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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星星的诗句范文1
早春咏雪
句芒宫树已先开,珠蕊琼花斗剪裁。
散作上林今夜雪,送教春色一时来。
雪 韩愈
新年都未有芳华,二月初惊见草芽。
白雪却嫌春色晚,故穿庭树作飞花。
望雪
银花珠树晓来看,宿醉初醒一倍寒。
已似王恭披鹤氅,凭栏仍是玉栏干。
雪霁
星榆叶叶昼离披,云粉千重凝不飞。
昆玉楼台珠树密,夜来谁向月中归
梅须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卢梅坡)
雪似梅花,梅花似雪,似和不似都奇艳(吕本中)
墙角数枝梅,凌寒独自开;遥知不是雪,为有暗香来(王安石)
才见岭头云似盖,已惊岩下雪如尘;千峰笋石千株玉,万树松罗万朵云。(元稹)
六出飞花入户时,坐看青竹变琼枝(高骈)
山回路转不见君,雪上空留马行处(岑参)才见岭头云似盖,已惊岩下雪如尘;千峰笋石千株玉,万树松罗万朵云。(元稹)
六出飞花入户时,坐看青竹变琼枝(高骈)
山回路转不见君,雪上空留马行处(岑参)
云横秦岭家何在,雪拥蓝关马不前(韩愈)
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岑参)
雪消门外千山绿,花发江边二月晴(欧阳修)
燕上雪花大如席,纷纷吹落轩辕台。
地白风色寒,雪花大入手(李白)
战退玉龙三百万,败鳞残甲满天飞(张元作)
关于星星的诗句范文2
关键词:布莱希特,《戏剧小工具篇》
布莱希特(Bertolt Brecht,1898-1956)无疑是20世纪最具影响力的戏剧理论家之一,他的“史诗剧”也是20世纪最富创意的戏剧理论和实践之一,这种戏剧突破了传统“三一律”的编剧方法,采用舒展自由的戏剧结构形式,多面地反映生活,强调的是生活的多面性、复杂性和矛盾性,发人深省。“史诗剧”的戏剧理论已经成为世界上三大戏剧理论体系之一。作为一名戏剧家,围绕他的理论与实践的争议从未停歇,一方面由于布莱希特较为激进的创作思想引起西方自残阶级学者的关注和忧虑;另一方面,他不拘一格的艺术表现方式也得不到部分学者的可定,反而遭受到同阵营的一些批评和抨击。布莱希特充满矛盾的辩证法戏剧观所带来的麻烦,也是他戏剧理论的魅力所在。
《戏剧小工具篇》是布莱希特最重要的理论著作,他后来还写了一些“补遗”。“陌生化方法”又称“间离方法”是他最具代表性的戏剧美学概念,他推崇在演剧中利用艺术手法把平常之事物变得陌生化复杂化,再揭示事物的因果关系,暴露事物的矛盾性。“陌生化方法”要求演员与角色保持一定距离,演员要驾驭角色。因“史诗剧”和“陌生化效果”一再被曲解,他后来将“史诗剧”这一概念更正为“辩证戏剧”,但他却没为之专门撰文阐释。大概他也清楚更名至多只能让人更清楚理论与实践间的差距罢了。布莱希特的观点还有一些前后矛盾的地方,最明显的是在戏剧与娱乐的关系问题上:布莱希特曾认为,戏剧演出不是为消遣服务的,戏剧的任务是把享受品变成教材;这一观点强调宣传和教育而牺牲戏剧审美功能的倾向是不言而喻的。1948年,他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并在《戏剧小工具篇・前言》中写道:“甚为遗憾,我们不再试图逃离享乐王国,尤其遗憾的是,我们更要宣布置身于这个王国的意图。我们把剧院当成一种娱乐场所,这在美学里是理所当然的。”在《戏剧小工具篇补遗》中布莱希特开篇提出:“事情不仅是艺术需要用娱乐的形式去表现值得学习的事物。学习与自我娱乐必须保持尖锐对立的状态,这点很要紧――因为我们处在这样一个时代,人们获取知识是为了用更高的价钱去出售它,在这个时代里,能够出高价钱去购买知识的人,是容许剥削的。只有在当生产力获得解放以后,学习才能够变成一种乐事,娱乐也才能够变成学习。假如现在放弃‘史诗形式戏剧’这个概念,这并不是走向自觉的亲身体验的一步,这是过去和今后都容许的。只是这个概念对一般戏剧来说,显得不够充分和不够确切,还需要提出一些准确的规定,在这方面还要做更多的工作。在同一意义上,我们在一切革新中不是总是以大致的方式为前提,而戏剧总还是戏剧,而不是科学示范吗!”①此时的布莱希特感兴趣的是,“什么样的娱乐才适宜于我们。”显然,所谓返回娱乐王国,是承认并试图克服教育与娱乐的脱节,以达到寓教于乐的目的。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娱乐,也会有属于那个时代的娱乐方式。这可看作是布莱希特创造史诗剧理论体系的初衷,对他而言,戏剧是反映每个时代人类的共同生活,他认为现在整个社会的发展现状都已经与以前的时生了巨大的变化,科学的发展让资本主义社会迅速走进了工业化和社会化。一切都能成为资本链上消费的一部分,人类在自然科学的领域认识了许多前所未知的新事物,如此的世界新图景给布莱希特一个重要启示:世界一直处于变化之中。这种认识也使布莱希特意图在戏剧艺术领域实现一种伟大的设想:通过艺术的传达而使得人们能够像认识自然领域的奥秘一样实现对于人类社会可变性的科学的认识,布莱希特发现在科学和艺术之间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二者“皆为减轻人类的生活而存在”②。布莱希特指出:传统的共鸣戏剧“为了门票钱而巧妙地把他的观众变成国王、情人、阶级斗争的战士,一句话,变成你们所希望的角色。但在第二天上午光天化日之下,国王们便开起无轨电车,情人们把小小的工资口袋交给他们的太太,阶级斗争的战士们排着队请求人家剥削自己。”③布莱希特史诗剧的理想观众是以工人阶级和市民阶级为主体的普通底层民众,他希望能够唤起民众认识社会真理、改变生活现状的意识,但他们还在遭受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麻醉和欺骗,忍受着剥削和压迫,所以希望能够唤起民众认识社会真理、改变生活现状的意识。“我们所需要的戏剧,不仅能表现在人类关系的具体历史的条件下――行动就发生在这种条件下――所允许的感受、见解和冲动,而且还运用和制造在变革这种条件时发生作用的思想和感情。”④
布莱希特理想的史诗剧在许多习惯了体验式戏剧的人看来,人们在史诗剧中是很难得到美感的:暴露光源和声源意味着舞台不再神秘,预先告知的结果让人们不再有悬念的期待,断续的剧情让人们很难完全入戏。布莱希特毫不否认,史诗剧对一些人来说并不具备独特的吸引力,他的观众主要是一些正在上升的阶级,是那些不满足于在抽象而虚假的理想化幻境中得到廉价的慰藉,不安于贫困和愚昧,而是希望追求社会真理和改变生活境况的热爱学习的人群,对于这些人来说,学习就能够成为一种娱乐,而且是更好的娱乐。他说:“对于不同的人民阶层,学习起着迥然不同的作用……有这样的阶层,他们‘还没轮到班儿’,他们对自己的境况不满,对学习有着巨大而实际的兴趣,他们一定要弄清自己的处境,并且知道没有学习他们就不能翻身――这是些最好的贪婪的好学习的人。……学习的兴趣取决于许多因素,然而毕竟还是有充满着兴趣的学习,快乐的战斗的学习。”⑤可以看到,布莱希特的美学观念追求一种美与真、善的结合,即真实的、道德的事物以艺术的形式在舞台上呈现,并使人从中获得社会知识的增加和道德提升,这样的戏剧就能够让努力要改变世界和自身命运的观众产生愉悦并享受艺术的美感。“概括地说,可以把批判地继承了德国古典美学而在哲学基础上臻于成熟的布莱希特关于戏剧美的理想表述为:有助于社会变革(善)的内在辩证规律(真)的哲理思考舞台化。这种舞台形象完全可以捐弃外表的逼真而漂亮而令人震惊、发人深醒,观众的美感就来自于对它所蕴含的哲理的积极思索和领悟之中,这是布氏体系独特的真、善、美统一方式。”⑥(作者单位:四川大学艺术学院)
