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险故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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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险故事

探险故事范文1

关键词:限售股;大小限;大小非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6-0026-06

当前限售股解禁问题成为2009年股市关注的焦点,人们主要关注限售股中的“大小非”,但实际上由限售股所派生出来的“大小限”问题才是今年乃至今后关注的重点。“大小限”问题有更大的迫切性,2009年限售股中大小限解禁量占到65%以上,对市场的冲击力会比较大。

一、“大小限”概述

(一)“大小限”的概念

股票“大小限”是指上市公司在上市时发起人持有的股份,通常要有三年的锁定期,即从上市之日起三年后方可流通。这种流通权首发限售股票被称作“大限”。但如果在上市前12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的股份,则可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即可流通,锁定期仅为一年。这样的流通权增发限售股票被称为“小限”。

目前市场上的“大小限”是在2006年5月新老划断后产生的。2005年5月,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旨在彻底解决自1990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积累形成的股权分置问题。股权分置是指同一家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的状况,为中国内地股市所独有。股改时,监管部门、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达成协议,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给流通股股东,换取未来流通权;并且约定一年后“小非”(5%以下股权)可流通,两年后“大非”(5%以上股权)可流通。有关政策还规定,“新老划断”后首发上市公司“大小限”(发起人股)一年后可以解禁。也就是说,一旦一年或三年的锁定期结束,这些股票不用再通过股改向股民送股,即可自动在市场流通。

(二)“大小限”和”大小非”在限售股中的地位

自2005年起,上市公司陆续进入股改程序,其中大部分实施股改的时间是2006年。此前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和24个月(“大小非”)的股东所持限售股大多数已经解禁,2009年大部分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法规规定限售期已经结束,同时承诺限售期为36个月的股东的持股开始解禁。另外,2008年首发公司的战略配售部分和定向增发部分的限售股(大小限)也将在2009年进入解禁期。

目前市场上的限售股分为股改限售股(股改前发行上市所带来的“大小非”)、首发和增发限售股(股改后发行上市所带来的“大小限”)以及股改对价和股权激励股份三类,其中第三类规模小,对市场的影响有限。

在市场方面,人们一般比较关注“大小非”解禁对行情造成的影响。其实,“大小非”在支付相应对价后,就陆续获得了流通权。如果这些股票集中流通,对市场会有很大冲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总量是越来越少,“大小非”问题会最终得到完全解决。但“大小限”就不同了,这是企业在全流通条件下发行股票时形成的,由于这部分股票不公开发行,按现行规定在上市时间上有所限制[1]。由于其数量多(一般占总股本的75%左右)、股东持股成本低(大部分低于净资产值),其上市所带来的冲击,一点也不亚于“大小非”。而且“大小限”上市不需要支付对价,同时随着新股的不断发行,其总量还不会减少。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大小限”的问题比“大小非”更大。

二、“大小限”解禁情况分析

(一)2009年限售股的解禁规模

2006年5月新老划断后,新发的298只股票中,由于像金融、石油和煤炭的大盘股较多,“大小限”竟是“大小非”的2.3倍,据宏源证券数据披露,截至2008年11月底,A股市场累计限售股15398.53亿股,其中,累计产生的股改限售股(“大小非”)4663.13亿股;累计产生的首发和增发限售股(“大小限”)10735.4亿股。目前“小限”已开始流出,2009年下半年“大限”将开始流出,“大小限”对市场压力极大。

1.2009年限售股解禁的总体规模较大。2009年是限售股解禁高峰年,据网易财经统计,2009年共有1184次限售股解禁上市,涉及1127只股票,全年解禁数量为6893亿股(见图1),与2008年1626亿股相比,规模扩大3.2倍;按照2008年12月底收盘价计算,市值规模约为3.4万亿元,是2008年的两倍,也是股改以来解禁规模最大的一年。解禁后,A股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将从2008年底的37%猛增至74%。即使2009年不考虑一级市场新的股票发行量,二级市场新增的可流通股票量仍然相当惊人。

2.2009年限售股解禁的时间集中。从图2可以看到,份股所有限售股解禁合并计算,月度解禁股数最大的月份为10月和7月,分别为3315.52亿股、15263亿元和1852.36亿股、6711亿元,其它月份的解禁压力要明显小于这两个月份。超过250亿股的月份分别为:4月份363.20亿股、5月份255.01亿股、12月份254.75亿股。解禁股数最小的为9月份,只有70.74亿股解禁。由于限售股解禁在短时间内急剧加大了股票供给,而往往需求又未能及时跟上,限售股的大规模出笼将增大市场压力[2]。

数据来源:根据WIND资讯统计数据整理得出。

3.限售股解禁的企业集中度高。前10位上市公司合计的解禁股数量达到了5,176亿股,市值规模约为21,934亿元(见表1),分别占到总解禁数量和总规模的76%和66%。

表1 2009年解禁数量排名前10的上市公司

数据来源:根据WIND资讯统计数据整理得出。

(二)2009年“大小限”的规模和占比

1.“大小限”解禁的总体规模和比重在限售股中较大。首发限售股随着新股的不断发行,越滚越大,逐渐超过存量的股改限售股(“大小非”),解禁规模甚于“大小非”(见图3-1),给A股市场来了更为沉重的压力。据网易财经预计,从2007年到2010年这4年中,整个A股市场的限售股解禁量将达到13347.72亿股,其中“大小非”解禁量达3972.22亿股,占到整体流通量的29.76%。首发流通股总计8573.24亿股,占总解禁量的64.23%。

