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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教育日内容范文1
㈠主要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投保,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情况;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危险作业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等情况;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和制度建立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及控制,职业危害的防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的情况;组织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及时排查、上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日常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情况;作业场所安全设施(检测报警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防爆设施、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泄压和止逆设施、紧急处理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的配置配备、检测检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的情况;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的自动化控制系统装设情况,以及涉及重点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的紧急停车系统装设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推进情况;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情况;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㈡事故隐患查处及整改
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依法发出责令整改意见书,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治理,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复查,依法发出复查意见书,核实整改落实情况,形成闭环。⒉对短时间无法整改的事故隐患,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进行整改。⒊发现应由其他监管部门进行处理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并于5日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⒋发现一级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并于3日内以函告或挂号形式报送区有关职能部门处理。⒌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登记建档并做好归档工作。
执法检查安排
㈠总体原则
⒈执法检查主要分为三类,即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全年执法检查计划不少于688家次。⒉日常执法检查应加强检查力度和频次。对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对一般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其他检查单位检查不少于1次。⒊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根据本区域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或共性问题,结合特殊时段和季节特征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专项检查不少于6次,每次检查单位不少于10家,每年检查60家以上。每月应侧重以下检点:1-2月:重点突出冬季火患、春节前夕、职业危害。2-3月:重点突出春节、“两会”期间、招工高峰时期“三级安全教育”。4-6月:重点突出梅雨季节安全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安全。7-9月:重点突出高温时段易燃易爆、用电、汛期安全。9-10月:重点突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11-12月:重点突出年末安全生产及履职考核工作等。⒋根据本地区实际,每年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2家。⒌对各村组织履职督查,分年中和年末共2次;对部分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履职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
㈡日常执法检查
对确定的重点单位、一般单位和其他检查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⒈检查范围:重点单位20家、一般单位24家、其他检查单位140家。⒉检点:见本计划第四项第(一)款“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㈢专项执法检查
安全用电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重型装备、机械制造等露天作业多、用电量大的部分行业。⑵检点: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专职电工配备及持证情况、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漏电保护装置使用情况、自备电源装置使用情况、防误操作装置配备情况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专项检查⑴检查单位:新进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行业。⑵检点:建立和实施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情况;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转岗前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农民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等。职业卫生专项检查⑴检查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以及2010年以来新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单位。⑵检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工作场所公告栏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大量存在冶金煤气管道、纸浆池、发酵池、酒槽池、腌渍池、污水池、电解槽等有限空间及储罐、反应塔(釜)、压力容器等密闭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⑵检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通风、检测设备和防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事故单位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专项检查⑴检查范围: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和连续发生重伤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⑵检点: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
其他执法监督事项
㈠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完成检查计划编制、备案及统计分析工作,并加强对村级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履职督查和目标考核。㈡做好本辖区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善后工作。㈢按照区政府的要求,积极组织或参与区安全监管、建设交通、质量技监、消防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联合行动,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专项执法。㈣根据本区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进计划,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㈤认真做好各项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将执法检查内容和信息登录“区城市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监管信息系统”,落实执法信息报送制度,促进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的全面实施。
国家安全教育日内容范文2
福建电梯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 (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 (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引导电梯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参加电梯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鼓励采用远程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电梯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学校和村 (居)民委员会 (社区)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用电梯,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意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和扶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建立区域电梯救援网络,实现快速专业救援。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成立义务应急救援组织,参与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操作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设单位应当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委托取得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
第十条 电梯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梯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销售者应当与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和服务内容。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对列入 《特种设备目录》的电梯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以及电气元器件和其他易损件等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维修或者更换。
销售进口电梯的,电梯销售者应当持制造单位委托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向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情况,按规定告知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工程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资料移交建设单位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在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时,应当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电梯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备案抽查时,应当对消防员电梯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抽查。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下列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一)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五)对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及时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消除故障或者异常情况,对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电梯的运行;
(六)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应当及时组织应急救援;
(七)协助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
第十八条 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电梯的更新、改造、重大维修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资金不足部分或者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电梯产权所有者筹集。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一般维修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第二十一条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在15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通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并申请定期检验或者监督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者设备事故,影响电梯额定载重量、平衡系数、噪声、速度、加减速度、平层精度等性能指标的;
(二)1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故障实名举报3次以上,且经确认故障的存在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
(三)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需要重新启用的。
第二十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召唤按钮、指示信号、风扇、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二)妥善保管电梯钥匙;
(三)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应当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四)接到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救援;
(五)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在报废后15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电梯使用年限达到20xx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电梯移装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坐电梯,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三)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四)不得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五)不得有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省外单位,应当在本省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并向所在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常维护保养项目、要求和执行标准;
(二)日常维护保养起止日期和时间频次;
(三)故障维修和应急救援抵达时间;
(四)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对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
(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救援;
(三)张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标志,标明应急救援电话;
(四)建立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安全技术档案;
(五)电梯定期检验前应当进行安全性能自行检查,出具自行检查报告,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做好电梯定期检验的申请工作。
第三十一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第三十二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二)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
(三)违规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维修、改造或者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三十四条 电梯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梯检验检测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检验申请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检验:
(一)在3日内对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
(二)在5日内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三)申请人对检验日期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日期进行检验。
第三十六条 电梯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电梯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意见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自整改期满之日起7日内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书面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但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电梯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且电梯产权所有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明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人的,所在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协调明确;仍无法明确的,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商所在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指定责任人,仍无法落实责任人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第三十九条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制度,对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予以记录;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登记事项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登记;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不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登记。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和能效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状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电梯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取得制造许可资格单位制造的电梯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未张贴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能够随时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的;
(四)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电梯使用单位未通知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测试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未封存电梯并设置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四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组织救援,导致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内1小时以上2小时以下的;
(二)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未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的;
(三)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即移装电梯的;
(四)移装使用已报废或者经鉴定不合格且通过改造、维修仍无法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的。
第四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电梯使用年限达到20xx年时,未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技术评估的;
(二)安装在私人住宅内供家庭内部使用的电梯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活动,未依法及时申请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四十七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的;
(二)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未及时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八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出台《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自20xx年10月1 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生产和销售、使用、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与附则,共8 章50条。
国家安全教育日内容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有线、无线等网络,下同)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互联网、局域网、移动网等。
第三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公安局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合作管理机制,共同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其秘密。
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在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资料。
第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下列涉及国家事务、公共利益、经济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和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一)各级国家机关;
(二)金融、证券、保险、期货、能源、交通、社会保障、邮电通信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
(三)重点科研、教育单位;
(四)有关国计民生的企业;
(五)从事国际联网的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重点政务、商务、新闻网站;
(六)向公众提供上网服务的单位;
(七)互联网络游戏、手机短信转发、各类聊天室等互动栏目的开发、运营和维护单位;
(八)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
第二章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八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人员管理、机房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数据管理、磁介质管理、输入输出控制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制度,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第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组织本单位计算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配备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测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安全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时,应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保护现场,避免危害的扩大;
(四)负责收集本单位的网络拓扑结构图及信息系统的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以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一)计算机机房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全管理责任人、安全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度;
(三)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和系统升级管理制度;
(四)操作权限管理制度;
(五)用户登记制度;
(六)信息审查、登记、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
(七)信息保密制度;
(八)信息系统安全应急处置制度;
(九)其他相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落实以下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系统重要部分的冗余措施;
(二)重要信息的异地备份措施和保密措施;
(三)计算机病毒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四)网络攻击防范和追踪措施;
(五)安全审计和预警措施;
(六)信息群发限制措施;
(七)其他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应当经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四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对其主服务器输入输出数据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异常数据应注意保护现场,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使用和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必须是依法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产品。
进入本市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单位,其销售产品目录应报市公安局备案。
市公安局应定期通告,公布合格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保密技术专用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做好运行日志等原始记录的现场保留工作。涉及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未经公安机关查勘或同意,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恢复、删除现场。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法定职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突发性事件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时,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通知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有权对使用单位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备份数据等应急措施,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突发性事件或安全隐患消除之后,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解除暂停联网或停机检查措施,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
第十八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其安全保护设计方案应报公安机关备案。
系统建成后,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进行1至6个月的试运行,并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检测合格的,系统方能投入正式运行。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检测等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计算机硬件性能和机房环境;
(三)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的可靠性;
(四)技术测试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
市公安局应当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行业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重点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设备更新或改造时,对安全保障体系产生直接影响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受影响的部分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
第二十一条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定期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障体系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书报公安机关备案。对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按照该行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的安全要求规范进行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系统方能继续运行。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安全要求规范,对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的安全;
(三)计算机网络通讯和数据传输的安全;
(四)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的安全;
(五)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审计状况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发现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其安全保障体系进行检测。经检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重点安全保护单位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测时,应保障被检测单位各种活动的正常进行,并不得泄露其秘密。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规范进行检测,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络接入单位以及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接入单位应当定期将接入本网络的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经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发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后,再向文化、工商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使用固定的IP地址联网,并按规定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对上网人员进行电子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上网起止时间,并应记录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授权查阅他人电子邮箱,或者以赢利和非正常使用为目的,未经允许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
(二)故意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送电子邮件;(三)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手机短信;
(四)侵犯他人隐私、窃取他人帐号、进行网上诈骗活动;
(五)未经计算机信息网络所有者同意,扫描他人信息网络漏洞;
(六)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或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暗示、影射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七)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条从事信息网络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本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其的信息安全;
(三)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信息审核制度,设立信息审核员,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在做好数据保存工作后及时删除;