参考文献:
著作:
[1] 贝・布莱希特《布莱希特论戏剧》丁扬忠等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8
[2] 孙惠柱《第四堵墙》,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学位论文:
[3] 申春春《布莱希特戏剧美学思想研究》,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期刊论文:
[4] 王晓华《对布莱希特戏剧理论的重新评价》,《外国文学评论》,No.1,1996,P23-30
注解
① 贝・布莱希特《布莱希特论戏剧》丁扬忠等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P41
② 贝・布莱希特《布莱希特论戏剧》丁扬忠等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P93
③ 贝・布莱希特《布莱希特论戏剧》丁扬忠等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P148
④ 贝・布莱希特《布莱希特论戏剧》丁扬忠等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1988,P9
关于星星的诗句范文3
一、增长速度缓慢
2012年,葫芦岛市的经济增长速度是9%,增幅同比下降了6个百分点。建市24年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1.1%;过去10年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4.1%,分别比我省和我国过去10年的平均增长速度高出了近1.4个百分点和4.2个百分点。尽管过去十年我们跟全省和全国比年平均增速很高,但我们建市时间短、基数小、包袱轻, 又处于东北振兴和辽宁沿海开发开放的机遇期,在全省及渤海地级市中, 这样的增速显然是不够的。
经济学界曾对经济拐点是否成立、能否出现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讨论,有学者认为小的经济拐点3年左右出现一次,稍大的经济拐点8年左右出现一次,更大的拐点30年左右出现一次,且拐点出现前后的年份,经济会出现新的波动、甚至滑坡。拉美国家快速发展30年后出现的经济动荡、我国改革开放30年后面对的转型压力,似乎是在迎合这一观点; 2007年,有些专家预计当年我国将出现大的经济拐点,恰好2008年---我国改革开放30年,我们遭遇了全球金融危机,经济出现很大的下行压力。
因此,我们即将面临着拐点出现时新的经济波动带来的威胁,不进则退,慢进也退,我们必须着力打破发展僵局, 寻找产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发展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旅游业。
二、综合实力不强
2012年,葫芦岛市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19.3亿元;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4.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546.7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17.6亿元;全年外商直接投资5.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3%。进出口总额实现13.5亿美元,下降5.4%,其中:出口总额实现9.5亿美元,增长18.9%;进口总额实现4.0亿美元,下降17.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4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983元。
目前,葫芦岛的经济实力跟自己比一直呈上升的趋势,但放在全省,乃至环渤海地区来看,我们在总量上连续几年都排在全省(2007年为第11位、2008年为第12位、2009年至2012年保持在第13位)乃至环渤海12个地级市的后面,都显得十分逊色。2011年,在本文分析所选中的12个环渤海地级市中,葫芦岛排在最后一位,排在第一位的唐山市,总量是葫芦岛市的8.4倍;排在第二的烟台市,是葫芦岛的7.5倍;经济总量没过1000亿元的只有二个城市:丹东市和葫芦岛市,丹东的总量还高出葫芦岛市238.6亿元,也就是说,葫芦岛市被远远地甩在了后面。
三、发展后劲不足
经济增长模式规律表明,驱动经济增长的三大动力,即“三驾马车”――投资、消费和出口,代表着三种经济增长模式,即投资驱动型、出口驱动型和消费驱动型。
首先看葫芦岛的消费。2011年,葫芦岛市的社会消费品总额实现274.2亿元(在全省14个市当中,排在第8位,在环渤海地区12个地级城市中排在第11位),增长17.6%。虽然增幅在环渤海地级市及在辽宁省各市中,均排在第3位,但环渤海地级市及辽宁全省分别只有5个位次;且每个位次之间只相差0.1-0.2个百分点。
其次看葫芦岛的投资。2011年,尽管葫芦岛市固定资产投资实现了31.1 %的高增长,增幅与丹东市相同,并列排在环渤海地级市的第2位和辽宁省的5位;但投资总量仅为444.3亿元,在环渤海地级市中属最后一位,排在第一的烟台市是我们的6.49倍、排在倒数第二位的秦皇岛市还是我们的1.38倍;在辽宁省14个市中排在第13位,排在第3位的鞍山市是我们的3.0倍,排在第12位的辽阳市还高出我们36.7亿元。
最后看葫芦岛的外贸。2011年,葫芦岛市进出口总额实现12.9亿美元,同比下降4.4%,其中:出口总额实现8.04亿美元,增长22.8%;进口总额实现4.8亿美元,下降30%。进出口总额在环渤海12个地级市中排在第11位,排在第一位的烟台市是我们的35.42倍、排在倒数第二位的潍坊市是我们的11倍,排在第九位的锦州市是我们的2倍。
四、产业结构面临调整
