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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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

法律英语范文1

关键词: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法律英语中的修辞;翻译策略

1.0前言

法律英语是法律界通用的书面英语(包括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协定、判决、裁定等),尤其是指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合同、章程、协议、契约等)惯常使用的语言。语言学界普遍认为,法律英语语体特点是:(1)精确简洁,正式客观;(2)矫饰夸张,庄重威严;(3)类语重叠,要言重复;(4)句子冗长,刻板保守。中国现代修辞理论的奠基人陈望道先生在《修辞学发凡》中把修辞分为积极修辞和消极修辞,并认为“法令文字以使人理会事物的条理、事物的概况为目的……所以这一方面的修辞总是消极的,总拿明白做它的总目标。”实际上,法律语言在主要运用消极修辞的同时,也不排斥积极修辞(如重复、排比、对偶、委婉、引用、暗喻、讽刺等)的运用。正是由于各种修辞手段的运用,强化了法律语言的劝说功能,从而实现其改变人们的观念和态度的目的。本文根据法律英语的文体特来探讨法律英语中修辞的应用。

2.0法律英语的修辞特征

2.1词法上的修辞

(1)古旧词语(Archaic words)

如herein、hereto、thereof、therefor、whereby、whereas等。古英语往往非常简洁、庄重,适合于法律文体庄重严肃、简洁明了的特点。

(2) 专业术语(Technical terms)

法律术语是法律词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门性和排他性的特点,是法律语言法律性、专业性的重要表现。泛使用专业术语是法律英语的一个重要修辞特征,其重要性决定了专业术语在法律英语中出现的频率和交际效果。 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较为灵活译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手段,如:尊重惯译、直译、直译加解释和解释性翻译等。

(3) 词语重复(Repeating words)

日常英语,使用词语重复的修辞手法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为了保证前后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发生歧义时使用。(2)作为过度,形成逻辑上的衔接。(3)达到强调效果。尤其是文学英语为了使得语言丰富、生动、鲜活,在用词选择方面较为灵活多样。与此相反,体现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同一名称,同一概念在法律文本中的表述必须前后统一,不怕多次重复。例如,A party suspending performance, whether before or after dispatch of the goods, must immediately give notice of the suspension to the other party and must continue with performance if the other party provides 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ce.(陈建平:2007,29) 翻译时也是如此,其实,这也体现了法律文本语言用词同一律及其翻译统一性的基本原则问题。

(4) 模糊词语(Vague words)

法律语言中的模糊性绝不是文字其一、寓意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意思,其实,法律语言中的这些模糊词语不仅具有开阔性、灵活性的特点而且还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可更好的发挥法律的调节功能。尤其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对文件的条款进行谈判的情况下模糊词语可以使当事人达到一定的妥协,以便交易能继续进行。

2.1句法上的修辞

(1) 长句(Long sentence) 在法律英语中出现的频率远远高于其他文字作品。为了法律语言的准确性和严谨性,避免几个分散的句子可能引起的歧义,法律英语中许多句子并列成分和限制性成分丛生,使句子结构变得复杂, 把主要线索淹没在支脉细节之中,这无疑给翻译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所以对于长句的翻译主要是抓住主线,理顺脉络,然后再根据汉语习惯加以调整,便会达到“准确无误”和“逻辑严密的”双重效果。

(2) 名物化结构(Normalization)

名物化结构是法律英语中典型的修辞手段,也是英语语法结构的特色表现。它使得法律语言具有简练性、衔接性、客观性,因而使得意思在法律语篇中的表达符合简练、紧凑、客观等行文要求。同时,对于法律思想简洁、周密和客观的表达起到重要的作用。虽如此,但汉语法律语言中却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达相似的功能。对此,译者可采用转换原文的修辞手法以适合汉语法律语言的要求,根据汉语法律语言的要求,对原文的修辞手段加以转

化,以使原文的法律功能和修辞意义在译文中得到对等或相似的表达。

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3.0结论

在法律英语中,无论在词法、句法,还是在篇章层次上都离不开修辞手段的运用,正是各种修辞手段的运用,丰富了法律语言的内涵,加强了法律语言的实用性,提升了法律语言在社会交际中的地位。因此,法律翻译首先要顾及的是不同法律体系下的不同文本的法律效力,其次才是法律语言之间的转换问题。法律英语修辞的汉译也必须遵守这一基本原则,即在不违背原文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使译文尽量符合目的语(即汉语)的使用要求。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不断实践,善于总结和深化翻译方法与技巧,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翻译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望道. 修辞学发凡[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54.

