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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文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其主要对本系统外营业的公共场所以及尚无卫生防疫机构进行监督的单位由地方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部队、学校以及其他系统所属的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由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实施卫生监督。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四条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
培训的具体要求:
(一)卫生防疫机构按全国“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教学大纲”编写教材;
(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必须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掌握教学大纲规定的有关卫生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三)卫生防疫机构对受训人员的培训进行监督审核,对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证”上加盖考核合格章。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从业人员每两年复训1次。
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一)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
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二)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负责健康检查的组织安排和督促检查工作。经营单位每年向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提交应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名单,并根据健康检查的结果,对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和其它传染性疾病者应调离其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五)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细菌性痢疾)经治疗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培养阴性,停药后两周内大便培养3次阴性者,可恢复原工作。
(三)伤寒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大便连续培养3次阴性者可从事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观察,第2年粪便检查连续进行两次培养阴性者,方可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五)皮肤病化脓性皮肤病、渗出性皮肤病及接触性传染的皮肤病患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六)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规定:
(一)“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由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发放管理。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职能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土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二)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审查监测确定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三)对经营多种公共场所的单位只发放1个“卫生许可证”,并注明其兼营项目。因违法而需注销其中某个经营项目时,在“卫生许可证”的相应处加盖注销章,被注销经营项目的单位经卫生监督监测认定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被注销的经营项目,并换发新证。
(四)“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1.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到所属卫生防疫机构领取并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卫生防疫机构。
2.卫生防疫机构委派卫生监督员按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和监测,对符合要求的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对审查、监测的资料应存档备查。
(五)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或变更营业项目的应按上述程序申领“卫生许可证”。
(六)“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七)“卫生许可证”应用墨笔填写,字迹清楚。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明显处,以便监督检查。“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八)申请开业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卫生防疫机构审查监测后确定不符合卫生要求者,应采取改善措施,达到卫生要求后发给“卫生许可证”。
卫生行政部门应自卫生防疫机构接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之次日起两个月内,对审查合格者签发“卫生许可证”。
(九)遗失“卫生许可证”者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报失补领,歇业单位应到发证机关注销“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的虚脱休克;
2.生活饮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的介水传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遭受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4.意外事故处致的一氧化碳、氨气、氯气、消毒杀虫剂等中毒。
(二)事故报告责任人是经营单位负责人及卫生负责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报告。
(三)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时之内,电话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国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等所属经营单位,应同时报告本系统卫生防疫机构,随即报告主管部门,必要时(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四)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会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于1周内写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调查报告书”,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级卫生防疫机构、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事故单位,并建立档案。
