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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范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扶优扶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支农资金中统筹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可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补助资金扶持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条件,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能够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15号)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具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
(四)所从事的产业符合本市的优势产业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化布局,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第六条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
(一)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和科技推广;
(二)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和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设施建设;
(三)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产品包装、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
(四)农业机械、农产品运输设备购置;
(五)农业技术培训及信息网络设施建设;
(六)发展生产性信贷资金的贴息。
对于实现“四统一”服务或荣获国家、省、市级示范社称号或注册一年以上且社员达3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
前款所称“四统一”即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统一商标、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于已享受老区山区“一村一品”特色农业建设项目补助资金及以前年度专业合作社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扶持。
第七条补助资金项目一年一申报,由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申报书(包括当年已完工或正在实施项目的有关资料)、合作社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经镇(街)核实后推荐,报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区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
第八条市财政、农业部门委托市财政审核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及资金规模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并按照市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将补助资金下达项目所在区。
第九条各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各区农业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条项目完工后,经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待项目完工并经验收后,再按照确定的补助金额给予拨付。
第十二条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应平均折股量化到全体成员个人帐户,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归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补助资金下达后,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项目,应及时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检查和验收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农业部门有权收回补助资金:
(一)实际工程量少于补助工程量的;
(二)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农产品质量抽检发现不合格的;
(四)财政补助资金未按规定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记入成员账户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合作社法范文2
关键词:合作社;财产;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57-03
改革开放以来,合作社已经从计划经济的阴霾中走出来,逐渐回归其市场主体的本原地位。合作社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形式,产权制度无疑是决定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影响其治理方式以及利益分配等问题的核心制度,是决定合作社存在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合作社基本法,已经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没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予以明确定性,围绕合作社产权制度理论界也存在诸多争议,极不利于合作社的发展和社员利益保护,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合作社产权,理顺其产权关系,以更好地维护合作社的稳定性,调动社员的积极性,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一、合作社财产的来源
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指法律规定的人们对某种财产拥有和可以实施的一定权利。这些权利就是指人们对财产本身所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处置权、相应的收益权以及人们拥有这些财产所派生出来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物品或功效的收益权和不受损害权[1]。产权直接指向“财产”,因此,探讨合作社产权制度首先应厘清合作社财产来源和构成。合作社的财产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社员出资入股、合作社经营中的积累、国家扶持资金与捐赠。
(一)社员出资
合作社是为社员拥有和控制的合作组织,社员出资是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础,是合作社初始资本的来源。社员最多可以交纳的股金数额,由合作社章程或国家法律规定。
(二)合作社积累的公积金
公积金是合作社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一种重要资本,它是指合作社每年从盈余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积累资金,其目的是用于弥补亏损和扩大再生产。
(三)国家扶持资金和捐赠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对合作社一般都有财政上的扶持。而合作社的制度安排和价值追求及对社会稳定的贡献,使其容易获得社会的各种捐赠,而合作社资金的有限性也需要其扩展资金来源,所以捐赠也就成了合作社的发展资金来源之一。
二、合作社产权的性质
在探讨合作社产权性质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合作社财产的权利结构就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的主体构成状况和相互关系。作为企业法人,合作社的产权主体包括合作社和社员两类。合作社的产权尤其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的界定与合作社及其社员两类主体相关。
(一)学界关于合作社产权性质的观点之争