葫芦岛市的产业结构呈二三一的格局,特别是第二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始终保持在45%以上,这种僵局多年来没被打破, 四大支柱产业石油化工产业、有色金属产业、能源电力产业均为资本密集型――重工业。2011年,四大支柱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81.1%,其中能源电力产业7.0%、有色金属产业19.8%、石油化工产业33.6%、船舶机械产业20.7%,石化产业占比最高。工业是葫芦岛曾经的优势、现在的羁绊,带来的伴生问题太多,影响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不利于就业,增加了维稳成本。因此,如何突破产业结构的瓶颈问题,要求我们去寻找新的发展路径,由工业走向服务业,由重化工业走向旅游产业。
五、旅游业亟待升级
一是对2008年葫芦岛市四大支柱产业从业人员情况分析可以看到,四大支柱产业共有从业人员为10.5万人,能源电力行业从业人员为1.8万人,船舶机械行业从业人员2万人,有色金属行业从业人员3.9万人。而2008年旅游业从业人员达到15万人,其中:直接从业人员3万人,间接从业人员12万人。可以说,旅游业在吸引人员就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比四大支柱产业具有更大的优势。
二是对葫芦岛市支柱产业确立过程分析。2002年,葫芦岛市提出“石油化工、有色金属、船舶机械、能源电力”为四大支柱产业,至到上述分析时的2008年底,四大支柱产业的地位未被撼动。也就是说葫芦岛“四大支柱产业”的提法在2009年就应改为“五大支柱产业”,但遗憾的是“文化旅游作为新兴战略性支柱产业,没有进入葫芦岛市的“十二五”规划, 直到2012年1月6日才被正式纳入政府工作报告,比(国发[2009]41号)《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的要求滞后了两年多,错过了一些发展机,现在全国各地的旅游城市大多在研究如何推进旅游业转型升级,葫芦岛市还在研究如何发展旅游业,在转型升级的节奏上慢了半拍。
六、战略重点面临抉择
葫芦岛市的四大经济发展战略是工业强市、项目支撑、沿海开放、民生保障。这些战略制定的很好, 也符合葫芦岛的实际,但有战略过多之感, 致使在实施过程中, 战略重点不突出, 不能集中精力办大事, 影响发展结果。
关于星星的诗句范文4
世界卫生组织已把龋病列为危害人类健康的3大非传染性疾病之一[2]。乳牙在萌出后不久即可患龋,其病因十分复杂,发生也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儿童乳牙患龋率已达很高水平,卫生部和全国牙防组2005年报告5岁组城市儿童乳牙患龋率是61.9%。2006年程睿波等[3]调查沈阳市儿童患龋率3岁组为48.43%,龋均2.00。要想从根本上降低乳牙患龋率,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儿童口腔健康水平和WHO在“2010年5~6岁儿童90%无龋”的目标,就必须在孕妇和婴幼儿阶段(0~3岁)采取干预措施[4]。此次对3岁组散居儿童龋病防治干预前后对比,患龋人数、治疗人数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龋均也明显降低,说明散居儿童防治龋病措施,经过5年的探索和实践,防龋效果显著,儿童口腔保健意识以及健康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儿童口腔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乳牙的发育从母亲怀孕第4~5周开始,乳牙的硬组织是在胚胎时期形成,母亲的营养状况直接影响胚胎时期乳牙的发育,关系到孩子出生后乳牙的健康。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致龋菌存在母婴传播,因此儿童防龋干预应从母亲孕期开始,良好的口腔卫生、合理的膳食,会促进儿童乳牙矿化,减少母婴传播机会,降低儿童患龋率。
本院儿保负责辖区0~6岁散居儿童系统管理,因3岁以上儿童已大部分入托,婴幼儿是本院工作的重点,而人的一生口腔保健的基础在婴幼儿期,即防龋关键期。此时疾病、营养偏差会使维生素、微量元素以及钙含量不足,会导致牙齿发育缺陷,抗龋能力降低。因此把儿童防治龋病措施贯穿儿童系统管理的始终。通过儿童来院健康检查,开展对儿童口腔保健个体化指导及对家长口腔保健知识健康促进,提高家长自身口腔健康水平和关爱儿童牙齿健康的意识和责任。在提倡良好饮食习惯,合理搭配营养的同时,重点宣传早晚刷牙,饭后漱口。因为致病菌的滞留和菌斑的形成是龋病发生的条件,而正确刷牙不仅可以机械性去除菌斑和软垢,还可以按摩牙龈,促进血液循环,提高上皮角化程度,增进牙周健康,预防龋齿的发生[5]。指导家长帮助孩子掌握正确的竖刷法刷牙,用含氟牙膏,对抗牙面酸解,干扰菌斑形成,促进牙面重新矿物质化。
此次调查,患龋儿童治疗比例从2003年8.93%至2008年62.16%有了较大幅度上升,但还有近四成未接受治疗。乳牙龋齿早期自觉症状不明显,治疗目的是为了终止病变的发展,保证乳牙处于正常的功能状态至替牙期。儿童年龄小,常因紧张和畏惧而不愿接受治疗或拒绝治疗,还有个别家长认为“乳牙能换,不用治”,加之口腔治疗费用较高,造成口腔治疗比例不高,因此还应大力宣传教育,增强家长的认识,提高治疗率。
散居儿童龋病预防性干预是以健康教育为基础,强化儿童家长及全社会对儿童口腔保健重要性的认识,帮助监督训练儿童早晚刷牙及饭后漱口,养成口腔卫生好习惯,定期口腔检查,早诊早治乳牙龋。在以后工作中会逐步完善,长期实施。
【参考文献】
[1] 全国牙病防治指导组.第二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抽样调查[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5.
[2] 杨志龙,吴建妹,朱惠琴,等.氟化泡沫对幼儿园儿童龋齿预防效果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5,20(21):28742875.
[3] 程睿波,张晓芳,张颖,等.沈阳市5375名3~6岁学龄前儿童乳牙龋病流行病学调查分析[J].上海口腔医学,2006,15(6):596660.
[4] 寇艳松,张运平,胡丽萍.0~3岁儿童口腔保健管理模式探讨[J].中国妇幼保健,2008,23(31):3940.
[5] 黄薇,台保军,杜民权,等.湖北省宜昌市6~7岁儿童口腔健康行为及其影响因素[J].口腔医学研究,2003,19(3):226.
转贴于 【摘要】 目的 检查5年来对散居儿童龋病预防性干预的效果。方法 对3岁散居儿童进行龋病调查,2006年、2008年分别与2003年干预前对比。结果 2006年、2008年散居儿童患龋率与2003年干预前相比都有明显降低(P
【关键词】 龋齿/预防; 龋齿/流行病学; 健康教育; 儿童保健; 儿童