第十条《条例》第九条中“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防止事故的继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情况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卫生防疫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之间要明确分工,避免遗漏或重复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对下级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处理不当的违反《条例》的案件,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必须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一级卫生防疫机构上报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卫生防疫机构可设置助理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
(二)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
(三)助理卫生监督员具有从事公共卫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医士(含医士)技术职称,熟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守则:
(一)学习和掌握《条例》、《细则》及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
(二)执行任务做到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秉公办事,礼貌待人,不得营私舞弊、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可按每30至60个公共场所设1人的比例配置。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符合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的可作为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
第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助理卫生监督员由县或地区级卫生防疫机构提名,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县或地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九条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和助理卫生监督员者,须及时交回证件和证章,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的任免及数量,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参照本细则第十七条自定,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凡《条例》第二条所列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设计说明书中必须有卫生篇章。其内容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卫生评价报告书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施工设计前完成。
(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办理施工执照。
(四)设计及卫生评价报告书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五)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通知卫生防疫机构参加。验收合格者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评价资格单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并发给资格证书,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章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罚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罚款8000元至1万元;
4.造成死亡者罚款1万元至2万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责令7天以内停业整顿处罚。经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可延长其停业整顿期限至90天止:
1.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经卫生防疫机构确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卫生条件;
3.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
1.经九十天停业整顿处罚后仍无改进者;
2.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第二十五条《条例》第十五条中“对受害人赔偿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丧葬费、遗属抚恤费等。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严重后果及阻挠、谩骂、殴打卫生监督和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二条中的“饭馆”的监督范围和内容系指安装空调设施的就餐场所的环境卫生状况。“公园”的监督范围系指公园内有围护结构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国内运送旅客的飞机、火车、轮船。“商场(店)、书店”系指城市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其中对医药商场(店)等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按《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卫生防疫机构:指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卫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环境卫生监督监测站(所)及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下属的卫生防疫站。
拒绝卫生监督: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妨碍或拖延卫生防疫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行为。
经营多种公共场所:指在1个经营单位内同时经营两种以上《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在下列公共场所分别指的是:
1.宾馆(有空调设施的):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风量。
2.旅店、招待所: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自备水源与2次供水水质,床位面积,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脸盆、脚盆配备,顾客用具消毒,卧具更换,机械通风量,湿度,床位面积,不得生火取暖、做饭,噪声,二氧化碳。
4.影剧院、录相厅、音乐厅:场内禁止吸烟,场次间隔时间,立体影院的眼镜消毒,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
5.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噪声,场内禁止吸烟,人均占有面积,二氧化碳(或新风量)。
6.酒吧、咖啡厅:新风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顾客用具更换、消毒,禁止性病、传染病、皮肤病的顾客就浴,池水浊度,二氧化碳。
8.理发店、美容店:理发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发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头癣患者专用的理发工具,氨(经营烫发的场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炉的理发店),工作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池水净化消毒设备,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10.体育馆: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饮用水水质。