[2] 裴由福. 试论法律英语文献的修辞[D].上海:上海海运学院。2000: Abstract.

[3] 黄永平. 2004. 法律英语文体学[M]. 辽宁:辽宁民族出版社,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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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法律英语文本;法律文本语境;语义;法律转向

语言的使用离不开环境。离开了环境的语言就好像无本之木。语境对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十分重要。反过来,对于理解语言,探究语义,语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坐标尺。人们总是通过语境学习掌握语言,并在一定语境中使用语言。中国入世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英语文本进入了国人的视野。但是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法律英语文本的翻译和理解困难重重。究其根本,是没有注意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

语言学中,人们按照语言或他们使用的语言分为不同的团体。语言社团是其中的成员都认为讲同一个语言的团体。(胡壮麟等,2005)法律英语是特定范围内使用的,有着区别于其它社团语言的一种英语,是英语的一种社会变体。它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程汝康,熊德米,2004)其特点为准确,规范,得体。精练,流畅。Crystal和Dave(1969)对法律文本的结构和组织进行了分析总结,他们认为:1,法律语言是工具性语言;2,法律文件具有不同于其它类文本的特征;3,法律英语具有明确的特点;4,法律语言使用了日常英语不采用的语义原则。(杜金榜,2006)法律语言的这些特点说明了研究法律英语语义不同于研究一般的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中使用的语言由于语境的影响,语义就不再完全等同于日常会话的语义。

一、语境

(一)语境的界定

任何符号系统的存在都是隐性的,它仅仅作为一种描写的可能而存在:唯有描写行为和认识行为才能使其具有显性。因此,符号系统与描写互为先设。(格雷马斯,2004),语言和意义互为先设,同样,语境的存在也是隐性的,也即语境和语义互为先设。讨论语义在法律文本语境下的法律转向前,第一步必须明确当下的语境是什么。

韩礼德在20世纪80年代(Halliday,1964)探讨了最初的语境模型。分别从“范围”(field),“方式”(mode)和“基调”(tenor)这三个变量分析了这一语境模型。(胡壮麟等,2005)按照他的观点,语言系统被分为语义层、词汇语法层和语音层三个层次。相邻层次间的体现关系(realization)是自然的(natural),语境层与语义层间的关系犹如罗网,一方面,语境通过语义的表达具体化。实体化(instantiation),另一方面,语义在语境中明确化,特定化,二者相互交织在一起,共同构建起一个表意的空间,实现语言的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

1965年后,美国社会学家费斯曼也提出了他对语域的不同看法:认为语域是受共同行为规则制约的社会情景。包括时间,地点和身份。另一位社会学家海姆斯指出人能够说出适应语境的话语,即人具有交际能力,并把语境定义为话语的形式和内容,背景。参与者,目的,音调,交际工具,风格和相互作用的规范。(Halliday & Hason,2001)

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对语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对法律文本的语境而言,实际就是指影响法律文本生成以及人们解读法律文本时各种因素的总和。

(二)语境的分类

Malinowski(1923)最早对语境做了“文化语境”和“情景语境”的二维划分。后来,以Firth为代表,语境又分为语言因素的上下文和非语言因素构成的情景语境两部分。(曾方本,2004)May(2001)提出了动态语境的概念,指出语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场景,以便交流过程中的参与者互动。并使交流中的语言得以识别。王建华按照普遍性、层次性和简明性三个语境分类原则。把语境分为了言外语境——包括认知背景和社会文化。言伴语境一包括伴随语境和现场语境,和言内语境——包括语篇语境和句际语境。(张德禄,刘汝山,2003)心理语言学家也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提出了认知语境,即客观世界在人大脑中概括化、抽象化、系统化的结果。(周国辉,2005)从上面的各种分类中。可以看到虽然研究者不同维度对语境做了层次分明的解读。但不外乎都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宏观层面主要是历史的、文化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则体现为一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法律英语文本的宏观层面的语境。就是特定的英美法国家的法律渊源,法律文化,法律发达史。微观层面是指使用语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特定的对象,主题以及临时性的个体,以及个体的心理状态。这一层面的语境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某一法律文本生成或使用的时间,地点,场合(公司函件或法庭公文),和法律文本的主题(民事案件的答辩状或刑事案件的公诉书),以及临时性的法律文本的主体(一份遗嘱或一份婚前财产公证书)。

二、语义

(一)语言的多义性

语言中的字词是有限的,而世界是无限的。我们无法也不可能构建一个和这个无限世界——对应的符号系统,相反,通过词语的组合、重构,有限的字词已能完全表达言语者想要表达的这个世界及其发展变化。字词的组合、重构使语言在根源上产生了新的意义,使用中的语言的意义也随言语者的意愿发生变化,以达到言语者交际的目的。

