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证明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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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证明书

法人证明书范文1

XXX,男,身份证号码为XXX,系ABC公司(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XXXXXXXXXXXX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

单位全称(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明)编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委托书

(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委托)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年龄: 职务: )

全权代表本法人办理我公司(单位) 工程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签收、提起(放弃)申诉或听证申请、缴纳罚款等有关事宜。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法人代表(本人签名、指模)

单 位(公章)

受 委 托 人(本人签名、指模)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页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被处罚人留存,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证明书》。提交本页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时,须同时提交人签署“与原件相符”并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本页所有内容须完整、如实、工整填写,印章不得伪造,签名不得代签、假冒,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致:

兹证明, 先生,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性别: 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公司全称(公章):

日期: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同志,在我单位任 职务,系我单位法人代表,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OO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授 权 委 托 书

江阴市国土资源局:

今委托 同志(性别: 职务: )全权代表法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租赁、转让)及与之相关的其它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单位(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人证明书范文2

本文书样式供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

根据有关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由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由法人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院长、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任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公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正文

1.开头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写明法人组织的名称。

3.写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即“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任 (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证明书范文3

一、控辩焦点

本案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在犯罪金额认定方面产生分歧。

控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为27万余元。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之久,其盗卖的柴油实物早已消耗,无法直接查实,但根据本案现已查明的证据,可以推定其犯罪数额。本案中的侵占柴油的数量可以用以下推算的办法得出: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有:(A)涉案车辆的GPS里程,(B)由涉案车辆的4S店出具的该车的理论耗油量(车辆系新车,从4S店卖出后即交由该车队使用),(C)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因此,A(GPS里程)×B(理论耗油量)=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再以C(实施盗窃后加油站登记的涉案车辆的加油量)-D(合理耗油量)=E(盗窃的柴油量)。

但辩方认为:冯某等三人的职务侵占金额应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即查获柴油只有1894升,价值人民币13049.66元。之前的盗窃数额不能查明,不能以推算方法得出,因为控方的推算方法是不准确的,所谓D(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本身就是不准确的,只是一个理论值,因为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每辆车的实际耗油量和理论值之间肯定有较大的误差,因此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是不能确定的,由于前项不准确,因此以公式推算出来的结论当然就不准确。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以现场查获的盗窃数量为准。

二、本案犯罪金额推定之参照

刑事推定,是指在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司法人员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在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导出另一未知事实(推定事实)存在的一种证明方法。[1]目前,“两高”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了对盗窃数额的推定方法。本案的罪名虽然是职务侵占,但其犯罪手段为盗窃,而且同样涉及到对犯罪数额的推定,因此本案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中关于“推定”盗窃数额的规定。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该解释的一个创新之处,是在认定盗窃数额时规定了“推定”的认定方法。其第4条第3款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第4款又规定:“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该解释规定的“推算”方法实际上就是一种推定,使用的逻辑规则是“演绎推理”。在推理过程中使用了数理模式,即“A-B=C”,这个数理模式又称之为“公式”,是确定无疑的真理,根据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结论必然是正确的。在这里,A项代表“盗窃后的月均用量”,B项代表“月均正常用量”,C项代表“盗窃的数量”,在A项和B项为真的前提下,根据“A-B=C”这一公式推算而出的C项则必然为真。但是,“演绎推理”有一个缺陷,即如何证明前提为真,具体到该司法解释而言,就是如何证明B项为真。我们注意到,B项即“月均正常用量”实际上是一个理论值,即在正常情况下合法用户的正常用量,它肯定不是百分之百的精确,因为不排除在盗窃前的一个月合法用户有超出平均值耗用的可能性,因此,这里的B项实际上是假设为就是合法用户的实际用量,而否定了超出正常情况下的可能性。那么,在前项可能有误差的情况下,推算而出的结论实际上也是可能存在误差的。我们知道刑法上的证明标准较之民法上的证明标准更加严格,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但是为什么该解释的“推定”证明就可以忽略这种误差可能性的存在呢?这里就涉及到本文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即如何规范运用推定证明方法的问题。

三、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一些基本规范

目前,我国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有涉及到推定证明方法的罪名主要有:(1)盗窃罪;(2)洗钱罪;(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5)集资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7)开设赌场罪;(8)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等。从这些相关的规定中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具有共通性的规范:

(一)刑事推定的运用是以无法直接证明有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的

在《盗窃解释》中,“推定”只适用于特殊的盗窃赃物,即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因为该类财物都是消耗品,而且电力、燃气、电话费还是无形物,在案发后,这些盗窃的财物实际上都已经被消耗了,而且无法固定物化,因此很难直接确认盗窃数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才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种“推算”方法来确认其数量。反之,如果在可以直接查实盗窃数额的前提下,是不允许使用推定的证明方法的。再以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为例,该类犯罪为目的犯,即必须要以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如果没有这样的目的,就只是一种经济纠纷,司法实践中,直接查明“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是个难题,为此,相关司法解释才对此作出明文规定,只要行为人客观上具有某种行为、表现,即可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

可见,推定证明是一种间接证明,它是在无法进行直接证明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补充证明方法。

(二)刑事推定证明的事实具有高度正确性,但不是绝对正确的事实,允许“反证”

在关于主观上“明知”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中,相关司法解释往往有例外条款,即“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或“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推定”这种证明方法的逻辑特性所决定的。关于犯罪主观方面的推定,在逻辑学上是采用“归纳推理”法。这是一种经验法则,即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有某种不正常行为,就可以归纳到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目的上去,因为大多数犯罪分子都有这样的不正常行为,所以有这些不正常行为的人就可以推定为犯罪分子。归纳推理得到的结论只是有高度的可能性存在,但不可能100%的正确,因此允许“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知道”或者“被蒙骗”,那么,即使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正常行为,也不能推定得出其犯罪的结论。

关于客观方面的推定与主观方面的推定还有不同之处,通常对客观事实的推定,在逻辑规则上采用的是“演绎推理”,即前提项为真,演绎得出的结论就必然为真,它不是高概率事件,而是必然事件。但正如前文所述,“演绎推理”同样有一个缺陷,即不能绝对证明前提项为真,在这种情况下,就允许辩方“反证”,如果辩方有证据证明前提项失真,或失真到特别严重的程度,那么就可以否定结论的真实性。

可见,刑事推定证明只能得出高度正确的结论,但不能得出绝对准确的结论,如果有反证予以排除,则不能适用推定证明。

(三)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总是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

因为推定证明既有司法效率高,认定事实方便的优点,但同时又有不能绝对准确地证明犯罪事实的缺陷,所以刑事推定的运用往往和刑事司法政策的运用紧密联系。只有当某类犯罪特别猖獗、社会危害性特别严重时,为了重点打击、严厉惩治该类犯罪,同时提高司法效率,司法解释才会出台相应的认定犯罪事实的推定证明方法,如为了打击盗、抢机动车犯罪,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只要“没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即可推定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其为赃物,就可以犯罪处理;[3]同样,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只要行为人有“未如实申报”、“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交接”、“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等8种客观行为之一,即可推定为“明知”是,就可以犯罪处理;[4]等等。

由此可见,刑事推定证明方法的运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它应该与当前刑事司法政策的导向紧密相联,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四、结论

本案以刑事推定方法认定犯罪金额是客观、科学、恰当的,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通过对上述司法解释中有关“推定”规定的梳理、分析,笔者以为,在本案中,可以参照《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推断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这样的推定符合符合刑事推定在司法运用中的基本规范,是客观、科学和恰当的。

首先,本案的推定以不能直接查实侵占(盗窃)数额为前提。本案是一起以盗窃手段实施的职务侵占案,盗窃的对象是柴油,和《盗窃解释》中规定的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电话费”等财物有相似之处,都是消耗品,且不易固定物化。在本案中,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其盗窃的柴油数量已无法直接查实,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推定是唯一的认定犯罪数额的方法。

其次,本案的推定方法具有高度的正确性,没有“反证”可以证明该推定存在重大误差。本案对犯罪金额的推定,借鉴和参照了《盗窃解释》中关于盗窃数额的“推算”方法,遵循的是“演绎推理”逻辑规则,即在已查明前提项的情况下,运用数理公式推算得出结论,该结论具有高度正确性。当然,我们不回避该”演绎推理”的前提项即(涉案车辆的合理耗油量)只是一个理论值,可能由于路况、天气、载重量等因素,理论值与涉案车辆的实际耗油量之间存在误差。但是,参照《盗窃解释》中的“推算”规定,这种一定的误差在推定证明中是允许存在的,只要对方没有反证证明这种误差大到足以否定前提项的程度,那么,以这种方法演绎得出的犯罪数额就应该是大致准确的。

