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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增论范文1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服务刑;立法建议
社区服务刑,是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从事一定时间无偿劳动服务的一种非监禁刑措施作为现代刑罚制度的社区服务,一般被认为肇始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法》,该法规定,法官可以判令17岁以下的被告人进行无偿的社区工作.弥补因其罪行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失。社区服务刑是目前不少国家非监禁刑的重要刑种或重要措施。社区服务刑的设立.使得社区矫正和行刑社会化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实现途经,特别是针对青少年罪犯这个特殊的犯罪群体的预防和改造。提供了一种全新的处遇模式。目前,如何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增设社区服务刑。也已成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社区服务刑的价值分析
(一)符合刑法的谦抑思想和刑罚经济原则
刑罚的谦抑性.是指在众多对付犯罪的社会控制方法中。刑罚具有一种“最后的”意义,即对于已经被确定为犯罪的行为和犯罪人,如果用非刑罚的方法即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话,就不要用刑罚的方法,刑罚是作为一种具有补充性和保障性的控制措施发挥作用并体现其价值的。在刑罚谦抑性思想的推动下,人们逐渐认识到刑罚尤其是监禁刑固有的弊端.对刑罚的启动持更为审慎的立场.将其作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和补充性措施。《北京规则》第19条规定:“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同时,以社区矫正替代监禁手段改造罪犯,更能有效地促进对罪犯的改造,同时减轻国家在刑罚运作上的投入和负担,更符合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
(二)体现了我国刑罚轻刑化的趋势
20世纪下半叶以来。在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犯罪非刑罚化和刑罚非监禁化是一个明显的倾向。适应这种趋势,西方国家除了刑罚结构趋轻外。同时在刑罚品质方面也发生了变化.这主要表现在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法国等国家出现的新刑种: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传统的刑罚是一种消极的剥夺。无论监禁、罚金,都是剥夺;而社区服务不仅是一种消极的剥夺,而且是一种积极的补偿,可以缓和犯罪者与受害人、国家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解社会怨恨和对抗情绪。社区服务刑不仅体现了我国刑罚轻刑化的趋势,也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对未成年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精神。
(三)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在传统意义上。监狱行刑的宗旨是使犯罪人与社会隔离,以消极的方式使犯罪人无法危害社会。行刑具有强烈的封闭性。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犯罪人的社会化。社区服务是一种社会化的刑罚方法,它的适用有利于促进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第一,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由于其与社会接触的不中断而得以顺利进行;第二,由于犯罪人不被收监执行,其就业、上学机会不致失去,不脱离家庭生活,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感.从而有助于未成年犯的再社会化进程。第三.矫正工作者可以根据具体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生活背景、习惯、家庭状况进行有针对性地帮教和挽救.这无疑会促使对未成年犯的关心、教育、改造更为充分,使得未成年犯的悔过自新也更易于实现。第四.当未成年犯从事社区服务的具体工作事项时。会发现通过自己的努力切实能为社会做出贡献,从而有助于其认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人生意义,这无疑对未成年犯树立自重、自尊的心态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于他们鼓起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
二、增设社区服务刑种的必要性
