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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协调机制范文1
关键词:协调机制;高校国防教育;对策
高校开展大学生国防教育,传授大学生国防知识和国防技能,培养好我国国防的后备力量。但大部分学校因重视程度轻、师资队伍薄弱、管理体制不顺、权责划分不清、课程建设体系残缺等问题,在实施国防教育过程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高校国防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重要性认知不足
很多高校忽视了国防教育工作,认为学生军训只是走过场,导致宣传力度不到位,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追踪、评估、监督机制,不能正确认识大学生国防教育的意义,导致教育资源配置不足,人员匹配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没有任何监管机制,更谈不上任何形式与内容的创新。
(二)缺乏与承训部队建立长期共建合作
军训承训部队一般由学校自主联系、邀请进校训练,由于不是隶属关系,相互之间协调起来很难,要么是部队自身兵员有限,任务繁重,抽不出兵力承担;要么是各学校的学生军训时间高度集中在九月份,“撞车”现象尤其突出,故难以寻找到满足需求的军训部队进行长期合作。
(三)管理機构不健全,师资力量缺乏
很多高校的国防教育管理机构不科学,未设立军训办公室和国防教育教研室,由武装部、学生处代行其职能,带领新生年级负责辅导员协助军训承训部队一起在校园内开展军训工作,参与到军训工作的人员极少,谁年轻就派谁负责,资历尚浅,缺乏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本无法胜任国防教育理论教学,师资力量严重不足。
(四)课程体系残缺,训练内容单一,考核方式简单
在军事理论教学方面,很多高校没有专门的国防教育教师,加上承训部队派出教官基本上学历不高、教学能力水平有限,教学形式单一,教学内容缺乏军事前沿知识,甚至以录像代替教学,只能缩减理论教学课时,出现重训练、轻教学的现象。在军事技能训练方面,把军事技能训练内容简单化,训练时间缩短为一周左右,远远达不到教育部制定大纲要求,严重影响训练质量。在国防教育考核方面,没有制定教学计划、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的评价方式,导致学生出现平时训练懒散的现象,严重偏离了国家实施高校国防教育的目的。
二、基于协调机制解决高校国防教育存在问题的对策
建立协调机制,从上到下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划分各部门的权责,建立起监督制度,确保高校国防教育的顺利开展和创新。
(一)省国防教育部门加强监管,督促高校落实政策
省国防教育部门将相关文件政策下发到各高校后,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方式,导致高校只是应付式完成任务,没有真正落实国家国防教育政策。因此,省国防教育部门需不定期检查各高校国防教育工作,对做得不好的及时给予通报批评,与经费密切挂钩。若可以统筹安排承训部队到各高校开展国防教育工作,解决国防教育的老难题,必定将国防教育推上新台阶。
(二)加强与部队建立深度合作关系
高校要积极与承训部队进行沟通交流,争取成为固定合作伙伴,建立深度合作关系,包括参观部队营地进行实地教学,师资互聘达到资源共享,邀请部队专家进校举办“将军讲堂”、“名师讲堂”等专题教学方式丰富教学形式等方面,加强校军协作,持续推进交流,提高国防教育质量。
(三)健全管理机构,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成立专门的军训办公室和国防教育教研室,负责制定全校军训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军训期间的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加大师资建设力度,建立起一支素质良好、专业化的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制定完善国防教育教师的培养机制,为其国防教育教师的发展与成长提供广阔的空间,帮助和培训更多的年轻国防教育教师快速成长。
(四)加强课程体系建设,丰富训练内容,完善考核方式
将国防教育课程纳入学校教学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完善考核形式。军事理论课可运用案例教学法等方式进行教学,激发学生对国防教育的兴趣。同时,开展国防知识宣传讲座,邀请英雄模范人物进校与学生互动交流,安排学生到部队营地观摩训练演习等,还可以通过成立国防教育社团开展各种活动来推广和传授国防知识,将国防教育有机融入到校园生活。改进军事技能训练的内容,开展一些实用性项目,例如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技能、自我防卫技能等内容。
完善国防教育考核形式,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军事理论课可采用考试等形式进行评价,军事技能训练以训练项目进行量化评价。把两者有机结合作为军训总评的依据和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必须重修。
(五)建立校内监管制度
成立由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组成的国防教育工作监督小组,监督检查国防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和解决国防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定期专题汇报制度,不断地总结经验,以推动国防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对没及时履行责任的部门及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鞭策各部门齐心协力搞好国防教育工作,使得国防教育工作得到良好的发展。
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国防教育的现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通过构成完整而系统的国防教育学科体系,深入开展国防教育,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1]张万年当代世界军事与中国国防?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9.