图3-12007-2010年各类型解禁限售股份的占比

数据来源:根据Wind资讯和中投证券研究所数据整理得出。

与2008年股改限售股为主力不同,2009年是首发解禁股高峰年,成为限售股的主力。据天相预计,在2009年6893亿股限售股解禁的规模中,以首发限售股份(大限)和股改限售股份(“大小非”)为主。“大小限”合计4656.58亿股,占比67.56%,其中,首发限售股(大限)为4513.15亿股,占65.47%,增发限售股(小限)仅143.43亿股,仅占2.1%。股改限售股(“大小非”)为2236.47亿股,占32.45%(见图3-2)[3]。

图3-22009年度各类型解禁限售股份的数据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Wind资讯和中投证券研究所数据整理得出。

2.“大限”将出现月解禁洪峰,行业分布比较集中

从解禁量来看,占2009年全部解禁限售股份近65.47%的首发限售股份(大限),主要集中在7月和10月(见图4),2009年7月和2009年10月首发限售股份解禁数量为1727亿股和2515亿股。这两个月解禁的首发限售股份合计4242亿股,占全年解禁“大小限”总量(4656.58亿股)的91.1%,占全年限售股解禁总量的61.5%。

图42009年首发限售股份月度解禁量

数据来源:根据Wind资讯和中投证券研究所数据整理得出。

从所分布的行业来看,按申万行业分类标准,2009年解禁的首发限售股份主要集中于金融服务业,其次是交通运输业和有色金属行业。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超级大盘股贡献了绝大部分份额。增发限售股月解禁洪峰在2009年6月和12月,解禁量将分别达到32亿股和44亿股。

3.解禁的“大小限”基本为优质资产。2009年限售股解禁数量前10家公司全部都是国有大蓝筹公司(见图3),限售形成原因中仅有中国石化、中国联通、招商银行3家是股改限售股,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上港集团、大秦铁路、中国国航、紫金矿业、大唐发电7家是2006年新股上市时形成的巨额首发原股东限售股份,解禁额度在100亿元以上(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的解禁额度在5000亿元以上),占到2009年度全部“大小限”解禁股数的95.56%,占全部限售股解禁数的64.56%,且基本上可以认为全部都是由国资委控制下的国有限售股份。

三、“大小限”减持的可能性分析

(一)从“大小非”减持趋势分析“大小限”减持的力度不大

由于“大小限”解禁刚刚开始,不存在历史数据,考虑到其与“大小非”同属限售股,仅产生的原因不同,因此可以通过分析“大小非”减持的历史数据预计“大小限”减持的可能性。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大小非”解禁股份中超过20%已被减持。从限售股解禁后的减持情况看,2006年仅有35家公司减持24亿股,合计52亿元,占全年解禁股改限售股总数的2.88%;2007年共有340家上市公司减持54亿股,占全年解禁股改限售股总数的9.68%;2008年共有296家上市公司减持36亿股,占全年解禁股改限售股总数810亿股的4.45%,限售股解禁后减持力度不大。

具体来讲,“大小非”是否减持跟行情密切相关。历史上看,在“大小非”减持额度较多的月份,市场往往处于上升阶段,如2007年的4月份和5月份公告减持额度均在120亿元以上,8月份和9月份均在80亿元以上,2007年12月份和2008年1月份均在100亿元以上。也就是说,只有在上升过程中,由于买盘积极,才会使得“大小非”能够实施大规模减持。相反,在下跌行情中,减持额度均比较小,如2008年的6月份、10月份,均在10亿元以下,均形成阶段性底部。

值得注意的是,在限售股减持的同时,增持现象也比较突出。与“大小非”的“逢高减持”相反,控股股东和高管的增持呈现出了逢低增持的特征。从股改后股东、间接股东、高管增持的情况看,2006年有42家公司的22亿股,合计90亿元。而2007年随着市场不断走高,增持现象更加大为减少,仅有10家上市公司公告出现增持行为,增持股数合计为0.72亿股,减持额度为6亿元。2008年共有153家上市公司公告出现股改后股东、间接股东、高管增持行为,增持股数合计为6亿股,增持额度为43 亿元。

因此“大小限”解禁后可能存在减持的同时也可能存在增持,根据“大小非”发展趋势来分析,“大小限”是否减持与市场行情有关,未来减持的力度不大。

(二)从“大小限”的减持动机来看比较弱化

1.大小限股东卖出股份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获得流动性。2008年,国内企业的流动性经历了严峻考验。不过,随着国家货币政策的放松,流动性在2008年年底出现了可喜的变化。M1、M2经历去年11月份的低谷之后,在2008年12月份双双触底反弹,其中M1增速为9.06%,较11月份回升2.26个百分点,止住了连续7个月下滑的态势,M2增速也达17.82%,较上月反弹3.02个百分点。而且,12月份信贷增速再次反弹至18.76%,已经连续两月反弹,12月新增贷款达7718亿元,同比增加7233亿元。[4]随着扩张性政策效应的更多显现、存货调整的接近尾声,经济活力有逐步修复的迹象,因此,未来信贷增长很可能继续加速,这将使得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流动性更加充裕。

2.减持动机弱化与股市估值也有一定的关系。在当前市场2000点附近以净资产或者略高的价格换取大量优质股票,远较初上市平均7倍的价钱获得具有相对价格优势。同时,从投资回报要求的角度分析,利率水平的大幅下降,使存款人在银行的存款收益大幅减少。随着股票价格的大幅回落,股息率逐步增加,而当股票的股息率高于银行存的情况出现时,配置股票就显得相对合理了,市场对股票投资的需求将逐步增加。

(三)从“大小限”持有者的背景来看大规模减持不会轻易发生

虽然2009年“大小限”解禁的压力大于“大小非”,但从“大小限”持有者来看对市场的影响不大。除去高峰期大限解禁影响后,2009年逐月解禁量较为平衡。以2009年解禁的首发限售股为例,首发限售股份解禁主要集中于7月和10月,这两个月解禁的首发限售股份占全部解禁“大小限”91.1%,占全部首发限售股份总量的94%,主要集中于中国银行与工商银行这两只股票,两者的解禁量占全部解禁“大小限”87.5%,占全年首发限售股份解禁总量的90.2%。[5]

