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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保险范文1
不同的地区收费其实是不一样的,我们今天就主要来聊一下,在北京的话缴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1、如果说企业单位没有涉及到外商投资,那么需要缴纳的就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2、在职员工每个月就缴纳月平均工资的1%,并且由用人单位来代扣。
3、如果说单位是外商投资的,那么就必须缴纳月平均工资的2.5%,并且每个月要根据在职员工的人数来缴纳。
4、如果说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的工资是比全市的月平均工资要低10%以上的,那么就要按照全市月平均工资的90%来作为基数。
不同的地方不一样,所以他们需要缴纳的比例以及费用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大家可以拨打当地的社保局电话询问。
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首先要把医疗保险报销的时候需要的资料准备好,一般来说需要参保人本人的身份证以及医保证或者是医保卡,同时还要准备医疗费用的结算清单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当资料准备齐全以后,就可以直接去到定点医院的医保科填写理赔的表格,并且等待审核。
当审核通过以后,那么就会有各城镇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把对应的报销款发放给大家。
大家要注意,只有在医保定点医院以及在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内的药物产生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才可以进行报销。如果说是自费药的话,那么就不能够报销了。
三、职工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只有超过了起付线的保险费用才能够进行报销,职工大病保险报销的起付线是2万元,也就是说只有超过了2万元才可以通过大病医保进行报销。
如果说医疗费用是在2万元到5万元之间,那么就可以报销50%。如果说费用是在5万元到10万元之间,那么就可以报销60%。
每一年能够报销的金额最多是30万。如果说超过了30万,那么就只能够自己承担。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2
[关键词]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军队财务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19-01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军人医疗保障制度,对于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军人大病医疗保障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是一种福利性很强的免费医疗。免费医疗制度对保障现役军人的身体健康,促进军队建设和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种制度的保障能力是相当低的。
(一)军队体系医院难以保障正常就诊
现役军人要想享受军人医疗保障,必须到军队体系大医院就诊,而军队医院的数量非常有限,每省大约只有一所,且大多集中在省会城市,这就给军人就诊带来极大的不便。有相当一部分军人在一些小的城市甚至更小的县城部队工作,离省会城市比较远,通常不会享受到部队体系医院的免费治疗,只能就近选择地方医院医治。军队体系医院对相当一部分现役军人来说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它对军人的价值。军人在地方医院就诊所花费用全部由自己解决,单位不予解决,因此,大部分军人实质上无法享受到军人医疗保险待遇。
(二)保障范围狭窄
12种大病医疗统筹补助的病种是参照地方对于大病范围界定提出的。但是,单纯按照医学专业角度划定大病范围有很多不合理之处。首先,在某些发病率低的罕见病种的医疗保障上出现了断层,这些疾病往往没有方法彻底治愈,只能依赖维持性治疗控制病情,如果军人单位所隶属的医疗机构没有治疗该疾病的药物销售,患者只能只能从地方医疗部门购买,公费医疗对这部分人来说名存实亡。其次,某些患者在疾病早期并不享有大病统筹补助,而一般的公费医疗又难以保障这些疾病享受到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如糖尿病等慢性病,但大病医疗统筹补助只给出现并发症的糖尿病提供保障,而这种疾病进入此种状态时已经属于高危阶段。
总之,高福利、低保障能力的军队医疗保障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军队发展建设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对军队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改革军队医疗保障制度,才能提高军人的福利待遇水平,使军人能更好、更放心的服务于部队,服务于国家。
二、地方大病医疗保险的经验借鉴
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有很多方面都值得军队学习与借鉴。
(一)山东门诊大病医疗保险
所谓门诊大病,是指一些中晚期的慢性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以及处于门诊康复阶段的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等。为了减轻慢性病人和重大疾病患者在康复期门诊治疗阶段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避免患者用住院服务替代门诊服务,有效地使用统筹基金,山东省各县市出台了“门诊大病”进统筹的规定,并且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增加了门诊规定病种,完善了相关政策,调整改进了门诊大病的管理和费用支付办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的特点和效果是:
1 实行门诊大病就医证制度
持有门诊大病证的患者,方可获得在门诊治疗的资格。也就是说参保患者要享受门诊大病的报销待遇,必须要办理一定的手续,进行准入资格审批。门诊大病证一般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目前,全省各地的审批标准和审批程序趋于规范,由原来只管报销不管就医服务,到目前有序的人性化管理服务;费用结算由原来的手工报销,已发展为网络化结算。
2 实行门诊大病资格年审度
青岛、济宁等市建立了退出机制,以一个医疗年度为一个结算周期,为了便于管理,《门诊大病证》实行年度复审制度。从参保人员第一次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发生之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医疗年度。《门诊大病证》的年审时间为本人当期医疗年度的终止日,患者的《门诊大病证》上均有明显标识。定点医院联网的,可通过网络查到患者的医疗年度。在医疗年度到期时,定点医院应当提醒患者,及时到定点医院所属的医保服务窗口办理年度审核;参保患者因特殊情况延误年审,最长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的60天,超过60天的,门诊大病资格自动取消。医疗年度期满,需要更换定点医院的,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年审和变更手续,并换取门诊大病专用病历,对于符合年审要求的即时可以办理完毕。
我军已经实行了持卡就医以及医疗卡年审等制度,在这些方面都应加入大病医疗保险的内容,可以借鉴山东省的取得的成果。
(二)石家庄铁路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铁路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以后,石家庄分局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及时与基本医疗接轨配套,对救助因患大病导致的生活困难的职工,稳定职工队伍产生了重要作用,在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接轨配套的实践中,解决了2个问题:
1 优化接轨配套方案
在总结以往职工医疗互助保险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比例”加“病种”双重补助的互助保险模式。一方面体现了公平性,不论是什么人患什么病,只要花钱多,年年可以按“比例”补助办法得到补助;另一方面体现了及时性,如果此人又身患特殊大病,还可按“病种”当季再重复得到一次补助。
2 改变资金使用方式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3
自治区人社厅针对基本医疗保险门大病统筹运行情况,对全区门诊大病政策进行了完善和调整,调增了部分门诊大病病种支付额度,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选择,这一政策将于近日开始实施。
调整的内容为:
将高血压和有并发症的高血压病,合并为高血压及高血压并发症,糖尿病和有并发证的糖尿病合并为糖尿病及糖尿病并发症。
