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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知识范文1
本《办法》适用于区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家办幼儿园。
一、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三、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详见附件),并且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四、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贮存、加工及供应、餐具消毒等应严格按照《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执行。
六、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自办食堂和承办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只能提供蒸饭、热饭、热菜、烧汤等服务。
七、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八、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
食品卫生知识范文2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街头食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加工经营者在城区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加工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主要指早餐摊、夜排档、相对固定或流动的食品摊点加工经营的食品)。
第四条城区街头食品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卫生、工商、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街头食品经营摊点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相对集中、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设置。
街头食品摊点的布点方案纳入城区临时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第六条街头食品摊点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非水冲式厕所、污水坑塘、开放式垃圾堆、畜禽养殖或销售市场等污染源;
(二)供应湿式点心、饭菜的须有供水点,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
(三)各类摊点有相应统一样式的食品加工和售货亭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餐(饮)具的(不含一次性餐饮具),应有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五)有密闭的垃圾、废物收集设施;
(六)符合城市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街头食品摊点加工和售货亭棚的统一样式,由城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
第八条街头食品经营权取得及其管理按《**区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取得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后,街头食品经营者凭城区临时占道证向卫生、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条为方便经营者办理申报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办公等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街头食品加工经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城区临时占道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并做到亮证、定点、定时经营;
(二)遵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餐具、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等卫生管理制度。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清洁、无毒无害;
(三)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食品包装材料应无害无毒,符合国家标准;
(六)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七)爱护公共财产和公用设施;
(八)不得违章占道经营,不得乱建、乱搭或乱扔废弃物;
(九)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瘟疫禽畜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制品;
(二)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含有有毒物质(包括污染毒质)的食品;
(三)掺杂使假、伪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废旧书报等盛装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区政府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防病需要,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审查发放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
(二)对食品制作、销售情况进行卫生监督;