7月,中国银行有1713.25亿股的首发原股东限售股份解禁,第一大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大幅减持的可能性。除开中国银行,当月其它上市公司解禁的量为153.89亿股。

10月,首发原股东限售股份解禁量较大的上市公司有工商银行和上港集团,解禁量分别为2360.12亿股和129.98亿股,工商银行这部份限售股的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均不存在大幅减持的可能性。

四、“大小限”解禁对股价的影响分析

(一)从“大小限”产生的过程分析对股价的影响

沪深股市自诞生以来,新股发行就一直是个问题。当前股票发行暂停的背后,实际上仍然是个机制问题。

现行的新股发行机制,是通过营造一个短暂的非全流通的格局,使得新股得以以较高的价格发行,随后就有大量过去内部低价发行的股票(“大小限”解禁)集中上市。以市场的承受能力而言,它可以化解新股上市所带来的公开发行这部分增量,但是显然根本无从承担那些“大小限”解禁后流通所形成的压力。因此新股发行机制的问题既体现在定价上,也体现在发行方式上,但更体现在对“大小限”的处置上。如果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新股发行也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市场化,同时层出不穷的“大小限”也就会一直困扰股市的正常运行。

因此,现在不是企业因为股市低迷而不愿意发股票,而是市场因为拒绝这样的机制而导致股票难以发行。这与市场的制度漏洞有关,不用支付任何对价的首发限售股解禁,为新老划断后上市的企业的大小限带来了巨大的套利机会,这意味着,只要上市就有机会套取巨额暴利。新老划断后上市的企业,流通股占比较小,则意味着更大的杠杆。

(二)从投资心理学角度分析“大小限”解禁对股价的影响

从投资投资心理学角度来看,“大小限”解禁主要给投资者信心造成负面影响,影响市场信心,压制股市向上空间。当市场参与者一致预期股价会因解禁而下跌时,解禁预期就会变成现实的冲击力,造成股价下跌。而且解禁压力会提前发生作用,在解禁前期就已经在股价上有所反映,甚至导致股价的超跌。而解禁后市场会对股价进行修正,使其回归到合理价位,特别是一些处于景气上升周期的行业中的优质股票,或者是价值被严重低估的股票。在这个股价波动过程中,蕴含着较好的投资机会。例如海通证券2008年12月底的一次解禁时,股价不跌反涨,就是解禁压力与价值支撑的博弈所带来投资机会的体现。

(三)从“大小限”所属的公司背景分析解禁对股价的影响

表面看来,源源不断的限售股解禁为市场带来了较大的资金压力,解禁额度越小的上市公司对二级市场个股的冲击也越小,解禁额度大的则面临较大的抛售压力导致股价下跌。但实际上,解禁额度并不等同于现实的套现压力。解禁的过程的实质是对相关公司的一次优胜劣汰过程,市场的结构性调整通过限售股解禁来初步完成。对于成长性突出、在行业中具备优势竞争地位或者垄断地位公司,限售股的解禁出让反而给新增资金带来配置机会,解禁的压力从一开始就会转化为动力。对于业绩成长性不足、基本面缺乏亮点、估值偏高的公司,限售股的解禁对公司的股价构成较强烈的冲击。

1.对于具备优势竞争地位的个股,“大小限”解禁也给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对上市公司而言,对于那些基本面情况良好,特别是未来具有高速成长空间的上市公司而言,决定因素还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基本面状况,只要基本面情况良好,未来具有发展前景,股价有上涨的空间,就会吸引大量的买入资金。而且当前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若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可能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限售股减持不仅不会导致股价走低,反而为新投资者的介入带来良好的机会。

2.对于具备垄断地位的个股受限售股解禁影响较小。具备垄断地位的企业一般为央企和地方重点国企或掌握经济命脉的企业,其股东不会因为股价波动而形成套现。同时属于国资委管辖的央企和地方重点国企在套现资金归属、分配及使用方面相关法规尚不完善,如是否上缴社保基金,还是部分上缴等,现在都不明确。在相关法规出台前,这些公司的股票还不会形成较大套现压力[6]。

3.大股东控股比例较低的个股存在机会。对于大股东勉强保持相对控股地位的上市公司,其大股东在限售股解冻后不但不会减持,反而出于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旁落的担忧会适当增持。二级市场上收购、反收购引发的股权争夺战也必将引发相关个股的大幅增值。

五、解决“大小限”问题的可能性分析

2008年以来,管理层出台了多项针对大小限的措施,显示出维护股市稳定的良苦用心,但市场影响并不大。无论是进行大宗交易、“二次发售”和“可交换公司债”都难以解决大小限减持对市场的冲击。大小限减持的主动权在这些大小限手里,只有股价跌到大小限不愿意、不忍心再减持的地步,市场才能见到大底。否则任何利好政策的出台都只会为大小限减持提供便利条件。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从市场层面顺利完成股改,实现全流通。现在监管层面临着两难选择:如果对大小限减持不加限制,将彻底逆转中国股市的供求关系,也将彻底摧毁中国股市的估值体系;如果对大小限减持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则可能要负背信的责任,但是从长期来看,则对市场参与各方是多赢之举。孰轻孰重,需要大智慧和大勇气来决断。

因此,可以从股票初始发行机制、现实减持操作限制以及平准基金支持层面加以考虑,以彻底解决大小非问题。

一是缩短限售股的限售期限,与国际惯例的3-6个月靠拢。如果市场预期短时间内限售股就会上市,则一旦解禁不会有大的波动。

二是增加首发流通股比例,促使股票价格更加合理。目前,我国《证券法》规定大型企业首发流通股比例不应低于10%,而国际惯例是20%至25%。以中石油上市为例,其总股本为1830亿股,若按20%的比例计算则有366亿股上市流通。如果以其高达48.6元的上市首日股价计算,则需要1.7万亿元资金,这是市场无法承接的。因此,提高首发流通股比例,股价会回落至合理的价位,从而避免新股上市时堆积泡沫。