11.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照度,噪声,二氧化碳(或总风量),馆内禁止吸烟,阅览室内不得印刷和复印。
12.商场(店)、书店:照度,二氧化碳(或总风量、新风量),场(店)内禁止吸烟。
13.医院候诊室:细菌总数,室内禁止吸烟,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内地面保洁,室内禁止吸烟,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文2
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管理状况 工作质量 工作重心
1.引言:所谓公共场所就是指那些人群聚集,为公众提供一些服务性的活动场所;公共场所就好比是一个窗口反应了一个国家及其本民族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建设。就现阶段我国的公共场所而言,总的来说具有人群流动性大,容易导致有病患的患者与正常人之间混杂,一旦携带有病患的患者进入公共场所将一些公用的用具被污染后,这就非常容易传播一些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从而大大增加了正常人有患病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本文章专门针对我国国内现阶段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状况做了研究与讨论。
2.我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现状
我国的公共场所包括下列七类28种: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传染疾病的相关管理条例,对于我国公共场所中6、5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的检验方法(GT/T 18204. 1~18204. 30-2000)明确规定6、5类公共场所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的标准测定方法(WS/T 1999 -2001)以及对于颗粒物大小的明确要求,以及对6、5类公共场所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以及净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就目前我国的卫生监督管理情况而言,我国卫生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工作还应该不断深入,卫生监督方法也应该不断改进和充实。
3.数学理论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质量评价中的应用
黄楚标等选取公共场所的研究对象对东莞市 68 家市直管的住宿场所从2009 年 ~2011 年连续3 年间的卫生监督进行了量化评分,其中将 2009 年的量化评分情况作为实施量化前的结果,将 2010 年和2011 年 2 年的量化评分情况作为实施量化分级后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应用 SPSS18. 0 统计软件对所有统计数据进行了分析处理,结果发现,随着对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被监督单位的卫生信誉度等级越高,卫生状况越好,卫生监督员对该单位的监督频次也就越少。这样,卫生行政部门将集中有限的卫生监督资源,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存在问题较多的住宿场所上,切实提高了被公示单位的自身卫生管理能力、卫生意识。这说明卫生监督信息量化评级管理是一种有效的卫生监督手段,是现有常规卫生监督制度方法的补充。
4.日常卫生监督管理中的工作重心与展望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阶段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随之而来的便是提供各种消费娱乐为的公共场所的数量的不断增加,由于诸如此类工作共场所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发生一些卫生方面的不良现象也是数见不鲜的,这就必然加重了整个公共场所以集中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监督作为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根据国家出台的对第5类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相关卫生管理办法来对现阶段整个公共场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进行规范化处理,对6、5类公共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及时的清洗处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事。就卫生行政部门而言,要加强对整个系统所开展的各类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以及扩建的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统一化规范化管理。随着卫生监督工作的不断深入,就势必使得卫生行政部门在监管上面出现人力物力匮乏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应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制度,一方面,减轻了巨大的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整套信息公示制度的日趋完善。在未来的卫生监管工作中,既要做好当下的监管,同时也要注重对更多的监管管理理论的吸收,使得更多、更先进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模式应用到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管工作中来,更好地服务于人民面。
5.小结
就当今而言,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我国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改变。国家法制办应随时向社会广大群众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卫生执行工作的实时调研共工作。从我国对第5、6类公共场所的相关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中就集中体现了对整个新环境下管理理念及方式方法的转变,对整个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明确定义了公共场所的范围, 即所谓公共场所就是对所有公众开放的人群聚集地,考虑到有些公共场所很可能会造成一些具有传播性疾病以及危害广大群众的的经营性场所,因此,国家对与公共场所有关的卫生监管严格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参考文献
[1] 黄楚标. 东莞市住宿业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效果分析[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2.12
[2] 靳宜华,张博.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卫生问题商榷[J].医学动物防制.2011(0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文3
1、公共场所卫生网格化监管模式
1.1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小网格”
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小网格建立在公共场所卫生日常监督、监测、许可审核基础上,遵循条抓块管,以块为主的原则。将辖区分为若干网格,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1.2 城市管理“大网格”