语言的多义性说明在不同语境和不同文本下,同样的字词可能具有不同的意义。Grice进一步指出明不(what is said)和暗含(what is implied)也存在差别。后格莱斯时代的学者虽对他的这一理念提出了质疑(Jaszezolt,2004),但语言的多义性给我们提供一种解释的可能,虽然它也常常误导我们做出错误的理解,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探讨法律英语文本语境下语义的法律转向的原因之一。

语言的多义性在文学文本表现明显。比如:dog一词,在下列各句中意思差别明显:

You dirty dog!你这个无耻的小人!

It is raining cats and dogs,天下着倾盆大雨。

在法律文本中,语言也具有多义性。比如:

法律英语范文3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经济纠纷时常发生,对应的涉外法务活动也空前频繁。而涉外法务要求相关人员具有相当好的法律英语水平。然而,由于法律英语的专业性及其自身的特点,在日常的法律英语翻译中常出现歧义。因此,如何依托法律英语文化、借助语法结构、把握词汇特点实现法律英语翻译,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课题。1、词汇特点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法律英语词汇的特点及其翻译)

一般而言法律英语词汇对翻译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普通词汇拥有的不同意义,来自古语词汇的影响以及专业性强的法律术语。

(1)不同意义的常用词

法律英语翻译与一般英语翻译的区别在于,形式和发音相同的词汇,却有着在普通英语中完全不同的含义。常用词汇在用于法律领域时,往往会失去一般人理解的通常含义,而采用与其原意相差甚远的一个含义,很多时候只有律师和法官才能看懂。例如,award,通常含义为"授予,奖励",但在法律领域译为"法庭宣判",condemn意为"谴责",但在法律领域被译为"定罪"等。所以,法律英语翻译过程中,应该通过对全文的理解去审视单个词汇的准确含义。

(2)旧体词汇

旧体词汇也称中古词汇,这些词汇的产生和使用一般认为在1100年到1500年,在现代英语中已很少使用了,但是在法律文件中却随处可见旧体词汇。虽然英国和美国提倡使用简明法律语言,但是为了保持法律文书的正式性和严谨性,适当的使用古语词还是必不可少的。旧体词语通常是由介词加前缀和后缀构成,最典型的就是由here-和there-构成的词汇,如thereof(因此),hereunder(在?以下) ,hereafter(此后将来),therein(在那里)等等。它们的使用,可以是法律语言变得更为直观和精炼。

(3)法律英语中专业术语

词汇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是法律英语的使用标准,所以法律英语一般使用被赋予专门法律意义的专业术语,和其它行业中的术语一样,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实际上就是法律相关工作者使用的行话和套话。由于法律专业术语的专业性,导致一般人在刚接触法律英语时是较难准确翻译和理解的。这一类的术语有很多,例如:will(遗嘱),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包括但不限于),recidivism(累犯)等。

(4)法律英语中严的书面语

在国外,法律代表着统治阶级的地位及意志,具有鲜明的政治导向意识。因此法律英语几乎不会使用比喻、夸张或是模棱两可的语气修饰方法,而是使用被赋予专门法律意义的书面语,如"制定法律"一次中的"制定",就不使用口语化的"make",而应该用正式的formulate或promulgate来表示。如下句:

All recommendations are formulated by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taking into account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所有的建议都由欧洲委员会制定,要考虑要不同寻常的环境因素)。

所以,在法律英语翻译中,不能为了追求语言的华丽而丧失用词的严谨和规范性。2、语法

语法分析在法律翻译中起着相当的作用,正确利用语法知识进行结构分析,可以使得译文更为准确简洁。对语句中的修饰关系、限定关系的分析是进行翻译的基础,对长句的语法分析则有利于对原文含义的准确领会和理解。

(1)注意词的搭配

由于语言的差异,我们在翻译时不仅要理解语句表面的含义,还应进行客观的分析,准确翻译出其内在的含义。有些词汇的组合本身就是一种特定的含义。

例如语句"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health in the interest of socialist modernization...",被译为 "为保护其健康以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中的"modernization"应该译为"现代化建设",而不是单一的译为"现代化",在英文中,该单词的后面是不要加上 "construction",加了会更为费解。

(2)长句的语法分析

由于受传统的习惯影响,法律英语的句子往往都是复杂冗长的语句,在对该类语句进行翻译时,首先应该找出句中的最简主语、谓语和宾语,先对句子的主要含义有个大概把握。在找出它们的同时,句子也被自然的拆分开来,接着就对各部分进行翻译,然后再研究各部分的逻辑关系,进行完整准确的翻译。

