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幼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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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幼师

毕业论文幼师范文1

毕业论文(设计)的制作方案

Yahoo Widget的应用

>> 又是一年春草绿,又是毕业论文进行时 又是一年春草绿 又是一年芳草绿(节选) 又是一年芳草绿 又是一年 又是一年毕业时 又是一年毕业季 又是一年毕业季(下) 又是一年芳华 又是一年等 又是一年春来早 又是一年盛夏 微话题:又是一年毕业时 又是一年春风绿 又是一年落雪时 又是一年火锅季 又是一年冬来到 又是一年高考时 又是一年春耕忙 又是新的一年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cate=8,快车代码:CF0806CMRJ11),接下来,在“任务分类”列表中新建一个“工作”、一个“写论文”分类,然后分别选中相应的分类,在右侧的窗格中将事件一一添加进来,这样提醒器就会自动提醒我们,并且显示进度,从而不让我们误事(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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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方便管理,避免忙中出错

在写毕业设计的时候,往往很多的文件不易管理,比如答辩时用的PPT文件,以及各种图片和毕业设计的Word文件等等,借助于Widget中的minishortcut(下载地址:/gallery/index.htm?cate=8,快车代码:CF0806CMRJ12)和“停靠栏”工具就很容易搞定。安装完毕,minishortcut会以齿轮状图标显示,单击会扩展成莲花瓣的形状,现在只需将常用的文件资料拖放到莲花瓣上即可建立起快捷方式,以后再使用就简单多了。

摘要咱不怕,用好英汉互译是根本

论文的最后还要写上英文摘要,这要怎么办呢?不过不要紧,借助于Google强大的翻译功能就不怕了。在Google页面中单击“语言工具”,在接下来的页面中就可以进行“英汉”或“汉英”之间的互译了。

第三关 打印(限定时间:一周)

教务处通知

请2008届毕业生把毕业论文(设计)排好版,并打印出来,交给各学院答辩委员会审阅,并准备答辩工作。

教务处处长:阿健

由于小李毕业设计中嵌入了许多精美的字体,但是送到打印社之后打印出来的效果却大打折扣,原来是所使用的字体打印社电脑中没有安装,效果自然出不来。如何让打印出来的效果与电脑中显示的一样呢?很多同学往往会使用PDF版本的论文,但打印社的PDF阅读器并没有升到Adobe Reader最新版本,最稳妥的方法是用PRN文件。

用Word 2007打开完成的文稿,单击“打印”命令,在弹出来的打印对话中选中“打印到文件”选项,单击“确定”按钮之后将PRN文件保存到自己的U盘上。

现在将输出的PRN文件拿到打印社,要打印输出就要用PRN文件打印程序:FastPrint(快打) 1.60 Build 070107(下载地址:/soft/40661.htm,快车代码:CF0806CMRJ13)。下载到U盘后拿到打印社,启动FastPrint,然后单击“编辑任务添加”,添加一个打印任务并指定打印机。然后在下方的打印文件列表窗格中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添加添加文件”,将需要打印的PRN文件添加进来,单击工具栏上的开始按钮即可打印输出了(见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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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幼师范文2

一、美国战略石油储备体系的运行机制

1973年巴以战争导致中东石油供应中断,石油价格猛涨,引发世界性石油危机,一度造成美国石油进口中断,给经济带来巨大损失。1974年11月,在美国等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倡导下,国际能源机构(简称IEA)成立,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成员国的石油储备行动。197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能源政策和储备法》(简称EPCA),授权能源部建设和管理战略石油储备系统,并明确了战略石油储备的目标、管理和运作机制。

(一)企业商业储备超过政府战略储备

美国的石油储备分为政府战略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尽管,美国政府战略石油储备规模居世界首位,但企业石油储备远远超过政府储备。目前,全国的石油储备相当于150天进口量,政府储备为53天进口量,仅占1/3。

美国的企业石油储备完全是市场行为,既没有法律规定企业储备石油的义务,政府也不干预企业的储备和投放活动,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和实力自主决定石油储备量和投放时机。政府主要通过公布石油供求信息来引导企业,免除石油进口关税和进口许可费等政策也起到鼓励企业增加石油储备的作用。