2005年10月1日,作为全国10个试点城市(区)之一,卢湾区启动了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试运行,建立了“一个平台(网络信息平台),两个中心(监督中心、指挥中心)”的工作方法。这种工作方法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将信息化技术和管理应用紧密结合,以信息化带动政府管理方式现代化,实现了管理、监督与服务的一体化。
1.3 “大网格”与“小网格”的融合
我们于2008年加入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之中,与网络信息平台共享信息资源,开展信息双向交流。将区内经营性公共场所的基本情况与信息平台共享,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反馈公共场所的动态信息,从而建立起以落实监管责任为主线,综合许可审核、监督、管理、抽检及信息反馈于一体的网格化监管模式。
2、主要做法
2.1 完善公共场所监管“小网格”的建设
把公共场所监管职责按街道划分到4个网格小组。通过调查摸底、监督监测、业务指导、应急处置、投诉处理等工作,深入掌握本辖区公共场所基本情况及各单位卫生状况,开展监管等级评估,根据等级确定监管频率和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对各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提高自身管理能力,主动发现、及时纠正公共场所存在的卫生问题,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和举报投诉,提升监管工作的服务内涵。
2.2 构建“大、小网格”问信息沟通桥梁
目前,区政府尚未审批公共场所监管模块,公共场所相关信息尚不能直接上挂区城市管理系统。我所积极同区城市管理系统指挥中心联系,目前主要通过2种方式解决。①对于公共场所违法情况,区城市管理系统指挥中心通过现有的无证行医模块将违法信息转交我所进行处理。②对于公共场所“关、停、并、转”信息,我所通过内部回单、邮件等方式及时与区城市管理系统指挥中心联系,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2.3 建成城市管理系统支持下的公共场所卫生网格化监管模式
运用公共场所卫生“小网格”,实施日常监管,开展监督检查、抽检和行政许可等工作,同时协助城市管理中心处置网格内公共场所卫生相关事务。利用城市管理中心协调、处置城市管理方面突出矛盾的职责,汇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置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通过城市管理中心管理网络,了解公共场所开、停、并、转等实时信息,以及时更新公共场所一户一档管理。
2.4 提升城市管理系统协管员监管能力
城市网格协管员大多数年龄较大,对公共场所经营范围的认识不够,不能掌握公共场所的“关、停、并、转”情况。我们一方面积极同城市管理系统指挥中心进行沟通,定期更新公共场所名册,另一方面定期开展对城市管理系统协管员的培训,加强协管员对公共场所相关专业知识的认识,提高发现违法案件和“关、停、并、转”情况的能力。
3、网格化管理模式应用的成效
3.1 整合相关部门监管资源
目前,区内已有22个终端部门、18个相关处置单位、18个市级相关协作部门与城市管理信息平网。信息平台对城市管理方面问题进行收集、综合后,进行任务派遣、协调指挥和工作任务派遣的最终裁定,并协调各部门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我们通过城市管理中心召集民防办、工商等相关部门,对一民防工程内的公共场所卫生单位开展会审,解决了单部门审核带来的房产使用权、申请人资格认定困难以及不了解场地通排风状况的难题,及时、妥善地完成了对该单位的行政许可。我们通过城市管理中心网格协管员对250户许可证注销单位进行追踪检查,了解注销后动态。
3.2 实现一户一档资料实时更新
原有公共场所卫生一户一档资料主要通过2年1次验换证工作了解到的信息进行更新,现通过“大、小网格”的运转,经卫生专管员的日常巡查和城市管理协管员的信息反馈,及时掌握了辖区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设施、“开停并转”等情况,大大缩短了一户一档资料更新周期,目前已基本实现一户一档的日日更新。
3.3 优化无证单位排摸落实处理机制
城市管理监督中心网格巡查员的每日巡查,提升了公共场所无证单位的排摸力度。结合网格化专管员的日常监管及同相关部门的协作,2008-2009年,我们对区内无证公共场所进行了全面排摸,掌握了79户无证单位。同时,通过与工商、城管、街道等部门的联合行动,对这些单位进行了联合整治,研究确定了“整治取缔一批、发证发照一批、调整业态一批”原则,指导办理证照22户,调整业态18户,取缔了39户,对21户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取得了较好的整治成效。
3.4 拓宽举报投诉渠道
通过城市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宣传卫生监督所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管职能和工作信息,让市民更方便地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同时,将城市管理系统的信息平台作为公共场所卫生举报投诉的又一途径,使市民更快捷方便地提出举报投诉。2008-2009年,我所共接到并办结城市管理中心转交的公共场所卫生方面协查信息81件,处理时间平均为2 d/件。
4、问 题
4.1 人员专业性不强
实施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将原来一个科室人员拆分成4个责任块,虽然增强了监督执法力量,但卫生执法人员的专业限制阻碍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开展。除原有职能科室人员外,大部分第一线的卫生监督人员都未系统地接触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即使有些人员之前学习过,也仅局限于纯理论性的书本知识,无实践经验积累。公共场所卫生执法人员网格化扩大后,要在新模式下第一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一、二级管理体系下达的各项任务,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因此,耦合三级管理人员资质是实施该模式的重点所在。建议可由职能科室牵头,对分级管理的卫生监督人员展开集中式培训,统一部署,分阶段培养卫生执法人员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思路。尤其是对于第一线的卫生执法人员,更应该强化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能力,提出建设性、阶段性、回顾性建议,帮助各责任块的卫生执法人员业务水平进~步提高。
4.2 缺乏统一的处罚标准
原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处罚是所级领导和办公室统一管辖,职能科室人员负责配合完成,层级简单,便于统一处罚标准。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起
效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职能分散,责任块与责任块之间标准不统一。因此可能造成同一种违法事实有不同程度处罚结果的情形,更可能造成卫生监督机构败诉的风险。因此,建议办公室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应适时下达处罚裁量标准,统一责任块之间的衡量尺度。并经常性地下发典型案例分析和处罚的资料以供参考学习,明晰网格化管理体系的各项职能,确保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权衡上的统一。
4.3 公共场所单位分布不均
理想化的监管模式是将辖区内原有的公共场所单位底数进行均分,依次划分为若干个责任块进行分级管理。但这种理想化的分割方法对于其他条线的管理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因此,实际上依据街道划分的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产生了公共场所单位分布不均的问题。最典型的表现是:辖区内各责任块之间公共场所单位数相差最高达70余家。有些责任块用几天就完成了该地段的公共场所卫生全覆盖检查,而有些责任块用1个月仍未完全摸清公共场所单位底数。这对于一、二级管理体系的绩效考核较为不利,也产生了考核标准难以确定,考核结果无法令人信服等问题。因此,建议根据公共场所单位数量制订绩效考核标准,以日均监督管理户数为基准,依次确定公共场所卫生全覆盖计划。对公共场所单位分布密集的责任块适当放宽条件,同时给予卫生执法人员人力、物力资源上的保障,确保网格化监督管理模式的顺利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应负责集中各责任块的信息采集,及时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调整绩效考核尺度,从而保证新模式稳步发展。
5、建 议