(三)开展技术指导,必要时对食品、餐具等开展采样检验,对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标准作出评价;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五)对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同城管部门取缔无证食品经营摊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凭临时卫生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街头食品进行感观检查,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三)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城区街头食品卫生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
(二)制定、实施街头食品经营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三)对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实施许可;
(四)取缔无证街头食品经营摊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设摊经营、乱搭、乱建和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乱倒乱扔垃圾的,由区城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食品卫生具体规定的,由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卫生知识范文3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由深圳市教育局提供全市6个区所有高中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的名单,按序号输入电脑后,采用随机数字法,从每个区中随机抽取2所高中学校共12所中学。然后,在每个中学采用现场随机简单抽样法,抽取高一、高二各1个班,调查学生总人数为543人。因高三年级正处于准备高考的紧张阶段,接受市教育局的建议,未调查高三年级学生情况。
1.2 方法
参照有关文献设计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知识和行为等。经预调查修改后,统一发放问卷,统一回收。
1.3 资料分析
将所有问卷数据统一录入Epidata 3.0系统,采用SPSS 11.5软件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共发出调查问卷550份,回收调查问卷550份,回收率为100.0%,其中有效问卷共543份,有效率为98.7%。高一学生298名,高二学生245名。男生247名(45.5%),女生296名(55.5%)。
2.2 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情况
2.2.1 得分情况 食品安全知识部分总分值为20.0分。543份有效问卷的食品安全知识得分平均为(11.56±2.57)分,高一学生平均得分为(11.23±2.45)分,高二学生为(11.95±2.36)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男生平均得分为(11.08±2.52)分,女生为(11.96±2.24)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食品安全知识得满分的高一和高二学生分别占总人数的16.4%和18.7%。学生对食品QS标识、绿色食品含义等比较熟悉,但是对于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含义等比较生疏和模糊。对食用红心鸭蛋致癌、过度烧烤食品致癌、发芽土豆不能吃等常规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率较低,对相关食品卫生法规的知晓率也较低(表1)。
2.2.2 获取食品安全知识的主要途径 45.8%的学生选择电视广告宣传,30.6%的学生选择学校老师讲解,23.6%的学生选择父母或其他亲人教导,12.4%的学生选择报纸、书本、故事等。
2.3 食品安全态度情况
在被调查学生中,认为目前食品安全状况很安全,表示很放心的占57.3%,认为目前食品安全状况不安全,表示很不放心的占12.4%,回答认识不多,不清楚的占30.3%;认为路边小吃是安全的占79.4%,认为路边小吃不安全的占20.6%;认为食品中根本不该添加甜味剂、香味剂的占61.7%,认为甜味剂、香味剂是加工食物中的必需品,可适量添加的占18.2%,回答认识不多,不清楚的占20.1%;认为食品防腐剂对人体健康有害,不能添加在食品中的占30.6%,认为只要不超标,对人体应当是无害的占57.0%,回答认识不多,不清楚的占12.4%。
2.4 食品安全行为情况
2.4.1 食品消费习惯 经常食用洋快餐的学生所占的比例较高;在购买食物时能够经常查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学生所占比例却不高(表2)。
2.4.2 饮食卫生习惯 被调查学生中,能做到“饭前便后经常洗手”的占45.3%,偶尔记得洗手的占35.3%,基本不洗手的占19.4%。
2.4.3 食品选择习惯 被调查学生中,口渴时首先选择喝饮料的占45.7%,选择喝水的占31.0%;学生经常吃的零食依次是棉花糖(40.0%)、刨冰(30.6%)、瓜子(14.0%)、果冻(10.3%)、话梅(5.3%)。
3 讨论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深圳市高中生的食品安全知识还比较欠缺,食品安全行为习惯也存在不良隐患。因此。应采取学生较易接受的食品安全教育方式,如食品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宣传画册、食品安全知识电视片、食品安全知识有奖竞赛等,提高高中生食品安全知识的知晓率。
吃减肥药成为高中生中的一股风潮,85.1%的被调查高中生承认尝试过减肥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深圳市学生中出现了不少“胖子”,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饮食不合理,经常食用高热量的方便食品、快餐食品等造成营养过剩而导致的。因为肥胖产生自卑,进而使减肥在青年学生中成为流行时尚,甚至包括那些并不肥胖的孩子,也以追求更苗条为目标。但是减肥药的安全性目前还非常不确定,对生长发育中的青少年的潜在危害可能更严重。因此,食用安全食品、合理健康膳食,应当成为我们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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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知识范文4
【关键词】粮店:熟食制品:卫生
【中图分类号】R195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 1673-7555f2007|02-86-02