(二)政府战略石油储备的功能是防止石油禁运和供应中断

联邦政府的战略储备是非军事用项目,其目标是防止石油禁运和中断石油供应,平时不轻易动用。中断石油供应是指某些石油输出国的石油出口突然中止或急剧下降,导致国际石油供应量在短期内出现日平均供应量减少数百万桶的情况。国际能源组织把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石油供应缺口达到7%以上,作为实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的主要量化指标。

根据EPCA,联邦政府向市场投放战略储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全面动用。当石油进口中断和国内石油产品供应中断,以及遭遇破坏或者不可抗逆的原因造成的“严重能源供应中断”,导致相当范围和时间内石油产品供应大幅减少,价格严重上涨,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时,可以全面动用战略储备。二是有限动用。当出现大范围和较长时间的石油中断供应时,可以部分动用战略石油储备。但动用总量不能超过3000万桶,动用时间不能超过60天,储备石油低于5亿桶时不能利用。三是测试性动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紧急动用时发生故障,测试储备设施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测试动用总量不得超过500万桶。全面动用和有限动用都需要总统决定,测试性动用和分配授权能源部部长决策。

还有一种轮库(exchange)形式的动用。通常,轮库是解决因油品品质或短期内区域性能源短缺造成的石油供应企业交货问题,用联邦储备与企业储备进行临时交换。如,2000年美国西部地区的石油天然气紧缺,克林顿总统批准用2300万桶储备石油与企业轮库,并要求企业在2001年3月以前归还。

自建立石油战略储备以来25年间,美国政府仅在1991年海湾战争期间以直接销售的方式向市场投放了3300万桶储备原油。1985~1990年间,进行了两次试销售;1996~2000年间,进行了4次轮库。

(三)根据综合因素适时调整战略石油储备规模

决定战略石油储备量时主要考虑进口绝对量、经济对石油价格的敏感性和储备成本等因素,同时还要考虑石油中断的可能性。EPCA授权的最大联邦战略储备规模为10亿桶,计划储量是7亿桶原油和200万桶加热油。从1977年正式储油开始,1994年达到最高储存量5.92亿桶,1985年达到相当于114天进口量的最高储备天数。目前,联邦战略储备的实际储量是5.67亿桶,相当于53天进口量。

政府和国会根据国内需求和国际局势适时调整战略石油储备量。冷战结束后,美国政府放松了石油储备。“911事件”以后,石油储备受到重视,布什总统于同年11月宣布要增加战略石油储备,到2005年达到EPCA规定的计划储量。

(四)政府所有和决策,市场化运作

美国战略石油储备的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政府所有和决策,市场化运作。战略石油储备由联邦政府所有,从建设储库、采购石油到日常运行管理费用均由联邦财政支付。联邦财政设有专门的石油储备基金预算和帐户,基金的数量由国会批准,只有总统才有权下令启动战略储备。战略储备的决策程序是由能源部、财政部和白宫预算办公室会商,向总统提出方案;总统同意后,再向国会提出建议,由国会批准,才能生效。增加石油储备的预算是由财政部门一次拨给战略储备办公室。销售石油回收资金的使用不必经国会批准,可以用来补充石油储备。如果扩大储备规模,追加资金需经过国会讨论批准。

由于战略储备量比较大,其采购和投放可能影响石油市场价格。为了避免对市场价格的冲击,战略石油的采购和投放基本上采取市场招标机制。储备石油一部分来自政府招标采购,还有一部分是以联邦石油资源的租金(royalty)征收来的。招标采购中,40%来自与墨西哥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长期供应合同,其余是市场现货招标采购。通常选择价格低弥时采购,即要避免引起市场价格波动,又要防止造成石油储备资金损失。