5.1 建立多层面的信息沟通制度
“大、小网格”的联通核心在于信息的沟通,目前的信息沟通还处于“事件性”交流,即有情况或信息时交流,没有则不交流,这种沟通方式不利于信息内容的扩展和沟通途径的开拓。建议建立多层面的信息沟通制度,①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沟通协调制度,解决监管难题。②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部门间的联系,交流监管信息,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任务。③建立信息员制度,收集整理公共场所信息,及时更新数据库,定期撰写、汇总工作信息,进一步推动各部门监管信息的共享机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文4
[关键词] 公共场所;公用物品;卫生状况
[中图分类号] R184.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4)02(c)-0131-03
公共场所是人群相对集中的活动区域,公共场所使用的公共物品很少使用一次性用品,绝大部分公共用品经清洗消毒后重复使用,由于消毒不彻底,物品被病原微生物污染,导致传染病在服务人员与顾客之间、顾客与顾客之间传播,给顾客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要求,顾客用品用具要进行卫生学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2]。为了解宏伟区公共场所卫生现状,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提高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质量,本站2013年6~8月对辽阳市宏伟区89家公共场所的各类公共用品进行了样品采集及微生物学检验。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89家,其中,旅店业22家,洗浴场所39家,美容美发店28家。
1.2 方法
公共物品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3]进行样品采集,并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T18204-2000)[4]进行微生物学检验;检验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埃希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真菌和酵母菌,并按《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标准》(WS205-2001)[5]对结果进行分析判定。布草类用品细菌总数应≤200 CFU/25 cm2,大肠菌群不得检出,致病菌不得检出;杯具用品细菌总数应≤5 CFU/cm2,致病菌不得检出;美发工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
1.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 21.0统计学软件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
2 结果
2.1 宏伟区公共场所各类公用物品检测结果的分析
全年共检测样品401份,合格290份,合格率为72.32%;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98.99%),拖鞋的合格率最低(43.48%),只在拖鞋中检出8例真菌阳性,其他致病菌没有检出,各类公用物品卫生检测不合格主要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表1,表2)。
2.2 宏伟区各类公共场所检测结果的分析
旅店业大中型旅店(酒店及宾馆)检测合格率为83.33%;小型旅店检测合格率为54.55%。在洗浴场所中洗浴中心检测合格率为48.78%;大众浴池检测合格率为26.32%。可以看出大中型旅店和洗浴中心的公用物品合格率高于小型旅店和大众浴池。在三类公共场所中,美容美发店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高,合格率为89.74%;旅店业公共用品合格率为68.07%(113/166);洗浴场所的公用物品合格率最低仅为37.97%(30/79),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53.709,P
2.3 宏伟区不同公共场所拖鞋检测情况的分析
洗浴中心的拖鞋合格率较高,达71.43%(10/14),旅店业的合格率为57.14%(8/14),大众浴池的拖鞋合格率为29.27%(12/41),三者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8.883,P
3 讨论
本次检测结果表明,公共用品总体合格率较低。超标的指标是细菌总数和大肠菌群,并在托鞋中检出真菌。公共用品中理发用具的合格率最高,拖鞋的合格率最低,与赵宜静等[6]在2010~2012年研究的结果一致。其主要原因分析如下:①公共场所是致病微生物的载体,卫生状况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中有重要意义。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流动性大,设备及物品与皮肤直接接触,如果公共物品消毒不彻底,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7],因此,防止疾病传播是公共场所监测的首要任务。②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意识差,消毒工作流于形式,大型场所消毒管理措施比小型场所规范;消毒设施齐全,都有消毒柜,小型场所客流量较多,部分公共物品倍量不够来不及消毒就重复使用;小型场所资金投入不足,消毒意识薄弱[8]。个别单位即使配备消毒设备,也未按要求合理使用,甚至闲置不用,仅仅应付检查,根本达不到消毒的目的。③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建立卫生制度,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2]。本次检测发现经营者卫生制度建立不全,消毒管理制度欠缺,从业人员不知如何正确使用消毒柜,消毒液不知如何配比,消毒记录不全;消毒产品索证索票不齐全,消毒产品过期后还在使用;个别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就上岗直接为客人服务。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2],同时,从业人员应加强卫生知识培训,真正做到“一客一用已消毒”,保证公共用品的卫生与安全。④在公共用品中大众浴池拖鞋合格率最低,并检出真菌,检测发现洗浴场所环境潮湿,长期不通风,有利于真菌生长繁殖,导致合格率偏低[9]。因此,公共场所应加强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⑤卫生监督力度不够,重视发证,轻视经常性卫生监督,经营者为取得卫生许可,在审核验收期间积极配合,但取得许可之后对卫生管理不重视,这需要卫生监督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加监督频次,规范公共场所管理,发现问题立即下达监督意见书,在监督中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业主知法、懂法、守法[10]。在卫生质量上把关,使百姓放心使用公共用品。
公共场所是城市的窗口,关系着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应使城市的卫生管理走上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11]。全面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对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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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Z].
[3] GB/T17220-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S].
[4] GB/T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S].
[5] 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S].
[6] 赵宜静,胡析冬,杨敏娟,等.2010-2012年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共场所公共用品卫生状况分析[J].职业与健康,2013, 29(11):1377-1378.