三是完善承销机制,改善目前的询价制度。以明确大机构的责任,保障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我国目前实行的询价制度没有强制要求询价人的认购义务,而按照成熟市场经验,如果股票价格过高,询价机构需要承担包销的责任;如果价格偏低或价值合适时股票就会很抢手,那么将会限制询价机构的购买比例,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申购需求。2009年初,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深入推进发行制度改革,完善股票价格形成和承销机制。

四是限定大小限每年减持量。通过延长实现全流通的过渡期,缓解大小限减持对市场的冲击。以时间换空间,用10年到20年的时间烫平和消化股改对市场的冲击。

五是国家拿出巨额资金入市承接大小限。由国家拿出1万亿作为平准基金入市承接大小限的减持,使股市尽快恢复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企业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扩大再生产,增加就业;股民解套或赚钱,直接刺激近1亿股民的各类消费。股市稳定繁荣后国家注入股市的资金在保证赢利的前提下可以慢慢退出,这是一举两得的市场化解决办法。

六、结论

2009年度大小限售股解禁没必要引起过度的担忧,从长远来看,对于“大小限”解禁对市场的影响需要客观的分析对待,对不同的公司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是“大小限”远高于“大小非”,对市场压力极大。随着限售股解禁累计,到2008年底,解禁累积股份数占沪深两市可流通A股总数的比例将达到37.67%,2009年底将达到90.1%,这意味着巨大的市场压力。受到”大小非”和“大小限”冲击的内地股市,将承受更大的压力。

二是随着2009年限售股进入解禁高峰期,A股市场逐步进入全流通时代,当前的市场低位导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目前的估值水平已获认可,虽然面临一定的抛售压力,但闻“非”色变的市场恐惧情绪,在2009年逐渐被淡化。

三是持有大限股东一般来说持股比例均超过了5%,基本上可以将其视为大非来对待。由于小限持股比例低没有话语权,外加其持股低于5%套现可以无需公告,小限套现的可能性更大。2009年最有可能减持的“小限”数量大约500亿左右市值规模,相比于目前5万亿的A股流通市值,减持压力远不如市场此前想象的那么可怕。

四是可以关注两个投资主题。价值支撑主题,重点是解禁数量大、基本面优秀的个股在解禁压力与价值支撑的博弈过程中体现出的投资机会;杠杆效应主题,重点是价格低、流通市值小而且解禁数量大的股票的投资机会。■

参考文献:

[1]吴娟.限售股解禁对中国股市的影响及政策建议[J].时代经贸,2008,(18).

[2]廖士光.流动性价值研究综述[J].财经研究,2007,(2).

[3]舒彤,韩毅.限售股解禁的市场反应[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8,(4).

[4]冯玲.限售股流通与股价效应关系的实证研究[J].技术经济,2008,(9).

[5]王,杨朝军,廖士光.中国股票市场流通性价值研究―基于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与限售股转让的证据[J].财经研究,2008,(3).

[6]汪昌云,汪勇祥.股权分裂与国有股流动性溢价:基于流动性的经济学分析[J].财经研究,2004,(6).

The Analysis on the Lifting of "Limited size" of Non-tradable Shares in 2009

REN Hai-jian

(Tianjin Development Property Management Limited Company, Tianjin 300050,China)

探险故事范文2

关键词:优先股;国际经验;中国特色;市场影响

在新一届政府“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总体经济目标指引下,国务院、财政部、“一行三会”开始布局新一轮经济和体制改革。今年,相关部门和领导数次提出了加大力度推行优先股的想法,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A股市场讨论已久的优先股试点终于在政策和法律层面具备了实施的基础,金融企业及部分公共事业企业或将先拔头筹。

一、优先股的基本概念

优先股票是指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它既具有股本权益特点又具有负债特点,通常具有固定的股利,并须在普通股股利之前被派发,而且在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对公司资产的主张先于普通股,但在债务(包括附属债务)之后。优先股虽然有股票之名,但是本质上是债务,或者更加确切地说,它是一种像股票一样交易的长期债券。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优先”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司盈余和剩余财产分配方面。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与优先权相对应的则是优先股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一般来讲,优先股不上市流通,其股东对公司事务没有表决权或表决权受到限制,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弱于普通股。

二、优先股在海外的发展情况

(一)优先股在美国的发展

优先股起源于19世纪30年代铁路公司向政府的融资,是为满足美国铁路建设热潮巨大资金需求而做出的临时性融资安排。一战以后优先股发展进入黄金期,但大萧条的出现使得一些陷入财务危机的公司开始侵害优先股股东的盈余分配权,优先股市场陷入萧条。20世纪中后期开始,优先股制度开始进入规范有序发展期,并于20世纪90年代进入快速发展期。

在美国市场上,优先股是资本市场的一种有益补充,不仅为公司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方式,而且为注重现金股利、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开拓了投资渠道,其对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此外优先股在特定时期对稳定金融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优先股作为一种特殊的注资方式成为实施金融救援计划的主要金融工具。

美国发行优先股的行业大多为规模庞大、资金力量雄厚,收益稳定的行业。数据显示,美国股市中发行优先股最多的行业依次为非银行金融、银行、制造业和电力行业。

(二)优先股在香港的发展

在香港市场,优先股所占比重也非常小。截至2013年6月,在香港股票市场,优先股的发行量为634.4亿股,而同期普通股的发行量大约是其的100倍。

在香港股市,发行优先股占比例多的行业依次为软件服务、一般金属和矿石、农业产品。这种结构构成与美国优先股发行以金融、工业和电力等实力雄厚行业有一定的差别。这也反映了香港市场的独特性。