战略石油储备的投放也采取招标机制,政府向石油公司招标,再由石油公司按市场价格销售,回收资金交财政部的石油储备基金专门帐户,用来补充石油储备。

战略石油储备系统的运行管理方式是,政府制定规划和政策,委托民间机构管理站点日常运行。联邦战略石油储备办公室设在能源部华盛顿总部,由一位能源部部长助理主管,负责储备政策和规划;设在新奥尔良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运行管理。石油战略储备办公室与民间公司(DdynMcDermott)签订管理和运行合同,由其负责站点的日常运行、维护和安全保护。

(五)根据成本效益分析确定石油战略储备技术路线和储备量

政府在确定石油储备技术方案和储备量时,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石油储备的效益是中断石油供应可能带来的损失。据美国能源部的分析,石油价格增长1倍,GDP将下降2.5%左右;每桶石油价格上升10美元,将给美国经济造成1年500亿美元的损失,经济增长率将减少约0.5个百分点。石油储备的成本包括四个方面:储备设施的一次性投入,采购石油所需资金,运行维护费用等。美国具有得天独厚的石油储备条件。墨西哥湾附近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得克萨斯州境内集中分布着500多个盐穹,靠近石油化工产业带。联邦政府利用这些盐穹建成了四个大型储备基地,既临近码头,又距大型炼厂不远,还有发达的

管道设施可以快捷地把储油传输到用户手中。盐穹储油技术是目前世界上成本最低的石油储藏技术,在美国修建盐穹储库的成本大约是每桶容积1.5美元;每桶储备石油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25美分。如果采用地上储罐设施,每桶容量的设施投入需要15~18美元,至少是盐穹的10倍。美国政府用于战略石油储备投资共约200亿美元,其中40亿用来修建储油设施,160亿用来采购石油。每年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费用约为1.6~1.7亿美元。

二、美国石油储备体系与其他国家的比较

美国的战略石油储备体系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模式,IEA成员国因地制宜建立其石油储备体系,各有千秋。为了广泛借鉴国际经验,重点介绍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石油储备模式,与美国模式进行比较。

(一)多层次的石油储备体系,多样化的民间储备运作机制

IEA成员国的石油储备体系都是由政府和民间储备组成的,政府战略储备只是石油储备的一部分。政府战略储备管理体制大同小异,企业储备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差别较大。

美国的石油储备体系分为两个层次:政府战略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政府和民间储备体系相对独立,企业储备完全市场化运作。

日本、德国和法国的石油储备体系不同于美国,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政府储备、法定企业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法定企业储备是法律规定的企业储备任务,政府对法定储备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德国的石油储备体系分三个层次:政府战略储备、政府参与的企业储备联盟,以及企业储备。法律规定了政府和储备联盟的储备义务。政府战略储备由联邦财政支付,承担17天储量。储备联盟是德国石油储备的主体,由大型炼油企业、石油进口、销售公司和使用石油发电厂组成,承担90天的储备义务。储备联盟根据联邦政府的指令投放石油,储备费用来自银行贷款和消费者交纳的储备税。另外,德国的法律还规定石油炼厂要保持15天的储备,石油进口公司和使用石油的发电厂保持30天的储备量,政府不干预企业储备的投放,费用也由企业自己承担。

日本的石油储备分三个层次:国家石油储备、法定企业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20世纪50年代,日本的有关法律就规定了企业的石油储备义务。1974年日本加入IEA,建立了政府石油储备。政府建立石油专门帐户,通过征收石油税筹集储备资金。根据日本石油储备法,一定规模以上的炼厂、销售商和进口商都要按规定比例承担石油储备任务,企业向市场投放储备石油时要经过通产省批准。政府为法定企业储备提供低息贷款、加速折旧等政策。法律规定以外的企业商业性储备由企业自理。

法国是最早建立企业石油储备制度的国家,以法定企业储备为主。早在1925年,法国的石油法就规定,在发放进口原油、石油副产品的经营许可证时,要求经营者有前12个月经营量的储备能力。1993年实施的新石油法规定,每个石油经营者都要承担应急石油储备义务,并维持上一年原油和油品消费量26%的储量,相当于95天的储备量。法国的战略石油储备专业委员会(简称CPSSP)代表政府负责制定储备政策和战略储备地区分布计划,向石油公司征收建立和维护石油储备的费用等,并一部分企业的石油储备任务。1998年CPSSP管理和支配950万吨战略石油储备,占全国储备义务的58%。CPSSP并不具体运行和管理石油储备站点,而是委托石油公司和安全储备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作管理。