(四)发现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各类情况时应保留有关稽核记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落实信息群发限制、匿名转发限制和有害数据防治措施;
(六)落实系统运行和上网用户使用日志记录措施;
(七)按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各类接入状况及基础数据。
第三十一条发现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病毒、转发垃圾邮件、转发有害手机短信或传播有害信息的,信息网络的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对不采取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的信息网络经营、服务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责令其采取技术措施,或主动采取有关技术措施予以防护和制止。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状况、公共秩序状况进行经常性监测,发现危害信息安全和危害公共秩序的事件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或未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造成危害的;
(三)重点安全保护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正式运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入单位或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办理安全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许可证明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停机整顿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安全技术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损害的,给予警告,并可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由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由各县(市)公安局和萧山区、余杭区公安分局负责。
国家安全教育日内容范文4
1.**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1
2.**区公共场所(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表……………………………………………3
3.**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4
4.**区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6
5.**区工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7
6.**区商贸(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12
7.**区危化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14
8.**区加油站安全隐患排查表…………………………………………………………16
9.**区剧使用企业隐患排查表……………………………………………………18
10.**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表………………………………………………………20
11.**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21
12.**区液化石油气站(门店)隐患排查表……………………………………………24
13.**区旅游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25
14.**区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表………………………………………………………27
15.**区公共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31
16.**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表………………………………………………32
17.**区水库(水厂)安全隐患排查表……………………………………………………34
18.**区渔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35
19.**区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排查表………………………………………………………36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电〔2007〕16号)……………………………………………………………37
附件2、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深盐府[2007]24号)…42
**区安全隐患排查表适用单位说明:
表1:各隐患排查责任单位;
表2:各隐患排查责任单位;
表3:消防大队、街道办、社区工作站;
表4:出租屋管理办、街道办、社区工作站;
表5:安监局、街道办;
表6:贸工局、安监局、街道办;
表7:安监局、街道办;
表8:安监局、街道办
表9:安监局、公安分局、街道办;
表10:质监局、安监局、街道办;
表11:建设局、工务局、安监局、街道办;
表12:建设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街道办;
表13:旅游局、安监局、街道办;
表14:交通局、安监局、**港集团、**国际公司;
表15:供电分局、安监局、街道办(只限于公共设施);
表16:教育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街道办(只限于幼儿园);
表17:农林水务局、安监局;
表18:农林水务局、安监局;
表19:卫生局、安监局。
注:1、各隐患排查表适用单位为隐患排查责任单位,各单位须适用相应表格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并按深盐府[2007]24号文要求定期上报排查情况。
2、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受排查的同时,可自行适用相应表格对照检查并向排查责任单位上报排查情况。
3、以上所列各街道办事处适用的排查表包含街道办所属的安监科、综合执法队、房屋租赁所等相关单位,具体责任单位由各街道办安委会予以明确。
表号:YT-01
**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建
筑
防
火1.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分隔(包括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阀等)产品选用、耐火极限符合要求,防火封堵严密性和完整性未被破坏。防火门开启方向正确,闭门器好用,防火卷帘手动自动控制功能测试正常,防火阀能正常开启。
2.未搭违章建筑,构筑物没有占用防火间距。
3.消防车道净宽、净高、承压能力符合要求,未被占用。
4.消防登高面未设置影响消防员登高操作的障碍物。
5.锅炉房、变压器室、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应急照明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安全疏散楼梯及出口数量、宽度,通道疏散距离符合要求。
7.避难层(间)未被占用,内部设置的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
8.建筑室内装修平面布局未影响消防设施(含自然排烟设施)正常使用,未影响安全疏散。
9.建筑室内装修材料(吊顶、地面、墙面、隔断、固定家具等)符合消防要求。
10.电源线路使用不燃或阻燃套管保护。
2消防栓系统1.室内消防栓配置数量,设置位置符合要求,水带、水枪齐备,标识清晰。
2.室内消火栓系统供水压力符合要求,水枪充实水柱符合要求。
3.消火栓启动水泵按钮能远程启动消火栓泵,并信号反馈正常。
4.室外消火栓维护保养良好,能正常开启,水量充足。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1.末端放水测试水压正常,能直接启动喷淋泵,水流指示器信号反馈正常。
2.信号阀能正常反馈信号。
3.喷头选用(规格、型号、动作温度)及安装符合要求,报警阀后管网未设置其他用途支管。
4.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能报警,压力开关能正常动作起泵;周围无杂物。
4泡沫灭火系统泡沫灭火剂种类选择正常,储量充足;系统维护保养良好,各阀门能正常开启,水泵能正常启动。
5消防供水1.天面水箱及水池水位指示及供水正常。
2.消火栓泵、喷淋泵主、备泵手动启动正常,能自动切换;主、备电源切换正常。
3.水泵接合器维护保养良好,标志清晰,能正常开启。
4.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符合规范要求,疏散门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能正常工作。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消防电话通话测试正常
2.防排烟、防火卷帘、应急广播等能正常联动。公共娱乐场所的包房设置火灾音像切换系统,并工作正常。
3.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选用(烟感、温感、红外)安装符合要求;吹烟测试及手动报警测试正常。
4.火灾报警控制器能正常显示各类信号,且操作正常;屏蔽点数不超过有关规定,有声光报警并打印
5.探测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能正常报警,控制器主备电源切换正常。
7气体灭火系统1.保护区防火分隔作独立防火分隔,并采用乙级防火门且能自动关闭
2.保护区及储瓶间排气和卸压装置符合规范要求。
3.设置声光信号报警设备。
4.气体灭火系统信号(警、故障等信号)能传送至总控室
5.气体储存装置灭火器充装量(压力)符合要求。
8消防供电1.消防备用发电机能在规定时间内自动切换正常启动,燃料储备正常。消防主电源能确保两路正常供电。
2.火灾情况下对消防电梯、普通客梯控制正常;消防电梯轿厢内采用不燃材料装修;通讯设施正常。
3.消防用电设备未端切换功能正常。
4.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安装的数量、位置和照度符合防火要求。
9防排烟系统1.手动启动能启动排烟风机。
2.排烟口设置(数量、距离)符合要求,保养良好及未被遮挡。
3.正压送风系统能正常启动,且风向、风量符合要求。
10消防控制室1.值班人员24小时在位并持证上岗,能熟练掌握各系统操作,值班记录真实完整。
2.总控室装备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及救援器材
3.火灾报警控制器主备电切换正常
4.能控制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电梯、普通电梯、防排烟系统等的动作,并显示其运行状态。
5.消防控制室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或单独建筑,独立防火分隔,设有外线专用报警电话,无影响设备使用等管道穿越,直通室外或靠近安全出口;应急照明符合要求。
11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1.防爆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2.泄压口的设置位置正确
3.防雷、防静电接地情况经过气象部门年度检测
4.其它防爆措施符合消防要求
12应急反应1.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能成功进行演练。
2.现场模拟火警,消防系统能正常运作,值班人员能熟练操作。
3.现场处警人员能迅速到位,明确自身职责,并携带必要装备开展灭火及救援行动。
13消
防
管
理1.主体及室内装修消防审批经过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门向疏散方向开启;未采用转门、侧拉门、移门、卷帘门等;保持畅通,未被锁闭或被杂物封堵;无甲、乙类管道穿越疏散楼梯。
3.消防设施不得圈占、埋压、拆除,损坏或挪作他用
4.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并定期更换维修保养
5.高层建筑不得使用瓶装气,地下室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6.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7.对建筑消防设施应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自动消防设施应由专业消防公司定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14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2
**区公共场所(活动)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许可
审
批1.大型公共活动(1000人以上)举办单位须向公安部门办理相关的许可手续。
1.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3.主办方进行了安全风险预测或者评估,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安
全
职
责1.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2.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3.配备了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职保安等专业安全工作人员。
4.主办者和承办者之间签订了安全协议书。
5.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明确。
6.能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7.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8.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9.接受公安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场
地
安
全1.能保证大型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2.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3.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设施。
4.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5.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6.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7.有场所租赁、借用协议书,大型活动现场平面图。
8.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已落实。
9.有车辆停放、疏导措施,不得挤占、挪用停车设施,并维护安全秩序。
10.有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4工
作
要
求1.有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2.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3.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4.现场安全工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理解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
6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3
**区“三小”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一)通用标准
1消防验收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室内装修经消防审核并验收合格。
2.在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
2使用功能1.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将厂房,库房,等改作小门店,或将居民住宅楼等改为小作坊。
2.在场所内不准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且不得在阁楼上住)。
3装饰材料内部装饰、分隔不能使用可燃材料,分隔墙要分隔到顶。
4消防通道1.在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2.不得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5通道宽度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达到1米,边走道不小于90厘米,太平门宽度不小于1.4米,紧靠门口1.4米没有设置台阶。
6安全出口1.80m2以上场所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
2.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出口处不能设置门槛,台阶。
3.疏散门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7灭火器配备按每75m2配备两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8电器设备1.电器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2.电线下方不准堆放可燃物质。
3.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增加用电负荷。
9电气线路场所的电气线路要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10指示标志,照明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设置了蓄电式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
2.应安装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报警装置。
11易燃易爆品1.不违规存放、经营易燃易爆品。
2.在营业期间不准进行装修施工,动火、维修设备等。
12防火责任制签订了防火责任制。
13安全主任从业人员超过8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须配备1名注册安全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16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7安全培训新职工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专用标准(小档口)
18住宿部位1.在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采用了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
2.设置有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3.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4.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并采用推闩式门锁。
19化工门店化工门店、厂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
(三)专用标准(小作坊)
20防火分隔1.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要采用砖墙分隔。
2.开设窗口的要错开。车间、仓库与办公室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1住宿场所
设置不准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住宿场所。
22集体宿舍
和家庭住宅
设置1.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设宿舍并难以搬迁的,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只能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首层或二层)
②有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他楼层
③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他楼层。
2.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23楼梯设置1.楼梯设置,丙类生产性场所要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
2.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要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24金属栅栏,防盗网1.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准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
2.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要拆除完毕。(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4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25消防设备要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或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一台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m2/台的标准配备或两具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26机电设备
分隔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并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要采用砖墙分隔。
27楼梯分隔疏散楼梯在首层的,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28阻燃分隔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四)专用标准(小娱乐场所)
29防火分隔1.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包括住宿部分)采取砖墙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2.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他部位隔开。
30灭火系统3.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4.室内消防栓、水枪充实水柱不小于7米,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可同时到达任意点的要求设置。
33应急装备每个包房配备至少2个防烟防毒面具,1支手电筒和疏散指示图等。。
34报警系统卡拉OK及其他包房要设置自动声像切换报警系统。
35配电控制要分层设置配电控制箱,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36应急预案制定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从业人员演练。
37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4
**区出租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使用功能1.建、构筑物的改造应办理相关手续。
2.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
3.不得将厂房、库房改作小门店或将居民住宅楼等改做小作坊。
4.不准设置房中房,人均居住面积应大于3平方米。
5.留有足够的通道。
2厨房设置1.厨房独立设置,并使用不燃材料分隔,
2.厨房没有设在睡房内或通道上。
3.厨房内煤气罐不超过3瓶。
3装饰材料内部装饰分隔没有使用可燃材料。
4消防通道与疏散通道1.没有在消防通道上和防火间距内塔建违章建筑,
2.没有堵塞占用消防通道。
3.设置有首层直通天面的楼梯(中间不准设闸门且楼梯宽度不少于90cm。)
4.每层设有安全出口,出口不能上锁。
5.配有灭火器材。
5电气设备1.电气设备、开关、插座没有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2.电线下方没有堆放可燃物资。
3.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和增加用电负荷。
4.电气线路应加套管保护。
6易燃易爆品不准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安全责任制1.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2.出租屋业主与承租人签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书.
8管理制度1.建立了用电、用火、用气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9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5
**区工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
1责任制1.企业按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有安全奖惩。
2.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机构设置1.生产组织机构健全,并正常开展工作。
2.按规定配有专(兼职)安全主任。
3安全
教育1.对新职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对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进行了安全教育。
4.对变换工种,复工等进行了安全教育。
4安全
管理1.建立了生产安全检查制度。
2.建立了伤亡事故管理制度。
3.有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制度。
4.有特种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有防火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6.有临时电气线,动火审批制度,危险源管理,应急预案等。
7.有厂内交通,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8.有安全防护等项管理制度。
9.实行了安全生产费用的合理使用与风险抵押金缴纳。
10.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
1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5事故处理制订有事故管理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防范措施进行落实整改。
6设备
设施1.气瓶检验期外观颜色、安全附件、储存符合要求并安全使用。
2.危险化学品库要分类分区,电气设备防爆、消防通道符合要求。
3.有应急预案,油库、油罐、车辆设施完好齐全,标志是否醒目。
5.乙炔发生器、锅炉、空压机完好,完备。
6.工业管道颜色、流向指示、资料完好,完备。
7.压力容器、锅炉定期检测,安全附件完好。
8.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完善。
7易燃物品材料场所1.料场堆放整齐稳定可靠,道路畅通。
2.在入口及重点位置设置了防火安全标志。
3.消防设施齐全完备,电气设备符合要求,防火间距达到要求。
8工厂建筑1.符合耐火等级要求,无危险建筑。
2.有疏散通道和指示标识。
9劳动保护1.按规定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超过2米以上的登高作业,制订了作业规程和防范措施。
3.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0机械设备1.建立机械设备及其各种保护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现场设备前张贴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指引。
2.定期进行机械设备及其各种保护装置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查检查和维修保养记录)。
3.对机械设备及其各种保护装置进行班前检查。
4.操作者经培训合格(现场抽查和检查培训考核记录相结合)。
5.冲剪压、印刷、注塑、木工加工机械等危险设备,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装置,其防护装置可靠有效。
6.机械设备其运动(转动)部件、传动(传输)装置安装有防护装置,或采取了其他有效的防护措施。
11涂装作业场所1.电气设备须采取防爆措施。
2.涂料存放符合要求。
3.防火及防火标志符合要求。
4.喷粉作业场所有除尘装置。
5.电气设备接地良好。
6.涂层烘干室的联锁报警装置完好。
7.涂层烘干室的通风装置完好。
8.涂层烘干室(电烤箱)泄爆面积符合要求。
9.制定有操作规程。
12锻造
机械1.上下砧没有松动现象,销、楔坚固。
2.锤头无裂纹,缓冲装置可靠。
3.操纵机构灵敏可靠、坚固件无松动。
4.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13铸造机械1.设备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并稳定、坚实。
2.所有管路密封良好,无泄漏。
3.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电气连锁有效。
4.控制系统清晰灵敏,作业点有紧停开关,PE正确可靠。
14
酸碱油槽1.槽体坚固,无渗漏。
2.镀槽与电解槽上导电装置与槽体有绝缘措施。
3.导电部位保持干净,导电良好,正负极不得短路。
4.地下槽在地面上设防护栏。
5.电加热有可靠的保护接地,石英玻璃加热管加了保护。
15工业梯台1.梯宽,梯级间隔尺寸符合标准。
2.梯段高大于3米的设有护笼。
3.直梯与平台相连的扶手高度大于1050毫米。
4.结构件无松动、扭曲、腐蚀、凹陷、凸出等严重变形,或有裂纹的现象。
16工业炉窑1.炉门升降机构完好,炉车发、滑轮完好,炉体炉墙、炉衬严密无泄漏。
2.炉与各类管道无泄漏,阀门完好。
3.电气(含仪表)设备灵敏可靠、接地良好。
17厂内机动车辆1.车辆悬挂场内车牌号,出厂合格证、定期检验证齐全。
2.动力系统运转平稳,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
3.灯光,仪表,照明信号及安全装置性能良好。
4.制动安全有效,制动距离符合要求。
18运输(输送)机械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齐全可靠,操作岗位和每隔20米设置相应的紧急开关,且灵敏可靠。
2.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可靠,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要求,接地(零)符合要求。
3.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19变配电系统1.变配电站(室)环境具有足够的消防通道。
2.变配电间的门向外开启,高压室门向低压室开,相邻配电间应双向开,门窗孔小于10×10毫米。
3.变压器、发电机油标指示清晰,
4.变压器油有定期绝缘测试报告,绝缘、接地故障保护完好并有定期测试资料。
5.有警示标志和遮拦。
6.相线之间,电容器之间、控制装置等清洁,所有瓷瓶无裂纹。
7.所有母线相序标志明显,连接规范可靠。各种设备、器件符合制造、安装、使用的图标规范要求。
20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1.箱(柜、板)符合作业要求,内外整洁,无杂物,无积水。
2.有足够的操作空间,PE可靠。
3.各种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保护装置齐全,与负荷匹配合理,编号、标识齐全醒目。
21电网接地系统1.各接地装置电阻检测合格。
2.TN系统<4欧母,重复接地<10欧母。
3.TT系统工作接地<4欧母。
4.TN系统重复接地布置合理,接地装置电气连接可靠防腐蚀,有防损伤措施,接地编号、标识明晰,定期检测报告有效,资料完整。
22防雷接地装置1.防雷技术措施符合要求,保护范围有效。
2.防雷装置完好,接闪器无损坏,引下线焊接可靠,检测资料齐全。
23电焊机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
2.焊机外壳PE线接线正确,焊机一侧电源线不超过3米,没有拖地使用。
3.焊机二次接线连接良好,接头不超过3个。
4.焊机使用场所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
24手持电动工具装有漏电保护装置,符合安全使用标准并定期进行绝缘检测。
25用电安全1.电气设备、电源线路由专业施工队安装、敷设。
2.没有增大电气装置的额定容量。
3.没有任意改动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和保护元件的规格。
4.电气装置没有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在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
6.使用的电气线路有足够的绝缘强度、机械强度和导电能力并定期检查。
7.移动使用的配电箱(板)采用完整的、带保护线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作电源线,同时装设了漏电保护器。
8.临时用电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9.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10.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电线下放不得堆放可燃物资。
11.机床局部照明及使用行灯采用安全电压。
12.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等移动电气设备,应装设漏电保护器,是金属外壳的,是否进行保护接地或接零。
26起重机械1.钢丝绳的选用符合国家标准。无断股,滑轮护罩完好,转动灵活。吊钩无裂纹、变形或磨损超标等现象。
2.制动器完整可靠,安装符合要求,行程限位联锁保护装置完好。
3.急停开关、缓冲器和终端止挡器等安全装置有效。
4.各种信号装置与照明符合规定,PE连接可靠,电器设备完好有效。
5.各类防护罩、盖、栏、护板等完备符合要求,安全标志与消防器材配齐,各类吊索管理有序,状态完好。
27金属切削机床1.防护罩、盖、栏完备可靠,各种夹、卡具完好,限位联锁操作灵敏,
2.PE可靠,照明符合要求,电气连接符合要求,
3.备有清屑专用工具。
28磨床砂轮旋转时无明显跳动,防护装置完善。
29插床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轮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
30电火花加工机床可燃性工作液的闪点在70度以上,采用浸入式加工。
31锯床锯条外露部分采用防护罩或安全距离隔离。
32加工中心加工区域周边有固定可调式防护装置。
33冲、剪、压、机械1.离合器动作无连冲。
2.制动器可靠与离合器联锁。
3.急停按钮灵敏,醒目,安装符合要求。
4.传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齐全可靠。
5.脚踏开关有防护且防滑。
6.机床PE连接可靠。
7.有防伤手的安全防护措施。
8.剪板机等危险位置有无可靠防护。
34木工机械1.限位及联锁灵敏可靠,旋转部分防护完好有效,夹紧或锁紧装置可靠。
2.PE连接可靠,控制电气符合安全要求。
3.锯车、带锯机设有防护栏,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平刨的开口度符合国家标准。
35砂轮机1.安装地点人员较少。
2.防护罩、档屑板良好。
3.砂轮无裂纹,托架牢固、运行平稳。
4.PE连接可靠。
5.控制电器符合规定。
36风动工具1.防护罩完好无损。
2.防松脱锁卡完好可靠。
3.气阀、开关、气路无漏气,气管无老化腐蚀。
37电梯电梯年检符合要求。操作有资质。
38注塑机1.罩、盖、栏的安装牢固,无明显锈蚀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2.操作平台结构。合理,无损坏。
3.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安全要求。
4.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路无漏油、开关可靠、模具各紧固螺栓齐全,无松动、裂纹、变形。
5.自动取料装置标识清楚、控制准确,机械手活动区有防护栏。
39装配线生产线1.机械的防护罩(网)完好,跨越通过或人员上方装设护板。
2.翻转机构的锁紧限位装置牢固可靠。
3.起重机械制动器动作平稳可靠。
4.吊具无扭转、压扁、弯拆、绳股断裂、脱出、裂纹等现象。
5.装配线上间隔适当距离设有醒目的急停开关,开停机、紧停等有明显指示信号。
6.风动工具定置定位,防护罩齐全,开关灵敏可靠。
7.电动工具使用带漏电保护的开关插座,采用良好绝缘的铜芯软电缆。
8.有接地保护。
9.运转小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
10.料架(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
11.过桥扶手稳固,踏脚高度合理,平台有护栏。
12.地沟入口盖板完好。
40厂区环境1.厂貌整洁,布局合理,
2.厂区通道照明,厂区消防、消防通道符合要求。
41车间作业环境1.实行定置摆放。
2.车间通道、地面、通风、采光消防及疏散、设备布局合理。
42仓库1.仓库通道畅通。采光符合要求。
2.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有专人管理。
3.物品摆放符合要求。
4.仓库内除了固定照明外,没有使用其它电器;可燃物品库房,没有使用碘钨灯或超过60瓦的白炽灯,照明开关设在库外.