调整高血压及其并发证、糖尿病及其并发证、恶性肿瘤放化疗、器官移值抗排异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门诊大病病种最主支付限额。
调整参保人员患多种门诊大病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计算比例
患两种以上门诊大病的,按照病种最高支付限额由高到低排序,第二个病种年度限额减20%
从第三个(包括本数)病种开始,每增加一个病种,其年度限额较前一个病种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具体计算公式为
第一种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第二种门诊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80%+第三种门诊大病年度限额*70%+......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4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入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解决存档人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对在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管理机构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个人委托存档并已参加了北京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存档人员)。
(二)存档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区(县)属地管理。凡列入范围的存档人员应到本人档案所在职介中心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职介中心应到本机构所在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本职介中心的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
职介中心负责收缴存档人员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并上缴所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存档人员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职介中心负责与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三)职介中心应建立存档人员缴费情况台帐及大病统筹基金报销台账,负责管理存档人员大病医疗过程中的身份核对、费用监控等有关问题。
二、缴费
(一)存档人员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按年度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由市、区(县)职介中心按年度统一收缴。
(二)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第一次应缴纳12个月的大病医疗保险费,从缴费当月起,每满12个月缴费一次。
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应连续缴费,不得间断,逾期三个月未缴费的,视为间断。凡间断缴费后再次缴费者,按初次缴费对待。
(三)存档人员因调动,档案转往国有、集体企业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职介中心应出具其在存档期间的缴费情况证明。
三、基金支付
(一)存档人员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或者患尿毒症在门诊进行透析的(包括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物)、患癌症在门诊进行放化疗的医疗费用30日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采取分档计算、累加支付、上限封顶的办法。
医疗费支付金额为2000元以上的部分,具体标准如下:
1.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部分支付90%;
2.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5%;
3.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
4.3万元以上的部分支付85%;
前款各项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三)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由市、区(县)职介中心填写《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拨付。
(四)在医疗费用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包括大病统筹2000元以下部分,不包括自费部分、个人负担部分),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视存档人员缴费情况按比例支付。存档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2%,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30%。
(五)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六)存档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需要预付押金时,由本人垫付。
四、医疗管理
(一)存档人员初次缴费6个月后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二)存档人员实行定点医院制度。各职介中心要为存档人员明确二所定点医院,存档人员可任选其中一所为个人就诊定点医院。存档人员患病凭《医疗保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确需转院治疗的,应当履行转院审批手续。
(三)存档人员患病确需做特种检查、特种治疗或者使用贵重药品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由存档人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特种检查、特种治疗、使用贵重药品的规定及个人应承担的费用,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存档人员执行《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及北京市劳动局制定的大病医疗保险、劳保医疗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其它事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大病医疗保险范围: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伤复发的;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5.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6.因自杀导致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二)企业委托职介中心存档的,其存档人员由所在企业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5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依据国家、广东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依照自愿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商业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和筹资标准,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选择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时,应综合权衡资质条件、服务能力等因素,并以合同形式委托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第五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达到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上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在参保人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以下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本人可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本人支付;