随着国内卫生事业的发展,口腔保健逐渐被人们重视,儿童龋病预防工作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本院于2003年开始对管辖社区0~6岁散居儿童进行龋病预防性干预,并抽取2006年和2008年3岁组进行效果观察,现将观察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研究对象为在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进行系统管理的3岁散居儿童(总体的95%)。从2003年开始本院对管辖社区内散居儿童,实施龋病防治干预措施,于2006年和2008年对3岁组散居儿童龋病发病情况进行检查,2006年检查133人(男69人,女64人)、2008年检查165人(男86人,女79人),并将检查结果与2003年干预前检查的3岁组儿童143人(男75人,女68人)龋病患病情况进行对比。龋病诊断依据第二次全国口腔健康流行病学调查标准[1],由经口腔专业培训的医生,在光线充足条件下,进行视诊、探诊(一次性口镜、探针)检查。
1.2 防治模式
1.2.1 开展健康教育 对孕妇提供孕期口腔保健知识宣传,对家长每年4次以上进行个体化0~6岁口腔保健知识教育,内容有乳牙特点;乳牙龋病的病因、危害、防治、检诊;口腔不良习惯的危害与纠正;乳牙外伤处理;有效的刷牙方法;食物对牙齿健康影响及儿童合理饮食等。发放口腔健康教育知识宣传单,宣教普及率95.0%以上。
1.2.2 预防性干预指导 儿童在婴儿期2个月1次、幼儿期3个月1次、学龄前期1年1次体检的同时,均进行口腔卫生宣教、检查及个体化指导,如发现儿童患龋病、牙髓病和根尖周病及乳磨牙存在深窝沟时,及时通知家长,嘱其到口腔儿科进行治疗或窝沟封闭,并电话回访,掌握治疗情况。
胎儿期:孕妇注意口腔卫生,饮食合理,妊娠后期补钙和维生素D。婴儿期:提倡母乳喂养,科学添加辅食,防治佝偻病。小儿出牙后,每次哺乳结束再喂一二匙水,母亲每日早晚2次用洁净纱布或指套牙刷清洁牙面。
幼儿期:每餐后漱口,少吃甜食,2岁以后,指导儿童开展刷牙训练,晚间睡前刷牙,刷牙方法由家长监督帮助,使用儿童牙刷和儿童含氟牙膏。学龄前期:坚持每日早晚刷牙,儿童牙刷每季度换1次(牙刷变形及时更换),饮食多样化,不吃零食,培养口腔健康意识。
2 结果
关于星星的诗句范文5
一、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特征
有学者认为,“谁主张、谁举证,是行政诉讼责任的规律性分担规则。”按照这种规则,“当事人只要提出某种诉讼主张,就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但是提不出证据,或证据之证明力度不够,通常说来,当事人多半败诉。即当事人肯定或可能多半败诉。”(见《行政诉讼原理及名案解析》第542页,刘善春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谁主张,谁举证”不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因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仅仅是对提供证据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不是关于结果责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规定。由于举证责任分配是指对结果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根本不是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流行的观点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我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予以指责,实际上是无的放矢,弄错了对象。按照这种理解,“谁主张,谁举证”是提供证据的原则,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将其作为提供证据的规则而不是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来适用。
由于我的行政诉讼法起步较晚,很多理论是直接脱胎于民事诉讼法的。但是,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则又有别于民事诉讼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体系。不管是将“谁主张,谁举证”理解成举证责任分担规则,还是将其理解成提供证据的规则,重要的一点就是,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对诉讼的后果有着直接的关系,最终影响到审判的结果,也就是承担败诉的风险。按照德国学者莱奥.罗森贝克的观点,“在任何诉讼中,法官的任务均是如何将客观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当事人对事件的事实过程的阐述不可能达到使法官获得心证的程度的情况。法院几乎每天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如此,行政法庭也同样如此。”(见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第1页,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由于当事人在法庭上对争议的事实之陈述均是事后的陈述,法官没有亲临现场,也不可能亲临现场,因此对于法官的裁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如果既不能查明已经发生,也不能被查明没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不能因为对事实问题怀有疑问而使有关的法律问题不予裁决,要么对请求的法律效果已经发生予以肯定,要么对该效果未发生予以否定。此时,证明责任规则就会在这个问题上作出回答。
