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演练评估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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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演练评估报告

消防安全演练评估报告范文1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我县“五大”活动和“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特成立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五大”活动和四个能力建设的组织实施。办公室主任由消防大队长兼任。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认真落实开展好五大活动和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工作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消防部门联系,电话:

二、深入开展“五大”活动推进“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部署及措施

从8月15日起至11月底,共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重点攻坚、考核验收四个阶段开展工作。

(一)动员部署阶段

根据支队的统一部署要求,召开动员会议,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广泛发动,迅速掀起深入开展“五大”活动推进“四个能力”建设的热潮。

(二)组织实施阶段

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推动火灾隐患整改,加强岗位练兵和开展打造“铁军”工程,开展“飓风行动”回头看活动,同时组织对各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培训工作。

推进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确保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通过达标验收,并全面推进一般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四个能力”建设。督促已达标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回头看活动,每季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评,切实整改存在火灾隐患,并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

活动期间大张旗鼓的宣传,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全面推进活动开展。

(三)重点攻坚阶段

对辖区开展“五大”活动、推进“四个能力”建设工作进行汇总,对火灾防控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攻坚,逐一破解。

督导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对消防安全违法违章行为一律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该关则关,该停则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五大”活动推进和“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任务

五大活动工作任务:

(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任务

部署开展“飓风行动”回头看等消防安全排查整治,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建筑消防设施的“七大行为”进行排查整治:一是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设计审核、审核不合格的,或者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二是建设工程未经依法消防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或者经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三是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改正的;四是投入使用的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工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五是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六是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情节较重的;七是存在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二)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任务

大宣传:深入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深化消防宣传“六进”活动,利用一切时机推广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行动;深入开展宣传《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我省将出台的《山西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深入推进“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通过手机、电视、显示屏等宣传消防常识,扩大消防宣传的受众面和辐射面,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同时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曝光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跟踪报道火灾隐患整治过程,在全社会形成整治火灾隐患的高压态势;

大培训: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培训,大力推进地方干部消防知识培训,全面开展培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要加强消防重点单位法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消防巡逻人员的培训,到年底至少要达到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培训总数的50%;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农村乡镇长和村“两委”负责人社会消防管理知识培训工作;根据各类社区和农村的人员结构、消防知识普及情况,积极开展消防培训进社区、进农村活动。

(三)消防安全大练兵工作任务

全面规范“六熟悉”工作,在10月底,要达到辖区重点单位“六熟悉”100%,对所需掌握内容达到“一口清”,针对不同类型重点单位来确定救人、灭火进攻路线和破拆、排烟等技战术措施,根据部局下发模板和相关要求,认真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年底前预案修订率要达到100%;进一步强化灭火救援实战演练工作,突出与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安监、环保、地震等职能部门以及各救援力量之间的联合协调,开展不少于8次的重点单位灭火救援实战演练;集中开展石油化工单位灭火救援准备工作调查摸底和测试演练,全面提高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的难度,加快部队战斗力的提升,确保达到最佳的演练练兵效果。

推进“四个能力”建设工作任务

进一步推进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未达标单位完善“四个能力”建设,争取年底全部达标。

在人员密集场所达标单位推行三个制度: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备案申报制度。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之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确立、变更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对于申报备案的重点单位管理人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实现面对面工作指导,确保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维护保养制度。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产权、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维护保养企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的内容、频次和相关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检测、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今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单位消防设施重点检查消防设施是否经过维护保养。

(三)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指导“四个能力”达标验收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每季度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单位自我评估申报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对检查发现单位自我评估报告与单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者存在未记载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开展“五大”活动推进四个能力建设是今年下半年消防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扎实推进构筑“防火墙”工程和深入打造“铁军”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协调,确保“五大”活动和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各项推进措施落到实处。

(二)营造氛围,扩大声势。要积极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户外电子屏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公安消防部门开展“五大”活动和四个能力建设的强大声势,为工作推进营造浓厚氛围。