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中,虽然没有关于社区服务刑罚的规定,但从司法实践看,我国许多地区已经在进行着这方面的尝试。早在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出台了《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服务令制度的规定。从我国实践探索来看,社区服务令有三种方向:一是检察院签发的社区服务令:是作为暂缓起诉的一种方式,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对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宜交付审判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法院签发的社区服务令:是一种非刑罚化的矫治措施,适用于判决阶段,适用对象仅限未成年犯罪分子.包括试行暂缓判决的、判处管制的、单处罚金的、判处免刑的、宣告缓刑的;三是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公益劳动: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一项矫正内容。适用于刑罚执行阶段,适用对象是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人员。
从试行情况来看,社区服务刑有利于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降低改造成本,并且符合国际社会轻刑化趋势,是优越性很强的一种制度,但也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一是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下找不到法律依据,司法机关的适用显得很尴尬。其适用究竟是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还是违反法律,仍存在争议:二是社区服务令的适用主体不统一,有的地方是检察机关作为不起诉的考察条件适用,有的地方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三是社区服务的具体内容不统一、不规范,服务场所、服务时间各地不一,劳动强度也无区分;四是缺乏对违反社区服务令的惩罚措施,使得这项制度不完整。鉴于已经有部分地区试行社区服务令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们有必要在已经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社区服务令。
三、社区服务刑种的增设构想
(一)社区服务刑的性质
在国外刑法中。社区服务既有作为独立的刑种的立法例.也有作为缓刑的执行内容的立法规定。考虑到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和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宜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独立的刑种,规定在附加刑中。这样,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以提高其适用的灵活性。同时,完善管制、缓刑、假释的执行内容,把从事一定时数的社区服务作为罪犯在管制、缓刑、假释期间的应尽义务。-
(二)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
根据国际惯例,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对象一般都是罪刑较轻或者年龄较小的罪犯。我国社区服务的司法探索也是基本遵循这一理念,适用对象都是未成年犯罪人。有学者提出,其适用对象应限定为未成年犯、轻罪犯、过失犯。鉴于我国的社会公众在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难以改变“刑即监禁或死刑”的观念,因此,改革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做法.如若让社区服务承载过高的期望值反而会阻碍其发展。笔者认为,对社区服务令的适用范围应该严格把握,即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判决应当是依据刑法规定和犯罪情节作出的最后的量刑结果,然后由法官综合考虑罪犯的实际情况,最后决定是否以社区服务刑代替原有的监禁判决。
(三)社区服务刑的适用条件
社区服务刑的适用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低,这是一个先决条件。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能够适用社区服务刑的犯罪人,留在社会上应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对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建立系统的人身危险性考评标准,适用社区服务刑的犯罪人必须通过考评。第二,犯罪人有一定的悔过表现。一般而言,犯罪人应当是承认控罪,接受审判,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改。方可适用社区服务刑。第三,犯罪人有劳动能力。过于年幼的未成年犯罪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犯罪人,因疾病或身体残疾、智力缺陷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人,不能判处社区服务刑。第四,犯罪人原则上同意服社区服务刑。依据我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8条第三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除非在那些在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里,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而执行的苦役。因此,适用社区服务刑原则上应当征得犯罪人的同意,这样也可以减少服刑期间的危险性。之所以是原则上的条件,是因为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强制犯罪人履行社会服务义务。