例如:There is still room for impmvement in terms of legal and regulatory frameworks to govern areas such as crimes in cyberspace and Interact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该语句真正的主语是"legal and regulatory"(法律和监管条例),"is"是谓语,"room"是宾语。简单译为:法律和监管条例有余地。句子的后面是由"such as"引导的状语以及过去分词定语等。于是整个句子的逻辑关系也就出来了。3、法律文化对法律英语翻译的影响

现代法律体系中包含了大量的外来用语,融入了大量西方的法学思想。进行法律英语翻译已不是一个简单的语言转换的问题,除了考虑词汇和语法的因素外,还需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对其的重要影响。国内很多法律英文翻译中问题出得最多的,就是无法结合法律文化背景,还原作者本来真实的意图和想法。

法律英语范文4

【关键词】法律英语;词汇;句法;特征

法律英语,在英语国家被称为Legal Language 或 Language of Law,即法律语言,是以普通英语为基础的一种专门用途英语,用来表述法律科学概念以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时所用的英语语种,包括法律实务工作者和法学研究者所使用的英语。与普通英语简约化发展的指导方向不同,为体现其权威性、准确性、细致性、完善性的特点,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自身所特有的表达模式和规范,其词汇、短语、特定句式和表达并没有随着时间推移而发生太大的变化。对法律英语词汇及句法特征的掌握,对我们对法律英语学科课程设置和教学教法改革具有指导性意义。

一、法律英语词汇特征

(一)继续沿用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

为求准确、完善、细致地表达法律概念、法律条文中所涉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法律语言必须是极为准确与严谨的;又因为法律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极高的正式性和权威性,法律英语中古体词汇的应用恰恰体现了法律文书的简练严密与严肃庄重。法律用语的保守性决定了其必然继续沿用不少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如hereafter(此后),herein(此中,于此),hereof(在本文中),hereto(至此),thereafter(在下文中),thereof(由此),whereof(关于那事),whereby(靠什么)等,这些词汇在现代普通英语中已经不再使用,其地位在法律英语中却没有发生改变。

(二)受拉丁语和法语的影响

文艺复兴运动掀起了英国人学习拉丁语和希腊语的热潮,诺曼征服后,法语又成了官方语言,这些外来语种先后进入了宗教、教育、行政、司法等领域,在英语语言的发展进程中,这些外来词汇在语音和拼写上稍加变更或未作任何改变,就成了广泛使用的英语词汇。在法律英语领域,同样大量借用了拉丁语和法语,如ad hoc(特设),de novo(重新),de facto(事实上),action(诉讼),demise(遗赠),tort(侵权)等。拉丁词汇和法语词汇的频繁使用也是法律英语对普通人而言显得深奥而庄重的原因之一。

(三)专业术语多且具有单义性

和任何一门学科一样,法律也具有自己的专业术语。法律专业术语数量庞大,且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法律术语只能表达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这些词汇有可能也出现在我们日常使用的普通英语中,却在法律语境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含义。如offer在日常用法中表示“主动提供”,在法律中表示“要约”;party意为“党派,团体,派对等”,在法律中表示“当事人”。还有一些对不懂法律事务的外行人来说晦涩难懂的行话、套话,如cause of action(案由),damages(损害赔偿金),issue of fact(事实争议点),sidebar(兼职律师),preemptive right(优先购买权)等。

(四)法律英语中名词使用的特点

1.法律英语中普遍使用名词来表达动词的意思,即动词名词化的用法较为普遍,且尽量避免使用指示代词和不定代词。这种“名物化”的使用方法能有效地简化叙事层次和结构,使语句更直接、紧凑和简洁。

2.同义词或近义词的叠加使用。为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量避免歧义和疏漏,法律英语中常用几个同义词或近义词来表达统一法律概念,常见的叠加词有authorize and empower(授权),deem and consider(考虑),all and every(每个),if and when(如果),final and conclusive(最终的)等。

(五)模糊用语的使用

基于某些法律条文或法律文书中在语义上不能确指,为使意思表达得更为充分和完整,往往会使用一些模糊性语言,有时是出于礼节上的考虑,有时是不愿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态度,有时是为自己留有余地可处于进退自如的境地,也有可能是为执法者留有空间和灵活性。如take an appropriate action(采取适当的行动),reasonable time(合理的时间),均无明确的内涵和外延来指明何谓适当的行动,多长为合理的时间。还有在法律条文中频繁使用的more than,no more than,less than,not less than等,均为模糊用语,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二、法律英语的句法特征