综上所述,各国分配法定企业储备义务的主要方式,一是按经营石油企业的规模分配储备义务,如,日本。二是根据销售额或消费额按比例分摊储备义务,如,德国和法国。法定企业储备的管理和运作机制有三种。日本模式:政府规划指导下,规模以上企业分散储备。德国模式:企业组成联盟,统一规划和布点,集中筹集资金和运行管理。法国模式:政府授权专门机构部分法定企业储备。

(二)石油储备规模与一次能源结构和石油进口依存度有关

根据国际能源机构的研究和规定,成员国应该保持相当于90天进口石油量的储备(包括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储备)。但是,实际上各国的石油储备总量都超过了90天。各国的石油储备模式与一次能源结构、石油资源分布和进口依存度有密切关系。总的来看,一次能源中石油比例越高、石油进口依存度越大,石油储备的规模就越大。

首先,石油储备规模直接与进口依存度挂钩。美国的石油消费量约占世界供应量的1/3,进口依存度为60%左右,其石油储备规模与石油进口量挂钩。日、德、法的石油进口依存度在98%以上,石油储备规模与消费量挂钩,见下表。

美日德法石油储备

注:①德国石油储备联盟为储备主体,拥有90天的储备。

②法国战略石油储备专业委员会和支配的数量

资料来源:日德法的数据根据内部研究报告整理,美国的数据是美国能源部提供的2001年的数据。

毕业论文幼师范文3

(一)指导时间集中化

指导时间集中化主要表现为毕业论文指导任务在短时期内过于集聚的现象。这一问题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导时间安排过于集中。虽然部分专业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安排提前至大四第一学期,但受学生考研、考证及公务员考试影响,毕业论文写作在实际执行中造成压延,真正指导时间仍集中于大四第二学期。二是学生毕业论文指导扎堆。学生在进行毕业论文写作寻求指导时存在一个突出的现象,要么是一段时间里没人找指导老师,要么是大家一起都来找指导老师寻求论文指导。而且集中指导的时间特别集中于毕业论文开题前及毕业论文提交前,造成短时间内指导任务急剧加大。

(二)指导形式封闭化

目前,在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大多数教师都能结合实际,通过面谈、邮件、QQ、电话等多种途径进行毕业论文指导。尽管这些方式为学生得到毕业论文指导提供了及时、有效、柔性化的现实途径,但这些途径的点对点方式也将论文指导置于封闭环境中,造成论文指导形式的开放性不足。特别是利用邮件、QQ、电话等指导形式,无法让同期毕业生得到更多的论文写作借鉴信息,也不利于论文写作常识性知识的扩散。(四)指导内容重复化指导内容重复化表现在两个层次上,一是同期指导内容重复。在一届毕业生的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受指导形式封闭化的影响,有关毕业论文写作的常识性知识常需要多次教导,甚至一个学生毕业论文写作中指导过的问题又发生在另一个学生身上,造成同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内容的重复化。二是跨期指导内容重复。在不同届本科生的毕业论文写作指导过程中存在的重复指导问题更为突出。一届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时出现的问题,下一届本科生在进行毕业论文写作时还是时有发生,几乎每一届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都需要多次重复指导。

二、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现有指导模式忽视写作主动性引导

本科生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之所以造成指导任务大量化、指导时间集中化,其原因固然有招生、就业、考研等因素影响,但现有指导模式对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长期规划指导以及非淘汰性竞争压力的缺失,也使得本科生缺乏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长期规划指导的缺失使得本科生难以合理主动安排自己的毕业论文写作计划,造成毕业论文写作进程随大流或严重依赖指导老师的督促。非淘汰性竞争压力的缺失使得本科生常常产生写好写坏一个样,早写晚写一个样的惰性思维,造成毕业论文写作坐等最后时刻的集中突击。