(四)社区服务刑的数量和完成期限
作为监禁刑的替代,社区服务刑也是具有可分性、期限性的。因此,在社区服务刑的判决中,法官必须在判决书中写明犯罪人必须完成的社区服务的数量。各国一般在立法中规定社区服务刑的幅度.即规定社区服务数量的上限和下限,同时社区服务刑的判决必须规定社区服务须在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完成,而不能无限制的拖延。否则,不仅有损刑罚的权威性,而且对犯罪人也起不到任何威慑和矫正作用。通观国外立法实践,社区服务的数量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完成期限一般以月为计算单位。如英国规定社区服务的数量为40小时至240小时。在12个月内完成;法国为40小时至240小时,在18个月内完成。既然我国社会服务刑的规定分为独立适用的社会眼务刑和附加的社会服务刑的社会服务刑.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l0小时计,服刑时间为1个月至1年.因此,独立服社会服务刑的期间应为40小时至540小时。附加社会服务刑的,应根据主刑的期限确定服社会服务刑的期间,保持与主刑的执行期限相吻合。这样的期限设计,保证了服刑人在社会服刑的整个期间,均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使社区矫正制度不至于空泛也不会出现对服刑人放任自流的现象。
(五)社区服务刑的执行机构
未成年罪在社区服务期间的考察和帮教可参照刑法中关于缓刑的规定,由帮教点的基层公安机关负责考察,但有关矫正教育工作可主要依托帮教场所的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家庭及青年志愿者来开展,集合全社会的综合优势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行刑过程中,帮教人员可通过谈话沟通、思想工作、正反典型教育、共同从事社区服务、心理分析等形式。帮助未成年犯认识自己所犯的错误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邀请教师、法律工作者、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基础知识、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项辅导,以期实现对未成年罪犯的完全矫正。
(六)社区服务刑的劳动场所和劳动项目
社区服务刑的实践操作问题是各国在引入时遇到的主要障碍。是否有充足的可供服刑的劳动场所与劳动项目,这直接关系到社区服务刑运作的成功与否。是否有适合犯罪人的劳动场所,提供的劳动项目是否符合刑罚的目的,都是规定社区服务刑的先决条件。由于社区服务的劳动应当在犯罪人的正常工作之外。并且不得与其他有偿工作产生竞争,所以社区服务刑的劳动场所一般都是非赢利性单位。所提供的劳动项目也必须具备无偿性和公益性。我国在选择社区服务刑的劳动场所时也应当考虑这些因素。目前,我国社区服务刑的相关实践,一般是依托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敬老院、街道公疗站、学校等非赢利性或者社会福利单位建立社区服务刑的劳动考察基地.所提供的劳动项目一般是街道保洁、社区清洁、搬运、为老人提供帮助服务等无偿公益劳动。鉴此。在我国有关社区服务刑的立法中。应当把这一做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由社区服务刑的基层执行机构与当地适合的非赢利性单位进行协商合作,共同建立社区服务刑劳动考察基地,在考察基地建立帮教组织和反馈机制,由考察基地提供适合犯罪人的劳动项目,并且逐步建立社区服务刑劳动场所和劳动项目的评估机制。以促进犯罪人的自我悔过、补偿社会为出发点。不断完善社区服务刑的劳动内容。
(七)不完成社区服务刑的处理
范增论范文2
1.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不利于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造行业呈现出专业化分工的发展趋势,同时衍生了许多服务性的外包需求,例如对于人力资源的培训、物流、税务等,这使得制造业和服务业开始出现融合,有人称这种现象为“2.5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不利于生产业的发展”。例如,有三家企业ABC,A企业从事生产,如果A企业不从生产企业B中独立出来,那么在为B企业提供业务服务的过程中就可以不需要征收营业费用,而从其他企业购进资源也可以从B企业的增值税中进行抵扣,但是一旦A企业从B企业中独立出来,就会出现A企业再为B企业提供服务就要缴纳营业税,从其他企业购进为B企业服务所需要的资源的增值税也不能再从B企业中抵扣,这就导致企业重复征税,负担增大,不利于企业的生产、服务相分离。但是如果生产业不从母体中独立出来,难以实现自身的发展。当前的税收制度不利于将制造业和服务业进行融合发展。
2.产品和服务出口均不能真正实现零税率,不利于贸易结构的优化升级
