笑容依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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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容依旧范文1

怀胎十月

小莉有自己的胎教观。一开始她做比较静态的胎教,即早上起来听音乐,在阳台上欣赏维多利亚海港的美丽晨光,呼吸新鲜的空气。“我有三卷音乐带,一卷海浪的,一卷森林的,还有一卷是风铃的。我会根据一天里的不同心境和肚子里的孩子一起感受不同的音乐。后来,小莉还实施比较动态的胎教,甚至为此学了太极操。

小莉说她前三个月去医院比较频繁,三个月后差不多一个月去检查一次,以确保母女平安。“第一次通过超声波看到她时,她还长得像个小豆芽一样,好可爱!”还有一次,夫妻俩去医院通过超声波看望小宝宝,发现她正在睡觉。医生对着小家伙说了句:“Good moming!”小家伙立刻就醒了,然后就见她又伸懒腰又打哈欠。小莉登时被逗得笑出了声。

“我本来穿38号的套装,后来加到40号,随着孕期的增长,肚子越来越大,最后就变到42号了,女装最大就到42号嘛!虽说已经穿到42号,最大的了。还是有些扣不紧。后来索性下面就打开,很自然用一条披肩或者丝巾挡挡肚子,这样一来我的小朋友就安全了,二来它也是个装饰,所以那段时间我会经常戴一条丝巾,还好坚持到最后基本都没漏馅。”

一朝分娩

“我一直希望孩子能够自然分娩,要不是医生说脐带缠住了孩子,我一定会坚持的。”剖腹产令小莉多少有些遗憾,丈夫周秉钧可就“过瘾”多了――不仅全程陪同小莉生育,还亲手剪断了女儿的脐带。“他事后告诉我,剪脐带时他紧张得手都在抖!”

关于坐月子的养护话题,东西方一直有不同的争论版本,对此,小莉还是愿意选用中式的方法,“东西方人的体质不一样,在哪山唱哪山的歌。”在生产前,小莉还扬言要给自己剃个光头,“我习惯天天洗头,这对坐月子时的我是个很大的挑战,所以,我想把头发理到我平生的最短程度,这个已经得到我的发型师的肯定。”

就在小莉生产后的一个月,在人民大会堂“两会”现场采访时的小莉,她依旧是那么年轻漂亮,除了比以往丰腴,头发根本就没什么变化,依旧是利落的短发干练的造型。

“DIY”妈妈

在医院时刻有护士照顾,吴小莉和丈夫“低估” 了女儿的“能量”。回家第一天,女儿的“本性”彻底“暴露”,也许是对新环境充满好奇,任凭小莉“好话说尽”,她却哭闹个不停。之后无论换尿布、洗澡,女儿都配以“高音伴奏”,纵然在镜头前应付过无数紧急情况,小莉还是被女儿弄了个彻底没辙!同样辛苦的当然还有周秉钧,“他给自己放了3天‘产假’,寸步不离地守在我身边。‘产假’结束后,白天照例是西装笔挺,可下回家立刻就成了‘超级奶爸’――不但学会了换尿布,为了让我多睡一会儿,他居然自己起床冲奶粉,七手八脚地喂女儿。”吴小莉说。

聊起生孩子的体会,小莉非但大呼“好玩”,居然还得意洋洋地表示,自己是个“DIY”妈妈――体验了从生育到哺养的全部过程。

为了实现自己的DIY心愿,小莉坚持用母乳喂养女儿,可每隔3小时就要喂奶,着实让这个“明星奶妈”忙乱不已。“我是那种需要睡眠的人,以前工作再忙,总能见缝插针地‘眯’上一会儿。如今可马虎不得,必须时刻‘备战’!”

教子计划

吴小莉虽然工作很忙,但她并没有请保姆,而是坚持自己带孩子。一说起自己可爱的Baby,小莉就满脸幸福。她说:“我经常动手给小孩儿洗澡,自己对女儿并没有太多的约束和规定,但是对小孩今后的成长提了3个要求有知识、有专业技能和健康。”她说:“我指的健康主要是心理健康,要学会和朋友交往,享受生活,而且要有自己的嗜好,能找到她人生的目标。”

“我现在完全体会到通过一个人的力量哺育一个生命的那种成就感,和在工作中的那种感觉完全不一样。在这个世界上,那个小生命信任的只有你一个人,当她对着你笑的时候,你就会明白什么叫做天使的笑容

其实我和我先生也都是第一次为人父母。说到对女儿的期望,我只希望她现在能平平安安地成长,健健康康,快快乐乐。”

小莉对女儿教育蓝图早在孕育之前就已

经制订好了,“孩子小的时候,我把她留在我们身边,有爸爸妈妈在,孩子的安全感会多一点。等她长大一点,我们把她送到台北学习,那里的亲戚朋友多,会比较热闹。等她小学毕业了,我把她接到内地来念书,学习正统的中华文化,我希望我们的孩子像我们一样做一个人。”