5.库存物品分类、分堆储存,每堆占地不大于100平方米,堆与堆间距不小于1米、堆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堆与顶(梁)、柱间距不小于0.3米,灯的垂直下方与物品水平间距不小于0.5米,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6.普通物资仓库不准存入危化品。
43危险品使用现场1.储存、使用符合要求。
2.建立有事故预防预案。
3.设有应急救护设施。
44职业危害1.对危害因素监测建档、并采取了防护措施、配备防护用具。
2.定期对防护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建有相关的管理制度。
3.对从业人员进行了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45其他
备注:常用机械设备有冲剪压、注塑、木工加工机械、金属切削机床、砂轮机等。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6
**区商贸(仓储)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
职责1.企业按规定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取得安全资格,持证上岗。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取得消防安全培训上岗证。
3.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有“三同时”内容。
4.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参加或组织安全生产活动。
2安全机构
设置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全。
2.有专(兼职)安全主任。
3.安委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和措施。
3安全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有完善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3.有专项及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安全,用电安全,厂内交通安全,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器材维护保养,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器材、物质、通道管理以及防雷、防台风、防洪等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企业与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利,义务等。
2.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
3.对新进厂员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
4.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作业人员、仓库管理员、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储存、装卸、运输的工作人员经过有资质的专业培训单位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并定期参加年审。
6.各岗位作业人员掌握紧急情况下应急措施的操作。
5事故处理1.有事故管理制度,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2.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监控、登记建档并定期评估。
3.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6安全生产
投入1.有年度安全生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及购置、更新、改造、维修安全设施的开支计划。
2.保证对重大危险源评估和事故隐患整改的投入。
3.有购买劳保用品,职工体检和教育培训的投入。
7承包与租赁管理1.企业生产营项目、场所、设备没有发包(外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2.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
8安全技术
设施1.建筑物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仓储设施符合建筑防火规范要求。
3.安全通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保持畅通。
9机电设备
车辆安全1.特种设备经定期检验合格。
2.机械设备的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技术档案完整,安全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置无缺陷。
3.电气设备的选用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部门规定。
4.建立有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和档案;叉车等特种车辆定期检测。
10劳动保护1.作业场所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品与其他物品分隔存放。
3.对易产生粉尘、蒸气、腐蚀性气体的作业场所采取了防护措施。
4.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佩戴。
5.按规定对从事可能导致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6.经常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场所,设有工人休息的处所和供应足够的饮料(水),并备有简单的医疗和急救设备。
7.装卸场地和堆场能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
11生产场所1.作业场所的通风、光照度符合要求。
2.生产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堆放整齐,不堵塞过道、安全出口;
3.生产区域内地面平坦、整洁,功能区划分恰当。
12储存1.储存场所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
2.普通物资仓库没有存入危化品
3.库存物品分类、分堆存放,灯具下方0.5米处没有堆放物品,主通道宽不小于2米。
13危险化学品管理1.建立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及使用管理制度,许可证齐全,危化品有MSDS。
2.建立有危化品使用档案,使用和贮存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贮存的安全规定
14其他
备注:仓储企业包括堆场。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7
**区危化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安全许可生产(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
3机构、人员、制度1.设立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主任
2.建立健全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制度。
4安全生产投入1.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
2.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了“三同时”制度
5安全培训教育1.企业和单位建立健了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2.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有培训、有考核。
3.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6应急管理情况建立有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齐全;制订有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7事故处理有事故管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8现场管理1.企业周边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2.车间、仓库、员工宿舍设置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三合一”现象。
3.车间、仓库、员工宿舍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消防疏散通道畅通,消防器材设施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有专人维护、管理
4.厂房建筑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的要求
5.生产场所的防雷装置完好,并定期检测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使用场所的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气防爆安全标准。
7.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测。
8.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经过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9.危险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重复使用的进行了检测。
10.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
11.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没有同一库房内储存
12.是否超量储存,有无构成重大危险源
1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应检查提货单位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14.生产场所按规定设置了良好的通风、排毒设施。
15.对职业危害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
16.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17.危险性作业场所及设施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了通风、泄压、防爆、阻火、消除静电、自动报警等设施。
18.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了监控。
19.安全装置、厂房布局、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符合有关的安全标准
20.新、改、扩建设项目有“三同时”审查。
21.企业按规定进行了安全评价。
22.设备管线没有跑、冒、滴、漏
9一证两书危险化学品有出厂合格证书、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8
**区加油站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安全
许可1.企业有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2.有消防验收意见书。
2安全
管理
制度1.有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2.有健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卸油、加油等)。
3.有安全检修、临时动火、临时用电审批制度
4.制定有灭火方案、防跑、防冒、防漏油预案,年度灭火演习方案的演练不少于两次
3安全
组织1.有专职的安全主任
2.任命消防安全责任人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3.成立了义务消防队,能熟练操作灭火器材。
4从业
人员1.站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了安全管理上岗资格证。
2.其他从业人员经过了专业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
总
平
面
布
置1.加油站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2.加油站站内没有设置员工宿舍。
3.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符合: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的规定。
4.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罩棚采用了非燃烧材料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油机的平面距离不小于2m。
5.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0.15-0.2m。
2)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的端部,不应小于0.6m。
6.加油站内的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极。
6
油
罐1.储油罐采用卧式钢制油罐;其壁厚不小于5mm。
2.汽油罐、柴油储罐没有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3.按规定对油罐的外表面起进行了防腐
4.当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采取了防止上浮的措施
5.油罐的人孔,设在操作井上。
6.油罐的顶部复土厚度不小于0.5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小于0.3m。
7.油罐的各接合管,设在油罐的顶部。
8.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
9.当采取自吸式加油机时,油罐内出油管的底端设底阀。
7
7工艺
系统
工
艺
系
统1.油罐车卸油采用密闭卸油方式,汽油罐车卸油宜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2.加油机没有设在室内
3.采用了油罐装设潜油泵的一泵供多机(枪)的配套加油工艺。
4.固定工艺管道采用无缝钢管。
5.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要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
6.工艺管道埋地敷设,且不得穿过站房等建、构筑物。
7.油罐通气管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1)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
2)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3)当采用卸油油回收系统时,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m。
4)通气管管口安装阻火器。
8消
防
设
施1.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4kg手提式干粉末火灭火器和1只泡沫灭火器。
2.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3.泵、压缩机操作间(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m2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4.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5块、砂子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砂子2m3。
9电
源1.加油站的供电电源,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2.小型内燃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口要安装阻火器。
3.电力线路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
4.加油站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照明灯具应防爆。
10防
雷
接
地1.油罐进行了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
2.站房和罩棚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避雷针,并定期检测。
3.加油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4Ω。
4.380/220V供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
11防
静
电1.加油站的汽油罐车卸车场地,设有罐车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是否用金属线跨接。
12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09
**区剧使用企业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
证照文书1.工商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剧登记证明。
3.有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后,方可购买剧毒化学品。
2
安全管理制度1.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主任)。
2.有各级各类人员(企业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仓储安全管理、防火、动火、用火和剧的“五双”制度(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另应有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有完善的储藏、使用(包括采购、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等)管理制度。有查验准购证、运输证制度,应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出售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5.有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
从业人员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应急能力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向当地公安和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6仓储建筑1.建筑物经防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在检测合格期内。
2.库房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通道和防火间距,仓库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符合安全要求。
3.剧毒化学品库房内没有设立办公室、休息室。
4.剧毒化学品的库房应有机械通风排毒设备;安装了防盗报警装置并单独存放
5.仓库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6.剧仓库设置了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7.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使用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包装物、容器盛装剧毒化学品。
8.仓库内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备了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急救药箱。
7消防与电气设施1.仓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2.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有专人管理。消防器材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
3.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设置了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4.仓库设置有醒目的防火、防毒、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等标志。
5.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6.库房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可靠
8电镀工艺1.电镀生产线与精密加工车间、精密仪器间、成品库等有足够的的安全距离。
2.酸洗间、电镀间的地面应耐酸、耐碱、耐水、耐热,不渗透、宜清洗、防滑,并具有足够强度和抗冲击性
3.氰化镀槽与酸液槽不准相邻或背靠设置,氰化镀槽与酸液槽的镀后清洗槽不准合用
4.设备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以保证安全操作和设备检修
5.含氰、含氯废水与酸性废水分流排放,并回收
6.电线和电源的布置有避免水或液体溅到的措施
7.供电系统继电保护经过校验,动作灵敏
9劳动卫生管理1.设有更衣间、洗浴室等卫生设施。
2.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3.采用有效的劳动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配置有现场急救用品。
5.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没有住人。
6.设置了有效的通风装置;对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有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7.按照规定对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岗位轮换。
8.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进行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0
**区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机构和
人员设置1.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2.根据特种设备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2使用
登记证特种设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
3定期检验1.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悬挂在设备醒目位置。
4持证上岗1.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按照国家规定每2年复审一次。
5安全管理制度1.有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
2.制定特种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及维护保养制度。
3.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制度。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1.出厂资料(设计文件、制度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完整)。
2.有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查记录。
3.日常维护保养有记录。
4.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场(厂)内机动
车辆1.场(厂)内机动车辆附有出厂合格证。
2.车身悬挂场内车牌号。
3.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同期为一年)。
8其他
备注: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1
**区建筑工地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具备资质,手续合法齐全。
2.施工现场布置合理,危险作业有安全措施和负责人。
3.现场有安全值班人员。
2施工人员1.施工前,施工单位对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2.作业人员穿戴好安全保护用品,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
3.没有高处抛掷材料、工具或其它物品。
4.在工作期间不准穿拖鞋、高跟鞋。
5.从事焊接、起重、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6.班前、班中严禁饮酒。
7.没有任意拆除和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标志。
8.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动火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9.禁止非施工人员和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场地1.材料和设施堆放整齐、稳固,不乱堆乱放。
2.脚手架搭设符合规范要求。
3.没有使用有腐蚀、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作为脚手板。
4.安全网立网与平网有永久性标志(产品标志、制造厂家、编号、许可证编号等)。使用安全网时要张挺,不留有缺口。
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准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
6.露天场地夏季设有防暑降温凉棚,冬季设有取暖棚。
7.尘毒作业有防护措施。
8.排水良好,场地有无积水。
9.照明采光充足。
4危险区域1.悬崖、深沟、边坡、临空面、临水面边缘有栏杆或明显警告标示。
2.孔、井口、等加盖或围拦,或有明显标志。
3.洞口、高边坡、危岩等处有专人检查,并采取固壁措施。
4.滑坡体、泥石流区域有定期专人监测。
5.多层作业有隔离防护设施和专人监护。
6.洞内作业有专人检查,并保持通风良好、支护可靠。
7.登高作业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工具、材料、零件等要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能持物。
5道路1.路基可靠、保持畅通。
2.通道、桥梁、平台、扶梯牢固、临空面有扶手拦杆。
3.横跨路面的电线、设施不影响施工、器材和人员通过。
4.倒料、出渣地段平坦、临空边缘有车挡。
5.危险地段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
6机电设备1.施工前须对设备、工具、器具进行检查,设备不准带病使用。
2.施工机械设备运行状态良好,技术指标清楚,制动装置可靠。
3.承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企业,要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4.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定期检验检查,定期维护保养。
5.的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
6.机电设备基础可靠,大型机械四周和行走、升降、转动的构件有明显颜色标志。
7.作业空间与高压线保持足够安全距离。
8.高压电缆绝缘可靠。
9.高压电缆与建筑物,施工设备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0.临时用电线路布置合理,没有乱拉乱接。
11.起重,挖掘机等作业空间内,没有高压线。
12.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缆风绳、拖拉绳应与带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13.不准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14.变压器周围设有围栏,高度大于⒈7米并悬挂警告牌。
