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遁世离俗范文1
所谓雕塑,是指以一定的物质材料和手段制作的三维空间形象的艺术。其制作手段有雕刻、塑、堆、贴、焊、敲、编等,是雕、刻、塑三种创制方法的总称。包括用各种可塑的材料(如石膏、树脂、黏土等)或可雕、可刻的硬质材料(如木材、石头、金属、玉块、玛瑙等),创造出具有一定空间的可视、可触的艺术形象,借以反映社会生活,表达艺术家的审美感受、审美情感、审美理想的艺术。本文中要介绍的雕塑,是指用大理石雕刻而成的作品,尽管它们并非如米开朗基罗的《大卫》、米隆的《掷铁饼者》、罗丹的《思想家》等声名赫赫的雕塑精品,但其中也确有不少可圈可点的佳作。
1862年世博会全称《伦敦国际工业和艺术博览会》(London International Exhibition on Industry and Art),毫无疑问举办地为英国伦敦,会期:1862年5月1日―11月1日,比即将在上海举办的2010年世博会仅仅多了一天哦!这届世博会有39个参展国,观众人数达6096617人,与我们预期的2010年世博会参观人数自然差距甚远。这届世博会的主题是:农业、工业和艺术,欧洲人向来崇尚艺术,这届世博会特别展示了近百年来创作的约5500件艺术作品。所以我们在《1862年世博会纪念册》和立体照片中见到了许许多多的雕塑作品。
下面我们来看看其中的几件作品。
Raffaelle Monti
意大利著名雕塑家蒙蒂・拉斐尔(Raffaelle Monti)(1818-1881)的《睡眠》 (The Sleep of Sorrow and the Dream of Joy)的立体照片。这件大理石作品,高度为178厘米,长度为 137厘米,深度为98厘米,现今收藏于英国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馆。从作品字面上来看,是想表现悲哀的睡眠和欢乐的梦想?作者雕塑了两个女子形象:一个正趴着睡觉,另一个则自由地飞翔在空中,是想说现实是悲哀的,欢乐只在梦里么?据称这件作品还是复兴运动在19世纪60年代意大利寓言雕塑的最好例证之一。(此页右上图为此作品另一侧面)
The Reading Girl
这件名为《读书女孩》的作品的作者是意大利雕塑家彼得罗马尼(Pietro Magni)(1817-1877),他出生于米兰,先后受意大利雕塑家阿邦迪奥(Abbondio Sangiorgio)和洛伦佐巴托里尼(Lorenzo Bartolini)的影响,后来赴罗马进修。《读书女孩》是他最著名的作品,第一件《读书女孩》创作于1856年。我们不能确定这件1862年的参展作品是不是1856年的作品,因为他还有许多类似的副本,其中有一件便藏于美国华盛顿的国家艺术馆。我真的非常喜欢这件作品。这么美丽的女孩,这么安静地看着书,多么温馨的场景。外面的喧嚣与她无关,再多的观众也干扰不了她。
Venus
遁世离俗范文2
法定代表人:莫锦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高占元,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工程师。
被告:许正文,深圳深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人:李敬芝,深圳市东江实业公司会计。
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斯顿公司)因与被告许正文新型专利权属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原告普斯顿公司诉称:被告许正文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接受公司分配的任务和提供的物质条件,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1991年11月24日,被告擅自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个人取得专利权。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判决将该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被告许正文辩称: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并非接受领导分配的任务,研制经费也是自己承担,应属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属被告所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正文1989年5月至1992年11月在原告深圳普斯顿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任职(1992年11月调至现工作单位)。1990年9月,原告派许正文参加南方港口工索具技术交流会。许正文得知用户急需一种可移动的小型索具压力机,会后即向原告建议研制该压力机,得到批准。同年10月,许正文开始研制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原告给其配备一名助手。研制期间,原告派人协助绘图晒图和负责技术审定。许正文及其助手的工资、差旅费、为研制该压力机所需的开发费、加工费、交际费等均由原告支付,原告还为协助制造配件的工厂预付定金3000元。样机出品后,原告又组织人员试车。1991年10月,该压力机研制成功。1991年11月24日,许正文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告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向国家专利局出具非职务发明专利证明,申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912291311)。1992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经审查,批准授予许正文非职务发明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专利权,专利号为:912291311.原告得知这一情况后,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以许正文为发明人发明的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实用新型专利所有人变更为原告。
上述事实,有公司帐簿和财务单据及证人证言证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所有。”被告许正文受本单位委托,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人力、技术、物质等条件所研制的可移动小型索具压力机,依法应是职务发明,该压力机的专利权人应为原告。许正文所称“经费也是自己承担”,经查并无实据,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许正文以非职务发明人向专利管理机关申请专利,其行为是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于1994年9月21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