在行政诉讼中,争议的双方一方是原告,即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另一方是被告,即具有行政权能的行政主体。其争议的焦点不外乎原告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对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不服,再就是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不服。如果证明责任规则确定了争议双方各自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上的责任,那么依据该规则就能很好地使法官对争议的事实有一明确的处断,较快地对争议作出准确的裁决。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被告首先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必须举出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如果不能证明自己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无须原告证明其行为违法,被告就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这一特征和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是有较大的不同的。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的债务。此时原告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双方债务之存在,且被告未予偿还的事实。对于被告来说,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之不存在或者已经偿还了债务的事实,则必定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的主张,原告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对被告亦如此。而在行政诉讼中,则主要由被告来承担,主要体现在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提事实的存在,且要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如原告甲对被告某公安局对其给予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则某公安局应对甲存在违法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并且亦应向法院提供处罚的法律依据。如果公安局逾期不提供证据,或者无法提供证据,则法院不应要求甲来证明违法的事实是否存在,直接可以据此裁决公安局败诉。
2、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亦应当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中对原告的举证责任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关于证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同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因为不作为案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以行政机关拒绝、不予答复、拖延或没有有效履行职责为由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一定行为的前提,没有申请行为,行政机关拒绝、拖延等不作为行为当然无从谈起。因此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当然,对于行政不行为案件的诉讼,并不一定会对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产生败诉的结果。比如,公民申请行政奖励的行为,行政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给予答复是一种不作为行为,但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是行政主体败诉,但不必然的会要求行政主体作出给予公民某种行政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有些依申请的行为会产生特定的法律后果,如行政许可的申请,但有些则要视法律的规定条件而论,不是一经申请,当然的获得预期的法律后果。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所负的这种举证责任,有的学者又把它称为初步的证明责任,因为这种初步的证明责任只是体现在诉讼的开始阶段,一旦案件进入到实质阶段,就要依据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来确定双方在提供证据方面的义务了。
二、我国确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由
刚才分析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特征,可以知道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应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那么,确立这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理由是什么呢?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点:
1、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据一定的行政程序规则,而这种行政程序规则从流程上来讲,首先是行政主体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行为之前,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其次应当将有关的事项告知相对人,接着是在作出一项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使用诸如询问证人、查帐、鉴定、勘验等各种方法,必要时,在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决定之前,还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只有当前述程序妥当之后,行政主体才可以向行政相对人说明作出某项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之后,最终作出裁决。