(三)优先股在日本的发展

在日本,利用优先股融资已经是很多企业的首选。2008年日本第二大银行——瑞穗金融集团出售价值高达3000亿日元(约合32亿美元)的不可转优先股以提高该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在日本,普通股、公司债和优先股的发行规模有着此消彼长的关系。08年-11年,日本普通股和公司债的数量和融资规模稳步上升,同期优先股的发行数量以及融资的规模都略有下降。2012年,日本市场中优先股的发行数量达到了近五年最高,并且其融资规模也达到了近五年的绝对峰值,而当年的普通股和公司债不论是发行数量还是融资规模照均较2011年有所下降,这也说明了如果大量发行优先股那必然会对普通股和公司债的发行量与融资规模造成影响。

三、中国优先股试点起航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优先股发行与交易、组织管理和配套政策三个方面明确了相关内容。

《指导意见》中有四点非常重要:1、优先股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2、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总数的50%;3、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4、企业投资优先股的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免税。

结合《指导意见》和中国现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我们总结出了中国优先股的几个特征:1.只是一种特定的融资安排,增量发行;2.优先股的交易场所与其普通股所在场所是一致的,上交所、深交所、新三板的公司各自在其交易所发行优先股;3.全国社保、企业年金在优先股的投资上不受现有证券品种的限制。优先股未来的主要投资主体是“固定收益类”和“战略投资者”;4.优先股的定价取决于“累计条款”、“参与条款”、“存续期和赎回条款”、“转换条款”的设定;5.优先股对发行企业来说,仍存在税收的压力。但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税收支持;6.对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优先股对今后中国股市中分红的完善将起到推动作用。

四、优先股是中国资本市场的有益补充

目前开展优先股试点,无论对证券市场、融资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丰富了市场融资工具,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

优先股主要面向一些低估值、大市值、负债率高、且现金盈利能力稳定的公司,比如银行、电力、交运等行业,这些行业内的公司往往规模较大,一旦出现再融资需求,将对二级市场造成较大的压力。而发行优先股则可以有效的缓解其股权融资压力,有助于这些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提升行业估值。另外,优先股可以在不稀释股东控股权的前提下提高企业融资能力,这也给某些既有融资需求又有控股压力的上市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

(二)化解上市公司少分红和投资者分红需求之间的矛盾。

优先股由于事先约定了股息率,一方面不存在强行干预上市公司分红的问题;另外一方面看中分红的投资者的权益在购买优先股之后也有了保障。

(三)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投资渠道,增加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

我国拥有数量庞大的存量金融资产,但是这些金融资产却面临投资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2013年总理多次强调“盘活存量”。优先股优是一种介于普通股和债券的投资品种,比较适合类似于养老金这一类的长期、稳健的投资者。

(四)促进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推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在海外,优先股在企业购并和风险投资方面有广泛的应用,公司在购并其他公司时,常常通过发行优先股来换取对方的资产,这样既能够达到购并目的,又避免了因购并扩大股份而丧失或削弱原来的控股权。在风险投资方面,公司也可以选择发行可转换优先股以规避风险。(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叶陶冶.中国发展优先股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探险故事范文3

按公司法的规定,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或退股的方式来实现,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公司最简便与快速的选择,但由于无股权受让人或其他一些特殊原因不便于转让股权,股东只能选择退股,本文主要探讨股东退股的实务处理以及相关会计和税务问题。

一、股东退股的原因

从现状看,股东退股的原因大致如下:

1.公司股东间经营理念不合;

2.股东死亡、离异,股权承受方未能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或经营战略调整;

4.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受损又无法调解。

一些上市公司也运用退股的方式进行资产整合,如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10日公告称,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提升系统级产品的产业化能力和整车厂的配套地位,经与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另一股东上海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协商,六里公司同意以单方减资的方式,退出其持有的30%股权。

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退股的法定情形如下: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由于退股对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对非法定情形的退股能否实现,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须咨询相关部门及律师,确认退股是否可行。

二、股东退股如何实现

股东退股通过公司收购股东股份来实现,一般采用单方减资的形式,按《公司法》的要求执行,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定情形的退股,如果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济来实现。

三、退股的价格如何计算

退股的价格一般通过股东之间的协商来确定,在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股东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确定公司实际净资产,再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协商退股价格。如上述航天机电控股子公司的另一股东退出,也是通过评估确定退股的金额,该公司公告称:根据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信评报字[2010]B038号),截至资产评估基准日2010年10月31日,新光汽电总资产为13480.70万元,净资产为8510.44万元,上海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减资价格为评估净资产乘股权比例,本次减资完成后,新光汽电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从5500万元变更为3850万元。

在法定情形的退股中,如果股东间无法通过协商确定退股价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法院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评定退出股权的价值。

此外,公司章程也可以事先约定退股的价格或计算方式,在出现退股情况时根据章程来确定退股价格。

笔者认为,无论是通过股东协商、法院判决或是章程约定,退股价格都不能高于该股东按股份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价值,否则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四、退股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按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或是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采用收购本公司股份方式减资的,按股份面值减少股本,收购价格超过面值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上述资本公积,仅指资本溢价形成部分。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此外,如果退股款用非货币资产支付,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A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500万元、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金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8000万元,B公司出资200万元,股权比例为10%。现B公司由于自身原因须退股,A公司股东协商确定B股东退股价格为评估后净资产8000万元乘股权比例,退股款以银行存款683万元和一批自产产品支付,该批自产产品含税销售价为117万元,账面成本为8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2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0

盈余公积 100

贷:营业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

银行存款 683

借:营业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80

在减资基准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大高于账面净资产的情况下,如果按上述会计处理,可能会造成未分配利润甚至是所有者权益出现较大负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对资产、负债应先按减资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再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当然,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这样做,实践中出现此种情况,如何处理需要财政部给予明确。