[2]刘丽华.浅谈高校国防教育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J].零陵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04,2(5):162-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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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岗位征集工作的通知
闽毕支〔2021〕6号
各有关市、县(区)“三支一扶”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2021年,我省将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现就做好2021年省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岗位征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及数量
征集承担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任务,并纳入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的教育、农业(含林业、海洋与渔业、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农技推广、农业现代化和水利)、卫生和扶贫(含基层保障、综合性文化服务、司法)等农村基层紧缺工作岗位。乡镇工业(产业)园区岗位和乡村振兴岗位新纳入征集范围,并予以适当倾斜,不征集城区街道、社区岗位和乡(镇)党政办岗位。
2021年省级“三支一扶”计划招募约600名高校毕业生,纳入范围的每个县(市、区)岗位征集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可适当增加。
二、工作流程
2021年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征集申报、审核和工作,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网,网址:220.160.52.58/)开展。
(一)岗位征集申报。3月5日前,各有关县(市、区)“三支一扶”办按照岗位征集填报要求(以下简称填报要求,详见附件),统筹考虑本地基层人才实际需求、其他基层服务项目实施情况、期满就业情况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征集岗位,确保岗位信息完整、准确,通过公共服务网“三支一扶”/“岗位征集”/“岗位需求申报”上报设区市“三支一扶”办。
(二)岗位信息审核。3月15日前,各设区市“三支一扶”办审核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岗位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网报省“三支一扶”办复审。各设区市“三支一扶”办要认真对照填报要求,统筹考虑2020年度招募情况、管理服务情况和已下达的2021年省级“三支一扶”计划专项经费指标,严格把关各县(市、区)岗位数量和条件设置。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完成岗位征集申报和信息审核后直接上报省“三支一扶”办。
(三)下达招募指标及岗位。省“三支一扶”办根据各地岗位征集、“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日常管理服务、期满就业跟踪服务和相关政策待遇落实等情况,审核拟定招募指标,报经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适时面向社会公布招募岗位信息。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加强与本地教育、农业(含林业、海洋与渔业、计生和水利)、卫生、扶贫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把握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岗位比例,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人才需求,统筹考虑岗位安排与期满就业工作,优先征集有空编或者将来2年内有空编的基层服务单位岗位。岗位征集工作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直接与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游 风
联系电话:0591-87565225
附件:2021年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征集填报要求
福建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不公开)
附件
2021年省级“三支一扶”计划岗位征集
填报要求
1.单位名称:须体现单位所在乡(镇),例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乡(镇)**小学。
2.服务单位所在地:精确到县(市、区)一级。
3.岗位名称:按照岗位性质填报,例如:教师、医生、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
4.服务类别:分为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四类,其中支农和扶贫岗位下设小类,例如:岗位为**镇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服务类别应选择支农(农村实用人才服务站)。
5.需求人数:每个岗位申报1人。同一岗位需求2人及以上的,分别申报。例如:**乡(镇)便民服务中心(1)、**乡(镇)便民服务中心(2)。
6.性别:性别要求一般设置为“不限”。各地可统筹考虑在岗“三支一扶”人员和基层服务单位人才队伍结构情况,按相同岗位1:1比例设置岗位性别要求。
7.学历要求:岗位学历条件一般设置为“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的,需报送相关说明材料,经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设置。
8.专业:根据岗位实际,专业条件可填“不限”。如需对专业作出具体要求的,一般按照大类进行设置,严禁因人设岗。各学历层次(研究生及以上、本科及以上和大专及以上)对应专业要求须为同一或相近专业。支医岗位应有明确专业要求。
9.其他要求:对岗位有其他要求的,可在此栏中说明,但不得与本《通知》要求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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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的意义