关于合作社的产权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1)私有产权说。合作社的产权结构以社员个人所有为核心,实质是私人产权。发达国家学者多持此种观点[2]。
(2)集体产权说。合作社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筹资,共同占有、使用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劳动成果,因而是社员的集体所有[3]。
(3)复合产权说。该说认为合作社的产权是由两类性质不同但有联系的产权构成的:第一,合作社的产权是在直接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众多数量大体均等的个人产权复合而成;第二,合作社的产权是由已经集合的个人产权与集体产权复合而成[2]。
(4)多元所有、一元经营说。该说认为,合作社的产权和管理制度体现为:一是实行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相结合的产权关系;一是实行集体占有、使用的经营关系[4]。
(5)合作社产权说。该说认为,合作社的股金的所有者是合作社,社员是合作社的投资人,其依所投之股金对合作社享有社员权。总体而言,合作社全部财产的所有人不是社员个人,也不是社员集体,而是合作社本身[5]。
合作社产权的性质存在如此多的观点学说,而且至今没有形成共识,反映了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复杂性。而合作社制度建设的基石应是作为其经济基础的产权制度,因而从理论上澄清它是无法回避和绕开的课题。
(二)合作社产权界定
合作社产权制度的复杂性除源于上文述及的合作社财产来源的多样性,另外还受合作社特有的属性和宗旨的影响。
1.合作社属性、宗旨与产权
合作社的最大特点是属利用者(用户、顾客)所有,这也是其最根本的属性。合作社产生的原因就是社员需要合作社这种互助合作组织来解决生产、销售、购买、贷款、保险等经营环节上靠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合作社是利用者拥有和控制的企业[6]。
由于合作社是利用者所有的企业,因而它的宗旨是满足社员(利用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是非营利性企业;合作社不具有公司那样的资本属性,不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6]。
合作社法范文3
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供给,是农机合作社发展和运作的基础,也是农机合作社保障农民利益的基础。针对农机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土地流转效率低、资金不足、管理不够规范等问题,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既要对其权益加以保护,也要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当然规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
一、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1.依法合理划分国家、集体、农户之间的土地权能。在保护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确权工作,通过有关部门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工作,保障农民依法充分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在行使对土地的转让、转包、互换、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的过程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规范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支持基层农村组织将土地流转服务市场的运行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主体资格认定、合同必要条款、合同竞价、风险保障、争议处理等法律规范,确保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规范运行。
3.在农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 界限:(1)土地流转是农户意愿,非农户个别成员意愿;(2)明确家庭承包土地流转与非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法律对前者限制较多,不允许抵押,后者则相对自由,可以抵押;(3)注意区分整体流转和部分流转,前者一般不影响农户的基本生活,值得提倡,后者有一定社会风险,可以作适当限制。
4.守住土地流转不导致农民生存困难的底线。土地流转不影响农民生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民有足够稳定的非农收入;二是土地流转收益高于种地收益。所以,既要有序推进农机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充分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又要坚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愿原则,不能影响农民的基本生活。
二、加强农机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建设
1.各省应尽快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农机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一方面,以增强农机合作社发展活力为出发点,鼓励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多样化合作形式并存;另一方面,以规范农机合作社发展为落脚点,加强合作社管理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法制建设。
2.明确农机合作社作为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4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机合作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种形式,也当然具有法人资格,并且具有如下特征:(1)独立的名义。农机合作社独立于其社员,任何人和作为法人的合作社交易时,都是在和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交易,此交易盈利的处分权完全归属于合作社。(2)独立的财产。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也应具有独立于其社员的财产权,这是其参与民事活动的基础。(3)健全的组织机构。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具有从事内部管理和代表其从事民事活动的机构即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4)独立的责任。作为法人的农机合作社对其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后果承担有限责任,对其社员的个人债务不负责任。
3.农机合作社法人地位的取得以登记为形式要件。根据《民法通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农机合作社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5名以上的成员,且符合该法规定的成员条件;(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的基础;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理事会、成员大会;(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4)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无法定最低出资额,也无须验资。从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是符合这些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农机合作社登记事项时,应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把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审查一个、规范一个,把好农机合作社进入市场的入门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三、健全农机合作社的财产制度
1.明晰农机合作社的产权归属。农机合作社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其产权关系具有特殊性,对其成员的财产享有支配权(占有、使用、处分),而没有所有权。合作社成员对其出资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国家的购机补贴已经资产化,这部分资产及其收益应当归国家所有。