[1]当前经济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我国国内经济的发展受国际影响比较大,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国贸易结构的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与国际接轨,促进了国际服务贸易的增长,但是其发展速度仍然比不上商品贸易,并且长期以来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处于逆差的状态。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促进服务贸易,扩大服务出口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采取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实现产品出口零税率,削弱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竞争力,不利于贸易结构的调整和改变。
3.服务业总体税负相对比较重,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
根据当前我国纳税的状况来看,对于第一产业优惠最多,已经全国实现免征农业税,为了促进第二产业发展也推行了较多的优惠政策,相比较而言,关于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少,这样的现状尤为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而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之后,这种状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加重了。在“十二五”规划中曾提出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第三产业比重的期许,而不断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不断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
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改革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解决。
1.如何确定扩围顺序
目前我国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涵括“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娱乐业等9个行业”[2]。这9个行业涉及到社会生活生产中的方方面面,具有较大的差异,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进行改革的行业顺序:是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渐将所有的行业分批进行增值税改革,还是一次性将全部行业都进行增值税改革。将两种方式进行对比可以看出,前者是我国在进行税制改革中最常采用的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缓和矛盾,但是不利于进行彻底的改革,容易出现残留问题,后者的改革比较彻底,可以较好达到目的,但是这种改革方式本身对于税收征管条件的要求比较高,一些特殊行业的改革难以实现,而且彻底进行改革遇到的阻力肯定会比较大。因此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选用哪种改革方式、改革方式确定后大致采用几步完成改革都需要进行缜密的规划。
2.如何确定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和第三大税种,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增值税税率的确定是否合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第三产业内部不同行业的增值税具有差异,因此在设置增值税税率的过程中,如果将增值税税率设计较高,会增加企业的负担,不利于行业的发展,也会背离进行增值税改革的目的,但是如果增值税的税率设置偏低的话,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利于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税率设定的过程中,应该综合企业发展和财政收入两方面的内容。
3.如何调整财政管理体制
如何进行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也是制约扩大增值税改革征收范围的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当前我国税收主要采取分税制体制,也就是由不同的部门管理不同的税收。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改革效果将会事倍功半,如果想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必要对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然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牵涉利益众多,在短时间内难以实现。
三、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思路