(二)退股方的会计处理

退股方应按收回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收回的货币资金与投资成本的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是非货币资产,则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如上例中,B公司的账面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83

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7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

投资收益 600

五、退股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方退股须按国税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由于退股和企业清算收回股权性质上相似,因此,两者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都允许将对应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份额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所得是免税的。

此外,投资方退股和股权转让虽然都是收回股权,但两者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有较大区别,股权转让不允许扣减对应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份额,收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部分,均须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

探险故事范文4

一、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现状

我国的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资本市场,近20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6月21日,上市公司达1836家,总市值超过21万亿元。我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现状如何,本文分析如下:

(一)现金股利支付率偏低 股市是高风险的资本市场,投资股票需谨慎,作为对投资者对投资股票高风险的补偿,上市公司对投资发放股票的股价应很高,但是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只是对股东结构的调整,不会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股东财富也不会改变。而且过高的股价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使得先行分配的格局改变而削弱目前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发放股票股利并不具有特别的优势。例如2001年以后,采用纯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急剧下降,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两点:一是2001年初证监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将分红派现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从而诱发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各自的派现方案;二是上市公司不断增加,尤其为了吸引投资者体现在资本市场的特色,很多上市公司慷慨分红,但现金股利支付仍然走低。2009年实行现金股利分配的公司占整个上市公司数量的27.11%,每股分红在1毛钱以下的公司有377家,占全部分红公司的59%,所以大多数公司现金分红仅具有象征意义。所以从市场整体角度看,投资者股利回报率微不足道,现金分红并未成为回报投资者的主流手段。

(二)股利分配行为不规范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股利分配方案严肃性不足。部分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对股利分配方案的严肃性认识不足,随意更改分配方案,造成公司股价波动没有规律性,而且不能反映上市公司真实情况。由此产生的风险或收益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无法评估的。

第二,同一公司多种分配方案并存。“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股份公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上市公司形成的历史原因,治理结构中国家股、法人股和公众股并存,不同种类的股票取得成本不同,可流通性也不同,对公司的控制欲望不同,尽管自2005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后,这种异常的分配方式得以消失,但完全消失还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为了迎合不同投资者的不同要求,上市公司对不同投资主体采取了不同的股利分配政策。

第三,部分上市公司利用新会计准则调节利润。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上市公司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自主判断空间。上市公司在业绩不理想的情况下,出现利用新会计准则调节利润的苗头。如利用八项准备不能冲回的规则,如果预计上市公司明年利润会下滑,而在本年过多提取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很多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调节利润,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具体的规范要求什么情况下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方式,什么情况下不能利用,这样会出现很多上市公司钻准则的空子,制定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的前提,使得调节利润行为变得很隐蔽。

(三)发行上市前或者上市初期的高额派现对企业有不良影响 由于委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非常普遍,派现能限制上市公司人手中随意可以支配的现金流,但很多上市公司在制定配现政策时候,并没有详细的股利分配政策,或着眼公司的长远发展。有的上市公司制定的使派现数额刚好是公司股利和个人所得税, 这种迷你形式的现金股利只是为了以后的高额配股资金,即使得小股东的资金流动上市公司大股东口袋里,忽视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现状原因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在现金股利分配政策上之所以会出现这些现象,除了自身的原因和动机以外,还有其深刻的体制和政策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内部原因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许多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发行的股票中只有社会公众股可以流通,国家股、法人股暂不能流通。而且非流通股票所占的比重非常大,为了自身的利益,非流通股股东还会随意制定股价,带来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严重扰乱资本市场行为,破坏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的的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并且也会为了巨额的配股资金随意制定现金股利政策。

(二)外部原因 主要包括:

第一,分拆上市。脱胎于国企的上市公司为了保证顺利上市和融资,都是将国企的优质资源保壳,上市公司和母公司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往往与控股集团发生许多关联交易。在不完善的治理结构下,上市公司实质上成为母公司的“自动取款机”。同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偏好股票股利和股票细分,并进而加紧通过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圈钱”,以便弥补为上市公司注入的资金。

第二,市场监管偏重于行政手段。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完善,虽然原则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但是拥有很多上市公司成为地方政府业绩的显性标志,所以政府为报保护自身利益,实践中会有意无意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市场。部分上市公司在配股增发资金时可能达不到证券法律规定硬性要求,但也会在地方政府授意指示下进行包装上市,所以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很多公司上市成功后会有恃无恐的进行随意更改股利分配政策。由于我国在处罚上市公司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不多,大部分都是行政责任,相对于违法遭受的处罚而言, 行政处罚力度不大,而我国对股利发行不规范的上市公司没有成文的处罚条例, 至多是行政处罚,对上市公司的威慑力不足,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目前现金股利政策不规范。

第三,资本市场不完善。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多,外援融资要受到金融机构的层层考验和随时的监督,所以企业更愿意利用内源融资,把盈利留在本公司内而采用较低的股利支付率,或者不发放现金股利。由于没有健全的退市政策,对上市公司选择股利政策的随意度空间较大。

三、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制度完善建议

从我上述产生的原因角度看,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外部约束力不强,没有完善的退市机制,造成目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不合理、不规范,所以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进行健全完善才能有上市公司完善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重塑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构 进一步强化所有者到位,保证“用手投票”情况实现,从根本上避免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现象出现,让上市公司有强烈的约束力,树立真正为股东服务的理念。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应注重以下几点。

(1)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分散化。为避免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必须使得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这样一方面能避免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用脚投票”现象,另一方面也能在各个股东形成利益互相制衡的局面,从根本上重视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国有股进行流通,也能避免国有资产减值现象,重视国有股东的利益,国有资产的价值,能够做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但是国有股减值必须精心筹划,周密安排,开辟多种渠道分流,化整为零,当前可采用股份回购、发行可转换债券、将国有股改为优先股、向原有社会公众股东定向配售国有股股份等几种方式减持国有股。