宝宝的名字

吴小莉告诉我们:女儿的中文名字是余秋雨先生给取的,我和先生都很喜欢,但是他希望这个名字只是我们之间的秘密。不过,女儿的英文名字可以告诉大家,Renee,一个源自法文的名字,不过现在很多美国人都开始用这个名字了。这个名字的发音和秋雨老师起的中文名发音很接近,就好像我叫小莉,我的英文名叫Sally差不多。

电视里的“妈妈”

小莉幸福地说:原来我觉得她是没意识的,我觉得她只是一个只知道吃呀,喝呀,睡的“小动物”。现在我觉得她已经是一个有意识的人了。就像她叫妈妈,刚开始,她只是嘴噘着,完全没有意识的“妈妈!妈妈!”地叫。可是,现在她会在一群陌生人之中,有意识地寻找我,然后叫妈妈!我们经常抱她到楼下玩,每次在人群中看到她一边寻找我的目光,一边叫妈妈,就会有一种被需要的幸福感。我还发现,她原来看到电视上的我没什么感觉,现在每次看到电视上出现我,她会很好奇,然后自己爬到电视前,她在想“这是怎么回事?”是呀!谁让Renee的妈妈是电视明星呢?所以她可以比别的小孩多一种乐趣,就是可以一边和身边的妈妈撒娇,一边看着电视上的妈妈自豪。

Renee的笑容比妈妈还大牌

Renee是单眼皮,这一点像她的父亲。我们开玩笑说,她父亲的这方面遗传基因似乎比较强势。保姆发现Renee笑起来的神态像我,她的性格也蛮像我的,开朗、热情、具有亲和力。Renee还是家里的亲善大使和公关部长。每次带她坐电梯下楼,她都会很灿烂地和每一个看到的人笑。所以,楼里的邻居都说,这个小孩怎么可以总是笑得那么开心。

在台北,小莉一家有一位交往了很久的摄影师,他是小莉家的朋友,每逢小莉家有重要的事情,这位摄影师都会用自己的相机记录下来。小莉当年的婚纱照和大肚照都是这位摄影师的杰作,这位摄影师不但为小莉全家拍摄了最新版本的全家福,还

拍下了小莉母女俩大笑开怀的照片。小莉就是以微笑无敌著称,谁能想到,她的女儿一笑起来比她还像大明星。

Renee的上班和下班

小莉是一个超忙碌的妈妈,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很少,Renee出生后,一直是爷爷和奶奶照看她,所以她和大人们一样每天要准时上下班的。每天早晨上班的时候,抱她下楼。晚上回来,她也下班了。现在,Renee一到时间,她自己都会知道,喔!我该上班了!现在每逢周末,小莉会把Renee的小床搬到他们的大房间,让她也过个合家欢的周末。每次她都会很高兴!

Renee最怕妈妈动家法

虽然工作繁忙,但是的时刻刻都保持着充沛的精力和甜美的笑容,吴小莉说是女儿给她带来了这种神奇的力量:“我现在觉得世界上最幸福的就是我们一家三口在一起的时光。”更让吴小莉觉得自豪的是女儿和自己最亲近,感情最好。女儿在美国小住的时日,每次小莉和女儿打电话就会让女儿情绪反常,小莉不得不压抑自己的思念之情尽量少打电话。  吴小莉对女儿百般宠爱,却也不疏忽对她的教育,虽然不相信棍棒底下出孝子,但有一次女儿的任性让她动用了家法:“当时她不愿意去刷牙上厕所,僵持两个小时后,我终于忍不住了,顺手拿了东西敲了她小腿一下。看着她闪躲的样子,接着又吓得尿裤子,我心疼极了。但这之后只要她听到妈妈要动家法,她就乖乖听话了。”说着这段经历,吴小莉脸上透露出不安的神情,“我后悔极了,心中一直耿耿于怀,我这么做不会在她幼小的心里留下阴影吧?”

美丽地工作,快乐地生活

“我一直觉得对小孩好的方式,不仅仅是整天陪着她这一种方式。我是那种工作起来就很投入的人,工作的时候,只要知道她过得好,我就不会还惦记着孩子什么的。Renee45天,我就飞北京去采访两会了。我和Renee现在似乎彼此很享受这种偶尔分离的乐趣,每次出差回家,我们都会有重逢的兴奋。我现在会经常带着她见我和她父亲共同的朋友,一些场合我也带着她去参加,我希望,我和Renee一起健康成长,一起见更多的场面,开更多的眼界。我想做一个快乐的职业女性和母亲,她做一个快乐的小孩。我理想的生活状态就是美丽地工作着, 快乐地生活着。”

现在很多职业妇女为了事业,不是一再推迟做妈妈的时间,就是干脆放弃做妈妈的权利,吴小莉却觉得做了妈妈,会发现在工作之外,最大的乐趣是家里有一个健康的宝宝一直在等着,忙碌的你回家,所以,工作起来会很安心。而且年龄本身并不会阻碍你享受做母亲的幸福。如果你已经30岁,并且在考虑怀孕生子,那么请咨询医生,做一次全身体检,并查询一下家族病史。如果你身体健康,而且对即将面临的处境了如指掌,那么你就可以成功地经历孕期,并拥有一个健康的宝宝。

