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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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协议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1

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

经协议人自愿协商,现达成分居协议如下:

一、协议人自愿协议分居,时间为___个月;分居期间,现在住房一套归_______方居住,_______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二、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物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各方产生的债务归自己承担。

三、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

以上协议一式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2

离婚书范文

原告:刘××,女,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李××,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李君。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做家务、照料老人、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3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说明: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λ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4

童心说,“试离婚”就是在两个人都有离婚想法的情况下,不急于从法律上履行离婚手续,在生活上先真正“离”一段时间,给婚姻一个缓冲区,使双方在远离婚姻生活的各种内容的环境下,体验没有“另一半”的生活,同时也使双方能够冷静地对婚姻进行反思,对他或她进行再认识。

据童心介绍,他们的团队里面有专业的婚姻法律顾问和情感咨询师。情感咨询师会详细了解夫妻各自的情况,给出具体的建议;婚姻律师会为他们起草一份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小孩的抚养等进行协定,最后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正式进入“试离婚”阶段。这个“模拟”的“离婚”过程,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

对此,来自九江的程美女士对此深有体会,她说通过“试离婚”,结果发现彼此还是离不开对方。

原来1977年出生的程美女士,和老公相恋结婚后,回九江创业。结婚后两人事业成功,生活很幸福。但后来由于老公的父母希望程美一家回河南发展,“我们放不下九江的厂子,所以我坚守在九江,而老公去河南做生意,就此两地分居了。”程美说,万万没想到,两地分居后,丈夫居然有了“小三”。于是她决定离婚,并走进了童心开办的牵手红娘工作室。

“以前不懂什么叫‘左手摸右手’,现在明白了这一感觉。”小米和老公是在老家吉安结婚的,目前已经是8年的夫妻。

小米说,结婚一年以后,两人双双来到南昌发展。在吉安的时候,两人的感情很好,夫妻生活也较为正常。来到南昌以后,两人看到周围的同事与朋友买房买车,也定下一个计划:生完孩子,也要买楼,然后买车。

“为了这个目标,我们夫妻开始没日没夜地工作,到了后来,工作越来越忙,老公对我产生了左手摸右手的感觉。”小米说,尤其是当孩子生下来以后,夫妻俩把精力都投入到孩子的身上,为了顾及孩子,夫妻间性生活很少了。

华东交大女性研究中心主任李东风教授谈到,离婚率逐年上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04年以来,中国内地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 江西也不例外。2011年,江西离婚率为13.06%,2012年,离婚率则为27.74%。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5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约定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形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做出约定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具有身份属性,它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从属于夫妻关系,因而缔约的主体严格限制在夫妻之间,协议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

《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婚姻法明确的具体的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并且要求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二、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中约定的财产范围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三、夫妻财产协议的公证审查

1.审查公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夫妻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办人,则不能约定夫妻财产,只能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主体必须是将要建立或已经建立了合法婚姻关系的婚姻当事人。公证机构审查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结婚证或者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审查时注意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身份证明是否属实,以防当事人造假欺骗。

2.审查公证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夫妻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婚前财产或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在订立财产协议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条件,如以不结婚或离婚相要挟签订的财产协议自始无效。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财产协议,或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不予以办理公证。

3.审查约定的财产及协议内容的合法性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所涉及的财产必须是当事人合法取得的财产,所涉及的财产如果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予以办理公证。约定的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道德,并不得超越夫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一是不能以财产约定规避法律义务。若夫妻之间出于规避夫妻相互抚养、养老育幼的义务、逃避债务等法律义务的目的而订立的所谓财产协议,以及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类协议,均不予以办理公证。二是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约定的财产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有权支配的财产为限。三是应符合有利于生产发展和方便夫妻生活为原则,这是法律确立约定财产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所以,在确定协议的内容时,必须贯彻这一原则。

4.约定只能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夫妻既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即协议只能在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负担生活费用、债务清偿以及离婚时财产的分割范围内约定。

四、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除了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注意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效力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内效力,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成立即对夫妻双方有法定约束力。只要夫妻财产约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就应当依照约定处理夫妻财产,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撤销。二是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也就是夫妻财产约定是可否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第三人多数指债权人。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或者公证后不必然产生对外的效力,能否产生对外效力,取决于该财产约定是否公示或第三人是否知情。

夫妻生活协议范文6

原告:(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简要案情: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1)名称或编号:……;2)内容、性质及来源……;3)证明对象……

(2)证据之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原告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签名或盖章)

离婚起诉状(一)

原告: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邮编:XXXX,电话:XXXX。

被告:X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XX区XX路XX号,邮编: XXXX。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2、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XXX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生有一女取名XXX。婚后,原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在外地出差,双方很少联络致使双方家庭生活矛盾加深。且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及被告脾气很差等原因,导致每次原告出差后短暂回家双方也为诸多琐事争吵不休,致使原告根本无法安心工作。自2009年5月年至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各自租房居住。2010年年初,在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且原告提出协议离婚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在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判令双方离婚。2010年6月,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双方也无任何接触,且继续处于各自生活的分居状态,分居时间已达2年多。