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与改革的总体形势及要求相契合。就建设范畴而言,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是整体改革事业协调机制的关键组成部分。行政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节点,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建设共同构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制度保障。就行政体制改革自身而言,它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整体筹划,确保目标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权力的配置调整、管理的运行机制、机构间的影响作用等多种深层次问题,在所有改革涉及的领域或层面搭建起有效通路,即必要的协调机制,是不可逾越的工作内容之一。党的十七大以来施行的“大部门体制”,其运行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反映出来的分工不明、职责不清、利益抵触、行政成本高等问题也较为凸显,大部门体制对于国家行政机构整体运行和部门机构间的行政协调提出了更高和更为具体的要求。因此,机构的调整和机制的改革需要同步进行,各有侧重,共同服务于改革全局。
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是破解改革难点的可探索途径。在现阶段,我国的各项改革事业都具有政府主导性特征。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问题上,政府既是改革的设计者、推动者。同时又是改革的面向对象。党的十报告明确要求政府要“简政放权”,“推进大部制改革”,“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减少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以及推行当前社会上呼声越来越高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各种反腐倡廉约束机制等。这相当于要政府进行一次自我革命,仅仅寄希望于固守政府现行机制或体制是不现实的,还需要借助一种新的改革协调机制。这是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的另一重深意。
完善行政体制改革协调机制顺应当前公共管理实践的发展方向。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已经开展了三十余年。在“政府再造”或“重塑政府”的过程中,西方国家政府经历了从“竞争政府”向“整体政府”的转变。为弥补“竞争政府”合作与协调缺失的弊端,西方国家进一步提出“整体政府”的理念。“整体政府”的思路即为一种协调机制。同样,西方国家也经历了大部门体制的改革,并在改革过程中注重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用以提升效率和水平。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产生发展代表着当前公共管理学界实践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我国的改革进程可以吸取其改革过程中的先进经验。
二、中国现行行政协调机制概况
当前,中国政府设计运行的协调机制多采用设立组织机构、会议讨论决策、行政首长负责制等形式。
设立组织机构一般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定事务,由特定主要领导或主要业务部门牵头成立领导小组或专门委员会,多方参与、明确责任、化解事务处理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突出主导性和专业性。其优势是有助于修正政府失灵,避免职能的越位和缺位;劣势主要体现在临时组建机构会与科层制行政体系存在冲突、权限无明确性确认和保障、增加行政成本等。
会议讨论决策机制主要通过政府高层决策会议、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等形式,就需要解决的具有战略性特征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讨论、职能分工、项目合作、利益协调、决策制定等。其优势在于决策具有权威性、利益划分相对均衡以减少矛盾冲突、目标分解快速推进等;劣势是该机制应用于决策领域实效性强,但对决策执行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和推动力。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主要领导以其职级权威,会同相关部门及责任方,针对特定事项开展工作,实现对部门间的行政协调,促进特定问题的解决。其优势在于强有力的行政领导可以提升效率;劣势是该机制仅仅适用于特定时间、特定问题的解决,不具有解决共性问题的效力和持久效应,并且,个体决策者易受外界多重因素干扰和限制,影响决策准确度。
三、未来完善体制改革协调机制的展望
坚守价值根源,以公共性为基点进行顶层设计。在整个行政体制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进程中,需要追寻、确立并坚守一种价值根源,并以此为基点进行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当然,所谓价值根源多为虚化的概念,且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可以辨别和约束的具体指标。这就要求执政者一方面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秉承公心,坚守公共利益价值,并以此为基点进行战略规划及具体的政策、制度设计;另一方面,各个利益群体(社会阶层)在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依法设计制度、机制保障公共性的有效实现也是必要之举。
渐进修正,积极完善原有协调形式。以原有协调形式中的某部门牵头机制为例,这种形式在现阶段行政管理框架体系下无疑是改革协调中最为便捷的方式,但在现实情况中,行政体制改革的协调机制其实涉及与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其他体制(改革)之间的关联、影响问题,涉及政府系统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设问题,以及大部门制框架下的新老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设问题等。如何通过发挥协调部门的整体协调权威来调节横向各体制间改革、各部门间改革及纵向各管理层级间、新老部门更替间的权力及利益平衡就成了难题。一般而言。部门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层级区分,即上下级管理中,但这在部门牵头机制中无疑是受到制约的一点。有学者提出“责任权威”的思路和观点,即明确“主要责任方即为协调权威方,主要责任方通过授权产生,其他部门各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这种思路值得借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授权的合法性及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有效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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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经济;金融服务;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7-0030-03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日益凸现。金融做为经济发展的核心和动力,建立跨区域的金融市场已是势在必行。而如何立足于开放统一的区域金融市场,使金融机构根据区域间要素禀赋合理分工,形成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的金融服务协调机制,是当前中央银行发展和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重要方面。