2.合作社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农机合作社成员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的范围是其个人账户中前两项记载内容之和,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的公积金份额。除此之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尤其是对合作社的债权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3.法律法规应对合作社成员退社时抽走股金作必要的限制。在不违反法律和章程的前提下作此限制,有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避免因抽走股金导致合作社积累不足、缺乏后劲,进而影响到合作社的商业信誉。
四、完善农机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1.应保障农机合作社的自治权利。合作社依法自主制定章程,自主决定成员入社条件和手续,自主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自主决定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自主决定分配方式。
2.农机合作社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保持合作社的基本特征,保护其成员的主体地位和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协调合作社与其成员、政府、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3.农机合作社有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农机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合作社分立或合并时应依法继承相应的债务。合作社解散、清算时应进行公告,并按顺序清偿债务。
五、在财政、金融、保险等方面加大对农机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用好M合拳,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
1.国家财政应继续扶持、壮大、做强农机合作社,进一步完善财税、金融、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免收农机合作社登记费、农机跨区作业道路通行费、农机作业、维修服务项目所得税等税费减免政策。同时,合作社尽量在资金上少依赖国家财政,通过深化改革增强内生动力,真正成为“民办、民享、民管理、民受益”的自治组织。
合作社法范文4
关键词:农村合作社;问题;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188
1 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问题
1.1 服务管理意识淡薄,业务能力差
目前,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状况良莠不齐,在人员的配备上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管理和服务的不到位。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业务培训,文化水平、业务操作能力和创新意识都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状况格格不入,无法适应激烈的竞争环境下,我国农村合作社的发展需求。在农村经济环境下,服务意识淡薄,农村和农村合作社之间缺乏主动的沟通,农村对于农村合作社的信任程度不高,导致了农村合作社的业务能力差,相对的经营效益少,无法实现和农村经济的共同发展。
1.2 业务范围狭小,合作形式单一
我国农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非常的单一,业务的范围非常的狭小,在业务的创新和拓展能力上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以农户为主体,实现农户和公司、农户和企业及合作经济组织等多元化的组织形式的实现,不应该局限在狭窄的行业和地域范围内,忽视了农村合作社的功能性的发挥。在产业经营模式上,农民也只是停留在生产的层面上,缺乏技术、资金等保障和支持,农业产业创新能力不足,农民在处理利润分配,资金运作等问题上缺乏自,农村合作社没能体现对农民利益的保障,这些问题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1.3 法律制度不完善,保障机制缺失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农民的利益需要保障,农村合作社的发展需要实现规范化。但是在农村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政策措施问题上仍旧存在很大的漏洞,法律法规在农村合作社制度规范问题上存在法律空白,农村合作社在农村的发展环境并不稳定。农民对于农村合作社的信任程度不高,这就造成双方合作取法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在竞争条件下如果出现了不合法、不规范的现象,农村合作社和农民的利益都会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规范,实现立法监督管理,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我国农村合作社发展对策分析
2.1 创新服务和管理模式,吸引广泛的信贷资金
专业性的人才是农村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障,提升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能力,选拔具有高素质的较强业务能力的专业性人才,提升农村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加大农村合作社的宣传,例如,吸引广泛的社会关注,以业务和服务的创新带动社会企业单位和农村的合作的积极性。以完善的管理机制和高效的服务内容,吸引信贷资金,降低经营分享。以信贷优惠、降低贷款利率,简化操作流程、调整信贷期限等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实现农村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2.2 拓展业务合作范围,实现商业化营运模式
鼓励农村合作社进行自主运营,鼓励农村合作社实现股份制的管理形式,降低对企业的依赖性,按照入股的多少来决定分得的利润多少,提升农村的参与的积极性,明确在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上农民的参与性,以透明的、公开的管理模式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商业化的运营模式。推动农村合作社突破行业间、地域间和产业间的活动范围,灵活的实现合作形式,间接地带动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的发展建设,体现农村经济的产业特色,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实现更加长远的发展规划。
2.3 推进立法监督管理,维护良性的竞争环境
农村合作社想要实现更长远的发展必须要从内部的管理和外部的监督出发,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和法律规范,形成内外的合力,完善农村合作社的制度体系的建立。注重农村合作社的公开化和公平性的竞争环境,以立法为保障,实现良性的竞争参与,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在内部的管理上进行严格的规范,增强农村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充分的考虑到市场因素和农村的发展需求,注重细节问题,尽可能的避免在管理上和法律监督上存在的漏洞,为农民的利益实现作出充分的保障,维护农村经济稳定的发展环境。
3 结 论
综上所述,农村合作社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立足于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对新农村建设的有效促进,以现代化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保障农民的经济利益。准确的把握市场的经济规律,实现政府、企业和农民的合作发展,体现农村合作社的功能性的发挥,以法律为保障,以制度为监督,以利润为导向,实现长远的经济规划,为农民带来更多的经济利润,实现农村经济,农业建设的科学发展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 龚欣一.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政策建议[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09):38-41.