(二)现有指导模式忽视论文写作通识教育

目前,决大部分财经院校对本科生毕业论文都突出强调论文的创新性,使得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多采取一对一的针对性指导。但这并不意味着毕业论文写作不存在共同知识,不需要有关论文写作的通识教育。特别是有关毕业论文的行文方式、逻辑结构、内容展开等方面具有很强的知识共性。但从目前毕业论文指导实际来看,部分院校或部分专业的通识指导每届只有一次,甚至是完全缺失。这无疑会使得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只能在具体指导过程中加强通识指导,增加了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指导内容与指导工作量。

(三)现有指导模式缺乏互动引导

现有指导模式缺乏互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师生之间缺乏互动。目前,虽然大多数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注重与本科生间的信息沟通,但传统的教师说教指导模式却使得本科生在与指导教师沟通时产生有“等办法、靠老师、要答案”的心态,完全依赖于指导教师的明确指示。二是缺乏同辈本科生之间的互动学习。目前,本科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都把精力集中到自己论文的写作上,忽视了同学间论文写作方法及思路的讨论,从而没有机会从其他同学那里汲取论文写作经验与教训。而这不仅从形式上使得毕业论文指导封闭化,而且还会进一步造成指导任务的大量化及指导内容的重复化。

(四)现有指导模式缺乏跨期指导

目前,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大都按届依次展开。因此,本科生毕业论文的指导任务也就主要集中于应届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上。在这种指导模式下,虽然论文指导与纠正在每一届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以单循环纠偏的方式运行,并使得论文质量得以改善。但如将这种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置于多期毕业论文指导过程中来看,则或多或少有类似单曲循环播放的意味,加剧了指导任务的大量化以及指导内容的重复化。

三、改进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模式的对策建议

(一)做好毕业论文指导长期规划

一是需要院校引入毕业论文指导的多学年跨度安排。转变大四集中展开毕业论文指导的传统工作模式,联系专业实际,尝试将毕业论文指导安排延展至大三,乃至大二阶段。结合不同时期专业教育计划安排,有针对性地采取先基础后专业的毕业论文指导模式。二是努力实现指导教师的早期指导介入。进一步拓展推动本科生的论文导师制,努力从本科生进入大学阶段便开始介入专业基础教育,积极促进从中学作文写作向专业学术论文写作的转变。

(二)引入非淘汰性竞争压力

一是可以转变毕业论文指导方式。改变原有毕业生与指导教师间一对一的单独讨论,逐步实现课程讲解式毕业论文研究进展汇报,同时汇报进行过程中增加毕业论文研究汇报的规范性及严肃性。最终实现以毕业论文写作的过程性监控强化,来保障毕业论文写作的质量及进度。二是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引入教师团队指导模式。教师团队指导形式将进一步增强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外部环境压力,而群体指导的方式有进一步有利于正确把握毕业论文写作的研究导向,提高毕业论文指导的效率。

(三)增加毕业论文写作通识教育指导

一是可以在本科教育课程中增加论文写作通识教育课程,重点结合专业学术论文写作特点,系统讲解学术论文写作过程中所面临的行文结构、逻辑展开等基础性知识。二是可以有针对性展开毕业论文写作专题讲座,结合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做集中讲解。三是可以安排指导教师针对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所出现的具体的、个性化通识问题做小范围集中辅导。

(四)转型开放式指导,带动同辈学习

毕业论文幼师范文4

促进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学生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展示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的教学成果,有效推动高校学前(幼儿)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以及毕业生的高质量就业。

二、主办单位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师教育分会幼儿教师教育

三、协办单位

全国各高校学前(幼儿)教育学院(系)

四、活动时间

征稿截止时间:2017年6月10日

评选揭晓时间:2017年7月30日前

五、评审委员(排名不分先后)

郭力平(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蔡迎旗(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刘晓东(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秦金亮(浙江师范大学杭州幼儿师范学院)、刘云艳(西南大学教育学部)、张博(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鄢超云(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贺永琴(贵阳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郑健成(福建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王彩凤(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六、活动组织