15.配电箱每个回路设有漏电开关,外壳设接地保护,有防雨措施。
16.施工现场夜间设置临时照明电线及灯具时,其高度应高于2.5米。
17.在接近带电体条件下作业时,要落实防触电措施。
7易燃易爆场所1.施工区域不准设炸药库、油库。
2.氧气瓶、电石桶单独存放在安全地带,远离火源10m以上。
3.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区域内,禁止烟火。
4.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8临时工棚1.基础稳定,房屋牢固。
2.没有建在泥石流,洪水,滑坡,滚石等施工危险区域内。
3.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9工程监理1.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2
**区液化石油气站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证照
文书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2.有消防验收意见书。
3.有防雷设施合格证。
2
安全管理制度1.有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2.有各类岗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如出入库制度、用电审批制度、三级检查制度、值班制度、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巡检制度、隐患整改制度)。
4.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3
安全管理组织1.明确企业、部门(班组)安全责任人,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2.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成立义务消防安全组织,员工职责明确、能熟练操作灭火器材。
4从业人员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2、其他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对新职工、变换工种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总平面布置1.分区是否符合储存介质危害性相近、功能相关的原则。
2.总平面宜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和灌装区)和辅助区。
3.对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作业场地布置在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石油库设置了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5.灌瓶间的气瓶装卸平台前,有较宽敞的汽车回车场地。
6.生产区设置有宽度不小于3.5m的环形消防通道。
7.在可能泄漏液化石油气的场所设置了可燃气体报警器探头。
6液化石油气储罐区1.液化石油气储罐和罐区的布置符合下列要求:
①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②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非燃烧实体防护墙。
③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
2.液化石油气储罐和容器本体及附件的材料选择和设计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3.储罐与防护墙的净距:球形储罐不小于其半径,卧式储罐不小于其直径,操作侧不小于3m。
4.液化石油气储罐设置有安全阀。
5.液化石油气储罐仪表设置符合下列要求:①必须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和压力表。②宜设置就地指示液化石油气温的温度计。③容积为100m3和100m3以上的储罐,宜设置远传显示的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压力上限报警装置。
7
泵、压缩机1.液化石油气泵没有露天放置,当设置泵房时,其外墙与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2.液化石油气泵的进出口安装了长度为0.5m左右的高压耐油铠装橡胶管或采取其它防止振动措施。
3.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管上段阀门及附件设置符合下列要求:
①泵进出口管应设置操作阀和放气阀。②泵进出口管应设置过滤器。③泵出口管应设置止回阀和液相安全回流阀。
4.液化石油气泵进出口设置压力表。
5.液化石油气压缩机进出口管道阀门及附件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①进出口管道应设置阀门。②进口管应设置过滤器。③出口管道应设置止回阀和安全阀。④进出口管之间应设置旁通管道及旁通阀。
8钢瓶充装台1.充装站具备与其充装能力相适应的工艺、设备、公用设施、厂房库房、道路和场地条件。
2.充装站具备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环保设施及设施的维护、检修条件
3.充装后的钢瓶应进行重量检验及检漏,合格后应贴合格证方可出站。严禁钢瓶超装。
4.充装站设充装间,充装间与瓶库的钢瓶分实瓶区和空瓶区存放。
5.灌瓶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9液化石油气输送管线1.管道应采用焊接(管道与储罐、容器、设备及阀门可采用法兰或螺纹连接)。
2.液化石油气管道上不应采用灰口铸铁阀门。
3.站区室外液化石油气管道采用单排低支架敷设,其管底与地面的净距离可取0.3m。
10电器设施1.变配电房建筑是否良好,耐火等级是否为二级,门是否向外开。
2.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没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3.变配电间标志清晰,有防雨、防鼠、鸟等进入设施并通风良好。
4.在爆炸危险区域场所,供配电设施设计、安装、维护符合相应的防爆要求。
11消防系统1.火灾报警和通讯联络设施完好、畅通、有效。
2.在储罐总容积超过50m3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固定喷淋装置。
3.液化石油气站内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设置了小型干粉灭火器和其它简易消防器材。
12重大
危险源辨识进行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有监控措施。
13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3
**区旅游企业(景点)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一、安全管理
1责任制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
2机构、人员、制度1.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有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了义务消防队。
2.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完善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检查记录,建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
投入1.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风险抵押金。
2.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4安全培训
教育1.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并保证经费落实:
2.全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5应急管理建立了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明确的职责。制定灭火、疏散等应急预案和防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6事故处理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设备设施
7交通设施1.每天营运前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
2.建立驾驶员岗位技能与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3.日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为600公里)的旅游包车按规定配备两名驾驶员。
4.不存在“以包代管、个体挂靠”或“以融资租赁等方式搞变相个体挂靠”等现象。
5.建立车辆的维修保养制度。
6.车辆坚持每天清洁消毒。
8游乐设施1.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了交通局及市旅游局投诉电话。
2.每天营运前做好安全检查。
3.设施发生故障时,有应急、应变措施。
9水上游乐
设施1.建立维修保养制度。
2.水上游乐设施应设置避雷装置
3.水上游乐项目有足够的救生人员、救生设备和水上拉网。
4.安全使用化学药品。
5.疏散通道、出口畅通
10特种设备1.《安全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有专(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3.进行定期设备维护管理。
11电器设备1.有明确的电器设备管理制度。
2.电器设备建立了完整的档案与清单。
3.变配电系统有明确的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接地保护完好。
12餐饮设施1.设施完好,室内卫生整洁。
2.员工具备必备的资质和符合有关规定。
3.安全设施有定期检查制度。
4.员工正确使用劳保防护用品。
13住宿设施1.有明确的安全提示。
2.消防设施充足有效。
3.有逃生指示及途径。
4.安全设施定期检查。
14消防救援设备1.设置报警器材和火警电话标志。
2.防火分区合理。
3.消防通道符合规定。
4.消防设施布局合理。
5.消防设施有效。
6.消防设施有专人管理负责。
7.有齐全、有效的救援设施。
三、旅游环境
15文娱活动
场所1.各种文化娱乐设施、设备状况正常、性能良好。
2.场内通风良好。
3.有紧急疏散游客的安全通道并设置紧急安全标志。
16医疗急救
服务1.设立了医务室。
2.位置合理、标志醒目。
3.配置具有医士职称以上资格的医生和训练有素的护理人员。
4.备有常用的救护器材。
17安全警示
标志、标识1.在危险场所和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标志醒目、清晰易辩。
3.安全标志齐全、规范、合理。
4.室内项目有醒目的入、出口标志。
18安全宣传1.安全广播使用普通话和外语。在使用地方语言广播时要用普通话重播。
2.安全说明或须知等要求图形显示和中外文对照,并置于醒目位置。
19安全通道1.各游乐场所、公共区域设置安全通道,时刻保持通畅。
2.有残疾人安全通道。
2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4
**区运输行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一)通用部分
1安全管理机构1.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健全。
3.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能机构。
4.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组织网络及配备专(兼)职人员。
2安全规章制度1.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2、隐患整改制度。3、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4、危险源点和职业危害监控制度。5、事故管理制度。6、安全生产工作考评。7、机驾等特种岗位工作人员培训制度。8、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安全生产教育制度。10、消防管理制度。11、应急预案)。
3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1.根据不同季节、不同安全工作重点、不同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驾驶员安全教育。
2.开展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技术培训。
3.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资质。
4.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对新职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坚持机驾人员出车(航)前的安全教育。
7.开展了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安全监督与保障1.对企业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经营资质经过严格审批,执行严格的升降级制度。
2.对公路长途运输严格执行“两部一局”安全会签和检查,
3.执行了人员、车辆、监控及配班、装载、运行等规定。
4.安全生产的预控、监控、群控、互控和自控监督机制运转正常。
5.制订并实施各类事故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6.按规定提取必需的安措经费和安全专项基金。
7.加入车辆、第三责任、职工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
8.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5事故管理1.建立事故档案、认真进行事故综合分析并按时上报。
2.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
(二)专用部分
6公路运输企业现场安全检查(含危化品运输)1.机动车驾驶员,有年审合格的驾驶证。
2.从事危化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
3.从事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特种物件搬运装卸作业,具备专用搬运装卸工具和防护设备,并持有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搬运装卸作业证。
4.从事危化品运输的车辆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且配备相应的防护器.
5.车辆按规定审验。
6.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车辆的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刮水器等部件符合安全要求。
7.严禁酒后驾驶车辆或超载。
8.驾驶员在出车前对车辆例行检查。
9.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10.按规定使用转向灯、防眩目近光灯、远光灯、示宽灯、尾灯、雾灯等信号装置。
11.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7汽车修理厂(停车场)现场安全检查1.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2.没有用集装箱货柜做维修作业场所或居住。
3.没有私自改装车辆。
4.车辆检验、保养、故障维修有验收签字。
5.车辆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6.修理、停车场,地面平整清洁,留有安全通道,作业场地有安全防护设施或措施。
7.制订有安全操作规程;警示标志明显。
8.电线排列整齐,无老化;电器开关、插座护罩符合安全要求。
9.设备机械防护装置齐全,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10.特种设备按规定检测。
11.作业人员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2.房屋(棚架)无危房;照明灯具(工作灯)使用符合安全要求。
13.废油储存、放置符合安全要求。
14.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和设置符合安全要求。
15.值班人员(夜间)定时对单位内部重点部位进行巡查。
8汽车站现场安全检查1.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含二级)配置了危险品检查设备。
2.对营运驾驶员、车辆安全和经营资质进行检查,没有车辆超员、人货混装。
3.旅客流向合理有序。
4.站区安全疏散出口、通道畅通,安全标识明显。
5.装卸工、铲车工按照规程安全操作,无旅客私自上车顶装卸行李。
6.进出站班车符合安全要求,进出站秩序井然。
7.车站大门处有限速标牌。
8.有专人对车站、车场的安全工作进行巡查,夜间值班人员定时对单位内部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9.消防器材数量、种类和设置部位符合规范要求,工作人员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10.按期组织消防、救生、疏散车辆等应急演练。
11.变、配电房的电器设备有保护装置,相序标识清晰,人员持证上岗。
12.电器线路无老化,无私拉乱接。
9公路养护安全检查1.施工养护单位资质齐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
3.公路养护的机械、车辆定期检查(验),
4.各类设备、器具良好,
5.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标志、警告,按要求设置。
10水上运输企业现场安全检查1.船舶、机械、助航设备等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消防设施、救生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齐全。
3.船舶系缆设备牢固、可靠。缆绳无断股、损伤。
4.船员配备不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5.作业人员能熟练使用消防、救生设备。
6.严格执行“安全航行十项禁令“。
7.认真召开航次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8.认真填写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
9.制定有危险物品装卸、水上交通事故,消防救护等应急救援预案。
10.客船、站埠、码头电气线路布置规范,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11.客船、站埠安全标识醒目。
12.按船舶核载售票,不超载。
13.按进出口港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对船舶进行检查。
14.对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或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并能限期整改。
11港口码头现场安全检查1.特种设备按规定进行年检。
2.无国家明令淘汰、危及安全的工艺或设备。
3.在作业危险区域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对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6.严禁为“三无船舶”配载。
7.制定有冬、夏特殊季节安全防范措施并认真落实。
8.按规定配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9.严格执行港口码头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0.各种机械、防护设备及报警装置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11.船舶助导航系统、信号灯系统、无线电通讯系统系泊、靠泊设备、锚固设备、水密装置完好;有专人负责维护。
12.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并处于良好状态。
13.从业人员能熟练操作消防、救生设备。
14.港口码头安全通道平整畅通,安全标识明显。
15.堆场货物摆放稳固,有防倾到措施。
16.危险化学品的堆放、储存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17.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坚守岗位。
18.船舶各类证书和法定文书齐全、有效。
19.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齐全、有效且与实际相符。
20.按时收记天气预报,并有异情预警方案。
21.制定了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演习。
22.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23.船舶台账资料记录齐全规范。
12货物装卸的现场指挥管理1.制定了各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2.机械操作人员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3.制定了现场作业安全检查制度。
4.现场管理人员按照安全检查制度开展了安全检查,并有记录。
5.制定有隐患检查整改监督制度。
6.现场施工采取了隔离警示措施。
7.车辆行驶遵守港区限速规定。
8.现场地勤人员遵守现场作业站位规定。
9.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和足够的劳保用品。
10.现场作业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11.驳船作业有防坠海措施。
12.闸口现场工作人员和车辆遵守闸口安全操作制度。
13.为危险货物配备专用堆场并建立巡查制度。
14.严禁人员从吊物、吊具下经过或停留。
13铁路运输现场安全检查1.企业和单位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并落实。
2.设立了生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3.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并执行。
4.威胁行车安全的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5.作业现场设有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
6.有对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的安全监管措施。
7.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8.对位后的车辆紧好手闸或设置铁鞋,做好防溜措施。
9.装卸及清洗完后的车辆,按规定关好车门、搭扣。
10.铁路两旁堆放的货物,距离钢轨顶面外侧间距少于1.5米。
站台上堆放货物(包括装卸用具)距站台边缘小于1米。
11.跨越铁路架设电力线、通讯线、距离钢轨顶面间距不低于7米(架设高压线路按铁路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脚手架、天桥等不低于6米。
12.跨越铁路的道路桥梁防护设施完善。道路、铁路共用桥,有防止车辆货物超载措施。
13.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齐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
14.做好机车车辆、信号、轨道、道岔、接触网等设备质量及维护。
15.道口安全设备、设施、标志的设置符合要求;道口看护人及监护人员标准化作业。
16.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立符合要求;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清理排除。
14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5
**区公共电力企业(设施)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责任制企业和单位法人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落实。
2机构、人员、制度1.设立有生产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2.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
3.对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指定专人负责。
5.对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实施了有效的安全监督。
3安全生产投入1.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款专用,有财务计划。
2.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1.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全员培训教育进行了年度考核。
2.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3.特种作业人员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4.向社会宣传了安全用电知识。
5应急
处置1.建立了专(兼)职应急救援抢险队伍。
2.建有供电故障、线路故障的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3.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齐全完整。
6消防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安全出口、厂内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完善。
7特种
设备特种设备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检测。
8防雷防雷设施配备完整;定期检验。。
9供电管理1.变配电系统设备运行良好。
2.电网调度正常,通讯是否畅通。
3.架空线路与建筑、公共设施的安全距离符合要求。
4.无“三线”同杆交越的现象。
5.高压电杆、铁塔没有倾斜或倾倒的隐患,无被车辆碰撞的危险。
6.电缆沟盖扳完整,承重符合要求。
7.高压电气设备定期试验检测。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6
**区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组织领导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主要负责人、教师的安全责任制。
2.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并落实。
3.经常开展安全教育、检查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4.学校制定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
5.对学生开展日常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开展了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演练。
6.开展了“全国中小生安全教育日”活动。
2校园设施安全1.学校基建区与教学区采取了安全隔离。
2.按规定开展校舍安全检查,不存在危房。
3.电气线路、照明安装符合安全要求,防雷装置完整,并定时检测。
4.对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了防范措施。
5.礼堂的安全通道畅通,有应急指示照明,出口数量符合要求,出口大门向外开放,舞台灯光、电气安装符合安全要求。
6.游泳池配备有救生设备。
3交通安全1.经常开展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2.学校制订有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制度。
3.接送学生车辆有责任保险、签订责任状或协议书。车辆、司机证照齐全,定期年检。
4消防安全1.学校消防工作做到组织、制度、管理、器材四落实。
2.教学楼、宿舍、食堂、实验室、图书馆等重点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齐全,管理落实。
3.学生在宿舍内没有使用明火,没有安装带电插座。
4.学校应培训师生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5防盗工作1.学校配备的微机、电视机、摄像机等高档设备进行了登记、编号、造册,落实保管责任人。
2.财务室、微机室、图书室等重点场所防盗设施配备齐全。
