母精心侍俸,加之两个外孙女十分懂事,围绕身边嘘寒问暖。这让林秀敏、孟海涛感到十分欣慰。
可是,这种和谐的家庭关系并没有维持多久。祖孙三代蜗居65平方米的小房,生活很不方便,加之三代人的性格差异又很大,渐渐地产生了一些不和谐音符,甚至屡屡为了一些家庭琐事起争执。孟晓丽夫妇经过慎重考虑,于2000年8月,拿出所有积蓄,购买了一套住房,搬出单独生活。
孟晓丽夫妇搬出去之初,林秀敏、孟海涛夫妇对小女儿还有一些怨言,但孟晓丽夫妇经常到父母家看望父母,照料父母的生活起居,父母生病了还侍候左右,与父母的关系还算比较融洽。2007年3月初,孟海涛去世了。林秀敏承受不住打击,一下子病瘫在床。林秀敏倍感凄凉无助,便要求孟晓丽24小时陪护自己。
由于林秀敏年老体弱,疾病缠身,需要精心护理,而孟晓丽自己也上了年纪,护理母亲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便萌生了将母亲送进医院治疗的念头。可是,林秀敏却对住院十分抵触,一口拒绝。兄姐听说孟晓丽要将母亲送到医院,也一起向孟晓丽发难,指责孟晓丽想将母亲丢到医院撒手不管,是不孝行为。孟晓丽觉得十分委屈,便据理力争,致使母女关系紧张,而且引发了兄弟姐妹之间的矛盾。当月24日,当孟晓丽再次提出将母亲送到医院住院时,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与部分兄姐甚至发生了口角,孟晓丽一气之下哭着离开了母亲家。
接下来的日子,孟晓丽虽然很想再去侍候母亲,劝说母亲住院,但因担心和母亲及兄姐再次发生冲突,也就没有再踏进母亲的家门。这让母亲十分伤心,也让兄姐们十分气愤。他们认为,孟晓丽得到父母的房子后,就如此不孝顺,应该撤销对孟晓丽的赠予合同。因此,林秀敏在其他子女的支持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对女儿孟晓丽的房屋赠予合同。
4月10日,林秀敏以自己为原告,以大儿子为人,一纸民事诉状,将小女儿孟晓丽推上了被告席。
孟晓丽根本没有想到,十多天没有去看望母亲,竟然被母亲告上了法庭,这让孟晓丽十分伤心。她在书面答辩中说:“十多年来,我尽了赡养义务,母女关系正常。母亲林秀敏诉称我未尽赡养义务,不孝顺父母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孟晓丽还提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一年,现母亲林秀张撤销赠予合同,已超过了时
效。
孝与不孝成争议 法院依法来断明
法院对这起赠予合同纠纷案十分重视,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因身体原因,林秀敏没有出庭,而由大儿子作为人出庭主诉。孟晓丽则亲自出庭应诉。法庭上,双方围绕林秀敏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过时效以及孟晓丽对林秀敏是否尽了赡养义务、是否孝顺两大争议焦点,唇枪舌战,互不相让。
关于行使撤销权是否已过时效的问题,林秀敏认为,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当初自己将房屋赠予孟晓丽,是指望能在自己不能自理时由其担负起主要赡养照顾义务。而孟晓丽自2007年3月24日后未照料过自己,因此自己是从2007年3月24日后才知道孟晓丽不可能履行其受赠房屋后承诺的义务,故并没有超过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予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是否超过时效,要看林秀张的撤销原因。现林秀张孟晓丽自2007年3月24日后未照料过林秀敏,显然未过时效。
法院还认为,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赡养老人,照顾好老年人的生活起居是每个做子女的法定义务。本案所涉及的赠予合同经过了公证处公证,孟晓丽夫妇在上述赠予合同公证后又书写了《对父亲的保证》,虽然该《保证》没有与赠予合同一起进行公证,但《对父亲的保证》中有关“照顾好二老的生活起居”仍然是孟晓丽应尽的义务。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自赠予房屋以来,孟晓丽作为女儿,不论是在物质上还是在精神上都给予了父母一定的帮助和照顾。法院向林秀敏本人调查,林秀敏本人也没有自述孟晓丽对其未尽赡养义务。孟晓丽自2007年3月24日以来,没有去照料林秀敏,是孟晓丽与林秀敏部分子女矛盾激化所导致,事出有因,且至林秀敏,才18天时间,不能以此认定孟晓丽拒绝赡养林秀敏,且孟晓丽一直表示愿意让林秀敏继续居住赠予房屋直至终年,并表示愿意送林秀敏到医院接受治疗。因此,林秀敏认为孟晓丽未尽赡养义务,证据不足,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林秀敏和丈夫孟海涛共同与孟晓丽签订的赠予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了公证,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林秀敏及其丈夫依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了孟晓丽名下,现赠予人要行使撤销权,必须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合同:(一)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近亲属;(二)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的义务。孟晓丽未违背以上条款,故法院对林秀敏要求撤销赠予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孝与不孝,是由道德评价还是由法律裁判?评判的标准又是什么?