[7] 徐彩萍,林清,康艳蓉,等.上海市闵行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J].职业与健康,2010,26(18):2122-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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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文5
【关键词】:公共场所卫生;临测;分析。
【中图分类号】R12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3(上)-0144-02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防止疾病的传播,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我所于200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 内容
1.1 对象 对所辖范围内83户各类公共场所:旅馆49户、歌舞厅 23户、洗浴11户进行了卫生监督、监测。
1.2 监督、监测方法和评定标准 公共用品(毛巾、床单、枕套、杯具)检验项目: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空气质量监测项目:空气细菌总数、微小气候。监测、检验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与《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进行操作。卫生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评定。
2 结果
见表1。
3 讨论
从表1所反映的情况和实际监督工作中发现,我市近80%的各类公共场所都能自觉履行法规规定,及时办理经营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但由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其自身不够完善,因此在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 人员健康证有效期限不统一。因为自卫生部至省、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均未制订有统一的健康证格式,所以我市根据《条例》第七条、《实施细则》第五条及实际操作情况,制订了健康证的统一格式,根据从事直接或间接(即《实施细则》中第五条规定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公共场所除外)为顾客服务的工种,其有效期分别为1年或2年,在本市内流动都视为有效。而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当从业人员从事直接转为间接或间接转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时,其健康证就会无形中使有效期缩短或延长1年,而这引起跨行业工种流动的健康证是否如我市自行制订的规定即在“本市内流动都视为有效”?《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出现某些经营户钻法律空子的现象,遇到这些持2年有效健康证却从事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的公共场所工作时,具体处理时,则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形成《条例》管理中的空白点。②《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未取得卫生卫生许可证经营者,最高罚款为800元,未明确规定未办证擅自经营者可以予以取缔。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及发展,服务行业业主流动性大,加上卫生监督力度薄弱,行政执法处罚周期长,当要处罚某些未办证单位时往往已经立案、审批、合议、告知、处罚等阶段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守估计要历时3个月以上。《条例》的不完善和不足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流动性大、部分业主因营利心理只办负责人证和卫生监督力度的薄弱,是导致我市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发放率有所下降的主要原因。监督监测发现,各经营单位都具有公共场所用品的消毒意识,特别是星级宾馆有完善的卫生管理制度,责任到人,能做到公共用品的一客一换一消毒,并且内部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这次监测的公共用品其合格率达100%。文化娱乐业由于从业人员变换频繁,卫生知识淡薄,相当部分未取得健康证就上岗,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卫生状况未得到保证,加之顾客流动量大,使各种病原携带者都有可能存在,其经口(公共杯具)传播传染病的隐患未能消除。星级以上宾馆和洗浴由于按要求配置了空气消毒清洁器、抽风机、空调等,故空气卫生质量基本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普通宾馆招待所、文化娱乐业主要存在空气细菌总数、湿度、噪声不符合国家卫生要求。多数旅馆和文化娱乐业地处闹市和交通要道,房内未设置隔音、消声设施或不全,故噪声偏高。相当部分旅馆客房布局不合理,通风不合要求。文化娱乐业人流量大,通风量不足,未能定期进行空气消毒,可能是导致上述场所空气细菌污染的重要原因。对策和建议:
3.1 加大卫生监督力度 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卫生法规,以舆论来强化管理,使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认识到按时办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是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这项法律要求的义务。
3.2 卫生监督部门对各类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定期召开卫生知识培训班,并要求经营单位增添必要的消毒设施 要设专人负责卫生消毒检查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范文6
1 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惠南镇共有持证足浴场所28家,调查时6家处于停业状态,22家处于营业状态;另外1家有证公共场所超范围经营足浴,此次也一并列入调查。
1.2方法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标准《足浴服务卫生要求》制定统一的调查表,并在调查前进行培训,统一标准,统一要求,以保证调查结果可信、可靠。
2 结果
2.1亮证经营情况
调查的22家(超范围经营1家除外)场所中,能做到亮证经营的共有17家,亮证率为77%。