3.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夜间巡视制度。
6食堂安全1.学校食堂锅炉、压力管道、容器按规定定期检测。
2.食堂燃气使用无泄漏、煤气瓶的储存符合相关标准。
3.学校食堂、小卖部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健康证,并定期体检。
4.食堂、小卖部食品符合卫生要求。
5.食堂配备消毒器具、通风设备,炊具、餐具清洁消毒。
6.食堂“三防”设施齐全。
7.食堂严禁采购过期、标签不明、腐烂变质的食品。
8.食堂配备有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
7课外
活动
安全1.开展了学生课内外活动的安全知识教育。
2.体育场地、体育器材设施等经常检查维护。
3.学校开展重大学生活动和到校外开展活动前,制订有应急预案,并报教育局批准。
8宿舍安全1.宿舍内有专职门卫,专人管理。
2.配备有消防器材、报警电话等安全设备,并培训学生学会使用。
3.有两个或以上的紧急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配置有效,安全出口和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
9门卫管理1.学校设有专职门卫、专人管理。
2.门卫制度健全、职责明确。
3.配备有防卫器械、消防应急器材,报警电话。
10实验室安全管理1.建立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制度上墙。
3.对上实验课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4.危险品领用、贮存、回收符合要求。
5.门窗牢固,安装了防盗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
6.实验室安全通道畅通。
7.没有漏水、漏气、漏油、漏电的现象。
8.动力和照明电线无破损、无。
9.电源开关保险丝符合安全规格。
10.有无放射源,放射源防护措施符合安全要求。
11.电磁辐射的仪器有屏蔽。
12.实验室内仪器、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13.仪器设备的开关、旋钮灵活。
14.“三废”有处理措施
11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7
**区水库(水厂)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安全责任制和人员设置1.建立健全水库安全责任制。
2.设有水库专职安全管理员,并持证上岗。
3.建立有安全巡回检查制度。
2大坝与水库1.水库大坝廊道、护坡无裂缝、渗水、渗桨和老化现象。坝体无不正常沉陷、塌陷;对安全隐患进行了及时整改。
2.在水库管理、保护范围内,无爆破、采石、打井、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和污染水体的活动。
3.在水库集水区域内无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
4.无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和堆放杂物等现象。
5.在大坝管理、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经过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有白蚁防治措施。
3设备物资闸门及启闭设备、防汛道路、抢险物资储备完善。
4输水和泄洪输水和泄洪建筑物无裂缝、气蚀、破损和变形现象。
5监测与通信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和通讯预报警设施是否完善。
6病险与水库除险1.有病险水库加固施工和渡汛方案。
2.对整改项目工程有组织验收。
7安全值班水库看护值守措施落实。
8应急预案建立了抢险应急预案。
9安全鉴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查找病险。
10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8
**区渔业企业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渔船渔船定期检修;投保了渔船财产险和船员人身险。
2资质1.渔业船舶检验证,渔船登记证,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渔船航行签证等证照齐全,内容与实际相符。
2.职务船员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普通船员持有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四小证”。
3.对无证人员从事渔业生产行为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
3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了专(兼)职安全员。
2.有安全教育制度、设备检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管理制度。
3.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
4设备1.渔业船舶通信设备、信号装置、救生设备配备齐全。
2.机械设备性能、运行良好。
3.渔业船舶灭火器、砂箱、太平斧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5生产1.渔船编队生产确定了负责人。
2.对控制超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作业采取了有效的安全措施。
3.蟹笼、渔运等高危作业渔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6事件反映1.渔船安全通信设备畅通,
2.气象预报警报的接收处置正常,
3.发生事故或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7其他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表号:YT-19
**区职业健康安全隐患排查表
被排查对象(盖章/签名):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排查日期:年月日
序
号排查
项目排查内容排查结果(√/×)
1安全方针1.制定了文件化的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2.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包含有对持续改进、遵守法律和法规的承诺。
3.询问员工,是否了解职业健康安全方针。
4.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得到实施。
2安全
管理1.制定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2.明确了责任人、是否明确了实现目标的措施、方法。
3.从组织、技术、经费上保证目标的实现
3安全培训1.制定了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意识、程序的培训计划。
2.对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员(包括可能具有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岗位的人员)进行了培训并进行了资格认定。
3.培训后进行了考核。
4运行控制1.所使用的货物、设备和服务中已识别了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2.活动、工作场所、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制定了管理规定。
3.与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设备,有日常管理规定。
4.有原材料供应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价程序。
5.化学品和设备入厂前进行了评了估。
6.运行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具有可操作性。
7.车间及厂界噪音符合标准,对主要噪声污染源采取了防治措施。
8.无社区居民投诉。
9.产生粉尘的采取了防尘措施。
10.按要求规定使用化学品。
5应急响应1.建立了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2.针对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规定了处置对策。
3.有明确的处置程序、方法、措施和组织领导。
4.有明确的职责和资源保证
5.有与相关部门联络的规定。
6.组织了应急演练。
6记录管理1.有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
2.记录能做到对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的可追溯性。
3.企业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有效。
4.员工在需要时能从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职业健康安全信息。
7其他
注:参照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排查单位:排查人员:
附件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明电〔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4月全国各类伤亡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一定幅度下降。但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和领域事故隐患仍然大量存在,一些重大危险源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和监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对象和范围
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渔业、农机、水利等单位;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4月20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对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作出的重要部署,以及本通知精神,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民航、电力、国土资源、国防科工、农业、水利、教育和国资委等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重点行业和领域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指导意见,并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于5月20日前统一下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5月底前,研究制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并督促企业认真落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7月底以前,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同类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治理的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监控。企业要将排查治理情况按照监管关系及时上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在此期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地方政府督促检查阶段:7月至8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二是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三是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四是查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五是查地方政府组织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各市(地)、县(市)、乡(镇)要在7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在8月20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督查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中旬,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包括综合组和专业组),对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督查。综合组主要督查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总体情况及工矿商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贯彻落实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情况;安全生产治本之策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煤矿“两个攻坚战”和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筑施工、民爆器材、渔业、农机等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大事故及瞒报事故的查处情况等。专业组主要督促检查道路交通、铁路、水上交通、民航、电力、消防、水利等行业领域以及中央企业的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五)各单位“回头看”再检查阶段:为巩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在第四季度组织开展“回头看”再检查。主要检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是否治理到位,隐患排查监管机制是否建立健全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监管监察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认真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地区要采取措施将本通知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地区的安排部署,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突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重点企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把这次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与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及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全面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三)广泛发动,群防群治。要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组织职工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积极主动地参加隐患治理。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地区要以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这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排查治理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曝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故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要大力宣传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5月12日
附件2:
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深盐府[2007]2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区直各企业,驻盐各单位:
今年春节前,我市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发生重特大火灾,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目前掌握的情况分析,在政府监管层面,安全隐患排查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教训惨痛。根据李鸿忠书记、市长的指示精神,市安委办专题下发了《关于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对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出了整体部署,提出了严格要求。为落实上级指示要求,切实加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区政府决定全面加强和规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单位范围,在区安委会成员单位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
为贯彻落实市安委会提出“各区、各部门要将安全隐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将隐患排查工作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常抓不懈”的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区政府关于试行“问题管理”模式工作方案和《**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单位在区安委会原来确定的21家责任单位的基础上扩大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区安委会成员中的市属驻盐单位。同时,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含市属驻盐单位)要在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中全面实施“问题管理”工作模式,使排查责任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每个排查周期和每个查出的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位。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主体,即“谁排查”的问题。
二、建立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隐患排查工作格局,实现安全隐患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
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的工作职责,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区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决定实行排查职责的无缝链接制度:
(一)职能范围项目化。
各部门、各单位依职能所承担的安全隐患排查范围如下:
1.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除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排查范围以外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违章建筑、无特种设备登记证的设备和出租屋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各辖区、部门和单位对各类安全隐患排查的组织协调、统计汇总、通报批评和跟踪落实工作;同时承担对区级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防护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任务。
3.区建设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燃气经营和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危险边坡和危险房屋安全隐患的排查。
4.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局、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区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文化娱乐场所及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无证照经营活动、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有毒有害物品废弃处理和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5.区农林水务局——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水库、水源工程施工,地下水使用,水厂、供水管网内消防水源,农药、兽药,森林火灾,渔业船舶和农用机械,海产养殖活动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6.区经贸局——负责本区各类商业会展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7.区人力局——负责对用工单位超强度劳动(超时加班)、非法使用童工、劳动合同中未注明安全事项等安全违法行为的排查。
8.区旅游局——负责对旅游行业企业(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度假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9.区文化局——负责对文化娱乐经营场所、文化公共服务场所、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所属单位及所管物业和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0.区教育局——负责对区教育局所管辖学校、幼儿园和社会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安全隐患的排查;协助区安监部门对区内市管学校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11.区卫生局——负责对全区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卫生监督部门负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安全隐患的排查。
12.区体育局——负责对全区公共体育场所、危险体育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13.区维稳及综治办——负责出租屋安全隐患排查的监督、协调。
14.区工务局——负责对本局实施的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在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5.区城改办(重建局)——负责对区政府旧城旧村改造和重建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
16.区机关事务局——负责对所管物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7.区物管中心——负责对所经营管理的区政府及区直机关单位的物业及其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
18.**公安分局——负责对全区大型社会活动(300人以上)的安全秩序,民爆器材的专业储存、使用和爆破工程安全隐患,及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含烟花爆竹)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
19.**消防大队——负责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安全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楼、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0.**交警大队——负责对本区范围内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的排查。
21.**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肉菜市场、小商品市场、各类专业市场、超范围经营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2.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负责对交通(港口)工程施工项目,驻盐运输企业,特别是拥有危化品运输车辆和人员的企业,以及**后方陆域仓储装卸、汽车维修和汽车零配件店等安全隐患的检查。
23.**质监分局——负责对全区有特种设备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的排查。
24.深圳**供电局——负责对区内电力设施、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电气设备及违法用电行为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5.沙头角、**港保税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6.东部华侨城、**国际码头有限公司——负责对所管辖封闭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7.市属驻区及区直属企业——负责本企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物业和场所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28.其他区直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组织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的排查。
29.将经营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出租或发包的单位——负责对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隐患的排查。
(二)排查对象清单化。
各部门、各单位须对所负责排查安全隐患单位名册逐一列出清单,并报区安委办。清单共分三类:一是依职能承担的行业管理或重点监管单位名单。排查对象在50家以下的要逐一罗列;超过50家不便于逐一罗列的,各责任单位须规定本单位排查的内容及范围;二是负有人、财、物管理权的下属单位名单;三是承租或承包本单位项目、设备、场地(含物业)单位的名单。对所涉及种类的清单,各部门、各单位须于5月31日前报送区安委办。所须填报清单表格见附件1、2。
(三)辖区排查网格化。
按照条块结合的办法,区各职能部门列出各自所监管排查对象后,各街道办及社区工作站按管辖范围层层划分责任,实行辖区网格化监管,确保辖区隐患排查责任到组、到人。同时,各街道办除组织社区工作站实施网格化管理,承担属地监管责任外,还需参照区职能部门的做法,列出自身日常排查隐患单位名单,承担直接监管责任。
各部门、街道上报的排查单位清单,由区安委会发文确定后施行,今后根据实施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调整。此项制度将把我区绘制成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责任立体网格图,实现责任的无缝链接,明确排查责任和对象,即“谁查谁”的问题。
三、编制安全隐患分类排查表格,实现隐患排查内容规范化
为克服目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有数字、无内容”的不足,根据市里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实行分类排查的办法,对各类隐患排查的内容以表格形式表现,简单明了,方便使用。各责任部门须承担各自隐患排查规范表格的编制任务,非专业职能部门可主动会同区安监、消防、建设等专业部门共同编制。各编制责任单位如下:
消防火灾(含“六小”场所和出租屋)——**消防大队
道路交通——**交警大队