为体现法律语言的正式性与严谨性,避免歧义和疏漏,法律英语有不同于其它专门用途英语的显著特征,一般来说语法结构较为复杂,且有固定套用的格式,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一)长句的频繁使用

为了准确完整地表达各种法律概念、陈述法律事实、阐明各项权利义务,以避免出现歧义和漏洞,法律语言一般都不厌其“繁”,使用大量的复杂长句,以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些复杂长句,远远超出日常用句的平均长度(通常为17个词),往往一句话就是一个段落。句子中包含定语从句,时间或条件状语从句,现在分词,过去分词,将主句的主谓语隔开,乍一看感觉句子松散凌乱,却在逻辑结构上无懈可击。这些复杂长句的高频率出现,无疑是我们在法律英语学习中的一块硬骨头。

(二)一般现在时态的普遍使用

为了强调法律条文的现实性、原则性和有效性,法律英语中一般普遍使用一般现在时态,而其他时态只做配合使用。如The Fif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if the United States provides that “no person should be deprived of life,liberty,or property without due process of law.”(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人民未经法律手续不得使其丧失生命、自由和财产。)

(三)被动语态的普遍使用

被动语态的一大特点是不带个人主观性,恰适用于法律英语的客观公正性。相较而言,汉语中多使用主动语态,但法律汉语中被动语态也常被使用,可见被动语态在法律语言中的重要地位。如The appeal was reserved,强调的是上诉被驳回这一客观事实,并不带任何个人主观意愿,较之We reserved the appeal.就客观中立得多,且显得更为简洁正式。

三、结语

由于法律文体明显区别于其它文体,法律英语也明显有别于其它专门用途英语,其在词汇、语义、语法、修辞等方面的特点是法律英语这一学科自成一格,也是我们在掌握法律英语语言技能上的重重障碍。现阶段在我国高校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教学效果始终不佳,教学质量亟待提高。对法律英语语言特征的探究,对于明确教学目的,更新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教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性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克兴,张新红.法律文本与法律翻译[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6.

[2] 宋累,张邵泉.英汉对比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 马庆林.法律语言学、法律语言――兼谈法律英语的特点[J].西安外国语学院学报,200年9月.

[4] 朱天文.法律文书的用词特点及其翻译[J].福州大学学报,2001年2月.

法律英语范文5

关键词 英文电影;法律英语;法律英语教学

引 言

英文原版电影中自然融合了文字(英文字幕)、声音(电影对白及各种音效)、图像(人物表演及各种场景展示)等各种信息传播媒介,被广泛运用在大学公共英语的教学中,其带来的教学效果有目共睹,在此不再赘述。如何将英文原版电影引入法律英语的课堂教学中,以不断创新法律英语的教学方法,营造良好的法律语言环境,激发学生对法律英语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法律英语的语言综合能力等,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加以探讨的问题。

一、英文原版电影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作用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使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作为一门课程,法律英语是法律科学与英语语言学间的交叉学科,法律英语开设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不仅使学生扩展法律专业的英语词汇量,熟悉本领域的专业术语,了解法律英语的语法、句法及文本特点,而且还要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了解英美法系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这一目的重点在于培养学习者在法律环境中的语言运用能力及交际能力。

由于受条件的限制,学习法律英语的学生不可能对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体系和法律制度进行亲身的体验,为了弥补这样的缺憾,将英文原版电影引入法律英语课堂不失为一个解决办法。在法律英语教学中所使用的英文原版电影指的是对我们掌握法律英语语言、熟悉法律运行环境以及了解英美法律文化和制度有帮助的英文原版电影。

英文原版电影在法律英语教学中的运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英文原版电影可以激发学生对法律英语的学习兴趣。

传统的法律英语课堂教学采用的是“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教师“满堂灌”,学生“记笔记”,显得比较枯燥、单调,学生的积极主动参与不够,学习过程中的师生互动较少,压抑r学生对法律英语的学习兴趣。经典的英文原版电影集艺术性、形象性、趣味性为一体,可以极大地愉悦观众的心情,因此在法律英语教学中,适时、恰如其分地穿插一些电影片段进行教学,无疑会克服学生对法律英语的畏惧和抵触心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习兴趣一旦形成,学生便会产生强烈的求知欲,从而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英语的学习,变“要你学”为“我要学”,积极地阅读和翻译法律文献,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英语水平。