消防安全演练评估报告范文2

一、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一)健全风险隐患排查监控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并重,推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认真落实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登记、监控和治理制度,建立风险隐患台账和动态监控体系,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方案“五落实”,切实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别要针对森林火灾、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和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病险水库、交通事故多发区、危险品仓库等,各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限期整改治理,消除隐患。

(二)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不断完善监测预警网络,加强气象、水文、地质等灾害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要建立包括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村(居)委会人员、村(社区)中心户、地灾点监测员、水库管理人员、网格信息员等在内的预警信息重点对象联系方式信息库。接到应急指挥机构预警信息要求后,各镇(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递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子屏、短信平台等媒介和技术手段,扩大预警信息覆盖范围,第一时间向特定群体预警信息,并及早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健全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按照“部门合作、资源共享、发挥优势、协同应对”的原则,建立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互通、协调会商和协同处置制度,健全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在信息共享、组织指挥、行动方式、应对保障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快速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各专项应急预案主责单位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至少召开1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建立常态情况下的沟通协调与非常态情况下的配合联动机制,确保专项应急指挥机构高效运作。要健全快速反应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镇(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快速控制现场局面,及时妥善处置。

(四)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评估总结制度。要及时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建立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档案。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为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可能再次发生的突发事件提供经验。

二、积极完善应急管理预案体系

(一)抓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按照《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列部门应急预案目录,凡近三年来未修编的部门预案,各责任单位要完成修编和报备工作。进一步推动基层应急预案全覆盖,抓好镇(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机构,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能源、交通等重点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举行大型会展、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二)加大应急预案演练力度。要高度重视预案演练工作,认真落实年度应急演练计划(见附件),重点在自然灾害易发区,重要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演练。各责任单位要召集预案成员单位,科学制订演练方案,周密设计演练脚本。各镇(办事处)要结合实际制订演练计划,组织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的应急演练。各演练牵头单位要认真开展演练总结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措施,并在演练结束后10日内,将演练图片、演练总结、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一)加大应急管理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管理资金投入机制,有效保障应急值守、队伍建设、应急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科普宣教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应急值守工作的统一要求,落实至少1名党政主职在属地守土履责、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夯实工作责任。要加大值班电话抽查、传真抽查、现场抽查力度,增加通报频率,确保应急值守工作质量。要进一步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市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处置暂行办法》(当政办发〔2012〕59号),按照“按标准报告、逐级报告、准确及时报告、连续完整报告、稳妥谨慎报告”的原则,实行“条”与“块”相结合的信息报告制度,强化属地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确保“情况准、信息快”。严格落实《市重大信息报送及研判机制实施办法》,敏感信息不拘泥于报送标准,确保第一时间掌握、第一时间报告。

(三)抓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要合理规划建设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点,及时补充和更新生活救助、公共卫生、抢险救灾等应急物资储备及专业救援装备。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生活用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建设,交通部门牵头负责运输能力的储备建设,公安、消防、安监、住建、卫计、水利、林业等部门要做好自身的抢险救援物资储备和装备建设。要强化应急物资的登记、核实和管理,完善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做到应急物资尽早储备、及时更新、随时调用,逐步实现各类应急物资的综合动态管理和共享,努力提高物资装备保障能力。

(四)积极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镇(办事处)和民政、科技(地震)部门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维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逐步使之规范化,落实应急物资、医疗、供电、通讯、供水、应急厕所、垃圾处理等应急保障工作。要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实际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内容包括疏散路线、安置区域、指挥人员责任范围划分等)、《居民应急避难宣传手册》,并适时开展应急疏散演练。

四、全力抓好应急宣教培训

消防安全演练评估报告范文3

一、基本情况

(一)自然灾害方面:1月3日11时10分左右,我镇村村民因焚烧秸秆引起意外森林火警,镇政府及时组织当地村民上山扑火,在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同时,从附近村发动村民和民兵应急队伍共120人参与到扑救火警中,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扑救火势被扑灭。县森林公安介入对此次火警案件的调查处理,此次火警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二)安全事故方面:今年我镇共发生7起意外死亡事故,交通事故死亡4起,溺水死亡1起,食用野生蘑菇死亡1起,意外伤亡1起。