母与女范文4
67岁的张玉玲早年毕业于上海一所大学的建筑系,后一直在沈阳的一所高校任教。张玉玲曾结过一次婚,但因与丈夫性格不合而于1994年离婚,之后她一直单身,膝下也无子女。
1999年春节,张玉玲回吉林老家过年。在去姑母家拜年时,她发现姑父姑母请了个乡下来的小保姆,名叫李小月。李小月当时只有16岁,平时不怎么爱说话,但只要有一点闲下来的时间,她就捧着书本看。张玉玲问她看的什么书,小月说是高中课本。原来,小月家在农村,父母身体都不太好,她有两个姐姐一个弟弟,因为贫困,学习成绩原本优秀的她不得已辍学了,出来打工挣钱给父母看病。
看李小月这么小就外出打工,张玉玲很为她惋惜。张玉玲虽然没有孩子,但很喜欢爱学习的学生。接触中,张玉玲发现小月懂事、勤快,很招人喜欢,她便萌发了一个念头,自己已经50多岁了,身体大不如前,而身边又没有孩子,不如将小月收为养女,培养她继续读书,这样的话,她既有个好前途,自己晚年也有人照顾了。
张玉玲和父母及姑母商量,大家都觉得小月这孩子不错,支持她的想法。于是,张玉玲和姑母一起找小月谈话,问她愿不愿意做自己的养女。得知张玉玲是大学教授,还愿意供自己上学,小月高兴极了。可她又觉得这事要和父母商量一下,张玉玲于是说:“行,欢迎你父母到沈阳来我家看看。”
李小月和父母一起来到了沈阳。看到张玉玲住着100多平方米的三居室,家里有整整两大书柜的书,各方面条件都非常好,张玉玲知识渊博,性格又好,李小月的父母当即表示,愿意把女儿给张玉玲做养女。
不久,李小月正式来到沈阳与张玉玲一起生活。为了让小月继续上学,张玉玲在户口还没给她办好的情况下,到处托人去找教学条件好的高中。最终,和平区一所重点中学收取了6万元赞助费后,让李小月入了学。张玉玲到有关部门正式办理了收养手续,李小月也改名为张小月。
张玉玲担心小月离开学校一年多了跟不上进度,每天晚上都要抽时间辅导她的功课。在生活上,她更是无微不至地关心小月,每天都要保证给她吃两种水果,喝一杯牛奶。到了周末,她还带着小月去逛商场,帮她买了里里外外的新衣服……小月瘦弱的身体很快就丰盈起来,脸色也变得红润,全身上下充满了青春的气息。
小月也非常懂事,张玉玲对她那么好,她内心非常感激,也在生活中处处照顾养母。张玉玲的关节不好,一到阴雨天就疼,小月便提醒她戴上护膝,为她热敷、按摩。晚饭后,母女俩经常挽着胳膊一起去散步,互相谈着各自一天的生活。在共同生活中,两人之间的感情越来越深,渐渐地已经像亲生母女一样了。大家都羡慕张玉玲有个这么懂事的女儿,小月也觉得自己很幸运。
2002年,小月以优异的成绩考取了沈阳一所大学的金融专业。张玉玲感到特别高兴,特意将小月在吉林的父母请到沈阳,专门设宴一起为她祝贺。
上大学后,张玉玲嘱咐小月要专心学习,不要因为谈恋爱而分心。她对小月说:“孩子,以你的头脑,将来能读硕士、博士,只要你考上了,我就供你念!”小月点头说:“妈,您就放心吧!”