虽然在进行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困难重重,但是切实结合国情,通过借鉴国内外税制改革的状况,选择合适的改革方式,取得改革成功还是指日可待的。在进行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改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遵循改革的紧迫性与渐进性相结合的原则;其次“与结构性减税政策相结合”[3];最后不断协调地方与中央的利益关系,实现两者平衡,遵循不断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1.明确增值税扩围顺序
笔者比较赞成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分批进行税制改革。首先这一方式符合我国一贯的改革传统,有利于广大群众接受,并且可以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解决问题,借鉴改革经验,促进改革成熟,综合考虑我国各个行业的发展现状短期内对金融、地产等行业改革难度比较大,因此可以先对其他相对容易的行业进行改革。
2.财政管理体制的调整
范增论范文3
范增大策划之——鸿门宴
范增被项羽尊称为“亚父”,曾辅助项家三代,忠心耿耿。《鸿门宴传奇》中项羽对范增的最高评价是“从小到大,无论大小困难,均一言决之”,范增对项羽的贡献自然不言而喻。电影中,范增为了消灭刘邦,向项羽献计,请刘邦到鸿门殿赴宴,志在宴席间让项庄舞剑,刺杀刘邦。同时暗中命人刺杀楚怀王,以便嫁祸给刘邦,以便名正言顺杀掉刘邦,一统江山,巧取天下。
张良大策划之——离间计
刘邦身边的策划高人张良为了应对范增“鸿门宴”之计,一方面派韩信暗中保护楚怀王,并要楚怀王为刘邦颁发免死令,另一方面要求刘邦在鸿门宴上走错关键的一步棋,这一步棋就是项羽要求刘邦杀掉自已的高参张良。刘邦忍痛拔剑刺向张良,张良心灰意冷,绝望的投奔了项羽。
张良投奔项羽的真实目的是离间项羽和范增。因为他知道,要打败项羽,最关键的一步就是让范增不再为其出谋划策。范增派使臣去说服刘邦攻打诸侯各国时,刘邦故意说出范增对他们有救命之恩。使臣信以为真报告了项羽,项羽找张良商议试探范增,最终范增失去项羽信任被赶出项羽军营。张良见离间计成功后转而回到刘邦身边。
范增大策划之——以牙还牙
范增在离开项羽时曾送给项羽一个锦囊,项羽兵败后,刘邦在项羽军营找到这个锦囊,里面写到他已说服韩信、张良等人投诚,消灭刘邦后与其平分天下。刘邦以此锦囊为借口,派人杀掉了韩信、萧何等人,张良也被追杀。这就是范增在临死前对张良说的一句话,有一种棋局叫两败俱输。
范增论范文4
从此以后,“竖子不足与谋”成了骂人名句。然而,范增口中的“竖子”到底指谁呢?千百年来人们争论不休,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是指项羽。最新人教版就持此观点,文章下面的注释:“[竖子]骂人的话,相当于‘小子’,这里指项羽”。
二是指项庄。以前人教版高中第四册第七单元的单元知识短文中,在注释补充介词宾语“之”的用法时,编者将《鸿门宴》中的一例句“竖子不足与(之)谋”中的介宾“之”注释为代项庄。
第三指项羽、项伯等人。2000年版高语第一册注释:“[竖子]骂人的话,相当于‘小子’,这里指项羽、项伯辈。”
同样出版社,各个时期持不同观点,另外,不同的学者也有不同观点。
然而,只要你仔细阅读以上各种材料,你就会发现一个共同的问题:这些观点的解说都建立在自己主观理解上的逻辑推理,而没有一个人把范增骂人的话完整地拿出来进行语言层面的分析。如果注意到这一点,回到具体的文本中来,对原仔细分析,还原当时的语境,我们也许会得出更有说服力的答案。
还是先看看《鸿门宴》的原文吧:“唉!竖子不足与谋!夺项王天下者必沛公也。吾属今为之虏矣!”且把原文译成现代语体文:“唉,小子!不值得同(他)谋划!夺取项王天下的人一定是沛公。我们这些人将要被他俘虏了!”
先看“与谋”二字:如果是与项伯“谋”沛公的话,翻遍《史记》、《汉书》、《楚汉春秋》等史书,都未见范增与项伯有过对沛公的何“谋”。《项羽本纪》写的是“项王大怒,曰……”,然后才是“范增说项羽曰……”,《高祖本纪》顺序略有不同,“亚父劝项羽击沛公。方飨士,旦日合战……”(与《汉书・陈胜项籍传》同)至于有人提出,既未“与谋”,项伯何以知晓这次军事行动?诸位仔细看看原文就明白,项羽准备攻打刘邦是怒火中烧时公开宣布的,不要说项伯,恐怕项军伙夫都知道这次行动。凭“未谋”这一点,就可以把项伯排除在“与谋”的“竖子”之外。
其次,请大家注意“项王”这两个字。不知道我们注意到自己平时说话的习惯没有:如果前后两件事指的是同一对象,我们会怎样说?打个比方:要连续表达“(1)老张他真是个好人!(2)老张今后一定会有好报!”这两个意思,我们是说“老张他真是个好人,他今后一定会有好报!”,还是说“老张他真是个好人!老张今后一定会有好报!”很显然,前者才是正常的表达习惯,后者是不符合语言表达习惯的(特意强调的情况除外):因为没有人在说话的时候会反复提及相同的名字,而不用“他”之类的代词来代指的。
我们现在按照“竖子”的几种可能把名字补进原文看看吧:
1.指项羽:“唉!(项王这)竖子不足与谋!夺项王天下者必沛公也。吾属今为之虏矣。”
2.指项庄:“唉!(项庄这)竖子不足与谋!夺项王天下者必沛公也。吾属今为之虏矣。”
3.指项伯:“唉!(项伯这)竖子不足与谋!夺项王天下者必沛公也。吾属今为之虏矣。”
很显然,第一种情况是不符语言表达习惯的,第二三种才是正常的表达习惯。
但第三点(项伯)我们前面已经排除了。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如范增话里的“竖子”是后面的“项王”,按语言表达习惯,应如此说“唉,小子!不值得同(他)谋划!夺取他天下的人一定是沛公……”而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唉,小子!不值得同(他)谋划!夺取项王天下的人一定是沛公”。
(2)当范增话里的“竖子”不是后面的“项王”,这句话才通顺。试补充完整:“唉,项庄这小子!不值得同(他)谋划!夺取项王天下的人一定是沛公……”
当然,谁都看得出,范增是在指桑骂槐,表面骂的是项庄,真正骂的是项羽!