为了宝宝,放慢工作的节奏,其实只是在准备生宝宝前的一段时间,小莉有意减少了自己的工作量。而生完宝宝,她的工作节奏几乎就一直没有停下来。“如果,一定要说生小孩对职业生涯有什么影响的话,那就是减肥了。”小莉说,“我现在简直不敢看当时去北京采访两会的照片,怎么可以那么胖。其实,我生完孩子的时候,体重还比较正常,都是坐月子坐得太好了。为了减肥,我很长时间不吃碳水化合物。吃肉减肥是目前美国最流行的减肥方式。”

“其实,除了工作之外,有了孩子之后,更大的困扰是生活,会突然发现时间不够用了。不过,还好,我的这些困惑,我的先生很快乐地替我分担。我们现在两个人会有意的彼此之间来一点小浪漫,谈恋爱的时候,我就爱吃甜品,现在我们有时也会买了回家,然后一起吃。”有了孩子的小莉也很注意夫妻间的情调。

女儿心中第一位

女儿两岁两个月时,朋友问小莉:“你这么忙,有时间陪孩子吗?”,“女儿心中家人的排行榜,是妈妈、爷爷、奶奶,最后才是爸爸!”作为一个职业妇女,小莉常骄傲地说。

“因为知道自己时间有限,所以如果在家,我会跟随女儿每个细微的变化、反应和需求,陪她唱游,念书,到户外游乐场会邻居哥哥、姐姐。

周末复活节假期前,女儿幼儿班要开party,要求女孩带甜食,男孩带咸食,我早将甜饼干准备好,生怕女儿上学没带礼物,小小心灵会受伤。”

笑容依旧范文2

【关键词】金融抑制 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ISM 协整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份额越来越重,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力量,极大地推动了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对缓解我国就业压力、稳定经济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金融资源是中小企业成长的基础,而融资能力则是影响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因素,但是,由于受产出规模小、资本和技术构成低以及传统体制和外部宏观经济影响大等因素制约,外源性融资受到抑制,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内源性融资;而单纯依靠内源融资已经无法保持企业的持续成长,从某种程度上讲,资金外源融资困难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二、金融抑制对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影响分析

(一)信贷市场利率管制对居民储蓄的影响

首先,预期通货膨胀的升高造成居民储蓄的实际购买力缩水,居民更倾向于储存实物或投资资本市场;其次,名义利率的提高能够刺激储蓄增多,但是储蓄对实际利率相比于名义利率的弹性更大。近二十年来,我国实际存款利率水平多为负值,实际贷款利率也有4年为负值,这吻合了金融抑制理论。在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利率不能真实反映资金的稀缺程度和供求状况,从而导致利率无法发挥辨别投资、实现资金优化配置的作用,对中介机构的过度贷款需求只能依靠配给办法来解决,我国持续增加的居民储蓄并不能有效的转化为投资,储蓄配置的低效率削弱了企业融资能力,导致企业过度依赖银行贷款。

(二)资本市场抑制对企业融资能力的影响

资本市场是企业从事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能够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筹资,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并不完善,而且股票及债券发行要求较高,对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都有一定限制,加之创业投资机制不健全,多处于发展初期的中小企业期望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也就更加困难。

(三)金融抑制放松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本文根据不同时间利率、五年以上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以及汇率(元/美元)等历史数据,选择样本的区间为1994年到2012年,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对这些数据进行简化,提取适合下文分析的时间序列数据。首先对衡量金融抑制的数据进行KMO检验与Barlett球形检验,得KMO值=0.685>0.5,数据可以用做主成分分析。然后对样本数据进行主成分分析,并提取主成分的特征值大于1的部分,笔者发现有两个主成份,累积贡献率97.287%,综合了序列数据中绝大部分的经济信息。

本文从企业规模、经济效益、偿债能力以及成长能力四个方面选取中小企业资产规模、企业个数、生产总值、资产利润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资产增长率以及利润增长率八个指标通过主成分分析提取两个主成分,综合得分如图1,结果显示,在2003年以前随着金融改革推进,金融抑制指数大大降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也大幅提高,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保持相对较低水平,一方面是由于较高的通货膨胀率压低了实际利率,金融抑制指数上升,限制了企业融资;另一方面是由于2008年下半年后次贷危机影响,尤其是出口受阻,大量中小企业倒闭,企业发展缓慢。