工业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危化品安全——区安监局
特种设备——**质监分局
建筑施工安全——区建设局
城镇燃气安全——区建设局
电力设施——**供电局
商贸企业安全——区安监局
旅游安全——区旅游局
运输(汽修)企业安全——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学校安全——区教育局
职业健康安全——区安监局
违法建筑安全——区综合执法局
无证照经营单位——区综合执法局
事故多发企业——区安监局
各主管部门可参照《**区XXX(类别)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参考样式)》(见附件3),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内容规范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6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将在7月5日前完成汇审认定工作,统一编印实施。在规范排查内容正式出台实施前,各部门、各单位的排查工作按原来办法进行。
安监、消防等部门应加强隐患排查规范业务的培训,使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具体负责隐患排查工作的同志都能熟练掌握相应类别隐患规范表格的使用。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内容,即“查什么”和“怎么查”的问题。
四、明确“查”与“处”的权限,实现安全隐患处置的程序化
各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安监、建设、综合执法、卫生、人力、公安、消防、交警、工商、交通、质监、供电等部门是各有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定监管部门,负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各街道办事处负有行使安监和综合执法的行政执法权。其他各部门虽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但仍负有本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在隐患排查过程中,要严格建立安全隐患档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填写《**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见附件4)逐一建档,详细填写安全隐患的单位、排查时间、排查人、隐患地点和部位、隐患性质和种类、责令整改时限等内容,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时填写《**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参考样式)》(见附件5)责令整改;要落实专人进行跟踪督办,并填写《**区安全隐患复查意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6)记载整改完成情况;到期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填写《**区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移送书(参考样式)》(见附件7),移送具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处理,同时填写《**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见附件8)上报区安委办;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不得拒绝接收,有异议的须在接收后的5日内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区领导提出,区领导在5日内未作出变更意见的,被移送的部门或街道须在接收后的15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移送单位,同时抄送区安委办;否则,区安委办将在15日结束后的3日内发出督办函,督办函同时抄送分管安全生产和分管该部门的区领导。
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属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未经消防审批及违法建筑等,一律先送负责行政许可的部门或街道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封或取缔处理,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此项制度主要落实对查出隐患的处理,即“查了怎么办”的问题。
五、实行“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双报告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凡没有涉及上述安全管理职能、无下属单位和无承租承包单位的区直部门(即协助管理类单位),不实行定期排查报告制度,其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随时发现随时报告的办法处理。其他涉及安全管理职能、或有下属单位、或有承包承租单位的部门,将继续坚持原区安委会确立的定期排查和“隐患零报告”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调整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定期报告“隐患内容”和“排查清单”的双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内容表格包括:《**区安全隐患排查登记表》、《**区安全隐患排查上报表》和《**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计表》(附件4、8、9),即上报内容不仅要有“有无隐患”和“什么隐患”,还要有“排查了什么单位和内容”。所有须定期报告的部门和单位均可上报“零隐患”,但不能上报“零排查”,隐患可以没有,工作不能为零。
区安委办将以此次隐患排查规范制度为框架,参照区政府“问题管理”系统,开发出我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该系统不仅能反映出排查工作全过程,还能有效分析出隐患本身的状况,同时实现网上报告、转办、督办、预警、通报、考核、监察功能,方便互通信息,减少推诿扯皮,利于落实责任追究。在区安全隐患排查应用系统开发启用前,实行表格书面报告(适用表格见附表)。未按规定报告或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在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进行通报或再次督办时抄送区监察局备案;两次未按规定报告和督办未按期回复的,区安委办将提请区监察局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制度主要落实排查责任,解决“不查不报怎么办”的问题。
国家安全教育日内容范文5
甲方: (项目部(施工局)全称)
乙方:(营业执照登记名称,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工程优质、按期完工,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自愿、平等协商就 工程施工事项达成一致,且乙方已充分注意、理解本合同各项格式条款的约定,并自愿履行由此产生的全部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
2、合同范围
2.1 主要合同内容
,具体以施工图(含业主同意变更的部分)为准。
2.2 主要施工工序
(1) ,
(2) ,
(3) ,
以及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做的其它一切准备工作。
2.3 主要工程量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备注
2.4 合同工期
2.4.1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完工日期 年 月 日。节点控制工期见下表:
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完工日期
备注
2.4.2 工期延误
如果关键线路的节点工期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而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后,工期顺延:
a.重大设计变更;
b.不可抗力;
c.由于业主原因要求停工;
d.甲方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2.4.3 乙方应在发生工期延误造成窝工事实后7日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就相关事项及时向业主提交报告。如乙方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则视为乙方放弃顺延工期及赔偿的权利。如乙方虽按约定提交上述书面报告,但遇业主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时,则乙方认可甲方因此采用的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的处理意见。
2.4.4 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工期不予顺延,且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赶工费用。
2.4.5 业主及甲方需提前完成工期时,有关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约定。
3、承包方式
根据本合同的施工内容及主要施工工序,乙方同意按 (单价或总价)方式进行承包。本合同 (单价或总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无论工程量是否变化合同价格均不做调整。
若在合同签订 个日历天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等导致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并且主合同有相关补偿条款时,双方才可以协商调整合同执行期间受影响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否则合同价格不做调整。由于非上述原因影响的燃油费(柴油)等其它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合同单价或总价均不得调整。
4、合同价格
4.1 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含 %税金),固定总价/暂定总价。
4.2 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见附件 B 《工程量计价清单》。合同单价包括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包括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 %税金等所有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包括因气候季节以及工序协调等因素导致的施工停滞窝工费等;乙方应充分考虑本工程施工的风险,风险费用已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承担由于任何风险引起的费用。
4.3 税费的承担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税金 %;甲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5、双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权利与义务
5.1.1 甲方负责工程施工期间工程总进度计划安排、组织、协调工作及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的管理、监督、检查。
5.1.2 甲方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有关施工文件,并提供施工场所。
5.1.3 甲方负责组织相关施工图纸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工作。
5.1.4 甲方负责组织现场调度会,协调现场施工。
5.1.5 甲方负责与业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的各种工作联系(包括协商、签证等)。
5.1.6 甲方负责向乙方书面开工通知,并向乙方下达承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
5.1.7 甲方有派专业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监督的权利。
5.1.8 就承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本合同和甲方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或直接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包括因拒不执行指令给甲方造成的其它损失,含业主的罚款、重新安排队伍施工造成的单价差、赶工费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1.9 甲方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5.1.10 甲方负责对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计价结算,并按业主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工程款的支付。
5.1.1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管理及施工人员。
5.1.1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程质量等级、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维护、初验、检查和返工、终验进行检查和监督。
5.1.13 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乙方采取整改措施。
5.1.14 双方约定甲方的其他权力与义务: 。
5.2 乙方权利与义务
5.2.1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应组织人员接受甲方的技术、质量、安全、环保等交底。
5.2.2 乙方负责组织人员研究和熟悉施工图纸、按照施工总布置要求、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5.2.3 乙方负责按规定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成月工程量统计报表。
5.2.4 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程实际进度不满足计划进度要求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整改措施和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但并不免除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应由乙方承担的一切损失责任。
5.2.5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施工调度及甲方转发的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直接致函业主或监理工程师,不得直接从业主处收取工程款。
5.2.6 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甲方相关规定及制度,乙方必须严格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并及时提供相关各种见证资料及记录,对所属员工及因其过错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等负责。
5.2.7 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持证上岗规定,确保所属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技术岗位人员、特殊工种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将人员持证情况及有关证件复印件一并报送甲方备案。
5.2.8 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14.1条要求安排人员进场;并向甲方书面报告,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
5.2.9 为确保合同履行,乙方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14.2条安排进场设备,并保证进场设备完好率达到 %以上。在设备进场后 日内及退场前 日内,乙方均须将设备情况书面报送甲方,便于甲方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5.2.10 乙方应按甲方与业主的主合同、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及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等满足合同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甲方要求,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5.2.11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看护、保卫及未完工程的安全工作,按时向甲方移交工程。保护期内发生损坏的,由乙方自费修复。
5.2.12 乙方应对在保修期内承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进行修理的,甲方则有权另行指定第三方修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5.2.13 如承包合同工程跨年度,乙方应在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应证书年检或到期更换新证书后 日内将通过年检或更换的新证书复印件(需加盖乙方单位公章)送交甲方备案。
5.2.14 乙方确保其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并配合甲方对其施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5.2.15 乙方负责其施工人员的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职业病防治、工资发放、各种社会保险、伤亡事故处理、劳动争议等事宜,并负责因其施工人员作业不当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赔偿。
5.2.16 乙方必须为其施工及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7 乙方应该及时提供年度及完工清算资料,以备甲方审核。
5.2.18 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其它任何活动。
5.2.19 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明确不予补偿或赔偿的事项,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补偿或赔偿要求。
5.2.20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施工现场条件及自然地理环境的风险,并承担由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和责任。
5.2.21 乙方确认 为本合同工程项目经理。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请求及通知,必须由分包项目经理或授权代表签字,否则视为无效。
5.2.22 乙方的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须常驻工地或委托工地全权代表,全权负责乙方施工进度、质量、技术、安全、结算、民工管理等职责,分包工程项目经理离开工地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单位请假,经甲方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
5.2.23 乙方已全面了解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指令。
5.2.2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再次分包、事实上的转包等)。
5.2.25 乙方须按照合同及甲方的管理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施工技术措施、施工报表、施工原始资料、竣工验收资料等相关资料。如不能按时提供资料,甲方有权暂停给乙方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5.2.26 双方约定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
6、施工辅助设施
6.1 施工供水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水的主管路至工作面 米处,由 方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管路的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每月甲方按 元/m3的价格和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水源时,其水池/泵站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6.2 施工供电
a(甲方供应)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电压或容量)的电源端口(盘柜)至 处,由 方在端口处装表计量,并经甲方验收确认。乙方负责该点到工作面的支线安装、维护及拆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主线路由甲方负责管理维护。结算时每月甲方按 元/KWh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备电源(备用电源)时,其发电站(机)到各工作面的整个设施安装、拆除方案要报经甲方批准,并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和承担运行安全责任及费用。
6.3 施工用风
a(甲方供应)甲方设置施工用风的主管路端点至距现场作业面 米处,该点以上管路由甲方管理维护,该点以下至工作面的支管路由乙方安装维护并拆除。结算时甲方按 元/立方米的价格和乙方实际用量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自营施工用风系统,其压气站(含移动式)、供水站、池(含移动式)和相应管路设施布置要符合甲方现场总体要求并报甲方批准,同时做好日常维护。
6.4 现场施工道路
a(甲方提供)甲方按工程主合同要求(另见图表)向乙方无偿提供如图所示的施工道路,该道路的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完工退场时乙方将道路及道路设施恢复为起始状交还给甲方。
b(自建)乙方自建临时施工道路要事前报甲方批准并符合甲方总体现场要求和技术要求,同时应无偿提供给业主、监理、甲方和其他施工方使用。
6.5 施工住房
a(甲方供应)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临时房屋 平方米。使用期间,其上述区域内的安全责任、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若有偿使用临时房屋,每月由甲方按 元/m2向乙方收取费用。生活用电
元/KWh,生活用水 元/m3按表计量收费。其以上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予以扣除。
b(自备)乙方自建住房或营地(包括其它临时设施和场地)要符合甲方现场的总体要求并报经甲方批准,该住房或营地的安全责任和文明建设责任由乙方负责并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6.6 其它: 。
7、材料供应
7.1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统供材料(见下表),由甲方按约定消耗量向乙方有偿提供,按月进行核销,且超耗部分的材料按核销日市场价(含采保费、运杂费;若采购时价格高于核销日市场价,则按照采购时价格计算)加计 %费用收取材料款。
统供材料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统供价格
备注
7.2上述统供材料,乙方必须提前 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使用时由乙方书面授权指定专人出示身份证明到甲方指定的仓库(或地点)进行调拨,发生的转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7.3若属构成工程实体的其它主要材料 ,乙方必须委托甲方代为采购。并提前 天向甲方报送使用计划,材料价款为采购价格 加 %采保费、运杂费,在每次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7.4乙方从甲方仓库领用的材料,出库后材料管理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领用及采购材料的堆放和管理要符合甲方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且按甲方标准化要求设置标识。
7.5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目所需的特殊材料: ,由甲方统一管理,并服从甲方有关特殊材料的管理制度。
7.6周转性材料的管理
乙方自备周转性材料必须在甲方物资部门进行备案,退场时由甲方物资部门对其周转性材料进行核实,办理周转性材料退场的相关手续。
乙方使用甲方周转性材料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7.7乙方领用的材料仅限在本合同工程中使用,不得改变其材料的用途。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7.8其他: 。
8.施工设备
8.1本合同工程施工时由乙方自备的设备 ,并按甲乙双方约定按时进场(按照本合同第 5.2.9 条及第14.2条要求)。乙方施工设备进场后,应通知甲方现场书面认定并备案。乙方施工设备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8.2乙方设备停放与管理要服从甲方现场总体要求,不得随意进出特定区域和乱停乱放。
8.3乙方使用甲方设备,必须书面申请,由甲方统一安排,并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按租赁合同进行管理和结算,乙方应每月向甲方上报运行记录。零星使用甲方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认计量方式及台时费标准,费用在工程款结算时扣除。
8.4对于甲方零星使用乙方机械设备,由甲方 部门签证及 审查后按第8.3条同等原则结算。
8.5乙方每月应将自有主要设备的完好、使用、维修等情况上报甲方 部门,供甲方对施工资源与生产进度进行及时分析和掌握。
8.6乙方施工设备应安全装置齐全、性能可靠,其施工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使用甲方施工设备造成损坏的,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8.7其它: 。
9、质量要求
9.1 质量目标与要求
本工程质量标准按 执行,工程质量全面达到设计要求和标准。其中:单元验收合格率 %(优良率达 %)以上,工程综合验收质量评定达 标准。
(依据主合同条款补充具体工序的标准、要求)
9.2 质量检查与验收
9.2.1 乙方应确保承包工程的质量达到约定标准,并就承包工程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相应项目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
9.2.2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测量由 方负责(包括按规定填报资料),费用由 方承担(视工程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9.2.3 本合同工程所约定的工程范围内施工检验、试验由 方负责,费用由方承担。
9.2.4 乙方须允许并配合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进入乙方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工程具备覆盖、隐蔽条件或达到合同约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时,乙方必须在自检合格以后,及时申请甲方验收。乙方的施工必须经过甲方质检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验收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甲方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9.2.5 工程经甲方验收后,仍需业主、国家或地方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视为正式验收。