一、跨区域金融服务需求及金融服务协调机制现状
(一)在金融全面开放的新形势下,区域金融服务协调机制尚未建立
区域经济的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对象以经济圈的形式聚集,其客户的业务范围、结算方式、关联企业均依存于特定的区域经济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小股份制银行,特别是外资银行,从中心城市辐射周边城市甚至内地的经营策略顺应了当前的区域市场经济需要,其对行政区域划分色彩分明的国有银行经营格局形成了冲击和挑战。由于市场没有行政区域的概念,故传统的行政政地域概念实际上是将生产要素和服务要素的循环切断,这将提高银行的发展成本。行政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矛盾在金融服务的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对撞。围绕客户需求规模化、集约化趋势跨区域提供金融服务的问题凸现在中央银行和各国有商业银行面前。
(二)金融机构尚未形成与我国区域发展规划相配套的服务机制
区域经济是各国和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加快东中西部协调发展,是我国区域发展战略按照我国依托中西部发展东部,发展东部带动中西部的区域发展战略,我国中西部地区正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和加速期,各种市场要素急需由东部向中西部流动。而日前,由于机制的缺失,金融资源的配置反其道而行之,各种金融资源正加速由西向东流动,形成东部金融资源过剩而西部金融资源不足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家区域发展政策效应。
(三)在区域经济圈的形成过程中,区域金融服务市场的建设相对滞后
我国幅员辽阔,在多年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了各区域独特的资源禀赋和经济金融格局。各区域在资源禀赋等诸多方面优劣势差异明显、具有互补性,建立有效的市场配置机制可以实现区域间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从区域经济理论上来说,金融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第一推动力和持续推动力,是区域经济合作的重要纽带。而目前,我国区域国有银行间在金融服务上未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协调与合作。区域间金融机构更多地表现为竞争关系,行政壁垒、业务壁垒和政策壁垒较大程度存在着,即使同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不同区域间的合作也是单一项目上的低层次合作,能够促使跨区域金融资源有效流动的市场机制远末建立。因此,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实现跨区域的金融服务,以体现效率的同时,实现金融资源配置的公平。
(四)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尚未建立有力的监管协调机制
人民银行、银监会分设后,对金融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职责一直未有明确规定,这一点上,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既存在着职能交叉又存在着管理真空,导致一定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工作缺乏外部协调机制的有效制约,各金融机构间的统筹配合不够,服务效率和水平难以提高。比如,在人民币管理、征信建设、反洗钱等服务工作上,各行缺乏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工作合力不足。
二、制约跨区域金融服务协调机制建设的主要障碍分析
(一)国有商业银行按行政区域分工的模式不适应区域经济的发展要求
目前,国有银行网点机构是接照省级行政区划被划分,每个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被严格限制在行政区划之内,这一局面无疑大大削弱了国有银行的跨区域服务能力。相对而言,外资银行和一些股份制银行的地域幅射性较强,一些总部设在上海的外资企业,其经营范围也覆盖到华东,在财务管理集中化的要求之下,外资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站式服务。而国有银行,在涉及到全国时,需要总行出面解决,决策路线长,协调难度大,服务效率就难免下降。在解决跨区域金融服务问题上,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年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如果不改变国有银行按照行政区划分割的经营局面,由一些分行自发进行合作就只能在较低层次和一些零星项目上展开,而无法在整体上与外资银行进行竞争。
(二)服务技术平台建设滞后成为制约国有银行跨区域服务的瓶颈
多年来,分散的经营管理导致国有银行的技术平台不统一,基本的全国范围内的通存通兑都没有完全解决,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普遍。而且各金融机构分行间的考核竞争加剧了业务整合的难度,这也是最近几年工、农、中、建各大行都抓紧建设IT中心的根本原因。现在工行、中行等都在上海建立了地区数据中心,跨区域服务的技术问题正得到解决,但与外资银行在全球范围内配置服务资源的做法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不但在搭建高质量的服务技术平台上做的不够,而且对现有技术平台的利用也不充分,各自为政的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在中央银行建成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标志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后,各国有商业银行仍坚持发展系统内的资金汇划系统,导致大、小额支付系统负载不足、资源闲置,形成服务设施的部门分割和资源浪费,降低了区域资金运转的效率。
(三)行政干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区域金融服务模式的搭建
