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养老保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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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养老保险

城镇养老保险范文1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聘用人员,以及其他用工形式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外埠人员、外籍人员),应当依法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未全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包括参加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城镇集体企业),其参保期间被“漏保”职工目前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企业统一组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包括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当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企业尚存或改制、改组职工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企业已不存在或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个人委托劳动保障机构,持职工档案到职工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补缴。

四、离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再就业的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本人委托劳动保障机构,持本人档案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相关手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补缴。

五、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未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可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按对应期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19**年7月前原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六、对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后从事自由职业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应组织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下乡的城镇知青,未回城就地“农转非”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19**年7月起按对应期城镇企业职工缴费办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10月以后,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补缴。其中,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对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的认定意见》(**地税发〔20**〕166号)规定条件,不再具备缴费能力的企业,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再到其他企业或单位就业期间,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城镇自由职业人员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九、企业职工在企业参保期间中断缴费,解除劳动关系后转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接续参保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可委托劳动保障机构,办理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19**年9月底前中断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对应期企业职工缴费标准执行;19**年10月以后,按对应期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标准执行。

十、取得城镇个体工商、私营企业营业执照,或与城镇街道、社区签订临时性劳务、服务协议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城镇自由职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在生产(工作)岗位长期使用的农民合同工,应随同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对于要求补缴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间限于20**年7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后。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返乡后又重新到城镇就业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返乡期间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十一、凡在我市城镇就业的外埠人员(包括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在我市参保的外埠人员,在原籍或外地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我市,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在我市参保的外埠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到异地就业的,可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城镇养老保险范文2

为了保障城镇私营企业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保险,是指经法定程序确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城镇私营企业和在职人员共同承担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费缴纳状况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第四条(税收优惠)

国家对企业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支持。

第五条(原则、义务和权利)

养老保险实行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费用,个人储存与统筹互济相结合,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与激励在职人员积极性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有为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在职人员有为自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在职人员由所在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和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登记、变更和注销)

企业应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指定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企业和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企业应在设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歇业、破产以及录用或者辞退在职人员(包括在职人员辞职、自动离职和被企业开除、除名等情况)时,应在一个月内向原受理登记的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条(养老保险帐户和养老保险手册)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时,应为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编码,为在职人员设立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核发《养老保险手册》。

在职人员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终生不变。《养老保险手册》记录在职人员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在职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手册》随同本人转移。

第八条(缴费要求)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九条(缴费基数)

企业和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参照税务部门上一年度规定的私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和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在每年四月一日予以公布。

第十条(缴费比例)

企业按本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点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缴费基数的,也可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基数缴费,但实际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二百的部分不再缴费。

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高于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确定的缴费基数时,企业应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基数总额作为基数缴费。

企业和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调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报市社会保险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缴费比例的过渡)

企业缴费比例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从一九九五年起,第一年的缴费比例为百分之十七,以后每年增加三个百分点,至一九九八年达到百分之二十五点五。

第十二条(费用列支)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在职人员工资收入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缴费办法)

企业每月应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本企业和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数额如数缴纳。

在职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其每月工资中代扣。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结算)

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应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在职人员出具养老保险费缴纳清单。

第十五条(个人帐户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在职人员实际缴费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一百五十的部分)的百分之八记入的数额;

(三)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五记入的数额。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随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社会统筹)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部分外,均为社会统筹部分。

第十七条(计息利率)

记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的储存额,按不低于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利率记息,具体利率每年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

第十八条(领取养老金条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企业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者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缴费满十五年。

凡符合前款条件的退休人员,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核定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养老金领取)

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其养老金可终生领取。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已领完的,其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部分中支付。

第二十条(一次性支付)

凡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可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死亡后的余额继承)

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复核手续和有关证书)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可要求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复核手续;对不办理复核手续的,可停止支付养老金。

退休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办理复核手续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证明其生存的证书。

退休人员因出国、出境或者其他原因,本人不能领取养老金,需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月养老金的计算)