(三)公共卫生事件方面: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镇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镇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认真做好防控传染病和疾病流行工作,全年均未发生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方面:今年总体社会平稳,没有发生公共安全事件。

二、总结评估

2014年,我镇按照县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完善应急管理组织和责任体系,科学修编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妥善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了各类突发事件损失,确保了全镇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组织领导。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我们按照立足现实、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方针,成立了由镇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各村委会、相关各站所为成员的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筹指挥、协调全镇应急管理工作的开展。配备了乡镇应急救援队伍,各村也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了应急管理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地建立了应急管理工作网络,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二是部门互动,工作到位。全镇各级各部门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都能够各司其责,协调一致,密切配合,妥善处置。三是信息畅通,反应灵敏。基本做到了在第一时间内准确掌握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确保了全镇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现得早,处置得及时。四是建立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失责追究制度。针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不及时,处置措施不力等情况,建立追究制度,确保各项责任制度的落实。

(二)预案管理。在广泛听取专家、管理部门和一线工作同志的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认真研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完善和修订《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镇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等一系列应急预案,不断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并切实开展预案演练、评估工作。

(三)应急队伍建设及演练方面。为适应应急管理新的形势的需要,我镇在原有基础上,组建了森林防火应急队、治安巡防队、等突发事件应急队伍,并组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演练1次、消防演练1次,森林防火演练1次。各个应急队伍在应对灾害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四)监测预警方面。一是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切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水利、卫生等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健全各类灾害、事故的监测预报网络,提高预测预报准确性和时效性;三是促进应急管理工作从被动应对转向源头管理,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率。2014年对全镇企业检查11次,整改隐患16条。切实加强了对乡村、企业、学校、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旅游景区等重要部位的应急管理工作,形成镇、村一体的监测网络。

(五)应急处置方面。一是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指导。二是各部门应急处置及时得力。8月份,我镇村迪祥组村民夫妇误食野生蘑菇中毒事件发生后,我镇主要领导亲自到场,按照应急预案,镇、村多方联动将伤者及时送往医院医治,并对其家属做好安抚工作,在了解该家庭属困难家庭后,镇政府又想方设法为其筹措医疗资金,以解决该家庭的实际困难。

(六)科普宣教方面。一是广泛开展科普宣教活动。公安、教育、土地、司法等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减灾、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发放宣传材料6000余份。出黑板报15期。二是深入组织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对员、森林火灾应急队伍、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员、反信息员等进行应急管理业务培训11次。

三、工作建议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管理工作是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政府行政能力、执政能力的考验。防范各种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带来的损失,还是一项需要探索的工作。建议重点做好“三个规范”。

(一)规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本着立足实际、充实加强、细化职责、重在建设的方针,充实和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办要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等。

(二)规范预案体系建设。根据“统一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各类专项预案编制计划,确保预案基本覆盖本地主要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到预案先行,防范在前。

(三)规范监测预警制度建设。着力培植基层信息员队伍,针对重点区域、群体、行业、部位设立安全员、信息员,形成以基层群众为主体的安全信息网络;加强对基层信息员的培训,确保信息报告及时、准确、简洁。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经过:

2014年8月份,我镇村迪祥组村民夫妇误食野生蘑菇中毒事故发生后,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向我镇主要领导汇报,镇主要领导亲自到场,按照应急预案,镇、村多方联动及时将夫妇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虽经努力抢救,但是本人因误食毒蘑菇数量较多中毒身亡,的妻子被救活后住院治疗,并对其家属做好安抚工作,在了解该家庭属困难家庭后,镇政府又想方设法为其筹措医疗资金,以解决该家庭的实际困难。

案例分析:

一是事故发生的原因:每年七月份梅雨季节以后,我镇山区野生蘑菇较多,其中有部分蘑菇是剧毒蘑菇,由于农村六十多岁以上的老人有在这个季节采食野生蘑菇的习惯,再加上辨别是否有毒的方法简单,一是通过外观辨别,即通过观察野生蘑菇的外表颜色是否鲜艳来判断是否剧毒。二是在煮野蘑菇时在蘑菇汤中加入黄豆或大蒜,通过查看黄豆和大蒜的颜色来辨别是否剧毒。这都是一些老的方法和经验,现在这些方法对部分毒蘑菇已经失效,导致中毒事故的发生。

二、汲取的教训:从这次误食毒蘑菇事故导致一死一伤来看,我们作为当地政府汲取以下两点教训:(一)宣传教育还不到位。虽然我镇每年在六月份印发各类禁止食用野生蘑菇的公告、宣传单4000份张贴到村民组,发放到农户手中,但是宣传还存在死角,如六十岁以上的老人文化程度不高,不一定仔细看宣传单,有的还抱有侥幸心理。(二)管理措施不到位,主要是现在年轻人外出务工较多,在农村尤其是偏远的山区农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较多,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对这部分群体的关注和管理还薄弱。

消防安全演练评估报告范文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8月29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总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三)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应当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活动场所进行查验,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警力,维持活动现场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治安事件,查处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凭值勤证件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承办者索取门票。

第十八条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核准数量时,应当立即停止验票;发现持有划定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持假票的人员,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向活动现场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九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的,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履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职责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活动的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负责,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责成或者会同有关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装[2007]188号 二七年九月三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2006]47号),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督促煤矿企业用足用好国家煤层气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基本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规范》等法规和标准,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治理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先抽后采就是煤矿企业应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条件和一切能够采用的技术手段,将煤层瓦斯预抽到有关规定的指标以下后,再进行煤炭开采。我国煤矿瓦斯灾害严重,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占比例高,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500余处,原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8%,煤与瓦斯突出和瓦斯涌出量大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多年来,一些煤矿企业通过实施瓦斯先抽后采,不断提高瓦斯抽采率,有效地防止了煤与瓦斯突出,减少了采掘时期的瓦斯涌出量,改善了矿井安全状况。实践证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性措施,是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治本之策。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瓦斯先抽后采的重要性,强力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工作。

2.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煤矿企业在瓦斯抽采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发展不平衡,基础不牢靠,还存在着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国有重点煤矿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率偏低,矿井瓦斯抽采系统装备不足,还不能真正实现瓦斯先抽后采,地方国有煤矿和乡镇煤矿大多数没有进行抽采,全国平均瓦斯抽采率不足30%,部分煤矿企业瓦斯灾害仍然很严重。煤矿瓦斯事故仍是“第一杀手”,2005年以来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329起、死亡3082人,占煤矿同类事故起数的58.6%、死亡人数的64.6%。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重点是防治瓦斯,必须加快实现先抽后采。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以攻坚克难的精神、扎实有力的措施,坚持不懈地把瓦斯先抽后采工作抓好、抓实,全面提升我国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3.煤矿先抽后采首先在于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各地、各煤矿企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转变瓦斯抽采观念,依靠科技进步,开拓创新,既要认识到瓦斯治理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 又要认识到煤矿瓦斯可防、可控、可治、可用;特别是随着瓦斯抽采技术和装备的发展进步、煤矿企业的广泛实践,各种条件煤层在采前可以完全做到将瓦斯抽采达标,关键是要在理念上真正把先抽采瓦斯作为煤层开采的首要生产环节,首先布局,首先提供资金、人力和工程与技术装备保障。因此,煤矿企业必须牢固树立抽采瓦斯既是“发展生产力、保护生命、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也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有效途径的先进理念,切实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先抽后采,并推进瓦斯先抽后采向煤层气开发利用纵深发展,实现瓦斯治理由被动防范到主动治理。