经济区域的形成是以市场为联系纽带的,跨越了行政建制和区划设置。然而由于体制原因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地方政府在税收、投资及其它经济政策上存在分岐,人为地对区域经济形成了割裂,对区域间金融服务协调机制造成了影响。表现为:一是待遇不平等。各地政府在金融服务软、硬件环境的建设上存在重地方性金融机构,轻跨区域金融机构的问题。二是发展不平衡。比如,在银行卡等结算工具的推广使用上,各地方政府在用卡环境的搭建、优惠政策的落实等方面认识不同、投入不一,使区域间结算环境差异较大,影响了区域经济的融合。特别是在反洗钱、征信建设等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金融服务协调机制的建设上,地方政府的态度不一。三是区域间金融开放程序不够。各地政府以及金融机构对区域间的金融竞争存在片面认识,特别是对异地金融机构进入辖区发展高端业务持消极态度,地缘观念较浓,在预算单位账户开立、高端客户的争取上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协调机制在利益分配面前软化,阻碍了区域金融服务模式的搭建。
三、完善跨区域金融服务协调机制的途径
(一)中央银行要强力打造一个高效快捷的资金运转体系
建立高效的支付清算系统,提高结算资金使用效率,是推进地区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一方面大力推广同城票据清算系统,抓紧建设现代化文付清算系统,为推进中西部经济发展提供快速、高效、安全的资金清算服务。另一方面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为金融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和基础公共网络,加快以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移动银行、自助银行等创新金融产品为代表的电子银行系统的发展。同时,适应要素跨区流动要求创新服务手段,推动跨区域票据结算合作,适应客户群在跨区,提供包括信贷、咨询和清算等在内的综合性融资服务。
(二)突破国有银行按照行政区划分割的经营局面,建立国有银行跨区域金融服务体系
一是在客户需求推动下,区内各分行加强业务合作与协调,通过策略合作或在总行牵头下为重点客户提供全面服务,通过加快业务的合作与协调来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二是逐步实现业务处理平台的区域集中。跨区域的金融服务需要统一的技术平台未支撑,从数据的物理集中到客户信息的逻辑集中,跨区域金融业务平台是跨区金融服务得以实现的基础条件。三是对传统的行政划分布局进行战略调整,严格按照区域经济合作的要求而不是行政区划限制来配置银行的服务资源,建立起引导资源流动的区域性的银行经营管理架构。
(三)大力扶持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地方金融资源在区域金融服务中的作用
中央银行要把促进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一是积极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使之成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三是要加快推动城商行、城信社改革发展的步伐,以不良资产处置为突破口,把增资扩股作为切入点,加快不良资产处置速度,在资产质量提高,资本充足率达标的基础上,推动区域城商行、城信社实现业务联合与资本联合,充分调动、整合、利用中西部地方金融资源,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打造区域城市商业银行、城信社联合体,支持中西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支持中西部地方经济发展多作贡献。
(四)转变政府职能,消除影响区域金融的政策障碍
认真研究和探索区域经济范围内不同地区政府的利益共享机制问题,逐步弱化政府的经济决策职能,加强经济调节职能,由市场未决定利益分配办法、未决定资金流动,通过税收本地化或组成利益共同体的方式来促进跨区域合作。政府应减少对生产要素正常流动的阻碍性干预,营造与强化生产要素流动对地方长远利益的正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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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地铁公共交通应急处理模式
论文摘要:随着城市轨道交通的日益发展,对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文参考国内外相关城市的相关经验,为发展中城市制订相应的应急模式提供有益参考。
引言
地铁一旦遭遇不可抗力,正常运营受到影响或中断时,必将对于城市居民的正常出行产生影响。健全和完善的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机制与模式,有助于降低地铁突发事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国内外的一些城市,对此都日益重视,并陆续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研究和实践。
一、国内大城市地铁应急经验概述
国内对于地铁应急做出了一定的尝试,如广东广州成立了城市轨道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首长负责制。还下发了一系列应急方案,增强地铁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这些模式的优点:能够实现应急接驳运力的集中投放,迅速疏散滞留乘客。存在的问题是:应急车辆完全依靠从既有的公交线路中抽调,高峰期的操作性和响应速度可能难以保证;应急接驳车辆只沿地铁故障段开行,乘客可能需要经过多次换乘,才能到达目的地;只实现了滞留乘客的疏散,而忽视了公交对地铁的功能补充;方案实施至地铁滞留乘客疏散完毕,而没有考虑滞留乘客疏散完毕,地铁可能尚未恢复正常,居民的出行问题依然没有得到缓解或解决;只对运力进行了重新分配,而总量供应没有增加。
二、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模式研究简介
在总结国内各城市地铁应急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对国内各城市地铁运营与地面交通应急处理模式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和探讨。
1.基本策咯
从以上国内各城市地铁应急经验中可以总结出相关的应急预案所必须涵盖的构成要素包括协调机制和处理模式。
2.地铁应急协调机制
清晰明确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以及上下畅达的响应机制,是地铁应急协调机制高效的保障和支持。
①构成要素。一套完整的应急协调机制应包含“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应急方案”、“启动条件”、“协调机制”等五大基本要素。
②协调模式地铁应急响应模式有三种基本类型:
a水平响应型:政府中没有常设的应急机构。地铁发生紧急事件后,一般情况下,地铁公司是应急处置的主体,地铁与其他相关应急单位或机构采取一对一的联系模式。2000年以前的北京地铁基本上是这样一种形式;