1.评选范围:全国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2017年应届毕业生独立或合作撰写的毕业论文。

2.论文分组:分设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三个组。

3.论文推荐:大专、本科生参评毕业论文由所在院校(系)集体推荐。推荐数量:大专生严格控制在本院校(系)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5%以内,本科生严格控制在20%以内。每篇参评论文均应附上两位具有高级职称指导教师或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的评语。研究生推荐名额不限,由导师推荐并写出评语。所有参评论文均一式一份并附上作者本人学生证复印件,于2017年6月1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寄至杭州市文三路求智巷3号《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编辑室(邮编310012)。参评者同时将参评论文的Word文档以附件形式发送到电子邮箱 。

4.子邮件格式要求:邮件主题请写:学校+姓名+论文题目。附件文档名请写:姓名+论文题目。附件文档全文宋体、小四号、两端对齐、1.5倍行距。在发送电子文档前,请删除论文中的学校名称和导师姓名,以及页眉、页脚及致谢页中有可能涉及学校、导师、作者本人的相关信息。

七、评选和奖励

1.特邀全国各高校学前(幼儿)教育专业学科带头人组成论文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分组评选,按一定比例评出各组优秀论文。

2.由主办单位颁发获奖证书。

3.获奖结果将在2017年9月《幼儿教育・教育科学》杂志及其官方网站“幼儿教育网http://”上公布,部分优秀论文将选登在《幼儿教育・教育科学》上。

4.获奖作者编入“中国幼教招聘网http://高级人才库”向全国各用人单位重点推荐。

八、重要说明

毕业论文幼师范文5

内容提要:作为一名从事三年人寿理赔的核赔员,在理赔整个过程中牵涉到很多有关保险受益人的问题,这与受益人条款,受益人制度有紧密联系。在理赔中通过审核决定,并计算出保险金给付额,然后赔案处理的最后一个步骤就是给付保险金。保险金如何准确的支付,就非常的重要。由于寿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与其有关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在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会遇到很多问题,产生很多纠纷,甚至是诉讼,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使赔案迟迟不能解决,就会给保险公司造成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

保单所有人是人寿保险中的一个新名词。保险单所有人是保险单上该栏内所载明的人,或是其继承人、受让人。保险单所规定的所有权由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包括:制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转让保险单所有权,借款,领取红利,选择保险金给付方式等。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单所有人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局多数,然而,有时保险单所有人也可以是受益人或其他人。为了理顺这种关系,增加使用保险单所有人这个名称是有必要的。其中受益人在整个保险单中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我们研究谈讨一下受益人的有关问题在理赔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所以,我将从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受益权的转让,受益人的分类以及受益人制度在理赔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受益人制度的完善等诸多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保险受益人理赔被保险人继承

一、受益人的定义:

在理赔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遇到这样几个名词:

投保人又称为要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同时作为受益人。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受益人。保险受益人是保险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

保险单所有人首先有权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一般应是自然人,而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具有可保利益,人们可以为自己选择的受益人的利益替自己生命保险。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者的关系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另指定他人为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而指定自己为受益人。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受益人是他人。以下主要是根据这种情况来分析受益人条款以及在理赔中遇到的有关受益人的问题。

二、关于受益人的变更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

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早期的人寿保险合同几乎都规定受益人是不可变更的,而现代的人寿保险合同一般都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有时也允许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指定不可变更的受益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取得了一种既得了一种既得权利,未经受益人本人同意,不准变更受益人。投保人仍拥有保险单所有人的其他权利,诸如退保、取得保险单质押贷款、领取红利等①。另一种观点是,当影响受益人利益时,投保人行使任何合同权利都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投保人和受益人好像是保险单的共同所有人。但是,不可变更的受益人不可以强迫投保人继续缴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不继续缴付保险费,也不排除让受益人来代其缴付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②所以提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首先必须慎重仔细填写保险受益人;其次在变更时必须按照保险法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为了避免将来不必要的麻烦,保单签发后,任何可能会影响风险程度的重要事顶的变更都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首先,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其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