9.2.6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所有费用,并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进行整改,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整改,并有权将发生的全部费用直接从乙方结算款项内扣除。
9.2.7 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本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9.2.8 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工程质量责任。
9.2.9 其它: 。
10、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10.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标准,遵守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和现场防护要求,确保施工安全。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见附件 C ,并应向甲方缴纳安全保证金。乙方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环境事故,该保证金不退还。
10.2乙方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乙方必须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名、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名,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0.3乙方必须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并随时接受甲方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章作业或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伤亡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4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生产作出指导,并对其安全生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按甲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5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若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6乙方在施工现场内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保护用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0.7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抢救伤员,并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减少损失,同时须立即报告甲方。
10.8乙方必须为其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或雇主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须将保单复印件在签订合同后 天内报送甲方备案。超过 天未办理保险的,由甲方代为购买,费用在工程款支付时扣除。
10.9乙方应教育其施工及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服从工地各种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10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有关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乙方应保持自己生活区及施工区内的环境卫生,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本合同工程完工退场时,要清理施工场地和生活住地的垃圾,保障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10.11非甲方原因,乙方遭受到财产和人员(包括乙方雇员、乙方施工范围内其他人员)生命、健康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交纳的安全保证金不予退回。由第三者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第三者负责,由不可抗力造成乙方的生命财产损失的由乙方从保险公司的赔偿中补偿,甲方给予协助,不能补偿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2其它要求: 。
11.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
11.1 职业健康
11.1.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须与甲方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D ,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1.2 乙方应为自己雇用人员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尘面罩、雨衣、雨鞋等劳动防护用品。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1.1.3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标准和防止污染环境的要求组织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有关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11.1.4 其他要求: 。
11.2 环境保护
11.2.1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区域或有害因素等环境问题需要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时,乙方应提出安全、环境防护措施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2 乙方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控制,工业垃圾按照指定要求进行堆放弃渣,生产生活产生的废弃物分类收集,统一处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危险废弃物/不可回收的废物/可回收废物分类收集、按规定统一处理。
11.2.3 乙方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实行有效管理、专人负责,放射源实行有效存放,专人负责,有效控制。
11.2.4 乙方对生产生活废水做到规划管理,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满足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不污染河域环境,生产生活废水必须经沉淀池、化粪池、隔油池处理。
11.2.5 乙方在工程项目设计要求范围内进行施工,不发生施工设计规划以外的破坏环境保护性质的施工行为。
11.2.6 乙方对工作生活场所大气污染环境因素(源)进行控制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11.2.7 乙方生产、施工场界噪声控制指标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标准。
11.2.8 乙方应加强节能降耗,控制高能耗设备和超产品能耗设计性能设备的使用。
11.2.9 乙方负责教育本单位现场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环境意识。
11.2.10 乙方应确保本单位在施工活动中遵守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11.2.11 乙方应遵守甲方环境管理规定,适时接受并配合甲方对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
11.2.12 其他要求: 。
11.3 责任划分
乙方如发生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同时接受甲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承担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
12、技术条款
对于非临时工程以甲方与业主主合同有关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对本合同同样有效;对于临时工程以甲方对本合同项目的技术要求为准。详见附件 E 。
13、乙方人员工资保障措施
13.1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形式
a.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乙方委托甲方其施工人员工资。每月由乙方制作“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乙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金额视为乙方收到工程款数额。
b.为确保乙方施工人员工资及时发放,甲方对其施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进行监管。每次结算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上月“员工工资发放表”,列明工资月份、姓名、工资数额,并经乙方负责人、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甲方。不提交“员工工资发放表”或提交表格不合格、不真实的,甲方有权暂时拒绝支付工程款。
13.2 工资保证金
乙方同意:由甲方在每月结算中按当月工程款的 %扣留其员工工资保证金,如合同执行中发生拖欠员工工资需由甲方代为支付时,甲方有权从工资保证金中代付;如乙方未拖欠员工工资,提取的保证金分别于每年7月和次年1月返还累计扣留额的 %,剩余部分待工程完工验收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情况时全部返还(不计利息)。
14、资源配置
乙方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必须满足工程项目实施的要求,并为其承诺投入的人员、设备负责。当乙方资源配置影响承包项目实施时,甲方有权要求增加人员及设备等资源的配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4.1 人力资源投入
序号
岗位
数量
进场日期
简要工作业绩
备注
14.2 机械设备资源投入
序号
设备
型号/规格
数量
进场日期
现在何处
备注
15、施工协作
15.1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甲方按业主、监理要求的涉及乙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
15.2乙方按约定完成施工作业,必须由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或确保乙方获得第三方的配合。
15.3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有关的管理制度。
15.4其他要求: 。
16、计量原则及工程量确认
16.1 计量原则
16.1.1 甲方按施工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为依据,对乙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验收、计量。隐蔽工程部分,乙方须通知甲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办理现场签证方可计量。
16.1.2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实际完成的、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免除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的责任(含业主、监理的罚款等)。对于规范允许的超挖超填工程量已计入单价中。
16.1.3 甲方与业主主合同的结算签证,均不作为甲乙双方之间结算的依据。
16.1.4 (根据本合同的专业性质逐条列明清单项目的计量原则)
16.2 工程量确认
16.2.1 甲方在计量或由监理工程师计量前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若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则计量结果有效。
16.2.2 乙方的结算工程量以甲方确定为准。乙方按照5.2.3条上报已完工程量报表,经甲方 部门校核,经 部门审核,经
批准方作为结算依据。
17、结算与支付
17.1 结算方式
本合同执行按 (按月结算或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结算)结算。
(本合同不设预付款。)
17.2 支付方式
17.2.1 本合同所有结算均采用银行转账支付,乙方必须在 (地点)
银行开设结算专门账户,在合同执行期间甲方不提供现金。
17.2.2 工程结算时段为每月 日至 日,过期不予办理,乙方凭甲方确认的工程量、验收报告及库房领用材料结算单统一结算,从每月结算款扣除 %为质保金、 %为履约保证金、 %为安全生产保证金、 %为乙方雇佣人员工资保证金。
17.2.3 甲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乙方承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等税金 %,并在乙方每月进度款结算中扣除。其他税费已包含在合同书价款、单价中,由乙方自行缴纳。
17.2.4 原则上工程款支付与业主给甲方结算同步同比例支付,工程余款根据业主给甲方实际支付一次或分期支付(不计息)。
17.2.5 若本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则在每年1月份须对前一年的完工项目进行清算。乙方能够按合同履行义务,在年度清算时,返还已扣留履约保证金的 (不超过25%)。
17.2.6 乙方雇佣人员工资保证金返还按照本合同13.2条执行。
17.2.7 在本合同项目施工结束后,乙方按期足额发放了本单位工人的工资、并清理完自己的债务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剩余履约保证金。
17.2.8 施工期未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在完工验收后,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安全生产保证金。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保证金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书规定进行部分返还或罚没处理。
17.2.9 在本工程保质期届满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不计息的质保金。
18、变更
18.1施工中如需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甲方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18.2在紧急(防洪、抢险、救灾等)情况下,乙方应立即执行甲方的变更指令。
18.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8.4 变更处置原则
a若变更引起工期变化时,则按以下原则调整工期:
若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2.4.2 、2.4.3款的规定办理;
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甲方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确定的完工日期不得晚于业主对该项工作批复的完工日期。
b 若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9、竣工验收与完工结算
19.1 竣工验收
19.1.1 乙方施工完毕,应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由甲方在 日内组织验收。若由于业主、监理原因不能及时验收,乙方应予充分理解,不能以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但甲方应该积极协调,尽快组织验收。
19.1.2 如乙方所完成工程质量,经验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或修复。乙方如未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返工或修复时,由甲方组织人员返工或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直至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否则,由甲方组织人员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19.1.3 乙方应注意成品的防护工作,不以中间交工验收免除乙方成品的保护责任。
19.1.4 其他要求: 。
19.2 完工结算
19.2.1 完工结算时,乙方须递交证明不拖欠雇佣人员工资的文件、已完成与工程有关债务的清算文件、与项目部各部门手续清理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完工工程量统计表、完工结算统计表等其他甲方认为应该递交的相关文件。
19.2.2 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相关文件,在 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无误后再进行完工结算,乙方递交的工程量统计表经乙方签字、甲方审核后生效,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19.2.3 经完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双方完成完工结算。
20、质保期
本合同质保期为 年,时间从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21、担保及保险
21.1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 5.2.16 条及10.8条的要求为其进场人员办理保险。
21.2乙方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在本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a.人员的伤亡;
b.承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1.3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乙方承担风险责任。
a.由于乙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b.由于乙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c.由于乙方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2、暂停施工与补偿
由于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及进度安排的暂停施工引起的误工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甲方不再另外承担暂停施工的施工人员、设备停工补偿。
发生暂停施工事件时,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将暂停施工发生的人员、设备尽可能协调分流到其它施工工作面施工,减少因暂停施工发生的施工人员、设备的窝工。
本工程对业主原因、甲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不予补偿。
23、违约责任
23.1 甲方违约责任
23.1.1 若由于甲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付款,承担延期付款部分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期支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予充分理解。
23.1.2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3.1.3 双方约定的甲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
23.2 乙方违约责任
23.2.1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发生合同列举的健康、环境、安全等事故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责任的,每发生一起承担违约金 元至 元。
23.2.2 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范围内工程或施工工序。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3.2.3 由于乙方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但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甲方由此发生的全部损失。甲方根据乙方履行情况推断出乙方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的,经甲方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 天内仍未提供确保合同履行的措施、方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还应承担违约金 元及由此造成甲方的全部损失。
23.2.4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逾期的,乙方应按逾期天数以 元/天向甲方计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
23.2.5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并被甲方认为有重大偷工减料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承担返修及赔偿损失责任;当乙方质保金不足以充抵的,以履约保证金充抵。造成工期逾期的,按23.2.4条执行。
23.2.6 如发生乙方拖欠雇员工资,乙方同意甲方从其工资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乙方雇员,同时乙方应承担违约金 元。
23.2.7 如乙方煽动所使用的农民工闹事或因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时,均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
23.2.8 双方约定的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
23.3违约金总额限制
本合同执行期间对乙方有关的违约金总额不得大于合同额(完工结算总额)的 %。
24、不可抗力及免责条款
24.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其他不可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外部力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结束后 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损失情况和费用的正式报告和有关资料。
24.2免责条款
若业主未能按时支付甲方工程款,乙方应充分理解,不能因业主原因造成甲方未能按期支付而视甲方违约。
25、争议与仲裁
25.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果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向甲方法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不得影响与争议无关或不受影响义务的履行,但经甲方同意的不在此限。若乙方因争议暂停施工,且经调查后被认定为理由不充分的,乙方不得就暂停履行部分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免除合同责任,并应承担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26、合同解除与终止
26.1合同解除
26.1.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 日通知违约方。
26.1.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甲方与业主的合同终止,则甲方与乙方合同自然终止。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办理退场,甲方根据业主赔付情况支付乙方已完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
26.1.3因不可抗力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26.1.4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况时,可以解除合同。
26.1.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26.2 合同终止
自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包括乙方向甲方交付符合约定的竣工工程,甲方支付完毕竣工结算价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7、特别约定
27.1甲乙双方的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各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负责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他人员未经书面授权签字无效。
27.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应负责缴纳地方政府规定征收的税费(如地方税、暂住费等)。
27.3因甲方企业文化建设需要,乙方人员、设备使用甲方标志时,不代表设备为甲方所有,也不代表乙方人员与甲方有任何劳动关系。
27.4乙方应按甲方的质量、环境、健康要求和认证体系运行,执行甲方相关的体系文件和管理办法,并签订《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27.5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系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须按其规定执行。
27.6甲乙双方应签订《保廉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其规定。
27.7本合同履约中甲乙双方往来的通知、指示、要求、确认、决定等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口头通知,后补充书面材料;并应送达约定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7.8本合同中的:
主合同为: ;
业主指: ;
监理指: ;
设计指: 。
28、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2份、副本 份,正本甲乙双方各1份,副本甲方 份、乙方 份。
本合同签订地为甲方法人住所地: 省 市 区(县)
合同附件
A法人授权书
B工程量计价清单
C技术条款
D安全生产责任书
E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书
F保廉合同
G双方认为应该补充的其他材料
甲方:( 项目部全称) 乙方:(营业执照标注的单位名称)
(公章) (公章)
国家安全教育日内容范文6
楼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一开发单位(甲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承包单位(乙方):………………建筑有限公司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促使双方互相创造条件,搞好配合协作,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任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一、 工程名称:…………建设项目