随着粮食系统的改革,粮店由原来单纯售粮逐步转变为售粮、生产销售熟食制品的多种经营。这种变化也为食品卫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们对目前全市粮店生产、销售熟食制品的卫生状况进行了卫生学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调查内容与方法
1.1卫生学调查设定原料配方、加工过程、产品保存、销售、内外环境、人员素质及卫生状况等七个调查项目,通过填写统一表格方式,对两个城区下属的59家粮店进行全面调查。
1.2产品检验随机选择19家粮店为产品调查对象,对其对生产的品种按三大类(蒸煮类――馒头、包子等,烘烤类――烙饼、面包、贴饼子等,油炸类――油条、油饼1进行现场采样。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参照《糕点、饼干、面包卫生标准CB7100-86》、《食用煎炸油卫生标准(Gb7102―861)》判定。 检验项目:理化指标有酸价、过氧化值、碳基价;微生物指标有细菌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霉菌计数。检验方法按国标方法测定。
2结果
2.1原料基本符合卫生要求抽检样品30件,霉菌指标只一例超标(>50 个/g)。说明粮食系统原粮的保管贮存达到了质控要求,粮店粮食周转快不易被霉菌污染,北方天气干燥也是粮食不易霉变的原因(见表1)。
2.2普查粮店59家,具有加工能力的40家,占总数的67.8%。抽样样品83件,按国家卫生标准规定进行了1 162项、次的检验。蒸煮类食品抽样35件,合格率为85.7%;烘烤类食品抽样22件,合格率为86.4%;油炸类食品抽样26件,合格串为80.8%。这三大类食品都是经高温加工而成,一般情况下都是当天生产的食品,当天出售。从检验的结果分析,合格率较高。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于产品后期保存、销害环节的污染以及用油反复使用(见表2)。
2.3油炸粮食制品抽样26件,其中有5件过氧比值超标,4件样品羧基价>50meq/kg,不符合国家C-B7102-86食用煎炸油卫生标准(见表3)。
2.4从调查的59家粮店的基本情况分析,有19家粮店不具备生产、销售熟食制品的条件,占总数的32.2%。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内外环境差,店堂陈旧狭窄,设备简陋,加工成品销售混为一体;生产的品种少则一二种,多则十几种,产量也是根据市场需要的增多而加大。这种不考虑自身生产的卫生条件,不可避免地造成交叉污染。
2.5粮店共有职工206人,其中从事食品加工的人员有96名,这些人员大部分是以前的售粮员,有一部分是雇来的临时工,没有接受过加工销售粮食制品的专门技术训练,所以这些人在操作过程中缺乏卫生知识,是造成食品合格率变低的原因之一。
3讨论和建议
调查表明,本市粮店生产、销售熟制品卫生情况存在较大的问题,主要是粮店本身的基础较差,又缺乏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不了解相关的卫生标准,鉴于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3.1抓好产品的保管、销售环节,防止加工后的污染从粮店加工熟食制品的特点来看,原料不存在什么问题,各类制品都是经高温加工而成。影响粮食加工制品卫生质量关键环节在于成品的存放保管和销售,应加强这两方面的卫生管理工作。首先,要对内外环境进行治理,盛放产品的工具容器要彻底清洗消毒,并要求从事熟食加工的粮店必须具备与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库房和销售场所,其防尘、防蝇、通风等配套设施达到卫生要求;其次,在销售过程中,一定要使用售货工具,确保产品的卫生质量。
3.2提倡科学加工,杜绝油脂酸败从调查表中可见,油炸食品存在问题较大,主要原因是油脂的酸败,因此要求各粮店必须做到:(1)严格执行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2)严禁使用变质的植物油;(3)每天的油底必须彻底治理,不得反复加热使用,随时添加新油;(41严格控制油温(在250℃以下),以防氧化变质。
食品卫生知识范文5
存在问题
“监厨”的权力没有法律保证。“监厨”这个名词是从媒体报道中引用过来的,就是派驻饭店的卫生监督员。仅凭监督员的一双肉眼对每道菜快速作出安全鉴定是难以做到的。实际工作中监督员也是不可能在每道环节跟班把关的。也就是说每道菜肴的卫生质量,取决于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然而监督员提出的具体意见又未必能使每个岗位上的操作人员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中没有对“监厨”职责权力作任何规定。“监厨”的权力没有法律保证。事实上,监督员是监不了厨的,只能依靠苦口婆心的宣传教育来取得从业人员的理解支持,完成所谓的“监厨”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提法含糊,混淆了法律责任。这种把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的责任混合在一起的做法的弊病是:其一,有了监督员直接把关,会使经营者推卸责任。如某宾馆负责人将食品卫生把关视为监督机构的责任,认为自己做好供应工作就行了,把监督检查看成找麻烦,不配合监督员的工作。其二,从长期效应来看,在重大活动期间都有监督机构派监督员进驻宾馆饭店把关,长此以往,形成习惯,导之饭店宾馆自身管理系统的弱化。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一般都由业务人员兼职。这种情况不改变,重大活动结束,监督员撤离,食品安全又不能保证,受损害的是最广大的消费者。
采用“行政指令”方式的管理违背了科学规律,背离了市场运作规则和法治原则。组委会指令卫生监督机构派监督员进驻宾馆负责供应饭菜的卫生质量把关,背离了《食品卫生法》规定的职责,混淆了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机关是执法者,卫生监督员只能负责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执法任务,不能取代管理相对人的职责。在重大活动期间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对接待宾馆的食品卫生监督,加强监督并不改变执法主体、守法主体各自的权利义务。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派监督员进驻宾馆饭店负责供应饭菜的卫生质量把关,使监督员实际上参与了本该企业自身承担的管理工作,造成了责任的共同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了食物中毒事故,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又如何能公正、严格地执法呢?