可是,各种版本却有不同注释,以新版高中教材为例,
粤教版:
[竖子]这里是骂人的话,相当于“小子”;
苏教版:[竖子]带有侮辱性称号,可以译为“这小子”;
鲁教版:[竖子] 这小子不值得(我)和他一起谋划!
这三个注释基本一个意思,避过这个问题,把它留给教师自己处理。人教版:“[竖子]骂人的话,相当于‘小子’,这里指项羽”,最为明确,但最值得商榷,如果补充为“这里明指项庄,实指项羽”就好了。
范增论范文5
【课题】鸿门宴
【教学目的】
1、了解“”斗争的起因、经过。
2、疏通课文,了解词类活用、成分省略等语言现象。
【教学重点】疏通课文一、二段【教学难点】同上【教法】讲读、讨论【教具】投影仪
【教学过程】
一、预习课文:
1、通读课文,自行疏通课文
2、标出故事的开端、发展、、结局与尾声
3、复习“楚汉相争”的历史
二、导入新课
1、朗诵《垓下歌》,体会慷慨悲凉的意味。
2、简析《垓下歌》,介绍时代背景。
三、讲读课文一、二两段
第一段:
1、指名朗读课文,正音:
(1)王()关中(2)说()项羽
(3)好()美姬()(4)为()击破沛公军
2、解释重点字词,引导学生疏通课文:
(1)军()霸上王()关中
(2)说()项羽(3)成()五彩为()龙虎
3、提问,引导学生了解课文:
(1)课文第一段记叙了哪几件事,对情节展开起了什么作用?
提示:第一件事:曹无伤告密”。矛盾挑开,故事开端;第二件事:范增进言。矛盾进一步激化,推波助澜,情节迅速发展。
(2)项羽接报大怒,“怒”字包含了什么内涵?
提示;(略)
第二段:
1、教师串讲课文,引导学生留心课文殊的字词与句式:
(1)古今歧义:
“备他盗出入与非常也。”“公岂敢先乎?”“固不如也。”
(2)通假:
“具告以事”“要项伯”
“距关,毋内诸侯”“不可不蚤自来谢项王”
(3)活用:
“素善留侯张良”“臣活之”
“吾得兄事之”“籍吏民,封府库”
(4)特殊句式:
“具告以事”
“谁为大王为此计者?”
“所以遣将守关者,备他盗之出入与非常也。”
2、讨论课文内容,提问:
(1)课文第二段写了哪几件事?对故事的发展有何作用?
提示:第一件事“项伯夜访”,矛盾出现转机;二是“张良献策”,是情节发展的关键。
(2)张良与项伯皆谈到“义”,联系课文说说古人的“义”,该如何看?
提示:(略)
3、学生自读课文一、二段,教师巡视,释疑解难。
小结:这两段记叙了几件事,由矛盾挑起,形势一触即发到出现转机,情节逐步展开,为后来事态演变作铺垫,留下必要的伏笔。
四、布置预习
1、自读课文三、四两段,利用工具书自行疏通课文
2、思考下列问题:
(1)项羽最大的弱点是什么?举例说明
(2)范增之谋为什么不能得逞,他何处不及张良?
【第2课时】
【课题】鸿门宴
【教学目的】1、了解“鸿门宴”斗争的起因、经过。2、疏通课文,了解词类活用、成分省略等语言现象
【教学重点】疏通课文
【教学难点】同上
【教法】讨论、讲读
【教具】投影仪
【教学过程】
一、复习旧课,检查预习情况:
1、提问:张良为何提议见项伯?此处轻描淡写有何作用?
提示:“战”必败,“逃”必溃,兵力悬殊,士气不同。张过人之处在此,显示张的沉稳机警,处变不惊。(与刘大惊失色对照)
2、指名认读生字(见预习作业),解释下列词语:
从()百余骑()
数目()项王
且为所()虏
客何为者()
二、读讲课文三、四段
第三段:
1、指名讲述第三段的内容,要求明确交代所记之事。
提示:一是“刘邦谢罪”;二是“项王设宴”;三是“范增举珏”;四是“项庄舞剑:
2、提问:刘邦谢罪是否诚心?