二、 工程地点:………………
三、 工程范围: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筑面积共计_29500_平方米。
四、 工程造价:本合同全部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为人民币_¥13180000.00元。
第二条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一、因天灾或人力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
二、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者;
三、因甲方不能按期供图、供料、供设备或其所供材料以及设备不合规格要求,被迫停工或不能顺利施工者。
第三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在开工前应办妥征地拆迁;申请领取建筑执照;清除施工场地范围内影响施工的原有管线、树木等障碍物;解决施工用地(包括材料、构件的堆放和中转场地,搭建大型临时设施用地);解决施工用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的畅通;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提供所有工程设计图纸_2_份;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交底。
二、乙方在开工前应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熟悉图纸,参与设计交底;编好施工图预算;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内的用水、用电、道路以及搭建施工临时设施,安排施工总进度计划,储备材料,加工构件,做好一切施工准备。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所需材料按下列第(三)项供应方式办理: 全部材料由甲方采购供应到现场或指定的加工地点;
二、成套设备和非标准设备,由甲方负责办理申请、订货及加工,引进成套设备在交付乙方前,甲方应负责商品检验(在施工现场加工的非标准设备,甲方可委托有条件的乙方加工)。
三、工程所需材料如因供应部门的规格品种或材质不能满足工程所需要求,必须以其他规格品种代替或加工处理时,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和甲乙双方的同意,在办理有关手续后实行,由于代用或加工而发生的量差、价差及加工费,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四、凡应附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验证,如无证明,须经试验合格方准使用,其试验费应由负责供应方负担。
五、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未按期供应或规格质量不符要求,经双方努力仍无法解决,因此造成乙方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工程款结算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按下列第(2)项办理:
1.以施工图预算加增减变更预算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确定包干造价,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3.按标准施工图单方造价包干,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另按有关规定调整包干造价;
4.包工不包料工程,按包工预算定额或人工费包干办法结算;
二、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在_^^_日内^^^年^^^月^^^日前一次拨给乙方备料及施工费计人民币¥^^^^元(^^^元整)。工程进行期间,甲方应审查乙方提供的完成工作量统计月(季)报表,并据此拨给工程进度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在施工^^天后,甲方在^^年^^月^^日前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元(^^元整);在乙方安全施工3个月后,甲方需在^^年^^月^^日前再支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元(^^^元整);工程未竣工验收前,可预留工程总造价的^^^%的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在^^^年^^月^^日前全部付清。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或“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以及设计要求组织施工,要求全部工程达到合格标准;
二、在组织施工中,要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如遇下列情况造成乙方窝工、返工和材料、构件的积压倒运,劳动力、机械调迁等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七天内与原设计单位商定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准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设计变更后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得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安全部位。
三、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本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作出记录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作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验收手续。如甲方与设计单位未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符合要求者,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方对某个单项工程提出加快提前完成而采取特殊施工方法时,因此所增加的各项施工费用,应由甲方负担,在组织施工前,甲乙双方应办妥改变施工方法的手续。
第七条 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前_…………_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期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另行商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必须承认乙方的竣工时间。甲方推迟验收,其间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负担,并偿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
二、竣工工程经检验合格,从验收之日起_…………_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能按期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负担。
三、某项工程中之单项工程如需单独移交甲方,以便由另一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在移交时甲乙双方应办理中间验收手续,作为竣工工程验收之依据。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中,如发现不合格须返工或修理补做的部分,双方在验收时应议定修补措施和期限,由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完成后经验收合格再行移交,因此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工程已基本竣工,如遇某种材料或设备双方均无法解决,致使该项工程不能全部按期竣工,经双方研究同意,可作减项竣工,并对已完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和办理移交手续。
六、竣工工程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施工图为依据。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以下条件:
1.增减工程变更的有关手续和其他洽商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交工验收记录;
3.提供竣工图的工程,如工程变更不大,施工单位应尽量在原施工图上加以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由甲方自绘或委托设计单位绘制竣工图。
七、乙方在单项工程竣工验收_5_天内,应将竣工工程结算件送交甲方进行审定,甲方接到竣工结算件后应在_5_天内审定完毕,如到期未审定完或未提出异议,即视同同意结算,建设银行据此拨款。
八、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土建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一年,采暖工程保修第一个采暖期。在保修期间,确因施工责任造成的屋面漏雨、管道漏水、漏气、堵塞等质量事故,应由乙方负责修理,并负担全部修理费用。
第八条 奖励、惩罚与仲裁
一、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甲方和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施工,由此而节约的工程投资,_60_%归乙方,_40_%归设计单位。
二、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按该项工程的预算造价(包工不包料工程按预算人工费计算),由乙方偿付给甲方万分之_3_的违约金。如乙方采取措施提前竣工,每提前一天,由甲方付给乙方万分之_0.01%_的奖励。奖金由甲方收益中开支或从甲方节约的投资中支付。如甲方确无资金来源,可不实行奖罚条款,乙方应从全局出发,不因此推迟交工。
三、甲乙双方不得借故拖欠各种应付款项,如逾期不付,则视同贷款,拖延方应增付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利息。
四、施工合同由各级建设银行监督执行。施工中的经济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可选择以下二项方式处理:(1)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工程负责人和工伤事故
一、甲方派________为驻现场负责人,乙方派________为现场施工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及其他事宜。
二、乙方有责任教育工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施工,防火防盗。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乙方管理不善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清尾款后失效。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
工程安装承包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
_20xx_年_…………_月…………_日
楼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二甲方:庆阳正德工程建设公司合水蓝天住宅小区2#楼工程项目部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合水县蓝天住宅小区2#楼工程内外装饰工程人工费部分承包给乙方,在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一、 承包范围
1、外墙面部分
A、外墙面60厚胶粉聚苯颗粒保温层,挂网。8厚聚合物抗裂砂浆以及设计要求的楼层分隔缝条粘贴。
B、外墙面挑檐抹灰。
C、外墙裙贴1.0米高仿真文化石瓷砖。
D、屋面楼梯间外墙抹灰。
E、落水管,收缩缝铁皮安装。
2、内墙面部分
A、从地下室至屋面楼梯间所有内墙面抹灰。
B、室内及阳台所有柱子、梁、棱角的翻边。
C、室内所有门窗洞口以及窗台板地棱角翻边。
D楼梯间平台、踏步台踢脚,水泥砂浆抹平压光(包括踏步台子角铁,防滑条安装)。
E、屋面四周檐子,伸缩缝女儿墙抹灰.。
F、窗台,阳台压顶,施工洞砌体,一层商铺部分地板砖。
3、屋面部分
屋面保温板,炉渣(含上炉渣),屋面细石砼找平层,面层,屋面排气孔安装,分割缝处理。
4、其他事项
A、所有工程项目做法均按设计规范和项目部技术人员交底要求施工。
B、专业搅拌机操作人员2人。
C、各工种当天完工后落地灰清除以及各工序完工后的卫生打扫。
D、施工期间现场,楼层周围卫生打扫。
二、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及甲方的技术交底施工。
2、外墙面抹灰时的翻架之前必须经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返架:验收标准①立面垂直度4mm,②表面平整度4mm,
③阴阳角方正、垂直4mm,④分隔条直线度4mm,⑤窗洞口上下垂直偏移4mm,⑥抹灰表面应抹平压光不能有空鼓裂纹。⑦内墙面抹灰之前应湿润墙面。⑧内墙面粉刷后必须进行养护。
3、内墙抹灰验收标准同外墙面一样。各班组每天所完工程量必须进行自检,不合格的在抹灰层凝固之前进行返工整改。达到验收标准。
三、承包价款及结算方式:
四、工期要求:
五、其他事项:
六、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提供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用的各种材料,包括灰斗车、大水桶、小水桶、灰斗、滚刷、毛刷、水管子,并且安排乙方施工人员的住宿,施工工具由乙方自理。
2、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检查,乙方必须服从并予以配合。
3、在施工过程中,经检查发现不达标质量规范要求的工程,必须进行返工。
4、每道工序完成后,乙方负责人先行自检合格后,再由甲方和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检查,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乙方施工人员若违反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明确的处罚制度进行处罚。
七: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乙方负责人按合同总工期安排工程进度,并做好分项工序中的材料及施工机具的合理安排,组织足够的人力按时进场。
2、 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蓝图及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3、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在施工现场的统一部署和各项规章制度。 对不合格的工程,乙方自行返工处理,造成材料浪费,乙方按原价赔偿。
4 乙方施工人员在操作过程中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处理干净,若不能及时处理,甲方将安排人员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 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甲方机械损坏,乙方应按原价赔偿。
7、 乙方所有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材料的不合理使用浪费的,由乙方按原价赔偿。
8、 乙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成品保护,若造成成品损坏,乙方予以赔偿。
9、 在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材料、工具放在安全部位,并不允许上、下乱抛,避免坠落伤人。
10、乙方应安排工长一名、技术人员一名,必须常住施工施工现场,配合甲方施工管理人员的工作。
11、甲方安全负责人可以对乙方进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2、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理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若造成不安全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3、乙方的所有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及安全保护用品,做好个人安全保护,不准私自拆除安全设施,不准随意乱接电线、电缆,若造成不安全事故及伤亡事件,乙方自行承担。
14、乙方必须常住施工现场,指挥或教育本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指挥及调度工作。
15、乙方所有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清理干净,并清理至规定地点,宿舍按时打扫干净,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16、施工现场内不准大小便,不准喝酒,坚决不允许打架闹事。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种文明施工制度和规程,爱护甲方文明工地和设施,自觉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保证工作面和生活区域内卫生整洁、干净,做好生活区卫生清理工作,施工现场应做到工完场清的原则,各种材料,机具设备分类、分规格对方整齐,随时准备上级检查验收。
八、违约责任
1、乙方管理人员未向甲方请假,若擅自离岗,离岗一天罚款200元。
2、乙方若不按照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质量达不到要求返工重做,浪费材料照价赔偿;工程验收不合格,质量达不到标准,乙方拒不返工和补休的,甲方有折价扣除人工费。
3、乙方施工人员不带安全帽,及不遵守工地规章制度,每人每次罚款50元(包括在施工现场吵架、打架、随意胡乱大小便|。
4、乙方施工人员偷盗材料及工具者,甲方按材料、工具原价的5倍进行处罚,故意损坏生活设施,材料及机具,每人每次按原价5倍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交由当地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5、乙方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范围内(工地、住宿地及任何履行施工任务过程中)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的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6、由施工人员不按要求进行施工,造成不安全事故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及责任。
九、本合同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已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水县蓝天住宅小区2#住宅楼工程项目部
年 月 日
楼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文三发包单位:(甲方) 承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英华小学教学楼 建设地点:英华小学校内
第二条、 建设规模、面积和承包工程的范围及内容:
1,五层框架综合楼,按设计图内容,建筑面积约5600平方米:主体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防雷工程等;
2,附属配套工程:蓝球场建设、羽毛球场建设、乒兵球场建设、排球场建设、运动场跑道建设、原排水沟盖板修复、绿化工程、广场砖铺设、广场场地排水等工程;
第三条、本合同所承包的工期定为283个日历天,计划工期起止时间为:20xx 年08月01日开工,20xx年 05月 10日竣工。
在履行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甲方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期,甲、乙双方签证确认后工期顺延。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一)、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保合格等级,力争优良。 第五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承建施工。
第六条、工程总造价按上述承包范围和方式,合计含税金总包价为人民币950万元,大写玖佰伍拾万元,合同为工程包干造价,不作任何材料价的升降调整。税票按报建使用的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工程总价款额开具。
第七条、甲方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在开工前3天完成“三通一平”(包括进场道路),接通水、电和办理报建、临时场地、占用道路等的批准手续。同时向乙方提交施工(安装)图纸与说明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各6份;地质勘探资料3份;建筑(安装)许可证和报建审核意见书及监督计划。
第八条、乙方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在开工后3天内完成组织施工图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方,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乙方承包的任务,非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分包第三方,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和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7天、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经质监部门确认后,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3天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条、甲方派 为驻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试件、材料试压和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工程所需材料全部由乙方负责,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是送检合格品,钢材必须采用韶钢正厂产品。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必须汇入乙方的开户银行:帐号: 户名: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准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附表1执行:余款(除保质金外)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工程结算:
1,乙方应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天内提出竣工结算,送甲方审核,甲方应在接到结算之日起5天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作同意,结算尾数。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5天内,应进行退补结算。 2,本工程预留保质金为30万元。
第十三条、甲方因生产或使用需要,确需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由乙方提出增减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按现行定额结算,加材差调整为套价依据,由甲方确认后,作增加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结算。
附属工程部分如设计图纸与施工现场不符需增加的工程,按实际产生的增加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作增加工程结算。
由于设计变更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经有关部门审定后赔偿乙方由此面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损失。
第十四条、工程交工验收
一、工程交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当天,由乙方通知甲方到场检查,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乙方可自行检查后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若事后甲方复查的,复查合格,所有费用和因此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所耽误的时间应顺延工期;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工期不顺延。若乙方末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不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三、工程(包括单项工程)竣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在工程竣工后7天内进行,并应按期验收完毕。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章,同时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由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后,再进行验收,直至达到符合标准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外,如验收合格的,按本款规定的验收日期作为竣工日期。工程(包括单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方在原施工图上加上注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应绘制竣工图。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竣工,从逾期7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份之 向甲方偿付违约金。 二、甲方逾期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从逾期7天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造价(单项工程按该单项工程造价)的万份之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损失,按上级有关部门裁定。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八条、其它事宜:
一、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乙方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按国家安全生产条例进行组织施工,应对进场工人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质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四、本工程的保质金,如无质量问题时,在保质期过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有质量问题,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必须在两天内派人维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请人处理,所需费用从乙方保质金中扣除。
第十九条、补充条款:
一、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因质量问题或乙方无理停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本工程的材料试验检测费及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交工验收和付清工程款之日自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