合作社法范文5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据分析
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发展31户,2011年。比去年同期增加5户,涨幅为16.1%出资额5949万元,同比增长139%截止2011年12月23日,县实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27户,出资总额合计11892.4万元,成员总数2909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特点
种植业和养殖业,1行业分布比较集中。县农民专业合作主要集中在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并且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截止12月23日,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业20户,种植业61户,养殖业46户,分别占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的16%48%和36%。
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总额118924.4万元,2出资方式以货币为主。截止12月23日。全部都是货币出资。
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114户,3投资规模稳步增长。从合作社规模划分情况看。比上年同期增长40%,占合作社总量的89.7%。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原因
使种养殖大户前来办理专业合作社。二是县的农业种养植业已具备一定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增长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各乡镇政府广泛的宣传动员及扶持政策的落实。合作社这种农民自主联合的法人载体有效解决了农民单兵作战的产销模式;三是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发挥系统优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业部门、工商部门、税收部门都给农民专业合作开设绿色通道,方便农民专业合作社办事,减免各类费用,多方面的扶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迅速发展。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问题
合作社法范文6
1.加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
1.1重视引导和帮助合作社加强合作社的规范管理。合作社的成长壮大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指导和辅佐,按照合作社处于新建起步、规范成长以及已较规范、需做大做强三种不同阶段,强调其对合作社成员培训投入的补助支持,并强化对培训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和保护合作社农户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其真正走上良性运作和健康发展的轨道。
1.2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支持专业合作社技术革新、创建“品牌”,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实施无公害化标准生产,加强技术技能知识培训,提高合作社成员的综合素质。
1.3重视营销服务网络建设。支持专业合作社兴办农副产品交易市场、仓储、保鲜、运销设施设备和服务配送站建设,改善市场经营服务环境,促进生产和市场有效对接。通过重点扶持,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的引领者,成为“一县一业”主导产业的推动者,从而促进传统农业实现转型跨越,大幅度地增加农民收入。
2.规范合作社发展,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应因势利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顺应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引Ф不干预,服务而不包办,放活而不放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到国家、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应正确处理好三者的利益关系。农民是流转主体,应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动摇,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都应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在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鼓励支持农户开展联合与合作经营,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发展现代农民。
3.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农业主管部门可通过编写培训教材和制作多媒体培训光盘等形式,对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基层干部进行培训和指导,对农民自己组建和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指导。建议按照“分类培训、重点指导”的办法,由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种养殖技术等方面培训,从而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业人员的素质,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强化农民的合作意识,鼓励农户能尽快地加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里来。
4.加大农民合作社品牌建设
充分发挥全省各地的生态资源优势,制定农业品牌战略规划,在延伸合作领域的基础上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具生命力。工商部门要及时指导合作社结合当地农业资源特点和优势,对有知名度的农产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相关部门要共同搭建“品牌兴农”平台,加大农产品商标注册补贴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农户申报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品牌竞争力。因势利导,加大农产品品牌创建力度。要引导、发展、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领域,引导、鼓励多主体、多层次、多类型兴办合作社。结合当地丰富的农副产品,如食用菌生产、加工、销售,竹木加工、销售,果品种植、加工、销售,蔬菜种植、销售等,结合当地实际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施品牌战略,打造知名农业品牌,促进农村经济的产业化经营。充分利用区位资源优势,实现规模效应,不断提高产业组织化的程度,有效增强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及对市场与自然风险的抵御能力,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民增产增收的组织机构,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加大农村专业合作社科技含量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生产实体,还应该成为一个集科学试验、技术推广示范于一体的经济技术实体。要与大专院校、龙头企业、行业联合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不断引进新技术、培育新品种、拓展新市场,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6.以优势特色品牌为依托,提升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