小月住校后,张玉玲怕她在学校吃不好,休息不好,便三天两头往学校跑,一是给她送些吃的,二是检查一下她的功课。到了周末,她便把小月叫回家,为她做上一桌她爱吃的菜,向她了解在学校的情况,临走时,还要给她口袋里塞上足够的零花钱。
小月也时刻惦记着张玉玲,自己不在家,她担心养母寂寞,就天天打电话回家,还用自己省下来的钱给张玉玲买了一个按摩椅。学校里的同学都不知小月是张玉玲的养女,看到张玉玲对她那么好,都羡慕她有一个好妈妈。
矛盾显现,母女关系出现裂痕
大学三年级时,小月在一次旅游途中结识了在沈阳另一所大学就读的男生。男孩家在河北农村,与小月同岁,两人一见倾心。从此,开始经常悄悄地约会。
小月怕张玉玲生气,便一直瞒着她自己恋爱的事。张玉玲见小月在家里时总是神秘地打电话、发短信,还经常说学校有事周末不回家。张玉玲去学校看她,才从同学那里得知她最近交了男朋友。
当了解到男孩家里的情况后,张玉玲坚决表示反对:“我本来就反对你上大学谈恋爱,现在你不仅不听,还找了个农村家庭的男朋友,你有没有想过自己的将来?”小月说:“现在大学生有几个不谈恋爱的?如果没有男朋友,会被人说没有魅力的。再说,农村家庭怎么了?我不就是农村的吗?”张玉玲语重心长地说:“正是因为你是农村出来的,你才更应该深有体会。我不希望你将来的生活不幸福,更不希望你背上沉重的包袱。”小月不高兴地说:“是不是在您心里,我和我的家庭都是个包袱?”张玉玲说:“你怎么这么说?我什么时候把你们当包袱了?”
那天,母女第一次发生了争吵,闹得不欢而散。张玉玲看说服不了小月,便悄悄去找了那个男孩,告诉他不要再纠缠小月。男孩问:“是小月让你来的吗?”张玉玲说:“你们两个的条件不般配。我可以郑重地告诉你,我是她的养母,她的事我做主。如果你们不分手,我将不再供她上学,并去解除收养关系。”
不得已,男孩主动提出了分手。小月很快得知了前因后果,后来此事在学校也传开了,有人开始议论纷纷,她感到非常气愤,觉得张玉玲的做法有点过分,为了达到目的,竟然不顾女儿的脸面。她回家和张玉玲大吵了一架,两人半个月都没说话。
2006年4月,小月考研究生失利。张玉玲让她好好复习,第二年再考。可是,小月说自己不想考了,想毕业后先找份工作赚钱。张玉玲苦口婆心地劝她要把眼光放远些,可是,小月却说自己对考研没兴趣。张玉玲生气地说:“真没出息!看来从小生活在什么家庭对人的影响太大了。”张玉玲的话刺痛了小月,她说:“我知道您从骨子里就看不起我们这些乡下人。如果是这样,当初干吗收养我?”张玉玲被噎得半天说不上话来。
这年7月,小月大学毕业了。张玉玲心里虽然生她的气,但还是托人在一家银行为她找了份不错的工作。可是,小月只上了两个月的班,就自己做主辞职了。张玉玲对此非常不满,可小月坚持说自己不喜欢这份工作,要去一家保险公司拉单,这样挣钱多。张玉玲叹着气摇摇头:“哎,叫我说你什么好呢?”