最后,以推定数额认定其犯罪事实,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能够有效地惩治犯罪。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案时间长达数月,严重侵害公私财产,如果仅因为推算中不可避免地存有一定误差,就对其巨大的犯罪数额不追究责任,显然是放纵犯罪,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综上,本案应认定三名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为27万余元。

注释:

[1]裴苍龄:《再论推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4条规定了八种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第6条也规定了六种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人证明书范文4

一、单位立户

1、单位立户程序

(1)自2006年1月起,留学人员所在工作单位负责人事的管理人员,须在本单位所聘留学人员第一次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京落户前,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单位立户”手续;

(2)办理“单位立户”手续之后,所接收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本人可直接向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及相关手续。

2,单位条件

北京市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中央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式聘用或已来京创办企业,并已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

3、单位立户所需材料

(1)填写《留学人员聘用单位立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1、留学人员条件

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2)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国内已获博士学位,出国后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2、《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办程序

(1)用户注册:登录“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bjp,gov,cn),进入“留学人员引进信息管理系统”点击“留学人员办理工作居住证及人才引进用户注册”,完成用户注册并提交;

(2)网上申请:注册成功后,进行“用户登录”。“用户登录”完成后,依次点击“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办理”、“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和“现在申请”,按有关要求详细、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包括本人信息。随带家属信息等并上传本人照片)。填报完所有的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

(3)网上打印:提交成功后,点击“打印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按钮,打印出《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审批表》点击“打印单位证明表”按钮,打印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

(4)单位盖章: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5)材料复核:在提交成功后两周内,本人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地址:本市海淀区莲花苑3号楼一层大厅)进行复核;

(6)领取证书:被批准者可在网上查寻办理情况。被批准者可在批准日期2个工作日后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领取们《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未被批准者可按网上审批意见补充材料。申请者也可提前委托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特快专递们《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3、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1)中国护照和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加入外籍的,应提供外国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中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学人员,还需提供更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含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属于进修人员的,应出具国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与国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应出具国内博士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进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聘用单位出具的《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原件及聘用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4)《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审批表》一份;

(5)填写《北京市回国留学人才登记表》一份;

(6)本人近期1张1寸照片;

(7)其它相关证明。

三、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户口

1、申办北京市户口程序

留学人员本人持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申办北京市户口,并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经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对符合引进规定条件的留学人员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事局对符合引进条件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批后,将批件返回北京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留学人员可先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也可同时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北京市户口。

2、留学人员条件

见留学人员申办《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条件。

3、申办北京市户口所需材料

(1)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和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属于进修人员的,出具国内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外进修证明和前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国内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国外博士后研究或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4)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5)《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留学人员原行政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外地户口或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籍贯、出生地、身份证号码和注销原因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留学人员档案存放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9)《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配偶随迁的,应填写一式四份):

(10)留学人员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须随母随迁,需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11)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法人证明书范文5

1、 产权证明[红线图、《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 《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属共有权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承租方

三、单位承租须提交

1、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个人承租须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 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女)(验原件)

附注:

1、己作为资产抵押的房屋出租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

2、未取得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所有居委会以上级别的单位证明才能办理申报(备案)登记手续

3、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关系,出租人需主动到租赁所办理停租手续

五、房屋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1、租赁合同用途:

1) 注册贸易、咨询及其他非生产性公司需注明用途为(办公、商业、商铺)

2) 注册生产性公司需注明用途(工业、厂房)

3)特殊行业需注明用途喻公司性质一致(餐厅、酒店、仓库、酒吧...)

2、租赁合同时间:最低签租时间为一年,最低有效期为半年。

六、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年零___月,出租方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_____年___月___日收回。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的。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___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_________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___份,送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

(章)

法人证明书范文6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标准版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南京市 区(县) 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 (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最多不超过 人。

(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律师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 /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年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月/ 季/ 半年/ 年),租金总计: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二)押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 由甲方承担, 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电视收视费(5)供暖费(6)燃气费(7)物业管理费(8)房屋租赁税费(9)卫生费(10)上网费(11)车位费(12)室内设施维修费(13)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 .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五)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日通知对方,并按月租金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执 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人 :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程序

一、单位房屋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3、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5、 委托下属单位经营的房出租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委托证明(原件)

二、私人房屋出租须提交

1、 产权证明[红线图、 《建筑许可证》、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2、 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 属共有权房屋,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原件承租方

三、单位承租须提交

1、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2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需提交法人代表授权证明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个人承租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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