这种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决定了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已取得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否则必然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当原告因具体行政行为与被告发生争议而进行行政诉讼后,由被告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证明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则从法律上就可以推断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合法性。当然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因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应当有义务收集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予以保存。一旦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已过,行政主体是否还应当将这些证据予以保留?换句话说,在某种情况下,如果行政相对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了起诉期限,后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障碍消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并获得人民法院的同意,而行政主体却不知道此种情况的存在,误以为行政相对人错过了起诉期限,因此没有必要保留原告的证据。此时的诉讼显然对行政主体不利,该如何解决?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按照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要是行政行为,不论存在着什么样的瑕疵,在被依法消灭前都具有公定力。即使行政行为具有重大而且明显的瑕疵,也并不是任何人有权、有能力加以辩认的,而只能由有权并且有能力辩认的国家机关来判断并加以否定。因此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虽然被告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如果因起诉期限的延误,而造成证据之丧失,亦不应判定由被告承担败诉的结果,否则就与法的最基本原则-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2、原告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无法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而只能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这种弱势地位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面的职权行为,享有其他人所没有的单方面调查、收集、保存和使用各种证据的职权,是否拥有和拥有多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需要的证据,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证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原告很难或者完全不能占有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足够证据。原告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者和被支配者的地位,无法全面收集到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同时,部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案件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要借助于专门技术人员通过技术检测手段才能确定,而原告则缺乏被告所具有的条件来发现、保存、收集所需要的证据。当然这种弱势地位只是一种相对性的,在具体法律行为中因为法律规定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之性质所决定的,在举证方面能力大小的不平等,与原、被告的经济地位、机构性质、组织差异没有必然的相关性,具体到某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可能是拥有雄厚经济实力的跨国公司,被告则可能是只有区区几人的行政机构。行政诉讼之所以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偏向于原告,仅仅是由于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职权的不平等。需要注意的是,用一种不平等的手段去掩盖另一处不平等的事实,并不会带来更大的平等。因此,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并没有完全采取由原告或被告一方来举证的做法。只有双方互有举证的义务,共同向法庭举证、质证,并且根据法律要件的不同(或者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来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才能确保实质的平等,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形成了有限制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三、现行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之益处