张玉玲觉得女儿大了,只要她还把自己当妈,像过去一样,就随她去吧,如果管多了,说不定还会影响母女感情。可是,后来发生的事情,让她心里越来越不舒服。
小月到保险公司上班后不久,她的父母突然来到了沈阳,说是小月工作挣钱了,让他们来沈阳玩。张玉玲悄悄把小月拉到一边,问她为什么这么大的事不告诉自己。小月反问:“难道我让父母来沈阳还要征得您的同意吗?再说,我想您也不会反对吧……”
张玉玲只好把不满压在心里,热情地招待小月的父母。小月父母的到来,彻底打乱了张玉玲的生活,他们把家里的电视机开得很响很响,上了厕所也不冲,随地吐痰,甚至还招呼小区的邻居到家里来打麻将……张玉玲真不愿回那个家,只好躲到图书馆去看书。
小月的父母在沈阳住了半个多月,终于要回去了。张玉玲给了小月500元钱,让她给父母买些东西带回去。小月说:“妈,您再给我2000块吧!我要给母亲买些药,我的钱都花光了。”张玉玲想了想,还是给了她。
小月工作后,花钱变得大手大脚,没钱了就向张玉玲要。张玉玲劝她节省点,攒些钱,她却听不进去。一个周末,张玉玲洗衣服时无意中在小月外衣口袋里发现了几张汇款单,都是寄给她乡下父母的。原来她总跟自己要钱,是寄给她的亲生父母了!张玉玲虽然工资不低,但也是有限的,以后养老、看病需要不少钱,这样下去怎么能承受得起呢?
张玉玲准备和小月好好谈谈。可还未等她找到机会,小月就又向她开口要2万元,说是父母住的房子年久失修,想重新盖几间新房。张玉玲再也忍不住了,说:“我又不是开银行的。我收养你,培养你,是因为你是我的女儿,但我没有义务负担你的父母啊!”小月不高兴了:“他们是我的亲生父母,他们的事就是我的事,我能不管吗?”张玉玲说:“你可以管,但不能总向我要钱吧?”
张玉玲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便找到自己的好友诉苦。好友对她说:“玉玲,你都60几岁的人了,小月毕竟不是你亲生的。所以,你还是要多个心眼啊!你不如和她签个协议,让她保证每月给你多少钱,即使她将来不管你,你也可以用这笔钱请个保姆。”
张玉玲觉得好友说的有道理,便向小月提出签协议的事。小月问:“有这个必要吗?”张玉玲说:“我觉得还是这样好。”在张玉玲的坚持下,2008年3月,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小月每月交给张玉玲1000元做为赡养费。
拿着协议,张玉玲心里踏实了许多,而小月的心里却很不是滋味。她觉得,张玉玲这是不信任她,如果她是亲生女儿而不是养女,她还会和自己签这份协议吗?从此,两人之间的关系蒙上了一层阴影。
恩断情绝,法庭相见成永远的痛
协议让小月和张玉玲疏远了许多,平时下了班小月总是尽量在外面呆到很晚才回家,她特别渴望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小家。
上班以后,小月先后交过几个男朋友,结果都分手了。2009年8月,她认识了在三好街一家网络公司打工的男友。男友的父母都是普通的退休工人,家庭条件很一般,但他对小月呵护备至,让失落中的小月感到很温暖。两人很快陷入热恋中,并于2010年国庆节结了婚。由于他们没钱买房,只好暂时住在租来的房子里。
小月知道张玉玲对自己的这个男友肯定不满意,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一直瞒着她。张玉玲为此很伤心,觉得女儿根本不把她这个母亲放在眼里。她本不想去出席婚礼,但又觉得那样会闹僵两人的关系,只好硬着头皮去了,并送了一份不薄的礼。
小月结婚后,就很少再到张玉玲这里来了。张玉玲感到很孤独,有时打电话让小月和她老公一起回家吃饭,小月总是找借口推托。想想过去母女俩在一起欢歌笑语,现在却只剩下自己孤单一人,张玉玲内心倍感凄凉。
2011年9月初的一天,好友来看望张玉玲,得知她的现状后,劝她应该再找一个老伴,说小月毕竟已经结婚了,关系又这么紧张,将来不一定能靠得上。张玉玲觉得有道理,也动了这个心思。不久,好友就给张玉玲介绍了自己的远房表哥黄孝和,极力地撮合他们俩。
2012年2月底的一天,张玉玲早晨起床后突然头晕得厉害,站都站不起来。她急忙抓起床头的电话打通了小月的手机,说自己病了,让她赶紧回来一趟送自己去医院。谁知,小月却说:“我妈住院了,我正买车票要回去看她,你找单位的同事陪你去吧!”