三、金融抑制对中小企业融资影响的协整检验

金融抑制提高了企业融资成本,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受到所有制歧视,降低了市场对中小企业资源配置的效率。而金融抑制的放松依赖于金融深化,本文金融相关率采用存贷款余额占GDP比重。对金融抑制、金融深化以及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思路是:由于是时间序列数据,首先应对数据的平稳性检验,在同阶单整的基础上对数据是否具有长期关系进行分析,进一步通过格兰杰因果关系确定各变量之间具体的因果关系。首先使用ADF序列稳定性检验工作法对各个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检验变量滞后阶数的确定依据Schwarz信息准则,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本文采用约翰森协整检验。时间序列数据取对数可消除数据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但是由于本文中金融抑制以及企业融资能力综合得分存在负值,因此仅对金融深化指数进行了对数处理,检验结果如下:

协整方程估计结果如下:

通过迹检验以及最大特征根检验都可以看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与金融抑制、金融深化存在长期协整关系。而由协整方程可以看出,金融深化能够有效地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金融抑制则会阻碍中小企业发展。因此不断放松利率管制,放宽企业融资约束,完善金融体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能够有效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促进企业发展。

为了更好地研究金融抑制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之间具体的因果关系,本文根据赤池信息准则,选择滞后1期,对各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由检验结果可以看出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与中小企业融资具有单向因果关系,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都是企业融资能力的格兰杰原因。政府部门对利率的管制阻碍中小企业融资,放松金融抑制,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深化金融发展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增加企业产值,推动企业发展。

四、结论

本文旨在基于金融抑制视角,探求中小企业融资的的影响因素和路径,从影响中小企业的各层面因素尤其是国家经济政策角度为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寻求对策。所得结论概述如下:

第一,金融机构的规模歧视以及所有制歧视,中小银行发育不足仅是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表层原因,理想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应该由商业性中小银行和合作性贷款金融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组成,各金融机构应该充分竞争,而且在发展过程中需有一个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

第二,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是引起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浅层原因,而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是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产出规模较小,信息不透明,资本构成及偿债能力较低,不能提供充分的担保或抵押;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社会担保体系以及企业征信体系不完善。

第三,金融抑制下的信贷利率管制以及资本市场较高门槛限制才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能力的根本原因,通过协整及格兰杰因果检验发现:金融抑制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负相关,金融深化则与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正相关,且因果关系显著。

参考文献

[1]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三联书店.1988.

[2]爱德华・肖.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M].上海三联书店.1988.

[3]Abiad,A.,E.Detragiache and T.Tressel,“A New Database of Financial Reforms.”IMF Working Paper,2008.

[4]Bai,C.,D.D.Li,Y.Qian and Y.Wang,“Anonymous Banking and Financial Repression:How Dose China’s Reform Limit Government Predating without Reducing Its Revenue?”CEPR Discussion Paper,1999.

笑容依旧范文3

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一直作为中坚力量,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现阶段,饱受金融危机冲击的中小企业国际贸易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融资难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解决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迫在眉睫.本文笔者通过对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进行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后危机时期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提出建议,以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

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贸易融资方式;国际贸易业务结算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我国对外贸易的数额也在逐渐加大,在我国的经济结构中,中小企业的比重在逐年攀升,在国际贸易的领域的重要性也日益突出。因此,有效地促进中企业的健康快速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贸易融资是国家间增加国际贸易积累的重要方式,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推动中小企业在国际贸易的环节中更好的发展是本文研究的目标。

1 国际贸易融资

国际贸易融资指的是银行对国际贸易厂商提供的资金支持和融资活动,包括了押汇和进口贸易项下的信托收据等多种形式,它是以国际贸易为宗旨和核心的,不论所经营的产品是普通商品还是资本性商品,只要其贸易伙伴是外方,就是国际贸易融资所服务的潜在对象,而国际贸易融资的进行过程是银行的国际贸易业务结算,其结算的收益对于企业融资能力的增强有促进作用。

2 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方式分析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使用的工具是结构性短期金融工具,适用于主体资质较低的中小型企业,使中小企业能够成功的与银行形成长期稳定和合作关系,它的主要操控对象是期货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贸易,不强调中小企业的财务分析,同时降低准入门槛。贸易融资也可有效的控制公司的资金流动和商品物流,可以对风险实行监控,规避企业经营不稳定的缺点。中小企业融资的特点是资金额度小,频率多,速度快的特点,贸易融资的功效与这些特点正好能够契合。

2.1因银行对所贷款公司的财务指标要求较高使得成中小企业面临贷款难,融资难的障碍。银行要调查企业的资产水平,债务状况,利润率等,这些都构成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障碍。相反,贸易融资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银行关注的是所要贷款业务的具体交易的真实状况,企业的信誉水平。银行对采用闭合的资金链运行模式,保证资金的顺利回笼,尤其是对财务指标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风险控制。只要单笔业务是真实的,企业就可以获得贷款,资金通过不断地滚动循环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2贸易融资审批程序相对简单,对于需要进行快速融资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非常有利的。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一直处于较为紧张的状态,所以,融资的便捷性,时效性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的贷款模式要求银行对于企业的运营水平,负债盈利水平,信用状况等各个方面都会细致地调查,审批流程繁琐,难以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 所以,银行逐步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并且简化贸易融资流程,只要明确企业单笔贸易背景,根据企业历史信用记录,保证企业满足相关要求后就可以放款,让中小企业能在最需要的时候得到银行的贷款。