(2)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治理主体的创新。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治理的主题应该是利益相关者,理想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该是股东、员工、债权人的共同治理。形成利益相关人之间利益的牵制。可以通过吸收部分员工、债权人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和扩大公司股权来完善,从而在内部加强治理的合理性。其次,投资主体多元化。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才有良好的运转基础。最后,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明确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每一个相关者都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份子,注意发挥每个主体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体系的作用,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另外可以适当增加机构投资者,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增强董事会独立性。在我国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比较突出,因而改革国有股减持的同时,要加强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和多元化,减少大股东对公司日常事务的行政干预,让上市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实体。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司董事会的功能, 增加其独立董事的比例,促进决策和监督权的分化,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经营者在进行独立经营的同时,最大限度的维护和忠实所有股东的利益。注意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建立独立董事完善的退出机制和责任保险基金, 让独立董事真正独立,独立董事没有利益的牵绊敢于在董事会上说真话, 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才是完善健全的公司治理机构。

(二)强化外部约束机制治理结构的完善、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都依赖于上市公司在体制和政策上有强大的支撑力,所以要强化上市公司外部约束机制,内外因素融合,才能有健全的资本市场和股利分配政策。

其一,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很多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果不想分配就在年报后面宣布“暂不分配”,至于是何种原因导致不分配,公司管理层对此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则语焉不详,使得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股利分配的突出特点是供求双方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筹资者和投资者严重的位置倒置,所以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筹资者向投资者提供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真实和全面的信息。如果不分配股利,原因何在,为什么制定这样的股利分配政策,董事会多少人讨论,董事会的构成,独立董事的比例等,应对这类问题予以披露,让广大的投资者真实透过股利分配政策了解上市公司真是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为以后的投资做正确的决策。

其二,完善法律环境,规范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行为。首先,要求上市公司维持股利分配的稳定性,减少控股股东对公司股利分配的干扰。这样可以促使上市公司以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为重,认真制定包括长期股利分配政策在内的长远计划,并接受广大股东的监督。其次,强制信息披露透明化。对于当年不分配的上市公司,应要求在报表中详细披露不分配的原因;对于采用送股或转赠股本方式的上市公司,应要求在报表中详细披露货币资金状况、资产质量、未来发展机会以及转作股本的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投资方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申请配股的上市公司,应要求在配股方案中详细披露资金投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以前年度配股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减少配股资金投向的盲目性。

影响上市公司现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很多,但是关键问题是解决好内部障碍因素外更多注重资本市场体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这些都依靠政策的不断支持和更新。上市公司只有真实披露其股利政策情况,注重培育自身良好形象,才能不断扩大投资者对自己的信心。

参考文献:

[1]中国证监会(csrc.省略)

[2]上海证券交易所(省略/) (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资料2002,2003,2004,2005,2006,2008年1,2,3月份月报,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7)

探险故事范文5

关键词:低碳建筑 评价方法 碳排放指标 可持续性发展

1引言

当代,在科学技术飞速进步和社会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同时,人口激增、资源短缺、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在建设城市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生态环境,并将其置于与经济同等重要的地位[1]。我国建筑能耗占全社会总能耗的比重较大。低碳建筑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任务之一,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低碳建筑评估体系

低碳建筑是指高能效、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建筑体系,从建筑材料、设备到施工建造再到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采用生态建筑、节能技术、生态材料等,通过合理的开发强度,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建筑低碳化[2]。低碳建筑的主要特征为舒适宜居、采光通风、节能减排。

2.1低碳建筑评估方法

低碳建筑目前尚无准确定义,但从低碳经济是低能耗、轻污染的经济发展模式来看,低碳建筑是在建材生产、进行施工、使用建筑的过程中,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建筑。低碳建筑就是绿色建筑的概念延伸。其评估方法是建立在对建筑全生命周期分析基础上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清单列表法和生命周期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都包括准则、评分指南以及等级标签三部分。从理论上说清单列表法是为业主、客户、设计人员、开发商、规划人员以及项目经理的使用而设计的。生命周期分析方法则适合那些能提供深入解释或针对建筑某个部分计算的专业人员。因此大部分发达国家都基于清单列表法形成了相应的低碳建筑评估认证体系。

2.2低碳建筑评估存在的问题

低碳建筑是指为人类提供一个健康、舒适的工作、居住、活动的空间,同时实现最高效率地利用能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的建筑物。低碳建筑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体现绿色平衡理念,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做到人文与建筑、环境及科技的和谐统一。它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因此对低碳建筑发展和评估的研究显得极为迫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尚未形成一套简单、宜操作、国际通用同时评估结果之间没有可比性,不能更加有力地促进国际低碳建筑事业的共同发展。

2)现有评估体系在指标权重的设立方面,尚未找到一套公认科学合理的办法,因而对各指标项目的整体相关性反映不足或存在偏差。

3)在各单项指标的 “评估标准” 及 “评估方法” 方面所做的基础研究工作不足。

以上问题期待通过更多的研究工作去解决 ,但不可否认的是 , 低碳建筑评估是一项关系到低碳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3低碳建筑评估的实现

低碳建筑评估实质上是通过对人的碳排放,人通过使用建筑、消耗能源而排放二氧化碳而进行的。建筑只是人耗能的平台。对建筑碳排放的评价,要用强度指标,即建筑使用者人均碳排放指标。建筑的碳排放源有两个,即土地利用和能源利用。