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120

第二十四条(月养老金的计算)

凡在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人员,按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乘上规定系数,推算为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养老金=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系数÷120

第二十五条(帐户储存额的支付和扣减)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按月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不得移作他用。

向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时,应按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个人缴费额与单位缴费额的比例相应扣减储存额。

第二十六条(养老金最低标准)

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由市社会保险委员会规定。按规定领取的养老金低于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发给。

养老金的最低标准随经济发展和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的情况作调整。

第二十七条(养老金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

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根据本市上一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幅度进行调整,于当年四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当年退休的人员的养老金自下一年度起调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一年度下降时不作调整。

第二十八条(丧葬补助费)

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按当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的两个月标准支付。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争议处理和处罚)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养老保险的争议处理以及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罚,参照《*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私营企业协会的管理、监督职能)

私营企业协会是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可参与私营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监督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应用解释部门)

城镇养老保险范文3

关键词:养老保险支出;增加城镇居民消费;影响

2016年国家统计局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表明,2015年末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数为22200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6.1%,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为14386万人,占比为10.5%。60周岁以上人口和65周岁以上人口相对于上一年分别增加958万人和631万人,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养老保险支出日益提高。2015年末全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0472万人,增加365万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1973.83亿元,比上年增长23.2%。统计数据同时表明,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5712元,比上年增长8.4%,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9%。以Feldstein(1974)为代表的经济学家认为养老保险有着资产替代效应,该理论认为年轻人预期国家会在自己退休后给自己支付养老金,而不需要现在就开始将自己的收入过多地储蓄起来养老,从而促进居民减少养老储蓄而增加当前消费。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大幅增加和养老保险支出迅速攀升,大量学者开始关注老龄化及养老金支出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徐勇、谢琼(2008)通过中国养老保险的机制———由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进行了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研究,并从微观经济与总量经济两个层面进行分别研究。其微观层面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有着保障效应和收入效应,而通过总量经济层面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呈正影响。部分学者通过生命周期理论对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影响进行了研究,虞斌、姚晓垒(2011)和孟祥宁(2012)通过生命周期理论对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影响进行了研究,均得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有显著的影响,当养老保险增加时,居民的消费也会存在着相应的增加。其中部分学者认为之所以会导致养老保险与居民存在着较强显著性的原因是在国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不高以及居民对养老保险的收益率不确定导致的。朱波、杭斌(2015)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长具有更明显的影响作用,尤其是在40岁年龄以上的居民,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习惯性的影响,相比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而言,其消费曲线更加平缓。大量学者则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了对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行为影响进行分析。其中陈汪茫(2010)研究得出养老保险跟居民的消费支出具有乘数效应,当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时,居民的消费支出则会较大的提升。石阳、王满仓(2010)通过对省际面板数据(2002—2007)的研究发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对我国居民消费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并指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储蓄有“挤出”影响。苏春红、李晓颖(2012)采用山东省17地市2003—2010年面板数据分析表明,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较强的拉动效应,认为居民养老保险每支付1元,其中城镇居民的消费则会对应的增加0.0197元。邱俊杰和李承政(2014)运用1991—2011年省际面板数据,采用传统消费模型和生命周期储蓄模型分析发现提升养老保险覆盖率并未显著提升居民消费率。张国海、王枫林(2015)通过2003-2012年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研究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的消费具有拉动作用,但是不同的省份,其拉动效力不同。马晓彤(2016)也通过面板数据对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居民的消费支出影响进行了研究,其研究成果与前期的研究学者结果几乎一样,认为养老保险的支出增加,其会导致居民消费的增加。也有学者对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研究中认为养老保险对消费具有负面影响。如白重恩、吴斌珍、金烨(2012)在研究中指出,在考虑居民家庭可能面临信贷约束时,养老保险与居民消费以及总消费呈负影响。参考国内外其他学者的研究,本文根据Feldstein生命周期假说构建计量模型,然后以我国1989-2012年24年的时间数列数据为基础分析养老保险支出对我国城镇居民消费的影响情况。