2.3贸易融资风险较低,可以有效地降低降低银行。分析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它的高风险,低收益,让银行对它的审批流程相对繁琐。银行的贸易融资,审查方向着重于对客户的违约成本,信用交易记录,信用金融工具组合和操作手续等情况进行审查。贸易融资的还款来源主要来自于企业的销售收入,通过贸易额减去自有资金确定融资额度,通过贸易周期确定还款期限,以此保证贷款资金不被企业挪用,贷款风险相对较小。

3 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的国外经验借鉴

在美国和日本,中小企业比例达到97%。美国市场的中小企业融资行为以直接融资模式为主,而日本市场则以间接融资模式最为典型。

3.1 美国的直接融资模式

美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十分发达,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融资金融机构数目也相对较多,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通过支付担保,流动资本担保的方式,进出口银行可以直接或间接向外国买主贷款,整个融资业务受国家政策的约束。二、借助私人基金公司,为从事国际贸易的进口商或出口商补充资金来源,它的融资金额大、期限长,很多商业银行不愿意承担,必要条件是所有贷款业务必须由进出口银行担保。三、借助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为从事国际贸易往来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加快融资速度。

3.2 日本的间接融资模式

日本金融市场主要由政府主导,贸易融资方式主要是银行融资和创业板市场。日本进出口银行的进出口贸易融资采取专业化管理制度。进出口银行对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支持力度最强,为企业提供的资金占全部融资金额的 80%。在创业板市场,充分的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有利通道。并且通过优先推荐创业板市场融资,鼓励培育具有新兴技术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路径选择 企业经济.蔡粤屏.2007-08-18

[2]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路径选择 经济与社会发展.胡晓苑.2007-10-25

笑容依旧范文4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近年来,金融业的发展速度迅猛,人们的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百姓手中可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因此金融机构向公众提供了丰富的金融产品以供选择,金融资产在普通百姓的家庭财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会公众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金融消费是一种特殊消费,它不同于传统消费,主要包括银行借贷、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债券、股票、保险等各类与金融机构发生合同关系,并从中获取相应利益的活动。金融产品与一般消费品相比也具有其特殊性,大多是无形产品,看不见摸不着,只表现为权利凭证。金融消费与普通消费相比,是一种较高层次和较高水平的消费形态,既包括享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也包括购买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商品。由此可见,金融消费是现代社会满足消费者需要的重要途径。

金融市场较为复杂,有关金融产品的信息也是千变万化,相对而言,金融机构能够掌握较为全面的信息和资源,在金融消费法律关系中处于强势的地位,而且金融消费合同多以格式合同的形式予以签订,金融机构利用其淡化了金融交易中的巨大风险。相反,金融消费者则处于弱势地位,其交易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都很难在消费中得到保障。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金融产品本身都较为复杂而且具有较高的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存在天然的弱势,比如在资金实力、辨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自身具备的金融专业知识等。在金融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的不对等,就使得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因此,从维护市场交易公平出发,有必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此外,从美国的次贷危机来看,就是因为片面追求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对金融消费者的有效保护,最终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秩序的切实需要。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多的是针对传统消费,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的保护是近几年才开始关注的,在很多方面仍属于空白或不健全的状态。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仍然侧重于金融监管,主要关注金融秩序的稳定以及金融机构本身的安全发展,而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消费者权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应有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1.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缺乏针对性,已有的法律条款较为概括、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专门法律,但是其主要针对的是一般商品和服务,在金融产品和服务消费过程中,其适用性不强。虽然新修改的部分有“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的内容,其仍是原则性规定,对于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也不是很明确。此外,其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内容主要散见于各类金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其法律位阶较低,不利于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2.缺乏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机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但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是各种具有诱惑力的广告,而不是明确具体的金融知识。

3.在机构设置上不能满足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要求。主要表现为监管机构内部没有设立独立部门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事务。

三、加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对策

1.加强立法层面上的保护。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唯一的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但其保护对象是一般商品与服务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该法很多规范在金融消费领域都难以适用。与金融业相关的如《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虽然都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就像前面论述的那样,这些法律规范的侧重点都在于金融监管,针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金融机构做出较为明确的规范,而作为金融产业的最终端――金融消费者及其权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金融消费者很难通过这些法律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既可以效仿西方国家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可以通过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金融消费者设置专章,对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权益、保护方式、保护措施等进行明确的规范,使广大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2.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一是应制定相关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明确购买银行产品和接受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客户、其他社会组织都列为金融消费者,特别是农户、小微企业等弱势群体应列为被保护的金融消费者。二是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制定相应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对于银行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均应列在金融消费的内容之中。特别是要明确对于涉及银行、保险、证券等多个金融领域的产品,也应列在金融消费的内容之中。