2 英文原版电影可以活跃法律英语教学的课堂气氛。

传统的法律英语课堂教学没有学生的积极参与,教师是教学过程中的主体,是课堂上的唯一信息源,学生只是被动的信息接收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限制,语言练习的机会很少,难以形成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从而学生处于一种受压抑的学习氛围,势必在心理上产生障碍而影响其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致学习效果大打折扣,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很难达到运用所学知识在不同场合下对不同对象进行有效地交际。法律英语教学是一门实践课,为了克服传统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就必须采用一种新的模式来代替它。在这种新的教学模式中应该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有足够多的机会积极地参加语言实践活动,满足其表现欲,使其实际运用语言的能力得以提高。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教师不能把自己看成是不断向学生传递信息的源泉,而应是组织学生大量参与使用语言的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为学生使用语言创造机会,提供指导,英文原版电影的引入无疑会给课堂教学带来活力,生动。丰富的课堂活动和轻松愉快的氛围会消除学生的心理障碍,从而将其心理机制调至最佳状态来提高学习法律英语的效率。

3 英文原版电影可以提供真实的法律英语的语言运行环境。

现代英语教学理论重视和强调语境化教学,一个具体的语境会使学生联想到具体的语言,帮助他们正确全面地掌握语言知识,促进灵活使用语言的能力。英文原版电影所提供的语言信息丰富,电影源于生活,其本身就是对人类生活的再现与模拟加工,它可以使学生不自觉地置身于影片构设的语言环境中,不自觉地去重复影片中人物的语言,模仿说话人的语气。在法律英语课堂中引入英文原版电影,不仅能够使学生学习和了解英美法系国家的律师、法官和法学工作者使用语言的习惯和方式,而且在观赏经典影片的过程中习得英美法律文化及法学专业知识。

二、如何将英文原版电影运用到法律英语的教学中

为了在法律英语教学中发挥英文原版电影的作用,教师和学生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两个积极性,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首先,教师要充分备课,结合法律英语的教学主题,挑选出适合学生观看的法律英文电影;电影挑选完毕之后,教师课前必须将影片先观看一遍或几遍,并有目的地去备课,对影片中出现的涉及法律英语的人物称谓(如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的不同词汇表达方法)、故事梗概(案情介绍)、精彩对白(法庭上律师的辩护词)、部分词汇短语(法律英语专门术语)等,都是教师必须熟悉的内容,并在课堂上学生观看影片的过程中适时地使用暂停键,提醒学生对相关内容的注意。同时要提出一些在观看过程中需要学生思考的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有目的地去看,以求提高观看效果。如在法律英语的教学中,为了让学生了解美国的法学院的招生过程和法律课堂教学过程,老师在进行该专题的讲授的中可穿插放映美国电影《律政俏佳人》的片段,让学生对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考试(LSAT)、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美国法学院的诊所教育(Legal Clinical Education)以及学生的实习(Intemship)等内容有一个更为直观的了解,要求学生就中美两国的法学教育做出自己的对比和评价。又比如,在讲授陪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时,可以让学生观看美国影片《金牌律师》的有关片段,使同学们对陪审团成员的挑选、陪审团的职责范围、陪审团的工作、法官对陪审团的指导以及陪审团的裁决等有较为清晰的认识,并比较与中国的陪审员制度的不同。再比如,在学习到劳动就业歧视等方面的内容的时候,可以给同学们放映《费城故事》的有关片段,使同学们对民事审判的听审过程加以熟悉,了解英美法国家的法庭审理过程,观察双方律师如何进行案情陈述、法庭辩论、证据提交以及如何做出结案陈词等。同步调动学生的视觉、听觉和想像力,取得直观、生动和深刻的效果,使得学生在观赏法律英语电影的过程中有身临其境之感。

其次,学生在观看原版电影的过程中,要带着老师提出的问题去看,观察故事中的人物,注意人物使用的对白,思考片中的法律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等。在观看完电影之后,能按照老师的要求完成回答问题和讨论等任务。如在观赏电影《金牌律师》之后,可以要求学生写出案情摘要和评述等,也可以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就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列举并做出分析和评价;或让学生就同一案例的同一问题,彼此陈述自己的见解,发现对方的矛盾,以便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谋求最佳的解决对策,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训练其思维的逻辑性和敏捷性。当然也可以让学生扮演某一案件中的各个角色(原被告双方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等),处理案例中可能遇到的实际问题,有效地锻炼学生的英语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法律英语范文6

论文摘要:文章在分析英汉法律术语特征的基础上,提出要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术语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法律作为治理社会的有效方法和机制之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法律是人类社会阶段性的政治制度、人类的精神高度、财富分配形态和方式、生产发展水平的体现。