1、有助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合法权益之保护。面对拥有行政职权的强大的行政机关,原告总是处于弱势。因此,《关于证据的规定》通过证据规定加强对弱势方的保护,如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举证时限的最后期限定有差异,取证限制不同,不仅被告及其诉讼人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且只有原告、第三人才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原告、第三人不仅可以对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对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鉴定结论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行政执法人出庭作证以及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充分体现了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弱势方保护的倾向明确、清晰,显然,这些规定,对于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环境,保护诉权,体现法律平等精神,会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2、有助于规范证据的提供、调取、质证、认证等活动,使之更加容易操作。实践表明,仅仅依靠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的原则性规定运用证据,很难操作,几年来,我国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制定了适合本地区适用的证据规则,但是各地的规定不统一、不规范,《关于证据的规定》的颁布结束了这种“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在提供证据的要求上,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材料的和条件上,法院委托调查的程序上,证据保全的申请及措施上,质证的对象、顺序、证人作证及认证等诸多问题上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从而使证据的运用更加规范、更易于操作。
3、有助于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与保护。近年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呼声渐高,《关于证据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这种趋向。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条款的规定上:一是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二是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由法庭予以确认,并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三是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事实认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职权调取证据。这种关注,意味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更趋完善。
4、有助于融合现代法治和程序正当观念,使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与国际接轨,逐渐趋向依法行政,真正实现现代法治的基本观念如平等、自由、开放、透明、公正、效率、依法行政、司法独立和司法审查制度等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程序正当,在美国法中,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满足对个人的最低公平标准。如在作出决定前要给予充分的告知和提供有意义的听证机会。它强调的是法律适用中的操作规程的公平、审判过程的严格和平等以及规则所体现的形式合理性。《关于证据的规定》借鉴国外证据立法和审判实践,吸收证据理论研究成果,适应WTO规则的要求,在证据的告知、证据交换、质证、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的排除、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裁判(证据裁判主义)、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理由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充分体现并融合了现代法治和程序正当的观念。
四、国外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不同理论
当然,我国现行的这种举证责任制度并非全是好处,它虽然广泛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目前世界上行政诉讼法比较发达的国家,对举证责任制度仍然是各持己见,理解不一。下面,以日本的为例,介绍其关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学说,并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使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更加完善。
在关于撤销处分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应当由原告或被告行政厅承担,尤其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学说的主张不一。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第一种学说是由原告负证明责任。由于行政行为有公定力,受合法性的推定,所以要求其撤销的原告,应负证明该行政违法的责任。
第二种学说是由被告行政厅负证明责任。因为行政行为即使违法除无效的场合外一般是有效的,因此在撤销诉讼中,被告行政厅对其处分合法性应负证明责任。
第三种学说是根据法律要件不同而分配证明责任说。即在撤销诉讼中,也适用懂事诉讼一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行政行为权限根据的事实要件由被告行政厅负证明责任,权限障碍、消灭等的事实要件,由原告负证明责任。
第四种学说是主张根据行政行为内容不同分配证明责任说。从处分的内容来看,对于科处负担行为的合法性由被告行政厅负证明责任,对于以授予权益行为主权为基础的事实,由原告负证明责任。我国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较接近此学说。