3.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拒绝不合理要求等方面的权利。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应细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其他类别等,明确购买产品和接受服务的事前、事中、事后权利。同时,还应通过有效渠道确保金融消费者明了自身的权利,以便有效行使和维护权利。目前,银行业制定的服务规则、服务定价,基本上是银行自己制定、自己执行,从某种意义上形成了“霸王条款”。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各银行机构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广泛征求各界包括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可以采用召开听证会、见面会等形式,确保政策出台前金融消费者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来,使得银行和消费者行使对等的权利。

4.设置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改革过程中,特别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均设置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美国于2010年颁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美联储下设立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局,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金融产品与服务都受其监管,集中行使金融消费者保护职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英国设立了金融行为监管局,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的第一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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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球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6-0013-02

当前,各国的金融监管机构都将如何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为改革重点。但是,在全球化金融背景下,国际金融机构将本国存在或实验中的创新金融产品输入全球,使得国际金融关系更加复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各国之间的监管与合作。因此,对于我国来说,也必须从全球高度全球视野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到的影响

1.1 加剧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不对称

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消费者开始与国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紧密沟通,越来越多的国际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在我国涌现,并发展壮大。我国的金融产品也逐渐丰富,但相比西方国家,不论从服务意识还是服务质量,都远远落后。销售人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经常是有意识或无意识对金融消费者隐瞒金融产品风险,主观定论未来的预期收益,造成买了就会赚的假象。同事,金融消费者对产品相关信息无法掌握,同时也缺乏相关金融知识,这就造成了客观上的风险意识淡薄。

此外,造成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另一原因是提供境外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无法获取。在国外,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系统查看金融机构的信用和服务评级。这是建立在国外成熟的评价体系基础上的。国内征信系统机构规模小,评价体系不完善,很多并不对普通的金融消费者开放,因而,我国金融消费者很难获取准确的金融机构信用信息。

1.2 复杂的关系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近年来,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衍生品成为今年大型金融机构推出产品的特征。金融衍生品成为金融创新的代表,这也是资产价格、利率、汇率及金融市场反复易变的产物。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让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的易变性表现得更为突出,由此带来的风险也就越来越多。金融机构和金融投资者利用风险转移机制让金融产业链纵深延展,让金融监管难度更大。

此外,我过金融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善建立,还没有跟上金融业发展步伐,一些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是散落于一些各种通知、暂行办法等等行政类文件中,法律效力有限,法律法规漏洞多,对于国际金融机构通过私人银行方式向国内金融消费者提供的高风险金融衍生品,监管部门难以发现,更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1.3 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大大增加

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结合我国国情的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还没有设立,目前能够参照的法律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其对金融消费者的维权属于空白,只能参考针对普通消费者的一些原则办法来处理金融消费者的维权,这就让一些金融机构在面对金融消费者时违法成本低,甚至钻空子找漏洞规避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罚就更难以实现。金融机构对消费者带有欺诈性的高收益吹嘘,对消费者交易安全、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人格尊严和金融隐私权等等权力受到侵犯时,维权法律依据难寻,维权成本高。

2 全球化背景下加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建议

2.1 从征信系统着手,建立我国的金融生态环境的基础

尽管近来年出现了一些网络金融产品,对传统的银行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威胁,但是相当长一段时期内难以撼动银行在金融业中的主导地位,银行目前因为发展较早,有相对成熟的个人、企业诚信档案。但银行间的共享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形成完全共享。我国征信系统建设还是应以公共征信系统建设为主,但是不能缺乏私营征信机构的参与。因为垄断就可能滋生一些腐败,通过非常手段屏蔽一些非常信息。私营征信系统可以作为公共征信系统的补充和第三方参考。对于金融机构信用信息以及信用评级还应以公共征信系统为主。可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消费者协会共同建立针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的数据库。数据库为未来在金融消费者投资提供机构信用参考,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相应措施保护。征信采集至少包括:一是在境内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往销售产品的情况;二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信息披露及处理方式;三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是否曾经出现过对消费者的欺诈案件及其监管机构和法院对其的处罚与判决以及最终赔偿情况;四是境内经营金融机构有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教育。

2.2 专门立法保护金融消费者,设立金融消费者专门保护机构

有一些论点认为,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应该自身知道风险,高收益高风险的道理。这样金融消费者就应该遵循自己负责,风险自己负责的原则,政府没必要去专门为消费者进行倾斜性的保护政策,应该完全交给市场,因为这本身就是市场行为。然而,众所周知,消费者在交易行为中自身相对处于劣势,如果以简单的要获利就必须承担风险来论断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关系明显落后于金融实践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深化发展,个人财富也得到了积累,之前消费者简单地衣食住行的基本生存需求转向对资本财产保值增值的追求。可以说,金融需求是更高级别,长久性,间接性的自然消费。这是个人对闲置资本的再利用,以放弃目前的消费转向对未来不确定收益的长期消费并转化为资产。投资决策的目标还是消费,这与储蓄决策的实际目标是一致的。金融消费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但是在专业程度,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等方面与专业的金融机构差距很大。为此,应该有专门的法律明确界定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对其保护进行专项立法。确认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目标和原则,界定金融商品以及金融机构种类及服务范围,明确纠纷发生后的相关解决机制,明确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中的职责。