2.2卫生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调查的23家场所中,能建立(制定)卫生管理制度的仅有11家,比例尚不足50%。
2.3健康合格证持有情况
23家场所的145名从业人员中,持有健康证的有93人,持证率为64%。
2.4席位数
根据上海市标准《足浴服务卫生要求》,足浴服务场所席位数不低于10席,调查的23家场所平均席位数达18.7个,席位数大于等于10的有16家,合格率为70%。
2.5每席位占用面积
根据上海市标准,足浴场所每席位占用面积不得低于5m2,采用某一包间(封闭空间)的面积除以该包间内的足浴席位数所得数值为每席位的占用面积。随机抽查1-2问包间计算每席位占用面积,23家场所中,4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大于等于5m2,5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不足3m2,14家场所的每席位面积值处于中间,该项指标合格率为17%。
2.6硬件配置情况
2.6.1消毒间有4家场所未配备消毒间或消毒间改作他用,有消毒间的比例为83%。
2.6.2 贮藏室 贮藏室对提高足浴场所卫生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23家场所中,有贮藏室的为15家,占65%。
2.6.3卫生间23家场所中全部配备有卫生间,其中18家使用蹲式便器,5家使用坐式便器,使用坐式便器的场所中只有1家能提供一次性坐垫,该项指标合格率为83%(19/23)。
2.6.4工作准备间设置工作准备间的有10家,合格率为43%。
2.6.5员工休息室有17家设置有员工休息室,合格率为74%。
2.7卫生用品
2.7.1扦脚工具配备有4家承诺不开展扦脚服务,开展服务的19家场所中,有8家工具配备能达到要求,合格率为42%。
2.7.2扦脚工具消毒开展扦脚服务的19家场所中皆承诺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但只有1家能出示一客一换一消毒的记录。
2.7.3拖鞋有5家不提供拖鞋供顾客使用,3家提供一次性拖鞋,提供非一次性拖鞋的15家场所中只有2家承诺能做到一客一换一清洗一消毒。
2.8工作人员手部消毒
23家场所中,5家配备硫磺皂,13家配备属于消毒产品的洗手液,5家未配备。根据《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使用硫磺皂对手部消毒符合上海市地方标准的要求,故该项指标合格率为78%(18/23)。
3 讨论
本次调查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足浴服务卫生要求》为主要依据。调查发现,足浴场所的相关卫生指标合格率较低,卫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3.1足浴场所本身的特点
调查的23家场所中,经营面积42~613m2不等,规模存在很大差异。在金融风暴的影响下,部分场所(特别是规模较小的场所)经营效益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压缩了用于提高服务质量的卫生管理的投入。加上对卫生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导致相关场所不愿对顾客的健康和卫生采取实质性的预防保障措施。
相关场所在申请卫生行政许可时能达到我市地方标准相关指标的要求,但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由于种种原因,会更改原先的布局和设置,从而导致相关指标合格率降低。
部分足浴场所虽然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但只是借用足浴的招牌,进行其他与足浴无关的活动,这类场所的相关卫生指标合格率往往更低。
3.2行政许可、监管及处罚的原因
调查时(2009年3--4月)足浴许可申请被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前,需要通过多个部门的审批,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增加了一定的难度,降低了从业人员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积极性。另外,对无证足浴场所处罚的效果不佳,无证经营现象将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存在,降低了部分有证场所改善卫生质量的积极性。
卫生行政部门常对公共用具的卫生情况、席位占用面积等指标开展日常监管,然而即使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对相关顾客用具进行采样检测或对相关指标进行鉴定并证实相关指标不符合我市卫生标准要求,也难以给予有效处置措施。因为相关要求只有在上海市地方标准中提及,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无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而进行处罚的条款。
对无证经营和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人员上岗为顾客服务两种行为的处罚,调查难、力度轻。日常监督时常难以准确获得场所开办人员/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即便能获得并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也仅为200―800元(无证经营,初次)或20―200元(无健康证,初次),而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的费用(包括交通费用、场所检测费用、环境评价费用等)或者办理健康合格证的费用(尤其人员较多时)有时会高于罚款金额,从而降低了经营者办证的积极性。
足浴场所作为新兴的经营场所,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及时性,未能被纳入有效监管。我市2006年开始对足浴实行许可审批制度,许可及监管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规办关于整顿和规范与治安相关的娱乐、服务行业意见的通知》为依据,但该文件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也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
3.3解决方案
针对调查发现的上述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探讨解决方法,提高足浴场所卫生质量。
此次调查范围小,数量少,缺乏采样检测环节,所反映出的问题不足以代表足浴行业存在的全部问题。希望相关部门/单位能组织开展更大规模的调查,并将结果提交政府机构,引起政府的重视,尽早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纳入日程安排,达到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有力、合理、合法,切实保障足浴场所顾客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