三、特定受益人和成员受益人

特定受益人是指名的受益人,一家企业也可以是一个指名的受益人,而成员受益人则是不指名的,只是指定某单位的成员为受益人,如被保险人的子女。当被保险人希望保险金在家庭成员中间平均分配,使用成员受益人是恰当的。由于识别成员存在困难,保险公司会限制成员的受益人的名称。有时投保人在指定成员受益人时用词含糊,只能根据意图来解释。例如,指定“我的未成年子女”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时间与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可能相隔多年。究竟谁有权领取保险金?根据意图解释,“未成年子女”这个用语只能说明在指定受益人时他们都是未成年子女,并不说明给付保险金时受益人是未成年人;而且,“子女”这个用语包括前妻和后妻所生的子女、养子、养女以及他们所承认的非婚生子女。因此,投保人应用清晰文字来指定成员受益人。子女中有些可能会比被保险人更早死亡,如果希望其孙子孙女得到其父母的份额,也应该予以说明。

四、有关受益权的转让

在保险中会涉及到转让问题,即受益人是否享有受益权转让权。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除保险合同约定外,受益人取得的权利仅以保险金的请求权为限,至于保险金的返还请求权等权利原则上仍属于投保人,受益人不能取得。通常认为受益权系原始取得,所以受益人取得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以抵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并且可以免缴遗产税。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③

受益权不是一种现实的权利,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随时申请变更受益人。只有当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权才能变为现实的财产权,受益人才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单的转让并不否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仅仅是受益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受让人。受益人经指定后,其对保险合同仅有一种期待利益,受益人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或保险合同列明允许转让的,不得将利益转让给他人。受益人违反规定

转让其期待利益的,应视为无效。该转让的结果实际上相当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保险公司在接到受益权转让申请后,应认真审查受益权转让申请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顺序受益人

如前所述,受益人有可能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或者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如果在指定受益人时同时指定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则可以避免在出现上述情况下给付保险金的麻烦。第一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死亡后首先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第二受益人则是在第一受益人死于被保险人之前情况下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如果第一受益人在没有领完分期给付的保险金之前死亡,其余保险金向第二受益人给付。在许多家庭中,丈夫指定妻子为第一受益人,或妻子指定丈夫为第一受益人,子女则被指定为第二受益人。为了便于处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或受益人只相隔数小时后死亡的问题,许多人寿保险单有一项“遗属条款”,它规定,为了有权取得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必须生存一段时期。④

六、法定受益人

目前的人身保险实务中,受益人指定不明是一普遍现象。在太平洋寿险开封中支的人身寿险的受益人一栏中有60%的保单填写的都是“法定”、“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有人认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实务中,也通常将“法定受益人”视为未指定受益人来处理。在人寿保险的投保单填写项目中,“受益人”一栏的填写是比较重要的,它关系到发生保险事故时谁会得到保险的保障。

在人寿险保险公司理赔实际工作中会产生很多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会面临很多问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会陷入被保险人财产继承纠纷之中。主要有以下问题

1,“法定”混同出现的问题:长期寿险保单在各家寿险公司的保单中占有相当的比重。随着时间的变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结构很可能会发生变化。如不明确指定受益人,仅约定受益人“法定”,就会使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领取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第一顺序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的子女的直系亲属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或女婿也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只有既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遗嘱或遗赠时才能适用法定继承。⑤被保险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时才会有法定继承人。

2、在保险金给付上的差别在理赔中带来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将受益人填定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给付。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如被保险人生前有未缴纳的税款或负有债务,则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继承法》中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遗产提出先予清偿要求。所以,增大保险公司的审核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如明确指明了受益人,发生理赔时,受益人仍生存,则受益人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得到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只需核对受益人的身份证明即可,处理起来会很简单。如果看被保险人有无遗赠抚养协议、遗嘱和遗赠,然后才能按法定继承进行给付,给付时还负有核对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的义务。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会很谨慎,因为一旦处理不当,可能就会遗漏继承人,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继承权,如果补救措施不到位就会置身于被保险人的继承纠纷之中。处理不好在理赔中就很难准确的给付保险金。