2.3 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重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

金融创新是必须的,也是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的,但是金融衍生品交易让国际金融关系多元复杂,客观上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体系需要尽快完善,以应对国际金融化市场带来的复杂情况。

我国应参考国际金融监管通行标准引入到我国金融监管立法之中,借鉴国际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为金融消费者创造公平交易的平台和安全的金融环境。

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各种对金融消费者不负责任甚至有欺诈嫌疑的金融产品广告充斥着整个市场。金融消费者金融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关系到个人生存与发展,但是各种不负责任的劝诱型甚至欺诈型广告还是充斥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往往在广告的诱惑下弱化了金融消费条款以及金融风险的规避,合同撤销权的引入不仅有利于解决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的冲突,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引导金融机构自觉履行行业规范,建立自律意识。

参考文献

[1] 何颖.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原则[J].法学,

2000,(2).

[2] 巴曙松.金融消费者保护:全球金融监管改革重点

[J].资本市场,2009,(10):56-58.

[3] 梁涛.对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后风险监管的思考

[J].南方金融,2010,(8):51-54.

[4] 江曙霞,代涛.法与金融学研究文献综述及其对中

笑容依旧范文6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权益保护

项目来源:河北省教育厅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调研—以河北省为例”;项目组成员:李佳、孟小艳、李晓星、李岩、赵云玲;指导教师:王宝娜、邢琳、邬枫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1月7日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金融服务业成为一类特殊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务行业。尤其近年来,各国的金融服务机构为了挖掘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竞争力,纷纷将金融服务作为业务的重点。在我国,庞大的金融消费群体不仅仅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开放的金融服务市场和丰富的金融理财产品,更要求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以此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随着金融服务业的不断发展与金融创新领域的不断探索,金融服务业的服务质量相比过去有大幅提高,也增加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但仍存在着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地位差距悬殊的突出问题,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机构的交流及业务交涉过程中,在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已经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信心、金融交易秩序以及金融机构的声誉。

(一)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权难以得到保障。安全权的内容包括人身安全、信息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三个方面,主要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其中,金融消费的消费主体涉及人身安全,消费客体包括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隐私权也列在其中。实践中,金融消费者人身安全权受到侵犯的情况比较少,问题较多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隐私权不时受到侵害。随着网上投资交易、自助缴费、多功能转账等金融交易的增加,金融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财富信息、机密资料等个人信息也大大增加了被盗取、篡改的几率。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进行保障。

(二)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不足。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在一系列金融服务过程中获得受法律保护的必要知识(主要是获得金融方面的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服务内容以及其他相关的金融信息)的权利。例如了解存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等。金融机构的缺陷主要表现在隐瞒金融消费者,没有尽到对相关经济方针政策的介绍,对金融交易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的诠释,以及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的告知义务等。尤其是在消费者购买金融消费产品时应当及时告知购买风险、提示金融市场风险以及提醒和通知客户有关重要事项。

(三)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侵犯。公平交易权是在金融交易关系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公平平等的原则。具体在实践中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交易往来中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不得在合同条款中或其他法律关系中制定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者规避义务的条款。

消费者自主、自愿、自由的选择金融产品,信息完全对称是公平交易权实现的基本前提。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由金融消费者自身来决定其是否进行某项金融消费活动,他人一律不得干涉也无权干涉;二是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经营单位、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身的意愿进行自主选择;三是当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有权与金融机构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金融消费者的金融法律知识十分有限,因而在多数时候无法准确判断交易合同中是否包含欺诈或不公平的条款,以至于权利受到侵害。在双方纠纷中,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不便与损失,使得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取证十分困难,不免让我们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大大降低。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的局限性。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权益被侵犯的案例频频发生,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还存在缺陷。就目前而言,我国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主要表现在: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颁布);二是以《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为核心的法律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尚无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这部法律主要的保护对象为普通消费者,针对金融消费者这个特殊的消费群体,这部法律并没有起到显著的效果,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上适用性、针对性不强。很显然,金融法律关系需要由大量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来规制和调整,所以这部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用就显得渺小。

2、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现存的核心金融法律包括《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反垄断法》、《保险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只是做了表面上的说明,并不能切实地、真正地解决维权问题,缺乏有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定。也没有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一概念,没有对消费者实行特殊化保护。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不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最根本原因还在于因为分业立法而导致的法律弊端上,不仅在客观上造成制定法相互之间的隔离、冲突与重复,还容易淡化人们对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关系的正确认识,这就影响了保护消费者立法宗旨的实现。

(二)没有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没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或者专门的部门来负责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现存的“一行三会”中,银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性和规范性。保监会在实际中没有健全的针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机制,这一点可以从由保险纠纷的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中看出。总之,金融监管机构中没有一家机构明确承担和履行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责,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受理并予以解决。