在土地利用中,新开发的土地使大量原来作为碳汇的植被被破坏,原先能够作为碳中和的农田被占后不能复原;旧城改造的土地,大量拆除的旧建筑和由此产生的建筑垃圾也会产生碳排放。我国建设用地的碳排放强度达到204.6t CO2 当量 / hm2。但目前我国城市人均用地面积达到133m2/人,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人均2282.4 m2/人和发展中国家人均 83. 3 m2/人的水平 [3]。

在能源利用中,能源低碳化,即能源结构的低碳,需要在城市和社区层面解决。根据研究[4],消耗每t标准煤的碳排放系数K (当量CO2 )为:

K =α×3.765 +β×1.432 +γ×0.912 +δ×0.01

式中α,β,γ,δ分别为煤炭、石油、天然气和无碳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α+β+γ+δ =1。要降低 K值,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 降低煤炭、石油在能源消费中的比例;

2 ) 改善能源转换技术,降低碳排放;

3)适当增加天然气比例;

4)大大增加无碳可再生能源风、光、核、水规模化应用比例。

通过建筑利用中的人均碳排放指标和建筑设备用能过程碳减排效率来评价低碳建筑,充分考虑了土地利用、能源利用和建筑使用者等影响建筑碳排放的主要因素。其中,人均碳排放指标越小越好,碳减排效率越大越好。

4结束语

总之,国际低碳建筑评估体系的建立与评估方法的发展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和不断更新完善的时期,目前已经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期待通过更多的研究工作去解决。不可否认的是,低碳建筑评估是一项关系到低碳建筑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和继续在这一领域积极研究、探索和实践着,相信各国的实践经验能够对我国的相关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 刘卫东,陆大道,张 雷,等. 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框架与科学基础[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Liu Weidong,Lu Dadao,Zhang Lei, et al.Framework and Scientific Basi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ow-Carbon Economy[M]. Beijing:Commercial Press,2010.

[2]. 李启明,欧晓星. 低碳建筑概念及其发展分析[J]. 建筑经济,2010(2):41-43.Li Qiming,Ou Xiaoxing. Analysis of the Definition and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Buildings [J].Construction Economy,2010(2):41-43.

探险故事范文6

1 问题的提出

《规范》第5.10条明确规定:“有关……矿山生产中排土场、矸石山、废渣堆、尾矿库发生的各种灾害和问题,不作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可在地质环境条件中进行论述,并在评估报告中建议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按专业规范和要求进行专项评价”。由于相关专业规范并未规范等问题导致该条款执行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中介机构在编制评估报告时,将上述对象无论规模大小均不加选择地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最终导致未评估未设计;二是我国矿山排土场规模大的上千万立方米,小的不足一千立方米,如果不分大小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评价和设计,不仅增加了企业负担,实际也难以操作;三是根据调查,主管部门实际仅对规模较大的排土场要求必须进行专项评价和专项设计。矿山企业认为,对于个别小型排土场完全有能力自行设计并确保安全。这套做法虽行之有效但并未认可,并进而导致监管、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可见,上述问题主要归于多大规模的排土场应进行专项评价和专项设计?

2 排土场定义

《规范》中并没有对排土场、废渣堆进行定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对排土场定义为“集中排放矿山剥离和掘进过程中产生的腐植表土、风化岩土、坚硬岩石及其混合物和贫矿等的场所”。《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0421-2007)对排土场定义为“堆放剥离物的场所,也称废石场,是指矿山采矿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水泥原料矿山工程设计规范》(GB50598-2010)对废石场定义为“集中排放矿山基建时期的剥离物,以及正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石的场所”。显然,废石场与排土场只是习语不同,本质是相同的。而废渣堆则较不正式,矿山企业常将废石、坑口手捡废石、粗选抛尾弃渣称为废渣堆。可见,无论是废石场、废渣堆都可归类于排土场。

3 排土场相关专业规范、规定

根据《规范》,涉及矿山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再对排土场、废石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而是由专业机构根据专业规范进行专项评价。经笔者整理研究,这些专业规范及规定主要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以及其他采矿方面的设计规范。这些规范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为主体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则为细化标准,其他规范和规定均引用上述标准。虽然相关规范虽多,但都未解决排土场规模界定问题。

4 相关资质专业机构内涵

根据上述相关规范,显然《规范》所指相关资质专业机构所指应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即只有具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资质方可对排土场进行专项设计。

5 排土场规模划分及建议

我国排土场数量众多,规模差异更大,大的上千万立方米,小的不足一千立方米。上述规范中仅有《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根据单个排土场容积划分了排土场的设计等级,详见表1。

上表中对于总容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下或堆置高度在50 m以下的排土场划为四等进行管理。然而对于大多数中小型矿山企业来说,排土场规模超过100万立方米的少之又少且多为数千至数万立方米之间,如均按此规定进行专项设计,其必要性值得商榷。

考虑到排土场引发的地质灾害(事故)多表现为整体滑坡或因雨季滑坡进而形成泥石流。《规范》根据易发性(可能性)、危害程度将地质灾害危险性划分为大、中、小三级并要求有针对性的开展防治措施。根据行业经验,一般来说大型地质灾害体、灾害源对应着大的危险性,需要进行重点防治,相应的防治难度大。小型地质灾害体、灾害源对应小的危险性,进行一般性防治,相应的防治难度小。《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根据滑体体积将滑坡规模划分为5个等别,详见表2。

从表2可知,规模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排土场如产生滑坡一般为小型,其危险性也小,防治难度小,工程技术措施简单。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对排土场规模下限确定为10万立方米。即小于10万立方米的排土场应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中评价并进行初步治理工程设计,不再编制专项设计,并可由矿业权人自行或委托治理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而对于10万立方米以上的排土场,仍执行现行政策和规范。对于排土场规模的认定,可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中确定的库容为依据。老矿山排土场扩容超过上述标准则应补充进行专项设计,未补充专项设计擅自超设计堆放则进行处罚。同时,主管部门应加强排土场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