法律翻译由来已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加快,对外交往范围的扩大,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入世将我国纳入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中,我国开始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这就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但是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有些法律法规的翻译,在词汇层面并没有尽最大的可能体现出法律文体同其他文体的差异,不符合法律词汇特征的翻译随处可见。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征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一、法律术语的特征分析

法律英语的专门术语是用来准确表达特有的法律概念的专门用语。法律术语为法学专业领域内的交流提供方便。由于法律工作自身的庄严性,使法律工作中的专门化的行业语一律具有科学技术语的精密、明确、语义单一等特点。法律语言专业词汇数量大,应用范围广,总的来说法律术语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一性。法律语言的准确性是无庸置疑的,这既是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条文得以实施与操作的前提,法律英语语言也同样具有这种准确性。法律术语最突出的特点是词义单一而固定,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法律英语的每一个专业词汇都有自己特定的法律含义,绝对不能随意更改,绝非普通意义的词汇所能代替。另外,一个词可能有多种意思,但作为术语,只能作特定理解。

2.法律术语词义的相对模糊性。在现实中,法律语言总是存在相对的模糊性。有限的法律规范是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社会现象和关系的,同时,在法律活动中,由于人们的概念、认知背景、推理方法和对语言的使用和理解的不同,都会导致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以此来使立法和法律的适用留有一定的余地。因此有些法律词汇只能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适用。而离开特定的语境和条件,就会产生歧义。法律模糊语言包括:模糊附加词即附加在意义明确的表达形式之前后,可使本来意义明确的大概念变模糊的词,如about,or so;模糊词语,即有些词和表达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good;模糊蕴涵,即有的词概念清晰确含有模糊意义,如night在英国法律中指“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但是各地所处时区不一样,实际上还是难以把握。

3.法律术语的对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的意义互相矛盾、互相对立,即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之所以这样称呼,是因为法律工作必须借助一组表示矛盾、对立的事物或表示对立的法律行为的词语来表示各种互相对立的法律关系。在法律专业术语中,这一点英语和汉语有一致性。例如:plaintiff原告与defendant被告,right权力与obligation义务等等。法律专业术语这类对义现象是由法律工作本身的性质所赋予的。因为法律工作的对象往往是利害关系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如刑事案件中的行为人和受害人,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经济合同中的甲方和乙方等。这就决定了法律专业术语不可避免的存在大量的对义词。

4.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由于法律英语的用词正式,语义严谨,法律英语词汇保留了大量的古英语和中古英语词汇,这也是法律英语词汇庄重肃穆的标志之一,只不过这些词汇很久以来已经脱离了普通用法的意义。在各种法律文献中,最常见的古体词如aforesaid如前所述,hereinafter在下文,hereunder在…以下等常出现在法律条文中,它们能使语言精练,直观,而现代英语的其他领域中,这类“文言文”用语已逐渐减少。古词汇的使用大大增强了法律英语的正式性和严肃性,能避免重复,使句子结构紧凑精炼,并且使得法律英语与日常英语在词汇方面轻易区别开来。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

众所周知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法律翻译涉及到两个学科领域:法学和语言学。法学这个具有极强的专业性的领域要求其文本的翻译者通晓原语言和目标语的不同的法律制度,了解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在语言表述方面,由于法律文体明显区别于其他文体,法律文本的语言表述必须表现其特殊性,这就要求译者认真研究法律术语的语言特征,在翻译实践的过程中采用有效的方法提高翻译质量。作为法律翻译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术语的翻译必须考虑到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寻求搭建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每个国家或地区法律有其自身的术语和潜在的概念结构,本身的分类规则,法律渊源及社会经济原则。每个法律体系本身有其表达概念的词汇,不同类别的规则,及解释规则的方法。法律翻译中术语的翻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常常关系到翻译质量的好坏。法律术语翻译准确,即使在其他方面如文法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也许还过得去,不至于引起太大的误解;而如果术语的翻译错了,就可能造成误解,甚至酿成纠纷。在翻译过程中,译者可能只注意到术语其中的某个含义,忽略了其他含义,或是只注意到其常用含义,忽略了其在特殊语境中所具有的特殊含义,或者是由于选择用词时把握不准确而造成了失误。因此,提高法律术语的翻译质量还有需要更多的研究和探索。