(三)纠纷解决机制单一。纠纷解决机制单一主要表现在:一是欠缺消费纠纷解决处理机制;二是没有完善的投诉处理平台。对于金融消费者的投诉问题,到现今为止还没有从强制性或者自律性的法律角度进行规范化设置。目前,我国现存的监管法制和行业自律体质并没有充分的、主动的关注金融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这就使得当金融消费者需要投诉时往往只能直接诉诸司法途径或者针对一般消费者的保护机制,这种做法提升并且大大激化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矛盾。

(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1、金融消费者防范金融风险意识差。在我国现存的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消费者资金、资产的消费项目与一般消费相比,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其中涉及用户在开户和使用银行卡时可能会面临的风险,而消费者在这种风险状况下的安全防范意识十分薄弱,导致金融消费者经常受到基金蒙蔽、财产等多方面的损失。

2、金融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淡薄。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金融消费者在诸如专业操作、资金运作、信息提取等方面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仍然处于弱势地位;二是由于历史原因,部分金融机构依然保持着浓厚的官商习气的传统思想,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甚至部分业务人员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知之甚少,不能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解决出现的问题。很多金融消费者对自身应享的权利认识不清导致维权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金融机构的侵权行为。

(五)行业自律机制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虽然我国的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许多行业自律协会已经成立多年,但是在制度、机制、监管等多方面限制的条件下,行业协会的功能并没有发挥良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非常有限。到目前为止,各个行业协会还没有同相关机构从同业合作与协调的层面上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一个有效的平台,也没有相关的书面安排来促进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纠纷的减少和解决。

三、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1、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立健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首先要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引入法律范围,这就需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会为加大我国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并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在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可以采取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可以在现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添加专门的针对金融消费的规定;另一种是在我国予以专门立法。

2、完善现有的相关法规,增强其可操作性。虽然我国很多的金融立法都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首要立法目的,但是在很多具体措施上规定的不够具体,只有真正的完善相关立法,增强操作性,才能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强化金融监管

1、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立法中列为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实力、财力等多方面的巨大差距使得在立法中应当适度向消费者倾斜,赋予其特殊的权利,强化金融机构的特殊义务,以维护二者的平衡关系,就应该将金融消费者保护列为金融监管目标之一,并且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的确定,用以特别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特别保护。一方面鉴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较短,金融消费者对金融消费与金融服务等新兴服务了解较少,但是热情高涨的金融消费者本应得到更多、更安全、更具体的保护措施;而在另一方面根据金融消费者在我国金融领域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的情况下,强调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首要工作就是确定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要地位,明确给予他们适度倾向性保护。

2、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尽管张家口市成立了由市政府金融办、市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和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全市“金融消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但没有明确其独立性。因此,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独立并且专业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我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执法权限。主要包括:一是协调权和执法权;二是特别调查权;三是信息披露权。

(三)建立科学的纠纷处理机制

1、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自律机制应当表现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系统;二是强化各个自律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职责。其中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各个协会中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其基本职责的内容必须严格进行规范;第二,要将自律规则的建设作为建立的主要内容;第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自律性协调机制。各行业协会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制定与之配套的处理程序规则,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公平对话的平台。

2、建立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内部机制。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在其机构内部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构,并建立解决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相应机制。实践中可以学习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其设立了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公布了举报申诉受理电话。并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尽快成立相关机构,健全工作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投诉渠道,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当然,投诉机构在处理金融纠纷时,应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并负有相应的义务,非经金融消费者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泄露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此外,投诉受理部门调查获取的资料、信息应当向金融消费者进行披露,纠纷处理程序必须公开透明,纠纷处理结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

(四)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各项义务

1、强化金融机构履行安全义务。安全是保障消费、交易等一系列活动的前提,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隐私安全、财产安全等。由于目前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得到加强,而对消费者信息安全义务(也称作保密义务),应以预防损害而不是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为原则,还需在制度方面予以保护,且我国金融隐私权的立法存在诸多不足。

2、强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消费者的知情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禁止欺诈消费者;二是消费者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才能接受公众的监督,公众在维护自身利益时才是主动的,这样的金融制度才能为被公众所信任。

3、强化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公平义务。平等主体、契约自由的概念在传统的商法中受到限制,特别是在金融消费领域,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只是表现在经济实力的巨大差异,还包括金融机构在消费过程中享有更多的主动权,这种实质上的不公平,通常会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对社会公众乃至整个社会也带来不利影响。

(五)提升金融消费者自身素养。消费者特别是与金融业联系较为紧密的金融消费者应当加强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避免因自身认知错误造成其他损失。消费者在金融机构消费时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有关资料,以提高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金融消费者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推介营销过程中,应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责任,还应当了解自身合法权益的内容、范围以及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主要参考文献:

[1]周密.论我国金融服务消费者保护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D].湖南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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