所以,保险单上“受益人”一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受益人”,会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理赔时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时的保障设想。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是非常重要的。

七、未成年的受益人

指定一个人未成年的受益人会产生一些独特的问题。例如,指定一个未成年人为不可变更的受益人,投保人要改变受益人就需经他本人同意,而未成年人没有这样的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就必须有一个监护人,监护人有着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往往不会同意改变受益人。又如,保险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向未成年人给付保险金,这也需要指定一个监护人。如果由法院指定一个监护人,则会推迟保险金给付,并需要一笔法律费用。一种办法是在遗嘱中指定一个监护人;另一种办法是向一个受托人给付保险金,该受托人有权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运用资金。

如果人寿保险合同规定保留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若要变更受益人就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公司不受此约束。我国保险公司规定,变更受益人必须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

八、在理赔实践中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

在理赔实践中受益人的给付通常不难处理,但有几种特殊情况不好处理,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1,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

如果不可变更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该受益人的既得权利能否转让给其继承人?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对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分析。一种情况是,所有受益人都是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这允许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如果只有单个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自然也以这种方式解决。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另一些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仍生存,那么究竟是仍生存的受益人有权取得全部保险金,还是仅取得原有的份额?换言之,那些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的受益人的权益能否转让给继承人。对于这个问题,有时候的裁决不一致。最好的办法是,在指定受益人时对这种情况予以说明。

2,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版权所有

所以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规定。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的,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因此,按照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更符合保险的精神。

3,离婚对受益人地位的影响

许多离婚诉讼的财产协议未提及人寿保险单,在发生婚姻纠纷的情况下,往往忘记了把配偶指定为受益人这一件事情。在这种情况下,离婚的判决不影响配偶的受益人地位,既仍有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因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不一定要有可保利益。

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条款的主要规定是: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另规定了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等。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于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者,如果将其所写的“法定”理解为投保时法定,则其前夫(妻)有得到保险金的权利;如果理解为出险时法定,则其现任夫(妻)有取得该保险金的权利。持不同观点的人处理这个问题所得的结果是不同的,如依投保人投保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说。但在寿险理赔实践中是按前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投保人希望按投保时自己的家庭状况确定受益人,按法定继承来分配保险金是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此时的“法定”会因被保险人家庭关系的变化而与投保时的“法定”不同,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4、受益人致被保险人死亡

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③《保险法》第64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③从这一规定可见,只有在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存在的情况下,保险金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而在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几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其他善意受益人的权益仍应得到保护,即其他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不能因一人或几人的非法行为使得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导致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寿保险金的取得是不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是不确定、不稳定的。

九、我国《保险法》中受益权规定在理赔中的完善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中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保险公司也越来越多,保险业的竞争必将更加激烈。保险中理赔的也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本人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提出在理赔中的几点完善:

1,在受益人的变更中保险法应该把遗嘱和公正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避免

在理赔实际处理中找不到准确的依据。

2,“法定受益人”这一表述在《保险法》等法规中都找不到,而客户常常

这样填写,而保险公司也默认这样填写。增强有关受益人方面的审核义务,不仅有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条款制定,而且有助于保险理赔纠纷的顺利解决,切实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有序发展。

3,理赔中遇到的受益人死亡的几种特殊情况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

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如何给付的问题,在保险法中也无明确规定。所以,完善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是十分重要的。

4,保险公司在处理有关的问题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是必要的,保险公司在

完善有关的条款同时也要提示客户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必要的话应该详细解释有关问题,把工作做在前面,使客户在出险前已经明白清楚,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

随着保险中理赔的会越来越多,为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要切实的联系受益人有关的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的实际应用,完善受益人制度和条款在理赔中带来的麻烦,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文献

①《保险法原理》孙积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②《健康保险》陈滔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

④《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许谨良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年

⑤《民法学》李由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注:版权所有

①摘自《保险法原理》第62页;

②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页;

③摘自《人身保险原理和实务》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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