另,婚后被告因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父母争吵且不孝顺原告父母,双方父母之间也存在较大的矛盾。原告对于被告对自己父母不体谅、不孝顺的行为极为愤恨,更加觉得双方无任何生活在一起的必要,也没有任何和好的可能性。

综上,原被告双方起初感情实质一般,婚后矛盾日积月累,目前亦无任何和好可能。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已经显示双方根本无任何婚姻可持续的基础,也表明了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在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情况下,继续名义上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对双方更大的伤害,也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上述原因,为使原被告双方都能正常生活,安心工作,同时也为使孩子能够不要再生活在双方的吵闹之中,减少伤害,现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离婚起诉状(二)

原告:马××

被告:苏××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的女儿马小×由原告抚养;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第三次原告电话约被告见面时,被告在电话中莫明其妙地大发脾气,于是原告和被告告吹。后经原告妹夫、妹妹和堂兄撮合,被告本人再三解释是由于当天和顾客吵架心情不好所致,才继续维持关系。由于当时农业部基本确定原告将于2004年年初赴尼日利亚执行中尼“南南合作”项目,遂于2003年10月16日到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政府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并于同年11月25日举行婚礼。2005年2月2日生下女儿马小×。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经历特别是主观世界差异太大,婚后被告与原告很少生活在一起。在原告赴尼日利亚之前,被告与原告长期分居的理由是原告打鼾使她无法入睡。在一起生活的时候也是不断地折磨原告。2004年4月份的一天,天气由热转凉,由于原告身体怕冷,原告想把洗好放起来的被子套起来盖,被告明知原告背上有风湿病畏寒却强行阻拦,原告熬不过寒冷之后坚持盖在了身上,被告在原告睡着后拖到自己身上让原告完全凉着,使原告感冒发烧近一周。从结婚到原告离境赴尼9个月的时间里,夫妻生活不到十五次。从结婚到现在,被告的手机就像地雷或炸弹,原告就是碰都不能碰一下,被告经常接电话也避开原告。每当原告在尼日利亚打电话给被告,被告总是大发脾气:“吃了饭没事打电话做什么,电话不要钱的是不?”一下就挂断了。2006年4月26日原告回国休假49天,被告只在假期结束前和原告一起住了不到一个星期,非常勉强的过了一次夫妻生活。2006年8月13日原告从尼日利亚回国,被告未到机场接原告,也未在家接原告,而且从此再也没有和原告在一起生活一天。

被告始终盯着一个“钱”字,在原告出国之前,被告多次问原告:“你们保了险的没有,(死了)陪多少钱的?”身为妻子,如果是偶尔失言尚可理解,间隔一段时间重复一次,即使是普通朋友尚不至于如此。在原告从尼日利亚回国休假期间,被告与原告勉强相处不到一周也只是因为原告告诉她买了两套电子取毒器准备从尼日利亚取些蜂毒回国,而蜂毒的价格比还贵,被告以为原告要发大财。由于项目提前结束原告空手而归,被告在原告回国后多次提出协议离婚,条件是原告每月给她800元抚养孩子,但是,孩子不能在原告身边呆一天,原告只能去探望。有一次,在被告不在的时候原告把孩子带到原告妹妹家玩了一天,被告便凶神恶煞地对待孩子,交待以后不许跟原告走。从此以后,孩子见了原告想亲近都不敢了。

订婚时,原告先后给了被告18000元的彩礼钱(被告赔嫁的东西不足8000元),另外2000元的押中秋钱,送给被告黄金手链一根(5钱左右,是原告妹妹将自己的给了被告,由于当时原告没有积蓄,给被告的2万元钱也是原告妹妹的)、白金项链一根、白金戒指一个。结婚后,被告母亲给了原告一个黄金戒指。所有这些饰品被告都在原告赴尼日利亚之前就转移到了原告不知道的地方。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到过原告住处一次,强行把结婚的被子也拿走了。

婚后原告的所有收入都交给了被告,而被告自己月收入多少从未告知于原告。原告在尼日利亚期间,工资卡(每月1280元,共27个月34560元)也给了被告。被告以给女儿买保险为由,还专程打的到原告单位同事李显照那里拿取了6000元(因为被告在原告出国时有孕,原告单位每月200多元的一点小补贴她不愿意亲自去领,于是委托了李显照代领),其中李显照当时还帮原告垫出了一部分。在原告回国时,被告将原告工资卡上的钱全部取走,连医保卡上的钱也用得一分没剩。幸亏原告在国外两年津贴的国内部分220美元,由于省农业开发总公司一定要打在援外者本人提供的帐户上,否则原告身无分文。原告回国后,被告还多次问原告要钱,并在原告多次要求夫妻好好共同生活时以将原告所有的钱交由她管为条件,答应有时会和原告住上几天。

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工作与生活,再继续存在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马小×出生后一直是请被告的姐姐抚养(据被告自己称是每月500元请的)。被告无固定居所,无论是学识、脾气、职业的稳定性及生活收入的保障性都明显不如原告,因此,为了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抚养为宜。

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丰台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