(三)本市户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从业居民、孤儿、优抚对象及重度残疾居民,分别由民政部门、残联统一办理参加手续,保险费由其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渠道支付。
第六条 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年度参保缴费。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前1个月向参保人告知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办理事项。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人员如不参加的,应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内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明;在年度参保缴费时段外申请参加的,须自行向承办机构申请办理手续,其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待遇按承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参保人参加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二)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持卡结算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模式按月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以现金垫付的属于承办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承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九条 合同期内承办机构的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净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合同期满后,超出部分转入下一个承办机构核算保险费。
因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按合同约定处理,非政策性亏损由承办机构承担。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协同,加强对承办机构承办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参保人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大病医疗保险范文6
依照此意见,大病医保不再由政府医保经办部门经办,而由各地政府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基础上超出的部分,只要是合规的支出,再报销至少50%。
目前,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湛江模式”、“洛阳模式”、“太仓模式”等已形成星星之火,有望在利好政策的推动下形成燎原之势。
大病医保将由商保经办
国家医疗保险的结构大体分成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职工的医疗保险;一部分是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
职工的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单位和个人都要交费。由于实行的是与工资基数相联系的比例交费方式,当工资增长时个人交费也在增加。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个人交费,筹资来源包括两部分,政府补贴和个人交费相结合,与职工医保不同,它采取定额交费的方式。
在制订大病医保政策过程中,国务院医改办等部门在全国选取了1亿人群的样本,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和医疗费用差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统计,测算出大病发生的概率在2‰~4‰,按照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人数测算,全国需要大病医保的人数为200万~400万人。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医保,保险公司可以借助比较好的控制手段和服务网络,对异地的医疗行为进行监控,实现全国联网核赔支付医疗费用。
由于试点的地方政府负责大病保险“减亏”,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可实现保本微利。由于大病保险不是纯商业保险产品,而是政府引导推行的准公共产品,保障责任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双方共同承担,因此风险十分有限。
在大病保险合同中将会有保本微利的约定,如果项目盈利,要返还给政府作为下一年大病保险的风险储备金,但相应地,如果发生亏损,政府将参与解决减亏。分两种情况,由于正常经营导致项目亏损,政府参与解决,将具体视合同而定;由于政策、突发事件问题导致项目亏损,政府会进行弥补。
两种模式
根据该指导意见,要求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具备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多个硬性条件。
商保机构参与基本社会医疗保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为基本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管理服务,包括筹资、基金管理(涉及补偿方案设计)和对受益人的补偿等,这种服务不仅仅是理赔,还有大量的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事务。另一种形式是提供补充商业医疗保险。指导意见中提出的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的方式,就是第二种形式的一种具体表现。
目前大病保险也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为委托经办型,以洛阳模式为例,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从中收取管理费,但不参与保障责任;另一种为风险保障型,以太仓模式为例,保险公司参与大病保险的保障责任以及经办。目前采取的大方向基本脱胎于太仓模式,将来基本医疗保险领域也逐步交由保险公司经办,很可能是大势所趋。医保由商业保险经办的潜在好处是,在经办补充保险的同时顺势把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接过来,其实成本增加不了多少,但是效益增加了。政府以后只是负责医保的监管,最终实现管办分开。
按照政府的定价,商保参与大病保险项目的收益率控制在3%~5%的水平。以太仓模式为例,完整保险年度后,太仓大病保险项目实现保费收入2037.2万元,扣除赔款支出与各项成本支出后,项目结余率约为5%,实现了“保本微利”的目标。
如何做商保配置
在新医保条件下,对强化商保配置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购买固定金额的大病保险,非社保类医疗费用由保险公司承保 如果在现行的医疗保险基础上增加大病保险,采用的是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后,合规的支出再报销50%的新规,大病保险有些药及医疗设备的使用可能并不符合“合规”的范畴。用基本社会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大病保险,全体社会医保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核定的保费应远远低于普通的商业重大疾病保险。因此,每年花几十元购买20万元的重疾险,如发生重大疾病直接由保险公司核赔,用于自费用药及超出的诊疗费、护理费等支出。
社保身故抚恤金可参保商业保险 社保体系的身故抚恤金额度低,对家庭的抚养和赡养责任欠缺,可统筹参加商业人寿保险,如统一投保10万元寿险,发生不测时由保险公司核赔。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可参保门诊费用商业保险 以深圳市为例,综合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有个人账户可用于门诊支出,个人账户目前只能用于支付社保用药,建议企业交纳纳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用于非社保用药门诊费用的支出,个人交纳部分用于社保用药的门诊费用的支出。商业保险投保一份门诊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时,参照社保医疗规定,医疗保险年度内自付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以内的,在自付费用阶段,商业医疗保险参照社保比例报销30%~50%,其余由个人自行支付;自付费用超过上年工资5%后,商业保险的年度门诊费用超出部分的核赔比例按30%~50%的比例进行核赔,但只核赔非社保用药部分,社保用药按社保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