张玉玲感到很寒心:看来,养育之恩毕竟敌不过血缘之亲啊!她只好给黄孝和打电话,黄孝和立即赶来,将她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后告诉她是高血压,而且很危险,必须住院。在整个住院期间,黄孝和一直陪伴在她身边照颐他,让张玉玲很感动。出院后不久,两人便决定结婚。
张玉玲把自己再婚消息告诉了小月,小月大吃一惊。养母单身20多年未再婚,为了养老还收养了自己,现在,她都奔70的人了突然说要结婚,这不是明摆着对自己不信任,以后遗产不让她继承吗?小月心中不悦,冷冷地对张玉玲说:“结婚是您自己的事,我无权干涉。”
2012年10月,张玉玲和黄孝和组成了家庭。让张玉玲伤心的是,婚礼当天,小月竟然没有露面,而且自从她结婚后,小月该给的赡养费也不再给了。张玉玲很失望,她没想到自己为小月付出那么多,却是今天这种结果。
张玉玲几次打电话给小月,让她将赡养费送来。可小月说:“我现在正准备买房,拿不出钱给你。反正你现在也不缺钱,以后再说吧。”
小月的态度让张玉玲彻底失望了,从前那个懂事、贴心的女儿已经不复存在了,她不可能再管自己,那收养关系还有什么必要存在呢?考虑再三,她决定和小月解除收养关系。小月没有反对,两人于20l3年3月在公证处办理了解除收养协议。随后,小月就将自己的名字又改成了李小月。
由于黄孝和的退休金不多,医疗费也要自己负担一部分,加上他们年龄大了,经常要跑医院,因此两人的退休金每月都剩不了多少。为了将来考虑,张玉玲觉得小月应该按照协议继续付给她赡养费。虽然两人解除了收养关系,但毕竟自己10多年为她付出了那么多精力和财力,她有义务赡养她。
张玉玲多次找小月要赡养费,小月却说:“我们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我凭什么还给你钱?”张玉玲说:“我们签了协议啊!”小月说:“那只能制约我们是养母女关系的时候,现在,它已经失效了。”
张玉玲想想自己这么多年真心真意地爱护、培养小月,把她从一个乡下打工妹培养成大学生,帮她办了沈阳户口,而她却视这份感情不顾,这实在太讲不过去了。张玉玲咽不下去这口去,考虑再三,她决定到法院小月。
2013年7月,张玉玲一纸诉状将小月告到了法院,要求她按协议给予自己赡养费,并补偿她多年来为她花费的生活费、教育费等。
母与女范文5
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教育的责任。
父母对子女的抚育应当是从精神上、物质上、经济上对子女尽养育和照顾之责,这种养育和照顾是子女赖以生存、成长的基本保障,缺少了这种保障,子女是不可能健康成长的。
父母对子女的养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只要父母生养了子女,就必须尽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无养费的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条规定了父母抚育子女义务的终止时间,对正常成年子女抚育到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时间、对非正常健康状况的应终身抚育。另外,子女年满十六周岁,用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正常生活需要的,父母也可以不给抚育费。
对拒不履行抚育责任的父母,应加强教育,屡教不改构成遗弃罪,《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育责任的民事责任,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育责任,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因此对方提出离婚的,可要求不履行抚养责任的一方给予补偿。
如果遗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母与女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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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她出生开始,我和她妈妈一样,总是希望她快点长大,但随着她年龄的增长,我们的心理却越发矛盾,一方面是她即将离开我们,另一方是她即将迎来崭新的生活和心爱的他携手共创美好的明天,因此,我在祝福的同时也希望对他们说三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