一、经济模型与数据来源

Feldstein(1974)的生命周期假说认为,养老保险对居民消费支出会产生“资产替代效应”和“引致退休效应”,前者会促进人们减少防老储蓄并增加当前消费;后者会促使人们选择提前退休并导致退休后的生存时间延长,为了防老从而增加储蓄并减少当前消费。显然,其假说表明消费和储蓄是模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鉴于此,我们建立如下模型Ci=α+βYDi+γWi-1+ρSSWi+ui(1)式(1)中Ci是指i期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YDi是指i期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Wi-1是指上一年年末城镇居民的储蓄,SSW是指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ui为干扰项。本文采用1989-2012年24年的时间数列数据,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13)。

二、模型计算结果分析

1.平稳性分析。根据数据,得到C,YD,W和SSW的线性趋势图(见下页)。显然,上述四个变量都是不平稳的。同时,ADF检验表明,针对C,YD,W和SSW数据序列检验的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所以均接受原假设,四个序列均为非平稳序列。由于此处C,YD,W和SSW是时间序列数据,在不改变变量的变化趋势的情况下,为消除异方差,对这四个序列分别取对数,分别表示为InCi,InYDi,InWi和InSSWi。进一步进行ADF检验结果显示InCi,InYDi,InWi和InSSWi均为一阶单整序列,即四个序列对应的T统计量值均大于10%的临界值,分别记为I(1)。2.协整分析。由于InCi,InYDi,InWi和InSSWi为一阶单整序列,故其分别差分后序列平稳,差分后的序列分别记为InCi,InYDi,InWi和InSSW,Joihansen协整检验结果表明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关系。以InCi为因变量,以InYDi,InWi和InSSWi为自变量构建如式(1)形式的回归模型,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得到如下估计结果:InCi=0.64+0.87InYDi-0.05InWi+0.11InSSWi(2)式(2)中所有参数估计量在0.05显著水平均通过检验。模型调整可决系数R2=0.999,说明拟合程度非常好,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几乎解释了所有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自相关检验统计量DW=1.734,说明模型干扰项不存在一阶序列相关问题。对干扰项的估计值残差进行单位根检验(ADF检验)结果为-3.398615,对应P统计量值为0.027,检验结果表明干扰项估计值在临界值为5%的时候拒绝原假设,即不存在单位根。检验表明模型干扰项序列是平稳的,同时表明InCi,InYD,iInWi和InSSWi存在着协整关系,由此证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稳定关系。由回归方程估计结果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呈正比,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增长率每增加1%的时候,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就会增加0.87%,所以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起着推动的作用,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可以推动着城镇居民的消费增长。这个结论支持经济学一般结论,即收入增加会促进消费。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则呈反比,当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增长率每增加1%的时候,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则会减少0.05%,所以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起着抑制的作用,这符合投资增加会“挤出”消费的经济学基本理论。估计结果同时表明,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是呈正比的,当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增加0.11%。显然,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有着显著的推动作用,表明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存在明显的资产替代效应。模型中所有参数估计均符合基本经济含义,故而模型设定不存在偏误。3.误差修正模型。根据协整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有着长期的均衡关系,但由于长期的均衡关系可能存在着短期的不均衡关系,构造误差修正模型旨在分析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与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的短期失衡状态。(3)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估计误差修正模型,得到式(4)所示表达式:(4)误差修正模型估计结果表明,所有系统对于t统计量在0.05显著水平均通过检验,调整可决系数为0.87,表明模型拟合效果良好,方程F统计量为5.74,表明线性模型有意义。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前面系数为正,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前面系数为负,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前面的系数为正,误差修正项前面的系数为负,说明模型建立正确,符合经济意义。其中响应序列的当期波动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短期波动影响:受输入序列的当期波动短期变动影响。城镇居民消费受可支配收入序列、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和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序列当期波动的影响。根据误差修正模型可以看出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序列InYDi的二次差分项系数为0.62,表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产生正的影响。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InWi的二次差分项系数为-0.002,表明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会抑制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长率的的弹性系数为0.07,表明短期类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支出增加会促进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增加。同时,误差修正项ECMi-1估计结果表明,当短期波动偏离长期均衡时,将以(-0.29)的力度从非均衡的长期均衡状态,拉回长期均衡的状态。在式(2)中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序列的系数为-0.05,而式(4)中城镇居民的该变量系数估计值为-0.002,说明城镇居民年末储蓄对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长期抑制作用影响大于短期的抑制作用。式(2)中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处理变量系数参数估计量为0.11,而式(4)中其对应系数为0.07,说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的长期推动作用大于短期的推动作用。显然,城镇居民的年末储蓄以及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对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相对于长期而言,短期的影响更弱,则体现出中国城镇居民在短期的消费中仍处于比较消极的状态,较多的城镇居民选择把短期的收入储蓄起来,计划着长远的打算,从而导致城镇居民的消费支出上不去,中国居民的储蓄率居高不下的现象。