二、先抽后采的指导原则和目标

4.指导原则。煤矿瓦斯抽采必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把实现瓦斯先抽后采与实现矿井瓦斯全方位监测监控、坚持采掘工作面“以风定产”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对瓦斯的综合防治。同时,煤矿瓦斯先抽后采还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把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真正落到实处。

多措并举就是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充分利用地面和井下的空间,提前预留抽采时间,采取多种可能采用的有效抽采技术和工程措施,并加大科技创新、政策支撑、严格法规标准和现场管理,全面加强先抽后采,实现抽采达标。

应抽尽抽就是对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都必须先抽采瓦斯,达到《基本指标》要求后再安排采掘;在此基础上,要对煤层瓦斯尽最大能力进行抽采,努力实现煤炭开采前瓦斯抽采的最大化。

抽采平衡就是在对煤层瓦斯抽采工作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的基础上,确保煤层预抽时间和瓦斯预抽效果,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拟安排生产准备及回采的煤量相平衡,也就是矿井采掘活动严格控制在瓦斯抽采达标的区域和煤层内。

5.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国煤矿瓦斯年抽采量达到50亿立方米以上,抽采率40%以上;瓦斯年利用量达到30亿立方米以上,利用率60%以上。并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一是要满足采掘工作面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能够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二是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的要求。煤层经预抽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基本指标》的要求;

三是逐步实现“抽、掘、采”平衡。煤层经预抽瓦斯后,抽采达标煤量能够满足安全掘进和安全回采的要求。

三、瓦斯先抽后采要纳入矿井设计和生产规划

6.煤炭生产必须坚持先抽后采、不抽不采。煤矿企业必须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发展与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把矿井瓦斯抽采规划与生产规划、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抽采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抽采工程、装备,工程衔接、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指标,实施抽采规划的各项保障措施等。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安排生产计划,真正做到不抽不采。

7.把瓦斯抽采纳入矿井设计,为先抽后采创造条件。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先抽后采的内容,并纳入安全专篇;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先抽后采专章(节)。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

8.坚持抽采平衡,合理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相匹配。否则,必须调整采掘部署,降低煤炭产量,实现抽采平衡。做到瓦斯抽采不达标不生产,防突措施不到位不生产。

四、完善先抽后采工作机制

9.加强先抽后采制度建设,落实各级管理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企业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先抽后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瓦斯先抽后采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等工作;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先抽后采工作负责;瓦斯抽采机构和人员必须建立先抽后采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确保责任制落实的措施和办法。

10.建立健全瓦斯抽采机构,加强抽采队伍建设。按规定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以下简称应抽采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配足瓦斯抽采专业技术人员;矿(煤)业集团公司应建立管理瓦斯抽采工作的部门;矿井应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有条件的应建立瓦斯与地质相结合的部门或瓦斯研究机构;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

11.加强抽采人员培训,提高抽采队伍素质。应抽采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专业工种培训制度,并定期对瓦斯抽采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对瓦斯抽采工进行技能培训;煤矿企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瓦斯抽采的相关人员进行参观学习、经验交流。

12.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体系。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严格的先抽后采考核、奖罚制度,保证装备、人员、资金三到位,形成分工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高效、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和考核体系,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进行年度考核,地方国有、乡镇煤矿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制度主要包括:先抽后采目标逐级考核制度、瓦斯抽采岗位责任考核办法、瓦斯抽采管理实施细则、先抽后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先抽后采奖惩制度、抽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13.加大投入,确保先抽后采工程实施。应抽采煤矿企业要建立先抽后采持续投入机制,用好安全费用、税后利润和其他自有资金,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先抽后采的投入比例,为先抽后采提供资金保障。所提资金要重点用于先抽后采的地面钻井(孔)、井下专用抽采巷道、抽采钻孔、抽采系统、装备及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14. 用足用好促进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应抽采煤矿企业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及其他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建立、健全煤层气开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抓紧向财政税收部门申请认证,享受销售煤层气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五、强化措施,加大预抽力度