由于法律语言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其他语体的翻译研究成果并不完全适用于法律翻译。法律翻译需要适合其自身专业特点的理论来指导实践。和其他文体的翻译一样,法律翻译的基本要求也是“准确”,但是对“准确”度的要求更高。法律翻译中的“准确”是指尽最大可能地再现原文本的所有法律信息,译文所传递的法律信息没有遗漏、添加和歧义,客观上不令译文读者产生误解和困惑,并且保持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但是任何法律翻译都面临由于不同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法律概念的差异,这使得译文准确地反映原法律文本的信息并非易事,如果译者在法律术语翻译中充分考虑以下几个原则,就可以使译文最大程度和原文保持一致。

二、法律术语翻译的原则

1.法律术语翻译的公正性。法律的最重要准则是公正性,因此法律翻译也必须体现这一原则。法律英语是以英语共同语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动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专业特点的语言。因此,在法律英语中不仅有众多的具有法律专门意义的特殊词汇,而且由于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令或契约等法律文书所表述的内容必须准确、严密、客观和规范,不容许丝毫的引伸、推理或抒发和表达感情,在翻译实践中译者必须考虑其属于法律范畴的义项。因此译文的语言必须反映出目标语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和汉语是两种不同的语言,但在句子结构上毕竟还有相同点,大体上都具有是“主、谓、宾”的基本框架。只要英语句子可以按其原有的成分排列顺序转换成结构大体相同的汉语句子,翻译时就应当照办,而不能随意偏离翻译的基本原则,把翻译当作释义。例如一些法规将“但是”翻译成“but”或者“however”,这样的翻译不符合法律英语的特点,应该改译成更符合法律英语语体的“provided that”。另外,有些日常用语在法律语境下失去了原来的民族共同语义项,甚至与民族共同语义项大相径庭。

2.法律术语翻译的一致性。译文在词汇的选择和表达形式上都必须符合目标语言的表达习惯,译文只有符合目标语法律语言的词汇特征,才能在目标语的读者面前像原文本的读者一样保持法律的庄严和权威性。对于英文原法律文本中的同义词或近义词连用形式的翻译,由于英汉语言的区别,并不是每一个在意义上有细微差别的英语同义词或近义词都有相应的汉语对等词汇,因此,并没有必要把原文中的每一个同义词和近义词都翻译出来。法律语言间词语使用的一致性,必须由使用法律语言的双方认可,而且不像日常生活或自然科学中词语的使用容易达到相同的理解。总的来说,人们并不需要追求完全等同的词语,应该基于法律体系的框架寻找近似的词语,这需要翻译者做出词语合适性的至关重要的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用语都能根据字面意义直接翻译成目标语,如果贸然直译原法律文本中的词汇,而译文表达的法律概念却在目标法律体系中根本不存在,或者恰巧和目标法律体系的某个法律表达吻合但却表述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则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目标法律文本读者对译文产生困惑和误解。解决这类问题的出路在于认真理解原法律文本术语内在的法律含义,用目标文本中带有相同法律含义的法律术语翻译。

3.法律术语翻译的创新性。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同和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的发展,新的事物的产生要求用新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在汹涌的全球化和新的科学技术的影响下,原有的常规字词已经不能确切表达许多最新发生的社会法律现象,因而法律英语中生成大量新的词汇。新词的形成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形式:复合法、派生法、字义转换、文法功能引申、缩略法、造新词等。新词的制造大部分出于新闻媒体记者的生花妙笔,少部分则出自学者专家的巧思,通过社会大众的广泛接受,正式成为“新词”。对于发展的事物,可以采用已有的民族共同语但给其赋予新的法律含义,如“计划生育”、“引渡”等;对于由于法律文化的差异而产生的新的法律概念可以借用外来语。但是创造新的法律术语必须谨慎,最好由法律翻译权威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以使新的法律术语的表达统一而规范。

三、法律术语翻译的方法

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确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首先,正确理解原词在上下文中的确切意义。专门术语的作用在于以最简洁的词或词组叙述一项普遍接受的复杂的法律概念、学说,或法则,使法律工作者能用较简洁的语言相互交流沟通,因此词的内在意义通常要比起外在形式复杂得多。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而且,词的意义常随上下文而变动。其次,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原词对等或接近对等的专门术语。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为了达到法律上的效果对等,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源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术语所指涉的概念、原理或规范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原词的意义与内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与此同时,英美法中有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不明确。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日后如果发生争执,其最终解释权属于法院,译者无权对此作任何解释或澄清。因此,译者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则应确切翻译,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总之,要实现法律术语翻译的准确性,译文必须符合法律术语的特征和目标文本的语言习惯,并且在法律内涵上和原文保持一致,使译文最大程度地准确传递原法律文本的信息。

参考文献:

1.赵宝河.法律语言的语言特征[J].池州师专学报,2005(2)

2.熊松.英语法律文书的文体特征及翻译要领[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3)