提示:不诚心。迫于形势不得不如此
3、提问:课文插图是否有不妥处,分析,找出依据。
提示:(略)
4、提问:项留饮,演出”舞剑“一幕,”留饮“是精心策划的阴谋吗?
提示:不能认为是。范增一再暗示项,要他除刘,项默然不应,可见并未经策划。这一变故是范一手导演,由于没羽的支持,又加伯援救,终不了了之。
5、”项庄舞剑“在情节上有何作用,为后人留下何成语?
提示:项留饮,情节已缓和,“舞剑”发生,形势再度紧张,从而引出”樊哙闯帐“,故事推相。
成语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意思是人们表面上做某事心中却另有所图。
第四段:
1、指名试读课文,师生共同订正。
2、分角色朗读课文,读出人物的不同情感与心态。
3、提问:“樊狯闯帐”是。从哪几方面刻画这一人物的?
提示:从语言,行动,外貌等方面浓墨重彩写樊哙,衬托了项羽、刘邦,更突出了张良。
4、樊与刘讲话只语句变化有否区别?
提示:二人讲话中心大体一样,但侧重点不同。刘邦重在辩解,樊重在责之以义;策略上不同。刘言是“以屈求申”,樊是“以攻为守”
小结:三、四段记述宴会上刘、项的斗争。刘邦谢罪,矛盾缓解,范增举珏,危机四伏,项庄舞剑,险象环生,樊哙闯帐,达到。项羽惟恐担“不义”名,损其“威”,伤其“信”,不用范计,终放虎归山,铸成大错。
三、课堂练习:
1、学生自由朗读课文。
2、完成“思考和练习”三、四两题。
四、布置作业
范增论范文6
项羽与刘邦最大的不同就是:项羽举人为亲,刘邦任人唯贤。想当初,项羽帐下英杰辈出,有范增,陈平为之谋,季布,钟离?制其兵,若要控制住曾对其有青睐之心的张良,及当时壮志难酬的韩信,又将有不同的结果。然而,范增因被离间抑郁而死,陈平因不受重用转投刘邦,韩信或许要感谢项羽,若不是在他的公司中碰壁,也不会有后来的“登台拜将”及一系列着名战役。假如再给项羽一次机会,霸王能否改变对贤才的态度,则成为他能否称霸于世的关键之一。
当然用人态度不同,主要是在这两个公司的老总根本性格上的不同。项羽勇猛无比,但他的致命缺点就是不能容忍,这就应该好好的跟刘邦好好学习一下。后人林则徐曾有“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觉得倒是可以送给霸王。项羽称王,分封诸侯,把刘季“封谪”到汉中,我用封谪一词,则是名为封其汉王,实为贬谪塞外,使其自生自灭。而刘邦烧毁栈道,暂时遮蔽住他的野心,终日饮酒作乐,麻痹住项羽,忍常人之不能忍,待韩信一到,则开始踏上称霸之路。而项羽,乌江之边,本有机会乘船逃走,“待从头,收拾旧河山”,却就因为自己的刚愎自用,那种天生下来的“傲气”,竟然自刎而死,以分尸而终。后人杜牧有诗曰:“胜败兵家事不期,包羞忍辱是男儿。江东弟子多才俊,卷土重来未可知。”假如再给项羽一次机会,改变自身刚猛的性格是极其重要的,不过我想这是不可能的了,因为项羽毕竟是战神,不是甘于受苦之人。
当然其他一些因素也左右着项羽,比如虞姬,或比如项羽那单纯的曾让范增以“不足与谋”评价的政治头脑,也是其失败之因。假如再给项羽一次机会,他真的能够改变这些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