b垂直响应型:政府设立有专门的地铁应急指挥机构。专业常设应急指挥机构,作为紧急事态下的处理中枢,担负着指挥协调的任务,运用政府强制力保障应急措施的到位。上海地铁和广州地铁采取的是这样一种形式;
c混合响应型:有常设的地铁应急指挥机构。由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下达命令,并协调工作,但是地铁突发事件下的地面交通紧急接驳,由地铁公司与公交公司自行联系,或交由自营巴士进行。北京地铁、香港地铁目前采取的是这样一种方式。
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⑴轨道交通应急机构的设置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a成立独立的常设机构,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b应急机构的成员,应涵盖紧急事态或突发事件下可能涉及到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
c由市一级的行政领导出任该应急机构的指挥,必要时以强力的行政手段保障应急措施的执行效力。
⑵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a制订、审核和完善地铁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b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城市轨道交通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指定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对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防止事故和事件蔓延和扩大;
c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善后处理的工作;
d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每年组织领导重点防范单位进行一次应急救援的演练;
e建立应急救援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信息,平息误传或谣言,保持社会安定。④地铁应急响应机制
地铁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是指地铁突发事件的事故现场(或灾害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应急处理单位三者之间,在既定信息通道上的信息发送与反馈机制,具体包括:预测预警机制、预案启动机制、指挥协调机制、信息机制等。
⑴预测预警机制。一套完整的预测预警机制包括:预警、报警、接警、通报和响应五个部分。
⑵事件报告机制。
当地铁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地铁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详细信息、已经采取控制措施和控制效果等,通过专线电话,迅速上报至市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具体上报程序、上报形式、上报内容等,参照市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和《运营分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执行;
当达到需要启动地面交通应急保障方案的条件时,地铁控制中心值班主任应将如下内容通过电话,迅速上报至市地铁应急指挥办公室:
a中断的开始时间,影响区段、方向
b预计影响的客运量;
c预计影响持续时间;
d需公交接驳的两端车站的站名、接驳地点;
e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信息。
市地铁总公司在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按要求写出书面快报,分别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抄送市相关部门,并根据要求,续报有关情况。
3.3应急处理模式
应急处理模式包括地面交通应急和站内乘客疏散两个层面。站内乘客疏散的应急预案一般由地铁公司自行制订并完成,主要涵盖的要素有:站内监控、事态报告、信息、客流引导、进出站控制、地铁运营调整。
制订紧急情况下的交通保障方案,主要目的是快速、安全地应对出现的紧急情况,及时疏散地铁滞留乘客和有效降低突发事件对城市公共客运体系的负面影响,减少地铁停运对居民出行产生的干扰,工作内容包括两个方面:①制订不同等级突发事件情况下的交通保障方案;②提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建议。
目前采用的交通应急保障模式主要有三大类:①疏运巴士;②出租车;③公交线路调整。其中,公交线路调整具体又分为:加密并行线路、开辟应急专线、线路延伸调整三种。
高效协调机制范文6
关键词:强制性标准;协调;过程控制机制;研究
本文为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YJSCX2016-150HLJU)
强制性准备诞生于上个世纪60年代,在时期不断得以强化,进入到改革开放以后,呈现出强制性与推荐性并存的发展现状。在现阶段,需要将强制性标准协调逐渐向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向发展,对巩固强制性标准的地位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生活中技术性含量的增强,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强制性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中日益突出,加大对强制性标准协调与过程控制机制进行研究具有必要性。
1 我国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研究
1.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现状。建国以来,国家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其中,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机会,建国至今,标准化管理机构从最开始的附属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的规模,要求综合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修改计划的编制及国家标准的统一编号、登记及工作。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于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监管、制定、沟通、协调、实施及指导工作。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性标准化统一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部的发展需求制定、法律法规政策的建立及实施。