工作职责
正其名,明其责,依法加强重大活动期间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有些媒体报道所称的“监厨”或“食品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混淆了执法主体和守法主体的职责。根据行政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任何权力都必须由法律明确授予。《食品卫生法》没有授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监厨”的职责和权力。食品卫生监督员不能也不该替代食品企业自身管理的职能。食品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负责。食品卫生监督和管理在法律关系上主体地位不同,工作方式不同,所承担的职责不同,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在重大活动期间两者必须同时加强。并由此建立起和各接待宾馆饭店自身管理机构密切相联的食品卫生管理网络。除有强大的组织队伍和专业技术力量保证外,还必须制定一套适合重大活动期间膳食供应特点的一系列制度并贯彻落实之。从而保证重大活动期间的食用安全。
做好接待前期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重大活动从确定到召开一般都有一段时间,把监督工作重心前移,努力做好前期的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极为重要的。因此组委会在选定接待宾馆时,应该征求卫生监督机构的意见,了解宾馆平时的食品卫生水平和接待能力。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待工作开始前应对食宿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调查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为了确保重大活动期间食用安全,有必要对全体从业人员的体检时间、健康现状做1次调查,发现可能患有腹泻、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必须作进一步的健康复查。开展防止食物中毒专项知识培训,通过食物中毒具体案例的介绍和知识培训,使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如果在操作过程中不严格把关或无意中造成交叉污染,食物中毒就随时可能发生。只有充分认识到食物中毒的危险性和了解预防办法,才能真正自觉地把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食品卫生知识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一切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口食品及其货主。《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所列的品种除外。根据对外贸易合同要求或对方国家(地区)法规所生产的专供出口(包括面向港、澳、台地区)的除外,但不符合我国标准和法规的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三条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特殊营养食品:通过改变食品中天然营养素的成份含量比例或控制热量以适应某些疾病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药膳:为辅助治疗某些疾病,根据辩证施治的原则加入中药配制而成的非定型包装菜肴。
第四条使用营养强化剂必须遵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由卫生部颁发。
利用《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以外的物品(包括药材)作食品新资源的,按照《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第六条利用中药材作食品新资源者,报请审批时除《食品新资源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其药理作用的特殊针对性指标的试验资料。其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资料要求如下:
(一)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阶段的试验资料。
(二)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阶段的试验资料。
(三)在古代医籍中无食疗记载的属于非生物性原料的品种,提供《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阶段的试验资料。
第七条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传统上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不宣传疗效并有30年以上连续生产历史的定型包装食品品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卫生部备案,可以销售,销售地区不限。在食品卫生法生效以前,按照习惯把药物作为添加成份加入食品中配制的非定型包装食品,且已沿用三十年以上的,经所在地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本地加工销售,但不得使用药膳名称。上述食品被批准后,不准增加药物品种、用量,不准扩大添加的食品品种范围。
第八条药膳餐厅必须经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发给药膳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食品卫生许可证。
药膳餐厅用于配制药膳的中药品种(除《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规定的品种以外)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药膳配方需报当地中医行政部门备案。药膳餐厅的食品卫生由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
第九条特殊营养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前必须提出配方及其根据、实验研究资料(可引用其他研究者的结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特殊营养食品必须采用定型包装,并在包装和标签上使用表示其营养特点的名称,说明主要成份及其含量、使用注意事项、出厂日期、保存期等.
第十条按本办法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九条批准生产经营的食品禁止宣传疗效或保健作用。禁止在包装、标签、说明书或广告上有下列内容:
(一)“疗效食品”、“保健食品”、“强壮食品”、“补品”、“营养滋补食品”或其他类似词句。
(二)“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防老抗癌”、“祖传秘方”、“宫廷秘方”或其他类似词句。
(三)中医辩证施治各项治疗原则的用语。
(四)在食品名称上冠以中药名称,或以中药图像、名称暗示疗效和保健作用。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和食品卫生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修改权属卫生部。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名单(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85版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研究所编著的《食物成份表》(1981年第三版,野菜类除外)中同时列入的品种。
二、乌梢蛇蝮蛇酸枣仁牡蛎栀子甘草代代花罗汉果肉桂决明子莱菔子陈皮砂仁乌梅肉豆蔻白芷藿香沙棘郁李仁青果薤白薄荷丁香高良姜白果香橼火麻仁桔红茯苓香薷红花紫苏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年11月14日卫生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八条“食品不得加入药物。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以及作为调料或者食品强化剂加入的除外”的规定,为加强对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营养强化剂是指为增强营养成份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厂,须经省、市、自治区的产品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并逐批检验,合格后方许出厂。商业部门加强验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未经批准的单位,不得生产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需氨基酸不能以小包装形式出售。
第四条食品加工,经营部门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品种、范围和使用剂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违反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条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工艺要合理,不得影响强化剂的性质。成品在保存期内,其含量应不低于使用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使用量。
第六条凡经营养强化的食品在包装上必须写明:“营养强化食品”字样,并标明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强化品种、强化剂量、使用对象、食用方法、食用量和保存期限,不得夸大宣传。
第七条生产和使用新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由生产和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质量标准、毒性试验结果、营养学评价、使用效果,食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有关资料,省、市、自治区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归口单位--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理后,报卫生部审核批准,主管部门制定强化剂质量标准,共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需经卫生部同意。没有食用级质量标准的品种可暂以药典标准为依据。
第八条婴儿食品的强化,按卫生部颁布的或许可的婴儿食品营养及卫生标准规定执行。
第九条从国外进口的食品营养强化剂或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食品,必须符合本办法和进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