第五种学说是认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分配证明责任。因为一般的分配标准有困难,应考虑各种行政法关系的具体性质、证明的难易程序、诉讼当事人间的对等性、公平性等各种因素来确定证明责任。
五、我国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规则的发展趋势
以上各种学说均有一定的道理,在不同的时期,分别占过主导地位。到底应采用哪种学说,应该结合本国自己的实际情况。我国是一个比较落后的欠发达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比例较大,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的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完全将举证责任推给原告是不可行的,当然由行政主体负主要责任,在目前看来没有什么大的不当之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必然会被“谁举证,谁主张”的规则所替代。主要理由阐述如下:
1、由被告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告负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行为数量及争议案件不是太多的情况下,是比较可行的,但随着行政主体职能的不断变化,各种行政争议案件越来越多,由行政主体承担大量的证据保存任务,有欠妥当。首先,具体行政行为的时效性大,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变动也日趋频繁,一旦发生大量的流动,因为证据保存之不善,而让行政主体承担败诉的理论违反了公平的原则。其次,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应当具有必要的根据或理由,或者就要有根据或理由。否则,无缘无故的提起诉讼,只会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及行政资源,这种做法是和现代行政理念不符的。最后,关于诉讼风险,原告应当有所预见。即使根据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来看,行政主体败诉的可能性较大,但也不排除原告败诉的可能。有诉讼,就存在风险。因此,原告如果不对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采取的措施、违法行政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根据等证据予以妥善的保存,就可能预见到诉讼对自己不利的结果。
2、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有利于督促原告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在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进行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相对人本来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从而以减轻自己的行政责任,但有些行政相对人总是抱着一种无所谓的态度对待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指望通过诉讼来获得胜诉。甚至有些行政相对人滥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一些争议标的很小的案件不停的提起诉讼,是谓“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或者故意隐匿可能对行政主体有利的证据。因此,赋予原告必要的举证责任,促使其有效、积极地举证。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应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行政主体主张行政行为合法、正确,应当负举证责任;原告认为被告适用法律不当,应当提出正确的法律供法庭参考,而不是笼统地说被告的行为违法,却说不出来是适用法律不当,还是适用法律错误。如某案可有多种法律适用方案,被告已证明其法律适用佥或说得过去,而原告主张另一种法律适用,此种情况下,原告就必须负举证责任。又如原告主张被告动机或目的恶意或违法,而行政案卷或记录中却难以看得出来,而动机和目的,一般来讲又属于内在的东西,故只能先由原告举证。
综上所述,笔者得出的结论是,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并无不妥,但在特殊情况下,原告亦应当具有充足的证据保护意识,对适用法律有不同的意见,或者认为行政主体行政主观方面有恶意等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只有行政诉讼双方的举证责任明确、清晰,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才能起到其本应具有的重要意义。 主要参考书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方世荣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证明责任论》(德)莱奥.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3、《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王名扬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4、《行政诉讼法学基本文献资料选编(教学参考书)》,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法律出版社出版;
5、《行政违法论纲》,杨解君著,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
6、《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叶必丰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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