三、结论和政策建议

城镇养老保险范文4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

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三)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论文之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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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模式构想[J].中国劳动,2004(6).

8、卢海元.构建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弹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下)[J].中国劳动保障,2005(7).

9、杨国栋,蔡世玲.关注农民工保险问题[J].河北农业,2004(9).

城镇养老保险范文5

一、范围对象:

在市区范围内,已参加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现已农转非的人员可自愿申请办理农保转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手续。达到或超过我市自由职业者参保年龄上限(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人员不在此范围。

二、转接的原则

农保转接城保实行个人申请、自愿办理转接,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费由个人承担。

三、转接办法

1、申请办理的人员,在19*年以前参加农保的,以19*年*月*日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19*年*月*日以后参加农保的,以实际参加农保的时间作为转接城保的起始时间。农保转接城保后,经一次性补缴各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补缴年限(不得任意缩短补缴时间)作为城保的缴费年限。不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能办理转接手续。

补缴的标准以农保转接城保起始时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原农保个人帐户积累总额可用于抵算补缴额,多余的一次性退给个人。

2、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其缴纳的保险费将按城保规定分别注入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为:19*年*月*日至19*年*月*日为10%;19*年*月*日至20*年*月*日为11%;20*年*月*日起为8%。

3、在本通知下达前已经参加城保的农保人员,其在参加城保前的农保也可按上述规定办理转接城保手续,其城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保险的接续和待遇

(一)农保人员在转接城保后,按现行的城镇自由职业者参加城保的规定继续履行缴费义务,被吸纳到企业工作的其保险关系转移到企业,并按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农保人员转接城保后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帐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则可由城保经办机构按皖政[20*]59号规定将有关待遇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城保关系;也可申请并报原农保经办机构同意将其个人交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个人帐户利息)全额转回到农保帐户,继续按农保政策享受。

(三)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保,同时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城保退休手续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其中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必须不少于15年,可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在20*年*月*日(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起始时间)前办理农转非的,其在此时间之前城保的缴费年限,视同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20*年5月1日后办理农转非的,视同的缴费年限计算到实际办理农转非的时间。

实际缴费或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年限要求的,应一次性补齐实际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仍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再补齐累计缴费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用,按被缴时的缴费基数、缴费率计算。

五、办理的程序

1、符合农保转接城保范围的人员,可到办理农保参保手续的农保经办机构(即*区农保办、井岗镇农保办)或本人所在乡镇的农保所领取并填写《*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

2、农保人员凭《*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一式三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所在乡镇(街道)农保所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并携《个人缴费记录卡》报农保经办机构审核。农保经办机构要出具农保人员个人帐户积累总额清单并加盖公章。

3、市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市就业服务中心“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要依据《*市农转非人员农保转城保申报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农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帐户清单,对转接人员的出生年月、参保时间、缴费年限等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缴金额后,开具《农保转城保社会保险费补缴结算单》办理缴费建档手续。

城镇养老保险范文6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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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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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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