15.优先选择地面区域预抽。煤层平均渗透率大于或等于1毫达西,且具备煤层气开发条件的矿井,应采用地面钻井规模化预抽煤层瓦斯;煤层平均渗透率在0.1到1毫达西之间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钻井进行区域预抽。

16.加强井下区域预抽。矿井要开展区域预抽,具备条件的矿井应将先期施工的开拓、准备巷道优先布置在岩层中,并利用顶底板巷道进行煤层瓦斯预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采用采区顶、底板岩巷穿层钻孔提前预抽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前方煤层瓦斯,采用顺层长钻孔预抽工作面开采区域煤层瓦斯和下一个工作面开采区域的煤层瓦斯等预抽煤层瓦斯的技术方法,确保突出煤层掘、采之前抽采达标。

17.积极采用卸压区域预抽。煤层群开采的突出矿井应开采保护层,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优先开采不突出或弱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应优先开采低瓦斯煤层。同时,采用地面钻井或井下巷道穿层钻孔等措施,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卸压瓦斯。

18.采用先进技术,加强煤层预抽。推广地面钻井、井下穿层钻孔大面积预抽、顺层交叉长钻孔预抽、保护层开采卸压区域预抽等成熟、适用、先进的瓦斯预抽技术;积极应用水力冲孔、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深孔控制预裂爆破等卸压增透技术,提高预抽效果。

19.提高瓦斯抽采装备水平。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应制定抽采设备更新计划,逐步淘汰落后的抽采设备;实施瓦斯分源抽采,建立高、低负压(浓度)分开抽采系统和分区抽采系统,并留有一定的余量系数;推广使用大功率、大流量抽采泵,加大抽采管路直径,减少系统阻力,保证孔口抽采负压大于13千帕;积极推广大能力钻机、大直径长钻孔,提高单孔抽采量。

20.加强瓦斯预抽管理。煤矿企业要定期测定、收集瓦斯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加强抽采系统维护管理,严格钻孔的设计、施工、验收;按要求安装排渣器、自动放水器和计量装置;钻孔、钻场、管路系统等主要作业地点实行挂牌管理,定期测量负压、流量、浓度等参数,并及时调整。实施先抽后采的矿井每月至少分析一次预抽情况,适时评价预抽效果,提出区域性预抽评估报告,预抽评估报告作为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编制施工组织措施的依据。

21.采取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煤矿企业要充分发挥抽采设备能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抽采效率,及时更新制约抽采能力和效率的设备、管路和工艺技术,并坚持 “密钻孔、高负压、严密封、长期抽”,最大限度的提高瓦斯抽采效率和煤层瓦斯预抽量,提高矿井的瓦斯抽采率。要根据开采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达到《基本指标》规定要求,确定煤层瓦斯抽采量和矿井抽采率,并将煤层瓦斯预抽量和矿井瓦斯抽采率纳入责任制和年度考核指标,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工作到位。

22.努力提高瓦斯利用率,以用促抽。煤矿企业和瓦斯抽采企业必须同步加大瓦斯利用的工作力度,保证资金投入,千方百计地采取措施,将抽采的瓦斯进行利用,实现节能减排、变害为利、变废为宝。要积极做好与财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调,用足用好瓦斯抽采与利用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建设为城市民用和工业用气管网,保障正常燃气供应;要加快建设瓦斯发电工程,争取富余电量上网;要不断开发瓦斯利用新途径、新技术,提高瓦斯利用率,严格限制瓦斯排空,以利用促抽采,以抽采保安全。

六、加强先抽后采监管监察

23.加强对先抽后采的管理。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先抽后采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相关政策,把先抽后采纳入到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之中,把矿井瓦斯先抽后采能力和抽采达标煤量作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核定生产能力时,首先要按照《基本指标》的要求核定矿井瓦斯抽采能力,矿井生产能力大于瓦斯抽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能力核定生产能力,并督促煤矿企业采取核减煤炭产量,调整采掘部署等措施,保证先抽后采措施的落实和抽、掘、采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