2.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权威性不强,呈现出管理碎片化、主体多、条块分割混乱及标准层级多等特点,虽然都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是适用标准却存在较大的差异,界限模糊,交叉重复现象严重,难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其次,强制性标准协调模式取法确保强制性标准自身价值的有效发挥。强化性标准存在“不强”现象,各项强制性工作无法得到有效实施,缺乏合理有效的政策引导,不能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去实施,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最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不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构成不合理,不具有代表性,没有严格的按照规矩办事,标准制定过程存在不透明和不公开情况[1]。
3.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构建方法。首先,需要构建完善的国务院层面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需要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制定出合理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批准标准。其次,为了确保强制性标准能够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达成一致,需要在国务院层面建立联席机构,不断的提高标准化推进委员会的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强制性归家标准的协调和组织工作的高效开展。最后,需要增加关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审批及审查工作职责,确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审定委员会的有效衔接和良好沟通,做好强制性标准立项、复审及审批工作,及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
2 我国强制性标准过程控制机制研究
1.强制性标准制修订现状。目前,我国制定出了很多关于强制性标准修订程序的法律和法规,主要包括《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化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标准化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在不违背法条规定的基础上,不断的强化立法精神指导。《国家标准管理方法》中,虽然对强制性标准及推荐性标准做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却没有在程序方面做相关的规定,适用于强制标准,同时在修订程度中也同样适用[2]。
2.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存在的问题。第一,立项阶段存在问题,没有对强制性标准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的论证,存在严重的盲目立项情况。另外,没有对立项标准信息进行充分检索,导致重复理想存在问题。第二,起草阶段存在问题。强制性起草存在组组建随意、前期资料搜集不合理性及调研不充足等现象,并且研讨会的专业代表性不强,影响着标准草案稿件的质量。第三,审批阶段存在问题。强制性专家代表不熟悉审查要求及审查议程,缺少会议组织单位,导致审查结论模糊不清。
3.强制性标准制各阶段控制方法。首先,需要做好立项阶段控制工作。立项阶段主要包括与阶段及立项阶段。在预阶段,需要给立项的强制性标准项目提供必要性和合法性的论证。在立项阶段,需要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开展各项审查、协调、汇总及确定工作,并做好立项申请登记工作,由法规处进行审查,由专业部进行接收和确认。各专业部在申请强制性标准立项时,需要先送交综合业务部门管理登记后,在开展确定接收工作。其次,为了确保强制性标准存在起草不正确和不合理等现象,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方法》中的规定,进行强制性标准起草管理规定。起草阶段主要包括两方面工作内容:第一,草案稿阶段,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化要求,充分发挥各专业部的作用,做好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过程的指导及监督工作,确保强制性标准起草过程的公开性及合理性。第二,征求意见阶段。应该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系统,对各个阶段的转段情况征求意见,将强制性标准的征求意见设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不断的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各方利益的实现。最后,标准审批阶段控制。要做好审查接受送审资料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资料不予接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审查会参会代表情况、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意见处理情况、审查意见处理及投票表决情况,重要意见或重大分歧处理结果和依据[3]。
4 结论
强制性标准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求需要结合我国当前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强制性标准进行改革。由于强制性标准自身具有较强的实践性,需要将其作为一种技术规范,明确自身的发展规律,构建合理的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将强制性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上,展现出强制性标准的变通性及适用性,发挥强制性标准的自身性能。
参考文献
[1]刘艳阳,成秀虎,骆海英. 气象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的协调性研究[J]. 标准科学,2016,(12):34-38.
[2]本刊讯. 清理评估强制性标准开展团体标准试点[J]. 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15,(10):7.
[3]韩羽. 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 提高我国标准国际化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行动计划(2015-2016)》[J]. 中国科技产业,2015,(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